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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牙科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

美容牙科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
美容牙科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

美容牙科主诊医师备案培训大纲(共计48学时)

备注:本大纲中的培训项目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美容项目名称完全一致的,标注“★”;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基本一致的,标注“▲”,并用“()”标注目录原有名称。

第三篇: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报名条件

关于参加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25号 江西省卫生厅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680816.html, 2012年9月19日来源: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院: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提高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12〕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省参加全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必须在我省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执业,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获得执业医师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报考美容外科,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报考美容牙科,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报考美容中医科,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报考美容皮肤科,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三级医院医疗美容相关专业3个月以上培训(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报考人按本人医师资格类别和注册的执业范围选择其中一个类别报考。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9月25日至10月3日; 现场审核时间:2012年10月9日至10日;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地点

网报地址: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680816.html,; 现场审核地址: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省府大院西二路6号)。 四、报名材料 1、《2012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水平测试报名申请表》原件,(上传本人近6个月内免冠正面彩色白底小二寸照片,并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本人的医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5、三级医院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6、《临床及培训工作经历情况证明》(见附件1)原件; 7、与报名申请表同版的免冠正面彩色白底小二寸照片2张(请在反面注写姓名,用于制作证书等)。 提交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盖章、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复核,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 五、报名程序 1、初审:医疗机构对报考人员所有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复核; 2、复核: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信息汇总表》(附件2),逐级复核后,由设区市卫生局报送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 3、终审: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对全省报送的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审定,经审定合格,方同意参加考试。 省直、省管医院的报考人员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后汇总直接报送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 六、测试内容

河南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申请表(2017年)

附件: 受理编号: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联系人: 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2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备案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份(样件附后)。 三、填写要求 请用电脑打印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办理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东南角,省卫生计生委一楼行政审批受理大厅 表格下载: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表格下载 公示网站: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680816.html,/)

证明 我单位xxx(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科从事*****工作,具有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牙科/口腔科/中医/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于****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并经*****考核合格(或者:于****年**月**日-****年**月**日,在******医院***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年)。 特此证明。 公章 年月日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联系人: 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任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 号)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 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 年以上“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 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 年以上。 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2 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 份; 3、备案医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份; 5、《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份; 6、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 份; 7、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1 份(样件附后)。 三、填写要求 请用电脑打印或黑色碳素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美容外科专业□ 美容牙科专业□ 美容中医科专业口 美容皮肤科专业口 照片 负责备案的美容 专业

我单位XXX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年月曰-年

美容科主诊医师职责

美容科主诊医师职责

————————————————————————————————作者:————————————————————————————————日期: ?

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师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美容外科临床工作,处理科室的日常行政事务。 2、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的分工,贯彻执行临床美容外科工作程序,负责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督促、检查。 3、经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和审批美容外科三个级别的手术项目。 4、经注册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主治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和审批美容外科三个级别中的一级、二级手术项目。 5、经注册具有住院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住院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美容外科三个级别中的一级手术项目。 6、主诊医师负责美容外科门诊、病房的美容外科手术病人临床治疗任务,实施美容整形手术或在其指导下进行美容手术。 7、做好每位求美就医者的心理辅导,手术前的沟通、术前准备、术前交待和签字影像资料的采集。指导患者术后护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和术后随访。

8、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搞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培训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展临床美容外科工作。 9、为院内外提供美容外科会诊任务。 皮肤外科手术制度 1、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常规检查,明确诊断(难以在术前明确诊断者,应有明确的手术目的和实际意义),并进行术前讨论。凡较大或复杂手术,科主任、术者、麻醉师和护理人员进行术前会诊讨论。特大手术、新开展手术由分管院长组织均需召集讨论。 2、手术及麻醉师,术前应详细检查病人,熟悉病人各项检查结果,充分掌握病情。 3、实行手术前必须征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急症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和单位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分管院长批准执行。 4、各项术前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征象,均应及时准确处理纠正。 5、术者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一日开好医嘱(择期手术),由护理人员负责实施(包括备皮等)。术者应详细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情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须知

提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后,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须知 一、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等。 二、受理范围 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的医疗机构。 三、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后,到区卫计委提交纸质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与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1份。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申报科目及类别: 医师资格类别: 医师执业范围: 专业技术职务: 所在医疗机构名称: 所在医疗机构级别: 申报日期: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监制

