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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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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地基准地价和小店柴村镇基准地价2013-05-06 | 来源: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

一、太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内涵定义

(一)评估基准日:2004年9月1日

(二)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用地:七通一平(小店镇、柴村镇五通一平);住宅用地:七通一平(小店镇、柴村镇五通一平);工业用地:五通一平。

(三)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

(四)标准容积率:商业用地:3.1(不包括小店镇、柴村镇);住宅用地:2.6(不包括小店镇、柴村镇);工业用地:0.7。

(五)土地权利状况:无他项权利限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太原市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一)太原市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二)太原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三)太原市商业用地路段基准地价表

三、小店镇、柴村镇基准地价表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城市房屋参考租金测定与空间分布_以广州为例

文章编号:1000-8462(2009)04-0618-06 城市房屋参考租金测定与空间分布 ———以广州为例 贾士军1,周春山2 (1.广州大学商学院,中国广东广州 510006;2.中山大学城市与区域研究中心,中国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房屋参考租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路段等均质 地域的房屋,按照商业、居住、写字楼、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测定并定期发布的市场平均租金。它是地方政府租金课税的重要依据。文章探讨了房屋参考租金测定的技术路线与方法,并利用2007年广州市房屋参考租金成果,分析了房屋参考租金的空间分布规律。关键词:房屋参考租金;空间分布;广州市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文件精神,要求全国各地建立租金指导价测定与发布系统,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房屋参考租金测定与发布制度化。官方定期公布房屋参考租金的意义在于:①为政府部门租金课税提供依据;②引导房屋租赁市场合理确定租金,为租赁双方商议租金提供参考;③为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估价提供依据。事实上, 2004年底至2007年间,由于国内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过热,刺激了开发商获取国有土地以及房地产投机行为,所谓的“地王”、“楼王”频现,政府单纯通过地价、房价反映当地房地产状况已不客观科学,而房屋租赁一般不存在租而不住、租而不用的行为,因此测定并定期发布房屋参考租金更具有现实意义。 目前,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已先后开展了此项工作,但由于各地研究标准不一,存在问题 明显。例如, 北京市对外公布的房屋参考租金仅限于住宅范围,并且租金标准按照户型进行(例如一居室、二居室、三居室租金每月多少元),成果既不完善,也过于粗略。深圳市测定并发布全市房屋参考租金已愈10年历史,其参考租金包含商业、写字楼、住宅、工业房地产的路段与区片价,成果翔实、具体,但其测定路段与区片价时事先未研究样本分布类型,就直接采用中位数算法确定平均价的做法值得商榷,同时也未对外发布租金指数与空间分布规律,其成果研究深度还有待提高。 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制订城镇土地定级规 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多年以来国内学者研究了 地价的空间分布[1-4]、房价的空间分布[5-6]、城市住房空间结构[7]、 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8-9]等问题,上述规范与成果在研究思路与方法上为城市房屋参考租金测定提供了借鉴。国内也有学者研究房屋租金问题[10-11], 但有关研究主要是基于面板数据的城市整体租金研究,未对城市内部商业、写字楼、住宅租金空间分布规律展开研究,也未对城市参考租金的测定方法进行探讨。 1房屋参考租金测定的技术路线与方法 1.1房屋参考租金测定的任务与技术路线 房屋参考租金测定的工作范围主要限于城市的建成区内,目的在于科学反映城市内部房地产出租市场的租金水平。由于数据资料、时间、人力等方面状况,目前测定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条件许可时,可以半年或季度为单位。当以年为单位时,评估基准日以当年的7月1日为宜。房屋用途可以按照商业、写字楼、住宅、工业(或仓库与厂房)进行分类。其中商业按照首层和非首层进一步细分,住宅按低层、多层、高层进一步细分。房屋参考租金的测定单元一般有区域和路段两种类型。 对于商业、写字楼房屋,一般是临路分布,故可采用路段租金。对于住宅、工业房屋,一般采用区域租金。房屋参考租金的测定单位一般采用元/建筑 面积m 2 ·月。 房屋参考租金测定的技术路线可按图1进行。 建设部软科学项目(编号:20030092)和广州市教育局科技计划项目(编号:63039)联合资助。收稿时间:2008-04-21;修回时间:2009-02-20 第29卷第4期经济地理Vol.29,No.42009年4月ECONOM IC GEOGRAPHY Apr.,2009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宗地)管理,积极破解土地碎片化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分割(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合并分割)的管理实施及监督检查,因办理房屋权属分割涉及以土地分摊面积登记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用地合并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名下相邻的、同一类型的、同一用途的若干宗地并为单宗用地。 建设用地分割是指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对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的单宗建设用地分为若干宗独立的用地。 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应当出具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明

