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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求权的行使与物权的性质不相违背,物权人就可以行使该项权利。此外,就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而言,还有如下问题值得探讨:其一,物权请求权的是否适用于准物权?准物权的范围比较广泛,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部分准物权,如海域使用权等。笔者认为,准物权的性质而言决定了,其只能是准用物权制度,因此,只有在不与准物权的性质相违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物权请求权。

其二,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人格权?人格权与物权一样都属于绝对权,理论上一般认为,人格权主体应当享有人格权请求权,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可惜的是,我国现行法尚未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笔者认为,《物权法》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这符合“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法律原则。

其三,物权请求权是否可以适用于债权?对此,学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此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可以适用于债权,只要有妨害,就可请求排除,不考虑是物权还是债权。二是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仅能请求债务人行为,对第三人不得请求给付,因此,无法行使物权请求权。 [5]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于债权,因为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其存在一般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如果将物权请求权适用于债权,将不适当地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因此,《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

三、原物返还请求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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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被无权占有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 [6]

(一)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

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如下要件:

其一,相对人是现在占有该物的人。占有人必须是现在占有物的人,即在提出请求时仍然占有物的人。如果曾经的占有人现在已经不再占有该物,或者物已经灭失,就不应再请求其返还原物,他也无法返还。现在占有人可以是直接占有人,也可以是间接占有人。 [7]间接占有人可以返还原物,也可以让与其对直接占有人的请求权。

其二,相对人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被请求时已无占有的本权。 [8]换言之,占有本身具有违法性。至于占有人是否具有过错、占有人是否善意、占有人是自始无本权还是嗣后无本权、占有人如何获得占有(如抢夺、盗窃、拾得等),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 [9]尤其是,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相对人具有过错为前提,这体现出物权请求权不具有道德谴责的色彩。考虑到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理,“无权占有”是消极事实,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抗辩其为有权占有,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10]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请求权,有学者也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概念只是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此外,就广义而言,物权的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本文所称物权请求权是指狭义上的物权请求权概念。 通说认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概念是《德国民法典》以来才出现的,而请求权的概念则是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要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通常认为,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在立法上,物权请求权制度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所创设,但在此之前,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早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基本内容。之后,《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对物权请求权作了明确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权利组合而成的一组权利。当代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物权请求权,是根据对物权构成妨害的行为和事实的类型来划分的,即法律认定存在着哪一种妨害物权的事实,便规定一种相应的物权请求权。例如德国民法中,物权请求权正是根据各种物权的妨害方式而设计的。这些物权的妨害方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摘要】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一、引言 物权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物权保护方式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则沿用民法通则第134条民事责任的规定,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当权利人要求恢复原状的时候,到底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请求权还是民事责任,在考虑恢复原状构成要件时,到底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还是作为债权请求权?诸如此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理论的争议、立法的折衷、实践中的困惑,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实现成为司法的难题。笔者拟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做出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研究有所裨益。二、恢复原状是民事责任还是请求权 恢复原状究竟是民事责任亦或是请求权,首先要讨论我国的物权救济方式是民事责任体系还是物权请求权体系。民法通则原有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否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继承和发扬,还是采用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用来作为物权救济的方式?

魏教授等学者将对物权侵害的保护统一到民事责任项下,虽然能够形成统一的民事责任体系,但是并不利于物权的最终保护。物权始终区分于侵权行为,将对物权的侵害不加区分地以“民事责任”规定在侵权法中,虽然看上去简单实用,实则混淆了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势必造成侵权法内容庞杂、体系混乱。而我国现有立法并兼采侵权责任保护和物权请求权保护两种模式,并不能调和内部的矛盾,反而造成司法的混乱。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为《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纳,并规定了债权的保护方法,作为物权法物权保护的补充,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以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民法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模版,以吸收德国民法典为基本方向,所以侵权责任应限定为损害赔偿。将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主要方式,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存在,应该是没有异议的。三、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的争鸣 对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同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一样。物权法虽以物权保护专章规定了这些请求权,却并没有确定这一系列请求权的性质,到底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也没有规定这些请求权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物权保护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这些权利,对这些权利如何实现也并没有比民法通则规定地更加明确细致。所以,为了更加有效地实现法律,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有必要讨论各个请求权的性质和实现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纸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 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 (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答:答:(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2.被告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原告新华印刷厂相邻三十余米处建造一座大厦。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因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 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 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从

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内蒙古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考试试题

