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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治与良法、民主的关系

解析法治与良法、民主的关系
解析法治与良法、民主的关系

法治与良法、民主的关系

侯健在法学界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各种解说中,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观点颇引人注意。他在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中较全面地阐述了他对法治的看法,并在该章前言中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此乃共识。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之一。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种种人权,或者对人或人格的尊重相混淆。一个基于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和宗教迫害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在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会好于后者。它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此方面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特别引起笔者兴趣的也是这一段宣言式的表达。它涉及了两个问题:(1)法治与“良法”或者说与一些价值观念如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是什么?(2)法治与民主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对这两个问题以及拉兹的回答的思考是笔者写作的动因。本文通过对拉兹上述观点的评说,简略地考察法治与良法、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与其说试图得出一些令人信服的结论,不如说旨在引起读者的进一步的思考,以期推进对法治的研究。为了在相同的前提下展开讨论,本文从介绍拉兹所提出的法治基本含义开始。

1.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the rule of the law)。它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们应当由法律所统治并服从法律;(2)法律应当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前一个方面包含这样一个原则,即特别法(或特别法律命令)应当在一般的、公开的和稳定的法律指导下制定。然而,这一原则并没有穷尽“法

治”的含义,它本身没有表明它所具有的公认的重要性的原因。因为这一原则之提出乃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所以拉兹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必须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他认为“法治的这个概念显然是一个形式概念。它与法律如何被制定——是被暴君、民主的多数,还是以其他方式制定出来——毫无关系,它也未提及基本权利、平等或正义。”然而他又认为这个概念并非空洞无物,从它可以引申出法治的若干原则。拉兹所列举的法治原则包括:(1)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2)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3)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4)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5)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6)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7)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8)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这八个原则都是为了使法律具有指导人们行为的能力这一目的而被设计出来的。其中“第1至第3个原则要求法律应当符合使之能够有效指引行为的标准。第4至第8个原则被设计来保证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应当通过法律的不当实施剥夺了法律的指引能力,并保证法律应当能够监督对法治的遵循和提供当法治被违反时的有效的救济办法。所有这些原则都直接涉及到在有关法治的问题上的统治体制和方法。”但是,法律之稳定、明晰和特别法符合一般法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法律指引的确定性也不是绝对的,因此法治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但是拉兹未指明这种程度的最低限度。

拉兹对法治的提法颇有点奇特。按照他的意思,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然而,这是一个可接受的概念,与国内大多数学者所理解的法治就是法律至上或法治政府是不矛盾的。因为我们可以从这个概念做两个推论:(1)任何法律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可预测性,完全不具备预测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这个定义并不意味着有法律即有法治的话,我们可以推知法治与法律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在于,法治蕴涵着一种使法律具有和保持这种能力的愿望和要求,一种认为人们具有惟根据法律行事的能力的态度和倾向。(2)在拉兹看来,法律既包括一般法也包括特别法。法律应当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所有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都应当具有指引人们的能力,而特别法只有接受一般法的指导才具有这种能力。法治要求所有的特别法都应当在一般法所规定的框架内发布和执行。所以拉兹的法治概念也蕴涵着“一般规则至上”(或我们所常

称的“法律至上”)和所有的统治权力皆须受制于法的意思。我们将用这两个推论来分析拉兹在法治与“良法”、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上所持的观点是否确当。

2.拉兹显然是不同意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的。从篇首的引文中可知,他也许认为,正是因为存在着恶法的缘故,所以法治才可以发挥应有的用途。的确,由于“良法”之标准的复杂性,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是将法治问题简单化了;也的确由于任何法律制度都必定含有为一部分人所反对的“恶法”,法治才恰可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否不论具有何种性质都会实行真实的法治——将拉兹所说的那些法治原则基本上付诸实施?或法律制度需具备什么性质才可以为法治的实行创造前提?

