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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2020年7月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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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

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

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

准。

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

海关依法对企业开展稽查、核查。(引入中介参与)

第十二条【申报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在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备案制管理】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减免税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进境税收管理】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六条【出境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七条【许可证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申报和征税管理】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海关监管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除另有规定外,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优惠税率】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海关监管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条【退税管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前款规定的货物比照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对前款规定的设备比照减免税设备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件管理】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区海关监管货物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二十二条【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区内企业在开展保税加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以运往区外,企业按照货物出区时的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除边角料外,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第二十三条【分送集报】经海关核准,进出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送集报。实行分送集报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区后的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分送集报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分送集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四条【出区检测维修】综合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

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维修,企业凭维修合同向海关备案,相关货物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在维修期限内原物运回综合保税区。

有更换零配件的,原零配件应当一并运回综合保税区;原零配件确需在境内区外处置的,企业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对在境内区外更换的国产零配件,需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外发加工】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境内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向海关备案。

委托境内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在境内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企业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缴纳税款。

第二十六条【保税流转】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以及综合保税区内流转的保税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涉及出口退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税流转、含改革方案5)

第二十七条【非海关监管货物】经海关核准,进出综合保税区的非海关监管货物可以采用卡口登记方式办理进出

区手续,海关可以抽查及处置。(已涵盖委内加工、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改革方案12贸易多元化)

第二十八条【个人携带】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四章对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放弃销毁】企业未经加工的原进境货物,可向海关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海关对于企业申请放弃货物无法变卖处理的,应当由企业按照销毁方式处置并承担相关费用。

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做销毁处置,海关可派员监销,销毁费用由企业承担,销毁后企业获得收入的按照销毁后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损毁、灭失】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

有关证明。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境内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三)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境内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向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境内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非不可抗力损毁、灭失】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

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退还。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海关统计】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和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从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和从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的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三条【三无处置】对于因企业破产、解散、倒闭等原因产生的遗留账册,对于确已认定是三无企业(无工厂、无工人、无设备)的,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移送缉私部门。

第三十四条【违法处置】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享受特定税收政策并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殊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等6个类型。

分送集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进出的货物,采取分批送货模式进出区,并将分批送货情况集中汇总后向海关进行申报。

第三十六条【废止原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总署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综合保税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90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园区、保税港区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废止。

第三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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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主要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相关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职责】海关依照本办法在海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海关监管货物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基础和监管设施】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 第五条【业务范围】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的业务外,综合保税区内可以开展加工、装配、制造、仓储、物流、研发、检测、维修、展示、转口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综合保税区。 第六条【卡口管理】综合保税区实施围网(实体和信息)和卡口管理。卡口通道实行分类管理,货物、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卡口通道进出综合保税区。货运卡口实施智能化管理,并与口岸卡口建设标准对接,纳入口岸物流通关体系。

第七条【人员和商业设施】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居住人员。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应当设置在综合保税区围网以外。 除保障综合保税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必需的配套设施外,综合保税区内不得设立商业性生活消费、商业零售设施以及其他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无关的设施。 第八条【区内企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区内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符合海关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信用管理,AEO、信用公示)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涉及海关事务担保的,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的海关监管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区内企业应当办理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注销等手续。(涵盖“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的内涵、包括《保税监管改革方案》第1、2、3、4精神) 第十条【加工贸易管理】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执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会计、稽查及信用管理】区内企业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财务账册和报表,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综合保税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D.1998年11月9日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货物下列哪组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A.收存、交付、加工、装配、核销 B.运输、交付、加工、抵押、转让 C.储存、交付、加工、装配、寄售 D.储存、运输、加工、装配、寄售 7.海关在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 A.3日 B.7日 C.10日 D.15日 8.对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行为,海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何种罚款: A.进口货物等值以下 B.偷逃税款一倍以下 C.进口货物价值三倍以下 D.偷逃税款三倍以下 9.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B.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C.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D.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当关税纳税义务人对海关进出口货物税额的征税、减免税、补税或退税等持有异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列》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沪府令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 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 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

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 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

