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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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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导读:本文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授权我公司执行总经理xxx(身份证__________)为我单位全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_______等具体工作,并签署相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和处理与本次转让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 其签署真迹如本授权书末所示。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时间3个月,被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和到期而失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权。 附: 签字真迹: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章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章印)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

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授权日期:年月日授权有效期至:年月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本授权委托书申明:我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前来贵单位________(办理事件)。代理人在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们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单位:________ 部门:________ 职务: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日期:X年X月X日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职责 现在公司或企业都有法定代表人,有的公司的隐名股东即实际控制人安排显名股东持股并任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兼出任法定代表人。但是好多人不了解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或企业起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是否蕴含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是什么 企业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法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或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1、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职责,委托他人时,应有书面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或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他的签字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视为职务行为,公司或企业承担签字的后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或企业的法律文书。 3、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及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及银行等部门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以及履行义务,并且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另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

代为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任何行为都代表企业对外的直接行为。 四、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对企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罚款以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企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从事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登记机关及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交材料或数据时隐瞒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3、企业出现抽逃资金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4、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后,企业擅自处理财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5、企业申请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6、企业非法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或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或企业对外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或企业法人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够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第二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 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事业单位在管理体制、编制、人事、财务、分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起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引导事业单位基本实现社会化。随着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确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等的改革亦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将从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行为能力需要通过法人机关才能实现,这是法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法人机关是法人必备的结构,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它可以是由单一的自然人构成的单一机关,也可以是由多数自然人组成的集体机关。此为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之通说。但区别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在法人代表权安排问题上,我国现行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有独特之处。依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民法,代表法人之机构为董事,董事为多数时,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有代表权。而依我国现行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在法人机关制度上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在《民法通则》颁布后,围绕着“法定代表人”形成了一个不断增生的法律规范群体,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广泛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如今,“法定代表人”作为我国民法理论的特有概念和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我国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由来 《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概念。该法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词在我国有一个历史的产生发展过程。大体说来,在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有关立法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学术界也无法定代表人之说。1951年3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规定了董事会,并规定:“得推举一人或数人代表执行”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第72条)。据此,公司的董事均有代表权,并无法定代表人之规定。 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企业立法始有法定代表人之规定。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虽然该法尚未明确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从该法强调董事长由中国合营者担任来看,显然是把董事长作为合营企业管理中体现中方的控制权来加以认识的。由此看来,在我国立法者心目中,董事长在公司董事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法律意义的人物,其法律地位显然不同于一般董事和副董事长。不过,董事长的特殊法律地位如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并未加以明确。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自此,董事长获得了不同于一般董事的特殊法律地位,即法定的代表人。董事长的这种权力并非如传统民法所规定的那样,来自董事会的决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而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只要受投资者委派担任合营企业的董事长,那么被委派者就是合营企业当然的代表。即使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结构董事会决议选任其他董事代表企业,也不能改变董事长的

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1、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刚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 6、2、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召集董事会、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 7、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不需要法人的授权。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另外多数几句: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以指导并规范其行为,规避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企业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企业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当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企业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仅仅是企业的代言人而已。 但这并不是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揭开法律面纱”即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和企业承担连

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每人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 职业道德不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以及标语口号这类的形式。 (3)从调节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4)从产生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组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能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而计算机职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其它职业的特殊职业,它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每一个计算机职业人员都要共同遵守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关于计算机管理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法规制定较晚,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法》,但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部委等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还是制定了一批管理计算机行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常见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应当被每一位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所牢记的,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正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计算机网络主要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网络工程应运而生,网络工程师也逐渐拥有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根据对国内企业在招聘人员和用人的标准分析,大多数企业把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第二是要有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第三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要得到社会和客户的认可,网络工程师对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要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候大家可能觉得我们没有触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没有问题,那么就是我们的职业责任的问题了,这其实是不对的。职业道德归总一句话来说是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摆在首位,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的一种规范。 公众利益应当时网络工程师的目标,网络工程师应当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用公益目标节制网络工程师、雇主、客户和用户的利益。在确信所建立的网络是安全的、符合规格说明的、经过合适测试的、不会影响隐私权或有害环境的条件之下,一切工作以大众利益为前提。当他们有理由相信有关的软件和文档,可能对用户、公众或环境造成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时,向适当的人或当局揭露,以维护公众利益。最后,应致力于将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挂名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与风险防范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及挂名任职的风险和合理化建议 出具人: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目录 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1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任职资格? 1 三、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 四、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2 (一)民事责任 2 (二)行政责任 3 (三)刑事责任 3 (四)其他责任 3 五、挂名担任的情形和建议 4 六、相关法条摘要 5

在目前的公司经营中,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股东相“分离”的情况。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因为种种原因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是选定特定的人员登记为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笔者就日前所了解的情况,根据自身的了解和分析就相关问题作出如下的解析,以供参考。 一、何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形式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由此可见,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查看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而且,如果某人在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那么该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任职资格? 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的问题,法律将这个问题交给了企业的章程来决定。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一人担任,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活动。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完全正常。对于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方面法律法规没有要求。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三、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自然人格被法人吸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都由其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如下的权利: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 题要 不可以,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针对想要成立自己公司的小伙伴,一定会多关注一些国家关于公司法的规定,像申请公司成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申请的程序又是怎么样的之类的问题,有人问小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公司吗,相信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不少小伙伴对这个问题有疑问,所以小编觉得有必要帮大家壮丽一下关于这个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定。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 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三)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五)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

全面解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方法

全面解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规避方法
2015-03-21
作者‖刘相文 夏东霞 李欣宇 来源‖百度文库
导读: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 司的核心权力。然而,法定代表人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本文拟从民事、刑事和行政三个方面,对公司法定代 表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简要分析, 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法定代 表人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建议。
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根据《公司法》(2005 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 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 是必须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这些核心管理职务; 其二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二、担任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通常而言,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 司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即视为公司的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代表公司、 履行职务的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一 定条件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 刑事责任。但这种情况,往往是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应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 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履 行职务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均由公司承担责任,法 定代表人个人并不会因其职务行为而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并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而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即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与之交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为, 法人也 应就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法定代表人可 能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资料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是(D )。 A.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业务约定和专业准则的要求完成委托业务 B.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C.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各种鉴证服务 D.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不得抵毁同行2.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没有对有关存货监盘,因此与存货有关的重大错弊未能查出,则该注册会计师对此应负(C)责任。 A.没有过失 B.普通过失 C.重大过失 D.欺诈3.会计师事务所对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业务,应(D )。 A.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帮助 B.转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C.减少业务收费 D.拒绝接受委托 4.注册会计师担任某项审计业务的外勤负责人,如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自己无法胜任,则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B )。 A.改聘相关专家 B.改派其他注册会计师 C.终止该项审计业务约定 D.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注册会计师禁止以或有收费形式提供鉴证服务属于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中的(B)。 A、职业品德 B、对客户的责任 C、对同行的责任 D、其他责任 6、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D)。 A、经济上的独立 B、形式上的独立 C、实质上的独立 D、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 7.下列没有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的是(D)。 A.注册会计师采用或有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B.某项目经理多年对ABC公司审计,由于对ABC公司较熟悉,容易发现问题,故今年仍安排其负责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C.注册会计师可以再聘请会计、审计专家协助其工作 D.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首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8.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则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赔偿损失 9.注册会计师在以下哪种情况属于禁止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A)。 A.出于第三方利益使用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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