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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课教案(兵役法、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

备课教案(兵役法、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
备课教案(兵役法、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

兵役法部分

时间:3月10日

课时:4课时

地点:中队学习室

授课人:韦东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

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五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条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

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起愿兵服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自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经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七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

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臵。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汔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四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六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臵;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臵期间,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臵;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区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臵。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部分

时间:3月11日

课时:6课时

地点:中队学习室

授课人:童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第三条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军队做好兵员工作。

第二章士兵的服役管理

第五条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

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第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第九条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必须经过相应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由营或者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的职务,但战斗间隙应当立即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士兵不得分配到军队企业、事业单位服现役。

第十二条士兵在师(旅)范围内调动,须经上一级主管首长批

准;跨师(旅)以上单位的调动,由军以上司令机关办理,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过共同科目基础教育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的集训。

第十四条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训练考核,对专业技术兵进行技术等级标准考核。考核成绩应当作为使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

(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条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二)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三)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中,列兵为最低军衔,六级士官为最高军衔。

第十七条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第十八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服现役年限为依据。

第十九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长: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二)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衩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三)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四)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第二十条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期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提升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主官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主官批准;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或者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学制六个月以上的,由训练单位办理;学制不满六个月或者送地方学习的,由原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的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四条士兵在受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问

题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对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评定、授予的程序和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的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纪委和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军队和人民造成损失,或者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士兵,应当给予处分。处分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原籍,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第五章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工资由基础工次、军衔等级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

第三十二条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经军事院

校培训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第三十四条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士兵生活有困难的,应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十六条高级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

家属随军的士官,其住房、家属安臵、子女入托入学等待遇,五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营职军官相同;六级士官与家属随军的团职军官相同。

第三十七条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臵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臵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二)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三)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四)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第四十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探亲、休假

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和休假,返回本部。

第六章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一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以及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的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以上单位办理手续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乱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臵地的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

第四十八条士官退出现役后,初级士官作复员安臵;服现役满十年的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作转业安臵,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以作复员安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高级士官作退休安臵,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臵。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作退休安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士兵退出现役后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工龄按照《退伍义务兵安臵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

第五十条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

士官管理规定部分

时间:3月12日

课时:6课时

地点:中队学习室

授课人:童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扶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

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政、后等所属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

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要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士官的单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麟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其指标可以配备到本期以下各期士官。编制标准规定的特殊专业岗位可以配备使用女士官,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各专业技术岗位之间,不得相互战友用或挪用士官编制员额。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特勤、特种装备操作、维修和正、副班长岗位的需要。

第十条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借用的,须经本级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警官职务。确因工作需代理的,须经支队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职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士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选非所用和随

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须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士官原则上不准调动。确因工作需要,在总队范围内调动的,由总队司令部主管领导批准;跨总队、军、警种调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第三章选取

第十四条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选取士官的年度计划,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士官的选取条件:

(一)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五)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或学校培训的;

(六)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证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具有相应的心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十七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

书面申请。

(二)群众评议。由中队级单位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综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选取对象。

(四)机关考核。由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

(五)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正常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军队和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由送训单位办理。入士官学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官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级以上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四章培训

第二十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训练机构培训。预选士官(技术兵)的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取;专业技术复杂岗位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培训时间根据专业技术的复杂程度按照3至6个月安排。

义务兵进入士官学校学习,须经统一入学考试,学制一般为2年,毕业后,原则上应当服满第三期。根据需要,可优先晋升高级士官。

第二十一条预选士官(技术官)的培训由总队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也可由支队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由司令部牵头,司、政、后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训练机构具体负责施训。具体分工:(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训练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特别复杂的士官培训结象,由士官学校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以下训练机构承训。士官学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由总队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武警和地方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职士官的培训由支队级以上单位根据部队建设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的需要,有计划适时组织培训,以提高士官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

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员培训毕(结)业时,合格的发给毕(结)业证书。对中途退学的,退回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五章教育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相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二十七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的教育一般与义务兵同时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生。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

