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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反馈信息,确保公司管理层及时决策和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经济损失和消除社会负面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

3.归口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3.1 公司综合部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行政主管人员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二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

4.处置及请示报告的原则和程序

4.1处置原则重大事项必须执行“先处置,后请示报告”的原则。当出现本制度(且不限于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部门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置。

4.2请示报告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畅通渠道、防患未然,从容应对和迅速处置各种重大、突发事项,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4.3处置及请示报告程序按照“A”管理模式,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和处理重大事项。但是对于突发性紧急事故,或者非正常状态下,为争取处置主动、减少损失,在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的同时,可以同时通报综合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直至向董事长直接请示报告,但仍需随后履行逐级上报程序。

5.重大事项范围

5.1重要社会活动请示报告

5.1.1 各部门参加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会议、仪式、活动等。

5.1.2 政府领导到本部门、公司视察、调研、慰问等。

5.2重要工作事项请示报告

5.2.1 影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重大变化因素。如:物料重大价格波动、市场基本面发生变化、重大资金和人力保障条件变化等。

5.2.2 年度工作阶段完成情况出现与目标值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显著性差异。

5.3突发事件请示报告

5.3.1 各部门内部职工发生非正常聚集、停工、请愿、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5.3.2 各部门驻地附近群众发生围堵大门、堵塞交通、妨碍工程施工和办公秩序、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治安突发事件。

5.3.3 各部门发生火灾(包括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疫情、各类自然灾害、严重环境污染及其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5.3.4 重要资料遗失、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失(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设备事故、发生人员伤亡(重伤及死亡)的建设工程和施工安全事故等。

5.3.5 各部门发生被盗、抢等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

5.4负责人离岗外出各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因私、因公离开驻地两天以上须按公司相关规定提前请示报告上级批准,同时需明确委托和指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人。

5.5重要新闻采访

5.5.1 财经类媒体(含综合类媒体的财经板块)到各部门进行新闻采访,应提前通知综合部归口接待和处理。

5.5.2 其他媒体采访形成文字报道的(广告除外),应请示上级

主管领导同意,并经综合部形式审核。

5.6政府职能监管和社会监督

5.6.1 各级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对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管活动。

5.6.2 涉及企业荣誉、经营许可、市场准入等的检查验收和评比。

5.6.3 行业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组织活动。

5.7其他请示报告事项

5.7.1 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苗头。

5.7.2 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及重大改革事宜。

5.7.3 上级领导和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限时限报事项。

5.7.4 其它按规定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6.请示报告的时效和方式

6.1请示报告时效

6.1.1事前请示报告事项重大会议、活动、媒体采访和领导视察等事项,应提前向上一级请示报告。其中,需要董事长参加的,原则上需在前一月底前上报综合部,列入董事长次月日程;需要总经理、副总经理参加的活动,应视事项发生时间尽早请示报告综合部,以利领导安排。

6.1.2事中请示报告事项对于突发性事件,各级均应在半小时内向上一级请示报告。同时,应视事态处置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立即以口头或电话等方式直接向综合部和分管领导直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请示报告,并在4小时内呈送书面请示报告。

6.1.3事后请示报告事项由于通讯原因无法即时请示报告的事项,应在通讯恢复后立即上报;事态已完全处置和控制,没有造成损失的事项,如发生在深夜,可在次日上报。

6.2请示报告方式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应视情况采用邮件和纸质

书面请示报告方式,紧急状态下,可以先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报等方式,然后补报正式请示报告(请示报告样式附后)

7.重大事项处置

7.1预防性处置公司各部门应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排查各类事故和不良隐患、并针对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与不良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和处理办法。

7.2应急性处置各部门负责人是重大事项处理第一责任人。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本着防早、防小、防了的原则,边处理边请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使事态影响和损失减至最低,为善后处理争取主动。

7.3联动机制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和处理应建立企业内外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

7.3.1 对涉及职工利益、事故、人身伤害的事件,各部门除按本制度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外,必须同时119消防、110警察、120急救、保险等外部单位、部门报告,由相关单位、部门共同参与处理。

7.3.3 对重大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除按本办法履行内部请示报告责任外,公司有关部门还应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请示报告和处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合当事部门和单位做好处置工作。

8.责任追究

8.1 不及时处置发生重大事项不在第一时间处置,导致事态扩大、损失严重者,视情节和后果按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处理,予以记过、罚款、降级、降职直至辞退处分,触犯法律的,按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2 瞒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在获悉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后,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并罚款5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者,处以降职、降级,直至辞退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3迟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在获悉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后,有意延迟请示报告者(事发四小时以后),视造成的后果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并处罚款200-1000元;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降级,直至辞退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4谎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在获悉重大事项发生情况后,主观性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地请示报告事故情况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降职、降级、直至辞退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5误报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因工作作风飘浮、官僚主义,或者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地请示报告事故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直至辞退处分。

8.6领导责任除对于违反本制度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应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8.7关联责任除对于违反本制度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同时追究主要关联责任人(如相关部门推诿、不及时协同、协助或知情不报等)。

8.8责任追究同时参照公司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办理。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9.2本制度自公司签发之日起生效。

9.3附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表》

*************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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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综合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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