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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局非现场监管

银监局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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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监管

(2010-07-10 19: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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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贷款限额之后,货币政策调控由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转变。这一转变促使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发生变化,逐步采用统一标准对商业银行的运营予以监控,整个银行业的运作逐步向规范化、国际化迈进。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银监会承担了对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责任。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作为银监会非现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对商业银行信贷的总量和结构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目前的非现场监管中与信贷有关的指标主要包括:

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贷款总量的要求

根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至少受到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资本充足率的制约,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增长,尤其是信贷资产增长要与银行资本总量相匹配;二是存贷比的制约,贷款增长要与存款相匹配,以保证充足的流动性。

(一)资本充足率

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从最低资本要求、监管标准和程序、信息披露等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必须建立在各项资产损失准备充分计提的基础之上,对市场风险也提出了资本要求。《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迈向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1、最低资本要求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8%;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4%

(1)资本的构成

资本总额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组成。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商誉、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等于下表各项表内资产余额与其对应的风险权重乘积之和。

(3)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等于下表各项表外资产余额与信用风险换算系数的乘积之和。

上述表外项目中,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汇率、利率及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主要包括互换、期权、期货和贵金属交易。对于这些合约,《办法》规定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资产。利率和汇率合约的风险资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市价计算出的重置成本,另一部分由账面的名义本金乘以固定系数获得。不同剩余期限的固定系数如下表:

项目

利率汇率与黄金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剩余期限

不超过1年0.0% 1.0% 7.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0.5% 5.0% 7.0% 5年以上 1.5% 7.5% 8.0%

(4)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办法》中的市场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办法》规定了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标准法,同时规定,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后,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来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2、监管标准和程序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即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3、信息披露

《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

(二)余额贷存比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信贷结构的要求

信贷结构也同样受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制约。这些指标主要包括:

(一)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该项指标对人民币和外币分项考核:

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120%

外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外汇贷款期末余额≤60%

(二)单一客户贷款比例指标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三)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股东贷款是指对一家股东的各项贷款余额之和。该指标要求被考核银行按贷款余额大小顺序排列前十家的股东贷款。该指标为监测性指标,不规定标准值。

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贷款质量的要求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也做出了要求,各类不良贷款与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比例。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摘要: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现场监管经过十几年的改进和完善,已经成为较为有效的监管手段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现场监管在制度建设、指标设计、技术运用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憾。笔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以期进一步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非现场监管是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持续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和方法。20XX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承接银行监管职责后,有必要针对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鉴于此,笔者对非现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决策参考。 一、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随意性较大。一是监管制度深度有待突破。监管责任制中仅对监管信息收集内容以及信息的处理和监管报告作了规定,对风险评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没有规范性的要求,致使非现场监管工作随意性较大。监管人员即使没有准确判断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在制度上也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二是监管制度广度仍需扩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仅对商业银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仅是监管指标的一部分,对其他监管指标尚未从法规上进行约束。 2.监管指标体系设计欠合理,风险反映不够充分。一是注重对传统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弱化对表外业务和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等表外业务,监管体系虽有所涉猎,但仅限于表面分析。对于见证、代客理财、外汇交易等新业务,监管体系尚未涉及;二是注重对信贷资产的监管,忽视对非信贷资产的监管。监管部门每月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监测分析,但是对债券投资、抵债资产和递延资产等非信贷资产分析较少;三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缺乏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四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如流动性比例和存贷比例的关系、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利润率的关系等;五是重点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辖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北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 近年来,辖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快速增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个人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保证不足,银行放宽借款人购买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标准、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不审慎、以及借款人多头分贷款引发的套利和风险等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二手房贷款应严格实行先抵押后放款。为防范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降低部分担保机构超出自身担保保证能力过度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银行在办妥二手房贷款所对应房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二手房贷款。以房屋抵押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类的其他个人贷款,应比照二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 二、严禁向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在向各类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关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严禁对购买实际用途为个人住宅、但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工业等非住宅项目的借款人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和给予利率优惠。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三、严防多头贷款引发的套利和偿付风险。银行应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银监局主要是做什么的 现在银监会。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银监会的成立与职责明确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民银行职责专业化的过程,两者正是在这一期间进行职责分工的明确与细化。央行监管职责的剥离与银监会的设立,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微观监管的分离,是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大环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监管与调控的对象-金融业、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 [编辑本段]主要职能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国首次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构成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一司、银行二司、非银行司、合作管理司、银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现有人员组成(银行业协会也将有可能从人民银行并入银监会),将统一由监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负责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内控的监管,重视其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自建国50多年来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于一体的时代的结束。 是不是属于国家单位

