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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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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湖北人大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2952759.html, 时间:2016-01-18 11:24:06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月1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

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

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第十一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

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第十六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

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第十八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条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育咨询和指导,开展婚、孕、产、育等生殖健康服务,逐步实行免费婚检,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养,促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生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费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的,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人员,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术单位及施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施行手术,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其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济。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

定期开展超声技术使用、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建立超声技术使用准入和执业资质认证制度,完善超声技术检查、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实行终止妊娠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机构在接诊妊娠14周以上的孕产妇时应当登记有关

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一条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

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保障。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

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按省政府相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在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一)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

(三)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应当终止妊娠拒不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第一款、第二款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八条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

第四十二条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当事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但进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政府令第264号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7月6日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联组织依照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服务工作,支持和帮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形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女职工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性别原因在薪酬调整、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歧视女职工。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事项纳入集体合同内容;经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一方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本人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从事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二)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视具体情况适当安排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含28周,下同)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每天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六)怀孕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并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可以离岗休息。怀孕不满28周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该职工离岗休息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女职工的产假假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三)分娩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应当视同出勤,其假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及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

(三)每天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女职工哺乳期满,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婴儿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女职工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

第十八条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女职工进行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工作场所的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妇联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用人单位、妇联等有关组织接到性骚扰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处理。受到性骚扰的女职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关单位和组织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的投诉和求助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

隐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图书馆设计调研分析报告

图书馆设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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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姓 名: 学 号: 指导老师:

一、图书馆概述 图书馆作为一种建筑类型,其实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图书馆建筑也是人类文明的见证者和记录者。自从有了文字以来,人类便孕育了保存文字记录的必要,远古的人类将历史刻在石头上和甲骨上,随着时间的推进和历史的进步,慢慢出现了收藏和利用这些载休的特殊建筑物,后人称之为图书馆。 图书馆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千多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技术的发展,新载体、新印刷技术的不断涌现,造成管理、功能上的变化。使图书馆不断变化和发展。 二.图书馆的历史 最初的单一形态:古埃及、希腊罗马帝王、皇室出资修建的皇家、贵族图书馆,空间单一,馆藏有限、规模不大,以藏书为主,藏阅一体,功能简单,空间却极度高大豪华。 宗教影响下的发展:12世纪欧洲出现了中世纪的大学。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大学图书馆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大学图书馆都以教堂或修谴院的图书馆为蓝本。典型实例为英国三一学院图书馆。 15世纪后,欧洲进入文艺复兴时期,继而西方掀起产业革命;当时活字印刷书籍的大量普及、图书馆藏书倍增、促使图书馆正式向公众开放。于是便

出现了一种圆形屋顶下设中央大厅的屋筑构造形式。在空间形式上依然比较单一。这在设计、建筑技术上都是很大的迸步。在精神上也给人以宁静肃穆、博大崇高,置身其中。如入知识宝殿的感觉。 19世纪以后,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特别是滚筒印制术的广泛应用;使出版物迅速增加。空间趋于序列化,丰富化,从原始的单一空间的以藏为主,藏阅合一,向复合空间的藏阅并重、藏阅分离转变,也就从原来简单的藏书楼逐步发展形成阅览与藏书分别占用建筑空间,并与借书出纳空间截然分隔的近代图书馆布局形式、藏书形式开始使用铸铁或型钢书架重叠向上发展,形成高密度、大容量的闭架书库即基本书库。 三.总体规划及功能空间组织——总体规划 1.图书馆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现状,集中紧凑,功能分区明确,简化交通流线,同时使各种功能的用房彼此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2.合理、高效地组织交通,使读者人流、书流和服务人流分开,互不干扰而又便捷。道路布置应便于图书运送、装卸以及消防和疏散。并根据图书馆平均每日读者流量设置足够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3.馆区总平面宜结合建筑的形体,利用地形及自然景观条件布置绿地、庭院、广场等,创造优美的室外阅览环境, 4.规模较大的公共图书馆,少年阅览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 5.为了使读者、工作人员以及藏书均有一个舒适、满足要求的环境,在总体规划时,主体建筑应争取良好的朝向和自然通风。