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在理论上可能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亚氏在该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影响深远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但是他并没有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为何法治必须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之上?他在别的地方指出:“极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应当尽其所能地界定各种问题,并且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因为)立法者的决定并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因此司法机构成员和陪审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给他们审理的具体案件。”

从词义来分析,良法之“良”(good)不等同于正当(just)或道德上正确(morally correct),它包括对法律的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拉兹、富勒或菲尼斯等人提出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形式要求。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法律内容之“良”涉及的标准极其广泛,极不统一。不同的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有着不同的标准。或认为良法就是符合自然法和永恒正义的法律;或认为法律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促进国家强盛和种族纯正;或要求法律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良法应当是尽可能地排除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或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等等。我们看到:(1)可以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去判断法律,但是,不同的价

值观之间并非完全冲突;(2)评判一个法律制度不等于评判其中的一两部法律。人们对于整个法律制度的评判往往是依据它的性质,或者说它的基本精神。那么,法治是可以同等地实现于所有性质的法律制度,还是与某种法律制度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 与民主不同,法治涉及的是统治者在立法与法律实施中对待受治者个人的态度和方式。因此,对法治而言,这种基本精神关联着普通个人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或者说法律制度看待他们的方式。如果从拉兹提出的法治的基本含义出发,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即意味着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作为受治者的个人是理性的,是可以自控、具有一定的人格的。如果我们把尊严界定为人的理性的自决能力,那么信奉法治除了旨在保证法律的严正实施外,还意味着承认受治者具有一定的人格尊严。法律可能是有意无意地侵犯人的尊严,法治也不能保证这种侵犯决不会发生,但是作为一种统治方式的法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侵犯。法治的这种态度势必会影响到它欲将之付诸实施的法律制度的态度,或者,这种态度必定是渊源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态度。因此,一个名副其实的法治国家应当尊重既定的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因而它将人们视为能够理解规则并依照规则自理其事的理性的自治的人;同时,它因为法治的实行而能够较好将权力的行使抑制在既定的规则之内,因而它承认人们在确定的义务之外可以享有广阔的自由。因此,法治方略之采纳的前提是整个法律制度承认将依赖它指引自身行为的受治者具有一定的理性自决能力和人格尊严的人。不承认受治者的一定自由和尊严的统治者根本没有实行法治的诚意,是不会让法律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顶多被看作是数种统治手段中一种便宜的手段而已。

法治不会发生在主人和他的奴隶之间,因为奴隶是他认为可以随意支配的工具,而工具是没有任何尊严的。“法律可以确立奴隶制度不违反法治”——这种说法没有看到这种法治(如果有的话)是发生在实行民主制的奴隶主之间,而非奴隶主和奴隶之间。若奴隶主愿意对他的奴隶实行法治,二者的关系和地位就发生了变化。一种可以不受约束的权力不会主动地约束自己。法治也不会发生在圣主贤君和愚夫贱民之间。一个具有“圣人之性”的人对于一个具有“斗筲之性”的人,就是要对其实行道德教化对于前者而言,法律是辅助教化的工具;对于后者而言,法律是高深莫测的恐怖力量。为这种精神支配的法律制度除了认为受治者具有接受教化的义务外,别无其他尊严可言。进而言之,一个承认一切人的人格平等的法律制度不

会容忍权力游离于法律的约束之外,以免使得一个人的意志无故地服从另一个人的意志,一个人的尊严屈于另一个人的尊严;一个旨在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制度将会对自由施加谨慎的限制,而不会允许权力超越限制和侵害自由,也不会允许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必然地要求法治,俾使一个人在接受公共管理时并不是在服从另一个人而是在服从非人格化的法律。因此,承认受治者具有一定的人格尊严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如果认为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是“良法”的话,那么这就是法治与良法的一种联系。但是,应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法治之下的所有法律都必然或必须是这种良法。

拉兹也认为法治的实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说:“一个的确在大体上遵循法治的法律制度,至少在这种意义上将人看作人:它通过影响人们行动的境况来指导他们的行为。因此它以此为前提:他们是理性的自治的动物,并且通过影响他们的考虑因素来引导他们的行动和习惯。”。但是他的实证主义立场又使他否认法治与一定的自由和尊严的必然联系。他的自相矛盾还体现在,尽管他否认这种联系,但是又认为如果实行法治,可以抑制专横权力,给予人们一定的自由和尊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漠视或旨在剥夺人们的自由和尊严的法律是不可能以给予人们的自由和尊严的方式实施的。法律的内容关系着一定的实施方式,二者所体现的价值具有最低程度的统一。

