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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文学艺术论文发表法律论文发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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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首先应当以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等基本原则为出发点。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既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又要保护已经形成的作品,相应地,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以及作品的权利主体均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对权利的行使必须予以一定的限制,否则,将会妨碍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著作权;行使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时至今日,相关的规定仍未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是许多国家著作权法乃至国际著作权公约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具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文学艺术论文发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wxyslwfb/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民间艺人的陆续去世,一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纠纷日益凸现(如《乌苏里船歌》涉嫌侵权案)。因此,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和发展在当前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繁荣和发展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它虽有强大的艺术生命力,但在传承过程中也容易变异,甚至因失传而导致消亡。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当以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可以赋予收集、整理、改编、翻译、注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者以及记忆、背诵和传播作品的民间艺人、民间歌手相应的权利,使他们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激发他们创作和传承的热情,弘扬民族文化。

(二)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当利用的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体现了“人民的智慧,人民的知识”,任何个人均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所有者。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应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原则做出一些特殊规定,防止权利主体任意处分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同时,对国内个人或组织使用原生作品进行创作,应当规定相应的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当利用,避免发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垄断。

(三)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立法的基本目的。到目前为止,已有约50个左右的国家在其版权法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些地区性的版权条约和国际版权公约也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作了规定。虽然著作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随着国际版权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许多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他国,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要加强国际著作权方面的协调,促使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与国际著作权保护水平基本一致。汉语文学论文发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hywxlwfb/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后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目的在于平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著作权贸易,弘扬民族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版权公约虽然对保护对象的文字表述不尽相同,但基本的内涵是相同的。而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下的定义,在概念的外延上差异却很大。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的《班吉协定》中认为,民间文化包括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

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具体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的民间传说、艺术风格或艺术新产品、宗教传统仪式、科学知识及作品以及技术及作品等。

《班吉协定》把民间文学的范围划得很宽泛,甚至将技术知识等一些不可能用版权法保护的内容也规定在内。而特利尼达和多巴哥的《民间文学保护法》则将民间文学的范围划得较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则把民间文学作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受保护范围的规定之间尚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的内容,有些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如技术等;有些则不需要用版权法来保护,如科学知识,他们属于公有领域。在我国,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没有出台,因此,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受保护范围亦无共识。

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用口头语言表现和传播的,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创作和流传过程中,不仅渗入了无数唱述者的思想、情感和艺术才能,甚至也包括听众反映的意见和情趣在内,因而体现了集体性;在传播过程中,由于受时间、地域、民族和传播者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而容易变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是由某个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构成民族文化遗产基础的音乐、戏剧、故事、舞蹈、装饰艺术等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作品,比如西北“花儿”悠扬的曲调、河北“杨柳青年画”独特的艺术风格等等。毕业论文发表格式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bylwfabiao/

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虽然不完全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必备要件,但却具有口头性、集体性、变异性和传统性的一般特征,它们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和传承的源泉,是民族文化之魂,是真正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不对其进行保护,一方面,可能造成民间文学艺术的失传,另一方面特别容易被人随意利用,甚至歪曲、篡改,影响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中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源,应当首先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实践中人们常见的是已经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条件的民间文艺作品(即已知作者或虽不知作者但已经出版的作品),包括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的作品,如根据民间曲调整理或改编的民歌、根据民间传说整理或记录的民间故事等等。

它们是由著作权法保护还是由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保护尚存争议。这些作品是民间艺人或有关组织搜集、整理、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派生作品),没有原生作品即没有派生作品,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的某些权利必然要受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限制。如果这些作品仅仅由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主体可任意处分作品,可能损害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它们也应当被列入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受著作权法和特别法的双重保护。

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权利主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权利人应当依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尤其是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民族和国家的利益。

文学艺术创作时常用的民间素材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看这种素材的内容。民间素材是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原始材料,如果这种素材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表明其已经形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待。他人使用这种“素材”创作出作品时应当履行特定的义务,否则即为侵权。当它仅仅是一些零星或零乱的原始材料时,仅是民间素材,应不受特别法的保护。对民间素材从属性上进行界定,既有利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也可以鼓励人们自由创作。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的,在作品的创作和流传过程中,不仅渗入了无数唱述者的