内蒙古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返还原物权请求权考试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5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00分,60分及格。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活动中,属于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是。 A:房地产登记 B:房地产居间 C:房地产开发 D:房地产估价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2、写字楼项目销售过程中,注重维护、提前告知项目信息;增强物管服务意识是对的销售解决方案。 A:一期老业主 B:海外客户 C:本区域主流客户 D:投资型客户 E:工厂的生产设备 3、信用档案的建立和有助于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机制。 A:执行 B:管理 C:公示 D:宣传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4、房地产经纪合同的两种基本类型是。 A:房地产代理合同和房地产买卖经纪合同 B: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地产租赁合同 C:房地产租赁经纪合同和房地产居间合同 D:房地产代理合同和房地产居间合同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5、下列选项中,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济行为。 A:代理 B:居间 C:包销 D:行纪 E:客户资金代收代付风险 6、王某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有“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该住房。 A:只能自住不能出租 B:产权归王某所有 C:房主拥有部分产权 D:不得设定抵押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A:1 B:2 C:5 D:3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8、根据现有市场产品的客户反馈制订适当的产品建议,将有效避免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的风险,同时可在客户关注方面改良提升,增强客户认可度与市场竞争力,这是基于的项目定位模式。 A:客户核心价值关注点 B:项目既定市场定位 C:项目运作模式 D:市场实操案例反馈 E:工厂的生产设备 9、养客是客源开拓中的重要策略,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应对潜在客户。 A:进行分级 B:探询购买动机 C:提供专业咨询 D:集中开展市场营销 E:工厂的生产设备 10、工程建设监理一般的程序为:①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②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③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⑤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其顺序正确的是。 A:①②③④⑤ B:②①③④⑤ C:①②④⑤③ D:②①⑤④③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1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 A:《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效果图 B:《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效果图 C:《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D:《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E:权利型房地产投资信托 12、关于代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B:代理人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C:代理人的民事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D:代理人的民事活动结果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书面约定承受人 E: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外部社会环境不诚信 13、下列作用中,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作用的是。

论物权的效力

论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概述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仅限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的认为仅指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更多的学者认为(即所谓的“通说”),此二者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即认为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 (一)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 同一标的物上,凡数个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该原则具体表现为:(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享受其权利;(2)先成立的物权可压制后成立的物权。 2.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原则的例外 (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定限物权是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他人所有权的权利,所以虽然定限物权成立在所有权只后,但其优先于所有权。 (2)法律对物权的顺位次序有特殊规定时,从其规定。 例如我国《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又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反对该“通说”的学者提出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的观点,在逻辑上有错误,将推导出后设立的物权无优先性或某些物权无优先性的错误结论;第二,该命题没有普遍性,只是个别担保物权特有的现象,不能以偏概全;第三,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之间,有的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但它们之间物权之位序或者说物权效力的强弱问题,而非何种物权优先行使的问题。 (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特定物为债权之标的物,该物上如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其成立在先或在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在“一物二卖”场合中,因交付或登记而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人,其权利优先于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债权人之权利(无论其债权发生在先或在后);在所有权人将所有物出借、出租于他人时,如该他人陷于破产境地,则所有权人的所有物不得加入借用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范围,所有权人有“取回权”; 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也优先于共有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11310170.html, 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高的使用频率,也是审判实践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诉讼时效的诸多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仍为空白。所以,不断地对其进行研究,对于指导我们的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 诉讼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而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又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与形成权具有单方性,仅靠单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对方协助即可实现,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权依附请求权而生,具有被动性,无请求则抗辩不会发生,其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剩下的只有请求权了,是否所有的请求权都无一例外的适用诉讼时效呢?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但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权利适用诉讼时效未作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0条中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

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条司法解释的范围仅限于特别问题。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一般情况并无作用。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问题上的重大缺陷。由此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只要是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均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提出诉讼,逾期则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使那些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诉讼时效消灭请求权而无法得到保护,造成法律功能上的错误,也有违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 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行为的权利,依表现权利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基本适用诉讼时效,而身份关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基本达成共识。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很大。我国大陆民法学者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第二种观点以梁慧星先生为代表,认为应将不同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三种观点以陈华彬博士为代表,主张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实务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撰写的文章,发现其主流观点与梁慧星先生的基本一致,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

论物权的效力(简单版)

