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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微商代购1.do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微商代购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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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微商代购1

女大学生每天发朋友圈"在美国" 2万代购假货

朋友圈内容

不是每个人都有一双能鉴别真伪的火眼金睛,认识名品却不一定分辨出代购小妹“假装在美国”的伎俩。

日前,翟女士就从朋友圈一个做美国代购的女孩那买了两万多的香奈儿黑色双肩背包,结果发现,对方只是一个从没去过美国的重庆大二女生,包当然也是冒牌货……

今天上午,翟女士起诉“美国代购”安小姐的案子在朝阳法院开庭,重案组37号探员旁听了庭审。庭上,安小姐代理人承认安从没去过美国,但称包是上家卖的,微信也是转发上家的,并不认可涉案包就是自己卖出的那款。

重庆女孩每天发朋友圈都是美国场景

有一天我在楼下拉面馆看到了我的朋友,但是我没打招呼,因为他的朋友圈显示他这时应该在巴黎香榭丽舍大街排队买LV,而我应该在美国黄金海岸旁晒太阳……

这是一个段子,又不是一个段子。北京的翟女士就碰到了一位“假装在美国”的代购小妹。

“我之前就关注她了,她发的在美国生活的场景,很真实。”翟女士说,去年,她通过微博认识了“小丫头美国代购”的博主,得知其在美国居住、生活,她曾经在美国生活过一段时间,看到

“小丫头美国代购”发的在美国奥特莱斯购物中心购物,感觉很熟悉,就相信她真的能从美国买到正品,两人加了微信。

加微信后,翟女士平时也能看到对方在微信秀“美国生活”、“购物”的场景。

而审理过程中,翟女士发现,安小姐并不是美国留学生,而是一名重庆大的大二学生。

今天的庭审中,安小姐并未出面,其代理人出庭应诉。她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安小姐从没去过美国,做代购是“勤工俭学”。

对于安小姐微博伪装美国生活的情况,被告代理人则称,都是安小姐转发上家的。

虽然这个微博和微信现在已经搜索不到,但在翟女士提供的证据截图中,探员看到,这个“小丫头美国代购”一直都用第一人称发照片。显示其坐过波音777飞机途径洛杉矶;看不到国内的《虎妈猫爸》,因为视频页面显示“您现在在美国,视频支持中国大陆”;其还参与美国独立日,常出入美国各大shoppingmall 囤货,都是外国小哥发快递。在美国的生活很真实。

微信秀限量款包包看着动心“买买买”

说起上当受骗,翟女士说完全是被女孩过于逼真的朋友圈迷惑了。

2015年7月17日,“小丫头美国代购”微信显示只买到了一个香奈儿黑色双肩包,“是限量款的,我一听还挺着急,赶紧

要了一个。”翟女士说,当时对方说要从南京给她发快递,是因为省邮费要先从美国寄给南京的朋友,再由朋友寄给她,她也毫不犹豫的相信了。2015年7月22日,翟女士支付宝给对方转账了22800元。

但是,到货之后,翟女士发现包有刺鼻的气味,皮质很假。

她拨打香奈儿官方客服人员,根据货号查询,被告知该款产品没有货,并告知她正品材质是小牛皮,且国际销售小票编码比较长。

说好的“美国代购”原来是假货

翟女士又在一家鉴定中心鉴定的这个涉案产品,发现不是真皮,而是PU的,小票显示的税费不对,编码也不对。“根据搜索,全国香奈儿包的假货都是这个编号。”

为此,翟女士认为对方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将“小丫头美国代购”的博主安小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还22800元并三倍赔偿。

而审理过程中,翟女士发现,安小姐并不是美国留学生,而是一名重庆大学的大二学生。

辩称美国代购不受消法约束

今天的庭审中,安小姐代理人被告答辩称,安小姐根据7月22日的约定为翟女士美国代购了包,履行了代购义务。其次,被告并不是那个美国代购的人,她是花了22000元从上一个卖家处购买,包是上一个卖家从美国买的,寄货的也是上一个卖家。