银监会-《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

银监会统一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这是银监会成立以来,坚持以风险监管为导向,按照国际惯例提高监管透明度,推行分类监管,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此举将对促进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监管机构的持续、审慎、有效监管发挥重要作用。 《内部指引》是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银行监管队伍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它确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CAMELS+”的监管评级体系。即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状况等六个单项要素进行评级,加权汇总得出综合评级,而后再依据其他要素的性质和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程度,对综合评级结果做出更加细微的正向或负向调整。综合评级结果共分为6级,其结果将作为监管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和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于评级结果为5级和6级的高风险商业银行,银监会将给予持续的监管关注,限制其高风险的经营行为,要求其改善经营状况,必要时可采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安排重组或实施接管、甚至予以关闭等监管措施。 《内部指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统一整合和修订完善了现行的多个评级办法。二是增加了定性因素分析的相关内容。《内部指引》除了对管理要素全部采用定性分析外,对其他单项评级因素在定量分析的同时,还进行了定性分析。三是保证了定量指标与《核心指标》和银监会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指标的衔接。四是突出了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和管理三大要素的重要性。五是新增了对市场风险状况的评价。六是新增了其他要素以细化评级结果。 《内部指引》分为总则、评级要素、评级操作规程和职责分工、评级结果的运用和附则共五个部分;对监管评级的依据和适用范围、评级要素、评级结果及监管措施、评级步骤和信息披露等项内容作了说明。目前,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商业银行数据合规分析系统 V1.0 技术白皮书 2017年2月

为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风险事件发生,近年来银行业监管当局在业务监管范围、方式和技术手段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量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革新监管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监管执行模式。使得商业银行面临更加严厉、更加直接、更加精细的业务合规监管检查。比如,2012年3月至今银监会通过发布《中小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以及建立新一代监管数据分析平台,使得原来只能针对小部分大型商业银行才可以进行的监管业务,可以推广到全国各类中小银行进行合规性监管。大大提高了合规性监管的范围、频度,有效防范商业银行业务风险事件发生。 监管机构通过对银行上报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了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不合规业务,并据此开展相应的现场检查工作,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在做好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同时,更多要关注银行业务的合规性。 1.产品定位及价值 本软件产品就是帮助商业银行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对本行经营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和定位,协助落实整改,转变风险管控思路,建立主动的业务合规预警机制,从被动接受监管部门检查转为主动查找和分析商业银行自身业务合规性,从监管事后整改转为事前防范,扎实提升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 本软件产品结合商业银行基础数据,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导入其中,通过模型运算得出存在疑点的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提示和披露

商业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以达到如下目的: 1、对商业银行存在的违规业务问题能够进行精确定位 2、协助商业银行对专项风险的进行深度分析。 3、协助商业银行对业务合规风险进行持续检查和监控 系统结合监管思路和重点,整理了约40多个业务合规分析模型,能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化分析,全方位地检查商业银行存在的不合规业务情况。 部分业务合规分析模型名称如下: ?贷款利率异常浮动 ?受托支付超期 ?关联互保 ?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向非土地储备机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等等约40多个业务分析模型。 2.产品功能特点 (1)系统功能结构 系统主要的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银监会内设机构职能介绍及机构设置 北京人事考试网: 银监会职能: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8、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9、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10、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11、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12、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13、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4、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1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2.监管对象范围 3.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5.审慎性监管谈话 6.强制风险披露 7.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对经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 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规范运行和管理,规范本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信息编制、审核、报送人员职责,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及时性及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及数据内部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某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客户端报送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六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第七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 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八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需要告知河北银监局的应立即与河北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取得联系。 第十条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EAST30-北部湾银行.doc

