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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 宪章第四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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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宪章第四条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5541307.html,/Case/CaseIntlProfile.asp?rowId=2BCDD801-FD6A-4AFB-AC64-C49A357FD 5B1

2010-4-19

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宪章第四条

Conditions of Admission of a State to 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 Article 4 of the Charter

[案例文书]

咨询意见

[案例状态]

已审结

[审理机关]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

[判决时间]

1948年5月28日

[案情摘要]

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问题(宪章第四条)发表一项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认为第四条的解释使对新会员国的接纳不依赖于要求申请者具备的条件,但却依赖于另外的与其他国家有关的考虑。而且,它将阻碍单独和根据其自己的情况对每一接纳申请进行审查和表决。这将在字面上和精神上与宪章相矛盾,因此,法院,以9票对6票对这个问题作了否定回答。

[案件背景]

一、《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1945年6月26日,来自50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旧金山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于同年10月24日起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1947年10月,联合国大会把10月24日定为“联合国日”。

二、《联合国宪章》第四条的规定:

(一)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

(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

三、争端的起源

1946年,爱尔兰、葡萄牙和约旦先后申请加入联合国。在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4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否推荐三国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苏联均投了反对票,理由是该三国当时未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而且爱尔兰和葡萄牙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均曾保持中立。1947年,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意大利和芬兰相继申请加入联合国。苏联主张对五国申请作“一揽子”表决,以使五国被同时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但这一主张受到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反对。在安理会随后就是否推荐意大利和芬兰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苏联又均投了反对票。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是否推荐上述有关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安理会迟迟不能作出推荐申请国加入联合国的决定。

[案件事实]

联合国大会请求国际法院就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问题(宪章第四条)发表一项咨询意见。“因宪章第四条被要求以其在安全理事会或在大会的投票对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一事表示其意见的一个联合国会员国,在法律上有权依据该条第一项未明确规定的条件表示其同意接纳该国吗?特别是,当其承认有关国家符合该项中列出的条件时,这样一个会员国可以把其他一些国家与该国一起被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作为其投赞成票的附加条件吗?”[当事人诉求]

下列国家政府的书面陈述被送交法院:中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加拿大、美国、希腊、南斯拉夫、比利时、伊拉克、乌克主、苏联、澳大利亚和暹罗。联合国秘书长的代表和法国,南斯拉夫、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和被兰政府的代表发表了口头陈述。

有些国家坚决主张该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有些国家争辩说,在政治考虑可被加在它们之上井构成对接纳新会员国的障碍的意义上,这些条件表示的只是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裁判要旨]

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提出的问题,简单来说,即宪章第4条第1款规定的接纳条件是否详尽无遗。这是一个条约解释的问题,因而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宪章第96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的规定来看,法院对于任何法律问题,无论抽象与否,都可以发表咨询意见。此外,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法院对宪章进行解释。法院据此驳回了关于它对本案没有咨询管辖权的主张,随后对宪章第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了解释。

法院认为,根据该款规定,申请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即申请国必须:①是一个国家;②热爱和平;③接受宪章所载之义务;④能够履行这些义务;⑤愿意履行这些义务。该款的约文十分明确,其用语的自然含义表明,该款对接纳条件做了详尽无遗的列举。这些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宪章第4条第2款的措辞也表明,不能在该条

第1款所列举的条件之外附加任何政治考虑。也不能基于任何政治考虑而拒不接纳某一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国。不过,由于该款规定的条件十分宽泛和灵活,且并未把与接纳条件有关的任何政治因素排除在外,因此,该款的规定并不禁止考虑任何可能合理地和信实地与该条规定的条件有关的因素。在法院看来,一联合国会员国以接纳其他申请国作为其同意接纳某一申请国的前提,显然是提出了一个与宪章第4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全然无关的新的条件。而且,第4条的规定必然意味着,对于每一项接纳申请,应当分别对其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和表决,否则不可能确定某一特定申请国是否符合了必要的接纳条件。