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它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三十一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士官不得调回“家门口”(按地、市、州、盟行政区域划分)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以上政治部门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5日16时50分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三章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六章军官退出现役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应当经过与其所任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专业技术院校培训。 优秀士兵经过院校培训,可以提拔为军官。 第九条经军队院校培训提拔军官不能满足需要时,平时可以挑选优秀士兵经过人民解放军总部指定的其他训练机构培训合格后提拔为军官,也可以招收军队以外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入伍,任命为军官;战时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章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一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

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流程

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幼儿教师需端正办班思想,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使幼儿在德、智、体、美等诸多方面和谐发展,为幼儿进入小学做好良好准备。 2、幼儿教师要热爱幼儿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幼儿专业知识和技能,能歌善舞,树立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生安全意识。 3、班级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幼儿的一日活动,坚持保教结合的原则,体、智、德育、美互相渗透,创设利用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心理环境、物质环境)。让幼儿情绪愉快,主动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提高自我服务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5、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 6、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7、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8、教育活动的内容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9、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

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10、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11、幼儿园的品行教育应以情感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12、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13、餐前不组织剧烈活动,为幼儿创设安静、愉快的进餐气氛,适用“午餐报告”的形式最大限度地引起幼儿的食欲。指导值日生发放餐具,指导幼儿正确使用餐具和收拾碗筷。进餐时,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做到细嚼慢咽,关心食欲不振和体弱幼儿。点心后用手帕擦嘴,饭后用正确的方法漱口、擦嘴、擦脸、擦手。 14、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独立建账,学前班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内部条件。 15、学前班的一切财产、物品不得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必须经学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如有损坏或遗失,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照价赔偿。 铁广小学附属幼儿园

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在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学院应结合产学合作教育机制,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完善和优化实践教学体系,以保证和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企合作,规范实践教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教育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加强学生基本实践技能的训练,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大对实践教学的投入,理顺管理体制,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通过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达到从业基本要求,最终实现顺利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教育观念的改革带动对实践教学的作用和地位的认同,按照实践教学活动的培养目标,结合专业特点,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要求,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相适应,注重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互相渗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动手能力,调整更新实践教学内容,营造一个有利于开展实践教学工作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和较强技能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企校合作办学和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通过这种实践教学体系的实施,使学生专业技能得到培养和锻炼,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提

高,成为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三、主要措施 全院必须充分认识实践教学工作对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性,树立实践育人的观点,要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切实抓好实践教学,由注重理论教学转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在全院营造一个良好的重视实践教学的氛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践教学顺利展开。各院(部)要大力加强对校企合作,实践教学的组织领导,对每一项环节都要做到有培训动员,有总结考核,把各项环节落到实处。 (一)构建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应该坚持高起点、有突破,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将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贯穿于实践教学体系之中,体现我院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的要求,按学生的认知规律,将实践教学活动的各环节——参观学习、课程实验、综合实训、综合水平测试、校外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组成一个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相对独立于理论教学的新体系。各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和考核办法。 (二)制定实践教学大纲,规范实践教学方案 实践教学大纲应对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目的要求、时间安排、教学形式和手段、教学所需设施条件、考核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实训内容,分别按实训项目制订出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大纲要注意各课程实训内容的优化配置,避免重复或脱节;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训比重,使实训课真正发挥培养学生实训、动手能力、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的作用。 (三)加强实训室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军衔制的发展】 为了加强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 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2月8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形式予以发布。 军衔制,军官军衔分为4等14级: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元帅;大将、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 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后来 又增加了准尉军衔。 1955年9月27日,授予元帅军衔 及勋章典礼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 举行,毛泽东主席亲自为朱德、彭德怀、 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 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等十元帅授衔。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将官军衔和勋章 典礼,周恩来总理为将官授衔。人民解放军首次授衔,共授予元帅10名、大将 10名、上将55名、中将175名、少将800名、校级军官3.2万名,尉 官49.8万名、准尉11.3万名。到1965年取消军衔制时止,共授予上将 57名、中将177名、少将1360名。 1965年5月22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消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的决定》,6月1日开始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军队建设的需要,1986年下半年,中央军委常务会议经多次讨论,决定实行新的 军衔制。 1988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央军委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军官军衔条例》。条例结合中国军 队新时期建设特点,规定军官军衔 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 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 11级,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9月14日,中央军委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授予上将军官军衔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向17位高级军官授予上将军衔。10月1日,人民解放军正式实施新的军衔制度,共授予将官军衔1452人、校官军衔18万人、尉官军衔40.5万人。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命令,发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989年1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官授衔仪式。在此之后,中央军委又先后举行了17次晋升上将军衔警衔仪式。 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现役军官军衔设3等10级,将官:1988年9月14日,中央军委在北京举行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上将军官军衔仪 式。 这是17位被授予上将军衔的军官在主席台上与大家见面。

