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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_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公正_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公正_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第24卷)2008年第1期 J o u rna l o f YuxiNo r m a lU n i ve rsity Vo l.24No.1J a n.2008

伦理学研究

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①

王海明

(北京大学哲学系,北京100871)

[关键词]等利害交换;权利;义务;贡献;索取

[摘 要]公正与利害自己的行为无关,而完全存在于利害他人———亦即人际利害相交换———的

伦理行为之中:“等利害交换”,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便是所谓的公正,便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

公正的公正总原则。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是公正根本原则。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

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作者简介]王海明,教授,从事伦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82-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506(2008)01-0001-18

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概念。只不过,正义一般用在庄严、重大的场合。例如,就战争来讲,大都说正义战争,而不说公道战争、公平战争或公正战争。但是,说公道战争、公平战争或公正战争也不算错:它们与正义战争无疑是一回事。公平与公道,一般用于社会生活的各种日常领域。例如,我们常说公平与效率、公平分配、待人公道,而不说正义与效率、正义分配、待人正义。但是,说正义与效率、正义分配、待人正义也不算错:这两种说辞显然也是一回事。公正则介于正义与公平或公道之间:它比公平和公道更郑重一些,比正义更平常一些,因而适用于任何场合。所以,公正是最一般的称谓,可以代表正义、公平和公道。那么,究竟何谓公正?

一、勇救溺水者无所谓公正不公正

2004年的一个夏日,我在颐和园团城湖游泳之后,照例坐在湖边大树下,欣然撰写已经写了20余载的新伦理学。不觉已是夕阳西下,余晖射入岸边树林,一片片的金黄。更有那翠柳依依、鸟语蝉鸣,顿觉俗肠扫尽,思如泉涌。忽听北大的泳友吴老师大喊:救人!快救人哪!只见一个人正在湖中挣扎,科学院的李老师一下子跳入水中,我们几个人也像离弦的箭一样纷纷跳下去,奋力向溺水者游去,很快就将那个溺水者救上岸来。溺水者原来是个河南的民工,和我们都不认识。

试问,我们救这个溺水者是一种公正的行为吗?不是。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吗?当然更不是。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只是一种善的、应该的、道德的行为。一般说来,救人出水火,或者扶困济贫、助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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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等等,都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正当的,却不能说它们是公正的,更不能说它们是不公正的:它们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反之,杀人越货、坑蒙拐谝、偷盗抢劫相报等等,都是恶的、不应该的、不正当的、不道德的,却不能说它们是不公正的,更不能说它们是公正的:它们也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因此,固然公正都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正当的行为;不公正都是不应该的、不正当的、不道德的、恶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善的、应该的、道德的、正当的,却不都是公正的;恶的、不应该的、不正当的、不道德的,也不都是不公正的。①

那么,公正究竟是一种怎样善的、应该的行为?是“给人应得”:公正是给人应得。这是公正的经典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是行为对象不应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恶人得了恶报和善人得了善报,都是公正的,因为恶人应得恶报、善人应得善报。反之,恶人若得了善报而善人却得了恶报,则都是不公正的,因为恶人不该得善报、善人不该得恶报。显然,公正的这个经典定义是不错的。但是,这个定义不够明确。因为“应得”并不是一个简单明了的概念:究竟什么叫给人应得?

给人应得就是对人做应做的事吗?柏拉图的回答是肯定的:“公正就是做应该做的事。”②但这个定义是不能成立的。试想,张三对李四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和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果真没有区别吗?粗略地看,似无区别。但细究起来,大不相同。因为张三对李四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必与李四此前的行为相关:张三所为乃李四此前所为之回报或交换,所以是李四应得的。反之,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则不必与李四此前行为相关,不必是李四此前行为的回报,所以不必是李四应得的,而只是张三应做的。比如说,李四卧病在床,张三以钱财相助。我们能否说张三做了李四应得之事?这要看李四此前的行为。如果此前李四曾帮助过张三,便可以说张三做了李四应得之事;否则只能说张三对李四做了应做之事。可见,所谓应得,必与应得者此前的行为相关:应得乃是一种回报或交换,是应得者此前行为之回报或交换。因此,公正是给人应得经典定义,原本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回报或交换。可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也是一种回报或交换:这种行为是公正吗?是给人应得吗?显然不是。那么,公正、给人应得,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回报或交换行为?

亚里士多德回答道:公正就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更正确些说,公正是平等(相等、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不公正则是不平等(不相等、不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交换和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救人和杀人,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但是,若出于报恩,救的是自己昔日的救命恩人,便是等利交换,便是公正的行为;若是为父报仇,杀的是曾杀死自己父亲的恶棍,便是等害交换,因而也是一种公正的行为;若是忘恩负义,见昔日恩人有难而坐视不救,便是不等利交换的恶行,便是不公正的行为;若是因对方辱骂自己而竟然杀死对方,便是不等害交换的恶行,因而也是一种不公正的行为。

这一定义可以从影响深远的休谟关于“公正起源和前提”的理论得到印证。因为休谟将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归结为两个必要条件:一个是客观条件,亦即财富的相对匮乏;另一个是主观条件,亦即人性的自爱利己。③为什么财富的匮乏是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呢?岂不就是因为,公正的要义就是等利交换,而财富的匮乏必然要求等利交换?如果财富不是匮乏而是极大丰富,每个人需要什么就能够拥有什么,那么,人们就不需要斤斤计较的等利交换,就不需要公正了。所以,财富的匮乏是公正的客观的起源和前提意味着:

①Frankena,W illia m K.E th ics,[M].Prentice-Hall,I N C Engle wood Cliffs Ne w Jersey,1973.46.

王海明: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公正的要义就是斤斤计较的等利交换。那么,为什么自利和有限的慷慨又是公正的起源和前提呢?岂不也是因为,公正的要义就是等利交换,而自利和有限的慷慨必然要求斤斤计较的等利交换?如果每个人都爱他人胜过爱自己、为他人胜过为自己,那么,人们显然就不需要斤斤计较的等利交换,就不需要公正原则了。所以,自利和有限的慷慨是公正的主观的起源和前提意味着:公正的要义就是斤斤计较的等利交换。

公正是等利害交换,显然意味着,公正有正反两面:等利交换是正面的、肯定的、积极的公正;而等害交换则是反面的、否定的、消极的公正。然而,任何类型的公正,都是一种善行,都属于道德善范畴。可是,等害交换却属于复仇、报复、目的害人的行为境界:它怎么能是一种道德善呢?如果它不是善而是恶,它也就不能属于公正范畴,因而也就不可能是公正的一种类型了。确实,等害交换,就其自身来说,不是善而是恶:“报复感情,就其本身来说,并不是道德的。”①但是,等害交换,就其结果来说,却是一种极其巨大的善。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等害交换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因而极为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极其符合道德目的,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善。

这样,等害交换就其自身恶与结果善的净余额来说,无疑是善的、道德的,而不是恶的不道德的。这就是等害交换或同等报复之为一种极其重要的道德原则———亦即公正之一大类型———的依据。但是,由此不能说一切报复都是公正的、道德的、善的。只有同等报复、等害交换才是公正的、道德的、善的;而过火的、以大害报复小害的行为,其净余额为害,无异于纯粹害人,因而是恶的、不道德的。所以,报复、复仇一般不可由受害者私下进行,而必须由社会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执行。否则,极易过火、漫无节制而冤冤相报,使社会和人们蒙受巨大损害,因而便是恶的、不道德的行为了。

如果说等害交换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原则,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公正原则,那么,它是否比公正的另一类型———等利交换———更为重要呢?等害交换的价值和意义在于避免互害。反之,等利交换的价值和意义,则无疑在于达成互利。这样,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原则究竟何者更为根本和重要,说到底,便在于:避免互害与达成互利何者更为根本和重要?吉尔波特?哈曼认为前者更为根本和重要:“在我们的道德中,避免损害他人比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更为重要。”②

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方面,从质上看,人们结成社会和建立联系,显然完全是为了互利从而增进各自的利益,而决不是为了互害从而减少各自的利益;完全是为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而决不是为了“我害人人、人人害我”:互相损害不过是社会合作与人际联系所具有的一种不可避免的副作用罢了。另一方面,从量上看,就全社会的行为总和来说,互害的行为必然少于互利的行为。否则,每个人从社会合作与人际联系中所受到的损害,便多于所得到的利益;那么,社会合作与人际联系便必然崩溃而不可能存在了。可见,不论从质上看,还是从量上看,互利都远远比互害更为根本和重要。既然如此,那么,达成互利的公正原则“等利交换”,也就比避免互害的公正原则“等害交换”更为根本和重要了:等利交换是更为根本和重要的公正类型。

综上可知,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这就是公正的精确定义,这就是勇救溺水者以及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为什么无所谓公正不公正的缘故。那么,涌泉之

①RobertMaynard Hutchins.Great Books of The W estern World,Volume.43.UTI L I T AR I A N I S M[M].John Stuart M ill,Encycl op Aedia B r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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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滴水相报是否也无所谓公正不公正?

二、涌泉之恩滴水相报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吗

如果说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只是一种善,那么倒过来,涌泉之恩滴水相报是否也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只是一种恶?这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的钥匙,不是公正定义而是公正原则。诚然,一般说来,一种道德原则与其定义是同一的:定义就是原则。举例说,勇敢是不畏惧可怕事物的行为,是勇敢的定义。这个勇敢的定义———不畏惧可怕事物的行为———显然就是衡量一切行为是不是勇敢的原则:勇敢定义就是勇敢原则。同理,公正的定义也就是公正的原则。但是,公正极为复杂纷纭,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分原则和一个总原则所构成的原则体系。因此,仅凭公正定义,还不足以确立衡量一切行为是否公正的公正总原则。

试想,“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出发,还不足以判定:等利害交换的一切伦理行为是否都是善的行为从而是否都是公正?同样,不公正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定义。从这个定义出发,同样不能判定:不等利害交换的一切伦理行为是否都是恶的行为从而是否都是不公正?要科学地确立衡量一切伦理行为是否公正的公正总原则,显然还必须从公正的定义和类型出发,辨析人类一切伦理行为:哪些是公正的行为?哪些是不公正的行为?哪些是既非公正亦非不公正的行为?

