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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2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

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通过韩女士向杨先生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可以看出:2004年8月2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5000元的请求并要求杨先生将款项汇入其卡中,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存入,2004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5000元;2004年9月7日韩女士提出借款6000元的请求,2004年8月29日韩女士向杨先生询问款项是否汇入。2004年9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显示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6000元。2004年9月15日至2005年1月韩女士屡次向杨先生承诺还款。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据此,杨先生所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可以认定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事实真相,本院对此予以采纳,对杨先生要求韩女士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主要问题: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3、在《电子签名法》颁布以前,据您所知有没有相关案例?

4、这个案子的意义?

简单答复: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在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之前,

我们缺乏对于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最基本的规定,如数据电文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原件、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效力等,十分不利于我国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甚至可以说,由于缺乏对于数据电文基本法律效力的规定,我们所构建的信息社会缺乏最基本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也就是说,审查一个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主要是从该系统的操作人员、操作的程序、信息系统本身的安全可靠性等几个方面来考量的。如审查传送数据电文的系统是否具备相当的稳定性,被非法侵入、篡改的可能性有多大,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所要求的程序来进行,能否有效地鉴别发信人,等等。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我认为,适用法律是恰当准确的,判断方法是科学合理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

在电子签名法出台之前,可以说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主要是针对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的,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为此上海高院还专门出台了相关的解释,这种情况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得到了根本的改变。

根据有关报道,本案是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后,法院依据电子签名法裁判的第一起案例,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真正开始走入司法程序,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得到了根本的保障,通过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基本上所有与信息化有关的活动在法律的层面都有了自己相应的判断标准。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

电子商务法之案例涉及到许多方面,主要的案例比如: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 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 (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原告:(美国)匡威公司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617116.html,”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 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 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617116.html,”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 问题: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书认为: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https://www.wendangku.net/doc/ab8617116.html,”域名。 B.电子签名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试题(二)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试题(二) 1. ()在非对称加密算法中,用接收方的公开密钥加密的报文可用接收 方的公 开密钥自行解密。 2. ()物流在电子商务的"三流"中居于领导和核心地位。 3. ()在SET 中,消费者必须对订单和付款指令进行数字签名 4. ()网络服务器只需要具备一定的通信处理能力和快速访问能力。 5. ()电子商务的支付和结算采用电子化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从而替代 了以往 贸易模型中的纸张单证。 6. ()分析待决问题案例要求有明确答案。 7. ()横向比较法是根据同一标准对同一时间的不同认识对象进行比 较。 8. ()从理论上来讲,没有什么商品特别不适合于采用电子商务的销售 方式。 9. ( ) EDI 是一种应用系统到应用系统的工作方式的数据传输。 10. ()网站的域名会产生"域名效应",因而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1.惠尔浦公司是全球第二大家电企业, 它的产品有冰箱、空调、冰柜、 洗衣 机、微波炉、洗碗机等。惠尔浦公司的定价业务流程非常复杂,没有采用计 算机系统,一般 情况下每年要几次变价,而每次变价需要对 18万个单元格的 Excel 电子报表进行计算,费时110天。这不但影响了他的利润率,而且使顾客 迷惑不解。为了 降低经营成本,惠尔浦公司决定改进其销售链的业务流程。 现在公司还面临大规模定制的压力,这意味着顾客的要求更复杂了,销 售人员 必须从庞大的产品线中配置出顾客要求的方案, 同时正确的定价。传统的 销售和定价业务流程根本不能应付这种要求。 案例问题: (1) 什么是销售链管理?目的是什么? (2) 销售链管理应用整合重要性是什么? 2. CyberCash 公司可提供多种互联网结算方式。 CyberCash 公司通过他 自 己的 CyberCoin 来提供小额支付服务,消费者可把自己的 CyberCoin 放在 CyberCash 钱包里。商家可用CyberCoin 来处理25美分到10美元之间的小额支 付。有偿提供信息、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案例分析(每小题15分,共90分)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 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 (2)

