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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目的

了解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

了解处方管理办法及处方书写应当符合哪些规则;

了解什么是“四查十对”。

一、概况

(一)《处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

1、制定依据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颁布时间

2007年2月14日由卫生部颁布;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3、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纠正目前医药环境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4、出台背景

⑴修订背景

我国以往的《处方制度》经多次修订,一直视为管理制度;内容较简单,主要目的是规范处方书写。

⑵出台背景

社会背景: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医药市场竟争激烈;流通领域开始不规范运作。

行业背景:处方不规范;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严重,影响临床安全用药;《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后的《处方管理办法》出台。

⑶出台程序

2002年组织起草《处方管理办法》

2004年8月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11月27日,《处方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2月14日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5、特点

《处方管理办法》为卫生部规范性文件。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⑴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⑵按照诊疗规范;

⑶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的监管

⑴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⑵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⑷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1、提出开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挏有明确针对性:针对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现状。

2、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增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

3、药学部门和药师作用明显加强。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版,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内容修订为8章63条,增加两个附件:①处方标准,②处方评价表。内容增加很多,突出与重视医院药事工作。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1、处方的时限性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医师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要符合以下规定:

⑴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⑵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⑶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⑷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即,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注册执业医师;

⑵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⑶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⑷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

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⑸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

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

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

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

资格。

3、处方权的取消

⑴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

处方权即被取消。

⑵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⑶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

案。

4、药师调剂处方资格的取得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⑴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⑵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

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⑶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

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处方的含义

⑴处方的含义广泛,处方含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⑵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

一旦形成就不得更改。

⑶处方具有经济意义。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

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

处方的特殊性

《执业医师法》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

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

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处方可使用的名称

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只准首创(原研开发)企业使用专利药品名称,并应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处方书写规则。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

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

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

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

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处方格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五)处方开具

医师开具处方: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六)处方限量

1、普通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

理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⑴门(急)诊患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

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

殊情

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⑵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⑶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

为1

日常用量。

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特殊规定

1、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关于电子处方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八)开具处方时易出现的问题

1、处方诊断不规范(如处方无诊断或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药品名称不规范(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专利名称,不能再使用商品名)。

3、联合用药不合理。

不合理的联合用药可减少吸收,降低疗效或产生拮抗作用,出现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也有同类药物重复使用的问题,相当于增大用药剂量,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4、不按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

用药剂量、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用药剂量过大、不足或服药时间太长。

5、医师签署不完整。计算机打印的处方医师未签名,医师修改处方,未在修改出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者减少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医师随意更改签名字样等。

五、处方调剂的相关规定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3、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4、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用药交待与指导,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⑴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⑵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⑶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⑷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⑸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⑹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⑺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

性,对临床诊断。

⑻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⑼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⑽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

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试题(提示:圆形选项表示该题为选择题,方形选项表示该题为多选题)

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种处方不得超过()种药品。

3

4

5

6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1

2

3

4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日常用量

1

2

3

4

4、处方具有的意义:

法律性和技术性

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法律性和经济性

技术性和经济性

5、处方的分类包括:

法定处方和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医师处方和药师处方

6、麻醉药品包括:

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

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7、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自()天开始施行:

2007年2月1日

2007年3月1日

2007年4月1日

2007年5月1日

8、处方的调剂包括哪几个步骤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9、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0、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 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 1.《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处方书写,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处方书写应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要在修改处签医师(全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3.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 (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4.一些临床诊断对心理产生影响的疾病或涉及患者隐私的疾病等,可使用(标准疾病)代码。 某些疾病在首次门诊或急诊(不能确诊)时可写某症状待查。 5.儿童患者到急诊科或其他临床科室就诊时,要使用(儿科)处方。 6.医师处方时,须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7.只有(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将麻醉药品注射剂(带出医院)使用。 8.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分别在本院(开具麻、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但不得为自己开具xx、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9.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盐酸哌替定(度冷丁))。

