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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到商标驳回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共同编著的《2014年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商标1546962件,驳回480550件,部分驳回398871件,公司宝大致算了下,商标驳回率差不多达到36%了。那么,2016如何提供商标注册通过率,不让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遭遇驳回的情况呢?【公司宝】特整理是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相信在了解了为什么你的商标会被驳回以及商标驳回处理方法后,成功注册商标就不再那么难了。

一、为什么你申请注册的商标会被驳回?

商标驳回在商标注册实质审查阶段,根据商标法规定,

影响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不符合

商标注册的两组要求,通常称作商标驳回的绝对事由和商标

的驳回相对事由。商标驳回绝对事由如违反第10、12、13、16、32条等规定,没有商量的余地,禁止注册且禁止使用;商标驳回相对事由如第11条等。另外,新商标法引入了善意概念:“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7条)。概括来说,你的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原因可以归为:不具有显著性、违反禁止性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与在先申请相同或近似等,【公司宝】给您简单介绍如下:

1.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合法性

非法标志即与下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勋章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

·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或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表明实施控制、质量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

·“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

·带民族歧视性;

·夸大宣传并带欺骗性;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法律上对“不良影响”尚未定义。然而,我们可以将其看作西方概念中的“公共秩序”。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用作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或地名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 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注册非功能性

商标注册费功能性要求特指三维标志,若其仅仅源自商品/服务功能性特征、或为取得特定技术效果、抑或为赋予商品实质价值,则不能注册为商标。

3. 商标注册驳回违反商标注册显著性

显著性指商标标志必须是可区分的,必须能使某人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分。要达到这个要求,标志仅由描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型号构成的标志组成,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而缺乏显著特征是不够的。

当然,如果某商标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变得容易识别,并获得显著性,则解决了上述“缺乏显著特征”的问题。

4.商标注册驳回攒在与在先权利冲突

此类他人在先权利包括:相同的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如已注册的商标、未注册而已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已向中国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同一天申请而在前使用的商标、同类或相似产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在先权利还可以是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个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等。

二、商标被驳回如何应对?2016商标驳回处理指南

如果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或通过【公

司宝】可以在15天内向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评审委员

会(TRAB)提交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功能与“上

诉法庭”相似,负责审理所有不服国家商标局决定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在同一地址办公。15天的期限极短,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要保持与公司宝的密切接触,因为公司宝是负责商标驳回复审的实施者。(PS: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此外,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判决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关于商标驳回复审材料、时间、费用

1、提出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文件及材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相关证明材料等。

2、商标驳回复审的费用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的官方规费是1500元/每件(一标一类为一件);【公司宝】代理商标驳回复审收费收费3500元(商标驳回复审官费1500 +代理服务费2000元)

3、商标驳回复审和审查周期

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商标驳回复审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9~12个月内完成复审审查。在实际审查中,个别驳回复审案件的审查甚至更快。

(二)应对商标驳回有哪些对策

不同于商标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在复审阶段充分主张自己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实践中,很多最初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的商标最终通过复审程序获得注册。因此,【公司宝】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认真分析商标局驳回理由的基础上,提交复审申请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克服在先商标障碍,使得申请商标能够早日获得初步审定。以下是公司宝给出的关于如何克服引证商标障碍的一些建议:

1、商标驳回对策--注意核对商标状态信息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首先应核对《驳回通知》中的引证商标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引证商标状态、指定商品是否类似等。对于引证商标的状态,首先要和中国商标网上的引证商标状态信息进行核对。对于国际注册商标,通常需要进一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的在线商标数据库进行进一步核对。如果发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或者在相冲突的商品和服务上已经部分无效,则在复审中通过提交引证商标的无效信息就很容易克服。

另外,申请人还需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核对引证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对于和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不类似的情形,则可以通过在复审中主张商品和服务不类似加以克服。

2、商标驳回对策--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程度

审查员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主要参考商标局编辑印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因此,【公司宝】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的时候需要基于《商标审查标准》综合分析和判断审查员驳回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同时判断,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近似判断是否和《商标审查标准》所描述的具体内容基本一致,是否含有例外情况。如果确有例外情况,例如:首字母字形明显不同、含义明显不同、整体外观差别显著等等,则可以通过主张上述差异并提交词典解释等证据以克服障碍。

