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7.07.03作者:赵国庆来源:中国税网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注1)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

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

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注2)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文件的下发日期是2006年8月17日。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注3)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

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00万元。(注4)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注5)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注6)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注7)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

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

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注8)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

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

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模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注1:

1、除了双包、劳务清包以外,还存在大量的部分甲供材料

2、通常意义的甲供,包括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

注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三)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注3:

入库的时候有两种处理方式:

1、甲方先入库再出库。甲方通常没有自己的保管场地,所以虚拟的入库和出库;

2、甲方直接交给乙方。

不管哪一种处理方式,都需要有完善的进库(出库)的手续,乙方的接收手续。

同时,对于主要的甲供材料和设备,需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乙方的检验报告,除了实物的手续外,也需要注意书面材料的交接手续。

注4:

这里面是理论的相等。

例如:购买500吨钢材,7-9月间购买,购买单价从3500-4200不等,总数量确定500吨。

在决算的时候,会就应当使用钢材的数量和价值进行测算,数量按照图纸和签证单计算,单价会取材差,但是很难完全等于4000元/吨。

注5:

这种处理方式,在会计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看实际决算中包括的甲供材料数量是多少,容易出现实际甲供500吨钢材,决算包括400吨钢材,乙方挪用100吨的情况。

同样,对于大型开设项目(例如酒店),工期长,甲供设备多,容易出现财务政界下成本,决算又包括了一遍的情况。

注6:

按照1200计算并交纳营业税没有问题,但是开具1200万营业税的发票需要探讨。发票预计税依据并不总是相等的,个人认为应当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给健身单位。

注7:

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会对加工材料进行取费(包括税金),所以开出的发票会高于1200万元。

注8:

前面所引述的文件都是针对营业税的,对于所得税来说没有相类似的文件,所得税与营业税口径不一致也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因此,也可以在计算营业税的时候将甲供材计算在内,但在所得税计算的时候不包括在内。

甲供材处理方式

甲供材处理方式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甲供材处理方式 一、审计事务所意见 第一种情况叫欠供,预算量<实际量;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出现,一般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工程量计算有问题,或者定额中损耗比实际损耗大,处理方式理论上讲应该按预算数量和预算价退出,欠供部分按欠供数量和市场单价给予施工单位以补偿 第二种情况叫超供,预算量>实际量;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后,超供部分按超供量和市场价从施工方造价中扣除 注意:一般第一种情况处理时要慎重,尽量说服施工单位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就可以了,不再计取欠供部分费用。因为在甲供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可能自己买材料 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往往会选择部分主材和设备甲供、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会对以下内容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等内容的具体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某种材料由甲方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 二、正常情况下 一、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甲供材料,必须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作用、建设方便于控制和管理的项目种类。如钢材、木材、水泥、装饰材料、大型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 甲供材料的提供就意味着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越多。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某音乐广场高层住宅区工程,甲供钢筋价格由2003年的2700元/吨上涨到2004年度4400元,吨,采购的钢筋的价格远高于原预算材料价格,导致了本项目甲供材料利润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材料作为甲供材料正是项目决策的结果,如果甲方能预计到施工高峰期的价格风险,先在低价位时囤积一部分钢材,就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但是这也是一种投资的风险和策略,往往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的另一种形式。 甲供材料增多,造成结算过程的繁杂,若工程中有变更增加或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签证办理不全或不及时,也会造成甲供材料结算中的紊乱、重算或漏算。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