拉兹的自相矛盾既与他没有准确地把握法治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有关,也与他没有充分意识到法治和法律之间的区别有关。如上所述,即使我们承认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然而,任何法律制度都具有或多或少的指引能力,这却未必意味着法治。法治并不是随着法律的产生而同时被奉行;也并不是凡是存在着法律的地方就存在着法治。法治的目的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保证法律严正地实施;(2)保障人的自由和尊严不受其他个人及政府的非法侵害。而法律却可以服务于广泛的不同的目的。二者并不完全一致,另外,对于一个有效的统治秩序来说,法律乃是不可或缺的工具,而法治却不是必然要采取的统治方式。制定一个可以称之为法律的东西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具有善意,而一个愿意真诚地奉行法治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具备形式上的优点,而且必须具备内容上的一定程度的优点:即将人作为具有一定的自由和尊严的人来看待。因此,我们不能将有关法律的观点扩展到有关法治的问题上。

3.在任何一个愿意实行法治的法律制度中,法治都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但是法治程度之高低与法律中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价值也不无关系。也就是说,法治程度不仅与法律的形式特征有关,而且涉及它的实质内容。朗·富勒(Lon. L. Fuller)曾经论证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是相互影响的,其中一方败坏不可避免地会使另一方也趋于败坏。一个实证法学家可能反驳说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也可能是符合法治原则的。如拉兹认为,“种族的、宗教的以及各种形式的歧视不仅与一般规则相容,而且经常因为后者而制度化。”。当然,法律可以包含各种各样的目的,而并不必然是秘密的、溯及既往的、模糊的或频繁变动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个不看重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的法律往往授予统治机构特别是预防和追究犯罪的机构一种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这样的法律在执行中也往往被突破以寻求更大的裁量权力。因此,法律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必然降低。法治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有效地计划自己的行为。但是,人们行为之预先计划,不仅要依赖法律的指导,还须以能够预测相互间的行为结果为前提。如果法律规定某些人或某些集团不受某些法律的约束,享有某些豁免权,或者对之不能提起诉讼,这必定使得与他们交往的其他人难以预知对方行为的结果,也就难以确定自己的行为。这从反面说明了法治的水平与平等之间的关系。

法治的程度也与法律的实现程度有关。虽然人们守法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正如一个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所言:如果一个法律制度是“公正的,并且真正关心它对之要求服从的所有人的重大利益,它可以获得和保有大多数人在多数时间内的忠诚,并因此将是稳固的。但是,它也可能是一个服务于统治集团利益的狭隘的和排它性的制度,它可能成为愈加具有压迫性和不稳定性的制度,并且面临着潜在的动乱威胁。”如果法治可以表征为公共秩序的存在,当公共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法治的程度也会受到影响。

拉兹认为,一个否认人权的法律制度可能比一个承认它们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然而他又说,“如果法律尊重人的尊严,遵守法治便是必要的,”如果我们接受后一种观点,这样的结论是不难得出的: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律尊重人的尊严,社会成员大都认为有必要遵守法治,那么,一个承认人权的法律制度比一个否认人权的法律制度更有可符合法治的要求。

总之,无论是从法治的前提还是从法治的程度来看,法治都与一定程度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等价值密切相关,而且,这些价值也应该是法治所追求的目的。我们只有准确、深刻地把握法治与它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进行法治建设。因此,如果法治是一个社会所愿意采取的治理方式,那么提供一个和它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就是这个社会的立法机关的义务。这种制度应当“创设和维持保障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这种尊严不仅要求民事及政治权利之认可,而且要求确立对充分发展个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4.拉兹还认为,“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同时又表示法治并非为民主制度所特有。那么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呢?法治与民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对此,拉兹并没有做进一步的阐述。

