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上)

——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7-1-12

前言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诉讼已成为解决民事纷争的一种最主要的手段。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则进行防御,由独立于双方的裁判机关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已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运作方式。但因各国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的差异,各国的民事诉讼构造和体制也就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如果一国与他国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比较接近,则民事诉讼的构造和体制差异也就比较小。相反,如果相互之间在历史、经济、政治、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等方面差异比较大,民事诉讼构造和民事诉讼体制上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诚然,从发展和变化的角度看,各国之间影响民事诉讼体制特定化的基本因素的差异性在不断缩小或者扩大时,各民事诉讼体制之间会逐渐趋同或进一步拉大其差异。不过,由于文化本身具有相互渗透和影响的功能,所以,民事诉讼体制作为广义文化的一种存在形式,相互之间也会相互作用和影响。从发展过程而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总的趋势是各国民事诉讼体制在不同程度上的趋同。实证的例子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相互借鉴,从而使民事诉讼体制的共性越来越多。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三大法系是世界上涵盖面最广、也最为法事务家和法学家关注的法系,同一法系中各国民事诉讼体制由于所在法系的共生因素,自然形成更多共性的同类性民事诉讼体制。也决定了各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彼此之间的类型差异,三大法系相互之间差异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上,也反映在程序法中,笔者曾经在1993年《外国法学研究》第一期上发表过一篇题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的论文,该文侧重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角度,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没有触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者之间的比较,文中更多地是谈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共同点。本文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可以说是对外国民事诉讼体制研究的补充,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的比较研究》一文的姊妹篇。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源流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一般性差异可以说是历史过程的差异,而某些差异在孕育各自法系的母体中就已经存在,因此追溯两大法系的源头,在源流中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差异,找到彼此不同的“遗传基因”,有助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认识和把握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民事诉讼理论的本质和内核。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源头是古代罗马法,而英美法系则起源于日耳曼法。因此,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分别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因”。不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架可以从罗马法中寻找到雏形。而且,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大多数基本概念也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自己的根。例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诉讼当事人、反诉等等。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言必

称“罗马”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同样,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操作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观念都表现出日尔曼的血统。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态——十二铜表法诞生。以后,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不断得到发展。到公元五世纪,罗马法经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之手,形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罗马法大会(corpus iuris civils)。尽管以后因罗马帝国的消亡,罗马法大全也随之暂时消失,但罗马法大全毕竟是人类法文化的精灵,因而不会真正消失。到十二世纪,经过注释法学派的注释而得到复活。前后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的注释使罗马法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并具有其具体适用性。另一方面,在意大利,当时宗教十分兴盛,教会势力发展迅速。随之,为了规制教徒的教会法也应运而生。教会在有了独自的立法权以后,便将原来的罗马法作为教会法的主体,并通过在实际中加以运用,使之更加合理化。最终形成独自的法律体系即罗马加伦法(Romanisch —Kanonisches—Eecht)。由于教会势力的不断扩张,在宗教领域里实施的罗马法便也扩张到世俗裁判领域。〔1〕在德国十二世纪以前,由于存在着各个部落,而各部落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圈和势力范围。所以,存在着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但随着经济圈的不断扩大,商业贸易的范围也超出了各自部落的领域。这就要求有一部超越部落界限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即适用于所有日尔曼人的法律。这使罗马法的再生有了经济基础。加之当时德国皇帝接受了神圣罗马皇帝的称号,自称是罗马帝国的继承人,使罗马法的推行就有了精神基础。〔2〕

十四、十五世纪期间,德国已经完成对罗马的继承。这个时期,德国所继承的罗马法不再是罗马法大全,还包括在教会法的影响下,通过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注释而具有适用性的罗马法。1495年德意志帝国设立最高法院,并规定了最高法院的诉讼规则,该规则基本反映了罗马法中的诉讼原则。这些诉讼规则最终形成了德意志帝国普通法组成部分的民事诉讼法,也称为普通法民事诉讼法。不过,德国此时的普通法民事诉讼规范只是基本反映了罗马法的诉讼规则,还不能说是已经全面罗马法化,其中仍然保留了不少日尔曼法的要素。尽管后来德国普通法民事诉讼法随德意志帝国三十年战争而走上衰退的道路,但该民事诉讼法对以后德国近代民事诉讼法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3 〕十九世纪前半期,德国处于地方分权时期,除了当时的普通法民事诉讼法外,各州还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诉讼法典。但分久必合,十九世纪中期德国再一次走向统一。法律的制定自然也要适应这种政治上的要求。1862年德国集中了当时法学界的所有精英人物,花了15年的时间,制定了在世界民事诉讼法发展史上也可以称为里程碑的近代民事诉讼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现在被视为历史的旧德国民事诉讼法与19年后诞生的德国民法典一起共同使罗马法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

在法国圣路易统治时代(1226—1270),罗马法也进入了法国,并对法国近代和现代民事诉讼体制的育成起了一定的作用,法国对罗马法的吸收主要是通过加伦诉讼法来实现的。而加伦诉讼法自身也吸收了罗马法中与当时社会相适应的那一部分诉讼规范。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加伦诉讼法可以说是经过加工的罗马诉讼法。当时,由于圣路易国王反感教会行使裁判权,因而不希望在国王所管辖的裁判所中采用教会的诉讼程序。国王便创造了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但这种诉讼程序因过于繁琐而被社会所排斥。在这种状况下,研究罗马法的法学家们提出废除特别诉讼法,直接导人加伦诉讼法。的确,在法国以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中的诉讼原则和诉讼理论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例如,罗马法中的请求权、