伦理行为亦即受利害人己意识支配的行为,因而无非两类:利害自己与利害他人。利害自己显然无所谓公正不公正;公正和不公正必定完全存在于利害他人的伦理行为之中。所以,亚里士多德一再说:“公正并不是自己对自己的关系……公正是相关于他人的。”①那么,公正和不公正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利害他人的行为呢?

所谓利害他人行为,亦即人际利害行为,说到底,亦即人际利害相交换的行为,因而也无非为两类:等利(害)交换和不等利(害)交换。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与公正的行为实为同一概念。因为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是公正的两大类型,因而都是道德的、善的:“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与“等利害交换的善行”是同一概念。因此,公正的定义“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也就全等于“公正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这样,“等利(害)交换”便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公正的总原则:凡是等利(害)交换的行为都是公正的;凡是公正的行为都是等利(害)交换的。

然而,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与不公正的行为却不是同一概念。因为不等利(害)交换行为并不都是恶的,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无偿给予”和“得小利而报答以大利的不等利交换”;后者如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其净余额也是无偿给予;二者显然都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这就是所谓的仁爱。第二种类型,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的遭受损害而不报复乃至以德报怨;或者遭受大害而报复以小害,如只是要求对方道歉,其净余额无异于遭受损害而不报复。这些不等害交换显然也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也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这就是所谓的宽恕。第三种类型是受恩不报乃至恩将仇报和得大利而回报以小利的不等利交换;后者如涌泉之恩滴水相报,其净余额无异于受恩不报,二者显然都有害社会的存在发展、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第四种类型是遭受小害而报复以大害的不等害交换,其净余额是纯粹害人,因而有害社会存在发展、不符合道德目的,也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这两种恶———第三和第四种———就是所谓的不公正。

这样,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便可以归结为两大种类。一类是善的、道德的、应该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仁爱和宽恕。另一类是恶的、不道德的、不应该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不公正。因此,不公正的定义“不公正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与“不公正是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根本不同。“不公正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只可代换为“不公正是恶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于是,“恶的不等利(害)交换”便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不公正的总原则:凡是恶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都是不公正的;凡是不公正的行为都是恶的不等利(害)交换。由此可见,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与涌泉之恩滴水相报虽然都是不等利交换,但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是善的不等利交换,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善:仁爱。反之,涌泉之恩滴水相报则是恶的不等利交换,因而不仅仅是恶,而且是不公正。这就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涌泉之恩滴水相报有所谓公正不公正的缘故。

总而言之,公正不公正与利害自己的行为无关,而完全存在于———却不能完全涵盖———利害他人或人际利害相交换的伦理行为之中:“等利害交换”是公正,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公正的公正总原则;“恶的不等利害交换”是不公正,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不公正的不公正总原则;“善的不等利害交换”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仁爱和宽恕。举例说:

我无论是自杀害己还是求生利己,对我自己来说,都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但是,我有难时,张三给过我300元。现在他有难了,我也给他300元,是等利交换,是公正。我若一毛不拔或只给他10元,是不道德的不等利交换,是不公正。我若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竟给了他一万元;或者张三从未给过我利益,我只是出于同情心而无偿为他谋利益,那么,我的这种行为便是善的不等利交换,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仁爱”:仁爱是无私奉献,是积极的无偿给予。反之,如果张三昔日害我三分,现在我通过一定的法纪程序也害他三分,是等害交换,。我若变本加厉,害他九分,则是恶的不等害交换,是不公正。我若在无害社会和他人的前提下,放弃了害他的权利,那么,我的这种行为便是善的不等害交换,它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高于公正的宽恕:宽恕是放弃债权,是消极的无偿给予。

这就是我们依据公正的定义与类型来衡量人类一切伦理行为的结论,这就是公正总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将其表示如图:

伦理行为利害他人=人际利害相交换

等利害交换=公正总原则

不等利害交换

恶的不等利(害)交换的行为=不公正总原则

善的不等利(害)交换=仁爱和宽恕原则

利害自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

显然,就道德境界的高低来说,公正总原则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原则:仁爱和宽恕属于无私利他境界,是道德的最高境界,是善的最高境界;而公正则与无私无缘,不属于无私利他境界,不属于最高的道德境界、善的最高境界。那么,公正究竟属于怎样的道德境界?善分为三大境界:无私利他是善的最高境界,是至善;为己利他是善的基本境界,是基本善;单纯利己是最低善,是善的最低境界。显然,公正既不属于善的最高境界“无私利他”,也不属于善的最低境界“单纯利己”,而属于善的基本境界:“为己利他”。

因为一方面,就公正之为等利交换来说,当然不是无偿给予,而是一种利益的有偿交换,是通过给予对方利益,来换取或回报对方的同等利益;给予对方利益完全以对方给予自己同等的利益为条件。因此,公正行为的目的是利己,行为手段是利他,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所以,休谟一再说:“自爱是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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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正起源”①

另一方面,就公正之为等害交换来说,虽然是一种目的害人的行为,却因其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从而极为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属于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行为范畴。那么,等害交换究竟属于善的何等境界呢?当然既不会相当于无私利他,也不会相当于单纯利己,因而只能相当于为己利他。确实,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的关系,跟宽恕与仁爱的关系一样———仁爱是积极的无偿给予,宽恕是消极的无偿给予———等利交换是积极的为己利他,等害交换则是消极的为己利他。换言之,等害交换与等利交换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二者的道德价值和道德境界大体相当,都属于为己利他的道德境界。

公正属于为己利他范畴,因而就其道德境界高低来说,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远远低于无私利他,是一种基本的、根本的道德原则。但是,就公正的道德价值———亦即公正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的大小轻重来说,却远远大于、重要于仁爱和宽恕,远远大于、重要于无私利他,也大于、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道德。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要达此目的,一方面,必须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因为,正如斯密所言:“社会不可能存在于那些总是准备相互破坏和伤害的人们中间。当那种伤害开始的时候,当相互间的愤恨和敌意发生时候,社会就将土崩瓦解。”②另一方面,要达到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目的,还必须使每个人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因为所谓社会,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利益合作形式。如果每个人不努力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势必如休谟所言:“社会必定立即解体,而每个人必定陷入野蛮和孤立的状态,这种状态比起我们所能设想的最坏的社会生活要坏过千万倍。”③

避免人们相互间的伤害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害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害交换意味着: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就等于损害自己;你损害社会和他人多少,就等于损害自己多少。这样,每个人要自己不受损害,就必须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就必须丝毫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无疑是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因为等利交换意味着:你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就等于增进自己利益;你为社会和他人增进多少利益,就等于你为自己增进多少利益。这样,每个人要增进自己利益,就必须增进他人利益;每个人要使自己利益最大化,就必须使社会和他人利益最大化。

等害交换和等利交换是保障社会和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显然意味着:公正是实现道德目的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原则,因而具有最重要的道德价值,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因此,仁爱和宽恕是最崇高的善,却不是最大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不是最重要的善原则,不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反之,公正虽然并不崇高而有斤斤计较之嫌,却是最大的善,是最重要的善,是最重要的善原则,是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所以,亚里士多德说:“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④斯密说:“社会存在的基础与其说是仁慈,毋宁说是公正。没有仁慈,社会固然处于一种令人不快的状态,却仍然能够存在;但是,不公正的盛行则必定使社会完全崩溃。……仁慈是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它的地基,因而只要劝告就已足够而没有强制的必要。反之,公正是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去掉了这根柱子,人类社会这个巨大而广阔的建筑物必定会在一瞬间分崩离析。”⑤不过,仅仅看到公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还没有真正揭示公正与仁爱等道德原则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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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David Hume.A T rea tise of Hum an N a tu re[M].Clarendon Press,Oxford,1949.199,230.

Ada m S m ith.The Theory of M ora l S en ti m en ts[M].China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Chengcheng Books L td,Beijing,1999.86. David Hume.A T rea tise of Hum an N a tu re[M].Clarendon Press,Oxford,1949.199,202.

因为根本的和主要的公正,无疑是社会公正而不是个人公正;是社会治理活动的公正,而不是被治理活动的公正;是社会制度的公正,而不是个人行为的公正。因此,公正与仁爱、宽恕和善等道德原则根本不同:仁爱、宽恕和善是约束一切人的道德,是每个人的行为所当遵循的道德原则;而公正则主要是约束统治者、领导者、管理者的道德,是社会治理的道德原则,是社会制度的道德原则。这样,“公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不但蕴涵着“公正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道德”;而且“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道德”乃是公正的本质的、根本的、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谓公正,根本地和主要地讲,便是社会治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便是社会制度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道德原则。

但公正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分原则和一个总原则所构成的原则体系。那么,在其众多的分原则中,哪一种是公正的根本原则?我们知道,公正具有正反两大原则: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为根本和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说:等利交换都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否。因为众多的等利交换,如“投之以李报之以桃”或“你给我穿靴我给你搔痒”等等,显然无关紧要。等利交换比等害交换更为根本和重要不过意味着: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只能存在于等利交换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等害交换之中;只能是一种等利交换,而不能是一种等害交换:等害交换属于非根本、非重要的公正范畴。那么,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究竟是哪一种等利交换?无疑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权利与义务的交换或分配是公正的根本问题。那么,权利与义务究竟应怎样交换或分配才是公正的?或者说,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公正原则是怎样的?说到底,公正根本原则是什么?这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研究这一问题的当代焦点是:动物是否享有权利并负有义务?狗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吗?