法治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或许可以表述为:将重要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用法律予以界定和规范,将社会行为特别是政治行为纳入法律的治理。这一理想的要义在于所有的权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与从拉兹所给出的法治基本含义中做出的第二个推论是一致的。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拉兹所列举的法治基本原则出发来表明这一理想的要义。我们看到,不符合某些原则,将导致法律不具有指引能力;不符合另一些原则,将会影响或使法律难以保持这种能力。按拉兹的分类,前3个原则属于前者,后5个原则属于后者。其中,法律的公开、不溯及既往、较为明晰和相对稳定是容易做得到的,而政府行为与一般法律之间的基本一致的实现就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后5个原则实际上主要是为了克服这一困难而设计的。这是因为政府掌握着实施法律的巨大权力,而权力的行使不免专横之虞,往往成为破坏法治的主要因素。所以,在法治的诸原则中,“政府守法”具有着非同一般的地位。人们往往强调说法治就是“政府守法”或“法治政府”是不奇怪的。“政府守法”意味着政府按照既定的正式的一般规则去治理社会,而不是凭一己私意或个人的喜怒哀乐去治理,意味着以对法律尊重和忠实的态度而非蔑视和贬抑的态度去实施法律。但是以一定的制度设计和权力制约机制来保证政府守法,并不是法治理想的全部内容。因为政府守法体现的是对实施法律的权力的制约,而法治要求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

力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一个简单的原因是,如果立法机关过于频繁地变动法律,将使人们无所适从因而妨碍法治的稳定。

这也是古代“法治”和近代法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古代“法治”的实践中,执行机构被要求严格地遵奉上级的法律和命令。强调“职分”,明确权限,甚至存在严苛的程序规定和有力的监督机构,以致“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其结果的确可以造成一种严整的法律秩序。现代的一些被称为“法治”的秩序也大抵如此。这也许就是它们的“出色”之处。但是这种“法治”对一种权力的限制乃旨在保证另一种权力即最高权力的统一、强大和有效。最高权力的统治行为特别是立法行为没有任何制度上的约束。于是,残酷、繁密的法令——最终导致这种“法治”失败的法令就被制定出来了。实质上,这样的“法治”恰恰是对法治理想的践踏。近代法治即起源于对最高统治权力限制的要求,它表现为宪法性文件的诞生。它的社会基础则是民主力量的兴起。历史表明,只有具有民主性的政体才有可能对一切权力实行法律制约,才有可能真正地将法治理想付诸实施。一个民意立法机构集中众人的智慧有更多的可能提高立法的质量。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是民主政体通常采取的制度设置,司法独立、司法审查已成为民主政体中普遍的事实。实际上,拉兹等人所归纳的法治原则正是根据对现代民主政体中法治实践的考察而得出的结论。最重要的是,民主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民众对立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法治的最终保障力量。总之,法治之于民主的必然联系表现在它以民主作为直接或间接的倚赖。

然而,我们需要同时说明的是,民主并不必然导向法治。一个民主政体可能反对和蔑视法治,而主要依靠领袖威望、执政党政策和群众运动来治理国家。它可能因为本身的经济体制而无需实行法治,也可能因为国家富强的迫切愿望而认许权力凌越于法律之上,或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而授予预防和追究犯罪的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时,它会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解开法治的束缚,为权力的行使扫清障碍。一个民主政体也可能强调权力统一而非分立的制衡,主张司法服从政治而非仅仅服从法律。同时,一个民意立法机构既可能制定出反映民意的法律,也可能制定出违背民意的法律。它可能频繁地变更法律,使法律体系动荡不定和充满矛盾,也可能在一般法律之外通过大量的具体决定。它可能完全无视既定的规则宣判

一个人死刑或宣告某人无罪,或宣布某人或某集团免于某些法律的约束。更有甚者,一个民主政体还可能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交付一个人或一个政党,而实际上结束自己的生命。

民主与法治的矛盾归因于它们之间的差别。民主涉及统治者与受治者群体之间的关系,法治涉及统治者与受治者个人之间的关系。换言之,民主涉及统治权力的最终归属,法治涉及统治权力的行使方式。民主侧重于多数的意志和愿望,法治侧重于个人的自由和尊严。民主重在实质正义,法治重在形式正义。在民主中,决定由多数作出,在法治中,决定由法律作出。民主是一只在民意的激流中颠簸的航船,法治是一种沿着既定的航线航行的办法。民主之船可能偏离法治的航线,也可能采取别的航行办法。

不受约束的民主或者导致无政府状态,或者导致专制和集权,两种方向都是险途。法治对于民主的作用即在于保障和制约它的运作,避开这两条险途。法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置使国家的各种权力良性运作并最终控制在人民手中。它规定民主权利,并保障权利的行使不受干扰和破坏。它对立法设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减少不良法律产生的可能性,它亦对司法设定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专横权力的危险。最重要的是,它在宪法中限定一切统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并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宪法的实行,俾使宪法不仅是民主政治,而且是法治政治。等等。然而,法治对民主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正如它对自由的保护作用是有限的一样。