思想、情感、想象和艺术才能,甚至也包括听众反映的意见和情趣在内。因此,作品的作者是无法确定的。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集合了各民族集体智慧的文化遗产,已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重要的知识产权。对这种作品的保护,不只关系到某个人或某个团体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只能由国家作为整体著作权的所有者。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只能对原生作品,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享有整体著作权。已经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派生作品)是民间艺人等传承人搜集、整理、改编、翻译、注释原生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实践中我们所能见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绝大多数都是派生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情况,这部分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可以成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其权利应当受著作权法的特别法的保护。

民间艺人、民间歌手等传承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存和传播起着关键的、决定性的作用。他们通过不断搜集,集思广益,不断进行充实和艺术加工,使民族文化的精华得以流传和发扬。但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参与,是在深厚的民间传统基础之上的,是集体智慧同个人才能的结合,因此,他们不能成为原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不能对原生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可以成为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享有派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发表论文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lwfabiao/

四、权利主体的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客体,其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国家作为其权利主体时只能享有著作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自它形成后就受到人们不断的充实和艺术加工,有些甚至妇孺皆知,喜闻乐见,它是自然地公之于众的,这也正是其能够不断传承下来的原因。因此,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存在发表权的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体的作者无法确定,而署名权只能是真正的作者(包括视为作者)才有资格享有。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出于对这类特殊智力成果保护的总体考虑,它不是作品真正的作者(包括视为作者),故无法行使署名权。

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比较固定的艺术形式或风格,体现了无数人的智力劳动,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对其修改。国家作为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主体,当然享有修改权,但它与著作权人对普通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在内容上是不同的,国家享有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修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这是国家享有整体著作权的主要内容之一。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过程中容易变异,这是它固有的属性。国家应当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的权利,从而保持民间文学艺术的纯洁性。综上,国家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体著作权时,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在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两个方面。

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同时还对原生作品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由于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是针对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言,对不具备作品条件的原生作品,无法行使上述权利,故国家不享有上述财产权利。但国家可以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国家可以授权或许可国外的组织或个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促进我国著作权贸易的发展。

在民间文学艺术的流传过程中,传承人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为了鼓励他们进行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应当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由于派生作品已经具备了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条件,因

此,其权利人享有派生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同时也享有派生作品的使用权(复制、表演、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权利)和获得报酬权。

有观点认为,民间艺人、民间歌手等传承人借助于自身的智慧、能力和技艺保存和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赋予他们传播者权。但是,传承人记忆、背诵和传播作品体现了较强的独创性,他们所付出的艰辛的智力劳动,远非著作权法上的传播者所能及,他们应当享有相应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样可以鼓励他们从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有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和繁荣。文章由:126论文发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 网整理提供。

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行使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行使著作权,应当以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繁荣和发展为基本原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极为珍贵的文化资源,人们只有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才能创作出作品。

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应当对国家享有的整体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如可以将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改编、翻译、注释等再创作视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即允许国内的个人或组织自由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而不必征得国家的同意,也不必向国家支付报酬。但这种使用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并应当注明来源出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既珍贵又脆弱的智力成果,如果不及时进行开发和挖掘,有可能导致消亡。正是由于艺术家的智力劳动,才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得以发扬光大。以王洛宾、雷振邦为例,他们根据民歌改编的《在那遥远的地方》、《天山上的红花》等歌曲,已成为中外民族音乐中的经典作品。因此,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便于他人进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符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各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它既是集体的,又是民族的。因此,国家无权将其整体著作权转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可转让性对于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派生作品的权利主体来说,虽然他可以享有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但由于派生作品是依据原生作品创作而来,因此,其权利必然要受到原生作品权利主体的限制。从一般意义上讲,为了促进国际著作权贸易的发展,著作权人可以享有作品的转让权。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可转让性和民族性又决定了应当对派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为了保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应当规定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得将作品向国外的组织或个人转让,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类似“买断民歌”事件的发生。此外,也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对派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当利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文章由:126论文发表https://www.wendangku.net/doc/ae13138046.html, 网整理提供。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14年3月20日在伯尔尼补充完备, 1928年6月2日在罗马修订, 1948年6月26日在布鲁塞尔修订,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 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 1979年10月2日更改

