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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2009年2月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对食品安全做出的积极回应,反映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多个方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了规定。尤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出了食品安全纠纷中的“十倍赔偿”规定。虽然在此之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已经对欺诈行为作出了两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但由于惩罚性力度不够大,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实际效果方面仍存在不足。《食品安全法》将惩罚性赔偿提高到十倍,毫无疑问,将能更好地发挥赔偿、惩罚和威慑的作用。另外,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有的两倍惩罚性赔偿提高到三倍,且规定了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我国的立法中日益受到重视。

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纠纷发生后,法院一方面要正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还要总结审判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向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鉴于此,我院对2010年-2014年所审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纠纷的案件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归纳了案件特点,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监管部门提出若干建议。

一、我院近年来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食品作为一种商品,需要经过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才能到消费者手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

经统计,我院2010年-2014年所受理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件共计22件。其中,2010年为5件,2011年为2件,2012年为4件,2013年7件,2014年为14件。总体上来说,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从被起诉的对象来看,我院受理的绝大部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被告都是超市或商场等这类食品销售商。这是因为,生产商所在地往往与消费者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域,而消费者与销售商联系接触起来比较方便,再加上法律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基于便利维权原则的考虑,消费者更倾向于起诉以超市和商场为典型代表的销售商。从案件所涉及的食品类别来看,主要包括酒类、茶叶、大枣、面包、粽子、饺子、鸡蛋等老百姓的日常食用品。从食品安全具体存在的问题来看,有

些食品超过了保质期,有些食品的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有些食品的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等等。

二、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我院在审理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从被起诉对象来说,被告涉及辖区内的物美、乐购等大型综合超市。一般来说,除了部分自产自销食品外,大部分食品生产完毕后都需经由第三方销售给消费者。超市、商场、便利店等就是典型的销售商。实践中,消费者通常倾向于在大型综合超市和商场购买食品,这不仅在于大型综合超市食品种类多、价格实惠、购物方便,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普遍认为,大型综合超市更注重商誉的培养,所以在经营活动管理、商品质量把关等方面更加规范和严格,所以更值得信赖。但是,我们统计了受理的食品安全纠纷案件后发现,我院辖区内的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北京美廉美商业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等大型综合超市均成为了相关案件的被告方。大型综合超市在食品安全方面纷纷“中枪”的现象表明,消费者无论在哪里购买食品,都应当注意食品的安全问题,不能完全地将食品安全问题寄希望于销售商的自觉。

二是从诉讼请求来说,消费者均主张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作出了“十倍赔偿”的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目的和作用:第一,填补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不合格食品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损害。“十倍赔偿”的首要目的是填补消费者的损失。第二,惩罚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来说,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负有比其他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更重的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对于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责任主体,其不仅要填补消费者的损失,更要施加超过消费者损失的惩罚性赔偿。第三,威慑潜在或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惩罚不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惩罚性赔偿的终极目的是对潜在或未来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产生威慑,使得人们不敢从事违反食品安全的生产和销售行为。第四,鼓励消费者勇敢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是需要成本的,通过“十倍赔偿”制度可以提高消费者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赔偿数额,从而激励消费者更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对我院受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中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所有案件的消费者都充分利用了《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十倍赔偿”的权利,要求超市等销售商不仅返还购物款,还应当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这种现象表明,如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已经大大提高,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也确实威慑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商。

三是从案件处理结果来说,调解难度比较大,部分被告甚至“宁判不调”。从诉讼成本来说,一起官司打下来,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时间少则几个月,多则超过一年,需要当事人耗费不少财力和精力。考虑到诉讼活动的这些成本,法院调解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和维护权益的好途径。我院在受理食品安全纠纷后,通常会在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然而,我们发现这类案件并不容易调解,调解难度比较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部分消

费者在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故意大量买进不合格食品,导致涉案诉讼标的额巨大,双方难以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第二,部分超市主张与供货厂商仅为联营合同关系,超市仅提供场地供厂商使用,超市并不负责具体进货与销售事宜,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部分超市认为,由于涉及事后向供货厂商的索赔事宜,如果调解协议未征得厂商的同意,事后追偿将遇到困难。如果法院判决处理,则直接可以依据判决书向厂商索赔,因此宁愿法院判决也不接受调解。