三、狗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吗

传统伦理学告诉我们,权利与义务仅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在人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之间是没有权利与义务可言的:动物是没有权利的。可是,早在1789年,边沁就已经写道:“或许有一天,动物可以取得原本属于它们但只因为人的残暴之力而遭到剥夺的权利。”①1790年,劳伦斯(John La wrence)则宣告:“我建议国家正式承认兽类的权利,并根据这种原则制定一种法律,以谨防和保护它们免遭那些不可容忍的任意虐待。”②1867年,缪尔(John Muir)更加愤愤不平地写道:“我们这种自私和自负的动物:同情心是多么狭隘,对于其他动物的权利是何等愚昧无知!”③1873年,赫尔普斯(A rthur Hel p s)也写道:“每个生物都拥有权利,而且最高形式的公正也适用于它。”④1892年,塞尔特出版了他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学术专著。到了20世纪,西方思想界则兴起了动物权利论和动物解放运动。那么,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究竟有没有权利?究竟有没有义务?这不但是生态伦理学的划时代难题,也是伦理学原理的划时代难题。解析这一难题的起点显然是:究竟何谓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真正讲来,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东西。因为权力无疑是一种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根本手段;而社会,正如罗尔斯所言,不过是人们对于各自利益的合作形式。这种利益合作,一方面是我为人

王海明: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①②

③[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9.

Roderrick Frazier Nash.The R igh ts of N a tu re A H istory of Environm en ta l E th ics[M].The University ofW isconsin Press,London,1989.

24.

Roderrick Frazier Nash.The R igh ts of N a tu re A H istory of Environm en ta l E th ics[M].The University ofW isconsin Press,London,198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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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我为社会和他人谋取利益,也就是所谓的“贡献”或“付出”;另一方面则是人人为我:我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利益,也就是所谓的“索取”或“要求”。因此,所谓权力,说到底,也就是保障人们利益合作的根本手段,也就是保障或强制人们相互贡献与索取、付出与要求的根本手段。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正是所谓的权利:我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岂不就是我的权利?反之,应该受到权力保障或强制的服务、贡献或付出,正是所谓的义务:我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应受权力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岂不就是我的义务?但是,权力显然并不保障所有的利益合作,并不保障所有的贡献与索取或付出与要求。细究起来,每个人的索取或要求、每个人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的利益,共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仅仅具有必须性而不具有应该性,是社会和他人必须而非应该给予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必须而非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和索取:它是必须的,因为否则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它是不应该的,因为它违反道德。例如,我持枪抢劫银行,银行职员明知不应该将钱给我,但必须给我,不给我,便会遭到我的强制力量的惩罚:枪杀。我的这种类型的利益、索取或要求,显然不应为权力所保障,因而不是我的权利:我没有权利抢劫银行。

第二种类型仅仅具有应该性而不具有必须性,是社会和他人应该而非必须给予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应该而非必须满足我的要求和索取:它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但它不具有或被认为不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因而不是必须的,不服从也不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例如,我有难时,朋友帮我渡过难关;或者他人出于对我的爱而赠我财物等等。我的这种类型的利益、索取或要求,都符合道德,因而都是应该的。但是,它们却不是必须的,因为我的朋友和他人即使不帮助、不馈赠我,也不会受到暴力惩罚或行政惩罚。我的这种类型的利益、索取或要求,显然也不应为权力所保障,因而也不是我的权利:我没有权利要求他人馈赠和朋友帮忙。

第三种类型则既具有应该性又具有必须性,是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给予我的利益,是社会和他人必须且应该满足我的要求和索取:它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同时,它又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因而是必须的,不服从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例如,儿时父母对我的养育、工作时单位付给我工资、年迈时儿女对我的赡养等等。我的这种类型的利益、索取或要求,都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同时也是必须的,因为否则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显然,我的这种类型的利益、索取或要求应该受到权力保障,因而便是我的权利:我在儿时有权利要求父母的养育,我工作时有权利要求单位付给我工资,我年迈时有权利要求儿女的赡养。

可见,权利是一种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或要求,是一种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得到的利益,是一种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的必当得到的利益,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利益,是应该受到权力保障的索取或要求,也就是应该受到社会管理者依靠权力加以保护的利益、索取或要求,说到底,也就是应该受到政治和法律保障的利益。

权利概念的解析使与其恰相对立的义务概念迎刃而解。因为不难看出,与我的索取或要求分为三种类型一样,我的贡献或付出相应地也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仅仅具有必须性而不具有应该性,是我必须而非应该的贡献或付出,是我必须而非应该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它是必须的,因为否则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它是不应该的,因其违反道德。例如,强盗持枪抢劫我,我不应该把我的钱给他,却必须给他。因为否则我便会受到他的暴力惩罚:被枪杀。我的这种必须而非应该的付出或贡献,显然不应该受到权力和法律的强迫或保障,因而正如哈特所言,并不

王海明: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是我的义务:“很明显,在持枪抢劫的情境中是找不到义务的。”①

第二种类型仅仅具有应该性而不具有必须性,是我应该而非必须的贡献或付出,是我应该而非必须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它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但它不具有———或被认为不具有———重大的、基本的社会效用,因而不是必须的,不服从也不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例如,我慷慨解囊帮助朋友、见义勇为自我牺牲等等,虽然极为高尚,却不具有重大的、基本的社会效用,因而都是我应该而非必须的贡献或付出。我的此类付出或贡献,显然不应该受到权力和法律的保障,因而也不是我的义务;而是———正如罗尔斯所言———份外善行:“引人入胜的份外善行也属于允许的行为。这些行为有仁爱和怜悯、英勇的壮举和自我牺牲等等。这些行为是善的,但它并非一个人的义务或责任。”②

第三种类型则既具有必须性又具有应该性,是我必须且应该的贡献或付出,是我必须且应该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它符合道德因而是应该的;同时,它又具有———或被认为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用,因而是必须的,不服从便会受到强制力量的惩罚。例如,我服兵役、纳税、赡养父母、做好工作等等,虽然不如我的慷慨解囊帮助朋友、见义勇为自我牺牲等等高尚,却具有重大的、基本的社会效用,因而不但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如果我不服兵役、不纳税、不赡养父母、不做好工作便会受到惩罚。我的这类付出或贡献显然应该受权力和法律的保障,因而便是我的义务:我有义务服兵役、有义务纳税、有义务赡养父母、有义务做好工作。

可见,义务概念不过是颠倒过来的权利概念:义务是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是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贡献或付出;是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给予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是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当付出的利益;是一种具有重大或基本社会效用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贡献或付出,因而也就是应该受到权力、法律和政治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是应该受到社会管理者依靠权力和法律加以保障的服务、;是不服从便会受到权力和法律惩罚的必须且应该服从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权利义务的界说———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表明,“权利”与“义务”分别属于“索取”与“贡献”范畴,因而不过是同一种利益对于不同对象的不同称谓:它对于获得者或权利主体是权利,对于付出者或义务主体则是义务。因此,所谓权利也就是权利主体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而义务则是义务主体付给权利主体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权利与义务是相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而言的同一种利益,是处于不同人际关系中的同一种利益。举例说,雇工的权利与雇主的义务其实是同一种利益“雇工工资”:它对于雇工是权利,对于雇主则是义务。儿女的权利与父母的义务也是同一种利益“儿女的抚养”:它对于儿女叫作权利,对于父母则叫作义务。张三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是同一种利益“张三的自由”:它对于张三叫作权利,对于其他人则叫作义务。

因此,一方的权利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义务,因而一方有什么权利,对方必有什么义务;反之,一方的义务必赋予对方以同样的权利,因而一方有什么义务,对方必有什么权利。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必定赋予雇主以同样的义务:雇主必有付给工资的义务。父母有抚养儿女的义务,必定赋予儿女以同样的权利:儿女必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张三有自由权利,必定赋予他人以同样的义务:他人必有不妨碍张三自由的义务。张三有不损害他人生命财产的义务,必定赋予他人以同样的权利:他人必有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①[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7.

的权利。所以,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①

这样,权利的规范便可以转换为义务的规范,或者说,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为义务的语言;反之亦然。举例说,“雇工有得到工资的权利”的权利规范,可以转换为义务规范:“雇主有付给工资的义务”。“任何人都有不损害他人生命财产的义务”的义务规范,可以转换为权利规范:“每个人都有生命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的义务规范,可以转换为权利规范:“国家享有税收的权利”。“每个人都平等拥有人权”的权利规范,可以转换为义务规范:“社会治理者负有保障每个人平等享有人权的义务。”

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因而权利的规范可以转换为义务的规范。这就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这种关系,通常被叫做“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②不过,这种逻辑相关性能否成立仍然是个问题。因为它遭遇两方面的致命挑战:一方面,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并不赋予权利,因而存在着没有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我们对动物的权利也不可能使动物对我们负有什么义务,因为“它们不是理性的生物,因此它们就没有承担义务的能力。”③这两方面的挑战是如此严重,以致今日绝大多数学者竟然都不敢坚持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原理。那么,这两方面的挑战果真能够成立吗?