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 和艺术 作品所享权利地愿望和鼓舞,承认一九六七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地修订会议工 作的重 要性,决定修订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公约文本但不更动该公约文本第一至二 十条和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交验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公约的国家为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结成一个同盟。 第二条 1.“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 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小册子和其他文学作品;讲课、演讲、 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配词 或未配词的乐曲;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 用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 立体品。 2.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种类得作品如 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便不受保护。 3.翻译、改编、乐曲改编以及对文学或艺术作品得其他变动应得到与原作 同等得保护,但不得损害原作得版权。 4.本同盟各成员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得官方文件以及这些文件得正 式译本得保护由其国内立法确定。 5.文学或艺术作品得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材料得选择和 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得,应得到相应得、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得版权得保护。 6.本条所提到得作品在本同盟所有成员国内享受保护。次种保护系为作者 及其权利继承人得利益而行使。 7.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得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 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得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 立体设计受到保护得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 计得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 术作品得到保护。 8.本公约得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得社会新闻。 第二条之二 1.政治演说和诉讼过程中发言得言论是否全部或部分地排除于上条提供得 保护之外,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得范围。 2.公开发表得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得作品,如为新闻报道得目的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 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 1、内容上的文艺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 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 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①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doc

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亟须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其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是该领域当今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通过对版权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的客观比较可见,其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仅有具体保护路径之别。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客体、保护目的、保护方式等诸多方面与传统版权客体具有较大差异,特殊权利保护模式能够更为充分地体现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需求,为较优选择。此外,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制度中应当融入公法性质的保护手段,并整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保护方式,以求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全面保护。 [关键词]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特殊权利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民间文学艺术(TCES/EoFs)是人类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各个民族赖以彰显其个性的最重要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关系到各个不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也关系到国家文化凝聚力的形成和延续。遗憾的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至今都存在着关于权利性质、权利主体、保护模式等方面的争议,遑论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了。其中,法律保护模式问题不仅直接影响

国家的立法,而且关涉其他争议问题的解决。有鉴于此,笔者将从分析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点入手,提出有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立法建议。 一、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分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界定是一个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间文学艺术有几个十分相似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几个概念分别在不同的法律文件或场合出现,各有所指。“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规范性解释,首先出现在197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以下简称《突尼斯示范法》)中。《突尼斯示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①从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实际上指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即包含着“民间文学”这一特定要素的一种作品。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突尼斯示范法》将其归入版权范畴内进行保护。1977年《关于建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以下简称班吉协定)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了界定。其附件7第4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技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作品。这是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最为宽泛的规范

《文艺作品演播》课程教学大纲

《文艺作品演播》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29883 课程名称:文艺作品演播 英文名称:Broadcasting of Literary and Art Works 课程类别:必修课 学时:54学时 学分:2学分 适用对象: 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专业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普通话语音与播音发声》《播音创作基础》 二、课程简介 《文艺作品演播》课程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也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重要课程。本课程立足我国播音与主持艺术工作的实际,同时借鉴新闻传播学的相关规律以及语言学和艺术学的相关知识,以有声语言表达为核心,以文艺作品的播读训练为主要方式,主要介绍诗歌、散文、寓言故事、小说、广播剧、影视剧配音等。本课程能够为学生提供较为全面、系统的文艺类作品的演播技巧,为学生自如进行播音主持艺术创作创造条件。 【英文课程简介】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文艺作品演播》课程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也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重要课程。本课程旨在通过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使学生掌握文艺作品演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律,了解广播电视文艺作品演播创作的内涵和特点,掌握并熟练运用有声语言表达的各类技巧,达到对各类不同稿件的理解把握能力有所提高,准确、鲜明、生动地传达出不同文艺类稿件的精神实质。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文艺作品演播理论概述 (一)目的与要求 1.熟悉广播文艺作品演播的内涵。 3.掌握文艺作品演播的语言特点。 (二)教学内容 第一节对文艺作品演播的认识 1.文艺作品演播的概念 2.文艺作品演播的特征 (1)形象感更强 (2)情感性更强 (3)更具生动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及其特征 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 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2)乐器;⑶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是创作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