附件 1: 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升级(E AST3.0)需求说明书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1.系统建设背景 为了更规范的进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工作, 并对国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规范层面进行统一,银监会于 2017 年 3 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及相关说明附件,将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标准化工作进行统一与规范,通知要求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该发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的全面梳理、映射、采集、检核和上报。 2.系统建设价值 根据银监会通知要求,该系统将于2017 年 7 月在全国范围内正式上线运行,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银监会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 统及相关业务系统的改造,建立一个功能完善、高效率的监管数据标准化报送系统,将直接影响到我行日后与银监会之间日常报备工作的 顺利开展。 3.系统建设目标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 化规范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以及我行的接口要求,建设EAST数据采集

报送系统,帮助我行(包括我行的所有村镇银行)及时、完整、准确地完成监管数据标准化的报送要求,保证报送质量,提升管理水平,并促进行内业务数据改良以及监管统计分析工作。 建成后系统报送表单如下: 序号主题域表名表名 1 101 机构信息表 2 102 员工表 3 公共信息103 柜员表 4 104 岗位信息表 5 105 机构关系表 6 201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7 202 内部科目对照表 8 203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9 204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0 205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1 206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2 207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3 会计记账信息类208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14 209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15 210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 211 内部分户账 17 212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18 213 个人信贷分户账 19 214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0 215 对公信贷分户账 21 216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22 301 个人基础信息 23 302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24 客户信息类303 对公客户 25 304 股东信息 26 305 关联关系 27 401 信贷合同表 28 402 项目贷款信息表 29 授信交易对手信403 票据票面信息表 30 405 表外授信业务 息 31 406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32 407 银团贷款 33 408 委托贷款

2012年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公开承诺践诺工作情况报告

2012年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公开承诺践诺工作情况报告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民主评议工作要求,结合金融监管特点,xx监管办事处向社会做了六项承诺,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客户的好评。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xx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xx银监分局xx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

xx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廉正纪律。未发现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也未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xx银监分局xx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制。工作人员在履职问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山西银监局、银监分局有关制度规定,导致瞎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或发生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造成银监分局内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事故的,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年来,办事处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廉洁监管,认真执行履职问责制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xx办事处在公开承诺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同志对公开承诺的内容认识不足,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会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纠改和落实,努力实现承诺与行动的统一,做到言行一致。 xx银监分局xx监管办事处 二o一o年十二月五日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银监会EAST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为提高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银监会信科部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检查分析系统(Examination & Analysis System Technology,EAST)。该系统包含银行标准化数据提取、现场检查项目管理、数据模型生成工具、数据模型发布与管理等功能模块。在2012年试点基础上,银监会于2013年完成了该系统在36个银监局的全面部署推广,实现了对银监局现场检查工作的全面覆盖。 一、EAST系统开发背景 我国银行业信息科技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使用电子记账机开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实现使用计算机实现会计账务电算化;第二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以数据大集中为标志实现数据集成。第三阶段自21世纪初开始,以数据仓库和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新业态金融服务的数据应用,开始向实现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等方向迈进,进入了应用数据信息有效支持管理决策的新时代。 随着经济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电子化处理,银行业务量也进入快速增长阶段。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2013年末全国人民币结算账户达到亿户;2013年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亿笔,经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业务亿笔,年均以超过20%的速度增长。银行数据量的快速增长给银监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在现场检查中使用信息化手段替代手工“翻账本”已成为必然趋势。 从各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实践来看,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美联储、OCC、FDIC共同建立了监管采集数据标准规范,按季度从银行收集数据报告和统一运行报告,形成中央数据仓库(Central Data Repository,CDR)共享使用;其中FDIC在中央数据仓库基础上建立“V ISION系统” ( Virtual Information Supervisory On the Net),利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监管分析。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和加拿大央行、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监管报告系统” (Regulatory Reporting System ,RRS) ,按季度、年度收集常规监管数据和专门数据,开展监管检查分析。 国内审计署与国内的主流财务系统都建立了数据接口,利用计算机审计系统,大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大型商业银行以及部分中小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也建立了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分析审计系统。 二、EAST系统的建设与推广 在自主开发的EAST系统投产之前,银监会曾使用一些商用软件作为现场检查的辅助工具,但这些软件价格高昂、难以实现个性化定制,无法全面满足银监会现场检查需求,为此银监会下决心独立自主开发EAST系统。EAST系统的核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一个相对开放的数据分析平台,实现对银行业务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一)非现场检查 是指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 指监督管理机关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三)监管谈话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监管谈话制度就是保持经常接触的重要手段。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等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规劝的行为。 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之间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实际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四)信息披露 1、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2、信息披露的作用 (1)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 (2)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1 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规范运行和管理,规范本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非现场监管信息编制、审核、报送人员职责,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及时性及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及数据内部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银行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施“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过程 中所涉及的机关各部室。 第二章 客户端报送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四条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六条 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七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八条 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 运行,需要告知银监局的应立即与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取得联系。

