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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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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招标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1.3招标工作应当遵守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并主动接受监督。

1.4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招标监督管理工作。

2职责分工

2.1监察部、审计部、法律事务部为招标监督部门,行使招标监督主要职责,并在招标监督过程中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相关监督信息。

2.2未设立监察、审计或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由负责监察、审计、法律事务的相关岗位职能行使监督职责。

2.3公司监察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效能监察,主要职责:

2.3.1建立、完善招标工作监督制度和约束机制。

2.3.2监督、检查公司及各单位招标相关工作。

2.3.3督促、指导各单位完善招标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

2.3.4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规范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意识。

2.3.5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单位在招标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

2.3.6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问题整改。

2.3.7受理招标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

2.3.8组织查处招标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4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审计,主要职责:

2.4.1监督、检查招标制度及其执行的合规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2.4.2调查、分析招标工作产生的重大不良后果的原因。

2.4.3诊断、评价招标过程风险,提出优化、改进的建议。

2.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招标工作的法律风险控制,主要职责:

2.5.1监督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

2.5.2督促招标部门或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2.5.3处理招标工作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诉讼、仲裁。

2.6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专业领域内的管理控制,并向监督部门提供招标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技术支撑。

3招标监督范围、对象和关键点

3.1招标监督范围

3.1.1各单位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主要指限上投资项目,国家核准/备案项目,享受国家、地方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等。

3.1.2各单位被纳入招标计划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服务性采购项目。

3.1.3公司总部工程项目以及被纳入招标计划的物资采购、服务性采购项目。

3.1.4公司总部组织集中采购并签订框架协议,由各单位签订合同的招标项目。

3.1.5国家、地方政府规定需招标的项目或公司其它需要监督的项目。

3.1.6被纳入招标监督范围的项目单位,需主动配合公司招标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单位招标监督范围。

3.2招标监督对象

3.2.1招标监督范围内的项目单位及其管理部门。

3.2.2招标组织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

3.2.3评标专家、投标人等。

3.3招标监督关键点

3.3.1招标前期决策过程。即招标实施计划、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报批、决策过程中“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招标方案制定等。

3.3.2招标工作实施过程。即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信息公告、投

标人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评标委员会构成、评审方式确定、开标、清标(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或流标等。

3.3.3中标合同履行过程。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书面合同签订、廉洁协议双签、未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的报批、投标保证金(保函)退还、合同履行等。

4招标监督依据、方法和信息源

4.1招标监督依据

4.1.1招标工作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

4.1.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4.1.3相关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计划。

4.1.4相关物资采购和服务性采购招标计划。

4.1.5招标项目相关的过程资料、外发文件及外发信息。

4.2招标监督方法

4.2.1监督检查招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4.2.2监督检查招标项目流标后的再招标情况。

4.2.3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检查核实各项计划执行情况。

4.2.4参加招标工作相关会议,查阅招标工作相关资料。

4.2.5组织招标工作专项检查,调查招标问题的投诉或举报。

4.3招标监督信息源

4.3.1确定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或部门以及招标机构须主动、及时向招标监督部门告知该项目招标过程的相关信息(见附件

1)。

4.3.2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填报本年度招标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信息(见附件2)和采购招标信息(见附件3),并提交招标监督部门。

4.3.3其它相关部门或单位须主动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供与工程项目或采购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

5质疑、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处理

5.1质疑的调查、答复和处理

5.1.1质疑是指投标人在招标公示期内向招标主管部门、招标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或招标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招标结果的异议行为。

5.1.2招标机构集中受理招标过程中的质疑,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开展调查,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报质疑的调查情况。

5.1.3招标机构在招标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下进行质疑行为的答复和处理,监督部门做好质疑调查、答复、处理等事项的备案。

5.2投诉或举报的调查和处理

5.2.1监察部集中受理招标监督范围内的投诉或举报,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监察部对诬告性质的投诉或举报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6.1对招标项目单位、管理部门或招标机构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由监察部提出书面监察建议;情节严重的,监察部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2对投标人或中标人严重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评标无效或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以及相关的经济赔偿或责任追究,而且视情节给予书面警告、禁入一年或长期禁入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对评标专家严重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委资格,内部评标专家则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附则

7.1各单位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7.2本办法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7.3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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