确实,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如康德所说的“仁爱”和穆勒所说的“慈善”或“仁恩”等等,并不赋予他人权利,是没有权利的义务,与权利没有必然联系。④因为我们无疑应该仁爱而无私奉献,应该慈善而施舍和捐赠。但是,谁能说他有权利得到我们的慈善、施舍和捐赠呢?问题是,仁爱、慈善、仁恩等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实际上并非义务。因为义务固然是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务;但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务却不都是义务。义务只是同时具有必须性的那些应该的、善的、道德的服务,是不履行就应受到法律惩罚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因而也就是颠倒了的权利:权利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必须且应该的索取;义务则是一种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必须且应该的服务。仁爱、慈善、仁恩等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无疑都是只应受道德保障而不应受法律保障的服务,只具有应然性而不具有必须性,是应该而非必须的服务,是不履行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应该而非必须的服务。这样,仁爱、慈善、仁恩等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便正如罗尔斯所指出,并不是什么义务,而是份外善行。因此,以所谓不完全强制性义务不赋予他人权利的事实,来否定“一切义务必赋予他人权利”的逻辑相关性原理,是不能成立的。

同样,以动物的权利义务问题来否定权利义务相关性原理,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与义务的界说表明:人类只有与有利于自己的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之间,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这种权利义务必定具有逻辑相关性: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就是它从人类那里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就是它从人类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说到底,也就是人类对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所负有的义务;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就是它应该且必须给予人类的利益,就是它给予人类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说到底,也就是人类对于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所享有的权利。举例说:一方面,如果一条老狗长期忠诚地服务于它的主人,给了它主人以巨大利益,那么,主人便不但应该回报狗以利益,而且狗从主人那里得到的这种利益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早在1641年英国殖民地的《自由法典》就有这样保障动物利益的法律条例:“任何人都不可以虐待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必须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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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7.

Tom L.Beaucha mp.Ph ilosoph ica l E th ics[M].McGra w-H ill B ook Company Ne w York,1982.202. Tom L.Beaucha mp.Ph ilosoph ica l E th ics[M].McGra w-H ill B ook Company Ne w York,1982.88.

那些拉车或耕地的家畜定期到得休息、恢复体力。”①这样,狗和家畜等动物的利益便不但应该受到而且实际上已经受到法律的保障。狗和家畜等动物拥有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因而也就拥有了权利:权利就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

另一方面,狗和家畜为它们的主人服务,给它的主人带来利益,是它们拥有被主人供养的权利的依据。狗给予主人的这种利益、贡献或服务,是应该的,因为狗从主人那里得到了相应的利益和权利。狗给予主人的这种利益、贡献或服务也是必须的,因为狗如果不这样做,而是见人就咬,甚至咬它的主人,那么,它就将失去从主人那里所得到的利益和权利,甚至可能被法庭判为死刑。②狗给予主人的这种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就是对于主人的义务:义务就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

所以,狗等非人类存在物不仅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而且它们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具有逻辑相关性:狗的权利,就是它从主人那里得到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因而也就是主人对于狗所负有的义务;狗的义务,就是它给予主人的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因而也就是主人对于狗所享有的权利。然而,有人认为只有具有自我意识的人类,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才可能负有义务;没有自我意识的非人类存在物,如阿猫阿狗,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不可能负有义务。③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正如动物权利拥护者们所指出:婴儿、精神病患者和痴呆症患者等不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同样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只不过他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其代理人帮助行使和履行罢了。举例说,精神病患者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却同样享有自由和生命等权利,也同样负有不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自由的义务。因为,如果一个精神病患者动不动就打人甚至杀人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也会遭到惩罚:他的自由权会遭到剥夺而被看管起来。因此,根据动植物等非人类存在物没有自我意识、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反应或效用负责,便断言它们不可能负有义务,是不能成立的。它们同样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只不过它们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其代理者“人类”来帮助其行使和履行罢了。

可见,所谓不完全义务和动物义务的难题,并不能否定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原理。任何否认权利与义务逻辑相关性的理论注定都是一种迷误,因为权利与义务的本性———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索取,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贡献,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显然决定了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或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反之亦然:二者必然具有所谓的逻辑相关性。从此出发,便不难解析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进而确立公正的根本原则了。

四、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少于他所负有的义务吗

一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对方便必定负有什么义务;一个人负有什么义务,对方便必定享有什么权利。这是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是事实,是必然;而不是应该,不是应然。那么,一个人为什么应该享有权利而使对方承担义务?显然只能是因为他负有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因此,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只应该是对他所负有的义务的交换:他从对方那里得到的权利只应该是用他从对方那里承担的义务换来的。反过来,一个人为什么应该负有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显然也只能是因为他享有权利而使对方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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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Roderrick Frazier Nash.The R igh ts of N a tu re A H istory of Environm en ta l E th ics[M].The University ofW isconsin Press,London,1989.

19.

Roderrick Frazier Nash.The R igh ts of N a tu re A H istory of Environm en ta l E th ics[M].The University ofW isconsin Press,London,1989.

务。因此,一个人所负有的义务只应该是对他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换:

他从对方那里承担的义务只应该是用他从对方那里得到的权利换来的。试想,父母年迈时,为什么应该享有被儿女赡养的权利,而使儿女承担赡养自己的义务?岂不只是因为,自己曾负有养育儿女的义务,而使儿女享有了被自己养育的权利?因此,父母所享有的被儿女赡养的权利,只应该是对他们曾经负有的养育儿女的义务的交换。反之,儿女所负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只应该是对他们曾经享有被父母养育的权利的交换。

可见,由于一方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所以,一方应该享有权利而使对方承担义务,只能是因为他负有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因此,一方的权利只应该是用他的义务所赋予对方的权利换来的:他的权利,直接说来,只应该是对他所负有的义务的交换;根本说来,则只应该是对他赋予对方的权利的交换。反过来,由于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所以,一方应该负有义务而使对方享有权利,只能是因为他享有权利而使对方负有义务。因此,他的义务只应该是用他的权利所赋予对方的义务换来的:他的义务,直接说来,只应该是对他所享有的权利的交换;根本说来,则只应该是对他赋予对方的义务的交换。如图:

一方的权利 就是 对方的义务交

换交 交

换 换交换

一方的义务 就是 对方的权利

显然,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只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完全基于和推导于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原理。因为,只是由于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别人的义务,只是由于他要享有权利便必定使别人承担义务,所以,相应地,他才应该负有义务而使别人享有权利:他的权利(亦即他加于别人的义务)应该是用他的义务(亦即他给予别人的权利)换来的。否则,如果权利与义务不具有逻辑相关性,如果他享有的权利可以不使别人承担义务,那么,他享有的权利就不是他应该承担义务而使别人享有权利的理由,因而他的权利和他的义务就不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如果权利与义务不具有逻辑相关性,如果他负有的义务并不会使别人享有权利,那么,他负有的义务就不是他应该享有权利而使别人承担义务的理由,因而他的义务和他的权利就不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

试想,假如施舍等所谓不完全义务,果真如康德所言,确实是义务,那么,施与者所负有的这种义务确实不会使受惠者享有获得施舍的权利:谁能说受惠者有权利获得慈善家的施舍捐赠呢?同样,慈善家所负有的这种施舍的义务,也不应该给他换来任何权利,也就不是他应该享有权利而使受惠者承担义务的理由,因而他的施舍的义务和他的任何权利便都不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所以,如果一个人的义务并不是他人的权利,与他人的权利不具有逻辑相关性,那么,他所负有的义务与他所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

因此,只有“一个人的权利必定是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事实的相关性,才能产生和决定“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的应然的、道德的相关性。这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便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事实的相关性,叫作“权利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另一种是在这种相关性基础上产生的“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的义务的交换”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具体内容究竟如何?也就是说,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究竟应该是一种怎样的交换关系?应该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抑或权利与义务平等?这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细究起来,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

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所以,“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和“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同一概念。那么,社会应该如何分配呢?黑格尔答道:“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①确实,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不应该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权利义务的界说表明: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索取或要求;义务是应该受到法律保障的服务、贡献或付出。这样,如果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多于其义务,那么,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那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违背了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义务多于其权利,那么,他受法律保障的付出就多于其索取,那就等于强迫他向别人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他的利益的一种强制剥夺,因而同样违背了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是不公正的。于是,社会只有分配给一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相等,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才等于其付出,才既没有强行剥夺别人利益,也没有强行剥夺他的利益,因而是公正的。

另一方面,权利义务的逻辑相关性表明:一个人的权利就是对方的义务;一个人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如果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多于其义务,那么,对方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就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他从对方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对方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对方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义务多于其权利,那么,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就多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就多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就被对方侵占了,因而同样是不公正的。于是,社会只有分配给一个人的义务与权利相等,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公正就是等利(害)交换。如图:

一方的权利 就是 对方的义务

应相等

应 应

等 等

一方的义务 就是 对方的权利

总之,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有的义务相等,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公正原则;反之,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有的义务不相等,则是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不公正原则。社会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所以,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相等———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有的义务相等———不但是一种社会公正,而且是根本的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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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反之,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等———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负有的义务不相等———不但是一种社会不公正,而且是根本的社会不公正,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本原则。

五、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应该少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吗

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少于他所负有的义务,是否意味着,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也不应该少于他履行的义务?否。因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有的义务,是社会分配给他的,因而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反之,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则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因为每个人都能够放弃他所享有的一些权利,从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能够不履行所负有的一些义务,从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举例说,一个父亲享有的被儿女抚养的权利和负有的养育儿女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但是,他却能够自食其力,放弃所享有的某些被儿女抚养的权利,从而使所行使的权利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能只顾自己玩乐而不顾儿女死活,不履行所负有的某些养育儿女的义务,从而使所履行的义务小于所负有的义务。

一目了然,对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个人可能有三种选择:(1)所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

(2)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3)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首先,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可能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但也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这种情形的典型,无疑是特权和等级制度社会。因为在这种社会中,正如恩格斯所言,“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又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①这样,一个剥削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固然是他的自由选择,同时也是由于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也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反之,另一种情形则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其履行的义务,并非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而是他滥用和僭越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那些挂着民主招牌的专制君主。因为他滥用、僭越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做为民主政体首脑的权力和权利,不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做为民主政体首脑的义务,从而使他所行使的权利远远大于和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难看出,不论何种情形,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么,一方面,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就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如果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那就意味着:别人的义务所赋予他的权利多于他的义务赋予别人的权利,他从别人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只不过,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多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不公正的,却是合法的。反之,如果他行使的权利多于履行的义务,是他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一些义务所致,他的行为便不但是不公正的,而且是非法的。