据此,法院,

以9票对6票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前述问题作出了否定的答复。

2017年国际公法形考1(4套)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题干 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是:移动条约界域原则 题干 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选择一项: 正确答案是:中国、印度和缅甸 题干 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正确答案是:南极条约 题干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正确答案是:强行法性质 题干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正确答案是:以山为界 题干 在()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正确答案是:报复他国 题干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 正确答案是:分离

题干 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正确答案是:事实上的承认 题干 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国际习惯是指( )。 正确答案是:习惯国际法 题干 确立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 正确答案是:《联合国宪章》 题干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正确答案是:绝对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正确答案是:1948 题干 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正确答案是:被保护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正确答案是:新政府 题干 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 正确答案是:使国际法法典化 题干 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的承认。 正确答案是:新国家 题干

联合国宪章全文

联合国宪章全文 【篇一:联合国宪章全文】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 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 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 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 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第二十 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 (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 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 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第六十一条修正案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的成员自十八国增至二十七国。该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自二十七国增至五十四国。 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是修正该条第一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二之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 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然保 留原来的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1955年大会 第十届常会和安全理事会根据该项规定采取了行动。 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网页科制作联合国版权所有 2006年 【篇二:联合国宪章全文】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联合国宪章中文版

联合国宪章 【题注】(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本宪章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中国系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分别于1945年6月26日和1945年9月28日签署和批准宪章。 【章名】全文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章名】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政治术语英文版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Marxism-Leninism,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Jiang Zemin “Three Represent’s” important Thought 新民主主义革命new-democratic revolution 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the liberation of the people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reforms in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ructure 社会主义制度socialist system 社会变革social transformation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the cause of build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the basic theory, line and program of our Party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改革开放政策the polici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马克思主义政党Marxist political Party 党的第一(第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the collectiv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first (second\third)generation 人民民主专政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国民经济体系national economic system 综合国力aggregate national strength 国内生产总值the annual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an independent foreign policy of peace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Marxism with the specific situation in China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strengthen and improve Party building, continuously enhance the creativity, rallying power and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 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联合国宪章日的来历和宗旨

联合国宪章日的来历和宗旨 《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现在,就来为大家说说,关于联合国宪章日的来历和宗旨! 来历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惨遭战争之苦的人们渴望和平与安宁,急切希望建立一个集体安全机制来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隆重召开,经过两个月的谈判讨论,终于在6月25日,大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即日,包括中国在内的五十个国家的一百五十三名全权代表在宪章上签了字。这些签字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6月26日,制宪会议正式落下了帷幕。这一天就被联合国定为“宪章日”。 宪章 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经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其他签字国的过半数批准,于该日起生效。至此,联合国宣告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 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 《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

联合国宪章the Charter

WE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TERMINED to save succeeding generations from the scourge of war, which twice in our lifetime has brought untold sorrow to mankind, and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and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and other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maintained,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AND FOR THESE ENDS to practice tolerance and live together in peace with one another as good neighbors, and to unite our strength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to ensure, by the acceptance of principles and the institution of methods, that armed force shall not be used, save in the common interest, and to employ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advancement of all peoples, CHAPTER I PURPOSES AND PRINCIPLES Article 1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are: 1.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to that end: to take effective collective measures for the prevention and removal of threats to the peace, and for the suppression of acts of aggression or other breaches of the peace, and to bring about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adjustment or settlement of international disputes or situations which might lead to a breach of the peace; 2. To develop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nation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principle of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and to take other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universal peace; 3.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problems of an economic, social, cultural, or humanitarian character, and in promoting and

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篇一: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 百度拇指医生解答内容由公立医院医生提供,不代表百度立场。 * 由于网上问答无法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回答仅供参考,如有必要建议您及时当面咨询医生 【篇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中国长期坚持在《联合国宪章》精神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坚持反对侵略战争、霸权主 义和强权政治。 中国人民最需要和最珍爱的就是和平与发展。 chinas adherence to peace,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 is determined by the socialist nature of the country and its fundamental task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篇三: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 《联合国宪章》全文如下: 序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 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 第一条

(完整word版)威尼斯宪章(中英对照)