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的优缺点对比及管理办法的建议

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的优缺点对比及管理办法 甲供的优势: 1、质量可控; 2、进度可控; 3、成本可控; 4、降低甲方承担的风险。 甲供的劣势: 1.乙方偷卖材料赚取差价; 2.浪费严重,尤其是差价过大的材料; 3.材料供应速度跟不上,乙方索赔工期索赔损失; 4.工程材料出现问题,在材料上面容易扯皮。 乙供的优势: 1、供货速度快,工期能按时完成; 2、甲方不占用库房,节省库房管理; 3、工程材料出现问题,甲方便与索赔; 4、购买错误的材料,乙方责任自担。 乙供的劣势: 1、质量难控制; 2、成本高; 3、容易以次充好。 建议:由乙方提供材料,甲方采取认质认价的方法 1、甲控乙供材料询价流程:A、用量计划;B、市场询价或招标;C、核价;D、审计认定 2、基建部将施工方上报并经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认价单报资材部进行复核价格。 3、具体询价方式: ①对一些标准型产品的询价,采用电话、传真、网络查询、书面报价、市场调研等询价方式询价。 ②对于一些需通过选样确定的批量材料或需有专业技术安装的专业设备采用竞争性邀请报价询价。 4、签发询价依据,复印留存。 5、属甲控乙供的材料,甲方组织监理协助进行招投标,选择供应商。由乙方签定供货合同。零星材料由甲方、监理、乙方三方共同商定。 6、乙方与供应商在买卖交往中,因货款不清产生的矛盾与甲方无关。影响供货拖延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7、乙方要提前通知甲方材料到货时间和地点,以便甲方、监理跟踪检验,必要时甲方、监理将抽样检验,乙方要给予配合。 8、凡发生材料货源与招标中标单位不符。或材料发票、质保书、炉批号与材料不符。甲方、监理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清退出场。影响工程进度由乙方负责。 9、甲方、监理委托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抽检材料进行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乙方负责。 10、凡乙方所购甲控乙供材料必须将供货合同及供货发票的复印件交给甲方以便财务结算. 11、凡需甲方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供应商的材料,乙方必须根据自身计划安排提前5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否则影响供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资材部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和“甲控材” 营改增后,关于“甲供材”与“甲控材”,很多建筑企业在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负担,却无从下手。“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到底有哪些?合同签订时有怎样的技巧?“甲控材”规避税收风险的实操要点又有哪些? 一、营改增前后“甲供材”的区别 1“甲供材”的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或业主自行采购,并将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动力交给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一种建筑工程现象。 基于此规定,如果发包方针对发包的建筑工程自购的材料为零的现象就是包工包料工程。 “甲供材”中的业主或发包方自己购买的材料、设备或建筑配件在整个建筑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在税法中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只要业主自己有购买工程所用材料的行为,即使是业主买一元钱的材料也是“甲供材”现象。 2营改增前后的区别 (1)“甲供材”成本核算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发包方或业主进行账务处理。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直接在发包方或业主进行成本核算,即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在施工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企业进行账务处理。 (2)“甲供材”是否计入建筑施工企业的产值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即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结算价。 而营改增前的“甲供材”,其中“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与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是一样的。“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才计入施工企业的产值。 (3)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的区别 营改增后的“甲供材”,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因为“甲供材”在发包方进行成本核算,如果发包方依照税法的规定,符合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则“甲供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发

甲供材方式账务处理流程

甲供材财务流程 1、甲方购进工程材料时, ⑴公司采购部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国税发票票面金额办理入库单,经甲、乙双方人员共同验收合格签字后,将入库单返还采购人员(乙方有关人员同时、等额办理领料单),采购人员凭发票、入库单填制报销凭证,财务部根据手续完备的报销凭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⑵根据采购部手续完备的付款申请单金额,付给供应商材料款,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现场材料员月末根据施工方签章确认的领料单交财务,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工程物资 注:工程物资入库领用手续与入库手续同时办理,当月必须履行完毕,“工程物资”科目当月无余额。 3、对乙方日常预付工程款账务处理,财务部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乙方申报缴纳建安营业税时,必须将甲供材部分金额纳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所以,为了防止乙方未依法申报缴纳甲供材部分的建安营业税,而受到地税部门的稽查,由此将甲方纳入协查范围造成的税务风险,所以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之前,乙方必须出具甲供材部分(即上月乙方

领用材料)金额的完税凭证之后,才予以支付工程款。 4、对于已完成决算的工程项目,由乙方根据工程决算报告的总金额,扣除甲供材部分的金额开具地税发票,甲方根据发票票面金额进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做如下会计分录: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 贷:预付账款——施工单位 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5、特殊事项说明。 ⑴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也就是说,在精装修房项目中,甲方提供的灯具、橱柜、电器、卫浴、瓷砖、乳胶漆、砂子水泥等材料,是不需要并入乙方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所以,无需对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进行监控。此类业务账务处理流程可按本标准流程进行处理。 ⑵为了避免实行甲供材之后,出现资金占用、材料积压与损耗等现象产生,同时便于财务管理与核算,实行零库存管理。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后入库单领料单同时办理,由我公司采购人员和现场材料员分别拿到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现场材料员登记材料账进行数量核算。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工程施工企业“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含甲供材为200万元。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甲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2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甲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用于工程。 (2)在建设方(甲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乙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