其次,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另一种则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因而是社会的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权利所致,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他自愿转让于对方,而不是被对方侵占。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无偿奉献范畴,因而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王海明: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但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少于负有的义务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因而是社会分配和他人滥用权力或不履行义务的结果,那么,他应该享有的一部分权利便是被对方侵占,而不是自愿转让于对方。因此,这种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行为,就属于权利被侵犯的行为,就是一种遭受不公正对待的行为,因而属于不公正范畴。

最后,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也无非两种情形:一种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另一种则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显然,只有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才等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因而才是公正的。只不过,如果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履行的义务,是因为他享有的权利等于负有的义务,因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那么,他的行为虽然是公正的,却是一种被动的、消极的公正。反之,如果他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他自愿放弃所享有的一些权利所致,那么,他的行为便不但是公正的,而且纠正了法律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因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公正,无疑是一种更为高尚的行为。

可见,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论是社会分配的还是自己选择的,都是不公正的。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他自由放弃权利所致,就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如果不是他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分配或他人滥用权力和不履行义务所致———就是不公正的。这种“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不公正行为:只不过前者的行为主体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承受者;后者的行为主体则是这种不公正行为的行使者罢了。这样,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所履行的义务的公正不公正,便可归结为两种行为:一种是“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是公正的;另一种是“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公正的。至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少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或者与“一个人行使的权利多于所履行的义务”的不公正是同一行为,因而可以归类于后者;或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高于公正的份外善行。

于是,每个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道德原则便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每个人行使的权利至多应该等于———亦即应该少于或等于而不应该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每个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乃是个人公正的根本问题。所以,一个人行使的权利等于所履行的义务,便不但是一种个人公正,而且是根本的个人公正,是个人公正的根本原则;反之,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大于所履行的义务,便不但是一种个人不公正,而且是根本的个人不公正,是个人不公正的根本原则。

综观权利与义务关系可知,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两种相关性。一种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的权利,必然是他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必然的、客观的、事实如何的关系,亦即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另一种则是基于这种逻辑相关性的“权利义务道德相关性”:一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对他自己的义务的交换。这种交换的道德原则可以归结为一个总原则和六个分原则。权利义务交换的道德总原则是: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应该至多等于他所履行的义务。六个分原则是:(1)社会公正根本原则: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相等;(2)个人公正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相等;

(3)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等;(4)社会不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有的义务不相等;(5)个人不公正的根本原则:一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个人所行使的权利少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无所谓公正不公正,而是超越公正不公正的分外善行);(6)不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不相等的恶行。

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的直接推演、演绎,而没有与其不同的新东西。因此,与其说它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不如说它是公正根本原则;若把它做为社会公正根本原则,便是简单化的、有缺欠的、不完善的、不可操作的。试想,如果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完全相同的权利和完全相同的义务,便符合这个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然而无疑是不应该的:每个人所负有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必然且应该有所不同。因此,这个社会公正根本原则的缺陷在于:它只告诉我们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却没有告诉我们应该给每个人分配多少权利与义务,没有告诉我们应该给每个人分配不同的权利与义务的根据是什么?没有告诉我们应该赋予一些人较多、较大、较重要的权利与义务,而赋予另一些人较少、较小、较不重要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什么?这就是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源泉和根据问题。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之为社会公正根本原则的缺陷在于:没有确定权利与义务分配的源泉和依据。那么,社会对于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源泉和依据究竟是什么?或者说,完善的、真正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是什么?完善的、真正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可归结为中国的两个成语:“论功行赏”和“用人如器”。

六、论功行赏

论功行赏堪称真正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因为中国的这句老话,说到底,也就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贡献原则是真正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圣西门曾将贡献原则概括为一句话:“使每个社会成员按其贡献的大小,各自得到最大的富裕和福利。”①艾德勒论及这一原则时也这样写道:“根据每个人对大家合作生产的全部财富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分配。”②显然,所谓贡献原则,就是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这一原则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近乎不言而喻的公理;尽管人们提出那么多不同的社会公正理论,却几乎无人反驳这一原则。然而,究竟为何只有按贡献分配权利才是公正的?为何这一原则是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原来,权利与义务,如前所述,分属“索取”与“贡献”概念而同属“利益”范畴:权利是应受权力或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得到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索取或要求;义务则是应受权力或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付出的利益,是应该且必须的贡献或付出。不言而喻,贡献在先,索取在后: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因为所谓社会,正如罗尔斯所言,不过是“一个目的在于增进每个成员利益的合作体系。”③这样,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贡献),尔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索取):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无非是每个人所贡献的利益之交换而已。因此,社会分配给每个人多少利益,也就只应该依据每个人贡献了多少利益:贡献是索取的依据。所以,哈耶克说:“每个人所享有的利益应当与其他人从他的活动中获得的利益相称。”④

贡献是索取的源泉和依据,因而也就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因为权利属于索取范畴: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索取,是被权力或法律所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索取。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无疑意味着: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显然是指权利与贡献应成正比:贡献越少,权利便应该越少;贡献越多,权利便应该越多。但是,一方面,权利再多,也不应多于和等于而只应少于贡献;另一方面,权利再少,也不应该少于而只应该等于受到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权利不应该少于而只应该等于义务。

权利多于贡献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一个人的权利乃是他从别人那里得到的受到法律保障的利益。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①②③[法]圣西门.圣西门选集(第2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93.

Morti m er J.Adler.S ix Grea t Ideas,A Touchstone B ook[M].Published by Si m on&Schuster,Ne w York,1997.178.

John Ra wls.A Theory of J ustice(Revised Editi on)[M].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 mbridge,Massachusetts,2000.

因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多于其贡献,便等于法律强迫别人向他无偿付出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最为常见。因为自古以来,专制社会的统治者们岂不大都是玩弄权术的卑劣小人:他们贡献微乎其微,却享有莫大的权利。

权利等于贡献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就社会的分配来说,一个人的索取与贡献以及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而索取多于和少于贡献以及权利多于和少于义务都是不公正的:如果一个人的索取多于贡献或权利多于义务,那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如果一个人的贡献多于索取或义务多于权利,那就等于强迫他向别人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他的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同样是不公正的。

这样,一方面,因为索取并不等于权利,索取必多于权利:权利只是一种特殊的索取,只是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索取。所以,如果赋予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贡献相等,那么,他的索取便因必多于权利从而必多于贡献,那就等于强迫别人向他无偿贡献这些多出部分的利益,是对别人利益的一种强行剥夺,因而是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因为贡献并不等于义务,贡献必多于义务:义务只是一种特殊的贡献,只是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所以,如果赋予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贡献相等,他的权利便因与其贡献相等而多于其义务,那么,他受法律保障的索取就多于其付出,他从别人那里获得的权利就多于他给予别人的权利,他就侵占了别人的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

这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两个三段式:

因为贡献必多于义务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那么权利便多于义务因为索取必多于权利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那么索取便多于贡献

可见,如果权利与贡献相等,那么,索取便多于贡献,权利便多于义务,因而是不公正的。一个人的索取与其贡献相等虽然是公正的,但是,他的受权力保障的索取(权利)与其贡献相等则是不公正的。他的受权力保障的索取(权利)显然只有与他的同样受权力所保障的贡献(义务)相等才是公正的:权利只有与义务相等才是公正的,而与贡献相等则是不公正的。那么,权利与贡献究竟应该是何关系?

权利既不应该多于又不应该等于贡献,显然意味着:权利应该少于贡献。确实,一个人的权利只应该少于其贡献,或者说,他的贡献只应该多于其权利。因为就社会的分配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相等,索取与贡献应该相等。而义务是一种特殊的贡献,是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贡献必多于义务。反之,权利则是一种特殊的索取,是受权力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索取:索取必多于权利。于是,合而言之,可以得出结论说:贡献应该多于权利。这个道理也可以归结为两个三段式:

贡献必多于义务义务与权利应该相等贡献应该多于权利

索取必多于权利贡献与索取应该相等贡献应该多于权利

这就是说,每个人的权利既不应等于更不应多于而仅仅应少于其贡献。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一个人的权利越加少于其贡献,就越加应该?毫无疑义,就一个人自己的自由选择来说,他行使的权利越少而做出的贡献越多,他的品德便越加高尚。但是,我们这里研究的,不是个人公正,因而不是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社会公正,因而是社会的分配,是社会对于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不难看出,就社会的分配来说,一个人的权利少于其贡献,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才是应该的、公正的;超过这个限度,就是不公正、不应

王海明:公正:社会治理根本道德原则

少于而只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受到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亦即不应该少于他所负有的义务。

因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如果一个人享有的权利少于他所负有的义务,少于他所负有的受到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那么,他的义务赋予对方的权利就多于对方的义务赋予他的权利,他赋予对方的权利就多于对方赋予他的权利,他的权利就被对方侵占了,因而是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与权利多于义务或贡献的不公正,显然是同一种行为:一方的权利多于其义务或贡献,对方的权利就少于其义务或贡献;一方的权利多于其义务或贡献多少,对方的权利就少于其义务或贡献多少。所以,这种权利少于其义务的不公正,与权利多于其义务的不公正,同样是历史和现实最常见的不公正现象:前者是被剥削被压迫者所遭受的不公正;后者则是剥削者压迫者所施加的不公正。

可见,权利固然不应多于和等于而只应少于贡献;但不应少于而只应等于受到法律保障的应该且必须的贡献:权利只应等于义务。因此,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既不是指权利应该多于和少于贡献,也不是指权利与贡献应该相等,而是指权利与贡献应该成正比:贡献越多,权利便应该越多;贡献越少,权利便应该越少。但是,权利再多,也不应该多于和等于贡献;权利再少,也不应该少于而只应等于法律所规定的贡献或义务。如图:

权利应 应

正 相

比 等

贡献必多于义务

总之,贡献是权利的源泉和依据;换言之,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说到底,社会分配给每个人的权利应该与他的贡献成正比而与他的义务相等。这就是论功行赏之真谛,这就是社会公正的“贡献原则”,这就是完善的、真正的社会公正根本原则。

Justness:the Funda mental Moral Princi p le in Social Governance

WANG Hai -m ing

(Phil os ophy Dep t .,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

Key W ords:exchange of equal benefit and da mage;rights;obligati on;contributi on;snatch

Abstract:Justice does not bring benefit or da mage t o oneself but involves ethical behavi or of others thatwould bring the m either da mage or benefit,and thus “exchange of equal benefit or da mage ”,as exe mp lified in ‘One good turn deserves another ’,generally regarded as ‘justice ’,is the general p rinci p le in deter m ining if a behavi or is just or not .Equity bet w een rights and obligati ons is the funda mental p rinci p le of justness .Social justness requires that the rights conferred on one be in right p r oporti on t o his contributi on and be equal t o his obligati ons .