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具体的作者。表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某个说唱人、舞蹈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例如,黄南藏族自治州同红县土族聚居的年都乎村有一种“於菟”舞。 “於菟”是春秋战国时期楚人对虎的称谓,从“於菟”舞里可以依稀 看到两千多年前楚人祭祀山神舞蹈的情形。“於菟”舞在年都乎村口教身授,代代相传,每年农历11月20日祭山神的时候,村民们都表演“於菟”舞。可以说,年都乎村视为“於菟”舞的作者,饰“於菟”的村民是“於菟”舞的表演者。 第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属于创作、保存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社会群体。例如,广西宁明县的山崖上,有一组蛙状人群舞蹈的岩画,它是两千多年前祭祀舞的阵式图,而今天娥县的蚂*3舞正是岩画中舞蹈的再现。蚂*3舞作为一种舞蹈作品,它的权利属于天娥县表演蚂*3舞的村落。 第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保护,不受时效的限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修改权永远由创作、保存该作品的社会群体享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财产权亦不存在保护期间。对此,突尼斯样板法认为, 民间作品是共同创作的作品,总有尚未去世的作者存在,因此,对民间作品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在传统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即使营利使用,也不需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如艺人演唱《格萨尔王传》,无需经许可,无需向藏民族付酬。

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目录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1)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1)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1) (三)发展过程中的延续性 (2) (四)所彰显的是一个群体的文化 (2)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2)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2)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2)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3)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对策 (3) (一)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3)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内容 (4) (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改编者的权益 (4) (四)无期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4) (五)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5) 参考文献 (6)

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了探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策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推定是由某一民族创作的,经世代流传,不断发展完善,并构成民族文化遗产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它反映的是一个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如神话、传说、民间戏曲、民间手工艺等。它是一个民族珍贵的文化瑰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 年代末70年代初。早在1990年我国颁布著作权法时,就明确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保护方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仍未公布。近年来,虽然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如火如荼,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一探讨。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征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是一区域内的群体世世代代积累、创作的,这类权利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又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民族居住的某一个部落、村寨,还可以是民族或部落、村寨的若干代人。 (二)产生分布的民族区域性 一般来讲,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专属于某一民族、某一区域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而不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它直接受到所属群体的生产、生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简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案例为例,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结合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包括:非洲国家、英国、澳大利亚的实践做法,得出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建议:确定权利主体,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规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邻接权人的权利义务。 论文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