三、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若干建议和提示

食品安全大于天。虽然我们每个人的职业不同,但我们都是食品的消费者。食品安全关系我们每个人的餐桌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虽然每个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规模大小不同,但任何企业都应培育良好的商誉、生产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发展和壮大的基石;虽然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和重点不同,但作为市场秩序的裁判者,食品监管部门必须合格履行职责。作为审判机关,我院一方面积极通过案件审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打击惩罚不法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的职责,另一方面总结食品安全案件中的问题,向消费者、经营者和监管者提供适当的司法建议与提示。

(一)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证据,及时提起诉讼、理性解决纠纷。

1.妥善保存证据。证据是消费者能否打赢官司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法院才能客观地认定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进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食品安全案件而言,关键性的证据是那些能够证明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或食品销售者形成了法律关系的证据。比如,消费者去某家超市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如果要起诉这家超市,那么消费者就必须证明其所购买的商品确实购自该超市,证明的手段就是保留超市的购物小票和要求超市开具发票。实践中,有不少消费者不是很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常常不收取小票、随便丢弃小票,也不重视开具发票,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就会让自己陷入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不利境地,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除了购物小票和发票外,消费者还应当注意保存好购买的食品,因为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最终需要食品本身来证明。此外,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后,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罚,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

2.及时提起诉讼。食品安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选择先与食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沟通协调,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沟通协调的时间不宜太久,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就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如果协商的时间过久,可能造成证据的遗失等后果,尤其是有些食品不宜长期保存,如果在协商上面耗费太多时间,等到打官司的时候,作为证据的食品可能就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此外,消费者还应当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食品安全纠纷同时可能构成侵权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两种案由。无论是在立案过程中,还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食品安全侵权诉讼的原告举证责任通常都较买卖合同纠纷更重,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后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起诉案由。

3.理性解决纠纷。不管是与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协商,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的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益最终体现在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上。食品安全案件中,我们建议消费者理性选择案件的解决方式,必要时应当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之所以做出这种建议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消费者取得了十倍赔偿,但也不足以抵消自己为打官司而付出的成本,尤其是时间和精力上的成本。比如,假如消费者取得十倍赔偿的数额为5000元,一审法院调解方案的数额为4000元,一旦消费者接受调解方案,短时间甚至当庭就可能拿到4000元赔偿款。如果消费者为了1000

元的差额不接受调解,即使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但如果被告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前提下,消费者仍需要等上几个月才能拿到赔偿款。基于这种时间和精力成本上的考虑,调解有时优于判决;二是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虽然《食品安全法》颁布已经六年了,但是关于十倍赔偿的司法适用问题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分歧,就北京而言,不同法院掌握的尺度也存在一些差异,从这个角度看,调解也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方案。

(二)食品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提高生产和销售活动的规范性。

1.强化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当前,很多企业的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漠是一个非常突出和现实的问题。一方面,一些企业不了解《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导致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部分企业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大部分消费者不会为了几十块、几百块的钱去打官司,就算提起诉讼,企业也不一定会败诉。这种不良的意识导致了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漠视,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实际上也给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比如,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类职业打假人,他们大量购买不合格食品并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小企业可能面临几十万的赔偿数额。一旦败诉,巨额赔偿款势必影响这些小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各类企业应当强化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意识,学习和了解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以法律要求作为最低限度的经营活动准则。

2.提高生产和销售活动中的规范性。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是一套流程化的过程,应当严格把关各个重点环节,避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明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以超市为主的食品销售商来说,应当建立一套严格的产品进货管理机制,这是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了能够证明销售商本身并不知道所销售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就必须对供货厂商资质进行必要审查,依照正规进货渠道进货并保留合法的进货凭证,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

(三)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保证食品质量,有赖于生产环节的精心管理与严格控制,更离不开监管环节的全面把控与严密监督。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绝,固然有利益驱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制度约束的乏力、监管各环节的失守。食品安全大于天,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餐桌上的风险”,不仅仅满足于媒体曝光后的被动执法,而是应当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工厂、超市、商场等食品生产和销售地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依法处罚。

以上就是本次新闻通报会的主要内容。在今年的3·15来临之际,我们举办本次新闻通报会,旨在发挥人民法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能动作用,希望通过本次通报会,能为广大消费者更好地维权、为各类食品经营者规范生产销售活动、为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指引作用。

案例一:

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

2014年2月28日,原告范某在被告某超市支付434元购得7盒60枚装柴鸡蛋,其中,1盒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6盒载明生产日期为2014年1月29日,保质期均为常温30天。当日,原告范某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食药所举报某超市销售过期鸡蛋一事。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3月3日立案,确认被告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被告某超市做出行政处罚。2014年3月8日,被告某超市为原告范某开具发票。

被告某超市对原告范某所诉事实认可。但同时认为,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被告某超市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赔偿事宜,被告同意向原告范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但不同意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有损害。被告还表示,其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而是由于其工作疏忽导致本案中过期食品出售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某超市之间买卖7盒60枚装柴鸡蛋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系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其中,被告某超市系销售者,原告范某系消费者。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确认被告销售上述7盒60枚装柴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故被告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系因其工作疏忽导致超过保质期的上述7盒60枚装柴鸡蛋出售给原告范某,而被告作为销售者应严格审查食品保质期,不应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故被告对本案中的销售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另,关于被告同意向原告范某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购物款一倍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据此,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故被告主张因原告范某没有受到损害而拒绝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缺乏依据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范某要求被告退还其购物款434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金4340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范某货款434

元并支付原告范某赔偿款4340元。

案例二: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被判支付十倍赔偿

2010年10月23日、10月24日,原告张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北京市丰台区等地先后四次购买被告某母婴用品公司销售的雅米熊多维膳食营养软片、雅米熊藻油DHA(含维C)营养软片、雅米熊钙(含磷和维D)营养软片等共58瓶,总计价9402元。2011年1月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该母婴用品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27日销售雅米熊多维膳食营养软片、雅米熊藻油DHA(含维C)营养软片、雅米熊钙(含磷和维D)营养软片,在进口报关时为散装食品,在国内分装为预包装食品,但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雅米熊”系列营养软片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分装企业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规定,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雅米熊”系列营养软片452瓶,违法所得2972元,罚款215616元。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张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9402元,支付所付货款十倍赔偿金940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被告向原告张某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雅米熊”系列营养软片的包装标签上没有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分装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关于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的规定;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要求系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所销售的“雅米熊”系列营养软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支付所付货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张某购物价款9402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4020元。

法院执行局2018年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2018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全体同志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分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以“工作求创新,质量求突破,管理上水平,调研上台阶”为目标,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开拓创新,强化和规范执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院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170件(含旧存5件),结案2164件,结案率为99.72%,执行标的达8464万元。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回顾如下: 一、领导重视,多方支持,为执行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院党组一直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宋院长每月都关注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5月31日,他亲临我局参加“荣誉面前怎么办”的讨论,倾听执行人员的意见,提出具体要求。在重大执行活动中,院领导及时从其他部门抽调人员、车辆充实执行力量,人力、物力的增强,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我局开展“突击执行月”期间,所有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都亲临执行一线指挥、协调,极大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分管刘院长把大部分精力倾注到执行工作中,经常前来指导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数次晚上从家中赶到办公室,进行案件督查、与执行人员一道研究执行案件。遇到疑难案件,他亲自参与协调,帮助解决问题。王某、袁某申请执行缪某加工承揽合同酬金纠纷二案,双方当事人为执行标的争议很大,情绪对立。刘院长与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义务,将两起案件妥善执结。执行工作并非“单打独斗”,一年来,我局工作得到了兄弟庭处室队的大力支持。法警、驾驶员经常与执行人员起早贪黑,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每逢紧急、突发事件,总有法警的身影,有多名法警在执行过程中受伤。在执行 - 1 -

人民法院依据送达规定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

法院执行项目

2013法院执行项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评价类型:□实施过程评价?完成结果评价 项目名称:2013法院执行项目 项目单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主管部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评价时间:2014年10月1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组织方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单位 评价机构:?中介机构□专家组□项目单位评价组 评价单位(盖章):海南中明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报时间:2014年11月

项目基本信息

2013法院执行项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一中院)成立于2008年底(前身是成立于1991年7月的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琼海市法院、万宁市法院、五指山市法院、文昌市法院、定安县法院、屯昌县法院、澄迈县法院、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10个基层人民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理属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一、二审案件,同时监督、指导辖区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 (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或调整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项目产出: 执行案件审结时间提前5%、审判程序得到很好保证,押解次数10人次为优,5人次为目标;差旅天数7500人次为优,5000人次为目标;死刑执行次数达到100人次为优,80-50人次为目标。 项目成效:案件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案件结果的正确、恰