10.苯二氮卓类药物具有(抗焦虑)、(抗惊厥)、(肌肉松弛)、镇静和催眠等作用,主要适应证(焦虑),还有失眠、惊恐发作、癫痫、酒精戒断等。 11.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 1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要使用法定剂量单位。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须注明药物(浓度)。 二、选择题: 1.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于(B )实施。 A. 2007.1. 1B. 2007.5.1 C. 2007.4. 1D. 2007.10.1 2.医师开具处方应遵循(C)原则。 A.安全、经济 B.安全、有效 C.安全、有效、经济 D.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最新处方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的含义:处方是医师为患者防治疾病需要用药而开写的书面文件,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药品消耗及经济金额的原始资料,又是追查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技术上和经济上等多方面的意义。 二.处方的权限:医师处方权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留样于药剂科。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所开的处方才能有效。实习医生不得单独行使处方权,必须同时有带教医师签字处方才能生效。进修医生经医务部审 批同意后方可独立开写处方。 三.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签名三部分。处方前记包括医疗单位全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处方日期等。正文包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和给药方法。麻醉药品还要写明诊断。签名包含处方医生签名,配方人和检查发药人签名,收费员盖章等。 四.处方的书写:处方必须书写清楚,正确,内容完整,无缺,无误才能调配。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生在修改处签字。如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应与医生联系,更

改后再调配,药剂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处方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国家药品标准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上述资料未收载者,可参照药品说明书。普通药品可以用缩写,但缩写不得引起误解,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写全名。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 加签字方可调配。 五.处方的调配:调配处方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查药品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变化和合理用药等;查医师签名;查收费情况。对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药品规格,用法用量,瓶签等。调配人员和核对人双签字或独立配方时,单人双签字。发药应核对处方和患者手中副联 中号码相同方可发药。 六.处方的限量:处方限量规定,一般门诊,急诊患者每张处方为3日用量。慢性疾病为一周用量。对癫痫,结核,高血压等慢性病为两周用量。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开麻醉药品处方医师应有麻醉药品处方权,每张处方口服制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注射剂只允许一次常用量,处方当天有效,不得涂改。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 一、目的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原则 处方的开具与调剂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三、范围 处方权授予、处方开具与管理、处方审核与调剂管理。 四、定义 处方是指由注册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五、处方权的管理 (一)处方权授予。 1、普通处方权。 (1)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荆州市卫生计生委注册、被本院聘用者具有普通处方权。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或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2)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成药。中草药处方权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专门提出申请。 (3)试用期或进修、实习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方有效。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抗菌药物处方权 医务部组织对本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知识培训。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

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院授予相应使用级别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系统中将医师相应处方权与其工号进行捆绑,开通相应电子处方权。 (二)处方权取消 医师在本院行使处方权时出现以下情况,医院可酌情取消其处方权: 1、处方书写经常不规范,或经常出现严重的使用错误,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2、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3、经查证有开具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医师,医务部将向医院伦理委员会报告和建议取消其处方权,经伦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4、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医务部可报请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5、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6、被取消处方权医师的电子处方权,由计算机管理中心按医院相关规定和程序在HIS中予以取消。 六、处方/医嘱的开具与管理 1、处方/医嘱作为实施药品诊疗工作和进行药品收费的重要依据,要准确正规,内容清楚,层次分明,按时下达,及时执行。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为患者开具处方/医嘱。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本院原则上实行电子处方管理,取得相应处方权的医师获得相应电子处方开具权,医师须凭个人工号和密码,登录和开具电子处方/医嘱,严禁将个人登录信息泄漏给他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4、电子处方的“前记”部分由医院挂号室通过HIS门诊挂号系统录入,要求录入人员如实、详细、完整地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并建立医院的就诊卡。 5、医师凭挂号单、就诊卡为患者开具电子处方,开方前须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如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婴幼儿应核实到日、月龄,必要时,婴幼

大处方管理规定

大处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管理工作,提高处方质量,杜绝大处方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2016年全市卫生系统治理过度医疗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要求,现将医院处方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管理 医院质控科、医务科和药械科必须加强对处方的管理,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成立处方点评小组,每月进行处方点评,并将规范处方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对处方审核,做好“四查十对”工作与用药咨询、用药指导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大处方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大处方(不包括中药饮片处方): 1.门(急)诊处方口服药费用超过300元的; 2.门(急)诊处方注射剂费用超过300元的; 3.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并再次签名的; 4.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5.单一疾病使用同类药物超过两种的(特殊疾病除外,如:结核、肿瘤、消化道溃疡、真菌性疾病等); 6.出院带药处方超过7日用量和(或)费用超过300元(慢性、

老年性疾病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未备注原因并再次签名的; 7.病情不需要或随意根据患者要求,超疗程、超剂量用药或开药,使用与疾病治疗无关药物的; 8.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确需长期用药)或特殊药品,未经质控科、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同意的。 三、处方的开具、调剂规定 1.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的开具。 2.药房人员负责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对涉嫌大处方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认定为大处方的,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及时记录,定期向质控科反馈。 四、处方点评规定 1.处方点评小组通过随机抽取门(急)诊处方及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并进行点评,病区用药医嘱单、病区出院带药单以住院病历为依据。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100张;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2.对开具大处方的医师及出现大处方的科室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不再出现大处方行为。 3.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根据处方点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程序~确保使用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术职称。 3、在核实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4、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使用。 5、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四查十对”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6、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8、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患者正确介绍用法、用量并在包装袋上写明~交代禁忌、注意事项等。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1、调配处方的用具、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应经法定部门注册~不得对药品产生污染。 12、调配药品用的计量器应定期检定。

