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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与我行用工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法》实施与完善建行用工制度研究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以下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从劳动合同法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及用工制度等几个方面分析其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区别及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其意义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在内容上和流程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体内容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的规定未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确定,当然属于违法,这样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亦可以依照新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制定﹑修改或决定程序上要民主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而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即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不过此处规定得较粗略,没有明确工会或职工如何提出异议,建议我行制定专门程序予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我行在实践中告知的方式可以采用有以下几种方式:(1)告示栏张贴告示;(2)内部信息网发布公告或发送电子邮件;(3)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4)制定成员工手册,但无论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用人单位应注意树立证据意识,保全有关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

3、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决定亦要注意成本。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需要提升管理能力,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但也必须考虑用人单位实际操作和工作效率等问题,以避免由此导致企业管理成本提高。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说明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将成为用人单位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我行应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尽快清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最迟在2008年2月1号之前补充签订。此外,应当关注劳动合同续签情况,关注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期限及员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若需续签劳动合同,应注意是否应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长期性,确定好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免陷入被动。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履行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的义务;在签署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履行向劳动者交付文本的义务,应注意该交付行为的可证实性,如让劳动者领取签署回执。

2、劳动合同的期限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八十二条规定,这里对我行劳动关系影响比较大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合同中规定了起始日期而不规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出现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外劳动合同不得解除。这里应当明确两点: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协商一致还是能够解除的;另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侧重解决的是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而不是劳动待遇问题,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待遇必然提升,其具体劳动报酬还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针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我行应关注劳动合同续签情况,当出现了法律规定的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依照新法规定我行极易陷入劳动争议及支付赔偿金等方面的困境。用人单位对此应当充分重视,在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长期性并确定好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免陷入被动。同时由于新法将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自主权交与劳动者,建议我行如果与员工签订合同的话在续订劳动合同书中或通过其他书面形式让员

工作出书面选择并签字确认以避免之后在此方面引发的劳动争议。另外我行应建立人事竞争淘汰机制,通过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和员工绩效等制度,实现人事合理流动,避免由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人事僵化,员工积极性降低等消极情况。

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

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很显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对我行来说,在合理的时间内仍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是属于约定条款并非法定条款,但劳动合同法限制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同时我行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要注意以下事项:1)试用期约定的期限问题:试用期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即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时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期限多长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次数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该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又招用该劳动者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劳

动者无论是在合同期限内变换工作岗位,还是合同期满后再次续订合同时变换工作岗位,用人单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②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③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④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限制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理解,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我行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如果我行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我行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规

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因此我行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在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上要明确并具有操作性,考核过程要公开透明,并注意保存证据,才能充分发挥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作用。

4﹑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的规定,我行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首先,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其次,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但不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另外,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总而言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依法约定违约金。这主要包含两个方面意思:首先,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不得违法,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我个人认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5、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

劳动关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忠诚义务演化出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进而扩展为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条款蕴含了用人单位的财产权益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两者的矛盾,成为一个必须依据法律来调整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分析,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的具体内容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进行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也按双方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可以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同时我行在劳动者订立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1)界定商业机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主要包括两部分,既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事实上,只有在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意义上,用人单位才有权得以禁止劳动者竞业,而商业秘密的判断也通过严格的判断规则被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因此,我行应当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界定商业机密的范围,从而使劳动合同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有具体指向和根据。建议我行可以通过分析劳动性质和信息本身的性质等方面以规章制度的方式予以界定。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这是竞业限

制生效的条件和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

3)竞业限制的范围限制:竞业限制的实施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调约定的同时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首先,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我行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其次,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且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再次,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限制性条款应当是在合理时间和地域内保护雇主的财产利益所必需;限制性条款不应当违背公共利益。

另外,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6、关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由此可见新法对违约金的试用范围作了严格法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1)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就意味着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

根据《劳动法》的现行规定,约定违约金是允许的,但没有明确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故各地对违约金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我行劳动合同文本一般就员工解除合同除了约定违约金外,还约定了员工须赔偿我行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教育费用等等。这与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条件及违约金数额,规定除专项技术培训事项和保密事项这两项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在这一方面我行对此作出相应修改:首先,严格限制违约金的使用范围。重新审视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文本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条款,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规范我行的培训服务补偿制度。由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可以依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补偿