保税区操作流程

保税区的报关流程 一、境外货物进区流程 1.加工贸易所需进境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适用进境备案手续。 2.货物到达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加工贸易进境料件在加工企业预录入,仓储、转口货物在仓库预录入),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送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送员证、提单(包括小提单)、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原产地证书、《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里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二、区内货物出境流程: 1.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适用出境备案手续 2.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境备案清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进出境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收到申报加执后,打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4.在备案清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并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申报手续。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货物装船出运手续。 6.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保税区承运至码头(机场等)。 三、其它境外货物进区或货物出区流程 1.除加工贸易进境料件、转口货物和仓储货物外的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者从境外通过保税区报关直接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适用进出报送手续。 2.收(发)货人或其他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进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接受申报回执后,打印进口报关单; 4. 在报送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5.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相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章单证返还报关员输提货手续; 6.入区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 四、货物从非保税区出口到保税区流程 1、从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适用出口报送手续 2、货物先运入保税区或直接运入码头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预录入点办理出口报关单预录入手续,预录入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3、将预录入数据向海关发送申报,待接到申报回执后,打印出口报关单 4、在报关单上签署报关员名字,加盖报关章,随附报关员证、相关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审批单证及其他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到海关办理书面交单申报手续

福田保税区海关监管新模式下保税监管科业务办理流程

福田保税区海关监管新模式下保税监管科业务办 理流程(暂行) 字号显示:大中小2006-8-3 15:18:21 信息来源:鹏海运 【鹏海运】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流程 (一)需递交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验核正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各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专用章印模;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详见附表1、2); 9、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租仓(房)合同或房产证或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10、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1、外资企业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简明位置图; 13、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法律、法规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作业流程 1、企业递交注册申请资料; 2、海关审核; 3、核放审批材料(需制作关封); 4、市民中心现场业务处复审及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企业注册成功后,将现场业务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交保税监管科备案。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三)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销流程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附件1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 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四章通关申报 第五章征税管理 第六章退换货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商企业由宁波保税区进口,通过互联网以及相关信息平台向境内个人销售的商品。 通过邮件、快件进境的商品,另按照有关规程监管。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应当实际进入宁波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由宁波保税区海关实施集中监管,负责办理通关手续。 第四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期间实施“四限”(详见附件)管理。即限企业、限品种、限金额、限数量,海关在通关系统对企业资质、商品种类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个人消费者购买金额、数量等内容进行参数化管理。 第二章企业、商品备案 第五条电商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与通关系统和智能化系统对接并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六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仓储企业应当与宁波海关、宁波电子口岸签订三方协议。 第七条在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仓储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在服务平台注册,并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对有关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降为C类的,取消保税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经营资格。 第九条电商企业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前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商品备案,办理商品归类备案手续。 第十条保税区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审核商品归类。 第三章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在保税区内须与保税货物分库存储,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专用仓库应当配备符合海关监管需要的具有称重、X光机、自动分拣以及能够实现X光机图像与进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等功能的检查设备。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着重强调着本岛经济建设的重要性。 1、特点 综合保税区和保税港区一样,是我国开放层次最高、优惠政策最多、功能最齐全、手续最简化的特殊开放区域。与保税区一词之差,却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也更符合国际惯例。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部门也对保税区实行相对优惠的政策。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口岸作业业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在园区内查验货物后,可在任何口岸(海港或空港)转关出口,无须再开箱查验。 2、税收政策 国外货物入区保税; 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3、国内分布 截止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有38家,分别是: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唐山曹妃甸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衡阳综合保税区、南通综合保税区、苏州太仓港综合保税区、湘潭综合保税区、盐城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济南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新疆喀什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临沂综合保税区,南阳卧龙综合保税区。 其中,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沈阳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保区等已封关运行,岳阳城陵矶综合保税区2014年7月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于2014年10月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准,2015年1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贵安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目录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已于1997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9日我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以及根据该办法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

关法和其他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非保税区)之间,应当设 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核算,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六条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第二章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九条海关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施简便、有效的监管。 第十条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 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 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 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 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 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第三章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三条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规定实