论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物权的效力论题说明的问题是,同一物上确定的物权与其他权利(包括他人的物权、债权及非权利的占有)发生支配冲突时,确定物权能否排斥其他权利以及如何排斥的问题。学者对物权效力问题有不同的学说如二效力说,三效力说以及四效力说等。依二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及物权的请求权效力;依三效力说,物权的效力有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及排他性效力三种;而四效力说不仅包括三效力说所指的三种效力,还包括追及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由于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所以我更同意三效力说。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及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这种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因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权而具有的排他性的表现,是法律根据物权的特性而对之赋予的强烈的法律效力。物上请求权是指法律为了保护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支配的权利,赋予物权人当其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被侵害时,向侵害人主张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的权利。根据其产生基础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基于所有权及他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另一种是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的本质构成在于:其实施的前提条件是物权受到侵害,但其支配性的恢复尚有可能。物上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物权,其具体构成要件和适用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债权。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的请求权,由物权派生,不能与物权分离。另一方面,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所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债权的规定。物上请求权虽不是物权的权能,却是一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支配为出发点的。物上请求权符合物权的需要,能够对物权提供充分的救济,是不能于物权分离的民事权利,因此物上请求权被看做物权特有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不得成立两个以上内容相互矛盾的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体现在三方面。一、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同的全面支配权,因而所有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绝对排他效力。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不排斥共有,即数人享有对某物的一个所有权。二、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收益的物权,以对物的现实占有为前提,根据物权的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物上成立两个用益物权。三、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担保物权,除动产质权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权利质权之间,因需要以转移占有为其成立要件,因而具有绝对的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相互之间,原则上没有成立上的排他效力,即一物之上可以成立多个担保物权。但是,任何一种担保物权在实现时,都具有排他效力:1、在抵押权、质权之间,基本规则是“设立在先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2、在留置权及其具有担保物权性的某些优先权之间,一般采取“成立在后原则”;3、至于留置权、具有担保物权性的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并存时,通行的规则是前者的效力优先于后者的效力。 最后,我再提一下四效力说中的物权追及效力。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向物的占有人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其权利,回复对物支配的效力。就我个人来说,我是支持三效力说的,所以我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了。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 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自力保护以及公法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 债权与请求权有本质的区别。通常说债权是请求权,这是从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讲的,债权不等于请求权,债权与请求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债权请求权是实现债权的法律手段;债权是债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传统意义上的债权的概念没有抓住债的核心功能,没有反映债的本质,容易混淆债权与请求权。给付请求权不是债权的核心,给付受领权才是债权的核心。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表现是:内容上统一在以商品交换为基本内容的财产流转关系,形式上统一在基于有经济价值的给付。笔者认为应当从债权的核心权能(给付受领权)的角度给债权下定义。李宜琛先生早就从这个角度下了定义:“债权云者,其权利人有受领相对人所为之一定给付之权利也。”简而言之,债权是债权人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传统民法典将侵权行为统一于损害赔偿,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有其时代的合理性。但是,这样的规定忽视了侵权行为的其他的责任形式,不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的原理看,侵权行为的后果的本质是责任,不是债。在当代人格权倍受重视,对人格权的侵害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制定民法典,应当顺从时代的潮流,变革侵权行为之债为侵权责任,增加侵权责任形式,扩充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样就有必要把恢复名誉、停止侵害等作为侵权的责任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其内容,既有利于对人格权的保护,也避免了把恢复名誉等作为债而影响债的内在统一性的缺陷。从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上看,债权是原权利,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债权的救济权是基于债务人违反债务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权利就是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原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债权的救济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中。 按照民事权利的分类,物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只有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基于原权利(物权)自身产生的请求权,而是在原权利(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救济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法律手段,物权人行使救济权的请求权实质是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来的我国民法典对物权的救济,应当采取什么方式?一种意见主张借鉴德国民法典,采用物权请求权的方式,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1 请求权的理论学说 2研究请求权竞合的理论1 3物权请求权的原理,中国法条规定 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及出现的漏洞 一请求权 1 请求权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是由温德沙伊德从罗马法和普通法中的“诉”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在德国民法中,请求权具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指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二,德国民法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多采用第二中定义。 2 请求权的分类 在我国,对请求权的分类的认识上基本相同。台湾王泽鉴先生认为,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涵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抚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王利明先生认为,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式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2形态,因而权利人可以转让、抵消、3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但请求权也可以是后巷权利的内容,比较典型的是,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或者说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②两位先生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中精神是一致的,将请求权分为两类,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而存在,另一类为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的救济权利而存在。杨立新先生在书中将第一类请求权称为“本权请求权”,将第二类请求权再次划分为“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他在书中这样写道“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指王泽鉴先生的两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做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③4在具体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及人格权请求权等具体的请求权的类别归属上。王利明先生认为,作为权利本身内容而存在的请求权,如债权中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以一定的实体法为依据,其存在不受是否有人提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此种请求权体现了权利人所享有的意志和利益,权利人基于此种请求权可以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这种请求权已经包括在权利之中,是作为权能出现的,所以,这种请求权一般尽在债法中作为债权权能来考察。其他的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王利明先生认为是实体权利派生的一种权利,是作为权利救济手段出现的。梁慧星先生的意见于此相同。同时杨立新先生认为,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1引自《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酷斯著邵建东译 2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430页 3引自杨立新《民法总则》人民法院出版社470页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_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 《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