拉兹既想努力揭示法治的概念和原则,又想坚守一个法律实证主义者的立场。因此,他将分析法学有关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观点延伸到有关法治与道德之关系的问题上。实际上,任何一种学说的合理性都是有限的。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也许并不以某些道德因素为基准,但是法治之所以为法治,则与这些因素休戚相关。拉兹也许认为,对法治仅作所谓的“形式”上的分析可以避免提出自己的“社会哲学”,然而,他还是显示了他的社会观点:“符合法治使得法律成为实现某些目标的优良工具,但是符合法治本身不是一个最终的目标。法治的从属性作用既表明着它的效能,也表明着它的限度。一方面,如果追求某些目标与法治格格不入,那么这些目标不应当通过法律手段去追求。但是另一方面,人们也应当警惕以法治的名义剥夺了法律追求重大社会目标的能力。总之,法治意味着使法律能够促进社会幸福,不应当被轻率地用

以表明它不应如此。在法治的祭坛上牺牲太多的社会目标可能会使法律贫乏而空洞。”]对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也不能保证将法治牺牲在其他的祭坛上就可以获致社会幸福。如果为着优良目的牺牲法治,同样可能为着邪恶目的牺牲法治。对于作为社会幸福内容之一的个人自由和尊严,法治能够比其他方式提供着虽然同是有限但却最有效的保障措施。况且,这种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其他内容如生存、安全、富强、(实质)平等或共同福利并非像水火不可相容,在一定程度上,它们是共存和相互促进的。不过,从实际情况看来,一个社会对这几种价值的衡量结果决定了它对法治的选择与否和遵循程序。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

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一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一、法治和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emocracy and Law of Reason 秦前红 【学科分类】法理学 【摘要】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民主;法治;罪刑法定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秦前红刘高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 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第五章 发扬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第五章发扬民主,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 民主和法制是密不可分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一直进行探索而又没有解决好的重大课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方针,这是贯穿邓小平法制思想始终的一条主线。邓小平的全部法制思想也都是围绕这条主线展开的。 一、对社会主义民主重要性的认识 邓小平对民主重要性的认识,可以追溯到战争年代。在1941年《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邓小平就阐释了实行民主政治的优越性。他说:“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于它能够及时反映各阶级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能够正确地细心地去考虑问题决定问题;它能够使我们从群众的表现中去测验我党的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为群众所了解所拥护;它能够使我们对事物感觉灵敏,随时具有高度的警惕性;它能够使我们党得到群众的监督,克服党员堕落腐化的危险,及时发现投机分子以及破坏分子而清洗出党;它能在民主政治斗争中提高党员的斗争能力,使党更加接近群众,锻炼党使党成为群众的党。”正是基于对民主的重要性的认识,他同时提出要“加强民主教育”,“我党要善于在一切工作中,一切运动中,大大发扬大众的民主主义作风,与一切不民主的现象作斗争”。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邓小平一贯十分重视。他一直把“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看作是检验“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的三个重要标准之一。他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1978年12月,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著名讲话中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据此,他强调,要人们解放思想,必须发扬民主,改变“许多人还不是那么敢讲话。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的状况。1979年3月,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针对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的情形,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环境、目的、内容和保障条件 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如何加强民主建设、民主建设的目的以及民主建设的内容涉及哪些方面,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保障条件等,邓小平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 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专题:中外历史上的民主与法制

