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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长印鉴。

第三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如有紧急事项时,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

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会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应按董事会的通知按时出席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会议议案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或者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未有书面意见,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为同意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条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综合管理部应当征求董监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综合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五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五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

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全体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审议。

第二十四条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综合管理部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决议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会议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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