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1200万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的账务处理: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2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甲供材料”涉税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甲供材料”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广泛存在“甲供材料”现象。所谓“甲供材料”,是指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即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提供给乙方(即施工单位)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行为,也可以指此种方式提供的工程用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料”,可以有效避免施工单位在材料采购过程中吃差价的行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 二、乙方“甲供材料”纳税的合理性分析 以一项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的施工合同为例,其中包括甲供材料600万元。假设此工程最终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建设单位实际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货款6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施工单位虽然只收到400万元工程款,但必须按照1000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对此缴税规定的合理性,很多施工企业存在疑问。 我们不妨假设600万元材料全部由施工单位采购,对应款项由建设单位付给施工企业,在此假设条件下,施工企业对按照1000

万元的营业额缴纳建筑安装类营业税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在此假设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为600万元材料款加上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对原例中施工企业的工程进行财务分析,收入400万元,成本为工程费,税金为33.3万元。通过两种材料供应形式下工程财务分析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甲供材料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税,既没有增加施工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有意见,不是因为税负增加了,而是因为丧失了在材料采购中获取利益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并不是正当的。 三、对“甲供材料”缴税的征收和管理 营业税条例和其实施细则都规定了施工企业要把“甲供材料”金额纳入营业额缴税,但没有任何公开的文件规定“甲供材料”征收和管理的具体流程。南京地税咨询热线认为,施工企业要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只需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简言之,就是“全额缴税、差额开票”。此种操作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建设单位虚列成本的行为发生,缓解“甲供材料”纳税征收管理的混乱情况,值得肯定推广。问题在于,施工企业全额缴税由谁来监管。单靠税务部门的有限力量,监管效果不可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如果出了问题,问责建设单位,也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建设单位不是国家税务机关,无权对施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房地产甲供材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账务和税务处理技巧及例解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的概念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供材”建筑工程,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以下称乙方)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住房和自身的声誉。一般材料占商品房建造成本的30%~40%。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在税法上是比较明确的。但对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发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 二、“甲供材”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主要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

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甲方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没有明确规定装饰工程中甲供材要不要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而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因此,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包括甲方提供设备的情形)需要并入乙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及其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甲供材料管理细则 一、甲供材料的控制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及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材料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从材料设备选用、合同、计划、验收、保管、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管理,使材料得到有效监控,能真实反映材料成本、最终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甲供材料各部门职责 1、成控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2、总师办(無)、工程部、造价部(成控)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细则。 3、总师办职责(工程部):从建筑设计角度考虑,提出采购材料(设备)在美观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提供技术参数及验收规范。 4、工程部职责: 4.1、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资料准备、采购实施、组织验收以及检查。 4.2、邀请三至五家供应商进行招投标,并封样存至仓库,做好标识。 4.3、工地办主任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主办工程师编制月度《甲供材料(设备)采购工作计划》。 4.4、书面通知材料商按照合同进行按时按质供货。

4.5现场工程师组织总包、监理、标段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并将材料进场验收签字汇总后送至造价部。 4.6、工程竣工扫尾阶段,现场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材料进行盘点,缺货或多余材料,应及时通知材料商。 5、造价(成控)部职责: 5.1、依据工程部提供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与图纸预算量进行比较及总量控制,并进行市场价格调查; 5.2参与工程部招标、评标工作,从性价比等方面提出评标意见; 5.3依据图纸及规范,联合工程部、总包、监理、标段单位对第一批进行材料进行验收,包含规格、型号、大小、尺寸、厚度、数量等方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并进行材料抽查。 5.4、依据工程部及材料供货商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及时将月度材料供货情况及金额上报上级领导。 5.5、及时对甲供材料的预算量、供货量、实际结算量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汇报上级领导。 5.6、对抽查不合格的材料,造价部取样封存,责成材料商退货,造成损失及情况严重,请示公司领导给予罚款或解除合同。 三、甲供材料操作流程及要求: 1、制订材料采购计划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工程审计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1、“甲供材”涉税审计中的重大认识误区 笔者通过实践调研显示,在当前“甲供材”涉税审计中,不少审计人员对“甲供工程”涉税处理的税收法律政策理解不透,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具体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认识误区一:甲方必须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向施工方支付工程价款。 认识误区二:由于“甲供工程”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和“税前工程造价×(1+10%)”(自2018年5月1日之后)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施工企业少缴纳8%的增值税,或者说甲方向施工企业多支付“税前工程造价×(1+8%)”的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 以上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如果不加以纠正是有害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二,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第三,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