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化教育改革,加强学校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教育教学是学校各项工作的核心,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办学理念的实践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基本原则: 1、全面管理的原则。 教育教学工作系统中的每一成员都要参加管理,也要接受管理;创造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每一环节都在管理之中。 2、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化原则。 教育和教学工作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质量要求,做到工作制度化,程序规范化,质量指标化。 3、程序化管理原则。 系统上坚持校长——主任——教研组——备课组(含班主任)——教师各自为一独立单元又逐级负责。每个层级的工作中都要坚持:计划——实施——检查——验收的基本程序。 4、及时总结经验处理教育教学事故的原则。 对经验要实事求是,及时善于总结;对教育教学事故要查明原因,及时补救,追究责任。 二、层级责任制度

1、校长:领导教育教学管理的全面工作。学期初下达年级和学科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质量指标,并提出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的基本措施。期中、期末主持教育教学质量分析会。在行政管理上直接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教导处:教导主任对校长负责并协助校长领导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政教处:督促检查班主任工作及德育工作情况,创新思维,勇于探索,改进工作在行政管理上对校长负责。 教务处:认真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建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编辑有关资料及填写成绩报告单。 3、教研(年级)组长: 督促指导本学科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按照教育教学发展需要和学校的阶段科研目标,制定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活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单元质量验收,检查单元教学措施执行情况并负责向主任报告,在学校行政的领导下开展科研工作,指导、收集、整理阶段性科研资料,做好书面总结。年级组长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年级组工作计划并认真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年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具体方案。 4、班主任:负责本班全部德育、学习管理工作。结合班级实际情况,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并认真实施。学习钻研教育教学,及时解决学生思想中存在的问题。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学习,协调本班任课教师的教学辅导,填写班级成绩汇总报告单。 5、任课教师:必须坚持教书育人的原则。关心所教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严禁体罚和变向体罚学生。及时向班主任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全面了解学