诉讼的分类、本权诉讼和占有诉讼的区别、恢复原状之诉等等。

当然,法国对罗马法的继承远远不如德国,因为法国不象德国那样处于各部落割据的状态。虽然法国也并非高度统一,但法国王权的确立使法国的法律相对比较统一。因此,对罗马法继承的愿望就不象德国那样强烈。在诉讼制度方面,法国把罗马诉讼中的一部分引进了法国,并与法国原有的习惯法混合在一起,构成了独有的诉讼法体系。当时,法国的诉讼法学者更多地是把罗马法当做纯学术上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考虑是否全面地继承罗马法,正是因为法国没有全面继承罗马法,所以,法国法在大陆法系的地位也就不如德国法。法国法在世界范围的影响也不如德国法那样大。法国法尽管属于罗马法系,但不是罗马法系的代表和主流。〔4〕在法国诉讼法中还遗留有部分日尔曼法的因素。除了德国、法国,罗马法也为意大利、奥地利等国所继承,其民事诉讼体制具有罗马法“血统”。

尽管二十世纪初原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改变了原法律体系的性质,但原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某些形式特征并没有改变,就民事诉讼体制的外貌特征和基本结构而言,依然还保留着罗马法的形态。十分巧合的是所有二十世纪初期和中期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处于大陆法系的法律文化圈子内,也都没有因为其社会性质的变异而改变其内存的罗马法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社会主义法系如果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方法和根据,则可以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纳入大陆法系之中。

在法律的表现形式和结构上,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的英美法系虽然与日尔曼没有地理上的联系,但却与古代日尔曼法有着血缘关系——英美法系直接发端于日尔曼法。由于日尔曼法在其历史在发展中背离了本土政治、经济的需要,而丧失了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生存的内在条件,只能作为分解了的片断而存在于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之中,民事诉讼领域也不例外。

历史的发展常常富有戏剧性。日尔曼法尽管没有在本土上继续生存和延伸,但却在异国他乡生根和发展。民族的迁移将带来文化的异动。随着日尔曼各部落跨过英吉利海峡,入侵英伦三岛的同时,也把日尔曼法带到了英国。1051年罗曼王朝的建立使日尔曼法的进一步发展具有了政治基础。因罗曼民族也属于日尔曼民族的一个分支,当时国王威廉为了长期统治的需要,一方面,表示遵守原来的习惯法。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和维护中央集权,便设置了与地方领主的法院相对抗的最高司法机关和地方巡回法院。从十二世纪到十三世纪,统治者把符合自己利益的习惯法的一部分与日尔曼法予以结合,形成了统一的英国判例法——普通法(common law)。不用说普通法的主要成分是日尔曼法。〔5 〕以后由于英国对美国的殖民统治,使英国法在美国植根,并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与大陆法系区别对应的另一大法系——英美法系。

在民事诉讼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表现出诸多不同。在民事诉讼程序所依据的规范的表现形式、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限、民事诉讼标的、证据制度、当事人制度、判决制度和执行制度等等方面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大致分析一下这诸多方面的差异,可以发现其中有的差异属于“先天性”的,有的差异则是后天所致。这里所说的“先天性”的差异是指差异系由于法系最初形成时所导致的差异。也可以说这些先天性差异是因为某种“遗传基因”所致。导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差异的“遗传基因”到底是什么呢?长期从事罗马法和日尔曼法比较研究的学者指出,

这种“遗传基因”是因为在罗马法中存在着请求权制度,而在日尔曼法中却没有这种制度。罗马法中的请求权制度是整个罗马诉讼的基石,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构筑了罗马诉讼体系。〔6〕古代罗马法在那时尽管还没有进化到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分离的程度。程序法也没有从实体法中分化出来。因此,当时罗马法的请求权也没有形成象现在这样的实体请求权与诉权分离的权利形态。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当事人具有法所规定的请求权,就可以实现权利的诉讼救济。相反,没有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其权利就得不到救济。将法律规定的请求权作为诉讼程序基础的作法,在罗马法初期的法律诉讼程序(legisaktionenverfahren)中就被严格地加以遵守。在该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向法律事务官要求得到审理救济的许可,其理由是自己具有向被告提出主张所根据的请求权。法律事务官对原告提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主张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判断该主张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请求权。法律事务官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这两方面要件的告之不予审理,诉讼便到此为止。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这两方面要件,则诉讼移到下一阶段,即审判官审理阶段。由当事人选择的审判官在这一阶段主要审查当事人的主张是否符合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存在时,原告胜诉。反之,原告败诉。这就使罗马诉讼形成了从规范出发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

罗马诉讼从法律程序发展到非常诉讼程序,请求权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且更加复杂化。罗马法大全中的潘太克顿(pandektaen)就是其集大成者。但潘太克顿只是对具体的案件规范的描述,对一般的人来讲难以理解。经过后期注释法学派的抽象加工——将事实与规范分离,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和实体请求权与程序请求权——诉权的分离具有了基本的根据。

与此不同,日尔曼法却没有这种请求权制度,也就不存在从规范出发的基本理念。日尔曼是由从祖先传下来的各种习惯规范为主体的,没有将权利救济的基础——请求权事先规定在法律之中,而是从纷争事实出发去发现公平解决纷争的规范,从而形成了日尔曼法从事实出发的基本特色和基本理念。英国法和美国法中的判例主义、陪审制等等都是从这一理念中生成的。在民事诉讼领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诉讼目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证明法则、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既判力等等方面差异都与上述两大法系不同的原点和理念相关。