13、处方应按国家规定时限保存~一般处方不少于1年~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处方不少于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少于3年。 14、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配制制剂或擅自使用其他医院配制的制剂。 1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有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使用专用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专册登记~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绝发药。 16、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符合国务院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 还在找处方管理办法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处方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2.处方的定义:处方是由注册的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 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3.处方开具与调剂原则: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管理一般规定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 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 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 (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 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 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权的获得 (一)处方权的取得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2.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 (1)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2)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医师,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3.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的取得: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处方权或 药品调剂资格。 四、处方的开具

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大药房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 药的销售管理,规范药品处方调配操作,确保销售 药品的安全、有效、正确、合理,特制定本制度。 (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需凭 处方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处方调配。 (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 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 名、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区、专柜陈列。 (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销售处方药应严格按照《处方药品调配销售记录》

登记,单轨制处方药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 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 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 可调配和销售。营业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①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②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 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 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妊娠禁 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 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③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④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 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

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⑤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⑥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品数量,同 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10)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以下的医院处方管理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草药处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663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药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严格凭处方使用药品,不得向非就诊者销售药品。 4、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上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患者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配。 5、对易导致过敏反应国家规定应进行皮试的药品,应要求患者先行皮试,结果为阴性方可调配,否则应拒绝调配。 6、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7、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名或盖章,再售药给患者,并将处方留存。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3.1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2014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的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的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 1、参照吉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吉林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XX县人民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院处方权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在院内开具、调剂、计价收费、保存处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处方权限规定 1.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经医务科处方管理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处方权。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2.助理执业医师、见(实)习医师、进修和医师等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执业资格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3.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调离、私自离岗医师处方权自动停止。 4.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必须与在药剂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5.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二者缺一不可。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6.处方的有效期: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三日有效。急诊处 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 师注明有效期限和原因,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7.处方应按普通处方、急诊处方、麻醉精神药处方分类使用。 &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处方。 9、已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教科通知医务科。如有退休、调离、私自离岗的执业医师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规定 1.处方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需清晰,书写要完整,不得涂改。必须用同一墨色,同一笔体书写。如有修改,必须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以示负责。 2.处方内容及要求 2.1处方前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费别、门诊号/住院号、开方科室、处方日期、临床诊断。 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晰明了。 2.2处方正文 2.2.1处方正文内容一律横排,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若患者要求外购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药品,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医师必须在用法用量处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22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克(g)、毫克(mg)、微克(卩g)、纳克(ng)、升(L)、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卫生行政部门统一

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吴氏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第 令

附件1 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附件2 处方评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填表人:填表日期:表1

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A:用药品种总数; 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 = A/30;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 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 C/30; 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 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 E/30; 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 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 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 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

表2

注:是=1 否=0。 A:患者平均就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 表3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 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普通处方权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室主 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 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管理 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普通 处方权。 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科留 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记备案。 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未在 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须由我院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和中 成药。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专门提出 申请。 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册后, 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 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 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 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 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 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紧急情况下临 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 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 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 处方且无 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 .被责令暂停执业; (2) .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 .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 .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 1 2 3 4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管理规定

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 核对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1、中药饮片处方审核 (1)逐项检查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接到处方和调配药品后,认真执行“四查十对”,确认无误后,向取药人详细交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对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等情况,要向顾客说明情况,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2、中药饮片调配 (1)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2)中药调剂员根据处方内容逐项调配,对配方中需炮制的饮片,按照处方给付,不得随意改变; (2)称量时使用减重法分药,不得手抓估药; (3)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 (4)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冲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放入群药包内,并向顾客交代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 3、中药饮片核对 (1)中药处方调配好以后,应有专人复核校对。一校有无药味遗漏或取错;二校药物分量是否正确;三校依方炮制是否符合;四校有无相反、相畏

药品;五校剧毒药量是否超剂量;六校先煎、包煎、后下、另服、冲服、烊化等是否另包和注明。 (2)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填好药品销售记录,留存处方或其复印件,至少保留5年。 4、发药 (1)发药时认真校对患者姓名、取药凭证和汤剂贴数,向患者讲清用法、用量、用药或饮食禁忌,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 (2)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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