图书馆建筑、功能与服务分析

图书馆建筑、功能与服务分析 要建设现代化的图书馆,图书馆不仅要参与新馆设计还要有先进设计思想和管理理念,在功能布局上可分为藏书阅览区、多功能区、业务工作区,服务方式上采用大平面、大开放、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全国都在建设大学城,新图书馆的建设和使用也是一个重要的项目,现代图书馆是集信息资源,学习研究,文化艺术和休闲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信息支撑场所。在建设新图书馆时,首先,要了解本校的发展规划,提出一个既符合本校财力、环境实际状况,又具有现代化水平图书馆的建议;还要通过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察,学习先进设计思想和管理理念,了解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状况,详细了解各馆的建筑结构、建筑外观、平面布局、综合布线、装修风格、家具设备、生产厂商等及在新馆建设中的经验教训,这样,可增加感性认识,提高认识水平,避免失误。同时,也要加强对建筑设计规范的学习,这是图书馆和设计师共同遵守的技术规范和基本依据。新馆建设启动后,往往时间紧、任务重,不可能有更多的时间去考察了解,这些准备工作必须提前进行。 1 新馆建设 1.1 图书馆要参与新馆设计:图书馆应以主人翁姿态投身于新馆建设之中,要陈述建馆理念、新馆管理模式、新馆规模、文献量、读者人数与功能业务布局;各楼层各类用房布局、使用面积分配以及图书馆对新馆建設的要求与建议等等,明确向建筑设计师表明新馆设计理念,提出设计意向,明确办馆模式,办馆理念等等,这是设计师设计新图书馆的主要依据。学校组织出外参观考察新图书馆建筑时,也请设计院设计师一同前往,这有利于设计师对新馆建设更具理性的认识,对新馆建设的发展趋势有更深的理解。建筑设计师的思路与图书馆人的思路基本吻合一致,才能按照图书馆的办馆理念、管理模式、业务工作流程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进行设计,其新馆建筑设计方案才会功能完善、布置合理、满足图书馆的需要。 新馆建设从编写新馆建筑设计任务书→征集设计方案→专家评选→招标确定设计方案→多次修改设计方案→深化设计→专家评审→确定平面图和制定施工图→土建招标、施工,虽然前期工作颇为费时,但避免了今后施工中出现问题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新馆落成后将留下永久的遗憾。 1.2 图书馆参与设计可通过以下三级组织结构进行控制: 1.2.1 成立新馆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馆内与建筑有关的各项方案,负责与学校领导和决策层面的沟通、联系,参与有关的招标工作,拥有否决权; 1.2.2 成立新馆建设专家小组,负责调研国内外图书馆建筑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制订各专业功能方案和设备、家具采购计划预算,并递交领导小组审定;

认识实习报告 湖北省博物馆

认识实习报告湖北省博物馆 一实习目的:通过参观湖北省博物馆,了解博物馆的整体布局、藏品种类和陈列方法、管理防盗系统及盈利方式等博物馆建设基本内容,为今后专业课的学习和走上社会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积累一定的经验。同时,将平时课堂上所学的专业知识与实际工作相印证,提高基本专业素质。 二实习单位:湖北省博物馆 三认识实习时间:2011年10月11日星期二11:30-------17:00 四认识实习任务:了解博物馆的建筑风格和布局特点,展品种类及陈列方式,博物馆管理方式等基本内容。 五实习单位介绍:湖北省博物馆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主要承担着全省文物的收藏、保管、保护、陈列展览及藏品的研究工作。馆舍位于东湖之畔,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6号。湖北省博物馆现总占地面积达81909平方米,建筑面积49611平方米,展厅面积13427平方米,馆藏文物20万余件(套),其中一级文物近千余件(套),有中国规模最大的古乐器陈列馆。 湖北省博物馆筹建于1953年,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也是全省最重要的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机构,是国家旅游局4A级旅游景区(点),其前身是建国之初成立的湖北省人民科学馆,1953年3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科学馆的基础上,成立湖北省博物馆(筹备处),筹备处位于水陆街,1956年迁至武昌水果湖,1960年迁至风景秀丽的武昌东湖之滨,1963年1月正式更名为湖北