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作用的比较分析

笔者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一文中,曾经从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即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指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与原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之间所存在的模式差异,并按照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理论将其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差异。〔7 〕也就是在那篇文章中,笔者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在基本模式上都纳入了当事人主义的范围,同时说明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法官在民事诉讼的作用有着更多的共同点。但这是相对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而言的,其实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之间,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是相对于原苏联为代表的民事诉讼体制来讲,可以认为是一种非本质的差异。

当事人主义(Adversary System)的基本含义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指民事诉讼程

序的启动、继续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二是指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8 〕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当事人主义,其含义是相对的,因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动性或被动性和法官的积极性或消极性都是相对的。从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来看,既没有完全由法官或法院来推动的民事诉讼,也不存在绝对由当事人来控制的民事诉讼,任何民事诉讼体制都是当事人和法官或法院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是这两方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其作用力大小强弱有所不同而已。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都是相对于对方而存在的概念,是对某种民事诉讼体制或具体的诉讼制度的抽象概括。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最集中地体现在其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辩论主义上,尽管辩论主义只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者对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概括,但它的确高度的概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本质。依照辩论主义的原则,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二,法官应当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依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尽管英国人、美国人没有象法国人、德国人那样,把民事诉讼中的原则、制度、作法充分地理论化,概括为某种主义,但体现当事人主义实质的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运行中同样得到贯彻实行。不过,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相比,英美法系民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更为明显和彻底。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除了集中体现在证据收集和提出的程序和制度以外,与大陆法系相异的审判方式也突出地反映了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结构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有很大的不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可以大致分为事实审理前的程序和事实审理程序。事实审理前的程序即“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9〕虽然也是诉讼程序,但却不是审理程序。这种程序的目的是“发现”案件事实,法官或法院并不认定事实,只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控制这种程序的运作。例如,哪些事实是可以被要求在程序中提出的,而哪些事实可以不提出。即所谓“非证据开示特权”。在证据开示程序中,完全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各种方法发现和明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第三人(例如,证人)的询问也都是由双方相互进行的,程序主导者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官。与此不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不存在这种单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置的非审理程序。在诉讼程序开始后,法官从始至终都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发现和认定,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更强调法官对诉讼的指挥和控制。例如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裁判长应当命令当事人对全案重要的事实作充分且适当的陈述。有关事实的陈述不充分时,法官应当命令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声明其证据。裁判长为了达到此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与当事人就事实及争执的关系进行讨论,并且向当事人发问。即所谓释明制度。“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职权,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10〕同样,法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释明制度。该法第8 条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对事实提供解决争讼所必要的说明。该法第13条规定,如果法

官认为对解决纷争是必要的话,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对法律根据的说明。〔11〕所以,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与英美法系是有所不同的。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这种差异的形成,与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各国的文化观念、文化传统和民族性密切关系。欧洲大陆国家一般地来讲都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和集团主义的观念,这种观念也必然会渗透到民事纷争解决领域,使其民事诉讼体制相对于英美民事诉讼而言,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和强调社会利益的特点。法国和德国民事诉讼体制的特色最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该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基本取向对立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种概括和认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除此之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概念还被用于对民事诉讼具体的微观分析。在微观分析中,只是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视为反映两种不同倾向的标签。在某具体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明显一些,则打上当事人主义的印记,反之,则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以说明该具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德国和法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但如果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作为某种基本模式的总体概括的话,毫无疑问,德国和法国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国和美国而已。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去认识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虽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都纳入当事人主义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从宏观上观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倾向明显不如英美法系。如果把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视为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的话,英国、美国相比较而言可以定位在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坐标”点上,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大体上可以归入“亚当事人主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主义的倾向比英美法系国家要弱一些。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德、法国民事诉讼体制为蓝本,自然也可以定位于“亚当事人主义”。但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响,日本开始吸收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交叉寻问制”。日本民事诉讼对美国民事诉讼某些具体制度的导入,就使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比其他大陆法国家更为浓厚。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尽管与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但近几年的变化却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例证。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与原苏联同样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就是不妥当的,大体上可以成为“亚职权主义”。

如上说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因受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支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相对于原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来讲是比较弱的。不过,近二、三十年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作用均有所加强。民事纷争的现代化和大型化是这种变化的客观原因。两大法系都面临民事诉讼严重迟延以及在现代性民事诉讼中如何公正解决民事纷争这两大问题。加强法官在诉讼中指挥作用被认为是促进诉讼迅速进行的良策。德国77年出台的《诉讼简化法》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改革,都力图命名法官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美国也是这样。在集团诉讼中,法院的权利就比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要大的多。法院有决定该诉讼是否构成集团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代表的更换、集团成员的退出有审查权;法院有权根据集团诉讼

的进展,发出各种命令,以保证最合理的进行诉讼等等。〔12〕

在现代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证据领域。在许多情况下,被害人由于证据不足,事实难以认定,使诉讼常常以被害人败诉而告终。现代型诉讼的这种不合理现象给法官们提出了这样的课题:如何作一个积极的法官,使现代型诉讼有利于被害人。这一要求使法官在证据领域里,扩大其成为必然。例如,在证据收集、证据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事实认定等等方面,法官的积极性都得到相当的表现。

总而言之,从总的趋势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现代型诉讼中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但并不意味着这两大法系民事体制就脱离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而脱变为职权主义,职权主义的增加只是对当事人主义的稍稍修正而已。更不能误解为,既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体制在强化法官的职权,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也应该加强和维持现存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反,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应进一步弱化职权主义因素,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转换。〔13〕当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不可能完全转换为英美法系那样的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基本模式,而应当由目前的亚职权主义向亚当事人主义转换。