中考复习专题五:中外历史上的民主与法制 一、世界古代史民主法制的进程 《汉谟拉比法典》是现存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 古代雅典(古希腊)开创了民主政治的先河(伯利克里); 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制的进程 (一)理论思想基础 1.文艺复兴。推动了欧洲文化思想领域的繁荣,为欧洲资本主义的产生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 2.启蒙运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由开明的君主执政,强调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批判天主教会的黑暗和腐朽,为即将进行的法国大革命作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代封建贵族提供了有利的支援;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促进了欧洲的社会进步;启蒙思想传播到世界各地,也被介绍到中国、日本,促进了这些国家、地区的思想解放。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 1.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马克思主义诞生,从此,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国际工人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1871年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伟大尝试。 3.1917年列宁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由理论变成了现实。1936年,苏联颁布新宪法宣布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四.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中国民主法制的进程 (一)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法制进程 1.1898年的维新变法运动,主张用改良的方式改封建制度为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民主政治制度,在社会上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2.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使民主共和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3.20世纪初的新文化运动,提出了“民主”、“科学”的口号。新文化运动是我国历史上一次空前的思想大解放运动,它启发人们追求民主和科学,探索救国救民的真理,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法制推进历程 1.中共二大制定了彻底的民主革命纲领,以革命的方式实现民主。 2.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七大召开。大会上毛泽东作了《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反对国民党一党专政,主张建立一个“独立、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3.解放战争时期的重庆谈判。目的是为争取和平民主,戳穿蒋介石假和平、真内战的阴谋。经过共产党的努力,签订了和平建国的《双十协定》。 4.民主建国时期 (1)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 (2)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 5.曲折发展 1966年,毛泽东错误的发动了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灾难,使我国的民主法制遭到严重践踏。 6.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经过文化大革命,人们认识到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立法工作。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时期我国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此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法律,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共识,我国逐步向依法治国的道路迈进。 五、民主法制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建设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民主法制建设是经济建设的保障 六、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任何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都是一个渐进过程,法律制度和民主实现程度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和提高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资本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体现了资产阶级的阶级要求,我国应该不断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维护人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练习题: 1、活动主题:感受“民主与法制” 步骤一:回顾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 近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律为标志的国家权利代替以以君主为代表的贵族特权。 (1)1689年,英国颁布了,确立了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走上了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 (2)在美国,(历史人物)开创了民主政治的先河。 (3)法国大革命彻底摧毁了法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产生了著名的(历史文献),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后来,颁布的,第一次确认了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步骤二:反思中国民主与法制的探索历程 (4)近代化就是在经济上实现工业化,在政治上实现民主化。哪个事件开启了近代中国政治民主化?(5)什么革命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帝制,开创了中国完全意义上的近代民主革命?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 的辩证关系 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 20 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 9 000 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 7 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 ,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 "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 "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部编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知识提纲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知识提纲 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知识提纲(第三、四课) 第三课追求民主价值 思路:(一)是什么:1民主的特点----2民主的制度保障---- 3公民参与的保障与方式(特别强调民主监督的4意义4途径)(二)为什么:6民主的重要性 (三)怎么做:7民主对公民的要求 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新型的民主的特点: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当家作主。 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目的: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基本特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3)人民民主的真谛: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我国实行人民民主,既发展选举民主,又发展协商民主。) (4)人民当家做主从来就不是空的,而是落实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是如何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P35(会区分会选择)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项制度强调通过充分协商,求同存异,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4)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①P38国家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②P38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要积极、主动、理性地参与民主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③P39是保障人民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有效方式。要求保证广泛的公民参与,决策方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集中民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 ④P40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4. ★★★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P40 ①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总:定性) 预防腐败。(机关与工作人员) (公民) ④补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国家社会) 5.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补充) ①通过人大代表或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反映。 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③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监督。 ④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反映情况。 6.★为什么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P33 ①P28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人民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现代化、没有民族复兴。(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不可偏废、缺一不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本文分析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求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使二者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功能,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中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者记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法治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的情感变化而实行不同的制度。西方著名的自然法学家亚理斯多德在谈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2] “德治”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道德理念上升到治国方略的角度。当然这里的德治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而今天所讲的的德治是指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步。二、法治与德治的渊源 现代的法治与德治与古代的“法治”与“德治”已发生了根本意义上的变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发源于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光大。德治思想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形。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权力的本质是邪恶的,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度”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根基深厚。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法治和德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种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3]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