甲供材料超供处理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14:55 请问各位大师,在甲供材管理制度方面有没有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例如:我司已经在施工单位投标时告知其甲供材超领需在工程款中扣除,但最终结果还是某些材料还是超领了100%。请问有没有控制的办法? 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15:57 超100%? 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16:11 过程怎么控制的?没总计划?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16:41 好像没有·· 施工方需要时都提报订货单,为了避免拖进度,就帮他都订了··结果最后剩下好多··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18:02 所以需要各位帮忙提供一些好点的管理思路·· 成都李土建安装(250096589) 9:18:06 这个在结算中扣钱也可以 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18:21 谁编制计划,谁负责,当然你们要审核,也负有一定责任 成都李土建安装(250096589) 9:18:26 合同是约定好了的撒? 对于甲供材超领的问题

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18:44 可以在结算中扣除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19:13 合同中有约定扣款规则··但是施工方结算时要扯施工工艺导致甲供材需求上涨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19:42 但最终还是多了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19:44 除了从合约方面控制,能否有其它方面的控制? 成都李土建安装(250096589) 9:19:58 一般施工单位会做计划申请单,甲方审核后发供应商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20:20 嗯是呀最终多了很多··但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最终损失的还是甲方 济南-开颜-成本(274001730) 9:20:21 施工单位会报阶段性材料计划吧 上海-CSCEC-合约(13094992) 9:20:36 看结果就行了,除非施工单位提了计划,你们已供应到现场,然后你们又出变更而导致的,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20:47 施工单位被扣的钱肯定要找其它渠道要回去 济南-开颜-成本(274001730) 9:21:10 那他们多领的材料去了哪里 厦门-ladevan-成本(156148175) 9:21:32

甲供材结算方法

从事预算专业的同胞们必读~(如何处理甲供材料,及内部结算方法) 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甲供材料的处理) 在报价中甲方供料的处理(甲供材料的处理) 选至筑龙 所谓“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即“甲供料”方法中,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总承包商,材料的数量风险由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根据各个分包商工程进度预算出所需要的材料量来采购材料,购入材料(其实是供给分包方的)时作为总承包商自己的材料成本入账,分包方使用材料时由总承包商材料部门填制调拨单,材料部门把这些调拨单给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与分包方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我结合网友的意见总结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若没有预算价按市场价或协商价),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 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 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pdf

工程结算环节中“甲供材”的涉税问题处理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现象。在建筑行业的实际操作全流程中,甲供材贯穿于工程概算、招投标、合同签订、财 务核算、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等6大环节之中,要防范甲供材的涉税风险,必须要有全流程管控风险意识,充分控制甲供材以上6大环节中的财税风险。 工程结算环节甲供材现象的税收问题处理 工程招投标环节,有两种甲供材现象:第一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 将甲供材从工程造价中进行剥离,然后将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 招标的现象;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内涵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步工程造价中进 行剥离,然后将含甲供材金额的工资造价对外进行公开招标的现象。 1、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工程结算法 招投标甲供材现象在工程结算环节中,由于第一种甲供材现象中的施工企业与发包 方或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采用的差额结算法,即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金额,施工 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向发包方收取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 款计入收入。发包方和施工企业双方不存在税收风险。但是第二种甲供材现象在工 程结算环节,根据甲供材业务中的甲供材金额是否计入工程结算价中,存在两种结 算法:总额结算法和差额结算法。所谓的总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计入 工程结算价中的一种结算方法;所谓的差额结算法是指发包方将甲供材金额不计入 工程结算法中的一种结算方法。两者的涉税分析分析如下:

2、第二种招投标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的税收风险分析 在总额结算法下,对于发包方和施工方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1)对于发包方的税收风险 第二种甲供工程现象的总额结算法有以下特征:一是发包方发出甲供材给施工企业 使用时,财务上在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而施工企业领用甲供材时,财务上在预收账 款科目核算。二是甲方或发包方购买的甲供材计入施工企业的销售额(或产值)或 结算价。三是根据结算价必须等于发票价(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销 项税额的总和)的原理,建筑企业必须按照含甲供材金额的结算额向发包方开具增 税发票。 基于以上特征,在第二种甲供材现象的总额结算法下,施工企业开给发包方的增值 税发票中含有的甲供材金额,发包方享受了10%(一般计税项目)或3%(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由于甲供材是发包方自行向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而从 供应商获得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享受了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换句话税,发包方就甲供材成本享受两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两次抵扣企业所得税(如发 包方式房地产企业,则房地产企业就甲供材成本含享受两次抵扣土地增值税)。这显然是重复多做成本,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如果被税务稽查发现,则发包方肯定要 转出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补交企业所得税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的行政处罚。 如果发包方要规避以上分析的税收风险,则必须就甲供材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票,而且发包方不可以按照平价进来平价出,必须按照甲供材采购价×(1+10%)的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发 包方没有销售材料的经营范围,根本开不出销售材料的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也 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包方将甲供材视同销售,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

甲供材料税务处理

甲供、乙供材(设备)方式下的财税处理 2013-12-05 14:32:48来源:作者:程进【大中小】添加收藏 “甲供材”是建筑行业术语,“甲供材”工程就是甲方(基本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事先约定的,由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管理和发票管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譬如,“甲供材”的营业税由甲方缴还是乙方缴?“甲供材”的发票是按全额开具还是开具劳务部分?除此之外,还有“甲供设备”的税务问题,乃至“乙供”的税务问题。笔者试图从解读税法政策原文出发,全面系统地剖析上述问题,以期达成共识,并就甲乙双方的税务会计事项做出相应处理。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涉税问题 甲供材料(设备)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房地产行业的甲方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一)甲供材料(设备)的增值税问题 从广义上讲,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一般分两种,一是甲方自产或委托加工,二是甲方外购。第一种又分自产无偿提供和自产有偿提供两类;第二种分外购无偿提供、外购有偿提供和代购三类。其中,自产无偿提供和外购无偿提供是狭义上的甲供材料(设备)。为了系统剖析和全面甄别,本文从广义上探讨甲供材料(设备)的税务问题。现行增值税政策与甲供材料(设备)的来源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1. “自产无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无偿提供,即甲方直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并无偿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建筑工程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甲方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下同)会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工程施工或开发成本);贷:产成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由于甲方将材料(设备)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收到材料(设备)时不作会计处理。但考虑到实物管理的责任问题,乙方应当建立辅助账,明细记录甲供材料(设备)的进出情况。 2. “自产有偿提供”应缴增值税。自产有偿提供,即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与乙方用于在建工程,并与乙方结算抵减工程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材料(设备)交给乙方用于在建工程,转移过程中甲方将材料(设备)价款与施工单位抵减了工程款,属于“有偿”行为;材料(设备)的所有权也发生了事实上的转让,此转移行为属于销售货物,甲方应当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会计处理为:借:预付账款——乙方;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乙方会计处理为:收到时,借:工程物资;贷:预收账款——甲方。用于工程时,借:工程施工——××项目;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处理方式