注释:

〔1〕(德)Engelmann:《民事诉讼法史》1895年(日)中野贞一郎日译本第19页。

〔2〕〔3〕〔4 〕参见:(日)中村一郎《民事诉讼理论的法系考察》第18页。

〔5〕参见(日)田中英夫《英美法总论》上卷第51页。

〔6 〕(日)中村英郎《民事诉讼中制度与理论的法系考察》第22页。

〔7 〕张卫平《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两种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研究》《外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8〕〔10〕〔11〕(日)高木新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第5页。

〔9〕有的学者把“Discovery”译为“发现程序”,见沈大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第37页,中信出版社1992年。

〔1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第150页。

〔13〕张卫平《转制与应变——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变革》,《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4期。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下)

——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7-1-12

三、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比较分析

陪审制是英美法系司法裁判的一种具有特色的制度,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英美法系的诉讼传统和诉讼观念,尽管在英美法系并非每一个案件都必须适用陪审制,但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美国的宪法第3章第2条第3项规定:“所有犯罪案件的审理都要实行陪审”。第6条规定:“被告人接受在预先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地区,进行的公平陪审,且迅

速、公正裁判的权利”。宪法修正案第7 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在20元以上时,当事人有接受陪审的权利。”除美国以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都实行陪审制。相比较而言,美国的陪审制最为发达,运用最为频繁,也最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和法事务家所关注。

陪审的基本理念是让公民直接参与审判。公民不只是参与立法还要参与司法。而且,依照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托马斯·杰弗逊的观点,法的实施比法的制定更为重要。陪审的初期形态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就已经出现。但多数人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发端于英国。英国从十世纪开始实行陪审制,到十三世纪得以推广。在最初的陪审制中,陪审员并不具有独立的判断事实的地位,陪审员既是事实的判断者,又是法律适用的判断者。十七世纪以Bushell s case 案件为契机,陪审员的独立地位得到承认。美国则是在十九世纪中期以后,陪审员与法官才有了对案件判断的明确分工,法官只管法律的适用,不司对事实的判断。

陪审制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陪审制一般只适用于普通法的案件,适用衡平法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制。但刑事案件有所不同,除了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都要适用陪审制。所以,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陪审制,就必须首先判断该民事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普通法,不过,从发展趋势观,这种区别的重要性正在降低。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司法都有所不同,各州陪审制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陪审员的数量、陪审议决的方法、候补陪审员产生的方法、候补陪审员的免除条件、在陪审中陪审员能否记录等等方面都有所差别。按照传统的作法,小陪审的陪审员人数通常是12人。但最近在许多情况下,只有6名陪审员也被认为是可以的。传统的议决方法要求陪审员全体一致同意才有效。近来10比2、9比3也被认为是有效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8条就规定,少数服从多数的作法也是可行的。但一般情况下,多数与少数的比例比较大。

在美国,大部分民事纷争起诉后不会通过判决来解决,而是在判决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化解纷争。因此,民事诉讼中即使适用陪审制,但由陪审团评议认定的案件并不多。以美国马赛诸塞州为例,1987年全州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共有398738 件,经过陪审裁判的案件744件,占1.9%,由法官裁判的占7.4%。根据美国陪审研究所所长马斯特马的统计,1987年美国通过陪审裁判的民刑事案件共有30万件,其中民事案件20万件,刑事案件10 万件左右,占全世界陪审裁判案件的80%。〔1〕

英国尽管是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在世界上的影响远不如美国,适用陪审制的案件绝对数和比例也都比美国低,英国的陪审制与美国的陪审制大同小异。在民事陪审方面,英国陪审制的范围原来只限于普通法上的案件,即契约不履行以及因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到1933年,根据新的法律民事陪审只限于名誉毁损等涉及公民名誉的名声案件。因此,英国民事陪审的范围就比美国要狭小得多。学者和事务家对陪审制的关心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的陪审方面。〔2 〕英国陪审制在事务运用上,与美国陪审制相比还有一特点,即不象美国陪审制那样重视陪审员本身的特性和差异。而在美国,陪审团的构成、陪审员的特性如何等,都被认为与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关系。所以,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对陪审员的妥当性寻问(Voir dire examination),所谓妥当性寻问,是指法院对该陪审员是否适合参加该案件的陪审所进行的调查。〔3〕

对一项法律制度的评价总存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而陪审制就是典型的例子,对陪审

制的积极评价一直是和民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赞成陪审制的人认为:1.陪审制关系到整个社会,使国民感到自己在参与对社会的管理。有利于消除利已主义。2.陪审制是对国民进行社会教育的最有效手段,是一所免费开放的学校。3.陪审制是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行使选举权参与立法是实现一般的正义,而陪审制则是法律最适用阶段,实现具体的正义。4.陪审制能使僵化的、没有感情的法律变得柔软和富有感情,能充分实现国民所要求的正义。陪审员的流动性、广泛性使陪审裁判能避免权力政治对裁判的影响。