民间文学的艺术特征

浅谈《巧女故事》的艺术魅力 【摘要】:德国作家马克斯?韦伯说:“科学的研究领域不以“事物 ..”的“实际”联 系为依据,而是以“问题 ..”的“思想 ..”联系为依据。凡在以新方法探索新问题并且揭示意义重大的新观点的真理借此而被发现的地方,一门新的“科学”就形成了。” [1](p19)而我则认为民间文学就是这样一门新的“科学”,民间故事是广大民众创作并传承的反映人类社会生活以及民众理想愿望的口头文学作品。在我国民间,各地民众对讲述民间故事有各种称呼,如“讲瞎话”、“讲古”、“讲经”、“说白话”、“摆龙门阵”等等,那么现在我就浅谈一下《巧女故事》艺术魅力的理解。 【关键词】:故事情节;丰富想象;情节程式化;艺术魅力;叙事艺术 在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学宝库中,巧女的故事是封建社会劳动人民的创作。早在晋人裴启所撰的《语林》中,已经记录了两则巧妇能言善辩而压倒文人的故事(原书已佚,见《北堂书钞》卷一三七、《艺文类聚》卷二十五引)。从巧女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民间故事的无穷的艺术魅力。 《巧女故事》体现我国民间故事非凡艺术魅力有哪些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论述。 一、传奇的故事情节 (一)、从故事情节来看,《巧女故事》讲的是一个名叫张古老的老头儿为自己第四个儿子找媳妇的故事,故事一开头指明了张古老其他三个儿子跟儿媳都不大灵活,随后就说张古老想要找一个聪明的姑娘做四媳妇来帮自己管理家事。于是他就想了个巧妙的法子让三个儿媳回娘家探亲,告诉她们说:“大媳妇住三五天,二媳妇住七八天,三媳妇住十五天。三个人要一同去一同回来。”[2](p476)要三个媳妇带东西孝敬他,他说:“大媳妇替我带一只红心萝卜回来;二媳妇替我带一只纸包火回来;三媳妇替我带一只没有脚的团鱼回来。”[2](p476)三个媳妇没想太多就答应了,可是后来才发现她们没法做到公公要求的事就大哭起来,正好遇到巧女就把张老古要的东西告诉了他那三个媳妇,结果到他的三个媳妇返家时,真的带回了他想要的东西,并且是一块回来的。张老古就纳闷他的媳妇们没那么聪明怎么会知道她想要的呢,于是就问他的三个媳妇知道真相后,就这样把巧女说给了四儿子。 就上述的故事情节而言则充满着很大的偶然性、传奇性和戏剧性,新巧奇妙。俗话说“无巧不成书”,而这句话里包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民间故事的奇巧就在巧女故事中得以体现,就在张老古三个儿媳妇遇到困难而无计可施时,碰巧就遇到巧女从此经过,便是故事得到进步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中华文化瑰宝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丰富性、时代性、特色性根植于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生活之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时,伴随着文化产业的崛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其特有的优势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然而,21世纪以来,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全球强势文化的压制和摧残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全球化、公占化、商品化,严重的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迫在眉睫。从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当从其立法尝试和实施现状来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和意义入手,综合研究和对比了国内外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和方式,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和基本特征,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尝试和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构建与完善策略,从现行法律完善和特别法构建两个方面,综合分析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和原则、范围和内容、归属和继承、设计与维护,希望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意义,从而更好的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昌盛。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知识产权;法律完善

Abstract Chinese culture, has a long history, profound,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treasures, with its richness, times, characteristic roots with Chinese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life, has a strong vitality. At the same time, along with the rise of cultural industries,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by its unique advantage has created a huge economic and social value. Since the 21st century, however, the legal disputes about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under the suppression and destruction of strong global cultur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by globalization, and accounted for, the commercialization,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iversity and richnes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the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s imminent. Legal protection for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in China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ur country's copyright law, trademark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restrict, when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to try and implemen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 still has certain problem, therefore, in this paper,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comprehensive study and contras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 protection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works at home and abroad experience and mode, according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alyzed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China's legislation to try and protect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us put forward the our country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of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from the current law and special law to build two aspects,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works the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and inheritance, scope and content, design and maintenance, to the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intenance vb.it has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cultural industry and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学生于艳 指导教师罗良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立法滞后的现状威胁着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以及国家、民族长久以来积聚的文化瑰宝。历史和时政分析证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性。著作权保护是现行法律保护的主要手段,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也是多层次的。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传承人等相关主体则依其付出的劳动的性质获得相应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同时应当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构建相应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断进行探索和健全。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著作权内容;保护机制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Folklore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YU Y an Tutor LUO Liang Abstract:The current situation that the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lag behind is threatening the diversification of the cultural treas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for a long period form all nations.The history proved that the folklore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work that belong to the copyright.The protection of the chief medium in the light of law.The chief part of this right is also various.It’s certain that the group which creat folklore are the chief part.Others who pay out labour can receive relevant rights.It should to set up special protection mechanism and amend it continually. Key Words: folklore;the chief part of the right;the content of the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的“works of folklore”、“expressions of folklore”或“folklore”等。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它作为人类创作的一类特殊的智力成果受到版权保护始于上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目前,各国的“folklore”尚未有人们普遍认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也很不健全。立法的滞后性在鲜明的争议案件中尤为突显。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在悠久的历史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民族文化。然而,目前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同样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和外延、其权利的内容与行使主体、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方法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上的保护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法考真题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doc