甲供材处理方式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甲供材处理方式 一、审计事务所意见 第一种情况叫欠供,预算量<实际量;这种情况实际上很少出现,一般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工程量计算有问题,或者定额中损耗比实际损耗大,处理方式理论上讲应该按预算数量和预算价退出,欠供部分按欠供数量和市场单价给予施工单位以补偿 第二种情况叫超供,预算量>实际量;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后,超供部分按超供量和市场价从施工方造价中扣除 注意:一般第一种情况处理时要慎重,尽量说服施工单位按预算价和预算量退出就可以了,不再计取欠供部分费用。因为在甲供情况下施工单位不可能自己买材料 在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和工程造价,往往会选择部分主材和设备甲供、部分专业项目分包的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会对以下内容如: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甲方分包、甲方指定分包等内容的具体约定。“甲供材料和设备”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在与施工单位(乙方)签订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某种材料由甲方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建设单位移交给施工单位的数量结算。 二、正常情况下 一、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合理使用甲供材料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甲供材料,必须是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对工程质量起主控作用、建设方便于控制和管理的项目种类。如钢材、木材、水泥、装饰材料、大型设备、卫生洁具、电线电缆等。 甲供材料的提供就意味着建设方在工程建设前期投入的资金越多。因为一部分材料或设备需在供货前有一定的预付款,这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在供应过程中,因为材料设备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在供货商未全部供完材料设备或工程尚未验收之前,供货商要求按合同得到部分或全部材料款,这也占用了甲方的一部分资金。甲供设备的提供,势必造成甲方在管理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越多,导致材料采购保管费用上升。甲供材料品种越多,使甲方管理程序增多,监理及施工方的配合量加大,导致管理成本上升,并造成一定程度上管理的困难。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造成甲供材料成本加大的风险性。如某音乐广场高层住宅区工程,甲供钢筋价格由2003年的2700元/吨上涨到2004年度4400元,吨,采购的钢筋的价格远高于原预算材料价格,导致了本项目甲供材料利润的直接损失。这部分材料作为甲供材料正是项目决策的结果,如果甲方能预计到施工高峰期的价格风险,先在低价位时囤积一部分钢材,就可以规避一部分风险,但是这也是一种投资的风险和策略,往往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也是项目管理的一部分内容,也是导致管理成本上升的另一种形式。 甲供材料增多,造成结算过程的繁杂,若工程中有变更增加或减少,但由于种种原因签证办理不全或不及时,也会造成甲供材料结算中的紊乱、重算或漏算。甲供材料采购项目的设置,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合理设置,宜少而精。选择甲方易于控制、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对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作用的材料设备,如不能达到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后施工企业“甲供材”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甲供材”简单来说就是在工程施工中由甲方提供材料,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建设方(甲方)通常会与施工方(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供应的具体材料清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营改增”后“甲供材”税务及会计处理均有变化,本文通过案例对此简要介绍。 案例 施工企业乙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发包的某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8000万元,包含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含税价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合同约定水泥、混凝土和钢材由甲方提供,合计不含税价款为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供材”不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假设工程盈利,不考虑其他因素。 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假设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是含税价,增值税计算应视不同情形而定。 情形1: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是11%,销项税额为8000÷(1+11%)×11%=976.79(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 情形2: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财税〔2016〕36号及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简易方法增值税征收率是3%,应纳增值税8000÷(1+3%)×3%=233.01(万元)。此外,乙方采购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形3:乙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是3%,税务处理同情形2。

小议 “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小议“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及账务处理 汪疆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甲供材”产生的原因是甲方从材料质量和成本效益角度出发,防止建筑乙方在材料上做文章,担心不能确保建筑材料质量,影响建筑物的质量。 现在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但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却存在一些问题,建设方购买的材料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按规定要入账,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的规定甲供材全部要开具建安发票,在实际处理中,甲供材一般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建安发票,营业税款都是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这部分税款,当然这不符合税法规定,但在现实情况中大部分的施工单位为外来施工单位,所得税不在当地管理,账务不好检查,同时很多施工单位是实行定律征收,成本未明确核算,同时建设方也已经以施工方的名义按含甲供材开具了建安发票,税款也已经缴纳,也未造成税款流失,但在会计处理过程中甲方支付了这部分营业税款应该计入那个科目?建安发票 又如何入账?是否会存在重复进入成本的问题? 我认为针对上述情况在现实的会计处理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建设单位购入材料时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入账记入工程物资的借方,在建设单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规定建设单位每支付一笔工程款都应该取得建安发票,无论是预付款还是工程进度款。依据这项规定在发出材料时也应该取得建安发票。在开具出库单或领料单时同时开具建安发票。将建安发票及出库单或领料单同时入账。在现实情况中发票可能是由建设方以施工方的名义开具,税款也可能由建设方承担,但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金额应该是以材料的成本除以(1-3%*(1+城建税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率)计算出来的金额。具体会计处理是: 借:在建工程(含税价,附件是建安发票) 贷:工程物资(成本价,附件是出库单或领料单)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营业税金) 按照以上的账务处理税金就进入到了在建工程中,同时甲方手中的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证要移交给施工方,建设方不能入账,如果在建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