发展概况 2013年3月,支付宝的母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布将以其为主体筹建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小微金融(筹)成为蚂蚁金服的前身。2014年10月,蚂蚁金服正式成立,它致力于打造开放的生态系统,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2016年4月26日,蚂蚁金服宣布完成了45亿美元的B轮融资,外界对蚂蚁金服的估值达到600亿美元,同时蚂蚁金服宣布,将把农村金融、国际业务、绿色金融作为未来的三大战略重点。蚂蚁金服旗下有支付宝、余额宝、招财宝、蚂蚁聚宝、网商银行、蚂蚁花呗、芝麻信用、蚂蚁金融云、蚂蚁达客等子业务板块。 蚂蚁金服旗下的支付宝,是以每个人为中心,以实名和信任为基础的生活平台。自2004年成立以来,支付宝已经与超过200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为近千万小微商户提供支付服务,拓展的服务场景不断增加。支付宝也得到了更多用户的喜爱,截至2015年6月底,实名用户数已经超过4亿。芝麻信用,是蚂蚁金服旗下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及管理机构,通过云计算、机器学习等技术客观呈现个人的信用状况,已经在消费金融、融资租赁、信用卡、P2P、酒店、租房、出行、婚恋、分类信息、学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等近百个场景为用户、商户提供信用服务,众多用户享受到了信用的便利。人与人,人与商业之间的关系正因为信用而变得简单。蚂蚁达客是蚂蚁金服集团旗下的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致力于以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为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提供股权融资服

务,为投资人提供股权投资服务。蚂蚁金融云是蚂蚁金服旗下面向金融机构的云计算服务。蚂蚁金融云依托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在云计算领域积累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集成了阿里云的众多基础能力,并针对金融行业的需求进行定制研发。余额宝于2013年6月推出,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余额宝对接的是天弘基金旗下的增利宝货币基金,特点是操作简便、低门槛、零手续费、可随取随用,除理财功能外,余额宝还可直接用于购物、转账、缴费还款等消费支付,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金管理工具。招财宝于2014年4月上线,是蚂蚁金服旗下开放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招财宝平台连接了个人投资者和金融信息提供方,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为前提,由专业金融机构对融资信息进行风险管理,并对投资者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蚂蚁聚宝是蚂蚁金服旗下的智慧理财平台,致力于让“理财更简单”,与支付宝、余额宝、招财宝等同为蚂蚁金服旗下的业务板块。2015年8月,蚂蚁聚宝APP上线。用户可以使用一个账号,在蚂蚁聚宝平台上实现余额宝、招财宝、存金宝、基金等各类理财产品的交易。浙江网商银行是由蚂蚁金服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经银监会批准的中国首批民营银行之一。网商银行的实践起源于2010年成立的阿里小贷(后更名为蚂蚁小贷)。2015年6月,网商银行正式开业。蚂蚁花呗,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一款无忧支付产品。基于网购活跃度、支付习惯等综合情况,开通的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消费额度,在淘宝、天猫等场景实现“这月买、下月还”的消费体验。 商业模式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网络合同)

电子商务法案例: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2001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01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01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 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易趣网与用户刘某服务关系的建立,系基于易趣网的《服务协议》,那么,易趣网单方提出的《服务协议》是否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何区别?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所谓合同,依合同法之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服务协议》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在于,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上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着很大的区别,我国合同法的分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也未对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网络合同予以明确。 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与电子商务解决方案试题D

20、消费者必须对商店的用户注册单证上所有列出的项进行填写输入()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 流程处理改善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___分批处理、交叉处理、删除不增值工序、减少等待、在瓶颈处添加额外资源。( ) (A)后台处理(B)串行处理 (C)统筹处理(D)并行处理 2. 购物车显示模块主要采用_____技术来实现。() (A)Cookie (B)WEB (C)E-MAIL (D)SET 63. 常见的网上单证的类型有身份注册类、普通信息交流类___和专业商务操作类。() (A)资源交流类(B)身份许可类 (C)信息发布类(D)专业操作类 4. 电子钱包(E-wallet)是一个在SET交易中运行在银行卡持卡人端的软件()。 (A)网上商店端(B)银行卡发行商 端 (C)银行卡持卡人端(D)银行卡受理银行端 5. TCP/IP协议是什么网络上所使用的协议() (A) Internet (B) Intranet (C) Extarnet (D) LAN 6. 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电子合同可分为信息许可使用合同与信息服务合同。 (A)实体形式(B)内容(C)性 质(D)价值 7. 电子商务系统必须保证具有十分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必须保证网络安全的四大要素,即信息传输的保密性、数据交换的完整性、发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A)不可修改性(B)信息的稳定性 (C)数据的可靠性(D)交易者身份 的确定性