服务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通过其他激励措施,进一步增强优秀员工长期为建设银行服务的意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另外,完善我行的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员工类别,制定统一的竞业限制补偿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提出了更高的更具体的要求,特别是用人单位方面:

1)用人单位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分析: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

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问题,包含了三层意思: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另外,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既用人单位需经过一定程序和一定条件下,才能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第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第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综上所述,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根据本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规范化、科学化地安排生产作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指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具有危险性,仍然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从而更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4)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后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的名称只是代表一个用人单位的称谓符号,用人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也只是这一称谓符号发生了变化,而用人单位这一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动,这当然不会也不应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用人单位与其他法人或者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两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在合并后均不再存在。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的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因此,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

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存在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1)劳动合同变更主要有两种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种情形,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2)劳动合同变更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其次,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再次,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变更也并非是任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外,变更劳动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的执有,根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的规定对我行管理工作的影响,建议我行采取相应对策:

首先,严格制订和执行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劳动报酬和劳动定额管理。新法实施在即,我行应加强制度建设、执行的力度,利用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将相关制度纳入员工劳动合同履行范围内,以强化管理。制订和完善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和薪酬制度,抓紧对加班工资管理和岗位业务量考核进行研究,合理安排一线柜员的有效工时,保证员工劳动定额标准合理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有效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细化管理,减少劳动争议。新法第三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打破了履行劳动合同只受期限限定的传统观念,强调只有在劳动者就关系自身权益的各种条件与用工单位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劳动合同才能订立并得以履行,一旦这些客观条件有所变化,必须为劳动者所接受,否则合同履行就难以继续。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一旦我行为员工提供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区、薪酬福利等待遇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书面变更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书,以达成共识、保留证据、避免发生争议。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纵观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和社会责任均增加。目前,我行发生的大量劳动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在我行败诉的案例中,其主要原因由于许多当

事行不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解除

程序引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解除主要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个方面。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方面较为复杂,以下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简单分类。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者单方面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另外一种就是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种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二种为用人单位预告通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第三种为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符合一定情形并履行一定程序下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还受这些方面的限制: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因此即使具备解除劳动合同及裁减员工的一般情况,用人单位也不得

随意解除与劳动合同。另外《职业疾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及《职业防治法》以上规定外,还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遵从的程序及相关付随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经过研究,认为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必须注意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

动合同的文本,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当然劳动者也要履行相应义务,主要集中在工作的移交和交接方面等。

3﹑劳动合同的终止

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细化劳动终止的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但本法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云南

2020年新劳动合同法之云南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样本)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名称 地址 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 备注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 民族文化程度籍贯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职称或技术等级技术专长

住址 本人简历(包括主要学历)年月至年月在何处任何职(工种)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 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工作地点为,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 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 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 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 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劳务管理制度上墙

XXXX项目部劳务管理制度 一、劳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1、本例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 开。 2、参加人员为: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其 它相关人员。 3、会议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主持。 4、会议内容: 1)、审议各参建单位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的本月劳务管理、矛盾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总结、分析本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工资发放、 劳务作业人员变动、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3、)核对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针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纠 纷、隐患制定化解方案; 5、)落实上月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并制定下月的 工作计划。 5、总包单位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记 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二、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 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

“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2、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3、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 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4、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 培训。 5、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 算支付纠纷。 6、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 作。 三、施工队长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1、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 作的直接责任人。 2、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务管理员工作。 3、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 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4、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 算支付纠纷。 5、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 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 6、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

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2008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本资源为doc格式,用word即可打开编辑。 本站提供的为rar压缩包格式; 解压密码: 下载地址:点击本链接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1 / 18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完整word版)建筑劳务公司项目部工作管理制度