省博物馆,3000平方米的陈列楼建成并对外开放;1999年1月,建筑面积5717平方米的编钟馆建成开放;2005年12月,楚文化馆建成开放;2007年9月,新馆综合陈列馆建成开放。 馆区内绿荫掩映,综合陈列馆、楚文化馆、编钟馆等高台基、宽屋檐、大坡面屋顶的仿古建筑三足鼎立,构成一个硕大无朋的“品”字。其总体布局高度体现了楚国建筑的中轴对称、“一台一殿”、“多台成组”、“多组成群”的高台建筑布局格式。整个建筑风格突出了楚国多层宽屋檐、大坡式屋顶等楚式建筑特点,建筑外墙为浅灰色花岗石装饰,屋面用深蓝灰色琉璃瓦铺装。室外环境按景观式、园林式的特点进行布局,通过雕塑小品、休息庭院、园林绿化、配套的综合服务设施等形式,营造出与博物馆主体建筑和谐配套的历史文化氛围,给观众提供一个休闲、舒适、幽雅、公园式的室外游览空间。是风景秀丽的东湖之滨的一颗灿烂的明珠,也是武汉市一座光彩夺目的标志性建筑和对外开放的一大精品名牌景观。丰富且有着地方特色的珍贵藏品和不断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显著成就,使本馆在海内外享有一定声誉。世界上最庞大的青铜乐器曾侯乙编钟、中国冷兵器时代的翘楚之作越王勾践剑、地质年代早于北京人的郧县人头骨化石等,都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并具有世界意义。 湖北省博物馆举办有《楚文化展》、《郧县人——长江中游的远古人类》、《屈家岭——长江中游的史前文化》、《盘龙城——长江中游的青铜文明》、《曾侯乙墓》、《九连墩纪事》、《书写历史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812952759.html, 基于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研究 作者:邹峰 来源:《丝路视野》2020年第02期 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展开,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然而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造。本文提出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的四个要素,即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并且阐述了无纸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实例。 关键词:流程再造不动产登记无纸化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背景介绍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6年1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落地。 随着各种制度的实施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如今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信息系统整合,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在稳步推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也越来越便利。然而随着机构的合并,各地登记机构人员变多了,工作强度和工作压力反而增加。究其原因,不动产登记在流程上并未进行改造或者只是简单改造,造成内部流程复杂,从而导致登记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的负荷反而增加。 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必须深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工作,结合信息化系统建设,进行无纸化不动产登记的流程再造。 二、不动产登记流程再造分析 1993年,迈克尔·汉默与咨询专家詹姆斯·钱皮共同出版《企业再造》一书,并在书中阐述了业务流程再造的基本概念,即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重新思考和彻底翻新,以便使企业在成本、质量、服务、速度等表征企業业绩的重大特征上获得戏剧化的改善,并强调通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使企业业绩取得巨大提高。 对于政府服务而言,信息技术的使用促进政务业务流程的优化,推动与之匹配的政府体制改革,实现政府再造,提高政务服务的效率,不断改善群众满意度。而针对不动产登记流程的再造需要基于减少审批材料、合并业务节点、减少审批流程和部门信息共享四个要素。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参观湖北省博物馆心得体会作文教学总结