当,可以使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觉到公平公正,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认知度,提高司法为民成果,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度达到85%以上为优,75%为绩效目标,差旅目的达成率75%为目标,85%以上为优。 (三)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本项目为2013年法院执行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保证司法执行工作需要。法院执行是法院日常性工作,为保证正常工作开展,根据以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据以进行资金分配。 项目支出主要内容:1、押解执行11.60万元,其中:(1)差旅费10.00万元(押解执行20次×0.5万元=10.00万元),(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60万元(押解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20次×0.8万元=1.60万元);2、死刑执行6.00万元,其中:(1)差旅费5.00万元(押解执行5次×1.00万元=5.00万元),(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00万元(死刑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5次×0.2万元=1.00万元);3、执行查询89.00万元,其中:(1)差旅费75.00万元(案件500次×0.25万元=125.00万元,缺口由中央专款补助),(2)培训费10.00万元,其中3期是200人的,3期×200人×3天×260元=46.80万元,1期是350人的,350人×2天×260元=18.20万元,两项合计65.00万元,缺口部分从中央支付转移资金解决,(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0万元(执行车辆运行维护费500案件×0.008万元=4.00万元)。

法院执行局岗位分工

法院执行员岗位职责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局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 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 、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 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 、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案件; 3 、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 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 、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 、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规 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局长、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

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局长、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 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 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 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 、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 、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象; 4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 、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 、不准主观臆断; 2 、不准徇私枉法; 3 、不准贪赃卖法; 4 、不准吃请送礼; 5 、不准索贿受贿; 6 、不准经商牟利; 7 、不准欺压群众; 8 、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 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法院评估项目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法院执行局演讲稿-法徽的力量

法院执行局演讲稿:法徽的力量 有一种尊严,它来自法制的力量;有一种神圣,它来自正义的光芒;有一种骄傲,它来自职业的选择;有一种追求,它来自信念的领航。我自豪,因为,我是一名人民法官。尊敬的领导,同事们,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法徽的力量。 有人曾经说过,世界上没有几个职业,比做一个正义的法官更为崇高。选择法官这个职业,就意味着我们选择了正义,选择了清贫,选择了奉献。怀着对法律事业的崇敬和向往,刚踏出校门的我毅然选择考入基层法院,做一名平凡的法官。 进院后,我被分配到执行局。每当看到,申请执行人从法官手中接过执行款时感激的眼神。我都在暗暗的想,我一定要多执行几件案件,让那些当事人及时拿到执行款,让那些期待眼神不要流露出失望。 然而,还记得我第一件承办的执行案,尽是那么的记忆深刻。那是一件赡养案,阅读卷宗时,一向淡定的我越来越气愤,年逾七旬的老奶奶有四个儿子,均不尽赡养义务。经法院判决,每个月50元的基本生活费都不按时履行。含辛茹苦的母亲,情何以堪!我拿起电话,拨通了被执行人的手