银行监管统计大数据高质量管理系统良好实用标准(试行)-(银监发〔2011〕 63号)

附件一: 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 (试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根据《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第6号主席令)开展监管统计工作的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下文简称“银行”)。标准的总体框架包含5方面要素,分别为:组织机构及人员,制度建设,系统保障和数据标准,数据质量的监控、检查与评价,数据的报送、应用和存储。5方面要素下共有15项原则,每项原则下有若干具体标准,共61条标准。 (一)组织机构及人员 原则1 组织领导 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本行数据质量管理和监管统计工作,明确政策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落实各环节责任。 具体标准: 1.1银行董事会制定明确的政策,将本行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之中,并定期对其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1.2银行高级管理层确立数据质量管理的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行数据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并有效落实数据质量问责制。 1.3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亲自或委派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主管领导”)组织领导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原则2 归口管理 银行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确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管理本机构的监管统计工作。 具体标准: 2.1银行总行确定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其负责全行监管统计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2总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制定全行监管统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措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定期检查并发现监管统计数据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向主管领导报告。 2.3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确定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在总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原则3 岗位设置 银行在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岗位,岗位职责明确,并配备能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资源。 具体标准:

银监会监管四大工具

2012中国银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China Banking Industry Outlook 2012 2.中国版Basel Ⅲ协议出台,构建银行业监管新框架 在国际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世纪评级整理 注1:只有在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间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 注2:银监会将根据银行的规模、与其他银行的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四方面评估其系统重要性。 注3:根据2012年5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银行资本新规将推迟至2013年执行 可以看出,顺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我国银行监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监管工具仍然是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实现新的资本监管制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御和化解银行潜在风险造成的损失。尽管中国版Basel III与国际Basel III有很多不同点,但总体说来,中国版Basel III协议比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要更为严格。 3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Shanghai Brilliance Credit Rating & Investors Service Co.,Ltd. 4 资料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世纪评级整理 2011年,银监会持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严格实施房地产贷款差别化监管;持续加强银信合作和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防范,针对银行表外业务,包括理财及票据业务出台了多项规范性文件,要求表外理财产品回表,且叫停了部分理财业务,整体调控效果在下半年有所显现;不断加强银行业与“影子银行”、民间融资之间的“防火墙”建设;针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银监会继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并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适度提高监管容忍度等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城商行近几年加快了异地分支机构的设立,截至2011年末,全国147家城商行中30多家未上市银行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在省外设立了分支机构。但由于城商行成立历史较短,跨区域发展的经验不足,品牌营造、风险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等因素,在进入新市场之初,城商行对当地经济企业较为陌生,难以正确把握市场定位,整体风险管控面临较大挑战。基于审慎原则,2011年下半年,银监会对城商行异地分行的新设暂时叫停。