参观湖北省博物馆心得体会作文 湖北省博物馆是这种历史文化的记录者,,记录着历史在这片土地留下的每一个痕迹。闲步其堂,与历史气息拂面,品位屡屡文化清香。下面是参观湖北省博物馆心得体会作文,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篇一:参观湖北省博物馆心得体会作文 上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有点事,很累,本来是打算中午好好休息一下,睡个好觉的。但是却被通知下午要去参观省博物馆,心想反正也没去过省博物馆,就跟同学们一起去看看吧。 好在省博物馆离我们学校也不是很远,坐了一会车之后就到了。刚刚下车,三座宏伟的带着古代风格的建筑映入我的眼帘,我当时就觉得今天这次参观肯定不会让我失望。 我们这次来正好赶上"那不勒斯的黄金时代"的油画展,让我也感受到了除了荆楚文化之外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气息,也是一次视觉的盛宴。 看湖北省省博物馆主要还是要感受一下本地的荆楚文化。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楚文化作为华夏文明的一部分,孕育了具有楚地域特色的灿烂文明,八百年的历史中,楚人以勇于进取的精神创造了这一博大精深的文化。我们参观了"古代瓷器专题展"、"秦汉漆器艺术"、"荆楚百年英杰"等,其中重点参观了荆楚百年英杰。通过参观我了解到湖北自古以来人才荟萃,享有"惟楚有才"的美誉。近代以来,荆山楚水更是英杰辈出。其中有指点江山的国家元首,有救国救民的革命先烈,有领兵杀敌的军旅名将,还有建功立业的科技精英、学术大师、艺术泰斗他们从不同方面为国家和民族作出了重要贡献,值得缅怀或尊敬。在这么多的藏品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曾侯乙编钟和越王勾践剑了。这两件文物一件是代表荆楚音乐文化的代表文物,一件是代表荆楚军事工艺的代表文物。曾侯乙编钟保存之完整,气势之磅礴都令我震撼。越王勾践剑饱经岁月犀利,剑锋完好,剑身犹存,实属难得。

不动产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原则的处理意见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涉及房地一致性处 理的若干意见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土地、房产实际登记中存在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虽无权属证书但是拥有不同时期政府不同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为妥善处理遗留问题,根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房地一致性登记的原则,现就我市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中房地一致性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房、地证书不齐或登记资料缺失的处理方法 (一)对只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没有登记或登记资料不齐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原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书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继续有效,应认定为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土地使用证申请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的,一律按换证登记办理,不再重新要求提供权籍调查表。 对办理换证或其他登记的,由分局、所与登记中心对接档案资料,移交登记中心后直接扫描数字化归档,作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由登记中心统一保管。没有换证或其他登记的档

案,仍然有分局、所保管。 如果已经发证的档案资料里缺失地籍调查表的,分局、所负责重新补测调查。 2、对已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商品房开发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由登记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属地国土所不再开展权籍调查。 (2)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条件的,须出具地上物无合法产权具结书,可以按照权利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申请地上物、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属地国土所要现场查看并重新制作权籍调查表。 3、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部分满足登记要求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有部分房屋整幢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的,现权利人须出具无合法产权具结书,提供给登记中心的房地产调查或测绘报告必须含房屋信息的宗地图,或宗地图上必须有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信息。宗地图上对暂不能登记的地上物用红虚线显示,只对可以登记的合法产权部分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对其他地上物的情况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图书馆设计说明

大理大学综合型图书馆设计说明 一、工程概况 二、场地现状分析 三、设计构思 四、建筑技术说明 五、技术经济指标 一、工程概况 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图书馆旧址上,总建筑面积约2平方米,可用地东西长51米,南北长54米。拟建的建筑是一座综合的现代图书馆。 二、场地现状分析 图书馆位于校园的东南部,西北方向面临学生生活区,坐落着学生公寓和食堂。东边面正对着行政楼和广场,是学校建筑群的主要轴线。轴线上的建筑都是学校里的重要建筑物,布局沿中轴线对称布置,建筑之间围绕形成了一个喷泉广场。 三、设计构思 拟建的图书馆作为一幢校园建筑,需要具备简洁,理性,稳重的性格。同时,主要使用者为当代大学生群体,还应具备年轻,向