机,刚说明身份,电话一下就断了。再拨,挂断;再拨,那边的一个男子用粗暴的声音说:凭什么我要赡养老人,要钱没有…,电话一下断了。从小到大,那受过这样的气啊!可是转念一想,执行工作怎能不受气,我一定要冷静。这时,我看到了放在桌上的法徽,熠熠发光的天平,传递着坚定的力量,我一定行。冷静下来的我,与同事一道前往当事人家执行。到了被执行人家里,他态度恶劣,开口就是没钱,拒不履行。我平静的心虽然起了波澜,但是仍耐心讲法,与当事人将心比心。事在人为,自己说的那句话现在还记得:小的时候,母亲是你的摇篮;母亲老了,需要爱的传递。孝是大德,代代相传。一个弱女子锲而不舍,不惧当事人冷眼,案件得以执行。这时,我仿佛看到,法徽透出正义的光芒。 随着日渐成熟,我懂得了做一名优秀的女法官,办案时既要威严如剑,又要柔情似水,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正义。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传递温暖,传递爱的力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执行,就是将公正的判决实现的过程。记得有句话是这样说的,迟到的公平不算是公平。执行工作就是这样,一件案件久拖不决,损害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更让公平正义成了空话。一件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给我了很大的感悟。自诉人是家里的主心骨,在事故中成了植物人,本来贫穷的家庭一下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智慧法院建设调研报告 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公正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实现法律公正之价值使命,及时审判是司法效率的关键依据,审判及时与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未能在合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无效率司法,必将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智慧法院的推行与实施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亦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依托。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意义 智慧法院是依托现代人工智能,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司法规律、体制改革与技术变革相融合,以高度信息化方式支持司法审判、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人民法院组织、建设、运行和管理形态。智慧法院作为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不仅预示着当事人的纠纷能否得到快速解决,亦能反映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及时地保障,因此推进智慧法院成为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自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2016年1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以来,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过程就一直在加速推进中。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均显示,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 二、S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S法院作为X省的基层法院,在众多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中属于一例。在智慧法院的推进中,S法院紧跟时代潮流,在立案、审判及执行环节均对法院智能化的推进做出了一些努力。 (一)S法院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现状 1.立案环节 在立案环节,S法院借助诉讼服务平台,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便利。首先,推行网上预约立案。在网上预约立案中,当事人可提前通过互联网网上的立案平台,将自己所要立案的材料一一列举到立案网络平台上,后由诉讼服务中心专人负责查看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无异后通知当事人到达立案庭现场核对,极减轻了当事人到庭后审查立案的繁琐流程。其次,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S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增设了一款智能法律服务机器人,其“大脑”里汇集了16万个法律实体问题、5万个文书合同模板、8200个法律相关案例,能提供包括婚姻、继承、道路交通、民间借贷等法律知识智能咨询服务,系统可以根据用户描述的情况,判断出相应的法律事实进行解答,准确率在90%以上。同时,其还能进行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为当事人提供证据采信率预估、案件结果预测并给出行动建议。最后,诉讼服务中心先后又增添了诉讼服务自助平台,落地式公共查询平台、嵌入式阅卷查询平台以及智能填单机等,确保当事人能及时通过电子平台查询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

XXX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1.1 项目建设概述 (3)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3) 1.3 项目建设的原则 (4) 1.4 项目建设的依据 (4)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6) 2.1 项目背景 (6) 2.2 建设必要性 (6) 第三章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 (7) 3.1 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 (7) 3.2 建设内容 (7) 3.3 建设标准 (8) 3.4 建设规模 (8) 3.5 建筑工程 (8) 第四章社会环境与建设条件分析 (11) 4.1 社会环境 (11) 4.2 建设条件 (11) 4.3市政配套条件 (14) 4.4 综合布线系统 (15) 第五章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7) 5.1进度安排原则 (17) 5.2 进度安排计划 (17) 第六章环保节能消防绿化及安全 (18) 6.1 环境现状 (18) 6.2 环境影响 (18)

6.3 环境保护措施 (18) 6.4 节能 (20) 6.5 消防 (21) 6.6 绿化 (21) 6.7 安全 (21) 第七章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标 (22) 7.1 项目管理 (22) 7.2 工程招投标 (23) 第八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26) 8.1 投资估算 (26) 8.2 资金来源 (29) 8.3 资金使用计划 (29) 第九章项目可行性评价 (30)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建设概述 (1) 项目名称:XX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 (2) 建设地点:XX县XX路西侧,XX路北 (3) 建设性质:新建 (4) 建设内容:审判法庭及配套办公用房 (5) 建设规模:面积4000平方米 (6) 建设投资:计划总投资720万元 (7)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720万元 (8) 建设工期:16个月 (9) 项目管理部门:XX县人民法院 1.2 项目管理单位概况 XX县人民法院XX年X月X 日成立。办公楼位于XX路X号,XX年建成,办公区面积1130平方米。目前,全院行政编制XX人,实有人数XX人。领导编制X人,实有领导X人,审判人员XX名,具有法律本科文凭的XX人,法律大专文凭的XX人。全院共由X 个民族构成,其中XXX族XX人,汉族XX人,XXX族X人,XXX族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法院送达难问题的现状及其解决对策 ----秦洪涛 一、法院送达难的背景 法院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把法律文书交给当事人、其它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被送达人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信息沟通的过程。法院的送达工作作为诉讼的必经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的始末。送达虽然是一种直接、简单的诉讼行为,但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作用。诉讼文书一经送达,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推动诉讼进程。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实践工作中,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由于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送达,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进行,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送达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法院送达难的现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方式虽然有直接送达、留臵送