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强化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实践教学应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实习、实训、社会实践(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为达到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的目的,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制定此办法。 一、实验课 1、实验课可以巩固和验证所学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受到基本的科学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要培养学生正确地使用各种仪器、仪表,获得观察和测量数据,分析和处理实验结果,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2、实验课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内容包括:实验课题、教学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步骤和方法、实验预习和实验报告的要求。 3、单独设课的实验,应在开课前做好教材、实验指导书、仪器和设备的准备,保证按时开课。 4、实验成绩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未做实验或抄他人实验报告者,经教育后,令其重做或补做。 5、实验报告由教研室保管到学生毕业。 二、实习 实习是使学生对所学专业建立感性认识,并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 1、实习类型 认识实习:通过参观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初步了解所学专业的一般知识。了解各工种、各生产环节,在全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和衔接关系,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 生产实习:通过直接参加专业生产劳动,熟悉生产过程,了解主要生产环节和操作方法; 毕业实习:通过现场实习,形成感性认识再进一步调查研究,收集与课题有关的技术资料,奠定设计基础。 2、加强实习工作的领导,系(部)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安排相应指导教师和一名带队教师。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实习过程中的全面工作。 3、实习由系(部)制定实习计划,编写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包括:实习题目,组织领导,指导和带队教师名单,实习人数、时间、地点,实习要求,注意事项等。实习实施计划应于本学期开学初报学院审批。实习大纲包括:实习内容、教学要求和进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人军婚的相关规定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一、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 要内容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要内容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措施与原则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党组织严重违纪有2种处理措施:改组、解散; 3、5种情况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是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是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是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5种情况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是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是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是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是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二、“六大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1、“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是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二是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 三是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四是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五是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 六是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 七是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是违反民主集中制;二是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三是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 四是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3、“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是以权谋私行为;二是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三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四是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五是是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六是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七是权色交易等行为。 4、“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是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二是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三是侵占群众知情等行为 5、“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是党组织失职行为;二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三是失泄密行为;四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6、“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为了搞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素质、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行、依制度管理、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兄弟学校管理制度,特拟定我校规章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一、办学原则 1、办学方向:(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3)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课时,开齐课程,全体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做到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做到教育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2、学校坚持收好、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最大限度地改善办学条件,一切为教学服务。 3、领导及教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贪腐、挪用公款及公款请客。 4、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占学校财产为己有,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二、学校行政领导分工 校长刘和南,负责主持学校的所有工作,把握学校的全面性、方向性几学校的关键问题,决策学校的一切问题。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的各项管理。主管学校的财务,随时控制学校的财务开支、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会议。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含制定校产管理制度、实施校产登记、维修、以及损失赔偿登记,师生平安保险、工会、师生互助会、学校团组织、少先大队部的工作。师生的安全工作。 教导主任朱昌隆: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管理,课程设计,学生学籍,

班主任及教研组长的工作安排,安排各种业务培训、检查监督教研组工作,招生工作、教师的继教工作,普及教育,各种考试的安排,教师的填写年度综合报表,考勤统计按月出勤,收集整理学校的各种业务档案。 校长、教导主任,在明确分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互相配合,经常交换意见,真诚相待,充分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 三、值星、值日的职责 1、值星领导的职责 监督值日教师,值日班级每天的值日情况,一经发现违章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每学期出现两次,学校记录归档,值星领导失职的加倍处罚(特殊情况除外)。每周的值日教师各天将校务日志如实填写交值星领导签字方有效,隐瞒不填的一经查出加倍执行值日教师。处理当周校内的一切事务及突发事件。组织周一升旗,按排少先队国旗下讲话,总结上周教学情况和本周工作安排。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京中教字[2006]111号 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近年来,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逐步完善了包括实验、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与设计等环节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为加强我校实践教学建设,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学校对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只对实习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与设计等环节近年来已作了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另见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习教学是本科阶段实践性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实习,学生应学会运用基础理论和临床专业知识,掌握中医辨证论治的方法,建立正确的临床思维,熟练掌握各临床专业学科的操作技能。 第二条实习教学的目标是使学生系统掌握中医临床基础理论和临床诊疗技能,具备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独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能力,并提高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实习的形式包括:课间见习、集中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形式。 第二章实习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实习教学采用学校、院系(医院)二级管理的模式,并要求各单位之间加强分工与协作。 第五条学校宏观层面的实习管理由教学管理处负责,包括对实习教学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宏观协调;制订实习管理办法和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规划;对院系实习教学及管理进行检查评估,组织全校实习教学的经验交流和总结等。