上,与时俱进的特点。这也正是我们在设计这座建筑物时所秉承的 基础理念。在设计中,我们尽量减小占地面积,优化布局,以此来 获得更加丰富,活泼的造型。 建筑由三部分体块构成,一高一低逐层递减,形成高低错落的 感觉,避免了整体造型的单调。 首层空间主要由休闲区、行政区、借阅区三部分组成,门厅中 间设置了供借阅查询的服务台,还附有简单的目录厅,在门厅后方,是基本书库,并在书库内设了楼梯。在东南方向,设置了供人们休 闲交流的咖啡厅,在南向设计了大的落地窗,使得室内有着充足的 采光。东北方向安置了行政区,分别是办公室、小型会议室、馆长室,另外,在馆长室内设计了独立的卫生间。西北角放置了公共卫 生间,供来往人群使用,并在隔壁放置了开水间,为大家提供饮用水。二层空间,主要是书库跟阅览区,还单独设置了一个电子阅览室。东北角方向,安置了公共卫生间。在东边,是一个大的室外阅 览场地,并可以通过外挂楼梯直接到达。三层则是一个相对私密的 空间,主要是珍贵文献的收藏区,和一个小的阅览室。由涂料、石材、金属、玻璃等不同材料组合而成建筑立面,每种材料并不在一 个平面上,他们之间互相错开,造成一定的前后关系,创造出立体 有层次的造型,虚实结合,给视觉充分的丰富感。

湖北省博物馆观后感1

湖北省博物馆观后感 曾经有幸参观湖北省博物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吸收了许多知识,下面我谈谈我对省博物馆的一些认识。当我们到达省博物馆的时候,一眼望去,整个博物馆尽收眼底,仿古的建筑,青灰色的瓦片,四方的屋檐,阳光的照射下,更显古朴,那一砖一瓦似乎述说着悠长而古老的故事。 湖北省博物馆地处风景秀丽的武昌东湖之滨,1953年筹建,1963年3月定为现名,是湖北省文物及标本的主要收藏、宣传和研究机构。馆舍占地6.4公顷,现有建筑面积9600 平方米,陈列面积2400平方米 在近20万件藏品中,不少是举世瞩目的稀有珍品和重要的科学资料,这些藏品绝大多数既有浓郁、鲜明的地方色彩,又具有时代特征, 反映着湖北地区古代文化的面貌,也反映出了湖北省从原始时期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一部分器物在中国古代文化发展史上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湖北省博物馆藏文物品类丰富,器类齐全,器类主要有陶、瓷器,青铜器,漆木器,简牍、兵器、古乐器、金玉器,古代字画,古钱币等。 秦汉青铜器 其中令我印象最深刻的当属曾侯乙编钟,它是曾侯乙墓出土的最为耀眼的国宝级文物,源于我国原始社会,乐宫中最为显赫的就是编钟,它至今保留着优美迷人的音色,有深沉浑厚的低音、铿锵圆润的中音、清脆响亮的高音,整套编钟铸造十分复杂,要经过设计、制模、合金、浇铸、铸后加工等多道工序,编钟的装配、布局从力学、美学、实际操作上都处理得十分恰当。它由不同批次多组编钟组成,共56级分成8组悬挂在曲尺形的钟架上,钟架为铜木结

构, 横梁木质,绘饰以漆,横梁两端有雕饰龙纹的青铜套,中下层横梁各有三个佩剑铜人,以头、手托顶梁架,中部还有铜柱加固。铜人着长袍,腰束带,神情肃穆,是青铜人像中难得的佳作。以之作为钟座,使编钟更显华贵。更为令人惊奇的是,它的音质由上至下逐渐降低,全部都是双音钟,且互不干扰。它是迄今发现的最完整最大的一套青铜编钟。它出土时震惊了中国、震惊了世界,被认为是世界音乐史上的重大发现。被誉为“世界奇观中独一无二的珍宝”、“古代世界的第八奇迹”。 在两千多年前就有如此精美的乐器,如此恢宏的乐队,在世界文化史上是极为罕见的。曾侯乙墓编钟的铸成,表明我国青铜铸造工艺的巨大成就,更表明了我国古代音律科学的发达程度,它是我国古代人民高度智慧的结晶,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 古代瓷器 所有展出的瓷器中,浪漫而富有诗意的青花四爱图梅瓶和康熙款青花十二月令花杯最受人们的关注。而我最欣赏的是粉彩荷花吸杯,它来自清朝光绪34年,高4.8厘米,长19厘米,造型通身作荷花瓣式,花梗中空做吸管,粉色为主,花梗为淡绿色,十分新颖,釉色粉红,接接近真正的荷花,其中非常重要的技术是粉彩,这种技术是在康熙五彩的基础上受珐琅彩的影响而创作的瓷器品种,粉彩的出现更丰富了瓷器上的色彩,素以“粉雅柔丽”而著称。看见这件精美的艺术品,让我觉得像一幅精致的白描工笔画展现在我眼前,在学习装饰图案时,对传统花卉的图案也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到现场看见了之后,还是感觉到了惊奇,它流畅的线条,细长的金线勾边,所有的色彩搭配给我非常华丽的视觉感受,使人赏心悦目。 古代字体 在博物馆再往上走,吸引我目光的是古代字体,从西周到秦帝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9.7.1实施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9-01-22 13:35:00 来源: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文件 苏人发〔2019〕8号 关于批准《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1月9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信用管理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和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体系,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环保、价格、信用信息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物业管理相关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图书馆建筑设计思考