法考真题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44题(2017-1-44) 甲国人迈克在甲国出版著作《希望之路》后25天内,又在乙国出版了该作品,乙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甲国不是。依该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希望之路》首先在非缔约国出版,不能在缔约国享受国民待遇 B.迈克在甲国出版《希望之路》后25天内在乙国出版,仍然具有缔约国的作品国籍 C.乙国依国民待遇为该作品提供的保护需要迈克履行相应的手续 D.乙国对该作品的保护有赖于其在甲国是否受保护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依据《伯尔尼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国民包括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两类情况。作品国籍针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 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即应自动予以保护。 选项D错误。《伯尔尼公约》的版权独立性原则体现为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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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才中散文朗诵重音技巧教学

口才中散文朗诵重音技巧教学 【课前热身】 听故事说梗概:先朗读一个故事,然后用尽可能少的语言说出故事梗概。 小提示:语言简练、结构完整、故事要素齐全。 【学习目标】 1.熟知重音的表达技巧; 2.掌握重音的表达技巧,学会合理地处理重音; 3.熟练运用重音表达技巧进行散文的朗诵。 【情境导入】 张霞在广播电台《我爱广播剧》节目实习,喜爱文艺作品演播的她对这档《我爱广播剧》节目非常感兴趣。有一天,节目当中需要一个扮演狐狸的角色,张霞主动要求尝试,她认真熟悉了稿件,将稿件中需要强调的重音一一标注出来,当她录制完节目之后,大家对她塑造的人物角色表示赞赏。 重音的表达是多种多样的,张霞正是掌握了狐狸这一角色狡诈、阴险的特点,正确地设置了重音,才为听众提供了作品所应有的别样的审美目的。那么重音的表达有什么技巧呢? 【重点解析】 重音的表达技巧: 1.综合利用多种语音手段。重音的构成主要是音长和音高,音强也起一定作用。重音是音长、音高和音强相互叠加的结果。重音处,速度稍慢,声音稍高,音强也适当变化。另外,停顿也是突出重音的重要手段。 如:“这许多书里头,八这本八我最喜欢。”除了把“这”这个音节拖长、提高和稍稍加强之外,还在“这本”前后略作停顿,这就把重音突显出来了。 2.注意情感,用语气来带。重音是构成语气的重要因素,语气随情感而变化,重音的表达也要相应变化,有时重些,有时轻些。一般来说,表示坚定、果敢、豪迈、庄重、粗暴、愤怒、激动等情感的重音,常常读得重些;表示幸福、温暖、欣慰、体贴、怀念、谦和、沉静、忧伤等情感的重音,常常读得轻些。总之,随着感情走,用语气自然带出。 3.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主要重音与次要重音的关系,一是重音与非重音的关系。要注意全篇重音的分布,善于抓住和突出那些最能体现作品精神实质的主要重音,让它们像粒粒珍珠闪闪发光,用它们来带动其他的。次要重音读清楚就可以了,切不可见了重音就强调,平均用力,主次不分。重音与非重音也是一样,重音处多用点力,非重音处少用点力,否则,都是一个劲儿,那就无所谓重音了。 4.克服习惯重音。不注意言语目的,完全是按照个人的习惯来读,这种重音表达是不准确的,甚至会破坏语意,要注意克服。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 据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突尼斯通过的《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样板版权法》中对民间文学艺术的解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指在某一国家领土范围内可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落创作的、代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之基本组成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摘自: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集体性、传承性、地域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法律制度 自20 世纪60 年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提上议程。中国期刊论文《伯尔尼公约》第15 条第4 款规定了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虽没有明确提出民间文学艺术,而是当做一类特殊作品。1976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 年,又正式通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性特别条款》。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 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三、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 我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间文学艺术更是丰富多彩,这些民间文学艺术都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间文学艺术面临巨大的危机。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出现断层。虽然近几年我国掀起了一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热,但与此同时这些优秀的文化遗产也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无人,面临失传危机。肩负着传承责任的继承人们,有很多都舍弃了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择了科技替代物。 ( 二) 民间文学艺术缺失法律保护。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法律法规。1990 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 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最权威学术论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通过了解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及法律保护的现状等问题,可以为其日后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建议。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

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宗教信仰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