确规划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四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以“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严控分割、鼓励合并”为原则。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申请办理合并分割: (一)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要求的; (二)按规定需接受闲置处置但未处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四)纳入市“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黑名单,失信行为未消除的; (五)建设用地已以分摊面积登记到其他买受人名下(含预告登记)的; (六)合并分割后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突破出让合同约定的。 第六条建设用地合并分割均须对合并分割前后的土地分别进行评估,当合并分割后的土地价值高于合并分割前土地价值的,其差额应由土地使用权人补交,工业用地按规定无需补缴差额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合并

重庆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数据库标准研究与实践

重庆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数据库标准研究与实践 摘要:研究目的:为重庆市新一轮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中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数据库标准,为此次工作的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统一工作成果,为今后基准地价管理信息化打下基础。研究方法: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相关地理信息标准化的要求,密切结合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研究结果:建立了一个对数据库的基本内容、分类体系、信息编码、要素分层定义、属性数据结构设计、数据交换格式、元数据标准等进行规定的重庆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数据库标准。研究结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数据库标准化是一个系统的工作过程,数据库标准的建立将对规范、深化重庆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调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重庆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数据库标准 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build the standard for constructing the database in the new round of Chongqing urban land grading and standard land price update work,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constructing the database and unify the work product. It is also the foundation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the later work of land value manag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for grad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n urban land, Regulations for valuation urban land and related geography information standards were referenced; a lot of advices were accepted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The standard for Chongqing urban land grading and standard land price update database were constituted, in which, such as basic cont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 information encoding, data layering, definition of attribute data structure, metadata was prescribed. Urban land grading and standard land price update database standardization is a systemic work process, new requirements on Chongqing urban land grading and standard land price update work emerged after database standard had been set up. Keywords: Chongqing; land grading; standard land price; database standard 1 引言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对土地使用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城镇土地定级估价作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础,具有突出的地位和突出的作用。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评定城镇土地质量等级和基准地价已经成为当前和未来土地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但由于土地的自然性、社会性、区域性、多源性等特点,土地定级估价具有工作量大、数学计算多、实时更新、数据类型复杂等特点。 2011年,重庆市启动了土地级别调整和基准地价更新工作[1],并且制定了工作的实施方案[1],以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管理的客观要求,保证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建立全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数据库,但2002年7月1日实施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

广州市增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011年版)

增国房字…2010?10号 关于公布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准地价的通告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增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增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覆盖我市全域,即包括荔城街、增江街、朱村街、新塘镇、中新镇、石滩镇、派潭镇、正果镇和小楼镇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8年1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 1. 商业类:包括批发零售业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

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 住宅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及别墅、低密度住宅用地。 3. 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综合(办公)用地,包括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及科研设计用地(含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参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110%计算。 公共事业项目用地,包括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类教育、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及宗教用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看看大家都在哪个级别<18554>字节 中新网1月8日电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通知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益阳房地产市场报告

第一部分长沙房地产市场概况一、相关地方政策

二、长沙楼市动态 供应量分析:4月由于正值楼市旺季,加上受房贷新政影响,大量新房集中上市,供应量大幅回升,共123.25万㎡,环比增长300%。 销售量分析:4月共成交168.12万㎡,环比增长78.7%。

价格走势分析:住宅价格持续上涨,4月更是突破5000元大关,达到5019元/㎡,环比增长9.7%。 就目前长沙楼市来看,并未出现楼盘降价的情况,房价仍呈上扬趋势,但涨幅已减缓。 第二部分益阳概况 区位

益阳紧靠省会长沙市,是长沙市的后花园;1小时即可至长沙黄花国际机场,40分钟可达长沙中心城区,区位优势明显。 面积人口 益阳全市总面积12144平方公里,总人口约为480万;城市规划区面积200平方公里,到2020年城市人口100万人;2008年市区建成区面积50平方公里,常驻人口约50万,平均年增城市人口约4-6万人,现阶段流动人口约10万人。 经济概况 2009年度湖南各市经济情况