图书馆建筑设计思考 目前圖书馆作为城市和各高校的重要场所,也是市民和学生经常出入的公共场所,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很好规划图书馆的地理位置方便市民和学生,在图书馆内部如何使平面布局合理化,细节处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节能方面采取什么样的举措能够避免运行中消耗资源过大。 标签:图书馆建筑选址;综合功能;人性化建设;建筑节能 1 图书馆选址及总平面图布置 目前,越来越多的市民更加愿意利用业余时间去图书馆阅读,而对于高校学生而言,大学的大部分时间更是在图书馆度过。因此,图书馆地理位置的选定对于人们而言十分重要,在城市选址应更多考虑附近交通便利性以及靠近居住区。对于高校的图书馆选址应更多地考虑其到教室、食堂、宿舍的距离。 图书馆周围的配套设施及环境也相当重要,应考虑远离主干道、体育场馆以及生产车间,周围绿化及人工湖的建设可以帮助读者放松身心,有良好的阅读环境。 此外,对于图书馆的规划由于文献及书籍逐年增加,发展和扩建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对于因资金原因,无法一步建设到位的图书馆,应本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理念,在图书馆选址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场地的预留。 对于图书馆地坪的标高在场地初平过程中应考虑适当放高,能有效防止雨水倒灌,排水措施应按照百年一遇甚至是两百年一遇的规格来设计,这对图书馆一楼的防潮十分重要。 2 图书馆综合功能的集成 2.1 建筑布局合理明确 图书馆是一个多功能集成的一个场所,因此每层布局十分重要。在设计时,要注重书籍以及文献的采购、编目、典藏、借阅等工作流程对于建筑布局的要求。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方便图书馆工作人员对于日常工作的开展,同时又方便工作的管理以及读者的借阅流程,提高建筑面积的使用率。 2.2 设置学术交流场所 图书馆不仅是保存以及借阅文献的场地,更是兼有学术交流的功能。因此,在建筑设计中需要考虑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报告厅、交流厅等,并配以先进的设备,以促进学术交流研讨。

参观湖北地区博物馆

参观湖北省博物馆 湖北省博物馆是湖北省最大的博物馆,位于武汉市东湖畔,是湖北省唯一的省级综合性博物馆。主要承担着全省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及藏品的研究工作。缓缓进入博物馆的大门,一眼望去,整个博物馆尽收眼底。湖北省博物馆建筑群具有浓郁的楚风楚韵。仿古的建筑,青灰色的瓦片,四方的屋檐,在阳光的照射下,更显古朴。那一砖一瓦似乎述说着悠长而古老的故事。馆区内综合陈列馆、楚文化馆、特展馆等建筑三足鼎立,其总体布局高度体现了楚式建筑的中轴对称、“一台一殿”、“多台成组”的高台建筑布局格式,建筑风格突出了多层宽屋檐、大坡式屋顶的特点,展现了楚文化的丰富内涵。博物馆广场按景观式、园林式的特点进行布局,通过休息庭院、园林绿化及配套的服务设施等形式,与博物馆的主体建筑达成和谐,为观众参观、游览提供了舒适的空间。湖北省是历史上楚文化的中心,也是当代楚文物收藏的太省。各方面的呼声都希望博物馆的新建筑应该具有浓郁的楚文化特色。当时国内已经建成有“仿汉”、“仿唐”等建筑形式的博物馆,以反映历史主题和地域文化的差异,但直接的“仿楚”似乎并不可行,因为至今没有发现任何“楚国建筑”的直观形象资料。不过建筑考古学的知识告诉我们,战国时期诸侯各国都曾大兴高台建筑之风,以此作为宫殿建筑的流行样。高台建筑反映了战国时期建筑技术和艺术的最高成就,用它来代表出国建筑也是合适的。