8.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的方式生成、储存或传递的合同。 (A)电子邮件(B)数据电文(C)光学手 段(D)电子手段 9. SSL协议层包括两个协议子层:记录协议和()。 (A)握手协议(B)牵手协议(C)拍手协议(D)拉手协议 10. 以下哪个关于MONDEX卡的说法是错误的。()。 (A)卡内金额能被兑换成任何货币用于国际间的购买 (B)一旦遗失可以立即挂失 (C)数字签名技术的使用,使该卡的支付比现金支付更安全 (D)能通过ATM机方便地增加卡中金额 11、以下是网络商品直销的优点,其中说法正确的是()。 (A)能够有效地增加交易环节 (B)大幅度地增加交易成本 (C)增加消费者所得到的商品的最终价格 (D)有效地减少售后服务的技术支持费用 12、以下不属于电子支票类的电子支付工具是()。 (A)电子支票(B)电子汇款(C)电子划款(D)智能卡 13、以下对防火墙的说法错误的是()。 (A)只能对两个网络之间的互相访问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系统 (B)通过屏蔽未授权的网络访问等手段把内部网络隔离为可信任网络 (C)用来把内部可信任网络对外部网络或其他非可信任网的访问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D)防火墙的安全性能是根据系统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因系统的安全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 14、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电子邮件主要特点的是()。 (A)可以访问远程计算机 (B)价格低 (C)速度快 (D)可传送多媒体 15、1999年9月,有关媒体组织了一次“72小时的网上生存实验”,结果暴露了不少问题,其中物流配送是最大的问题之一。 根据这段话,以下观点不正确的是()。 (A)物流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B)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水平较低。 (C)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必须涉及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物流等4个基本部分。 (D)物流是所有电子商务活动的纽带。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在公告栏发布广告的步骤有:()。 (A)根据广告的主题选择讨论组(B)起草广告 (C)发布广告(D)定期跟踪 2、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范计算机病毒及其破坏性()。 (A)对新购置的计算机系统用杀毒软件进行查毒和杀毒 (B)在保证硬盘无病毒的情况下,能用硬盘启动的,尽量不要用软盘去启动 (C)定期进行磁盘文件备份工作 (D)在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软件 3、利用网络新闻组搜集商务信息,在设置新闻组账号时,要设置所要连接的新闻组服务器的地址,这个地址是()。 (A) Internet新闻服务器的域名(B)邮件列表服务器的域名(C) Internet新闻服务器的IP (D) BBS服务器的域名 4、哪些网络工具可以用于发布商务信息()。 (A) 电子邮件 (B) 电子公告牌 (C) 网络蚂蚁 (D) 新闻组 5、网络营销对营销战略的影响将会造成()。 (A)中小企业易于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 (B)企业将不得不进入跨国经营时代 (C)策略联盟将是网络时代的主要竞争形态 (D)跨国公司所拥有的规模竞争优势提高 6、旗帜广告是常用发布商务信息的形式,目前旗帜广告有几种表现形式()。 (A) Button按钮 (B) 插页 (C) 文本 (D) Flash

电子商务法实训教学案例.doc

“电子商务”课程教学实践案例

使用说明 本案例库是针对电子商务课程的学生实践时的案例或背景。学生通过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并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或决策,完成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分析和知识的学习。案例针对不同专业特点,选择了不同的案例,案例中的企业也具有各专业对应行业企业,因此能与专业知识结合。使学生更能感兴趣。 案例没有给出所有细节,主要目的是给学生留出足够空间,由学生去设想和完成。这也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过程。上课教师要根据知识点由扮演的学生完成细节设计,并进入角色运作。

目录 使用说明 (1) 目录 (2) 1信管案例 (3) 2工商管理电子商务案例 (6) 3物流案例 (11) 4金融案例 (14) 5会计案例 (17) 6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实例 (21) 7国际经济与贸易电子商务实例 (26) 8工程管理电子商务实例 (32)

1 信管案例 教学目的: B2C是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商务活动,它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主要的商务形式,"B2C网上购物网站"是实现这种商务活动的电子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自己发展电子商务的目标来选择所需的功能系统,组成自己的电子商务网站。通过案例,了解B2C电子商务网站的设计方法与技术基础。 背景介绍: A服装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是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服装饰品系列企业。公司自创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对女性着装的饰品探索与研究。公司推出的服装饰品始终走个性化、系列化、多元化的道路。 公司拥有全套从韩国进口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自己固定的厂房及配套宿舍等。现有员工5000多人。产品设计以简洁、时尚、优雅为主。 公司主要经营:烫钻,烫片,高温压花,压边,珠管,反光片,及烫印的各种精彩图案。 公司现行销售管道有二,其一是来自周边地区的顾客;其二是通商品目录订购,并不主动散发商品目录,只在顾客索取时才提供。基于其独特的路线风格,公司的产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业务量也在不断扩大。然而,面对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销售成本,扩大客户群为目标,公司决定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因特网上增设电子商务网站。 系统功能简介: 根据对公司目前需求的调查与分析,B2C网站的系统功能模块如下:

(完整版)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参考答案

全国2010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电子商务案例分析中,经营风险分析属于( B ) A.电子商务网站背景分析B.电子商务网站效益分析 C.电子商务网站经营指标分析D.电子商务网站建设与维护方法分析 2.根据美国学者的观点,电子商务作为现代商业方法,以满足企业、商人和顾客的需要为目的,其所采用的手段不. 包括 ..( A ) A.增加交易时间B.改善服务质量 C.增加服务传递速度D.降低交易费用 3.将平面文件转变成EDI标准格式的软件是( C ) A.转换软件B.通信软件 C.翻译软件D.编辑软件 4.与传统广播电视教学手段相比,网络教学所具备的特点是( C ) A.远程B.异地 C.交互式D.电子化 5.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的核心是( A ) A.服务器B.网络 C.交换机D.存贮设备 6.微软IIS (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er)软件属于( D ) A.浏览器B.操作系统 C.数据库D.Web服务器 7.网上拍卖与传统拍卖最主要的区别是( D ) A.拍卖主体和客体的不同B.拍卖环境和主体的不同 C.拍卖手段和客体的不同D.拍卖环境和手段的不同 8.EDI网络传输的数据是( C ) A.平面文件B.映射软件 C.标准化的EDI报文D.商品检验报验单 9.到目前为止,电子支付仍旧存在的问题是( B ) A.速度B.安全 C.方便D.额度 10.保证数字证书难以仿造的方法是( A ) A.CA的数字签名B.CA的承诺 C.证书持有者的承诺D.信息的加密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

自学考试电子商务案例 分析试题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全国2004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试题 课程代码:00902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 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1. 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电子商务案例的总结总是( )。 A. 超前 B. 同步 C. 滞后 D. 无关 2. 传统的EDI在通信上采用的是( )。 A. LAN B. WAN C. VAN D. Internet A. Web B. FTP C. Mail D. 数据库 4. ( )是以综合数字电话网为基础,提供端到端的数字连接。 A. PSTN B. ISDN C. DDN D. ATM 5. 下面关于域名命名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域名是企业在网络上的地址体现 B. 域名相当于在网上的一种企业商标 C. 原则上域名的选择可随意 D. 网络上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域名 6. 在UNIX操作系统中,( )是用户和Kernel的接口。

A. HTML B. JAVA C. SHELL D. VB 7. 在拍卖的各种形式中,被称为以数量换价格的交易方式是( )。 A. 竞价拍卖 B. 竞价拍买 C. 集体议价 D. 个人议价 8.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网络广告特点的是( )。 A. 传播范围广 B. 受众数量准确统计 C. 选择余地大 D. 交互性强 9. 在网站网页色彩运用上,一般一个网站有( )种主色调。 A. 1 B. 2 C. 3 D. 5 10. 不属于B2C电子商务网站基本组成部分的是( )。 A. 商场网站 B. 配送系统 C. 客户响应系统 D. 认证系统 11. www.85(上海正广和网上购物有限公司)是一个( )类型B2C电 子商务网站。 A. 专门类 B. 综合类 C. 日用品类 D. 食品类 12. 国内最早筹建旅游网站是( )年。 A. 1995 B. 1996 C. 1997 D. 1998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实践考核试题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实践考核试题 一、支付案例 由于中国缺乏值得信任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宝交易服务自2003年10月在淘宝网推出,就迅速成为使用极其广泛的网上安全支付工具,深受用户喜爱,引起业界高度关注,用户覆盖了整个C2C、B2C以及B2B领域。截至2007年3月底,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经超过3600万,支付宝日交易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日交易笔数超过56万笔。用消费者的话说,支付宝让交易更加简单了,同时,因为支付宝属于著名的阿里巴巴公司旗下产品,信任阿里巴巴,也就信任支付宝。 支付宝庞大的用户群吸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商家主动选择集成支付宝产品和服务,涵盖了虚拟游戏、数码通讯、商业服务、机票等行业。这些商家在享受支付宝服务的同时,也拥有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消费市场。 支付宝以其在电子商务支付领域先进的技术、风险管理与控制等能力赢得银行等合作伙伴的认同。目前已和国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各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VISA国际组织等各大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成为金融机构在网上支付领域极为信任的合作伙伴。支付宝交易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创举,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支付宝品牌以安全、诚信赢得