论物权的积极实现

论物权的积极实现 [内容摘要] 人类离不开物,但是仅仅拥有物仍然不是最终的目的。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物成为现代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提出了要实现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消极实现;即物的完好无损;另一种是积极实现,即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因此,作者因而提出不仅要有从对物的保护所设计的物上请求权制度,还应当有物权积极实现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制度。 [关键词] 物权,积极实现,消极实现,物权的积极实现妨害排除请求权 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须臾离不开物,物是人赖以生存发展的根本。物权制度的设计事关人们生存发展之大计,学界和立法界在设计物权制度时不可不慎之又慎。随着时代发展社会更替,物的形态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综上所述,现代社会之纷繁复杂,导致对物之利用方式和以往有所不同。传统之物利用不必依赖他人,如牛耕地;而现代社会利用物往往要依赖他人,如电视机之安装天线;电脑之上;手机之络服务等。物权,强调的是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人拥有物,不仅仅是要占有本身,仅有占有而无使用权利时,那物的价值大打折扣了。或者说,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的时候,这个物的价值同样体现不出来。王泽鉴先生所谓物权法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债权法的目的在于货畅其流。什么是物尽其用呢?笔者以为,物尽其用就是使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的限度。 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 何谓权能?笔者认为,权能是在权利所保护下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笔者将占有视为基础权能,因为占有是其他权能的基础;使用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为不管物流转到何人手中,不管是出租、出借、买卖,人都要使用物,使用物并从中获益,完成生存和发展,是人对物的终极目的。在消耗物,这一点体现的尤为明显。在非消耗物,随着时间的推移,物的价值也随之降低,尤其是电子产品等,(象葡萄酒那样随时间推移而增值的现象是极少的)在会计学中,用折旧的处理方法加以体现。失去了出租等方式,财产的价值无法充分体现,而失去了使用,财产的价值则完全消失了。世界物权法的发展趋势,正由以保护所有为核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 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自物权处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物权请求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 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 5.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区别。物权请求权是脱离占有的本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不是本权的效力。甲、乙签订石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乙请求交付该石磨,为债权请求权,乙请求交付,是依据合同,并无本权。而甲在交付石磨请求返还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异同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它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不适应诉讼时效。