对陪审制的消极评价和否定同样是相当有力的。否定主要来自于以下三个方面:1.陪审员的产生方法使产生出来的陪审员能否具有正确判断案件事实的能力是有疑问的。因为每一个人的判断能力是不一样的。这样就可导致同样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法学家Griswold甚至指出:“所谓陪审制简直就是乡村闹剧”。〔4〕2. 将一般国民作为审判案件的陪审员必然使案件的客观判断容易受职业、种族、居住区域、性别、受教育程度差异的影响,受个人感情的操纵,而失去公正性。陪审员毕竟是没有受过职业训练的普通公民。3.陪审制是诉讼迟延的主要原因。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巴格指出的,从民事裁判的效率看,民事陪审制具有重大缺陷,费用和时间花得太大、太多。〔5 〕尤其是被称为“世纪性审判”的辛普森案件的审判,又一次引发了美国社会对陪审制的更大关注,人们对陪审制的批评也是史无前例的。〔6 〕尽管对陪审制的批评如此有理由,但现在要取消陪审制仍然是不可能的,陪审制在美国式的文化、观念中的根实在是太深了。美国研究陪审制的权威汉斯指出:“关于陪审制,我的最终判断是积极的,尽管陪审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对于实现正义起着重要的作用。”〔7 〕辛普森案件也只是美国陪审制改革的契机,而不会导致对美国陪审制的否定。

普通公民参与案件的审判,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正、合理,在这一点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着共同的理念,但体现和贯彻这一理念的具体制度却不是陪审制,而是“参审制”。参审制的构造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是完全不同的,这种结构性差异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法文化和法观念上的差异。参审制与陪审制的结构性差异表现在,参审制中的普通公民是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案件审判的,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参审员”。参审员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与诉讼中的专职法官一样。而陪审制的陪审员与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则是不同的,陪审员对事实进行认定,法官适用法律。通过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分工,实现公民参与审判、审判民主化的基本理念,也体现了权利制约的机理。〔8〕

德国现行的参审制是将参审的公民作为名誉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共同审判案件。由于德国的裁判制度将裁判权分为普通裁判权、行政裁判权、财政裁判权、劳动裁判权和社会裁判权五种,因此,不同的裁判权就由不同的裁判法院来行使。行使普通裁判权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管辖民事、刑事、商事、家事和农事案件。法院的性质、级别不同,名誉法官的数量也不同,一般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名誉法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案件的性质不同,对名誉法官的年龄要求也不同。刑事案件年龄没有特殊的要求。名誉法官有固定的任期,每届4年。名誉法官从事审判活动没有报酬,但有补偿,数额由法律规定。〔9〕瑞典的参审制同样具有相当长的历史,从十三世纪开始便实行了参审制。公民参加审判对法官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观念在国民中已深深扎根。根据1988年统计,该年共审理各种案件170666件,参与审理的法官有1034人,而参审的公民则有7492人,远远高于职业

法官的人数。值得注意的是,瑞典的参审制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只适用于家庭纷争特殊的民事案件。瑞典的法官认为,参审员对法律的理解比法官差,而对一般的民事案件,没有比较强的理解能力是不能正确进行审判的。刑事案件和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对公民来讲是比较容易理解的。〔10〕

法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国最初的陪审制度却是从英国移植而来的,并以法国大革命为契机,于1791年宪法所确认。1808年的《治罪法典》将职业法官与陪审员的机能和权限明确地区分开来,其分工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完全相同。但在以后的实行过程中,这种移植于英国的陪审制已表现出不太适合法国的迹象。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国倾向于使用重刑,从严治罪。而陪审员则常常由于同情对犯罪人予以轻处,这与法国当时的刑事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从制度产生的基础分析,法国的文化和法观念等都与英国相去甚远。这些因素导致法国不得不修改陪审制。1932年和1941年两次对陪审制的修改使法国的陪审制在实质上蜕变为非纯粹的参审制,尽管法国的参审制在名称上仍然称“陪审制”(jury)。法国的参审制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比较狭小,只在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院)、商事争议案件(商事法院)、社会保障争议案件(社会保障法院)、农业借贷争议案件(农业借贷法院)的审理中适用参审方式。

日本于1923年公布陪审法,1928年开始实施。但到1943年3月31 日,历时仅25年便寿终正寝了。而且,日本的陪审法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当时,作为政治上理由是国民参加审判程序符合日本宪法的本旨。司法上的理由是通过陪审加深国民对司法的信赖。正如当时反对导入陪审制的日本政府法律顾问英国人巴特·布勒达所说,对于专制国家,陪审制不过是一件装饰品而已,不过,近年来司法民主势头再兴,日本法学界和法事务界又开始重新认识陪审制和参审制的问题,积极地探索是否以及如何导入陪审制和参审制的问题,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国内外调查研究和论证。

以上表明,不管是陪审制还是参审制,都与司法民主有一定的联系,并与民主的类型相关联。英美式的民主观念、民主传统和法的观念是英美法系陪审制的主观基础。美国陪审制适用的广泛性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美国人对法律的制定和对法律实施的积极参与意识与陪审制在美国的发达是分不开的。比较而言,参审制所表达出来的国民参与司法意识就不如陪审制。参审员对民事审判的参与往往被视为对案件审理的专业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参审制被限制在某些具有专业性特征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之中,作为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让国民通过参审制普遍参与司法裁判也许是次要的。就总的趋势而言,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强调公民对司法积极参与,在不断修正陪审制或参审制,并尽可能在民事署领域中推行,力图形成公民对司法的全面参与。

注释:

〔1〕(日)日本律师联合会、司法研讨运营会《裁判的现状和改革的展望》。

〔2〕关于英国陪审制参见:(英)Michael Zander《A Matterof Justice》,(英)Celia Hampton 《Criminal Procesure》,(日)繁田实造《英国陪审制》,《自由与正义》第35卷第13号。

〔3〕在美国的妥当性寻问中,典型的寻问内容是,是否具有判断该案件的知识、是否也遇到过同类案件、是否认识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该案件的律师等等。参见:(日)高木新