填表说明 1.医师资格类别请选填临床、口腔、中医。 2.执业范围请按《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填写。 3.根据本人《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填 报相应医疗美容科目及类别,即在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当中选定一个,并根据申报表中所附“医疗美容项目类别”,结合本人能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填报相关类别,项目类别只限填报一类;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填报美容外科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项目。 4.填写所在医疗机构级别,主要按照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的卫生行政机关核定或评审的级别填写,并对应申报美容外科项目风险级别。 5.学历应填写与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6.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7.本表内容要具体、真实,填写不下可附页。请采用A4规 格双面打印及装订。 8.此表一式三份,审批后一份由审批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 人所在医疗机构医务或人事部门存档;一份存入申请人医师定期考核资料档案。

姓 名 性别 民族 近期二寸 免冠正面 半身照片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毕业学校 专业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从事专业年限 所在科室 身份证号码 申报科目 及类别(级别) 科目 项目类别(级别)(请在□中“√”) 美容外科 □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眼耳鼻喉科 □口腔颌面外科 美容牙科 □ 美容皮肤科 □ 美容中医科 □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通讯地址 工作经历 时 间 单 位 技术职务 证明人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整形医疗资质说明

整形美容科(室)条件: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激光治疗机、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整形美容诊所条件: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美容科主诊医师职责

美容外科主诊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和上级医师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美容外科临床工作,处理科室的日常行政事务。 2、根据本科任务和人员情况的分工,贯彻执行临床美容外科工作程序,负责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督促、检查。 3、经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和审批美容外科三个级别的手术项目。 4、经注册具有主治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主治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和审批美容外科三个级别中的一级、二级手术项目。 5、经注册具有住院医师资格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可参照住院医师职责执行,可实施美容外科三个级别中的一级手术项目。 6、主诊医师负责美容外科门诊、病房的美容外科手术病人临床治疗任务,实施美容整形手术或在其指导下进行美容手术。 7、做好每位求美就医者的心理辅导,手术前的沟通、术前准备、术前交待和签字影像资料的采集。指导患者术后护理,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和术后随访。

8、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搞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培训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展临床美容外科工作。 9、为院内外提供美容外科会诊任务。 皮肤外科手术制度 1、凡需施行手术的病员,术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常规检查,明确诊断(难以在术前明确诊断者,应有明确的手术目的和实际意义),并进行术前讨论。凡较大或复杂手术,科主任、术者、麻醉师和护理人员进行术前会诊讨论。特大手术、新开展手术由分管院长组织均需召集讨论。 2、手术及麻醉师,术前应详细检查病人,熟悉病人各项检查结果,充分掌握病情。 3、实行手术前必须征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急症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和单位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分管院长批准执行。 4、各项术前准备工作,必须及时完成,如有休克,贫血等不利于手术的征象,均应及时准确处理纠正。 5、术者或第一助手应在术前一日开好医嘱(择期手术),由护理人员负责实施(包括备皮等)。术者应详细检查手术前护理工作的实施

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 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高压蒸气灭菌设 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 备喷砂洁牙器光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 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 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医学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医学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六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六年以上。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 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3、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三、申报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采用A4规格打印并装订,一式五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3、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一份。

政策文件: 《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为什么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管理工作? 答: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疗美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从国家层面取消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调整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我市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政策,也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做出必要的调整。 2、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几个专业? 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四个专业。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4、如何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 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应由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以下统称为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机构对本机构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进行核定后,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680816.html,或http://www.医师系统.cn)填报《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并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结果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成功后,然后择期到许可大厅申请在《医师执业证书》打印备案专业。 5、医疗机构对申请备案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内容包括哪些? 答: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依据以下材料对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的执业医师专业进行核定:(1)《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 (2)《医师执业证书》(含执业记录栏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原件。 (3)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医疗美容工作经历证明。 (5)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进修)基地出具的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6)已经取得的《北京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提交上述第(1)、(2)项及《北京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6、医疗机构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备案成功后,择期到许可大厅申请在《医师执业证书》打印备注专业,需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答: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表》(与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和审核内容一致,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1份。

江苏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江苏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专业核定备案表 医师姓名: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医师资格类别: 医师执业范围: 医疗美容专业: 填表时间:年月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填表说明 1.本表供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时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农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备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专业应以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 执业范围所确定的专业为依据,在美容外科(含美容外科—眼科方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当中选定一个专业填写。 5.医师资格类别请选填临床、口腔、中医。 6.医师执业范围请按《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填写。 7.医疗美容二级科目包括: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 容中医科。 8.学历应填写与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10.“相片”一律用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半身照。