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浅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什么是排除妨害请求权 (一)妨碍、损害与妨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系因妨害行为而引起,因此,妨害行为的界定自然重要。与妨碍和损害相比,妨害行为是一种持续侵犯他人享有之物权但又未必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详言之,妨害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妨害是一种干扰和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或事件。须注意,这里的“干扰和侵害物权”不等于“侵权”,而是泛指对他人物权强行施加了一种广义上的“不利影响”,从而破坏了他人物权的完好性和他人行使物权的顺畅性。自然力导致的事件也可能构成妨害,如大风吹倒某人的树,拦住了邻居的出口。 2、妨害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或事件(状态)。一次性行为则不构成妨害,对此,若对权利人造成损害,可请求损害赔偿;若无损害,则既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也不能请求排除妨害。但自然事件引发的持续性障碍则可能构成妨害(如某人在自己土地上堆放的物滚落到邻居园子里)。正是由于妨害行为具有此特征,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才不会造成对权利人保护不周的后果。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容后详述。 3、妨害状态并不要求存在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之一,不是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要件。这是妨害不同于损害的关键所在。 4、妨害状态可能存在实际损害。当存在损害并满足因果关系、过错要件时,权利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过,权利人并非只能寻求此种救济,如果这种损害是一种持续性损害,那么权利人还可以只提起排除妨害请求权。[2]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妨害不同于妨碍;根据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民法通则》134条(责任方式)“排除妨碍”中的“妨碍”,是与“损害”相并列而存在的,妨碍的状态中不可能包含损害。 5、妨害还包括现在没有实际损害但有可能产生实际损害的行为。这种情形下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有些类似于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规则,可称之为“预期侵害”规则。就此而言,妨害是一个专有名词,是妨碍所无法替代的。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请求权分为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给他人物权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现实存在、持续存在的,而后者给他人物权带来一种现实的损害危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消除危险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另类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1、排除妨害请求权。首先,排除妨害请求权不等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一般是针对己物遭受损害时权利人提出的请求;而排除妨害则是针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受到不当限制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 摘要: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保护物权的一种制度。我国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在在具体梳理和辨析已有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出了很好的取舍,构造了一个既立足于本土资源,又兼具国际共通性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但是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内容上仍存在较多的争议,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性质内容 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 Abstract:P 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 is a uniqu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in Continental law system.On the base of analyzing these basic rules ,the auther provides some reasonable proposals to our own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However ,the dispute of the character and concept of the petition right on property is still very hot,which needs futhur investigation. 物权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理论上却存在较多争议各国在立法上也有较大差异关于物权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与担保法虽有部分涉及但是非常不明确和不系统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我国民法理论界对物权请求权制度也缺少足够的关注研究力度比较薄弱当今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已经逐渐引起了立法界与理论界的重视对有关的若干理论问题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然而仍有许多问题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物权请求权的起源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比较权威的说法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是物权请求权的狭义概念。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实质上是物权效力的一种法律保护力,是物权支配力在一定条件下的特殊作用。物权请求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中的对物之诉。罗马法向来以注重对私权的保护而著称,然而罗马法上一切私权皆是用以之对应的诉权来实现的,诉权不仅是权利的保障,而且是权利本身之所在,没有诉权就没有实体权利。虽然在罗马法时期,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尚不存在,物权请求权在罗马法中并没有直接的制度渊源,但罗马法中物之所有权的诉讼可以说是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肇始。这些诉讼包括:返还所有物之诉,所有权保全之诉( 排除妨害之诉) ,所有权以外对物的诉讼。正是这些诉讼构成了罗马法中的物权保护体系,现代物权保护体系中的物权请求权,即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等都脱胎于罗马法的物权保护之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首先由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在立法中首次出现物权请求权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此后,在《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均对物权请求权做出了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据我国台湾学者谢在全先生归纳,关于此问题学说观点上有以下七种之多: 1、物权作用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乃物权之作用,并非独立之权利。 2、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即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为纯粹之债权。 3、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

论请求权(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论请求权(下) 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四请求权规范体系的顺序 1.请求权相关规范种类划分 (1)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在民法典中,权利基础规范规定如何产生和取得权利。涉及到规定如何产生和取得请求权的规定为请求权基础规范或请求权规范。在民事法律实践中,寻找正确的请求权规范成为主张请求权和民事判决的第一步。请求权规范规定了主张该请求权的前提,只有在满足该前提的条件下,请求权人才能够令义务人为履行(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发生争议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国家权力通过强制执行获得满足。同其他法律规范一样,请求权规范亦由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构成。事实构成为请求权的前提,而法律后果为法律对请求权的承认。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基于请求权基础而主张请求权的权利人一般来说必须承担证明作为请求权前提的事实构成的责任(谁主张、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举证),只有在法律特殊规定的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请求权人才能够免除该举证责任。 (2)辅助规范(Hilfsnorm) 与请求权规范需要区分的是辅助规范,其细化了请求权规范的事实构成以及法律后果。而辅助规范亦同样可划分为事实构成和法律后果,但辅助规范常常并未规定法律后果,其仅仅涉及到技术性的规定,如定义、期间的长短或法律行为的具体形式。辅助规范中对请求权规范特征的细化是通过如下方式形成的,即请求权规范中的特征表现为辅助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在符合辅助规范的事实构成前提下,此种法律后果(即请求权规范的一个特征)可以获得承认。同样,较为抽象的辅助规范可以通过更为具体的辅助规范加以细化,从而形成纵向的请求权规范体系 [29]。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是买卖合同的主请求权规范,其事实构成是买卖合同成立,法律后果是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请求权和买受人要求转让买卖物所有权请求权(在物权行为理论框架下)。而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事实构成,由辅助规范第145条以下规定(邀约和承诺意志表示一致),而更为细化的内容,如承诺是否有效,由更低层次且更具体的有关承诺的辅助规范决定(第147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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