其次,被告认为,其不构成经营者的资格,不受消法约束,不应受三倍罚责。其认为,经营者是持相关营业执照、持续性营业活动的企业主体,而被告是大学学习业余时间偶尔代购行为,没有经营者的资质。“中消协对在微信、微博代购行为是否认定经营者,是持消极否定态度的,因此被告不构成消法的经营者资格。”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货物是否正品,经过法院跟香奈儿公司联系,委托其对涉案商品是否正品给予答复。今天,法官出事了答复函,复函称送检包并不是香奈儿生产的,随产品附带的珍品卡号码为假号;涉案产品质量低劣,产品的皮质、金属件、单据等都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别;该产品所用的商标是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

对于该鉴定结果,被告表示不认可,认为鉴定结论和争议商品统一性有疑问。“即使提交法庭的包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证明是被告卖的包,没有办法答应退货退款的行为,我们没有欺诈的故意”。

原告不同意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争议:被告只是个代购?

被告代理人出示证据称,一个微信名叫“LULI(招代理)”的人是安小姐上家,翟女士给安小姐22800元后,安从中挣了800元后,把22000元给了上家,货是上家从南京寄的,安小姐只是一名代购。“她和上一个卖家从事了十几次交易,并且都是正品,所以信赖上家。”代理人称,安小姐和上家平时就是微信联系。事发后上家的那个微信号也注销了。

然而,翟女士认为这个所谓的上家就是安小姐本人,因为上家的微信照片和“小丫头美国代购”的照片一样。而且南京的这个寄件地址她查询后发现只是顺丰速运的店。

奢侈品专柜不支持验货假代购钻空子

不少人发现,朋友一开始晒各种亲戚、朋友在国外,再不久,就开始晒各种从日本、香港、美国代购便宜货的能力了,他们炫的在国外购物的单子、包包也很真实,很难让人辨出真伪。

翟女士是一名奢侈品包爱好者,她说不仅自己从美国买香奈儿等品牌,还经常找美国代购买包,代购一般收原价的10%。而涉案这款包在美国卖两万,收代购费也比国内香奈儿官方店卖的便宜上万。这就代购有市场的原因。

代购中也充斥着各种奢侈品的假货,因为奢侈品专柜并不支持验货,让很多感觉上当的买家含糊着,没法维权。翟女士说,她感觉香奈儿背包有假后,曾去

过国内香奈儿专柜,但对方拒绝为其验真伪。为了诉讼,她只好请别的鉴定机构鉴别皮质,再询问香奈儿正品的皮质,以印证所购包系假货。“她们换了好多次微信号了,这些代购就抓住了大牌不给验货的特点,到处骗。”

一位从事美国代购的女士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她从美国只代购诸如coach等本土品牌,这些包包因为限购,她们只能多次去商场购买,且由于邮费昂贵,一次几百,如果纯做代购收入并不多,这也是代购圈充斥着“真假货”一起卖的原因。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2017年电大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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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二、判断 三、单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2.1 复习笔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和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 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消费者”概念: ①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 ②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③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④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⑤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因此,消费者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问题,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即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因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①在现代社会,消费者问题已不仅仅是消费者个人的问题,而且日益成为严重的社会问

题。其危害表现在: a.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得不到安全保障; b.消费者的财产和利益损失; c.危害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利益; d.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 e.影响国家声誉。 ②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a.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会; b.地方保护主义; c.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d.生产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场没有普遍形成; e.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2.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问题激起并发动了消费者保护运动。就世界范围看,它一般经过由消费者个人自发地自我保护,到由一定的组织自觉地保护,再到由国家进行更有组织、更有力的多手段、全方位的保护,即经历了由自发到自觉、由分散的个人保护到有组织的保护的发展过程。 (1)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 (2)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 (3)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4)1984年12月,全国性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5)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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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4.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6.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 答案: 1.C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A、消费者定作的;

经济法 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笔记

第十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主要是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调整人们在消费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就是指1993年1月31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对人的适用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以及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单位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对行为的适用范围。必须是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

消费,但是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所规定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9大权利。 一、安全权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二、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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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