部编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复习提纲

部编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复习提纲 第二单元民主与法治 第三课追求民主价值 1.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 答:(1)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3)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4)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是什么? 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3、在我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哪些?) 答: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4)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4、公民怎样行使民主权利? 答:(1)民主选举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 (2)民主决策是保障人民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有效方式。 (3)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民主生活、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5、公民怎样参与民主生活? 答:(1)要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以理性、公正、客观的态度全面、深刻、辩证地看问题。 (3)立场正确、逻辑清晰地表达观点和意见。 (4)提高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生活的能力。 6、公民应怎样增强民主意识,培养民主素养? 答:①公民要自觉遵守宪法,按照宪法原则和精神,参与民主生活。 ②公民要积累民主知识,形成尊重、宽容、批判和协商的民主态度 ③公民要依法参与公共事务,增强民主意识。 ④使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成为自觉信仰,体现在日常言行中。 7.我国的人民民主是如何实现的? 答:我国实行人民民主(1)发展选举民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 (2)发展协商民主,推动人民内部各方面在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进 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

论民主与法制关系

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摘要】民主与法制已成为现代宪法的主流价值追求,但二者间的关系却十分复杂。成功地调和二者间的价值是一部宪法融入现实生活的关键。事实上,法制与民主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消停过。二者在“谁来统治”和“如何统治”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法制是民主思想的实现方式。人治是专制思想的实现方式。真正的民主离不开法制。实现法制是实现民主的前提,民主是法制的内容。有的民主的内涵,法制变的更加完善和稳定。没有法制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如果用人治的方式实现民主,那么随着人的改变,民主的内容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不是真正的民主。也不符合民主的本质---主权在民的思想。 【关键词】民主法制 By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s relations 09 Undergraduate Law Yan Chaofei 【Abstract】The democracy and the government by law have become the modern constitution the mainstream value pursue, but the two's relations are very actually complex. Compromises the two's value is successfully a constitution integrates the real life the key. In f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democracy argument has not always stopped. The two in “who rules” and “how to rule” in the question the opinion to vary.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the democratic idea realizes the way. The rule by people are the despotic thought realizes the way. The true democracy cannot le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Realize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s realizes the democracy premise, the democracy is the government by law content. Some democracy's connotation, the government by law changes is more perfect and is stable. Does not have the government by law not to have democracy in the true sense. If realizes the democracy with the rule by people way, then along with person's change, the democratic content will have the very big uncertainty. 【keywords】 Democracy Government by law 论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论十大关系

《论十大关系》读书报告 论十大关系是毛泽东主席1956年4月25日发表,刊登于《人民日报》的文章,它初步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任务。 在1956年初,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断取得胜利,中共中央开始把党和国家工作的着重点向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转移。社会主义建设,从1953年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算起,已有3年多的实践经验。对于苏联经济建设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也逐步有所了解。于是,以苏联的经验教训为借鉴,结合自身国情,探索一条适合中国情况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任务,已经提到了中国共产党面前。 十大关系包括了在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问题;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问题;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问题;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问题;党和非党的关系问题;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问题;是非关系问题;中国和外国的关系问题上。就现在看来,当时毛主席的观点基本可谓是十分正确的。 就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而言,不管是美国还是苏联,只有拥有独立的工业体系,才能不受制于人。50年代末中俄关系的恶化,就体现要想不受制于人,必须有自己的高科技体系和工业体系。农业和轻工业的作用在于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在于维护币值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又有利于重工业的交流

与发展。对于农业的发展,毛泽东重视高科技的作用,如袁隆平的两系杂交稻,引进美国高产化肥技术等,重视人民的作用。但是,错误地开展大跃进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也是一定程度上的违背了毛主席对这一问题的初衷。至于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的关系,沿海的地区要利用好原有的工业基础,同时出于战争布局的考虑,要平衡工业分布,新建的工厂要大部分放在内地。就这一观点来看,它确实符合中国地理特征,在改革开放后,沿海地区迅速发展也进一步证明其正确性。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这一方面,毛泽东重视经济建设,降低军费,裁军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因为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重要基础,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需要的良好的国际环境的保证。同时毛泽东尤其重视核技术的发展,重视高精尖国防工业的发展。此外,军工技术的进步也促进了民用技术的发展。而在中外关系上,毛泽东的见解也的确十分的正确,他正确的认识到了我们要学习外国,不能依赖外国,但是最终因为急于求成导致了大跃进的悲剧。 尽管《论十大关系》观点都是比较正确的,但仍有自身不足的地方。在革命与反革命、是非问题中毛泽东提出的一些说法,是没有考虑到民主与法制的。在“革命与反革命”中就有这样一句话。“但是,要不要立条法律,讲机关里的反革命一个不杀呢?这是我们的内部政策,不用宣布,实际上尽量做到就是了。”就现在观点来说这就是不足之处。当然,我们是有着历史经验的人,在文革之后我们才能够深刻的认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在当下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依法治国是法治,以德治国是人治。法治社会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而以德治国是以官员或领袖的个人品德为基础的政治模式,官员或政党的意志可以凌架于法律和国家之上。前者就算是个失德无能的人站在统治阶层的最高位上,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大的灾难与损失,而后者,往往结局都是走向灾难,纳粹德国,每一个红色政权,都有过同样的模式,就是在所谓的领导者“德”行最盛人道大灾难,而这些政权,无一不是建立在所谓的以德治国的人治模式上。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二、“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