3、商标驳回对策--对引证商标提交异议、无效、撤销

(1)对于引证商标是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的情况,如果引证商标尚未注册,则可以在引证商标初审公告后,依据《商标法》第33条向商标局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公司宝】可以为您代理商标异议服务。

(2)如果上述引证商标已经注册或者该引证商标为不当注册,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4条或第45条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或者无效,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有疑问,可以咨询公司宝。

(3)撤三申请是常用的克服在先商标障碍的手段之一,由于中国目前闲置商标数量较多,很多引证商标注册人对于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或者很多商标注册人实际已经消亡。这些商标可以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通过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简称:撤三申请)予以撤

销。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后,应核对引证商标的注册时间是否已满三年。在判断时需要注意:对于曾经经历过异议或者异议复审程序的注册商标,需要在其注册公告日之后起算。如果引证商标注册确实已满三年,则需进一步通过实地调查或者互联网查询等方式,调查引证商标是否已经使用的情况。通过调查,如果确实没有发现引证商标的使用的话,申请人可以对于引证商标提交撤三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撤消后,则不会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

4、商标驳回对策--提交商标同意书/共存协议

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或者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一定差异,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考虑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如果通过协商,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的话,则《商标同意书》或者《商标共存协议》通常可以被主管机关采纳,并作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注册的依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尝试和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请求其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

【公司宝】小贴士:协商出具《商标同意书》或者签署《商标共存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协商之前,申请人须确保申请商标并没有进行使用或者并未构成商标侵权。否则会增加申请人被诉侵权的风险。

(2)在实践中,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同意书》和《共存协议》需要进行公证(国内当事人)或者公证认证(国外当事人)。因此,在协商中需要向引证商标注册人提示书式要求。

(3)在《同意书》和《共存协议》中应明确列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例如:申请商标申请号、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商品以及引证商标注册号、注册日、指定商品等内容以增加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5、商标驳回对策--协商商标转让

商标注册申请人也可以和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协商转让引证商标。如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双方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如果引证商标最终被核准转让,则引证商标的障碍将被克服。

上述商标驳回对策3~5一般是在提交驳回复审后所采取的,但由于上述撤三申请、协商《同意书》或者转让、以及提交异议或者无效的时间有一定弹性而不确定,因此,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希望通过采取上述策略克服引证商标,【公司宝】建议您最好在商标复审中明确提出要求暂缓审理的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供审查员参考。

商标注册被驳回原因及复审方法热搜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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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申请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公司宝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

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商标类别栏可同时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5、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

文国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6、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

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7、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

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8、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并自

首次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9、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10、收费标准:实行按类收费,每个商标类别收取评审费用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

(不收邮局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开户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户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借用),用途:第……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评审费。(汇款人应与商标评审申请人一致)。

11、邮寄办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提交至商标评审委员会。

1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公司宝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

13、此书式是供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复审申请时使用的申请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此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14、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15、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应写明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复审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16、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

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待证明的具体事实。

1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18、

一般商标侵权罚款多少

一、商标侵权罚款多少 (一)我国《商标法》对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 根据前述内容,我国《商标法》在侵权损害赔偿部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基本形成了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五种方式。因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暂对惩罚性赔偿这种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不作阐述。 (二)商标侵权罚款多少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给权利人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无疑是能够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理论上讲,该种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额是能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但实际上。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所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包括权利人商誉的减损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益的相对减少等,而权利人因商誉的减损所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计算的。 (三)商标侵权罚款多少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所运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使用该种方法确定商标权人的损害赔偿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 (四)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 商标的使用,除了权利人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种类、地域范围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一种补偿。 (五)商标侵权罚款多少依照法定赔偿 1、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法定赔偿的规定,在第六十三条的第三款,该款规定,在前三种方式均不能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可由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判给三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商标被驳回的例子分析 通过分析近百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后,发现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元凶。商标近似,看着就让人头大。一起来看看商标被驳回分析秘籍,让我们一起努力达到注册商标不被驳回。 “SpaLoved”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SpaLoved”商标与“LOVED”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SpaLoved”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BOWLERO”注册商标驳回 驳回理由:“BOWLERO”商标与“Bolero”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且“BOWLERO”商标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Bolero”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BOWLERO”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过,我们既然知道了导致注册商标被驳回的最大问题是商标近似,我们就要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那么问题来了,究竟怎样注册商标才能尽可能的避免商标近似呢? 建议:注册肖像商标,因为一个人的肖像是独一无二的(当然如果你拿《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中高小琴姐妹来反驳,小纳也无话可说),所以注册肖像商标很少(因为不排除现实中真出现高小琴姐妹这样的案例,所以是很少)会存在商标近似这个情况,因此注册成功率会很大。