第六条院系(医院)负责执行学校实习教学的规定和实习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1.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指导教师,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做好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并进行安全教育。 2.在实习过程中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等。 3.根据医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实习出科考核、临床技能考核、毕业考核,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各个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4.开展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三章实习指导教师的遴选和职责 第七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临床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八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熟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拟订科室实习计划,并认真贯彻执行。 2.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严格按实习大纲的要求组织学生的实习工作,精心传授业务知识,认真完成带教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3.业务技术全面,医疗操作规范,基础理论扎实,重视学生“三基”训练,注重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对学生既严格要求、认真把关,又做到放手不放眼,认真批改学生门诊试诊单、病历、实习日志等。 4.认真做好学生出科考试,实事求是地填写学生出科考评表。 5.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批评教育,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章对学生实习的要求 第九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接受医院的领导和管理,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业务课辅导及其它有意活动。 第十条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参加门诊,分管病床,认真做好医疗文件的书写,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各种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按照实习计划要求,按时完成实习任务,不无故旷课,因故未能完成实习计划,要主动及时补习,并认真遵守有关实习工作的各种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五、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第(三)项修改为:“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第(四)项修改为:“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七、第九条修改为:“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试行)明确教师职责 教师学习《城关区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学校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教师作为教育教学的管理者必须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保障每个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学习需要,发展需要,要为每一个孩子的终身发展服务。 实施细则 一、备课制度 语数教师进行半电子备课实验,兼职课程可全部进行电子备课。专职教师一律手写备课。 (一)通读教材备课制度 1、备课时教师要认真学习《课程标准》,认真钻研教材,全面掌握教材的编排意图。在通读本册教材的基础上,明确本册教学内容在本学科教材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每单元的内容与其它单元以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做好教材的整合与补充,以便更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 2、备课必须对总的教学内容、目标,重点、难点,学生学情,教学措施进行分析、明确各项目内容。对学期课时进行安排,列出教学进度。 3、年级备课中的总目标、要求等项目在平行班老师共同商议下统一制定。各班老师再根据自己班情、学情进行个体分析,写出教育教学措施,体现班级特色,达到学生全面发展,个性成长的目的。 4、根据教情、班情、学情制定课题或教研专题。 (二)单元及课时备课制度

1、单元备课中要分析本单元教材内容、目标,教学重、难点,单元课时量安排。 2、每课备课教案中要有对本课的教学目标、教学重点和难点的具体分析,依据教材内容确定重点和难点是否分列。本科教材的课时安排。 3、每课时教案要依据本课时的教学内容制定相应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采取用的教学用具等内容。 4、备课中要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选择教学方法一要因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对象而定;二要符合教学规律,依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依据学科特点和学习内容来定。 5、备课教案要以学定教。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制定相应程度的教学设计。备课教案应积极改革、创新,尽量体现教师的个人教学风格,不可过空、过大,严禁“形式教案”“套路教案”。 6、备课时结合自己的研究课题(专题)制定相应教学措施,从细微处着眼,做到围绕教育教学进行教科研活动,教学问题为专题服务,专题为课题服务。 7、备课中要体现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能够帮助学生在教学实践活动中总结、提炼学习方法,并能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中去。 8、备课中要体现对学生的关注。能够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设计教学过程,有针对性地提高优秀学生的学习能力,帮助学困生成长,做到面向全体教学,使每个学生每堂课都有收获。

本科实践教学基本工作规范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科实践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学校办学特色,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实践教学包含:课程内的实验课;教学计划内独立设置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一方面应引导学生通过对各种科学问题、工程问题和社会问题的亲自体验与验证,加深对各种问题的认识与理解;另一方面应努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各类专业的实践教学必须以理科贴近科学研究、工科贴近工程实际、人文社科贴近社会实践为指导思想。 第四条各学院(课部)应参照本规范并结合本学院(课部)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制定(修订)各类实践教学管理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实践教学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学校、学院(课部)两级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代表学校负责全校实践教学的宏观管理,履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障的职责;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各类实践教学仪器设备保障,后勤保障处负责周口店、秦皇岛和秭归实践教学基地的后勤保障。 第七条学院(课部)是执行各类实践教学工作的主体,具有设计安排各种实践教学环节、组织实施实践教学过程的权利,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标的责任。 第八条各学院(课部)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和实践教学的特点,全面、系统、科学的规划设计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规划设计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制定,由教务处统一规范管理。

