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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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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 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元) 收费依据备注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 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1998]14号、省物价局粤 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 [2000]10号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 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 部分取消。根据粤价〔2009〕151 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 内企业免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1998]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三)大力推行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政策。积极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金参与经营村镇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设施建设项目。对村镇市政公用事业,可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投资入股进行建设。 广东省物价局

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6年-02月-01日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设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12759857.html,|更新时间:2009-09-15|来源:建设局 字号:【大】【中】【小】【复制本页地址】【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市、县、建制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 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收取给排水、电、气、热、道路等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范围和标准征收: (一)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以及金阳新区城市规划区和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扩建经营 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新建、扩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贵阳市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规划区执行本条第(三)项确定的征收标准。 (二)在贵阳市以外的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新建、扩建生产性设施和机关行政办公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新建、扩 建住宅和公益服务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 (三)在县(市、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经营性房屋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新建、扩建其他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 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 五、附表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 通知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价房〔2005〕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分档收费标准为: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 三、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 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八、本通知由市物价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ОО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其中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城区(含湖塘镇、牛塘镇、高新区、农发区)每平方米105元,城区以外各镇每平方米50元。没有教育配套设施费 这个收费项目。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2]99号

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 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 关问题的批复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湘价费〔2007〕51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 你们《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收悉。规范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与标准,对于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节约土地资源与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研究,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批复规定的征收 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执收单位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学校、地下排污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 二、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建筑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统一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执收;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你市财政部门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 代征。 三、同意适当调整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1、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分别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具体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面积×规划 容积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2、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含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确定土地起始价,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起始价的部分按30%的比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除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以外的划拨土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经批准,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和规划容积率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用途和容积率对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退。 5、出让再转让土地,原未按调整后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规划容积率小于 1.0的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每减少0.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加10%;工业项目按 1.0的规划容积率核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内外,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城市规划区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项目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开发建设房屋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含本办法生效前领取土地证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40元。同时按照下列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别、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因素,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一)高层建设项目以控制性规划文本确定的单位建筑最高高度分段累进计收:24米(含24米,下同)以下部分,按上款标准收取;24~5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80%收取;50~100米部分,按上款标准的60%收取;100米以上部分,按上款标准的40%收取。 (二)别墅(包括联排别墅)按上款标准加倍收取。 (三)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应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实行零收费。 第五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青岛市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市从2002年4月11日起停止收取供热集资费和管道燃气工程集资费,并将这两项集资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现就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配套费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摊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57元、管道燃气18元、道路60元、给水8元、雨水11元、污水12元、综合布线6元、环卫6元、水处理20元、中小学37元、托幼园所20元,合计为每平方米255元(详见附表)。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内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交纳配套费。配套费实行配套责任和配套资金挂钩,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 二、职责分工 (一)市建委负责征收配套费,编制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和下达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并监督建设计划的实施。(二)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负责编制、提报年度配套工程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城管局负责供热、供气、道路、给水、雨水、污水、水处理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市开发办负责综合布线、环卫、中小学、托幼园所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将项目成本资料报送市物价局备案。(三)市财政局负责设专户管理配套费,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配套费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核批复配套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市开发办的办公经费从收取的配套费中安排,不再另行提取管理费,由市开发办按规定程序要求提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并监督执行。 三、配套费与供热、供气集资费的政策衔接 (一)2002年4月11日以前的1.开发商已向政府(包括供热、供气单位,下同)交款,但未与购房者签合同,收费单位按新配套费相关标准与开发商结算,多退少补,开发商按新政策与购房者签定合同。2.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但尚未向购房者收款的,履行合同。3.开发商已向政府交款并已和购房者签定合同,购房者已交款的,履行合同,不再退款。4.凡开发商未和供热(气)单位签定供热(气)合同,但已向购房者收取集资费的,应予退款。(二)2002年4月11日(含4月11日)以后的1.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合同单列集资费的,应予以纠正。2.购房者入住时需交集资费,4月11日以前已签合同的,履行合同;未签合同的,按新配套费相关政策执行。3.经济适用住房原在批准的价格外收取的集资费,允许按配套费相关政策计入房价。(三)老城区的供热(气)配套改造的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阜政发[200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发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提高阜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财非〔2007〕3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是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实施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在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按住宅建设121元/m2,网点建筑156元/m2,公共建筑106元/m2的标准(原标准为:住宅建设115元/m2,网点建筑150元/m2,公共建筑100元/m2)收取。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国家建设部规定为准。超过规划审定面积建设项目,要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提高标准部分(每平方米6元)由市房屋开发动迁办公室征收,有关部门配合。 阜蒙县、彰武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由县负责征收。 4.工程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工程验收手续时,需重新核定项目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审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市动迁办为此出具《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对于核定面积与办理手续时的计算面积之差额部分的配套费收取,实行多退少补。建设、国土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要在查看《配套费核定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项目开工、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相关单位不得对其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6.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一经发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7.各相关部门给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核发有关建设工程审批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同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对城市建设重大项目或者国家、省规定特殊项目确需减免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对按照规定确需缓收的,欠缴的建设单位必须列出还款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补齐欠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9.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阜新经济开发区、阜新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可按省规定执行市级标准,也可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但不得高于市级征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0.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 (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他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的说明 来源:发布时间:浏览次数: 一、征收依据 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号’’。 二、征收办法 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他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定。 三、征收程序 、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规划审批部门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证(或施工项目计划)手续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附:《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工程计划处 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规划-收费-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五、对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开工或少缴多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将按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郊区(于洪、东陵两区三环路以内的范围除外)、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明细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文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依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布时间:2008-09-29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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