益阳市2009年GDP为591.6亿元、人均GDP达14071元、全市财政收入为34.0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02元,分别位于全省各市的第10位、第9位、第11位和第7位,排名靠后,经济水平欠发达。 固定资产&房地产投资 投资高位运行。2009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延续了近几年来的高增长,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53.31亿元,比上年增长36.8%。 房地产投资继续增长。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52亿元,比上年增长11.5%。其中住宅投资39.93亿元,增长24.1%。施工面积531.26万平方米,增长16.9%,其中新开工面积170.47万平方米,下降9.6%。空臵面积39.11万平方米,增长1.39倍。 2004年-2009年,益阳固定资产和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特别是2007年以来发展迅猛,但同时空臵面积也在增加,其中2009年空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

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一、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 四、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者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市、县(市)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市、县(市)财政每年应当拨付部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土地收购储备专项资金。土地收购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工业项目用地也应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六、有计划地安排土地供给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建机构用于统建廉租、微利住宅(经济适用房)。合理布局建设,确定住宅户限建筑面积,明确廉租条件,确保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环境。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八、土地按使用性质划分为3大类(见附件3),商业、住宅、工业各用途划分为6级;地区、区域、地块的等级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九、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标定地价测算,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随土地供应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协议出让的工业项目等用地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8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经审核确定的标定地价的100%。 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定地价和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下同)标准按附件1和地价测算规范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有关价格的依据。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人(即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按年缴纳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按附件1土地纯出让金的标准计算。

中山市空地买卖税费项目及标准2009-12

空地买卖税费项目及标准 转让方:(属出让地的,免征1、2、3、4项) 1.征地管理费:0.75元/平方米 2.出让金:(详见注释①) A.住宅用地: a.国有:189元/平方米(城区) 4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b.集体:69元/平方米(城区,本村村民) 30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本村村民) B.商住、商业、经营性办公用地:234元/平方米(城区) 4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C.工业用地:39元/平方米(城区) 15元/平方米(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 3.补出让契税:基准地价×土地面积×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80463) 4.土地出让合同印花税:出让金×0.05% 5.土地增值税:请到地税部门申请据实清算,不能据实清算的,按3%核定征收(城区由国土部门代征 \镇区由地税部门征收)。(详见注释②) 6.营业税:5% (详见注释②、③) 城市建设税:营业税×7%(镇区、南区5%)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 7.堤围防护费:0.1%(详见注释②) 8. 个人所得税:请到地税部门申请据实征收,不能据实征收的,按3%带征(城区由国土部门代征\镇 区由地税部门征收)。(详见注释②) 9. 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10.企业所得税:3%(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详见注释④) 11.交易手续费:300元/宗 受让方:1.契税:3%(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核收,咨询电话:88880463) 2.合同印花税:合同金额×0.05% 3.交易手续费:300元/宗 4.工本费: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本集体土地使用证5元/本 5.印花税:5元 6.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2000平方米以下2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事业单位:5000平方米以下300元/宗,每超500平方米加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平方米以下13元/宗,每超50平方米加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E.农村居民生活用地: 200平方米以下5元,200平方米以上10元。 7.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A.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30元 B.90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内:50元 C.150至800平方米(含800平方米)以内:100元 D.800平方米以上:200元 注释: ①村个人宅基地补出让的出让金标准:产权人是村民的(户口簿是农业户口),城区出让金按69元/平方米计 收,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出让金按30元/平方米计收;产权人是非村民的(非农业户口),城区出让金按189元/平方米计收,镇区、西区沙朗及南区105国道以南出让金按45元/平方米计收。 ②对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若其适用营业税差额征税条件且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可视情况 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如能提供购入土地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可按转让收入全额减去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必须按转让所得依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必须按据实清算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2)纳税人如不能提供购入土地原值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必须按转让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可按转让收入全额依3%税率带征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全额依3%税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参照执行) 堤围防护费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征。 ③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港、澳、台比照)个人不征收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④金融、保险企业、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央预算级次的企业、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不代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

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 疗机构 近年来,国家下发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医院投资也成为近期投资热点之一。本周,环球律所合伙人赵博嘉为大家带来“医院投资的重要概念解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详细介绍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差别以及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赵博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律师于200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自2004年1月起从事证券、并购相关工作,从业时间已逾10年。赵律师近期在医疗健康领域,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泰康之家、鼎晖、中民国际、红杉资本、康桥、首都医疗集团等机构,以及为众多医院集团、医生集团、移动医疗公司、基因检测公司、医疗器械耗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并购、上市等相关法律服务。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概念 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明确将医疗机构分为两大类: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