可能你会说了,注册肖像商标好是好,但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太麻烦,还要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再说我不想注册肖像商标怎么办? 首先对于商标取名我们第一条禁忌就是不要傍名牌,不要看着别人商标名气大就取个和对方商标名字很相近的商标名称,这是自己把自己往商标近似这条路上逼,因此千万不要傍名牌。 其次,商标取好名后不要急着注册,先要做下商标查询工作,虽然说商标查询有盲区,不能百分百保证没有近似商标,但起码我们能够把商标局数据库中的商标给确定,有近似赶紧修改。 接着,如果我们要注册的商标是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商标,那么我们就需要把图形与文字分开,分别注册商标,因为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是把图形与文字分开查询的,只要其中任何一方近似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需要分开注册。 最后,如果我们的商标实在是因为近似被驳回了,那我们一定要做好商标驳回复审工作。举两个例子为大家解释下为什么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我们一定要做商标驳回复审工作? “XSI”商标 刚开始“XSI”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后被商标局驳回,理由还是“XSI”商标近似“cxslo”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做了商标驳回复审。经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XSI”商标与“cxslo”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XSI”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侵犯商标权如何维权索赔及相关规定

著作权人在确定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后,需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那么如何确定侵犯商标权的损失赔偿金额,怎么规定的?下面是武汉知名律师事务所严律师的回答: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

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对此严律师做了更进一步的解析: 实际损失是指侵权行为所致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减损,包括了销量流失、价格降低、成本增加所带来的利润损失等。实践中,实际损失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实际损失=侵权数量(流失销量)×单位利润(合理利润) 侵权数量可推定为:权利人流失销量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量,而合理利润一般而言根据净利润确定,依不同案情可以根据营业利润、销售利润、毛利润确定。

商标驳回后怎么处理

商标驳回后怎么处理 很多人在申请商标的时候,都遇到过商标被驳回的现象,但却不知道商标驳回后怎么处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商标驳回后怎么处理?在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商标驳回。商标驳回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有违商标法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 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 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注册商标为什么会驳回?商标驳回的原因 1、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最常见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商标存在整体或部分近似或跨类别近似。 相同或近似商标驳回案例解析--“澳丽”与“奥丽” 某机构申请了“澳丽”商标,而商标局引证注册在先的“奥丽”商标驳回了“澳丽”。这两个商 标均由两个中文汉字组成,“澳丽”只在“奥丽”的第一个汉字的基础上 加了个三点水的偏旁,这样看,两个商标极易混淆,是近似商标。 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原因有: ①申请商标时没有找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检索,【公司宝】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商标注册查询 ②商标申请时处在盲查期,检索不到 2、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 当申请的商标过于简单,如使用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

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简单来说,如果你使用“苹果”作为商标,那么你就不能把它用在“水果”商品上,因为它直接表明了产品的功能和特性,但你把它用在电脑、手机和平板上,它就不受限制了,因为这个产品和“苹果”的水果特性无关。【公司宝】提供免费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驳回复审可以找公司宝为您办理。 3、注册商标违法禁用性条款 禁止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获得注册和使用,通过防止公众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编者按】为加强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之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2017年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案例中,既有跨区域联合执法,又有跨部门联合执法,充分展示了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中取得的成效。本报现将十大案例案情和典型意义梳理刊出,以餮读者。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

一文了解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以加强保护力度为导向,在遵循一般侵权行为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个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双轨制裁判规则,具有合理性。 一、民法一般侵权框架下的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因此,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此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保持了一致的规定。 一般侵权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因此,赔偿标准也就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对此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保持了一致的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就是学理上所称的“填平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是民法框架下的特别法,因此,如果《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构成、赔偿标准有特别的规定,依然应当以特别法为准。但商标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种类之一,当然受《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赔偿标准,依然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侵权赔偿标准的立法变化