海关法论文

从ipad事件解读海关法54公告的尴尬境地 内容摘要: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其中人们议论最多的是对ipad的征税。这一公告不仅引发了民众的大讨论,也罢海关总署推到了风口浪尖。 关键词:ipad 个人自用物品征税海关法54号公告 正文:“给朋友从美国带回来iPad的被收了1000元,从国内带出去的iPad忘记申报又被收了1000元!”在纽约大学读书的陈春荣见到记者时抱怨连篇,也对海关新规表示不满,“海关征税的目的是防走私,对个人使用的商品征税太不合理;而且如今中国的经济这么发达,5000元的征税标准太离谱;我的iPad有明显的使用痕迹,不分青红皂白只因忘记申报就强行征税太不近人情。” 尽管iPad的部分机型售价在5000元以下,但其被中国海关归列为电脑产品类,最终还是被列为需缴纳关税的类别,征收1000元人民币的定额税,即征税比例高达20%。陈春荣的经历并非个案,他的抱怨和质疑同样也并非是个别声音。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将海关送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海关新规也饱受质疑。 2010年8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全面执行《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54号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此前为了打击利用个人物品名义拆分货物邮寄,逃避国家管制及偷逃税款的商业性走私行为,海关总署发布的“43号公告”规定,从2010年9月1日起进口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最低400元降低为50元。此前,免征的额度是港澳台地区400元,日本等国家500元。海关总署表示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需要照章纳税。 上述规定本意在于加大对“水客”的打击力度,规范“代购”等行为。但有些海关法专家表示,由于“54号令”对如何界定“个人自用物品”并无细致而可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因此当前主要依靠海关关员在现场的自由裁量而定。“个人自用物品”不仅在…54号令?中,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都没有明确界定,这就为海关关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主观判断的余地太大,就难免有滥用职权、滋生腐败的可能。此种含糊性规范在操作层面,可能令“个人自用物品”和“货物”的界线变得模糊不清。而商务部也表示海关总署此法令和世贸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的规定相违背。

海关法练习题

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海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关境就是国境,是世界海关通用的一个概念 B.我国关境是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C.目前我国尚未存在法律已明确的单独关境 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 2.下列不属于《海关法》明确规定的海关执法任务的是哪一项? A.查缉走私B.编制海关统计C.流通领域的商品监管D.办理其他海关业务3.下列关于海关监管货物的监管期限错误的是: A.一般进口货物自进境起至结关放行止 B.一般出口货物自申报起至出境止 C.过运、转运、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 D.保税货物自进境起至监管年限期满止 4.关于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错误的是: 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四十八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C.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D.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5.有关保税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保税是指对应进口商品在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下暂不征税进口,在海关监管下存放或加工,并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境或转办其他海关手续 B.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按保税状态实施监管的进口货物 C.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经海关批准,办理注册手续 D.保税货物可以自由进出保税场所,无须办理手续,但必须接受海关监管 6.有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的规定,错误的是: A.“加工贸易”是指企业进口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为半成品或成品再返销出口的一种对外贸易方式 B.“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又叫“进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C.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D.《海关法》对加工贸易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海关备案;单耗核定;出口核销;内销补税补证 7.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A.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B.进出口许可证件 C.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D.有关单证 8.海关接受申报后,未经海关同意,报关单证及其内容: A.只能修改,不能撤消B.不能修改,只能撤消 C.可以修改也可以撤消D.不得修改或者撤消 9.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制定?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及实例

综合保税区业务介绍 内容提纲 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三.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与政策 四.综合保税区的海关监管方案一.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概况 海关保税监管体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 区域整合的目标:以国家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措施相叠加,使各类特殊区域和监管场所具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功能,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和管理措施,形成既监管到位又服务到位的综合型海关保税监管区域。 区域整合的步骤:分“局部整合”、“全面整合”两步进行。 “局部整合”:一是积极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实现其以保税加工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组合;二是对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整合为可以进出口双向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并拓展其流通性简单加工和

检测维修功能,实现其以保税物流为主、保税加工为辅的功能组合;三是以强化保税功能为基础对保税区进行转型发展,开展政策叠加和资源整合;四是对具备条件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整合为保税港区、或是综合保税区、或是跨境工业区,实现其兼备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口岸通关作业等功能的区域。 “全面整合”:即在“局部整合”基础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政策、监管模式和管理资源等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相仿、具有全面保税功能的大型综合性“保税监管区域”。 二.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 整合后的区域命名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有关税收、外汇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的有关规 定执行,海关比照保税港区的监管办法对其实施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附光盘)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英文对照版 出版社:经济日报 出版日期:2011年1月 规格:全一册 16开附光盘 定价:¥280.00 内容简介: 十位编码、监管条件、申报说明、出口退税、政策法规、海关代征税一览表特别说明2010年税则书新添加: 1、新税则2011年出口退税

