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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和巨额债务,继承人能继承财产而免除债务吗?

父亲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和巨额债务,继承人能继承财产而免除债务吗?

摘要:父亲去世留了大笔遗产,继承人刘大兄妹三人协议将遗产分割继承,但是却有一笔200万的巨额债务,远远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价值。继承人刘大三兄妹如何处理继承的遗产和债务之间的关系呢?

【案情介绍】

刘大的父亲刘大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两套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刘大的母亲在几年前已去世。刘大有弟弟刘小毛,妹妹刘小花,三位继承人协议将遗产中两套房屋拍卖,所得价款100万,连同存款50万,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就在遗产分割后第二天,刘大爷的债权人出现,并拿出刘大爷亲笔书写的200万元的借条,要求继承人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还钱。三位继承人面对父亲遗留的巨额债务,有不同意见。刘大与弟弟刘小毛均认为:我们三人只是继承人,但并未参与借钱,而且现在父亲已去世,债务已经消失了,我们没有任何还款义务。妹妹刘小花却主张:我们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款,超过的部分我们没有义务还。

继承人兄妹三人处理遗产和债务的两种观点,那种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长沙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案例分析】

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对于本案中遗产已经分割了的情况,如何偿还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2条进行了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因此本案中,继承人刘大、刘小毛和刘小花三人的观点中,刘小花的主张是正确的。继承人兄妹三人对刘大爷的债务有清偿义务,但该义务仅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清偿义务,但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具体而言,刘大爷的两套房屋的价值合计100万元,存款50万元,遗产总价值为150万元,每人继承了50万元。现在债权人请求还债,三人应分别返还50万元。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50万元债务,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没有偿还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其清偿。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总以为“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基本精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本案中,正是用到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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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现担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交通频道评论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法律专家,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具有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重专业与职业背景。余宇律师曾任职湖南科技大学讲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领域尤为擅长。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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