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也许董仲舒认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在他的阴阳和天意学说中;但在今天看来,他最精彩有力的论据则是在他的“人性论”里。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应用电子1201 贾壮壮 2012111311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联系起来,是当今社会法制的必然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缺一不可,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补充的关系。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中国多年以来快速稳定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分不开的;而中国五千多年的璀璨文明,更是离不开法治的约束:无论是早在公元前21世纪奴隶制的习惯法,还是春秋战国时期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还是唐朝及以后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都为当时中国乃至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而后更是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 如果说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那么我要说,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换句话说,法治需要思想道德建设先行。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如果没有道德作为地基的法治,便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法律愿望,这样的法治是不得民心的,更是无法有效的实施。只有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法治,才能获得绝大多数人的支持,才具备了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因此,比起法治,德治更具有基础性和前提性。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而法治与德治区别就在于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有国家制定和实施,代表了公平与公正,更有确定的、强制性的制裁力;而道德的惩罚方式主要来自于公共舆论和内心的谴责,没有太大的约束力。 所以法治的运行需要道德的支撑,法治的完善离不开道德的制约;而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补充。二者缺一不可。 只有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才是适合当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指标。

论民主与公平的关系

论民主与公平的关系 作者:李志豪杨少彬陈晓文 摘要:民主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民主,就没有全体公民的思想言论表达权;没有全体公民的思想言论表达权,就没有普遍的公认,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没有民主或缺乏民主的社会是没有公平正义或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没有或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个官僚特权压迫剥削平民百姓,充满腐败、野蛮、黑暗、假恶丑、动荡不安没有公理可讲的社会,是个与世界文明背道而驰的社会。 关键词:民主公平正义 “民主”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由Demos(人民)和Kratia(权威或统治)组成,其原意是指“人民的统治”或“多数人的统治”。 什么是公平?公平是公众在政治、法律、道德领域中普遍公认的,人们在行为方面应当遵守的价值取向。 民主是公平正义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民主,就没有全体公民的思想言论表达权;没有全体公民的思想言论表达权,就没有普遍的公认,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没有民主或缺乏民主的社会是没有公平正义或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没有或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个官僚特权压迫剥削平民百姓,充满腐败、野蛮、黑暗、假恶丑、动荡不安没有公理可讲的社会,是个与世界文明背道而驰的社会。 新世纪以来,我国公共财政收入不断增长,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 4年社会文教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为26.29%,2005年为26.38%,2006年为26.83%,不仅徘徊不前,甚至低于2000年的27.6%。据财政部长谢旭人介绍,2 007年中国政府在直接涉及老百姓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福利上的开支,总共约6000亿元,相当于财政总开支的15%,为全年GDP的2.4%,分到13亿人身上,人均461元(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而在美国,去年在同样三项上的开支约为1500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政府总开支的61%,为美国G DP的11.5%,分到3亿美国人身上,人均5000美元(相当于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有人会说,中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没法跟美国比。但是,美国去年的财政税收占GDP的18%,而中国5.1万亿元财政收入占GDP的20%。所以,仅财政税收,中国政府的相对收入就高于美国,没有理由在民生上的开支比例低于美国。一个把61%的财政收入用在普通百姓身上,一个把财政收入15%用在普通百姓身上。在这个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税收的大部分并没有用在纳税人身上。上面所举的现象说明中国严重的缺乏公平正义,而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不是个民主法治的体制。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法治与德志的比较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臵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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