XXX建筑劳务公司项目部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适应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确保施工队伍能够高效、快速地发展;确保我们的建筑工程质量更好、更高的面向社会,特制定本制度,望工地所有员工自觉遵守。 (一)综合管理制度 1、严格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各项工作的安排和领导。 2、各管理人员必须熟练和精通本职责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期间要有责任心,不得玩忽职守。 3、工程技术上,必须听从技术人员的统一领导,不得乱口当家,违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从本月工资中扣除。 4、严格执行谁管理、谁负责、不得推卸责任。 5、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6、上班时间,不得喝酒、打牌,要求衣帽整洁,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二)考勤制度 考勤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项目部考勤表的出示、收集;负责对项目部人员考勤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负责月末汇总,并上报公司办公室审定后,办公室交给财务,财务作为发放工资的基础资料。员工从报到日开始考勤,除公司总经理同意的除外。 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的监督与记载,员工上班前,由个人在项目部所在地办公室出示的考勤表上,按规定划出勤标记,因公不能按时考勤的,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登记,事后补上考勤。非因公不能考勤的,不予补考勤。 因公出差的,凭项目部负责人批准的出差报告,由项目部办公室补上考勤。因个人原因未考勤而出勤扣发当天工资,未经请假擅自未考勤未出工的,按旷工处理。项目部所属员工要本着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服从项目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不折不扣的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否则,未完成分管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相应责任。 (三)值班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值班和现场值班,项目部值班由项目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告项目部负责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项目分包劳务管理制度

项目分包、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按照两层分离的要求,项目部与劳务作业层应建立以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定额分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条项目所需劳务作业队伍应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处劳动人事部门审定配置计划,委托项目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劳资部门提出申请计划。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 3、发现上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4、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四条内部劳务队伍管理 1、内部劳动作业队伍,是指由处劳务基地在强化培训、优化组合、合理搭配、竞争上岗的基础上,组建的具有明显专业施工优势、能够独立作战和动态流转的作业队、班组。

2、项目部使用内部施工队伍的总量以项目评估方案确定,并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予以明确。项目部使用内部劳动力达不到约定人数时,少用部分按企业月平均工资乘以少用的人数向处上缴劳务调控费。 3、项目部招用的内部施工队伍应坚持计划管理、定向输入的原则,由处劳务基地推荐,并提供《内部施工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内部施工队伍近两年承建工程项目清单》,供项目部择优录用,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作业任务、使用劳动力人数、进场、退场时间、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劳动报酬及结算方式、奖励及处罚条款等。 4、项目部对内部劳务作业层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实行合同化管理。在做好技术、安全交底的同时,应对其所施工的工程数量、部位、质量等事项、材料耗用量、用工数量、进度计划等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和明确,并加强对劳务作业层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以及作业质量和效率的检查。 5、项目部对劳务作业层实行按产联质计酬与节约消耗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体现绩效挂钩、多劳多得;劳务作业层内部分配应在项目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民主管理的有关程序进行定额(计件)工资制或承包工资制分配办法,自主管理与分配。 第五条外部劳务队伍管理 1、外部劳务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归口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

人社法律法规知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学习题及答案

人社法律法规知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学习题及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A(半个月)B(一个月)C(三十天)D(四十五天) 正确答案:(B)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A(2000)B(3000)C(5000)D(8000) 正确答案:(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A(劳动行政部门)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当地政府) 正确答案:(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A(街道)B(县级)C(市级)D(省级) 正确答案:(B)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劳

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也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未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 委托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AC)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A(劳动者姓名)B(劳动者性别)C(劳动者公民身份号码)D(劳动者户籍地址及现住址) 正确答案:(ABCD)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下列描述 正确的项是:()。 A(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B(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