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两种计算方式中间的链接词为“或者”,因此,从文意上看,并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而是由权利人进行选择。如果采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相同。如果采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则是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这种计算方法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就是禁止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 该条第二款是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在前两种计算标准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就是通说的法定赔偿额。 2013年《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做了修改,法律条文顺序也调整为第六十三条。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首要计算标准为“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就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保持了一致。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侵权人如果依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则只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就可以,但在未经授权而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属于违法使用,违法使用的代价即所要支付的成本,当然应该比合法使用高。因此,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额,实际上已经是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引入。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不同的顺位。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以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赔偿额以内作出裁判。下面介绍司法实践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准,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限。故无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赔偿第一顺位都是权利人损失。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仍然是财产性权利,其侵权理论主要源于传统民法的侵权法原理。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一旦遭受侵权,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很难对其实际损失加以证明。 我们不妨先以商标侵权为视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给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公式一:

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 按公式一计算权利人损失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取“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二是选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就前者,《商标案件解释》并未将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量的计算进行细化,司法实践中多以权利人上一年度产品的销售量与本年度对比。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产品年销售量恒定不变,影响其销售量减少的唯一因素是侵权行为。事实上,产品的销量受市场环境、营销策略、内部管理、产品周期等多种因素制约,要做到每年销量整齐划一几乎不可能。倘若市场环境好、营销策略得当、产品正处于上升期,那即使存在大量侵权产品,权利人产品销量也可能不降反升;反之,即便没有侵权产品冲击市场,销量也可能大幅下降。还有更好的办法计算“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法官不是市场营销专家,这样对比已经很不错了,即便算出的数字远远背离现实,怪得了谁?谁让你侵权? 对于后者,立论的基础是一件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少销售一件正品。道理好像没错,但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不可能一样,何况个别消费者也会知假买假,在侵权产品与正品价格悬殊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侵权产品未必能“一比一”冲击正品的市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很难取证,个别法院的创新思维却可圈可点。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博斯达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一案(下称: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根据被告新平衡公司官网中“目前年生产规模超过200万件”的宣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2015年、2016年两年销售量至少有100万双。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100例 01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五粮液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反映查扣了当事人周某某销售的使用今世缘、海之蓝、五粮液等商标的白酒678瓶,经厂家辨认系商标侵权商品,累计违法经营额8.79万元。经查,2016年8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中年男子许某手中购进侵权白酒并通过门店销售。据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因销售侵权假冒白酒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知假买假、重复实施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5.17万元。案件经复议机关审查及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均认定应对当事人予以重处。目前,涉案产品的生产源头许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此案涉及多个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并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从销售环节入手查清侵权商品的生产、加工、制作、

灌装、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整个证据链。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一年内两次售假的行为从重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此案的查处,假冒产品生产源头的违法者最终受到刑事处罚,体现出行政司法衔接的高效。 02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伯尔梅特BERMAD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伯尔梅特公司于2014年至2016年从正常销售渠道采购价格相对较低带有BERMAD商标的红色消防阀与蓝色减压阀,通过刷漆改色的方式将阀体改造为绿色的数控电液阀,并把产品中的垫片取出,换成自行采购的垫片。当事人对外销售自行改装的仿冒绿色数控电液阀64台,含税销售额146.4275万元,至案发时仓库内剩余尚未销售的电液阀17台,违法经营额合计187.0838万元。 当事人未经伯尔梅特BERMAD商标注册人以色列伯尔梅特股份公司许可,擅自改装冒充高价商品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阀门产品17台,罚款561万元。