有声语言艺术创作及传播效果探索

有声语言艺术创作及传播效果探索 作者:陈思雨刘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传播科学与艺术学院 在广播影视艺术传播中,艺术信息的构成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品所传达的艺术形象要通过一定的物质材料呈现出来,并且以声音的符号形成可感的形态,这在语言艺术创作中,被称做作品的外部形式。譬如,在文艺作品演播与影视剧的语言传播中,每一部作品的语言表达形式,如同它的内容一样,都是具体的、独特的,不可重复的。正是由于这种艺术信息构成形式的独特性,便决定了作品与众不同的外在风貌和受众差异化的心理感知。而艺术贵在独创,艺术传播所追求的也正是这种效果的特别性。从某种意义上讲,虽然语言艺术的外部形式并不一定等同于艺术信息的传播功能,然而却肯定地要影响到艺术传播的审美效果,亦即传播效果。因此,研究有声语言的艺术传播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节奏与有声语言的形式美 作为有声语言表达技巧的节奏,对于作品意义的传达而言,其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就声音符号的构成要素而言,节奏具有成为外部形式的可能性和广阔的创作空间。然而在实践中,只有当它从属于特定的创造意图,成为具体形象的再现者,即按照形象的要求而被利用起来时,它们才能现实地起着构

成作品的外部形式的作用,也才能反作用于艺术的构思过程,达到形式美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声语言的节奏控制必须在遵循艺术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调控才能获得语言表达的形式美感。节奏一词在希腊语中就是流动的意思。节奏的本质就是运动、对比与变化。节奏最早源于音乐。我国古代《礼记?乐记》中说“:节奏,谓或作或止,作则奏之,止则节之。”而今之节奏一词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艺术领域,并延伸出相互关联却又更丰富多彩的含义。音乐艺术的节奏,体现为一定长短、强弱的音符交替出现,使音乐运动有了轻重缓急的变化,并以此感染听众;建筑艺术的节奏,体现为高低起伏、方圆曲直的主体结构安排,用以造成人们视觉感受的变化;美术作品的节奏,则体现在线条的安排、影调的搭配所造成的视觉停顿上;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也有节奏,它是靠押韵、叠字、内容的张弛,字意的力度来体现的。《辞海》在音乐的有关词条中是这样解释的“:音响运动的轻重缓急形式形成节奏”。可见节奏是有声语言运动的一种形式。我国播音界普遍认可的播音节奏的定义是:由全篇稿件生发出来的、播音员思想感情的波澜起伏所造成的抑扬顿挫、轻重缓急的声音形式的回环往复。 一般说来,形式美就是一定的自然属性如色彩、声音、线条等,以及一定的自然规律如整齐一律、平衡对称、多样统一等,通过在社会实践中跟一定的生活现象所建立的普遍的必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摘要]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缺失。而我国却为国外的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造成了立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本文通过总结在立法中的争议,对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争论问题进行了梳理。首先是在如何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其次是在保护模式上存在如何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的性质决定了它与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有重合性,因而无法在立法中作出准确的归类。在立法保护层面,给予实用艺术作品版权和外观设计双重保护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我国出台立法给实用艺术作品以明确的法律保护,条件已经成熟。论文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 笔者以为在早期,实务界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准确的认识。从艺术性的角度看,实用艺术作品与美术作品相似,都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并可以用有形的形式复制,是符合取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的。而实用艺术作品却与工业生产紧密相连。这又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外观设计保护提供了可能。可以说,实用艺术作品自身的特点给立法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所以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采取了保守的态度。 二、保护模式的选择 (一)《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4款规定,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但这一期限不应少于自

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同时,公约第2条第7款进一步规定:“在遵守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的前提下,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其法律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工业品平面和立体设计,以及此种作品和平面与立体设计受保护的条件。在起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受各该国伯尔尼公约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诸如书籍、实用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讲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要求缔约国给予保护,但很显然公约并没有给“实用艺术作品”做准确的定义,仅规定为“艺术品”,这个范围很宽泛。《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仅列举了几种客体,给立法提供了很大的想象空间。《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的解释更是直白,完全从字面给实用艺术作品做了定义。本文可以提炼出的共同点是,国际公约更强调“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也肯定了给予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上,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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