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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法庭质证任婷珍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业务”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始终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传统主要业务之一,但仍然存在着“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的问题。其他的传统主要估价业务有: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 (一)什么是司法鉴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 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 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定义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 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 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 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三)损害赔偿估价 房地产损害发生后,不可回避的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房地产损害的种类主要有: 1、房屋受损,如造成房屋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倾斜、倒塌等;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查清案件事实,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 门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科学认定、特定检验、综合分析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行 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鉴定结论除具有其他证据共有的功能, 即法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外,还以其专门的、特殊的判断和认定方式,使 那些初步具有证明作用的材料呈现出特有的证明力。但是,从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鉴定结论只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没有预定的证明力,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其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审核,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几乎不出庭作证,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立常然而,由于法官在认知方法、法律素质和对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异,其对鉴定结论的 认识、理解和最终评判都是不同的。由于对鉴定结论所持的态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结果也 会相应地发生变化,司法实践所追求的判定结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战。因此,笔 者就如何审查鉴定结论谈点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对鉴定结论形式要件的审查 (一)对鉴定主体进行审查 1.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法律规定,对有关专门性问 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 由法院指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 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比如临床医生写的伤情证明和医疗费 用的证明,伤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学家解剖后作出死亡原因的报告。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或者相当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来使用的,因为鉴定主体不合法。 同时,鉴定人必须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岁的公民。这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 只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担鉴定任务;二是成年人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2.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定结论是鉴定 人对专门性问题的认识结果,这一认识结果是建立在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基础之 上的。通常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是否接 受过专门训练,取得某种资格;二是在某一领域的理论和学术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从事某 种行业的经历。具体考虑的因素有专业教育、执业的年限、职业技术职称、科研成果、鉴 定经验、执业证书年检等。 3.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诉讼参加人,因而其必 须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即其必须是控辩双方以外的保持科学立场的中立人,否则, 其所作的鉴定结论应视为无效结论,不予采纳。具体来说,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意见怎么办

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意见怎么办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只要是涉及到专业方面的证据的都是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由鉴定员出具专业的司法意见,这是为了增强审判的科学性。但是,司法鉴定的结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会让申请司法鉴定的一方不满意结果,那么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还能否有再次鉴定的可能呢。 ▲一、不服司法鉴定结论意见怎么办 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 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 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意见。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意见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

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 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201210 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盘小霞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 案例。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 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 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 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 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 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委托方 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某评估 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异议认为“评估结果 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 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 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 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后某评估机构针对 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 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 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 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 行人)补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后,评估机构于2008年11月24日依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引言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遵守房地产估价行业操作规范。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第五条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委托人和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就估价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由委托人移交的诉讼活动当事人提供鉴定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应当履行符合法律法规、房地产估价规范、估价行业标准和惯例所要求的审核程序。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就其评估工作及鉴定估价报告,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询问,回答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最终成果,分为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房地产咨询性估价报告。咨询性估价报告与鉴定估价报告,在估价程序、估价依据和估价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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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寻找质证和审查的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取证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对象、手段和过程四个要素,只有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四要素”同时合法,才能保证获取的证据合法。 5)主体合法 因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的调查人员和具有法定资格、“有案在册”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专家。 6)对象合法 为保证所有人、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受攻击、被入侵、被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涉案的电子设备,尤其要注意在检查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时,只有被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才能作为被取证调查的对象。此外,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权利,还需要确定电子信息存储的位置、状态、方法等作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此外,调查取证时,电子设备的所有人、权利人应该在场。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进行任意地取证,以免侵犯所有人或权利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7)手段合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手段主要包括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手工直接取证(即物理取证)和通过特制的信息系统(即工具取证)进行取证两种。物理取证即传统取证,要求取证人员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工具取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对物理取证的补充,不仅要符合物理取证的上述条件,取证所使用的工具和程序等必须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评测。 取证与司法鉴定手段非法势必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采取窃录、非法定位、非法监听、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或方式,不得使用未经审核验证合格的程序获取证据,不得通过非

司法鉴定意见书完整版

司法鉴定意见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文书2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 声明 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权干涉。 3. 使用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 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省××市××路××号(邮政编码:000000) ×××司法鉴定中心(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编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案情 三、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附件 司法鉴定人签名(打印文本和亲笔签名) 及《司鉴定人执业证》证号(司法鉴定专用章) ×年×月×日 共页第页

注: 1、本司法鉴定意见书文书格式包含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各省 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格式,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合理增减。 2、关于“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日期、鉴 定材料等情况。 3、关于“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如法医鉴 定的病史摘要等。 4、关于“鉴定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鉴定活动发生的 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5、关于“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人根据有关科学理论知识,通 过对鉴定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鉴定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辑推理,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6、司法鉴定意见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 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制作规格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向右呈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排。印文中的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自治地区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印文应当并列刊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7、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使用A4纸,文内字体为4号仿宋,两端对齐,段首 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倍。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就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就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就是否相符,检材就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就是否完备,就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编号:宜佳房估字[2017]第02070号 估价项目名称:石达梅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曹晓龙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8号(现代城市广场)、曹必泗位于宜昌 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曹必泗位于宜昌 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无石山庄小区、曹必泗位于宜昌市解放路 52号A座901室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宜昌佳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胡庆平(注册号:4220130021) 熊玉华(注册号:4220070016)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9月19日

致估价委托人函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我们对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情况及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目的】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地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详见表1。 表1:估价对象界定表 【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 【价值类型】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估价结果】在整个估价过程中,我们秉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工作原则,在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广泛收集相关资料,遵循科学的评估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估价目的、委估房地产特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供求关系状况,采用适合的估价方法,通过认真测算,确定估价对

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 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 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 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 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 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 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 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 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 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 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 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 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 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

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 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 附部分图片: (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 (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 (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一、鉴定意见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 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 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 (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主体的质证,应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两个方面。 1.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与质证 (1)鉴定活动须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意见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还是以鉴定人个人名义出具的,如果不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或者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并没有接受有关办案机关的委托,则律师应当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报告编号:重立信房评报(2018)鉴字第292号 估价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5栋工业及配套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 估价委托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重庆立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人:肖其全(执业证号:5001040721) 斯德书(执业证号:5010102972)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目录 致估价委托人函 (2) 估价师声明 (5)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 估价结果报告 (8) 一、估价委托人 (8)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8) 三、估价目的 (8) 四、估价对象 (9) 五、价值时点 (13) 六、价值类型 (13) 七、估价依据 (13) 八、估价原则 (14) 九、估价方法 (15) 十、估价结果 (15) 十一、估价人员 (17) 十二、实地查勘期 (18) 十三、估价作业日期 (18) 十四、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 (19) 十五、说明事项 (19) 附件 (19)

致估价委托人函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受贵院的委托,我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估价的规定,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及《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的要求,致函如下: 估价对象: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5栋工业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0731.59平方米及其对应的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估价目的:为委托方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渝0115执评委2476号],提供涉案房屋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参考。 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估价方法:成本法 估价结果: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结合估价经验与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因素的分析,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如下: 估价结果明细表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精编版

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 异议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对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文书鉴定意见书的异议 申请人:信阳万家灯火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信阳市浉河区张李湾商住城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于涛该公司懂事长 异议事项: 事实与理由: 贵院委托鉴定中心所做的河南世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豫世建价【2016】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我方已收悉。被告认为: (如果你对鉴定有法律上异议,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做,专业性异议造价员写):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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