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第185页。

〔4〕(美)Griswold 《The American Jury》第5页。

〔5〕(美)Hans and Vidmar 《Juding the Jury》第250页。

〔6〕《法制日报》1995.10.28。

〔7〕同注〔5〕。

〔8〕实际上我国的陪审制应当属于大陆法系参审制的范围,而非英美法系的陪审制,故以后拟改称为参审制为好。

〔9〕〔10〕〔11〕〔12 〕日本律师联合会《裁判的现状与改革的展望——对国民参与司法的思考》之二。

最新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是:【C 】 A.从法与主法的关系 B.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C.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D.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2.民事诉讼法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相冲突时,应当适用:【B】 A.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B.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C.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D.如果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履行了批准和备案程序,那么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规定 3.仲裁属【B 】性质。 A.司法 B.民间 C.行政 D.诉讼 4.中国球员李某在德国某俱乐部踢球,因合同纠纷与该俱乐部发生纠纷,该球

员在德国提起民事诉讼,请问其是否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B】A.应当 B.不应当 C.取决于德国法院的决定 D.取决于李某的选择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采取【C】原则。 A.从旧兼从轻 B.从旧 C.从新 D.从旧兼从重 6.人民调解协议【A 】成为执行根据。 A.能 B.不能 C.在一定条件下 D.有给付内容时 7.依据诉讼法理论,仲裁属于哪种纠纷处理机制?【C】 A.公力救济 B.自力救济 C.社会救济

D.司法救助 8.下列哪种行为不属于诉讼活动?【D 】 A.调查取证 B.采取强制措施 C.起诉 D.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 9.下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效力范围的描述,哪一个是正确的?【B 】 A.中国人在外国进行民事诉讼可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B.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应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C.民法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具有域外效力。 D.民事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0.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须经有关机关批准。请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应报请什么国家机关批准?【C 】A.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务院

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五答案

形考任务五 一、单项选择题 1.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在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甲某与乙某离婚一案,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乙某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由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4.公民甲诉公民乙一案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甲败诉,甲未上诉,后甲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欲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可以选择某县人民法阮或某县人民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5.张某诉季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生效后,张某以法院剥夺其辩论权为由申请再审,在法院审查张某再审申请期间,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关于法院的处理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法院直接裁定再审 6.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某案,发现张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一、二审法院将其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该省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以通知张某参加诉讼,并进行调解,调解不 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7.关于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对于检察 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再审 8.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陪审员丁 某在市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礼金1000元 9.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 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 院应裁定诉讼中止 10.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 为执行标的执行中,丙银行向法院主张,乙公司已将该房产抵押贷款, 并以自己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异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经审查,法院驳回丙银行的异议。丙银行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内银行应当以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 同被告起 11.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 项是错误的?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 济手段相同

民事诉讼法形考四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次形成性考核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诉权 172 2、诉讼标的 176 3、既判力 221 4、法院调解 209 5、执行和解 303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32、235 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242 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215 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304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 251-261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 ( 甲方 )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 500m2 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 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 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

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4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5 .潘某在起诉前为了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何种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准许和执行? 6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此后潘某与舒某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按每平方米 2500 元价格卖房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否构成执行和解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干预为什么 参考: 1. 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 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 不能。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 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 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准许必须在 48 个小时内作出裁定, 立即开始执行。 6. 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法院不干 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有答案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1 . 一位美国游客和一位法国游客在中国杭州旅游时因购买旅游纪念品发生争议。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杭州某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 C、应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 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能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能是外国民事诉讼法 2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 、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 、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3 、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 A 、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B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 C 、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D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

第三章民事诉讼目的 一?单项选择题 4、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目的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标 B 、民事诉讼目的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目标 C 、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 D 、民事诉讼目的是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的目标 5 、作为国外民事诉讼目的学说之一的权利保护说的核心含义是()。 A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 B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 D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请求权 第七章诉权与诉一、单项选择题 6 、诉的制度是()。 A 、由实体法规定的 B 、由程序法规定的 C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规定的 D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规定又统一构成的 7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二者是()。 A 、完全一样的 B 、无关的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卷七

一、单项选择项(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对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15题共15分) 1.陈艳与林红上街购物,遭到一流氓王强的调戏、侮辱,经周围群众报警,辖区警察赶到现场,对王强进行了治安拘留。事后,当事人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该()。 A.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B.应予受理 C.告之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D.告之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为主导的法律关系。 A.人民法院 B.原告 C.被告D.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此顺口溜反映的民事诉讼模式为:() A.当事人主义 B.职权主义 C.处分主义 D.对抗主义 4.某甲起诉某乙,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双方的共有财产(共有房屋4间,共有存款10000元),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 A.某甲提出的离婚请求 B.某甲要求分得两间房屋 C.某甲要求分得5000元 D.某甲与某乙之间的婚姻关系 5.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任被告乙停止挖基 建房行为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 形成之诉 6.下面对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理解错 误的是:() A.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诉讼全过程 B. 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 C.当事人可以处分诉讼权利 D.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受限制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A.没有上诉权 B.一律有上 诉权 C.其上诉权有由法院酌定 D.在一审判 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有上诉权 8、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的罚款金额是: () A.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元以下 B.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以下 C.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 下 D.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4万元以下 9.河北省A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省B市 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发生 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应如何 处理?() A.双方都不再管辖本案 B.报 请河北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C.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双 方共同管辖 10.承租人甲、乙、丙、丁与同一房屋 出租人戊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人民法院经当事 人同意,将该案按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并 作出了一审判决,现甲、乙就该一审判决欲提 出上诉,而丙、丁末就此上诉。对此,下列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但必须强制追 加丙、丁为上诉人 B.甲、乙有权提起上诉,不能追加丙、 丁为上诉人 C.甲、已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可以 追加丙、丁为上诉人 D.如丙、丁未提出上诉,甲、乙根本无 权提出上诉 11.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一种情况可以 申请再审?()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B.适用督促程序已审结的案件 C.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已审结的 案件 D.仅对已审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 割部分提出申请再审 12.李某(女)诉吴某(男)离婚案件, 二审法院审判后李某不服,她认为二审判决中 将房屋所有权判给吴某是不正确的,因此申请 再审。同时,李某想起她另有一件祖传瓷器,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练习题