了用户和业界的一致好评。 支付宝作为商家与消费者的一个中间信任平台,商家使用支付宝进行商品交易时,商家的产品必须得到消费者的确认后,支付宝才将消费者存入的资金直接转入商家账户中。如果消费者收到产品后发觉产品不合格或与期望值有重大出入,消费者可以拒收产品,当然消费者账户的资金也就不会转入商家的账户中。 (1)支付宝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2)支付宝能够取得快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3)作为支付宝的内部关键流程,电子支付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二、物流案例 淘宝网成立于2003年5月,由阿里巴巴集团投资创办,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淘宝网在成立之初,定位为C2C。网站采用免费模式,即个人在淘宝网上开店都是免费的,这一措施把大部分个人客户吸引到淘宝平台上,使其得到快速发展。如今,淘宝网已将定位从传统的C2C平台转向零售网站,竞争对手将是沃尔玛、国美电器等零售业巨头。淘宝网十分重视联合社区网站建立淘宝生态圈。目前,海宝网联合天涯、猫扑、新浪博客等热门社区,做产品推广。通过社区网站和栏目选择,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加精、置顶、热帖等技术操作,这样的网络推广获得了消费

电子商务法律纠纷案例

【电子商务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电子签名案. 情简介: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 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 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

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庭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仲的关于承认的相关规定,"1391173XXXX"的移动电话号码是否由韩女士使用,韩女士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在第二次法庭辩论终结前韩女士委托代理人撤回承认,但其变更意思表示未经杨先生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原告杨先生对该手机号码是否为被告所使用不再承担举证 责任,而应由被告对该手机其没有使用过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确认该号码系韩女士使用。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

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淘宝“错价门”引发争议 互联网上从来不乏标价1元的商品。近日,淘宝网上大量商品标价1元,引发网民争先恐后哄抢,但是之后许多订单被淘宝网取消。随后,淘宝网发布公告称,此次事件为第三方软件“团购宝”交易异常所致。部分网民和商户询问“团购宝”客服得到自动回复称:“服务器可能被攻击,已联系技术紧急处理。”这起“错价门”事件发生至今已有两周,导致“错价门”的真实原因依然是个谜,但与此同时,这一事件暴露出来的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不容小觑。在此次“错价门”事件中,消费者与商家完成交易,成功付款下了订单,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淘宝网关闭交易,这种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蒋苏华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淘宝网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交易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消费者的相应损失。 总结: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比如,支付宝或者网银被盗现象频频发生,给用户造成越来越多的损失,这些现象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提出了警示。然而,监管不力导致消费者权益难以保护。公安机关和电信管理机关、电子商务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暴露的安全问题,严格执法、积极介入,彻查一些严重影响互联网电子商务安全的恶性事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案例二: 黑客热衷攻击重点目标 国外几年前就曾经发生过电子商务网站被黑客入侵的案例,国内的电子商务网站近两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浙江义乌一些大型批发网站曾经遭到黑客近一个月的轮番攻击,网站图片几乎都不能显示,每天流失订单金额达上百万元。阿里巴巴网站也曾确认受到不明身份的

网络黑客攻击,这些黑客采取多种手段攻击了阿里巴巴在我国大陆和美国的服务器,企图破坏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台的正常运营。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电子商务也将迅速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大便利,但是由此也将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黑客针对无线网络的窃听能获取用户的通信内容、侵犯用户的隐私权。 总结:黑客攻击可以是多层次、多方面、多种形式的。攻击电子商务平台,黑客可以轻松赚取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比如:窃取某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资料,贩卖用户的个人信息;破解用户个人账号密码,可以冒充他人购物,并把商品货物发给自己。黑客有可能受经济利益驱使,也有可能是同业者暗箱操作打击竞争对手。攻击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往往是专业的黑客团队,要想防范其入侵,难度颇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型电子商务网站而言,比如数量庞大的团购网站,对抗黑客入侵更是有些力不从心。如果大量电子商务企业后台系统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整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将面临极大威胁。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

第三章 案例库:2001年三月三十一日,刘某….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1)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当做一种合同?如果合适的话,是一种什么合同?有什么特点? (2)根据这个案例用户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答案:一:(1)所谓合同,依合同法制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些许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紫玉,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的法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分寸明确。(2)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捏到,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3)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于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4)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主要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出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 案例:小张是一位股票投资人,他通过电子邮件委托经纪人来买卖股票,----发生三种场景(1)通这个案例,分析采用强化或安全电子签名的必要性 (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答:(1)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是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辨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 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占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会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五章: 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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