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但目前法院送达难的确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直接送达难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分布不平衡,因生活、工作等需要,造成人口社会流动性日益增加;有些法院由于办公经费紧张,加之法院案多人少,这些都使法院法律文书不能及时、准确送达。 (二)留臵送达适用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对留臵送达虽然做了修改,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这一规定没有从根本上突破留臵送达的局限性,因为这种留臵送达只限于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对住所的定义就十分狭窄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为公民的住所,如在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而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受送达人往往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在居住地居住也是到处流动,有些甚至短期租房或者在宾馆旅店居住,有的有单位的受送达人还在单位宿舍短期居住,这些地点我们习惯上也称之为“居所”,这些“居所”大都是短期居住,当我们前去向他们进行送达时,因上述“居所”并不是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住所”,我们往往无法成功留臵送达。 (三)被送达人恶意拒收诉讼文书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送达人员有强制查验公民身份证明的权力,即使对方是被送达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

法院执行部门工作汇报

法院执行部门工作汇报 ***法院执行局在市中院执行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院其他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全局执行局干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全国一流法院”为载体,以“司法为民”为服务宗旨,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意识,积极调动执行人员的工作热情,狠抓执行工作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提升执行质效指标,为九里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良的法律服务。现根据一年来的工作实绩,将全年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执行工作管理 执行局由两个执行实施庭和一个执行裁决庭组成,实施庭负责办理全院的诉讼、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所有案件经本院立案庭移送本局后,由综合处登记,并及时将案件通过领导签办,批交执行实施会议庭承办。在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债权凭证发放、延期、暂缓、中止、终结、结案、采取制裁性强制措施、股权转让和拍卖、优先受偿权利的确认等均经过合议庭讨论决定。裁决庭负责办理执行裁决、执行异议审查及执行局综合工作。执行工作管理遵循细化流程、分工负

责、分权制约、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强化实施、细致裁决的原则,共同促进执行工作的提升。 二、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执行条线制度,努力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 为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需要,执行局全面推行流程管理,建立并落实了执行进度公告制,增强执行人员的期限意识,完善执行案件信息,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实行“四告知”,从执行案件受理到结案,执行过程和实施情况都完整、准确地记录在卷宗中,增强了执行工作透明度。完善便民服务继续向社会公开执行局长联系电话,在通知当事人到庭时,将法院地址、乘车路线、执行局长联系电话、案件承办人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完善执行进程告知制度,将执行进程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完善执行款物交接管理制度,设立执行款交接台帐,实行执行款专户专用,严格审批划转手续,做到执行款项收付清晰,强化了执行监督。通过成立执行裁决组,对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实现了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的分离,完善了执行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20XX年九里法院执行局以下工作的落实和完成,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起了积极作用。建立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区委政法委制定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联联席会议规则,全面落实执行工作领导责任制,对于重点、疑难执行积案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及时与党委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民事送达 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 (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法院项目相关应急预案

法院项目相关应急预案 1、停电的应急预案 (1)预先接到供电局通知的停电 ①立即将详细情况和有关通知呈交服务中心主任。 ②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业主方。 ③工程部按照停电应变处理方案处理,提前切换电源。 ④工程部保障应急照明完好。 ⑤当大楼供电恢复正常时,工程部应检查大楼设备的运作情况,如有损坏,须立即报告服务中心主任,安排处理。 2)如未接到供电局通知 ①迅速查看是仅为本大楼断电,还是周围物业都是如此。 ②工程人员应立即检查大楼的电源总开关设施,并判断是全部断电,还是部分断电,如果是一路电源断电,应及时切换至另一电源。 ③如两路电源全部断电,立即致电电力公司,告之正确地址和线路。 ④确认所有电梯降至底楼并且没有人员困在电梯中。如有,按电梯困人应急程序救人。 ⑤安排保安在主要出入口维持秩序,通知监控中心注意监控,防范治安问题。 ⑥如果预计断电范围将扩大,应再次通知用户,以便他们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其业务。