收稿日期:2007年11月2日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完整版)道德与法治三年级下册全册知识点

道德与法治三年级下册全册知识点 第一单元 1.一个人的形象既包括外在的、、、,也包括内在的和。 2.仪表是指一个人的形象。、,既是的表现,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3.关注自己的和是必须的,但是过于关注自己的外在形象,不注重,也不能赢得别人的和。 4.品行是指一个人的品质和行为修养。、的人,不仅可以体现,还能赢的。 5.维护国家的和民族的,是每个中国人应尽的,也能体现我们的民族。 6,在生活和学习中,有些同学为了满足自己的,赢得某些,竟然,。这样做虽然有可能换来一时的光彩,但也很容易自己的形象。 7.拿别人的姓名、名誉、肖像和隐私或的行为,看似无关紧要,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别人的。 8.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 ,,并可以要求。 9.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不容任何人随意侵犯。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同时,也要做到。 第二单元 1.每个人的只有一次,在成长过程中,我们要自己的身体,珍惜自己的生命,地生活。 2.从生命孕育之初到我们逐渐长大,父母付出了。一个人最宝贵的是,而生命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因此,我们要和自己的生命。 3.我是爸爸妈妈生命的,从孕育我的那天起,他们就对我有着许多。 4.生活中充满,我们就像含苞待放的花朵,在祖国、和家人的培育下,逐渐绽放人生的美丽。 5.珍爱生命,要从开始。我们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

护好自己的身体。 6、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利于不良的生活习惯会给身体带来 7.美好的生命和健康的身体都离不开生活中的,无论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公共场所里,都存在着许多,如果我们,就很可能发生意外。8.要想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不仅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还要坚持。9.打求助电话时,一定要说清和,以便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10.如果发生了意外,我们要根据不同情况,学会、、应对,及时做出不同选择和采取不同的方法。 11.要想远离危险,不仅要掌握一些安全常识,还要有。时时处处都要想到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后果,学会保护自己,。 12.每到一个地方,都要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存在,远离危险的地方或事物,避免。 第三单元 1.在我们生活的地方,无论是公共设施,还是为我们的人,都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我们要爱护,遵守,和每一个为我们服务的人。做一个、、的好公民。 2.公共设施是指为人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公、和如、、、、等。 3.公共交通设施是我们的工具,它为我们提供了方便。 4.方便的生活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设施,如果公共设施,,的话,会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 5.面对公共设施不完善带来的不便,我们可以直接给和提建议。 6.公共场所是大家的地方,只要人人都能自觉、,我们生活的地方就能更加、、。 7.如果公共设施遭到破坏,不仅会给人们的和造成损失,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所以我们要。 8.如果我们发现乐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我们可以前去、和。还可以告诉或。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的比较性视角 ──以罗尔斯、诺齐克和哈耶克三人为例的考察 正如麦金太尔(MacIntyre)在《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Whose Justice ?Which Rationality?)一书标题中很有象征性所发问的“谁之正义”那样,“正义”观念一直是在人 们诸种不同甚至是对峙的立场和解释中展开的。单就西方传统来说,就足以能够提供这一立论的充分根据。麦金太尔对西方“正义”观念的或传统“叙述”表明,“存在着多种正义而不 是一种正义”。这在本文将要讨论的罗尔斯(Rawls )、诺齐克(Nozick)和哈耶克(Hayek)这三位人物的“正义”观中,也很容易得到印证。实际上,歧见或歧异性不只表 现在“正义”上,本文将涉及到的自由和平等,照样或更有甚地展示着歧异性。揭示这种现 象会不时地提醒我们不能对任何观念作“简单化”处理,并促使我们关注观念的“历史”和“传统”叙述方式。但是,如果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仍然是消极的。因为,在此视角之下, 观念“除了”歧异性和令人眼花缭乱的“多样性”之外,就难以显示出“共同性”、“可公度性”,难以显示出观念逼近“合理性”解释的进展。为了把展示观念的歧异性变成一种更积极的行为,我们就必须寻求观念中所涵盖的“公分母”,寻求观念解释的“合理性”程度以及进一步 的可能性。麦金太尔在探讨“诸种对立的正义”中,就带有这种意识:“承认探究传统的多 样性,并承认每一种探究传统都带有它自身特殊的合理证明样式,并不蕴涵各种相互对立、互不相容的传统之间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他们怎样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是一个只有在预先理解了这些传统业已获得的本性之后才能理解的问题。从合理探究传统的立场来看,多样性的问题是不会取消的,但可以用一种使其成为合理解决的方式将之转化。”[1]本文的中心是比较性地检讨一下罗尔斯、诺齐 克和哈耶克这三位非常有影响力人物的正义观以及他们对自由和平等所作出的安排,并作出适度的评估和稍微的引伸。 一、从罗尔斯说起 罗尔斯的“正义”观点,正如实际上他所注重的那样,被限定在“正义”这一基本范畴之下。这一范畴本身就引起了争论,后面将要讨论的哈耶克,完全拒斥这一范畴。客观地讲,罗尔斯所说的“社会正义”,只是“社会制度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的压缩性提法,而 且这种“结构”或“制度”,主要又是指“”和“”方面的。他说得很清楚:“对我们来说,正义的 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2]既然“社会正义”明确地被设定在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或制度中,那么, 象哈耶克那样只是就“社会正义”的提法批评“社会正义论者”,看来就不够妥当。说起来,“社会正义”同“政治正义”、“经济正义”和“正义”的说法一样,都是在抽象或压缩性的说法

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 第八单元 对社会负责 8.2 社会规则与正义快乐学案 粤教版

8.2社会规则与正义 一、学习目标、重点、难点 ◆学习目标 1.知识与能力: ①了解制度制度规则的重要性,知道正义的制度是面向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实现社会活动的公平合作。 ②了解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虽然有区别,但目的都是在于保障社会合作的公平;知道什么是善良的行为、什么是丑恶的行为。 ③懂得正义的四项基本要求。 2.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树立权利观念、正义感、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初步认识制度规则与正义的关系、道德规范与正义的关系,了解树立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中国人的规则意识现状以及外国人的规则意识,激发自己的正义感和规则意识,做一个有正义感、遵守社会规则的优秀公民。 ◆重难点 重点:做有正义感的人。 难点:正义的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合作的公平性。 三、新课导引 【思考讨论】你认为什么是正义的行为?违背社会规则的后果是什么? 四、教材精华 (一)知识链接 1.公平的合作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需要正义的制度规则和良好的道德规范来支持。一个有正义感的人,应该是自觉遵守制度规则和公共道德规范的人。正义的制度保障了社会合作的公平性。 2.制度没有规定到的东西,还有道德规范的约束。要维持社会生活的正义,人们除了遵

守制度规则以外,还应该遵守道德规范。 3.正义制度与公平的关系 当我们参与社会合作的时候,正义的制度给予人们公平合作的支持和保障,在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公平的获得也需要正义的制度作为支撑。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正义的制度就没有真正的公平。 4.做有正义感的人 (1)正义要求我们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人权。 (2)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会对正义行为表现出赞赏和崇敬之情,对正义充满向往和追求,会乐于把对正义的崇尚之情付诸行动;而面对非正义的行为,则会产生不安、不满、愤怒等情绪,甚至采取行动来维护正义。 (3)社会的发展需要有正义感的人。 (4)正义要求我们尊重规则。 (5)正义要求我们尊重自由。 (6)正义要求承担责任。 (二)互动探究 【探究一】你怎么看待杨南的表哥凡事都要遵守规则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方面你会遵守规则,哪些方面你又不太在乎规则?(课本第81页)探究建议①将学生分成学习小组,每小组5~6人。 ②分小组阅读“情境研讨”的材料,根据教材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学习小组的集体意见。 ③教师请每个小组选派代表发表本小组的意见,各组之间可以提问、辩论,最终形成共性的意见。 ④教师评价、总结,鼓励学生参与活动,加强交流合作意识。 点拨教材中收录的情境都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可能遇到的场景。我们都熟悉这些规则,但是很多人却又对此熟视无睹,生活中破坏这些规则的人随处可见。教材设计此活动的目的就是要引起同学们时日常生活行为的反思与回顾,从感性上体验社会日常生活离不开规则的道理,从而为培养规则意识提供生活背景和心理认识。 【探究二】有人说,是否遵守制度规则,只是个人习惯和个人素质问题。你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点拨树立遵守制度规则不仅是个人习惯和个人素质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素质。