注:此表一式一份,由所属卫生计生部门保存。

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材料清单 1.江苏省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备案表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江苏省美容主诊医师证原件+复印件 4.没有美容主诊医师证的提供省级基地培训进修证明原件+复 印件 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6680816.html,/doc/2017/08/31/1441622.shtml 核定为美容外科专业的其执业范围应为临床类别外科专业; 核定为美容外科专业-眼科方向的其执业范围应为临床类别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核定为美容牙科专业的其执业范围应为口腔类别口腔专业; 核定为美容皮肤科专业的其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核定为美容中医科专业的其执业范围应为中医类别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XX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主诊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注册的执业范围相同。 第四条主诊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产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三年内在符合省卫健委规定条件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培训六个月以上或进修一 年以上,负责培训或进修单位认定合格。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 (五)近三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医疗行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六)经省卫健委技术考评合格。 第五条承担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应符合《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要求,医疗美容科室所在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医院。 (二)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 (三)设有能容纳10人以上观摩的手术室或电化教学设备。 (四)设有能容纳20人以上的教室及相应的教学设备。 (五)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和3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且具有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本) (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3]5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部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美容机构管理,保障广大群众美容医疗的需求和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第19号令)和《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现就开展全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经历;负责美容牙科项目的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半年以上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具有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一)直接认定:对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条件的,经省卫

生厅指定的医疗美容专业专家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后,由省卫生厅审核并发放《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考查认定: 1、对符合条件中(一)(三)(四)项,而不具备第(二)项,即从事相关专业;临床经历条件不够者,须经专家委员会主持的专业知识答辩并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发证。 2、对符合条件中(一)(二)(四)项,二从事美容医疗专业临床不足1年或未予培训、进修或培训、进修时限不够者,须经省卫生厅认可的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6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或进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须1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方可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发证。(三)原则上每人只限申报医疗美容科目下的一个二级科目的主诊医师资格。对确实具备条件申报两个二级科目者应严格审核把关。 (四)申请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原件; 2、医疗美容专业机构或进修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申报程序 凡目前在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室)工作并符合资格认定条件者,可填报《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按下列程序申报:(一)由本人或所在医疗机构填写《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申请审核表》,并由所在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

医疗美容机构开设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19 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 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

美容主诊医师

报考条件及有关事项 一、报考条件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美容的执业医师。 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在有效期内);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二、报考类别及亚类注意事项 按照中华医学会发布的《医疗美容项目》(试行),我省将医疗美容项目分为七个类别,即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医疗应用技术、颌面美容外科。每名执业医师可依据本人《医师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执业范围,选报1-3个医疗美容类别。但报考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只能选报其中符合本人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一个类别,不得超报或混合选报。 ①选报美容外科(可选报1-3个亚类)的,还可以选报颌面美容外科,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②选报美容皮肤科的,还可以选报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和美容医疗应用技术;③选报美容牙科(可选报1-3个亚类)的,还 可以选报颌面美容外科和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④选报美 容中医科的,还可以选报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和美容医疗

应用技术。⑤选报医学美学与医疗美容心理学的,还可以选报美容医疗应用技术。⑥某些相关专业的考生(如眼科、耳鼻喉科、妇科等)有其局限性,故只允许选报美容外科中的1个亚类,即头颈部(2A)、会阴部(2C)。 具体参照医疗美容类别及亚类划分表。 二、培训内容及考试方式 指定培训教材和讲义。对培训合格人员授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结业证书,并记省级继续教育I类学分5分。 采用集中面授培训和个人复习相结合的方式,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证考试。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的方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公立美容医疗机构符合上述培训条件者,按要求填写报名表,单位审查同意,在报名表上签字盖章。 (二)省部属及驻鲁部队美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确定参加培训人员,填写报名表,单位在报名表上签字盖章。 (三)民营医疗美容机构符合上述培训条件者,报名由所在地负责审批医疗美容执业执照的卫生行政部门按上述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报名表上签字盖章。 报考美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的学员,必须认真填写报名表(附件2)。报到时需携带报名表原件,本人近期6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出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和《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完整的复印件。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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