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 威尼斯宪章 ?[Preamble] ?Definitions ?Aim ?Conservation ?Restoration ?Historic Sites ?Excavations ?Publication [Preamble] 前言 Imbued with a message from the past, the historic monuments of generations of people remain to the present day as living witnesses of their age-old traditions. People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nscious of the unity of human values and regard ancient monuments as a common heritage. The common responsibility to safeguard them for future generations is recognized. It is our duty to hand them on in the full richness of their authenticity.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It is essential that the principles guiding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should be agreed and be laid down on an international basis, with each country being responsible for applying the pla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its own culture and traditions.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By defining these basic principles for the first time, the Athens Charter of 1931 contributed towards the development of an extensive international movement which has assumed concrete form in national documents, in the work of ICOM and UNESCO and in the establishment by the lat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the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creasing awareness and critical study have been brought to bear on problems which have continually become more complex and varied; now the time has come to examine the Charter afresh in order to make a thorough study of the principles involved and to enlarge its scope in a new document. 1931 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已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Accordingly, the IInd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 which met in Venice from May 25th to 31st 1964, approved the following text: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 4 年 5 月 25 日至31 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

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创始国

中国是第一个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的创始国 应该说,中国在创建联合国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国际上,过去有一种贬低中国作用的说法,说什么中国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主要是美国总统罗斯福鼎力把中国拉进来的。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应该说,中国成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罗斯福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更重要的还是中国自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发挥的巨大作用,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与承认。 在联合国的创建过程当中,中国积极参与,并且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中国作为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国家,对世界上那些弱势国家的遭遇有非常深刻的体验。所以中国积极为那些中小国家说话,表达他们的呼声和意愿。比如在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代表提出,首先,联合国应该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其二,要强调国际法的作用,反对那种藐视国际法的做法。其三,中国愿意促进各国间经济的合作,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应该体现在联合国的发展过程中。中国的这些意见都被吸收到联合国宪章中。如果没有中国在其中的积极具体的参与,联合国真的很可能成为西方大国富人的俱乐部。 在联合国创建过程中,国共两党都派出各自的代表,参与了联合国宪章的讨论。两党都为联合国的创建发挥了作用。按照四个邀请国英文字母的顺序,中国是第一个在宪章上签字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当时派出代表董必武,随员陈家康出席会议。 (郑启荣) 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席位———不懈斗争20多年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美国执行敌视新中国的政策,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却仍被中国人民推翻了的蒋介石集团所窃踞。为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出了长期不懈的努力。 1950年9月,在美国操纵下,第五届联大否决了苏联和印度分别提出的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合法权利的提案。 1951年,美国操纵第六届联大否决了苏联等国代表提出的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问题列入联大议程的提案,并通过了“延期审议”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议 1961年,第16届联大决定将中国代表权问题列入联大议程。这是对美国为阻挠恢复新中国合法权利而设置的重重障碍的重大突破。 1971年7月,美国仍然继续阻挠联合国正确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 10月25日,第26届联大以59票反对、55票赞成、15票弃权否决了所谓“重要问题”案。接着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获得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国的提案,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这就是联合国历史上著名的联大2758号决议,它从政治上、法律上、程序上公正彻底地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这是中国外交工作一次重大突破。 (外文) 联合国成立60周年纪念:中国为发展中国家说话 巨龙崛起 一九七一,十一月十一,万里大江横渡,一望长空尽碧。此去欲何为?擒虎子,入虎穴! ———乔冠华 爽——1971年,经过20多年的外交斗争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席联合国的首批代表乔冠华和黄华无比欣喜。 中国在联合国创建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1949年以后,由于中国国内政局的变化,再加上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与联合国的关系走过一段弯路。 从1949年算起,新中国政府没有与联合国发生任何关系。那时,中国对联合国的看法也是很负面的,看作是美国手中的工具。这种状况直到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决定把蒋介石集团

常用政治术语的英文翻译

常用政治术语的英文翻译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Marxism-Leninism, Mao Zedong Thought, Deng Xiao-ping Theory, Jiang Zemin “Three Represent's” important Thought 新民主主义革命new-democratic revolution 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the liberation of the people 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reforms in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structure 社会主义制度socialist system 社会变革social transformation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the cause of build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the great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the basic theory, line and program of our Party in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改革开放政策the polici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1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马克思主义政党Marxist political Party 党的第一(第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the collectiv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first (second/third)generation 人民民主专政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国民经济体系national economic system 综合国力aggregate national strength 国内生产总值the annual gross domestic product(GDP)