的通知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

【法规名称】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查看 【发文字号】上海银监办发[2004]123号 【颁布时间】 2004-08-13 【实施时间】 2004-08-13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市各中外银行业金融机构: 自我局制定并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海银监发[2003]19号)以来,本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及时上报各单位发生的各种重大情况,为我局、银监会及政府有关方面准确掌握金融领域内发生的各类风险情况,及时进行风险处置争取了时间,提供了决策依据,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渠道不统一,不规范,延误处理时机。为规范报送方式,提高重大事项接报后的处理效率,现再次重申: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所有重大报告事项,均以正式行文报送我局办公室,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可以抄送但不能主报主送。紧急事项在以传真方式报送我局后,仍须以正式文件寄送我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须按我局《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我局在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后,及时进行案情通报,以利各单位及时加强防范。同时还将根据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制定的《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要求,对有关案情进行分析梳理,半年进行一次通报,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 四、根据《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规定,列入通报案件的类型包括经济案件和违规经营案件两类。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的行为,如违规承兑、违规担保、违规贷款、违规拆借等行为。因此,各单位在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送或续报这两类案件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细则(供检查参考)—— 非现场监管报表部分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现场检查细则(供检查参 考)——非现场监管报表部分 本次统计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报表范围有: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所有基础报表、统计部所设计的特色报表、国别风险报表、QIS测算报表和GSIFI报表等。 本部分检查主要是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的数据来源、加工方法、操作流程以及技术、组织保障情况,其中重点对部分填报难度大、涉及面广、风险反映集中的报表进行检查。历年非现场监管检查查的比较多的报表主要是资本充足率报表、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授信集中情况表等。 第一部分总体说明 一、检查内容 (一)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工作—从2011年这部分可以归入《良好标准》中制度建设、系统保障以及日常监控部分来进行评估 1.非现场监管报表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及组织保障情况; 2.数据来源及技术保障情况; 3.数据加工方法及报表操作流程; 4.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部控制及数据质量保障情况。 (二)制度执行情况---部分内容可以由制度建设来评估 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方法和统计项目归属关系的准确性、

完整性; 2.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资料调阅清单 (一)进场前资料 1.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实施细则; 2.非现场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及部门职责分工要求; 3.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项目与数据源数据(会计数据等)间的归属关系; 4.当期(报表时点与期数要求应根据检查目的进行调整)会计决算报表(并表及未并表):业务状况变动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上年年报; 6.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说明; 7.其他检查进场前需准备和分析的资料。 (二)进场后资料 包括准备金计提标准,准备金及计提准备对应的资产明细表等。 三、检查要点和注意事项 (一)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1.熟练掌握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4〕18号)、《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银监

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银监局监管办事处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为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根据民主评议工作要求,结合金融监管特点,xx监管办事处向社会做了六项承诺,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客户的好评。 一、在工作场所挂牌公示政务公开内容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xx银监分局的授权,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开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项目公开、内容上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让被监管单位明明白白办理业务。。 二、员工挂牌上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为了便于社会监督,办事处要求职工挂牌上岗。并且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凡是来xx银监分局xx监管办事处办事或通过通讯工具联络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做到热情接待,对属于职责范围或本人能够答复的事项,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答复期限;对不属于职责

范围或本人不能答复的,负责向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及时请示报告。一人责任客户全程服务,改变了以前客户办理一项业务要找几个工作人员的问题,解决了客户办理业务的环节,节约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三、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 办事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进行监管,对机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初审等市场准入事项,基本上做到了依法、照章办事,限时办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申请事项的审查回复。 四、廉正监管履职问责 xx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等廉正纪律。未发现超越职权干预被监管单位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贴现等)、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也未接受被监管单位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旅游度假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xx银监分局xx监管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履职问责制。工作人员在履职问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不执行银监会、山西银监局、银监分局有关制度规定,导致瞎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_发文稿

为进一步规范非现场监管标准,明确监管要求,保持与《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的一致性,银监会对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形成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内容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分为“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五个方面,共计38项指标,涵盖全部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和监管评级指标,是银监会风险监管和风险评价的重要基准。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不包括银监会制定的仅针对某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色监管指标”。“特色监管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指标定义 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包括“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两大部分(详见附件)。指标定义是对指标计算方法的描述;计算公式是对计算方法的细化和明确。通过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将“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具体项目建立联系,明确了指标的数据来源,规范了指标的计算公式。 三、其他要求 (一)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仅对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进行

了规范,指标的评价标准和监管要求仍按相关法规执行。其他文件中指标定义和计算公式如与本文件不一致,以本文为准。今后,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还将随着监管法规制度和非现场监管要求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 (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并掌握非现场监管基础指标的定义和计算公式,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按要求做好各项非现场监管工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指标有关要求,将监管标准与内部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请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参照法人管理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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