⑦在解决问题,恢复电力后,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⑧联络电力公司,以便找到断电的原因,并及时告知用户断电原因和恢复情况。 ⑨处理问题时应耐心有礼貌,接待客人询问和疏导客人。 ○10记录断电情况,并向业主方汇报事故处理全过程。 2、停水应急预案 (1)停水的应急措施 ①当接到报修反映断水现象后,服务中心立即通知工程部前往现场观察,核查是否为突然断水。 ②工程部员工抵达现场,经察看确认为突然断水。 ③分析断水原因,并且根据查找确认的原因采取针对性的方法进行维修解决。 ④一般性故障公司将以最快速度解决。 ⑤故障原因难以判断或维修难度较大情况下,公司将积极联系专业单位进行维修。 ⑥因供电、供水等职能部门原因致使断水的,公司将积极与主管部门联系维修事宜。 ⑦因断水,造成业主生活不便的,公司将积极协助用户采取临时性措施进行弥补。 3、给排水漏水、堵塞的应急措施 1)当接到业主报修反映给排水存在漏水、阻塞现象后,服务中心即通知工程维修人员前往现场观察、处理。 2)给水管漏水,工程人员将以最快速度查找出水点,关闭水阀,分析故障原因,并根据原因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打开水阀

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工作总结 一、抓执行队伍建设。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xx大精神、xx届三中全会决定、“xxxx”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分解为27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全市法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 ××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抓执行工作改革。今年是全市执行工作改革重点推进的一年。在执行机构创新方面,全市8个基层法院中有5个法院先后成立了执行局,中院执行局也于10月16日挂牌成立,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市中院从5月1日开始,实行执行分权分立分类运行机制改革,成立执行裁决庭、实施庭和综合处,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和执行人员行使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监督、管理权,提高了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防止和减少问题的发生。实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的还有××等法院。经过一段时间的试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

人民法院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有举证的义务,具体告知如下事项: 一、原告应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住所地。 二、原告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 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原告提供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被告是公民的,是指其公民户籍所 在地,是法人的,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的,经本院查证后 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 诉。 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原告对被告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原告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 员签名:

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字第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被告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 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 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 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 备考 法院工作人 员签名:

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20__年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极不平凡的一年,是全市法院执 行干警继往开来、网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克难奋进,不断取得可喜成绩的一年。一年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在市委领导、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法院的监督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 定大局,坚持司法为民思想,以公正与效率为核心,以执行改革 和执行会战为突破口,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债 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基本达到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目标。元 至12月全市法院共收案7755件,比上年度6955件多收800件, 上升11.5、共执结7340件,比上年度的6452件多结888件,上 升13.8,执结率为94.6,比上年度的92.8上升1.9个百分点,收案标的XX.X亿元,执结标的XX.X亿元,执结标的率88.7,其中,中院收案239件,标的XX.X亿元,执结和部分执结214件,执结 率为89.5,执行标的XX.X亿元,执结标的率90.1,比上年度3亿元上升53,占全市执行总标的率的73,执结率同比上升1.4,创 执行标的金额历史最高水平,为促进十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全 面进步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主要表现是:一、抓执行队伍 建设。全市法院执行局(庭)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十*大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思想、十八次全国、全省法 院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议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

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好务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 打造学习型庭(局),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参加首次全国法院执行人 员综合素质考试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同时,要求全体执行人员严 格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请登陆政法秘书网)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省法院“约法三章”、市中院“八条禁令”,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通过参加各法院组织的纪律作风整顿、“公正 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大家认真自查、评查,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整改,受到了一次深刻 的思想教育,激发了搞好本职工作的热情。 二、抓执行工作目标管理。年初市中院制订下发了执行工作 百分考核目标管理办法,按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宣传工作量化 分解为XXX个考核目标,明确了考核标准、办法和要求。全市法 院各执行局(庭)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责任,量化、细化了 目标责任制,中院采取发通报、召开会议形式通报全市法院执行 工作情况,全体执行干警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已经形成。 ××县法院实行分组负责,将目标责任制的具体指标落实到各小组,分配到月,定期考核奖惩。××县法院实行月通报、季度站队、年终奖惩。2月24日,庭长××与本庭每名干警签订了百分 考核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季度考评,年终奖惩,并与法官津贴、院发目标奖挂钩兑现,充分调动了执行干警 工作的积极性。