率全部内容; 2、包括2011年将对监管条件、十位编码、进口关税等进行重大调整内容; 3、添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申报说明”即海关总署最新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全部内容本书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11年最新调整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编制而成。出于海关监管工作的需要,2010年对进出口商品监管证件进行了重大调整,因此本书2011年商品监管条件也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最新商品编码、最新关税调整尽在本书体现。为便于使用本书,现说明如下:第一部分:《关税税则》:第1列为“税则号列”,其8位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编码。第2列为“货品的中文名称”。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术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4列为“增值税率”,栏目空白时为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两种。第5列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相应退税税率。第6列为“计量单位”,为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第7列为“监管条件”,相应的代码表示在一般贸易进口或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件代码,具体名称参见本书《监管证件与名称代码表》第8列为“货品的英文名称”。本税则各栏目的税率均为从价税(**除外)。本税则税率栏目内的**表示从量税、复合税,具体税率参见附件2 本税则税率前标有*的,表示该税率为实行进口关税配额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海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单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稽查条例》的规定,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应当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多少年内保管好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 A.1年 B.2年 C.3年 D.永久 2.下列陈述中,其中一项是错误的,请予以指出。 A.《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实施。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由海关总属发布实施。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实施。 D.《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由国务院发布实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列行为中,不属走私罪的行为是: A.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

管货物的 B. 以暴力抗拒检查走私物品的,数额不大的 C.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 D.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何时缴纳税款。 A.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7日内 B.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 C.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0日内 D.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0日内 5.某进出口公司经海关实施稽查后,于1998年10月8日收到海关的稽查报告,该公司向海关送交其对稽查报告的书面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是: A.1998年10月14日 B.1998年10月23日 C.1998年10月15日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

问什么是保税?保税有什么好处?为什么要保税?不保税的弊端在哪里?不保税是什么概念? 保税Bǎo shuì(protective tariff;protective trade)是指经海关批准,对进口货物暂不征税,而采取保留征税予以监管。保税货物:保税货物是指进口时还不能确定该货物是否一定在国内消费,经海关暂时不办理纳税手续,待该货物最后在国内消费或者复运出境时,再对其征税或免税,办理纳税结关手续。如暂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等。 保税货物进口时,按照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按照海关规定,经营保税业务的单位,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减、免税货物,是指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进口时准予减征和免征关税(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额度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准予备案的材料,全额保税。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的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名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照章征税。 [编辑本段]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装配,并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上述货物则称为保税货物。

[编辑本段]保税工厂 由具有建立保税工厂条件的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向海关递交申请书,经海关审核有关证明文件并进行实地勘查,确实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立保税工厂并发给《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并在核发的加工登记手册上加盖保税工厂戳记,加工单位凭此进口料件,保税加工出口。 我国现行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一是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的保税仓库、保税区、寄售代销和免税品商店;二是为加工制造服务的进来料加工、保税工厂、保税集团。 [编辑本段]保税区 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 功能。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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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6号 【标 签】海关总署令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46号 【发文日期】1993-09-20 【实施时间】1993-09-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署 长 钱冠林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保证海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总署审核批准设在口岸的海关化验中心(以下简称化验中心),依照本规定承担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海关业务需要的化验鉴定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也可受海关委托承担上述化验鉴定工作 第三条 化验中心在所在地海关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承担海关所需化验鉴定的其他化验部门应按海关要求工作并向海关负责 第四条 化验中心和经海关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是海关行政决定的证据 未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化验部门的鉴定证明可作为海关行政决定的参考 第五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海关现场查验仍不能确认的,应予取样化验鉴定: 1.申报名品不清,技术资料不全而影响海关进行正确税则归类者; 2.单证不全或单货不符者; 3.涉嫌伪报瞒报者; 4.按有关规定需要化验鉴定的其他的货物 第六条 海关提取货物样品时,当事人应按海关要求在指定时间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重封货物的包装,协助海关取样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取样 海关现场取样,应一式两份,当场封存同时填写《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

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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