第九条各学院(课部)必须明确各类实践教学的教学目标,制定完整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或实习指导书,配备称职和充足的指导教师,选择合适的实践场所。各种实践教学的内容应符合各专业培养目标中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各种实践教学大纲或实习指导书须经学院学术性组织审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教学主管部门、各学院(课部)、教师和管理人员都必须共同维护实践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和开展实践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或者增减变化的,需经学院(课部)组织论证,商教务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执行。 第十一条在不改变实践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学院(课部)可将教学改革与科技成果、新技术方法融入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内容,经学院(课部)学术性组织认定、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和系(室、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即可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所在学院(课部)是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学生实习安排、安全与保密教育等工作;实习前应组织实习动员,宣讲实习目的、实习计划、相关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各学院(课部)必须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二级督导机制,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学院(课部)领导和学院(课部)教学督导每学期应对开出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载。 第三章实验 第十四条实验课程可分为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实验教学按课程开设方式可分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项目体系一般应包括必做项目、限选项目、课外开放项目;实验项目类型可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和探究性实验。 第十五条实验课程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设置,结合学生应掌握和达到的实验技术和知识的要求,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并按照认知——验证(基础)——综合——设

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搞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素质、教学业务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行、依制度管理、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目标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照其它兄弟学校管理制度,特拟定我校规章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一、办学原则 1、办学方向:(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3)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课时,开齐课程,全体教职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做到外树形象,内强素质。做到教育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2、学校坚持收好、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最大限度地改善办学条件,一切为教学服务。 3、领导及教职工不能以任何借口贪污、挪用公款及公款请客。 4、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占学校财产为己有,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二、学校行政领导分工 校长刘和南,负责主持学校的所有工作,把握学校的全面性、方向性几学校的关键问题,决策学校的一切问题。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的各项管理。主管学校的财务,随时控制学校的财务开支、定期召开校务公开会议。负责学校的校产管理,含制定校产管理制度、实施校产登记、维修、以及损失赔偿登记,师生平安保险、工会、师生互助会、学校团组织、少先大队部的工作。师生的安全工作。 教导主任朱昌隆: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管理,课程设计,学生学籍,班主任及教研组长的工作安排,安排各种业务培训、检查监督教研组工作,招生工作、教师的继教工作,普及教育,各种考试的安排,教师的填写年度综合报表,考勤统计按月出勤,收集整理学校的各种业务档案。 校长、教导主任,在明确分管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互相配合,经常交换意见,真诚相待,充分发挥领导的职能作用。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我院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手段与有效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践教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现场观察社会调查实际操作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环节等提高岗位职业技能,进一步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励学生的敬业和创业精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素质。 第三条实践教学内容包括认识实习岗位(单项)技能训练课程实训综合技能训练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 其中,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二章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实践教学实行院系两级领导与管理。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学院实践教学发展规划,对全院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检查实践教学计划的落实。

学院职责:建立和完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实践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汇总各系学期授课计划;负责实践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控;组织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各系在系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系实践教学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系主任是实践教学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教学系职责:建立健全本系实践教学组织与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制订完善并实施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训指导书顶岗实习手册实践课程质量标准和考核标准等实践教学文件;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认真检查各实践环节,健全完善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和质量的稳步提高;组织落实各实践课程指导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训指导教师队伍;落实本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实践教学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实践教学文件第六条实践教学文件是指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课程标准和考核标准)实训(实习)指导书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手册学生顶岗实习教师手册等。 第七条制订实践教学计划必须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职业岗位要求和工作过程导向要求。 原则上理工科类实践课时要占总课时%及以上文经类比例为%及以上,并至少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