练习题: 民事基本原则制度之前的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甲公司因与A国乙公司就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应当适用的民事诉讼法是() A、我国民事诉讼法式 B、A国民事诉讼 C、我国或A国民事诉讼法 D、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 答案:A 2、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对事的效力包括了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答案:C 3、下列有关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为() A调解行为如有违法,人民法院有权予以纠正B

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C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D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C 4、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 A为案件的事实B为诉讼的指挥C为实体权利的请求D为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答案:D 5、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种() A基层政府组织 B基层人民司法组织 C群众性自治组织 D仲裁机构的一种形式 答案:C 6、甲与乙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于调解协议达成后1个月内返还甲借款800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制作了调解书,并将调解书送交给甲、乙二人。1个月之后,乙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甲怎么办?() A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应当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民事诉讼法学形考任务一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 直接违反了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 违反了辩论原则 2、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3、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做约定的,应当由什么地 方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 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6、关于合议庭评议案件,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均须写入笔录 7、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8、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社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乙的行为,下列选项中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甲的子女 9、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0、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 . 一般地域管辖 1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12、下列案件中属于专属管辖的是()。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3、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是()。 民事裁判权 14、下列属于民事诉讼特有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原则 15、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 程序法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2014电大《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 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2.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 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5.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 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理由” 三、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10 分 ) 1.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B )。 A. 一审终审制 B.二审终审制 C. 三审终审制 D.复审制 2.《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 B )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A. 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 公民 D.党组织 3. 《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 D )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A. 3日 B. 5日 C. 7日 D.1 0日 4.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 A )主持。 A. 审判员一人 B.审判员二人 C .陪审员二人D.陪审员三人

民事诉讼法思考题

民诉思考题 1、如何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 两类纠纷最大的区别就是主题的地位是否平等。民事纠纷:主体地位平等;行政纠纷:主体地位不平等 2、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构建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 (1)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应对纠纷多发、矛盾多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2)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社会综合成本的需要 (3)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需要(4)健全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教育引导群众,构建社会舆情屏障的需要 二、目前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1)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健全完善 (3)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须带转变 3、如何协商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 程序法是怎么来打民事官司,实体法是用什么衡量对错 4、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状,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提交答辨状,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 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关系。 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题包括哪几类? (一)人民法院(二)诉讼参加人(三)其他诉讼参与人(四)人民检察院 6、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立法保障;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 7、简述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形考四

民事诉讼法形考四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 《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次形成性考核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诉权 172 2、诉讼标的 176 3、既判力 221 4、法院调解 209 5、执行和解 303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232、235 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242 3、简述法院调解的效力。 215 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304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 251-261

四、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 ( 甲方 ) 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 500m2 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 2000 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潘某的饭馆开张后生意兴隆,遂决定将租赁的房屋买下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舒某不同意出卖。潘某将房价款 100 万元办理提存公证,舒某仍不同意出卖。后舒某以每平方米 2500 元的价格与杏林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潘某为阻止舒某与杏林公司成交,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舒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法院受理后,舒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发出驳回通知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预约合同关系,但尚不构成买卖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潘某不服提出上诉。 问题: 1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2 .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潘某在遵守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还可通过何种诉讼手段获得法律救济 3 .如果潘某与舒某一审诉讼之前或一审诉讼期间,杏林公司就其与舒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履行,潘某可否参加仲裁程序,主张自己具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4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2017年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 1.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 2.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和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人民法院认可和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是(共同诉讼)· 4.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从而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是(诉讼代表人)。 5.法院、诉讼参加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时,依法应遵守的期限,为民事诉讼中的(期间)·6.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利害关系人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与争议有关的财产采取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是(财产保全)。 7.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8.民事主体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为(诉)· 9.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对本证提出反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提的本证是虚伪的、不合法的。这种反驳叫做(证据抗辩)。 10.人民法院通过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叫做(受理)。 11.我国的民事诉讼为(两审)终审。 1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 13.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 14.法院和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共同为诉讼行为的时间叫做(期 日)。 15.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 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 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被称做(反 诉)。 二、单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 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A )日 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A.十B.十五 C.三十D.三个月 2.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 B )。” A.拘留B.拘传 C.缺席判决 D.判决其败诉 3.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一种诉讼 程序,是( D )。 A.督促程序B.特别程序 C.简易程序D.普通程序 4.对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 补救的一种程序是( D )。 A.特别程序B.督促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公 示催告程序 5.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 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C )。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6.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B.中 级人民法 C高级人民法院D.最 高人民法院 7.以下属于诉讼参加人的是 ( A )。 A.当事人B.证人 C.审判人员D.代理人 8.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 讼的被告人,迫使其到庭而采取的强 制措施是 ( D )。 A.拘留B.拘役 C.传唤D.拘传 9.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经审 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 C )日内立案。 A.3 B.5 C.7 D.9 10.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C )。 A.庭审笔录当庭宣读 B.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被 告知在五日之内阅读 C.庭审笔录不能改动 D.庭审笔录要由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多项选择题 1.广义的诉讼,以( BCD )作为诉 讼的三个基本阶段。 A.侦察B.起诉 C.审判D.执行 2.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 ABCD ) 的委托和授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A.当事人B.法定代理人 C.法定代表人D。诉讼中的 第三人 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 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 ( ABCD )。 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 人民法院实施 B.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适用的 对象是不特定的 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依据的 是民事诉讼法 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 排除性的,排除妨碍诉讼的行为,保 障诉讼的正常进行 4.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 ( ABCD )条例:。 A.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B.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 观事实 C.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 的客观事实 D.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 观事实 5.法庭辩论的程序有(ABCD )。 A.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B.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 形考任务4试题及答案.doc