国 家 名 称(中英对照)

国家名称(中英对照) 1. Afghanistan [AFG; AF] the Islamic State of Afghanistan 阿富汗伊斯兰国 2. Albania [ALB; AL]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3. Algeria [DZA; DZ]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阿尔及利亚人民民主共和国of Algeria 4. Andorra [AND; AD] the Principality of Andorra 安道尔公国 5. Angola [AGO; AO] the Republic of Angola 安哥拉共和国 6. Antigua and Barbuda [ATG; AG] 安提瓜和巴布达 7. Argentina [ARG; AR] the Argentine Republic 阿根廷共和国 8. Armenia [ARM; AM]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亚美尼亚共和国 9. Australia [AUS; AU] 澳大利亚10. Austria [AUT; AT] the Republic of Austria 奥地利共和国 11. Azerbaijan [AZE; AZ] the Azerbaijan Republic 阿塞拜疆共和国 12. Bahamas (the) [BHS; BS]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 巴哈马联邦 13. Bahrain [BHR; BH] the State of Bahrain 巴林国 14. Bangladesh [BGD; BI]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Bangladesh 15. Barbados [BRB; BB] 巴巴多斯 16. Belarus [BLR; BY]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共和国 17. Belgium [BEL; BE] the Kingdom of Belgium 比利时王国 18. Belize [BLZ; BZ] 伯利兹 19. Benin [BEN; BJ]

国际法院规约 中文版

《国际法院规约》 来源:联合国网站 第一条 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一章法院之组织 第二条 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井在备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第四条 一.法院法官应由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依下列规定就常设公断法院各国团体所提出之名单内选举之。 二.在常设公断法院并无代表之联合国会员国,其候选人名单应由各该国政府专为此事而委派之团体提出;此项各国团体之委派,准用一九O七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纷争条约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派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之条件。 三.凡非联合国会员国而已接受法院规约之国家,其参加选举法院法官时,参加条件,如无特别协定应由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提议规定之。 第五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至迟应于选举日期三个月前,用书面邀请属于本规约当事国之常设公断法院公断员.及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委派之各国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分别由各国团体提出能接受法官职务之人员。 二.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四人,其中属其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二人。在任何情形下,每一团体所提候选人之人数不得超过应占席数之一倍。 第六条 各国团体在提出上项人员以前,宜咨询本国最高法院.大学法学院.法律学校.专研法律之国家研究院.及国际研究院在各国所设之各分院。 第七条 一.秘书位应依字母次序,编就上项所提人员之名单。除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仪此项人员有被选权。 二.秘书长应将前项名单提交大会及安全理事会。 第八条 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 第九条 每次选举时,选举人不独应注意被选人必须各具必要资格,并应注意务使法官全体确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各主要法系。 第十条 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

联合国宪章

联合国宪章 1简介 《联合国宪章》的制定和联合国的诞生是现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二战后规划和平体制的一项重大成就,它反映了各国民众的和平愿望。从酝酿建立联合国到签署《联合国宪章》历时约4年。 大西洋宪章 联合国旗 1941年6月,英美法等国的代表在伦敦发表《同盟国宣言》,提出了维护和平、制止侵略和促成国际合作的原则。1941年8月,美英发表《大西洋宪章》,促进了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的形成。1942年1月1日,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等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表示支持《大西洋宪章》,并第一次使用“联合国”一词。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中4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1944年8月至10月,苏、英、美3国和中、英、美3国代表先后在华盛顿的敦巴顿橡树园举行会议,提出了组织联合国的方案,并拟定出《联合国宪章》的基本轮廓。1945年4月25日,50国代表开始在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举行签字仪式。 《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19章111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

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以下简称“宪章”) 《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 联合国总部 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 《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 《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安理会有权采取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且强调只有所有非军事手段被证明无效时才可诉诸武力。《宪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对上述原则有详细的表述。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 2介绍说明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旧金山签字的,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国际法院规约是宪章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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