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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安全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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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一、术语

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8、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养护安全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

二、基本规定

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

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三、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图4.0.1-1和图4.0.1-2。

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

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5、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4.0.5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4.0.5中数值的三分之一。

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7、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

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9、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四、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

及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

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

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3)水马颜色应为橙红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4)防撞桶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附录A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2)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7、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见附录A 表A-3)。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要加强警示的区域,以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度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8、临时交通控制信号灯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见附录A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9、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见附录A表A-3),可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式作业。

10、移动式护栏(见附录A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

11、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见附录A表A-3),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一)一般规定

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布设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1)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2)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3、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4、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

5、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工程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

(二)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

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1-1~图6.2.1-3.

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应结合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养护作业一侧的车道通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借用对向车道双向通行分隔宜采用带有链接的车道渠化设施,并应在前一出口布设长大车辆绕行标志。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3.

3、立交出入口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而定。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300m。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4-1~图6.2.4-5.

4、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般,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5-1、图6.2.6-2.

5、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当作业机械配备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时,可不布设移动式标志车。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6.

6、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围的养护作业区域,并按临时养护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宜小于150m。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应避开高峰时段。路肩人工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3.7.

7、中央分隔带或边坡绿化内的植被灌溉养护作业,应在灌溉车辆上配备醒目的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也可在灌溉车辆后布设移动式标志车。作业人员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且中央分隔带中不宜多人集中作业。

8、中央分隔带绿化内的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靠近中央分隔带的内侧车道,并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六、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一)一般规定

1、桥梁养护作业时应加强车辆限速、限宽和限载的通行控制。经批准允许通行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引导通过。

2、当预判桥梁养护作业会出现车辆排队时,应利用桥梁检查站、收费站、正常路段或警告区布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并布设“重车靠

右停靠区”标志,间隔放行大型载重汽车,不得集中放行。

3、立交桥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在立交桥下方公路上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并不得向桥下抛投任何物品;(2)养护作业占用下方公路路面时,立交桥下方公路应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

4、桥梁养护作业影响桥下通航净空时,应按有关规定布设标志及安全设施。

5、特大、大桥养护作业除应满足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的一般要求外,尚应符合该特大、大桥养护作业的特定技术要求。

(二)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中、小桥养护作业时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作为工作区,纵向缓冲区重点宜止于桥头。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2.

2、特大、大桥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小于300m时,纵向缓冲区起点应提前至桥头。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3-1;(2)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大于或等于300m时,应按规定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并在桥头布设施工标志。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3-2.

3、桥梁半幅封闭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大、

大桥中央分隔带可设开口时,按相应规定执行;中央分隔带不能设开口时,上游过渡区终点应止于桥头;(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桥梁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以设计速度100km/h和8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4-1和图9.2.4-2. 4、桥梁伸缩缝常规检查、清理作业可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桥梁伸缩缝更换作业应半幅封闭或全幅封闭受伸缩缝施工影响的桥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半幅封闭按前述规定执行;(2)全幅封闭应做好分流信息提示,并在作业控制区前后的路口布设桥梁封闭或改道标志。

5、桥梁拉索、悬索及桥下部结构养护作业影响范围内,应将对应桥面封闭为工作区,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对影响净高或净宽的养护作业,应布设限高或限宽标志。

七、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关闭受养护作业影响的收费车道,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各类养护作业时不得全部封闭单向收费车道。

2、主线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可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入口处,可仅布设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警告区内应布设施工标志,上游过渡区应布设闪光箭头或导向标志,车道无需变道时,宜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2-1~12.0.2-3;

(2)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出口处,可仅布设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并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2-4~12.0.2-6.

3、匝道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按作业位置确定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匝道收费口前养护作业,应在匝道入口布设施工标志,并关闭养护作业的收费车道,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长度均可取10~2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3-1、图12.0.3-2;(2)匝道收费口后养护作业,应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并应布置下游过渡区,其长度可取5~1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2.0.3-3、图12.0.3-4.

八、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护栏、防眩板和视线诱导标养护作业,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交通锥宜布设在车道分隔标线内侧,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

2、交通标志养护作业,根据其所在的位置,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拆除交通标志时,必须保证原有标志的指示、警示等功能,可布设临时性标志。

3、交通标线养护作业,应充分考虑施划标线的位置,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划线车辆应配备闪光箭头。施划标线后,应沿标线摆放交通锥,并符合下列规定:(1)同向车道分隔标线、车辆导向箭头、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的养护作业,应将移动

式标志车布设在施工车辆后方20~30m处,移动式标志车尚应配备限速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3.0.3-1;(2)双向通行车道分隔标线的养护作业,应将移动式标志车布设在施工车辆之前,并应在施划标线的路段起终点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3.0.3-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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