项目部劳务管理制度

项目部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项目部应组建“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劳务队长、项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领导小组应在严格遵守北京市住建委及建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项目情况,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项目经理应严格遵守项目经理工作职责并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负总责。 二、项目部“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要求设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发承包双方劳动力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劳动力管理员岗位职责。 (二)督促项目专职劳动力管理员做好劳务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制定本项目的“劳务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四)项目部应每月与劳务队伍核对以完成工程量,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务费 (五)每月对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了解,确保支付到位。 (六)每月定期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领导小组全部成员必须参加,项目部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将会议记录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工作例会主要审议内容应包括: 1、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的本月劳务管理、矛盾隐患排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2、对本项目合同履约、结算支付、工资发放、农民工进退场变更、资料归档等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3、对本月发生的变更、洽商、合同外增量及时进行讨论、确认; 4、对工程款、劳务费支付情况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5、提出对劳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 6、对纠纷隐患制定化解方案; 7、对上月例会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进行落实,并制定下月工作目标。 8、建设单位要对直接分包的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劳务费结算及支付工作负责。 三、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二)监督检查劳务单位施工队长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四)定期做好合同外增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五)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劳务协管员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劳务单位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一)劳务单位施工队长是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最新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呈信朗悦盛境三期工程 分包及劳务管理人员制度 编制人: 审批人: 2011.9

劳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企业承担项目部施工任务期间的全面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规范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的经济合作关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劳务分包(原则上指含小型机具、部分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工程分包,下同)、专业分包、整体包工包料承包的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 第三条:劳务管理的原则“重合同,守信用”,“谁用人,谁负责”。 第四条: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法人之间的经济合作关系,其经济合作关系以书面的承包合同形式确立,劳务企业与劳务工之间的关系是用工主体与劳动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合同关系一经确立,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 第二章劳务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严格执行劳务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及劳务管理业务流程 一、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工程整体包工包料承包或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企业,必须具有专项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或建筑工程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在项目部内部进行工程承包。 二、坚持劳务企业以企业法人形式承担建筑施工任务,严禁项目部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市场准入法人资格的劳务企业;严禁项目部绕开准入企业直接与民工班组签订承包合同,对民工直接付款等扰乱准入企业内部管理秩序的行为,杜绝无证照经营和零散用工,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三、禁止劳务企业对所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四、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分包招标管理业务流程》、《劳务工实名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

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第19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情形归纳起来进行了集中列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集中列举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为了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多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积极作用。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应该说,至V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它的制定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编号:JY-HT-00399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劳动合同法(2020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

项目部劳务管理制度

项目部对分包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达到双赢的目 的,特制订本制度,希共同遵守。 一、分包公司进场要求 、进场将履约保证金交到项目部。1 ) 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人员花名册及内容2 18-55、参加工地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3岁之间, 否则,不准进场。 、进场的工机具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4 、施工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特殊

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5 上岗,动火必须到安全组办理动火手续。、所有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现场内禁止吸烟,高空作业6 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系挂好安全带。 、搞好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脚下净,做7 好成品保护工作。. 、发生违章经教育、纠正不整改的将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工,严8 重者将终止合同。 点前必须回工地,否12、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外出夜间9 则后果自负。 二、组织管理 进场参与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 员的配备,其班组、分包1 素质、数量必须符合规定。 驻本工程的人员班组、经本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上的分包2 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不得兼其他职务。因故需要离

开现场必须请假。 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体检不合格及经 教育培训考试班组、分包3 不合格者必须清退出现场。 现场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不经班组、分包4 我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其有事离开现场必须经我项目部批准。1 、分包公司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其5 人对分包队伍罚款l否则每缺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部要求, 人。/元500 、分包公司从事现场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工长、质量员、安全6 对经常不在现场的员等必须在现场组织监督施工不得随意离 开现场, 次罚款者清退出现场。分包队伍必3人,累计受到/元300人员罚款 须补足管理人员,素质必须达到工程要求。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合同法及解析

(新劳动法合同)最新版劳动 合同法及解析

《劳动合同法》、相关点评以及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的区别; 第一章总则 变化1、新《劳动合同法》中就“用人单位”的概论进一步延伸:在原“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基础上新增“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中,属于新变化,预示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变化2、另外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明确到劳动法适用范围中,预示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变化3、完善内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条款强化了劳动者在其所在的企业中参政议政(当家做主)的权力。包括接下来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也是要体现这一用意。 变化4、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变化5、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完善了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新《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什么要如此明确化呢!因为近年内出现了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这令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无处申告。同时,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6、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经常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四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不这样做的处罚措施是“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变化7、针对大部分沿海地区外资企业在进厂时收到服装押金,或要求财物担保的现状新《劳动合同法》提出“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20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 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 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 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 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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