第六章 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并掌握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能够应用各项具体原则解决实际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公平竞争基本原则概述(一般) 1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概念 所谓公平竞争基本原则,又称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行业道德的手段或方法,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市场机制。 2、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特点:复合性、非统一性、非规范性 3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作用 ①竞争法原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竞争法是应遵循的基本准绳; ②竞争法原则可以为竞争活动的参与人提供一个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标准; ③竞争法原则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合法竞争的行为提供基本依据; ④竞争法原则是对竞争规范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依据 (二)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重点)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竞争活动的参与人在竞争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其所谓的相同法律行为会受到同等的法律对待,在法律适用上会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2、自由原则: a、所有竞争者的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b、竞争关系的当事人是彼此独立的,享有意识的独立,不受他方意识的支配; c、竞争关系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经济利益上互相实现; d、竞争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3、自愿原则:a、提供选择的机会 b、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 c、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 d、在具体竞争活动中,自由选择 4、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从善意出发,正当的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 a、不欺诈行为 b、恪守信用 c、尊重交易习惯 d、不故意规避法律

三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全册教案[人教版]

三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教学计划 一、教材分析: 三年级上册教材以单元编排的方式,每个单元反映生活的一个侧面,突出一个鲜明的教育主题,这一教育主题表达了编者明确的 设计意图和课程标准中要求完成的教育内容。单元主题下设课文主 题,每个课文题均来一个引导学生学习、研讨的话题,下面又生成 多个小话题。每课的内容力求打破学科界限,将各学科的内容综合 起来,体现综合课程的特点。每个单元所涵盖的课文内容表现为一 组完整的经验和一组有意义的学习活动。单元中的每一课又力求从 不同的角度来表现单元主题所要达到的教育目标。三年级上册共安 排了四个单元主题,即:“快乐学习”、“我们的学校”、“安全护 我成长”、“家是最温暖的地方”。这四个主题将来源于不同生活 领域的素材整合为建立在儿童生活基础上的主题与活动,这些主题 与内容将品德教育与学生的社会性发展有机地融为一体 二、教学总目标: 1. 以学校生活、家庭生活、社区生活为基础,让学生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获得对家庭、学校、社区的初步认识,树立最基本的社会公德意识。 2. 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基础,促进学生对社会的关注和对人的关注。 3. 教材中没有理性的说教,而是对儿童生活的真实呈现。都是从儿童生活中一些平常的现象切入,引起儿童对生活的思考和关注。 4.培养对学生道德判断能力,面对生活中的各种现象,该学什么,不该学什么。 三、教学重点: 教材在选择切入点时,力求从儿童的生活经验和儿童感兴趣的问题入手,采用第一人称的表现方式,来增强教材与学生的亲近感。教学中应将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融为一体。教师要利用和开发地方教育资源,教师要联系当地和学生的实际,及时地把社会中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新的成果、学生生活中新的问题和现象等吸收到课程内容中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提高整个教育的质量。 四、教学难点: 1. 初步了解儿童的基本义务,初步理解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了解一些社会组织机构的社会规则,初步懂得规则、法律对于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意义。 2. 初步了解生产、消费活动与人们生活的关系。 五、教学措施 1. 利用直观教具,引起学生的注意力。 2. 通过各种有趣的机械操练、意义操练形式,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 - 1 -

政治: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教学反思 / 政治教学反思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联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反思资料适用于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一、区别主要表现为: 1、含义不同。法律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并且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指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 2、调整的范围不同。可以说大多数的社会关系既可以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也可以由他们各自调整;但是也有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比如友谊、爱情等。 3、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律*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舆论、习惯、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保证实施。 4、产生和变迁不同。法律的产生和变迁更多具有人为的特点;道德的产生和变迁具有自生自发性。 二、联系主要表现为: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2、两者都是调节我们行为的规则,均为社会的秩序、正义、安全等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3、道德和法律在产生、变迁过程中相互渗透,道德可以法律化,法律也可能道德化。 4、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法律的制定受道德的影响,体现并维护道德的精神;道德补充着法律的不足并支持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XX文讯教育机构 WenXun Educational Institution

(完整版)九年级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中考知识归类

中考复习—知识归类 班级姓名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始终要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环境保护放在突出位置 一、“核心”类 1.儒家思想的核心:“仁 2.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 3.第一、二、三、四代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 4.邓小平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的会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5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 6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核心:电子计算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注:信息技术的核心:计算机网络 7.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 8时代精神的核心:改革创新 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法 10.宪法的核心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 法治(社会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层面) 12.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确认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 13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 14.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法治 15.依法行政的核心:规范政府的行政权 16.全面创新的核心:科技创新 二、“根本”类 1.治理黄河的根本措施:植树造林,加强黄土高原的水土保持 2.抗日战争胜利的根本原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实行全民族抗战 3.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根本原因:世界反法西斯联盟的建立与巩固 4.当今世界发展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5.造成和平问题(世界不太平)的根本原因(根源):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扩张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共同富裕 7.实现国家利益最根本的保障:国家安全 8.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 9.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10.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根本问题的法律是:宪法。 11.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 12.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确认和保障:宪法 13.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发展教育事业 14.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教育事业 15.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 16.我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17.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原因:生产力水平低 18民生问题(如住房难、看病难等)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 19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20.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1.我国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根本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低 三“基本”类 1.我国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外开放 2我国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 3我国专门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提醒: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还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章 社会公正原则

第四章社会公正原则(P189-188) 第一节公正的历史审视(P189-200) 一、公正的含义(P190)及其分类 1. 公正的含义。公正的本质含义是均衡与合理,即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时,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给有关的每个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从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 理解时,要特别注意这么几点: (1)不偏不倚不是搞中庸。 (2)均衡的条件和机会是指国家、集体这2个层次。 (3)均衡的条件和机会决定不会产生一样的结果。 2. 公正的分类(P191)。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 3.个人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关系(P191)。 区别:(1)个人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 (2)社会公正是最高形式。 联系:(1)相互依存。 (2)决定性力量是社会公正。 二、公正观的历史演变(P192-200,自学) 第二节公正与效率的关系(P200-206) 一、公平标准与效率标准(P200-202) 1.公平标准。政治与经济的公平。(P200-201)理解时有2点值得注意: (1)理想公平的实现是个逐步的过程。 (2)是有差别的。 2.效率是正当的效率。 二、公平与效率的辨证关系 1.统一的。 2.公平必然导致效率。 3.效率对公平有推动作用。 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1)先天决定的。 (2)后天决定的。 第三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正(P200-214) 一、平均主义对社会公正的背离(P200-206) 1.打击积极性。 2.忽视了个人条件(先天与后天的)的差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公正(P208-214)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看——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2019年中考考点学习资料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2019年中 考考点

《历史与社会》 第一篇生活的时空 专题一共有的家园,共同的岁月 1.知道七大洲、四大洋的名称及其分布情况(a) 2.描述世界地形、河流湖泊和气候类型的总体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列举自然 条件对人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3.描述世界人口、人种、语言的分布情况,列举人文要素对区域文化特色有重要 影响的实例(b) 专题二生活在不同的区域里 4.描述中国的疆域和行政区划,了解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a) 5.概述中国地形、气候和主要河流(长江、黄河)的基本特征(b) 6.描述我国四大地理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比较人们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 等方面的特点(b) 7.比较世界典型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特点(b) 专题三相关信息的获取、表达和理解 8.能够从不同类型的地图和图表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c) 9.运用各种不同的地图和图表,描述区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点(c) 10.熟知表示历史时段的常用词汇或习惯用法,恰当运用它们表述、说明历史 事件(b) 11.知道获取历史信息的常用方法、途径,运用不同的资料有理有据地评价历史 事件和历史人物(c) 12.根据调查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社会调查方法(b) 第二篇社会变迁与文明演进 专题一人类文明的发端与农业区域文明 13.概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体制,列举古代希腊罗马重要的文明成就,知道 它们对后世的影响(a) 14.知道百家争鸣及其对早期中华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a) 专题二中华文明的传承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 15.列出夏朝到清代王朝更替的时序,展现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基本脉络(a) 16.列举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为加强统治所采取的措施,评价他们 对历史进程产生的重要影响(c)

思修简答题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是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 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其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 (1)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社会价值体系的灵魂 (2)中国特色社会共同理想——主题 (3)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精髓 (4)以“八荣八耻”为主义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基础 着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共同构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 2.中共十八大报告分别从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将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具体表述为哪24个字?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3.大学生应在哪几个重要环节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 (1)在思想和心理上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产生认知和认同,全面掌握其内容和要求 (2)把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行为标准,正确进行道德判断和做出道德选择; (3)积极践行公民道德基本规范,使自己的思想感情得到陶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 德境界得到提高。 4.大学生应当如何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 网习惯,成为净化网络空间的积极力量?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健康进行网上交往 (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在以上要点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适当论述 5.如何评价、实现一个人的人生价值。 评价标准要点:(1)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人生价值的基本内容。 (2)人生价值评价的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3)人生价值评价的普遍标准,是看一个人的劳动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是对人生价值评价根本尺度的一种具体化。 实现人生价值:(1)社会条件: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2)个人条件: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立足于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九年级复习三