博物馆的三馆呈“品”字排列,均为高台阶,宽屋檐,“覆斗”式大坡面屋顶的楚建筑风格。其中编钟馆陈列面积为517平方米。湖北省博物馆馆藏文物丰富,20余万件藏品年以出土文物为主,器类主要有陶、瓷器,青铜器等。它的四大镇馆之宝分别是:越王勾践剑、曾侯乙编钟、郧县人头骨化石和元青花四爱图梅瓶。 湖北省博物馆现有很多个展厅,固定陈列的展厅有11个,包括《楚文化展》、《曾侯乙墓》、《郧县人》、《屈家岭》、《战国秦汉简牍》、《书写历史》、《梁庄王墓》等。 《楚文化展》是湖北省博物馆的重量级展览,陈列以先秦时期楚国的历史文化为本。楚文化因楚国和楚人而得名,是先秦时期的一种地域文化,其特征恢诡谲怪,惊彩艳艳,是华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楚文化展》集中展示了楚文化的精华,从开疆拓土、铄石镂金,织文绣画、力农重商、车辚马啸、习俗风尚、妙理精采等多个方面向观众介绍了楚文化的辉煌成就,观众可以从这些文物当中体悟到楚人把一个辟在荆山的蕞尔小邦建设成为泱泱大国的苦志与豪情。 据了解,楚文化馆是目前我国唯一一家以介绍楚文化为主题的专题陈列馆。文化馆共展出文物400余件,其中包括越王勾践剑、彩绘木雕小座屏等。一提到越王勾践,人们马上就会想起那位赫赫有名的春秋晚期霸主,一位中国历史上流芳千古的传奇英雄,脍炙人口的“卧薪尝胆”说得就是他败而不馁、励精图治的故事。据史料记载越王勾践所拥有的宝剑达到我国古代名剑的最高巅峰。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几个问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双证合一,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也分别由房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集中至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行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的复案件类型以及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登记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时效、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查询土地房屋产权登记资料、之前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行政复议机关确定等问题,一直困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笔者试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浅谈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类复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一)行政复议时效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是一种非许可审批,也有观点认为上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当然,这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属性,即,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隐私性和排他性,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起六十日内计算;一种观点认为自知道登记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即知道行政复议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登记行为之日起两年。当然,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最长时效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值得探讨。1.一般申请时效。《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综上,对不动产登记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自申请人知道行政复议权开始计算,但自知道不动产登记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2.最长申请时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时效》(苏政办发[2016]142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不服不动产登记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其最长申请期限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北京科技大学1斋宿舍楼及图书馆建筑设计分析

房屋建筑学作业 北京科技大学1斋宿舍楼及图书馆 建筑设计分析 专业:[xxxxxxxxx] 班级:[xxxxxxxxx] 学号:[xxxxxxxxx] 2014年10月27日

北京科技大学1斋宿舍楼及图书馆建筑设计分析 [摘要] 本文以1斋学生宿舍楼以及图书馆为例,分析建筑的单个房间、交通联系部分的平面设计和剖面设计是如何满足功能需求的,它们又如何有机地组合成一个整体;体会建筑构图基本法则中所包含的统一、均衡、稳定、对比、韵律、比例、尺度、虚实等法则;体会建筑物与环境的关系。 [关键词] 北京科技大学1斋学生宿舍;图书馆;建筑设计;分析 一、北京科技大学1斋学生宿舍 民用建筑类型繁多,各类建筑房间的使用性质和组成类型也不相同。但总结归纳而言,可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使用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使用部分是指各类建筑物中的主要使用房间和辅助使用房间;交通联系部分是建筑物中各个房间之间、楼层之间和室内与室外之间联系的空间。以上几个部分由于使用功能不同,在房屋设计及平面布置上均有不同,文中将它们细分开来,逐一进行分析。 (一)单个房间的平面及剖面设计 1.平面设计 单个房间平面设 计是在整体建筑合理 使用的平面基础上,确 定房间内的面积、形 状、尺寸以及门窗的大 小和位置。本文从单个 房间平面设计的各个 基本要点出发,对1斋 学生宿舍进行分析,并根据使用部分的分类,对主要使用房间和辅助使用房间分别进行论述。 1)主要使用房间设计 主要使用房间是建筑物的核心,由于它们的使用要求不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①分类 1斋作为学生宿舍从使用功能上来说属于生活用房间。 ②房间面积

