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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手册

目录

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校舍及教学设备财产保险..................................... 教育培训机构公众责任险................................... 学生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监护人责任险............................................... 投保程序................................................... 索赔程序................................................... 投保、理赔、咨询服务专线...................................

校方责任保险

一、校方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由学校承担责任。

二、基本原则

1、责任范围: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参照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应由学校承担的事故责任类型,包括: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4)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7)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2、责任限额及缴费标准

(1)中小学、幼儿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特教学校)

保险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

(2)大中专院校(包括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专)

保险费标准:每生每年人民币8元。

(3)责任限额: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3、理赔范围和标准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确定,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执行,或根据协商结果办理和司法机关的裁定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其中,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差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的突发性侵害:来自校外的车辆、外来人员或其它侵害主体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伤害事件。

二、保险方案

校园食品卫生责任保险

一、基本原则

1.投保对象:云南省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食堂、食品店。

2.责任范围:基本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或饮品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赔偿范围: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或根据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确定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二、保险方案

(一)校内含食品店及食堂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保费标准:6元/人。

保险限额:食品店导致的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累计赔偿限额4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限额3万元。

食堂导致的食品卫生责任事故: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无限额。

(二)校内仅有食堂的保费标准及保险限额:

保费标准:5元/人。

保险限额: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每年医疗费无限额。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校方传染病防治责任保险

一、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保险单载明的法定传染病(国家规定法定传染病中的:鼠疫、霍乱、流行性乙型脑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手足口病、病毒性肝炎、痢疾、猩红热、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狂犬病。)大范围传染(指10人以上或校(园)内五分之一以上注册学生感染),注册学生因在校(园)内感染特定传染病造成下列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包括身故、残疾、医疗费用)。

二、保险方案

基准免赔额和赔付比例

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职业院校实习责任保险主要承保注册学生参加的由学校(或其雇员以及代表)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实习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所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习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工作过程中的工伤、合理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合理和必要的施救费用和其他附加保险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方案

A款:28元/人/年高职:40元/人/年

B款:52元/人/年高职:64元/人/年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适合依法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大学投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公出差期间、在校方统一组织的活动中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罹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8.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扩展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保险单载明的教职员工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

失工作能力,缺岗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被保险人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暂时接替该教职员工所花费的费用。

三、附加“突发疾病48小时后身故或残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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