复习卷二B 一、选择题(32分) 1.生命是宝贵的,守住生命,才能追求人生幸福。下列关于守护生命的说法正确的有() ①守护生命就要关注自己的身体 ②守护生命就不能有任何探索的行为 ③守护生命需要我们掌握一些自救自护的方法 ④守护生命需要关注并养护我们的精神。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2.2018年8月雅加达亚运会,孙杨以1分45秒43的成绩夺得冠军,成为自由泳史上“金满贯”的第一人。随后在颁奖升国旗时,因为悬挂国旗的横杆断裂,国旗居然掉落摔在了地上。孙杨立即跑下领奖台,要求重新来一次。孙杨的做法是() ①将国家利益视为最高利益②引起关注,抬高知名度 ③维护国家荣誉和民族尊严的表现④体现了强烈的爱国情感 A.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①③④ D. ②③④ 3.下面漫画给我们的启示有 ①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论负责,不制造和传播谣言②要学会辨析网络信息,自觉抵制网络谣言③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上传播正能量④网上谣言太多,我们不要相信任何网络信息 A.①②③ B. ①③④ C. ①②④ D. ②③④ 4.斯坦福大学博士邓亚光,拒绝多家美国公司邀请回到宜昌。经过多年潜心钻研,创造出领先世界的癌细胞磁捕仪,实现他“最早抓捕癌细胞”的“中国梦”。启示我们 ①中国的成就,离不开劳动者们的辛勤劳动②只有依靠科研专家才能实现“中国梦” ③实现“中国梦”需要发扬实干精神④珍惜现在学习机会,担负历史重任 A.②③④ B. ①③④ C. ①②③ D. ①②④ 5.服务和奉献社会,需要我们 ①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②至少成为一个博物馆的志愿者 ③热爱劳动,爱岗敬业④年满十八周岁 A.①② B. ①③ C. ②④ D. ③④ “16世纪以前,由于地理上的阻隔,中国和西方国家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交往,……16世纪以后,处在原始积累阶段的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开始汹涌地向东方泛滥,……而封建中国就成为它们的一个主要觊觎目标。”据此回答下列各题: 6.16世纪后打破“地理阻隔”的历史事件是 A. 玄奘西行 B. 郑和下西洋 C. 新航路的开辟 D. 丝绸之路的开辟 7.“封建中国就成为它们的一个主要觊觎目标”的原因不包括 A. 明清时期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了中国的落后 B. 西方完成了工业革命使得经济迅速发展 C. 为了打开中国市场,获得高额利润 D. 中国专制皇权加强,社会经济继续发展 自《爸爸去哪儿》这一亲子节目播出以来,激起了一波旅游热,我们也来扮演一次拍摄组,去感受和了解我国各具特色的几大地理区域吧。完成下列小题。 8.第一站:北方地区——北京。能反映出老北京人们日常生活及文化传统的建筑是() A. 紫禁城 B. 四合院 C. “鸟巢” D. 天安门 9.第二站:西北地区——乌鲁木齐。下列关于乌鲁木齐叙述,正确的是() ①我国的经济中心②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 ③我国对外贸易往来以及文化交流的窗口④我国的文化中心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第23卷第1期晋 中 学 院 学 报Vol.23 No.1 2006年2月Journal of Jinzhong University Feb. 2006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及其启示 雷清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 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制度正义、社会公正的建设有重大启发意义。现代中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社会正义的缺失,正义论的思想无疑会给我们重建 社会正义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社会正义 中图分类号:D69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08(2006)01-0046-04 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的巨著《正义论》,在西方社会曾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对正义理论进行了有史以来最系统、最精辟的分析,被称为当代“正义理论集大成者”。目前中国正处于制度变革、创新与伦理道德建设的紧迫时期,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探讨和分析,必将有助于我们从中吸取合理的因素,为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提供更多有益的启示。 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罗尔斯之前,西方伦理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其主旨就是:“如果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被安排得能够达到总计所有属于它的个人而形成的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这个社会就是被正确地组织的,因而也是正义的。”[1](P22)这种功利主义正义观的突出特征是,它只关心能产生最大满足的分配,而不关心满足的总量如何进行分配。功利主义者这种选择意味着在产生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容许对部分人的平等自由权的侵犯。这是一种把整个社会的善置于正当目的之上的目的论理论。罗尔斯否定了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应当按照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来安排社会的基本制度。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通过建立适当的社会基本制度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以及对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的分配。”罗尔斯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P62)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1](P302)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1](P302)罗尔斯又进一步界定处理以上正义原则冲突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条优先规则(自由权优先)是平等自由对社会经济利益的优先。第二条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是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而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让我们分析一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首先,罗尔斯限定了上述这些原则主要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这些原则预先设定了社会结构能够划分为两个大致明确的部分。第一个原则适用于公民的基本自由部分,包括公民的政治自由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以及保护个人财产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 [收稿日期]2005-11-01 [作者简介]雷清海(1970-),男,黑龙江肇东人,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伦理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伦理思想。

人教版历史与社会道德与法治年中考考点

《历史与社会》 第一篇生活的时空 专题一共有的家园,共同的岁月 1.知道七大洲、四大洋的名称及其分布情况(a) 2.描述世界地形、河流湖泊和气候类型的总体特征及其分布情况,列举自然 条件对人类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3.描述世界人口、人种、语言的分布情况,列举人文要素对区域文化特色有重要影响的实例(b) 专题二生活在不同的区域里 4.描述中国的疆域和行政区划,了解中华民族的生存空间(a) 5.概述中国地形、气候和主要河流(长江、黄河)的基本特征(b) 6.描述我国四大地理区域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特征,比较人们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等方面的特点(b) 7.比较世界典型区域的自然、人文环境特点(b) 专题三相关信息的获取、表达和理解 8.能够从不同类型的地图和图表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c) 9.运用各种不同的地图和图表,描述区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特点(c) 10.熟知表示历史时段的常用词汇或习惯用法,恰当运用它们表述、说明历史 事件(b) 11.知道获取历史信息的常用方法、途径,运用不同的资料有理有据地评价历史 事件和历史人物(c) 12.根据调查的实际需要,选用适当的社会调查方法(b) 第二篇社会变迁与文明演进 专题一人类文明的发端与农业区域文明 13.概述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体制,列举古代希腊罗马重要的文明成就,知道 它们对后世的影响(a) 14.知道百家争鸣及其对早期中华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a) 专题二中华文明的传承与中国古代历史进程 15.列出夏朝到清代王朝更替的时序,展现中华文明绵延不断的基本脉络(a) 16.列举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宋太祖为加强统治所采取的措施,评价他们 对历史进程产生的重要影响(c) 17.概述元、明、清时期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主要史实(b) 18.列举秦汉以来中国古代科技、文化成就,知道古代中华文明长期处于世界 文明发展的前列(a)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作者:周鹏(From the UIR) 【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 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 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也不可能改变少数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的非正义现象。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再加上,“美国社会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末以来,一直处于政治、经济剧烈动荡时期,反对种族歧视、反对越战、要求平等与民主的斗争交汇在一起,构成了对于美国这个所谓的‘民主世界的堡垒’、‘自由、平等、博爱的王国’的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统治阶级需要一种新的理论来克服和缓解人们对于西方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②在这个人因素和社会需求的相互作用下,罗尔斯的新的正义观应运而生。 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内容 社会正义的重要性。 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存在这理论上的缺陷,因为功利主义只考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愿望这一总量,却不考虑这一总量在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就说明 ①《罗尔斯正义观的双面性》,宋伟,南京政治学院,《网络财富》?2010年12期。 ②《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公正极其原则

摘要:公正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它深入人心却又难以界定。本文在梳理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于公正的研究基础上,尝试对公正进行界定,以求探明公正的内涵及基本原则。 关键词:公正;界定;内涵;基本原则 一、公正的内涵 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公正(Justice或译为正义)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的。从古希腊和古代中国思想家对于公正的论述,到近代西方和中国学者们对于公正的探讨,对于什么是公正——即公正的概念在学者之间从未形成共识。学术界对于公正的探讨,论著颇多,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a proteam face)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1]然而,并不能因此放弃对公正进行界定的努力,在对公正的研究现状和历史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出公正的一般涵义是可能的。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先哲们表达了各自对于公正的理解。《荀子·正论》中说:“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这里的“公正”是客观、正直、不偏私的意思。《管子·任法》:“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意思是说君主若能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依法度判断是非,那么他治理天下就能得心应手,没有负重的感觉。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日:“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意思是:所谓公,就是公正无私。宋朝苏轼在《后正统论三首·辨论三》中认为“至公大义之谓正”,即公正就是至公大义。《朱子语类》卷二六则认为:“只是好恶当理,便是公正。”有些思想家在表述“公正”思想时,通常只用“正直”,或只用“正”、只用“直”。比如,《韩非子·解老》中说:“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心不偏私也”,汉朝韩婴说:“正直者顺道而行,顺理而治,公平无私”。概而言之,中国古代对于“公正”的基本涵义:一是实事求是;二是去私立公;三是遵循一定的道理、规律说话做事。即它所着重强调的是行为处事的态度、立场[2]。 在西方伦理史上,公正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后来就引申来表示公正。柏拉图将正义分为个人正义和国家正义,他认为个人正义就是“每个人在国家内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国家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因此,“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3]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4]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最先提出公正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此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给出了公正的经典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5]。这一经典定义一直是西方公正思想的主流,按照这个定义公正是行为对象应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是行为对象不应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14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视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6]。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宜于它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7]从麦金泰尔对公正所下的定义,可以看出公正是一种制度“安排”,它包含三重涵义:一是机会平等,“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结果公正,强调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三是程序公正,“不宜于它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 西方对公正的定义围绕着一个简单的理念:公正就是得其所应得。受此影响,国内学者王海明认为:“所谓公正,就是给人应得,就是一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的善行是公正的正反两面;所谓不公正,就是给人不应得,就是一种不应该的回报或交换,说到底,就是不等利害交换的恶行:不等利交换与不等害交换的恶行是不公正的正反两面。这就是公正的精确定义。”他进而指出:“交换是个外延极为广泛的范畴,它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存在于一切人际关系之中”。[8]在王海明看来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是公正,等害交换也是公正,只要不超出同等程度的交换范围,报仇、报复、惩罚就是公正的。等害交换其实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牙还牙”“一报还一报”。香港学者慈继伟指出,按照这种观点来推论,“只要我们不允许例外(包括我们自己在内),我们就可以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然而“正义的目的就是不伤害任何人”,因此“‘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9]葛晨虹认为,“‘公正’一词,常与‘正义’、‘公平’通用,表达一种人类合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公正往往被理解为‘给每一个人所应得的’。这首先意味着公正是一种应该的、合理的价值选择”[10]因此,“公正、正义、公平、公道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非正义、不公平、不公道乃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不应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是给人应得的行为”[11]。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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