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的结余不向举办人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以及自身的发展。这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最基本医疗需求,只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例如公立医院中的特需门诊)。常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几种:(1)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卫生主管部门。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对口支援、交流培训等,政府也会给补贴)。公立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2)国有企业举办的企业医院。这些医院设立的初衷,主要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比如石油、石化系统的企业医院。国有企业医院,一般以事业单位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也有个别企业医院,没有独立的运营实体,仅为企业以自身名义领取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民营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多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形式存在。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何民营资本会选择开办不能进行利润分配的非营利性医院呢?这主要是因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会详细介绍。2、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就是所谓的可以向股东分红。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附件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涉及的地价评估和价款测算,以及土地出让后增加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评估及价款测算。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办法。

第二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三条国土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规程标准、技术规范,根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位置、土地面积、规划用途、规划建筑面积、出让年期等条件,选取合适的评估方法并结合土地市场情况评估拟出让土地市场参考价。 第四条国土部门或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以评估的市场参考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土地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工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二节评估技术要求 第五条土地评估机构除遵循《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技术规定、标准规范外,还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本细则等重庆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评估居住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剩余法;评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应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穗国房字〔2010〕55号)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告 穗国房字〔2010〕55号 为健全本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保障国家土地资产的合理收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含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萝岗区(含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 二、基准地价采用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并以土地级别图、网格点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办公)、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批发零售用地(含各类商场、销售和服务网点、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用地),旅游餐饮娱乐业用地(含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游乐及旅游设施、歌舞厅、俱乐部、康乐中心、高尔夫球场等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含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电信、银行、信用社、证券、期货、保险和其他服务的对外营业场所等用地)。 2.综合(办公)类:办公用地(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它事业单位办公楼、会展中心、商业写字楼、金融保险业办公楼、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中心、厂区外独立的办公楼等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含各类教育、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文化体育用地(含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慈善用地(含孤儿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用地),宗教用地。 3.居住类: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4.工业类:工业用地(含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露天作业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的库房、堆场、包装加工车间、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机场的线路、站场等用地以及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社会停车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市政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交站场等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熟地价格,它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或拆迁的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纯收益。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和综合(办公)用地为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其中各区域基准地价的内涵如下:

13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 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修订稿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2008-01-23 渝府〔2002〕79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自2002年6月18日起执行,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公布。二、除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暂按渝府发〔2000〕76号文件执行。三、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来的平均价格,是制定土地费(税)和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依据。土地出让金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四、本通知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2.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二○○二年六月十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价格调整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6月19日印发附表1: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长沙县基准地价(文本)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概况 一、县域概况 长沙县属长沙市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东岸。东邻浏阳市,南接湘潭县、株洲县,西南滨湘江,西北毗望城县,北靠平江县、汨罗市。县境从东、南、北三面环绕长沙市。地理坐标:东经112o56′-113o36′,北纬27o55′-28o40′,总面积1997.15平方公里。 自然环境优美。东、北、西三面环山,境内岗地、平原、山地、丘陵、水面五类地貌齐全。自然资源丰富。矿产有花岗石、矽砂、石灰石、高岭土、绿柱石等非金属矿和钴土、旎、钽、铜等金属矿。树种达80科412种之多,其中银杏、水杉、胡桃、鹅掌楸等列为国家级保护。野生动物100余种,大灵猫、穿山甲、绶带鸟等异兽珍禽,列入国家级保护。 农业生产条件好。气候温和,热量丰富,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土地肥沃,地势平坦,土壤主要为红壤、紫色土、潮土、水稻土;全县农用地面积为163537.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1.89%,其中耕地面积为57562.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82%,林地80642.62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40.38%。主导耕作制度水田为稻——稻,旱地为麦——甘薯,随着现代化农业进程的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已呈现出典型的“大农业”格局;农产品中“大围子”和“罗戴”良种猪闻名全国,“谷塘鲤鱼”和“崩墈白鲢”誉满京华,金井、高桥、春华的茶叶已跻身于中国名茶之列,跳马、黄兴、安沙的花卉苗木和无公害蔬菜畅销全国各地。 立体交通网络发达。浏阳河、捞刀河由东向西流经县境,汇入湘江。湘江由南向北经县境西南边缘,注入洞庭。京广铁路(复线)在县境西南穿过,货物可在暮云车站中转,运往全国各地。黄花国际机场坐落在县境黄花镇,与国内主要航空港有班机往返,并有直通香港和东南亚的航班。京珠高速公路,107国道以及省道1819线纵贯南北,319国道横穿县境东西。全县实现了乡乡镇镇通油路(或水泥路),村村通公路,大部分乡镇汽车可入组到户,交通十分便捷。 全县辖16个镇、4个乡。2005年底全县总人口74.5万人,人口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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