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精编版

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精编 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一、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1、行政人员工作纪律 2、行政值日职责及纪律 3、教职工工作纪律 4、教师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5、教师住校办公 6、教研组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 7、教务员广播员岗位责任制 8、请假制度 9、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10、目标管理考评及评奖评优办法 11、教学质量评价及奖罚方案 12、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二、班级、学生管理制度 1、班主任岗位责任制 2、班级管理考评细则 3、示范班条例 4、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训练方案 5、校规十条 三、后勤管理制度 1、寝室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2、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3、收发员岗位责任制 4、校产管理及赔偿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 6、图书管理制度 7、仪器管理制度 8、体育器材管理制度 9、学校环境卫生制度 10、住校生管理制度 11、食堂生活管理制度 12、就餐管理制度 柏煤完小行政人员工作纪律 一、指挥有力,结构合理,职能明确,保守秘密,运转优化。 二、刚性化维护组织原则,思想不通,组织服从,一级对一级负责,不踢皮球,不推卸责任,敢于碰硬,善于碰硬,大胆拍板。 三、以身作则,率先带头,事事走在教师的前列,大胆提出“向我看齐”。 四、有事离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会、出差主动通气。 五、以大局为重,讲党性,讲原则,不上交矛盾,不互相扯皮,不搞内讧,事前多商量,事中敢敲定,事后多汇报。 六、凡事讲究程序,不越级汇报,老师有事先找部门,部门再找主管副校长,最后找校长。 七、关心爱护全体教职员工。 柏煤完小行政值日职责及纪律

有关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意见整理及问题解答

有关实践教学管理文件的意见整理及问题解答 按照2010年12月2日教学工作协调会要求,各系已按时将《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关于实验(实训)指导书编印的指导意见》、《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实验(训)报告书写与批改规范》、《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关于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研究创新性实验类型认定意见》、《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实习教学实施细则》及《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教师社会实践实施办法》等5项管理制度的讨论意见和建议提交到我部,经反复、认真阅看,已将有关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吸收,对各系存在的疑问以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解答情况如下: 一、关于实验(实训)指导书编印的指导意见 1.实验指导书编写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标准)不合理,导致报酬太低。(管理系人力、会计专业以及电信系) 解答(个人建议):1、提高课酬标准(60元/学时)2、提高计算标准(降低每学时的编写字数,如学时数=指导书字数/2800字) 2.实验指导书编写工作量的课酬标准较低(46元/学时),建议按100元/学时计算。(管理系) 解答: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是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有一定的创新成分,但过大提高课酬标准没有依据,何况出创新部分的价值在实验课课酬系数中有所体现。46元/学时是专职讲师课酬标准的基准档,我们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按照53元/学时(专职副教授课酬标准基准档) 3.实验指导书称呼问题,环生系建议改称呼为“XXX实验”。(环生系)解答:经参考其他高校的称呼方式,一般为“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是专业课程实验(实训)部分的指导、参考类书籍,因大多数专业的实验课是专业课程中的一部分,所以书名改称呼为“XXX实验”反而不准确,与环生系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在课程性质和教学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4.实验指导书编写原则与要求的第7条中要求反映学生小组的分组情况,因指导书一般用2届以上,无法明确小组情况。(环生系) 解答:“学生小组的分组情况”是指学生分组的大致人数,不是学生姓名。 5.“若因教研室变更或停止使用造成的积压费用由相关教研室承担”不合理,环生系建议因外在(学院)的政策、教改等因素造成的变更和停用,不应由教研室承担。(环生系) 解答:同意环生系观点 个人建议: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印刷,两年时间较长,容易导致书籍破旧、发霉。 6.实验指导书编写原则与要求中的第8条“在实际操作时导致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编写者相关责任”因有个界定。 解答:同意电信系建议,现修改为“在实际操作时因指导书内容(操作要求、流程等)有误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应追究编写者相关责任。 7.其他事项中的第2条“销售单价=(印刷费+编写酬金)/书本数”,是否应按印刷册数付酬金更合理。(电信系) 解答:显然不是按印刷册数付酬金,教师编写工作量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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