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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树种外,各地需以当地易流转、价值高的名贵特色树种,如名优茶树、油茶树等为抵押物的,由二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业务准入条件(包括树种、树龄、面积、抵押

物价值等要求)及风险管理措施,报省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必须办理林业综合险(当地未开办的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由于我省政府部门已统一投保林业火灾险,火灾险不再要求重复投保,但贷款行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中约定:火灾险保险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省分行认可,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

(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十一)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二)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

(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八)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九)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

(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归还相应贷款,或与农业银行约定砍、间伐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并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

(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砍、间伐指标;

(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

走向。

第二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

第六章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三十二条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

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福建分行辖内所有支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抵押评估难

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 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二是保险费用高。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导致重庆农商行办理的林户贷款均未办理保险。 (五)贴息政策落实难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安庆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 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和森林景观资产;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的抵押。 笫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林业部门应协助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林权的处置和做好流转林权的变更登记工作。笫四条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笫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具体抵押的范围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LI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 登记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 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的所 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第八条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借款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意见书; (三)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由国有场圃和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有场圃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

林权证个人抵押循环额度管理办法

民丰银行“富林宝”个人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发【2004】89号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森林资源资产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权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抵押向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或其他提供抵押的林权所有人为抵押人,我行为贷款人,栾川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抵押权人。 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和抵押物范围 第四条借款人以自然人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

借款人以企业形式申请抵押循环额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企业; 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合法、可自主支配的收入来源,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三、拥有稳定的经营生产场所,经我行认定其生产经营活动历史不少于3个月;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五、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五条抵押物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银行核定抵押循环额度贷款时应当坚持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重点研究客户还款能力,重视客户充足的现有收入对按时偿还额度项下各类贷款的保障作用,确保贷款投入与还款能力相匹配。 借款人有多个抵质押物时,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贷款额度。 第三章用途、金额和有效期 第六条抵押循环额度贷款用于合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法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 】10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银发【2009 】17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xxx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抵押林权优先受偿。 第四条在xxx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辖内从事林业生产 经营且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信用社(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 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规定。 3、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投资与林业相关的项目,并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大于30% 。 5、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以及债务记录 6、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7、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持有经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生产 经营活动就,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定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林业有效信贷市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农户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农户信用评级在BB(含)级以上; (四)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五)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且抵押率在50%以内; (三)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户借款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从事林木、林地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发放垫付自有资金性质的林权抵押贷款;严禁发放与林木、林地经营活动无关的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贷款除外)。 第三章抵押物范围

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市林业局,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和完善林业融资体制,深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与林业的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林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林业发展对于全省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为林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强大动力。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信贷业务,拓展金融服务手段和方式创造了条件。 各金融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破解林农融资难题、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新农村建设、拓展金融

服务空间、支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创新机制,构建良好政策环境,不断改进和提升对林业的金融服务,实现繁荣林区、发展林业、富裕林农、改善民生的目标。 二、规范办理林权贷款抵押 (二)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一般保护地区公益林和重点保护地区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下列森林资源资产不得抵押:权属不清、存有争议、特殊保护地区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区的森林风景资源和政策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 (三)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育苗、造林、经营抚育、资源保护、林业种养业和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以及林业多种经营等。 (四)具备林权资格的林农个人,用《林权证》和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的他项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提出相关书面证明;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附有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董(理)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协议,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林场及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吕燕芸杨艳芬玉溪市林业管理服务中心 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 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林改后,91.4万h㎡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林

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h㎡。 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化为资本优势,再把资本优势转化经济优势为目的是林业改革的探索,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并大胆对森林资源资产(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进行探索走出了一条即符合广大林农的意愿,也解决了银行放贷难的问题,塑造了一心为林农服务的林业人形象,原来的山民财源少,如今林农富路多,山区农民靠山养山、依山脱贫、靠林致富再也不是梦想。 2、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 2.1金融机构跟创新林业发展不协调 从我市的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存在贷款额度过低只占评估价的不到50%的份额,贷款利率高,贷款期限短(都是在5年期以下)。我市虽然在华宁县启动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国家按5%的标准给予贴息。但是,由于国家调控流动资金,不断上调贷款利率,年利率从2009年的5.94%涨到了2011的9.11%。加之林业的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大,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四川银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银发[2009]1号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市州林业局;四川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现将《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银监局报告。 附件: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银监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 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 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011-05-27 14:35: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林权抵押农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字号大中小订阅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 理规定试行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1、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特殊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 号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1)