自考00995商法(二)必背笔记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单选】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总称。 【多选、简答】商法的特征:(1) 较强的兼容性;(2) 技术性;(3) 营利性;(4) 安全性。 【多选、简答】商法的原则:(1) 提高交易效率原则;(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4) 安全交易原则。 第二节商主体 【名词解释】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 【简答】构成商主体必须包含的要素:(1) 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动;(3) 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4) 应当进行登记,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国家机关特别授权程序。 【简答】商主体的特征:(1) 商主体是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行为能力的人;(2) 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3) 商主体必须是专门实施商行为的人;(4) 商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登记而取得。 【多选】以商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商自然个人、商合伙、商法人。 【多选】以是否经过特定的程序登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为标准,商人可以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多选】以营业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商人又可以分为小商人和大商人。 第三节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简答】商行为的特征:(1) 商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 商行为属于营业性的行为;(3) 商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业性的活动。 【 【多选】商行为的分类:(1)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塑;(2) 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3)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名词解释】商行为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简答】商行为代理的特征:(1) 商行为代理只能来源于作为商人身份的被代理人的委托;(2) 商行为的代理人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其代理权限相对较宽;(3) 商行为代理是有偿代理;(4) 商行为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南大经济法经验

为了攒人品愿意给奋战2011南大经济法的学弟学妹们一点经验。 1、经济法那本红皮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建议读读李有根的相关论文,该老师的出题风格非常有个人色彩,不局限于书本,我个人感觉李老师的那些关于消法的文章非常重要,比如有一年就考了农民是否是消费者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 2、民法部分学透学活那本红皮书就好。 3、商法部分的重点是保险法 4、法理学熟背教材,答题时尽量再加上点个人回答,可以得高分。 最后,千万不要放松公共课哦,要知道每年都有总分、专业课都很高,但政治或者英语未达线而惨遭淘汰的人咯。 嘿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啦。加油,我在南大等你们! 四、专业课具体如何复习? 因为我考的是本校经济法专业,我只对经济法专业的复习谈谈我自己的看法。经济法专业的专业课是由法理学+经济法综合一组成的,共有法理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四门课组成,其中法理学单独一门150分,其他三门学科各占50分一门。在复习中,有三点是必须坚持的:(1)认真研究真题,以真题为导向。(2)紧扣教材,以教材为根本。(3)不放过任何一个知识点。在这基础上,再根据各科的比重和出题特点,有针对的复习。具体而言,法理学是单独一门的,其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我法理是天天留出两三个小时专门看的。在研究法理的真题中,要仔细研究06、07、08三年的试题,06年以前指定教材包括我们以前用过的张中秋那本黄皮书,06年以后的指定教材就只是张文显的红皮书了。法理的题目出得非常死,一本指定教材完全够了,其他的书不用看。但这本指定教材一定看熟,能背下来最好了。我把法理这本书大概总共看了15遍,到最后,干脆把100多个名词解释,50多个问答题浓缩到几张纸上,几乎每天都能背上一遍。 民法题目08年是出得比较灵活的,这也是我们院出题的一个趋势,08年两道论述题书上都是找不到直接答案的,因此就需要平时多留意相关的知识,尽量扩展自己的知识面。物权法和侵权法是近年出题的热点,我想我们院的同学侵权法都学得比较粗,因此平时复习中这两块是不能放松的。 商法的复习要注重法条,商法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熟读法条是学习商法的一个捷径。如果有时间也可以做做司考题目。我在复习的时候,就买了本薄薄的商法法条,几乎每天都能看上一部法。商法的重点是公司法,如果有时间可以找本公司法专著看看,加强公司法理论的学习。也可以看看吴建斌老师上课的笔记和他的一些论文,公司法的题目每年难度都在加大,在复习中要特别重视。其他如商总,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和保险法也不能放松,至少要对指定教材的内容熟悉。 经济法这几年一直是李友根老师出题,大家都知道,李老师上课的个人色彩都很重,他的那一套理论在国内教材中几乎都找不到。所以经济法复习,李老师的笔记和论文要足够重视。08年的一道经济论述题:论述农民为什么受《消法》的保护。这道题目我想只要是我们院的都不会陌生,这就是我们李老师个人色彩的命题。经济法教材内容很多,而且很杂,因此复习起来很痛苦。但重点还是可以分出来的,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几章内容。最后专业课考了130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D)起施行? A、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2、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B、调查、仲裁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B)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A 年)?

A、一年 B、二年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B)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致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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