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1—2000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7—17批准2001—05—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780—1997《包装——搬运图示标志》。 包装标志标准是基础性标准,因此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 相对于GB 191—1990,本标准中有以下几点做了适当的修改; 1.依据新的国际标准,将标志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17个,考虑到标准使用的方便性,将个别标志的使用方法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2.本标准主要包括标志图形、颜色、尺寸以及标志的使用方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91—19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本标准由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全军包装工作办公室、中国出口商品包装研究所、机械部机械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熊才启、郭宝华、李建华、黄雪。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1990年12月第三次修订。 ISO前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是各国国家标准化机构(ISO成员团体)共同组织的世界性联合机构。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是由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的。每一成员团体都有权派代表参加其所关心课题的技术委员会。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凡与ISO有联系的,也都参加这项工作。有关电工标准化方面的内容,ISO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紧密合作。 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标准,在ISO理事会采纳为国际标准以前,先分发给各成员团体征求意见。按ISO程序,至少应有75%成员团体投票通过。 ISO 780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22包装技术委员会制订的。 此第四版取消和代替了第三版(ISO 780:1985),作了技术性修改。 本标准中的附录A只作为提示性文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三步认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确立了销售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表述方便,下文简称侵权商品)时免除赔偿责任的要件。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销售商若销售了侵权商品,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法律上推定其具有过错,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在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发生倒置,即当销售商销售了侵权商品时,其负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商主自己没有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两方面容:一、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二、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不知道”与合法来源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属于销售商的主观方面,是过错判断的根本标准;合法来源只是销售商有无过错的一种客观表现。从条文表述上,二者属于并列关系,但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在的关联。具体来讲,如果销售商不能证明所售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一般可以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但销售商提供了商品来源则不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此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两方面情况来考量销售商是否存在过错。当然,销售商承担自己没有过错举证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了侵权商品。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商的侵权认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首先,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其次,销售商所售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第三,销售商对于所售商品是侵权商品是否“知道”。这三步所涉及的问题正是销售商侵权认定中的基本问题,以下逐一进行分析。 问题之一: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认定 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即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规定的侵权商品。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销售商所售商品是否为侵权商品的标准与其他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一致。但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假冒商品的认定 假冒商品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商品。由于假冒商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生产者信息与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相同,商品的外观特征也高度相近,部分假冒商品甚至能够以假乱真,一般公众难以辨别其真伪。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假冒商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关于假冒商品认定的举证责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仅要说明被控侵权的商品不是自己的商品,而且还要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才能完成证明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只要述被告销售的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即可,此时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的来源,如果无法举证证明,就可以

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一、侵犯商标权是怎么赔偿的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怎么样算商标侵权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赔偿数额

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损害赔偿数额 商标混淆是指消费者对商标的误认。同一个商标或类似的两个商标涉及不同的使用人,在先使用该商标的如果是市场知名的公司,在后使用的是不那么有名的公司,消费者会误认为这不知名的公司的商品与知名的公司有联系;相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如果是个小企业,市场不知名,而在后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却有较大的市场知名度,这时消费者便会误认为之前不知名的企业与现在特有名的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前一种情况称作商标的正向混淆,后一种情况称作商标的反向混淆。一般的商标侵权纠纷源于商标正向混淆,但源于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我国的商标法对商标反向混淆情形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问题成了法院审理商标反向混淆案件的一个难点。 周乐伦诉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以下简称“新百伦”案),就是典型的商标反向混淆案件。原告是“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新百伦公司是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被告将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新百伦”字样作为其经营品牌“New Balance”的中文译名,在广告宣传中大量使用,“新百伦”因此获得了广泛的知名度,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原告及其被授

权人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被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9 800 万元。事实上,原告及其被授权人生产的商品知名度很低,销售收入并不理想。被告使用“新百伦”字样并没有利用原告商誉的意图,也没有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法院的判决结果明显会使得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获利,这不符合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因此对于如此高额的侵权赔偿,学界和商界都存在争议。 一、赔偿数额认定的法定方式。 2013 年8 月修正后的我国《商标法》第63 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赔偿数额的法定认定方式注重这样的顺序:首选考虑的是侵权损失,其次是侵权所得,再次是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最后适用法定赔偿数额(300 万元以下)。除了对恶意侵权者适用1~3 倍的惩罚性赔偿措施,基本赔偿数额的认定仍然遵循补偿性原则,即权利人应获得的赔偿只能建立在存在实际损害的事实基础上,以补偿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7892549.html, 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 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科技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有人借此赚黑心钱,比方说山寨一类的物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加关注所购入物品的品牌,不少的无良商家就直接的引用商标,伪装自己是旗下的一家商店等错误信息。今天,赢了网知识产权律师将教您计算商标侵权的赔偿。 一、商标侵权行为责任的赔偿如何计算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这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 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即根据从侵犯他人商标,从中谋取的利益的多少来计算赔偿数额。 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即根据从因商标被侵权受到的损失中计算赔偿数额。 3、法定赔偿。 即由法院判决判决赔偿数额。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是□;否□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出 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 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 址。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 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 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7892549.html,/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9、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 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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