蔚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蔚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蔚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活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具有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林权抵押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五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一)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二)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提供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抵押人应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集体林权抵押手续时,必须取得拥有集体林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 一、抵押贷款概念: 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林权抵押贷款具体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三、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 具体申办程序为: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林权抵押贷款申请流程 一、会员注册。贷款申请人在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注册成会员。 二、填写林权登记表及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见表格) 三、项目材料审查。鄂西北林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与项目所在地交易会员单位就项目进行沟通,直接在当地申请的项目由县级交易会员单位将材料推荐递交到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对贷款项目及递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四、现场勘察。鄂西北林权市场项目经理、资源调查专业技术人员或银行专业人员现场对抵押的林地进行勘察,主要了解林地权证、纠纷、资源、贷款人资信等情况,判断能否抵押、是否有抵押价值,是否启动资源调查和评估。勘察完毕后,应与银行专业人员进行沟通。如不能抵押、无抵押价值,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反馈; 五、资源调查和森林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部组织资源调查专业人员会同当地交易会员单位资源调查专业人员对抵押林地项目进行资源调查,形成资源调查报告;资产评估部组织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资源调查报告进行价值评估,形成《森林资源评估报告》; 六、风险评审委员会审核。风险评审委员会根据资源调查和评估报告,评审与决策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对不符合要求企业或个人予以反馈。 七、落实承贷银行。根据项目的特点、银行放贷政策和客户需求,出具评估报告、推荐函或担保函,落实承贷银行; 八、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和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抵押合同,鄂西北林权市场进行备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 源资产(包括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条件 第三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 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 第四条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 需的生产资金、流动资金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资金。 第五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居住,有依法取得且权属明晰的森林资源资产, 能够在市场上较容易地拍卖、流转实现价值。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项目自有资金达到30%以上。 (四)身体健康,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能力。 (五)所经营的项目不改变原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六条公司类客户要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林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需求、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及经营项目收益等综合情况确定,不得超过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第八条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和抵押物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严格控制在林权承包经营期限以内,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项目风险程度以及各地的市场价格,由县级联社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林权抵押贷款实行按季结息制度,贷款逾期按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林权抵押贷款本金可根据贷款期限约定分期偿还或到期一次偿还。但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且累计贷款额度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实行分期偿还制度,第一年偿还本金20%以上。 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借款人以书面方式提出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抵押物权属证明(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抵押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 (四)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包括以联合小组形式取得林权证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承诺或证明。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承诺或证明。

林权抵押贷款初审资料清单

林权抵押贷款初审资料 一、企业需准备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开户许可证 5、企业简介(内容包括企业沿革、组织架构、主要股东说明、经营情况、生产工艺和产品介绍、企业获得的荣誉等) 6、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公章多页盖骑缝章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贷款申请报告(说明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8、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9、林权证 10、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林权流转合同 11、林权资源情况相关说明(林地的立地、区位、交通情况,林 分起源,林种;重点说明①用材树种的各树种名称、林龄、 胸径、树高、亩蓄积、密度、面积、总蓄积、年度采伐指标 ②经济树种的名称、树龄、生长期、年产量③林下经济产品 的种类、产量④林地经营开发方向和具备的优势及规划) 12、若林权为与他人共有,提供林权共有权利人签字的书面意见。 13、企业银行贷款、或有负债情况详细说明 14、企业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注:所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二、个人需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 3、借款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4、借款人和配偶名下的银行卡的对账单或存折复印件 5、收入来源证明 6、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其他资产证明(房产,车产,存款,股票, 基金,理财,保单等) 7、借款人学历证明等 8、林权资源情况相关说明(林地的立地、区位、交通情况,林分起源,林种;重点说明①用材树种的各树种名称、林龄、胸径、树高、亩蓄积、密度、面积、总蓄积、年度采伐指标②经济树种的名称、树龄、生长期、年产量③林下经济产品的种类、产量④林地经营开发方向和具备的优势及规划) 8、林权评估报告 注:若有其他股东,均需提供以上材料,所提供以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章抵押登记 第七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抵押登记工作,林权抵押登记办理后,应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第八条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非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非林地无权抵押,但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非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取得林权证的;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五)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条办理林权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二)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三)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签订抵押合同; (五)申请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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