国家开放大学-民事诉讼法形考任务4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题目1 不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0.00分 对于调解制度,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选择一项: A.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以任何理由申请再审 B.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 C.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 D. 调解既可适用于一审程序,也可适用于二审及再审程序 题目2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仍应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步骤 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简单民事案件 题目3 正确 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 选择一项: A.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 B.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 C.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D.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 题目4 正确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 B.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C. 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D. 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题目5 正确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D.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题目6 正确 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择一项: A.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 B.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C.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D.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题目7 正确 下列关于法院调解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择一项: A. 所有案件法院均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16.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17、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原告,是指因民事使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9、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和在无法证明时,要承担的败诉责任。 20、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21.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国家开放大学期末统一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试卷代号2099 一、填空题。 1.以下基本原则中,属于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的是(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3.关于法院院长回避的决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以下关于对民事诉讼中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d法院可以指定期间)。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c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6.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c形成之诉)。 7.下列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正确的是(d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c依法改判)。 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b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法院应当(b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11.(c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1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a延期审理)。

1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c包括行为和事件)。 14.下列选项中关于宣告判决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5.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6.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7.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一般地域管辖)。 1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19.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2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依法改判)。 21.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给付瞻养费的判决书)。 22.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23.就民事诉讼法本身的特征而言,可以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概括为:部门法、基本法和(b程序法)。24.下列关于民事证据说法正确的是(b.证据必须与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25.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应当裁定(d执行回转)。 2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少服从多数原则)。 27.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指的是(d诉讼权利的同一性和对等性)。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一、单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 A、理论法学 B、审判法学 C、程序法学 D、应用法学 2、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关系是()。 A、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B、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 C、诉讼法与审判法的关系 D、诉讼法与司法法的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属于民事程序法()。 A、民事诉讼法 B、人民法院组织法 C、公证法 D、仲裁法 2、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区别是()。 A、实行的原则不同 B、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C、裁判的执行不同 D、具体任务不同 3、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方法包括()。 A、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方法 B、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C、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D、中外比较的方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一位美国游客和一位法国游客在中国杭州旅游时因购买旅游纪念品发生争议。现该美国游客向中国杭州某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B、应适用美国民事诉讼法 C、应适用法国民事诉讼法 D、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民事诉讼法,既可能是中国民事诉讼法,也可能是外国民事诉讼法 2、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不正确的说法是()。 A、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的范围 B、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C、对事的效力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D、对事的效力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是()。 A、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 B、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 C、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

2017年6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6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事诉讼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099; 适用专业:法学专科; 成绩统计:形考(纸质;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诉权理论采取的是(B)。 A.多元诉权说 B.二元诉权说 C.公法诉权说 D.司法诉权说 2.下列关于处分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诉讼权利 B.处分权的对象只涉及实体权利 C.处分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D.处分权的主体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3.下列关于回避程序相关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回避的方式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B.审判长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C.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D.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审判长决定 4.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B)。 A.级别管辖 B.一股地域管辖 C.移送管辖 D.专属管辖 5.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不可以作为证人的是(A)。 A.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B.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D.未成年人 6.合议庭评审案件,实行(C)。 A.庭长负责制 B.院长负责制 C.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D.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则 7.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B)。 A.指证 B.质证 C.认证 D.举证 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该(A)。 A.依法改判 B.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发回重审 D.报告上级法院再审 9.下列属于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是(B)。 A.离婚判决书 B.给付赡养费的判决书

民诉思考题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比较民事纠纷的三种解决机制。 (1)自力救济——和解 优点:直接、迅速、有效 缺点:缺乏公正性、权威性、彻底性 (2)社会救济——仲裁与调解 调解:人民调解、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行政调解 仲裁:民间性;自治性;法律性 优点:公正、高效、灵活 缺点:缺乏权威性、强制性 (3)公力救济——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按照程序法和实体法规范解决纠纷的机制。 优点:有效、权威、彻底、公正 缺点:程序繁琐、周期长、成本高 2、什么是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 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2)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的动因 (3)民事诉讼过程的阶段性和连续性 3、试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直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1)ADR的类型:司法ADR;行政ADR;民间ADR (2)ADR的优势与弊端 ——优势:程序上的简易性和灵活性;民间化或多样化;平和性和非对抗性 ——弊端:缺乏制度保障;导致非正义的结果;忽视审判的功能 在我国的发展 (1)ADR的种类: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劳动仲裁、商事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消费者争议调解、商事调解、法律专家调解、行业调解等。 (2)ADR的发展:2009年,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4、试述民事诉讼法的涵义与性质。 涵义 (1)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