图书馆设计要求及实例分析

高校图书馆调研 一,图书馆的选址 (1)图书馆的选址首先要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文化建筑的总体布局。其次还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一般图书馆应布置在读者的中心区域。高校图书馆为了方便师生的使用,一般布置在教学区与宿舍区之间的位置。(位置适中,交通方便) (2)无论是公共图书馆还是学校图书馆,都应该尽量有一个相对安静的环境。但是不得一味追求环境的安静而选址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这样就很难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由于现,代图书馆想信息化发展,过去要选一个优美环境地区建馆的思想已有所突破,今天普遍强调的是希望建在人口密集,接近服务对象,交通方便,没有各种污染的中心地带。成为读者的信息网络中心,在这里开展各种文化教育活动,所以要综合考录环境问题。 对于高校图书馆,一般设在校园内,相对比较安静,但也要避开噪声较大的城市主要干道及其噪声源。(环境安静) (3)a场地的选择要有良好的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建设地段应尽可能使建筑物有良好的朝向。 B要避免低洼潮湿的地方,排水要顺畅。 C场地要偏离易燃易爆易发生火灾的部门。 D场地要远离有害气体的污染源。 二,图书馆的总体规划; 1,基本要求; (1)图书馆的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结合具体的现状,使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各分区联系要方便,并且互不干扰,对于大中兴图书馆说,一般可分为灌区和生活区两部分。在灌区中,又分为对外工作区(包括一般读者阅览区),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如陈列室报告厅等)和内部工作区(行政办公和业务办公及技术设备用房)。 (2)交通组织要合理,尤其注意读者人流,主流和服务人流要分开,卡互不干扰;应分别设置读者出入口与书籍出入口。道路不知应便于图书运输,装卸和消防疏散。读者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对于高校的图书馆的总体规划要注意各种人流的方向。高校图书馆一般布置在教学区域宿舍区之间位置。如果学生宿舍区与教工宿舍区不在同一方向时,要以学生人流为主,适当考虑教职工的人流方向。图书馆是大学中的重要建筑,有的学校把图书馆放在教学区中轴的位置上,必须强调的是建筑物的主入口要符合人流的主要方向。不能片面强调对称等原因而使入口与主要人流方向向背,引起建筑布局上的不合理。更不能过分强调校园轴线的对称,导致大部分人流从侧门进出,主要门厅形同虚设。 (3)合理的布置室外场地,创造优美的室外环境。馆区总平面宜布置广场、绿地、庭院。 (4)总平面图要设置足够的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 (5)图书馆建筑布局要紧凑,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用地,为以后扩建提供方便条件 (6)当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以不影响图书馆使用,不妨碍读者学习为原则。避免有污染、有火源,人流过于集中及噪声大的房屋与图书馆建在一起。 (7)将各种不同功能的公共建筑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文化中心,以形成整体区域文化优势,增强整体文化优势。 三,图书馆建筑的功能分区; 传统的图书馆功能单一而固定,藏书空间,借书空间,阅览空间彼此分开,各成一体。现代图书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功能朝着多层次,灵活性,综合性,高效性发展。 1,入口部分 包括入口,存物,出入口的控制台,门卫管理等,入口要求与其他部分联系方便,并且便于管理。 2,信息服务区 包括目录厅,出纳台,计算机检索区域等,读者可以由入口直接到达这个区域,并且能方便的到达各种阅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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