人民法院综合业务大数据平台项目功能需求分析20170923V1.5

人民法院综合业务大数据平台项目 功能需求分析

目录 1 建设内容清单 (3) 1.1微信立案后台管理子系统: (3) 1.2讼宝: (3) 1.3自助立案服务(自助服务区) (3) 1.4大数据平台 (3) 1.5移动微信端(企业号) (3) 1.6后台管理服务类系统 (4) 1.7统一门户平台 (4) 1.8大屏展示 (4) 1.9审判大楼导航系统 (4) 1.10法院内部系统接口 (4) 1.11基础管理 (4) 1.12项目配套硬件 (5) 2 建设内容功能要求 (5) 2.1微信立案后台管理子系统: (5) 2.2讼宝: (7) 2.3自助立案服务: (8) 2.4大数据平台: (9) 2.5移动微信端: (10) 2.6后台管理服务类系统: (11) 2.7统一门户平台: (12) 2.8大屏展示系统: (13) 2.9楼宇导航系统: (14) 2.10法院内部系统接口: (14) 2.11基础管理系统: (15) 2.12项目配套硬件: (15) 3 其他服务要求 (16) 3.1系统架构体系 (16) 3.2系统安全需求 (16) 3.3系统部署要求 (16) 3.4系统运行环境 (16) 3.5系统整合集成要求 (16) 3.6本项目与其他系统接口要求 (17)

1建设内容清单 1.1微信立案后台管理子系统: 建设与微信立案对应的微信立案后台管理子系统,提供网上各类业务引导、业务远程办理等,最大程度为当事人、律师等提供便利。 1.2讼宝: 微信版诉讼服务中心,包括首页、自助立案、在线缴退诉讼费、材料递交、文书送达、案件查询、进度查询、电子阅卷、判后答疑、联系法官、诉讼文书、网上信访、诉讼费用计算器等。 1.3自助立案服务(自助服务区) 二维码扫描,身份验证,登记立案,信息查询,退缴诉讼费,诉前联调,联系法官,收转送达,投诉建议,回执打印,大屏展示,统计分析。 1.4大数据平台 基于大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归类,存储为基础的平台,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机器学习,语义分析,搜索引擎,数据归类,信息处理等相关技术为支撑的平台,包含: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归类,数据检索,数据可视化等6个方面。 1.5移动微信端(企业号) 提供派车出车,包括派车申请、派车审批、出车评价、生成使用回执、我的待办、通知信息等;提供物品申领,包括物品申请、申领审批等。

工作总结: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建设智慧法院

工作总结: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建设智慧法院 2017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颁布实施。加快建设智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趋势、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要举措。阳光法院、网络法院、智能法院是构成智慧法院的三个维度。推进“互联网+阳光司法”是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以信息化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智慧法院的必由之路。 一、信息化全方位塑造司法公开 在前信息化时代,法院的司法公开以庭审公开为核心,辅助于公告牌、宣传栏、法院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载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电子政府(e-Gov.)的推进,法院的司法公开有了新的载体和渠道,信息化对司法公开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拓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与深度,放大了公开效应。借助法院信息化的应用和发展,中国法院的司法透明度得到全方位提升,实现了审务信息的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社会共享、流程信息的主动推送、法庭审理的远程可视以及执行信息的阳光透明。 第一,审务信息实现从上墙公示到上网公开。审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与审判有关的人、财、物以及诉讼指南等司法行政事务,包括法院概况、人员信息、财务信息以及诉讼指南信息等。相对于审判、文书、执行等信息的公开,审务公开尽管不是司

法公开的主流,但也是提高法院司法透明度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及监督审判、执行权的运行意义重大。早期的审务公开主要是院内公开或内部公开,法院会将组成部门及其职能、人员信息、财务报表以及诉讼须知等信息制成宣传栏放在法院办公楼或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进行上墙公示,公开范围极为有限。随着越来越多的法院建立官方网站,网上公开的审务信息越来越丰富,任何人登陆网站便可以全面了解法院,包括法院的组成、职能、司法工作人员信息、预决算信息以及如何到法院进行诉讼。 第二,裁判文书实现从送达当事人到社会共享。庭审的结果最终将反映在裁判文书上。早期裁判文书仅限于送达当事人,公众很难获取。裁判文书作为重要的有价值的司法资源,除了基于保密的原因不公开之外,应该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记载了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意见等案件审理的全部要素, 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审判公开具有重要意义。网上司法公开最早是从裁判文书上网开始的。从地方法院尝试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文书公开经历了从分散到集约、从地方到全国的发展路径。2015年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改版后,平台的功能进一步强大,裁判文书无论从公开的数量还是质量均有所提升。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裁判文书超过2550万份,累计访问量超过47.2亿人次。为了进一步方便裁判文书的应用,2016年8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手机客户端(APP)正式上线,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信息化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不仅提供外部的公开平台,还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提供强大的内部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办案法官在办案平台一键点击自动公布,从而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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