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条约法

条约法

条约法
条约法

第八章:条约法

?条约法概述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

第一节:条约法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及其特征

?(一)条约的定义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9年5月23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条:“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该条约的定义将主体限制在国家之间,这显然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

(一)条约的定义(续)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国际组织等其他国际法主体与国家一样,也能够参与国际条约的缔结。

?为弥补前述条约法公约的不足,国际社会于1986年3月21日签订《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规定:

?“条约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文件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的缔约主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

?该特征要求国际条约的缔约各方必须具有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仅有一方或几方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其他缔约方为个人或其他实体,其协议只具有契约的性质,而不是条约。

?这一点在1952年的英伊石油公司案的判决中得到确认。在此案中,国际法院拒绝承认在英国注册的英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间的租让合同为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私人主体与国家间签订的投资协议、特许合同、租让合同都不是国际条约。(二)条约的特征(续1)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

?该特征要求条约的缔结以及条约争议的解决必须是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所确定的有关条约的规则缔结,而不是任何一国的国内法或特别国际法。

(二)条约的特征(续2)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是一般性的问题,也可以某一个特定问题。

?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确定缔约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条约与那些没有条约性质的国际文件区分开来的关键。

?以“声明”、“宣言”、“公报”等名称的文件,由于只对某些国际问题或彼此有关的国际事项表示共同的态度和政策,不确定权利义务,因此并不是国际条约。

(二)条约的特征(续3)

?4.条约应采取书面的形式。

?该特征要求条约必须具有成文的形式,口头的协议并不构成条约,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对此做出了规定。

?条约关系到缔约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在国际关系中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则,有必要采取比较稳定和可靠的书面形式。

?国际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口头协议”的情况,有的国际法学家也认为存在“口头条约”,但毕竟少见。

二、条约的名称

?(一)条约名称概说

?条约没有统一的名称标准,它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

?广义上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

?狭义的条约仅指上述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在实践中广义上的条约所使用的名称有多种,它们不仅名称不同,在具体的内容上通常也有所侧重。

(二)条约的称谓

?1.公约(convention)。公约通常是由国际会议通过,或是由某一国际组织主持缔结的、内容多为造法性规则一种正式的多边条约。

?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持续时间较长,各国批准时所附的保留也较多。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即属此类。

?2.条约(treaty),即狭义上的条约。

?以条约命名的协议一般被认为是最正式的文件,是比较庄严和重要的,有效期也较长。

?内容涉及政治性或较为重大问题的国际协议多采用条约作为其名称。

(二)条约的称谓(续1)

?3.协定(agreement)。协定通常是政府部门为解决某一专业领域的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其正式的程度低于公约和狭义的条约,多是行政性和技术性的。

?关贸总协定就是这种协定在贸易领域中的例证。

?4.议定书(protocol)。议定书是一种辅助性协议,通常是在一个条约签订后,对其中的某一项不太重要的,或没有在条约中明确的次要条款所做的补充说明。

(二)条约的称谓(续2)

?5.宣言(declaration)。宣言通常用来各国政府对一般国际问题的态度和政策,这种政府宣言可单独作出,也可以共同作出。一般是在两国或多国举行会谈后或就某一重大问题召开国际会议后作出的。

?宣言只有含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时才具有条约的性质。

?宣言不包含权利义务内容的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条约。

(二)条约的称谓(续3)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换文是当事国通过交换外交照会,就有关彼此关系的事项达成协议。

?换文程序简单,一般不需批准,是常用的缔约方式之一。

?7.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s)、规约(statue)。这类名称多用于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国际联盟盟约》和《国际法院规约》。

?除上述常见的名称外,实践中采用的名称还有联合公报、最后议定书、总决议书等。

三、条约的分类

?1.按条约所涉内容,可分成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农林渔牧、卫生保健、交通运输、邮电以及边界条约等。

?2.按缔约方数,可分为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

?从缔约数目看,国际公约一般也可以归入多边条约一类,但是由于有些多边条约是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或是通过国际会议签订的,这一类多边条约对于非成员国,或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是开放的,这一类多边条约通常会被特别地称为国际公约。

三、条约的分类(续1)

?3.按法律性质,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对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起到创立、确认和修订作用的条约。如《海洋法公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两个或少数国家间就一般关系或某一特定事项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契约性的条约以双边条约居多,如边界条约、通商条约、同盟条约、媾和条约等。

?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并不是能够截然分开的,有些条约同时具有契约性和造法性。

四、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缔结、效力、解释、修订和终止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条约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其渊源与国际法一样。一项条约法规则可以出现在一部条约中,也可以出现在国际习惯中。

?(一)联合国成立前条约法的编纂

?联合国成立前,条约缔结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际习惯和相关的国内法律实践。

?条约法的编纂主要由学者个人或民间学术团体进行的。如1935年哈佛大学的《条约法公约草案》,这是一部关于条约法方面的比较系统的法典草案。

(二)联合国与条约法的编纂

?二战结束,联合国于1947年设立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国际法的编纂。1949年条约法编纂被列为研究的专题之一。

?委员会先后任用了四位国际法专家作专题报告人,从事条约法的草拟工作。但直到1962年才拟出条约草案,该草案经过委员会的多次讨论与修改,最后送交联大讨论。

?联合国于1968年和1969年在维也纳召开条约法会议,对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法公约草案进行审议,1969年5月23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条约法公约》。

(二)联合国与条约法的编纂(续1)

?继《条约法公约》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又主持编纂了《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两项公约分别于1978年8月23日和1986年3月21日通过。

?这两项公约的通过解决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遗留问题。

五、条约的文字和结构

?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条约的文字。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缔结条约的权利。

?双边条约通常以缔约双方的文字写成,并具有同等的效力。多边条约一般以几种文字同一作准。

?条约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

?序言载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缔约国名称等。正文则规定条约的实质内容。结尾规定条约的批准、加入、保留、生效等程序性事项。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一、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为在相互之间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完成的所有相关的法律行为和程序事项。”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条约的缔约方独立参加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具体说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和享受条约权利的能力。

?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权利。

(一)缔约能力(续1)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特别授权。

?国家的这种缔约能力通常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机构来完成的。

?至于国家的那一个机关具有这种代表权,是由该国宪法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各国都规定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续2)

?中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权利,其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章程的规定。

?二战后,民族自决确立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争取民族独立的组织相应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从而具有一定的缔约能力。

(二)缔约的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包括条约的谈判、约文的认证、条约的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条约文本的交换或加入等。

?1.谈判(negotiation )

?(1)谈判的概念

?条约的谈判是指缔约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而进行交涉过程。

?谈判由参加条约缔结的各方委派代表进行。

?缔结重要条约的谈判,可由国家元首亲自谈判。通常情况下,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驻外使节代表进行。

1.谈判(negotiation )(续1)

?(2)全权证书

?参加谈判的代表通常要出示表明授权的“全权证书”,除非“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

?“全权证书”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进行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的任何其他行为的证明文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驻外使馆馆长参加谈判,无需出示“全权证书”。

1.谈判(negotiation )(续2)

?(3)约文的起草

?双边条约的约文草案可以由一方提出,另一方则对草案提出意见;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一般以召开国际会议的形式,由参加缔约的各方共同起草,有些情况下,由国际组织或专门委员会起草。

?“以国际会议议定条约之约文应以出席及参加表决国家2/3多数表决为之。”但这种表决制度,并不是约文草案议定的惟一表决方式,对于非以国际会议方式议定条约约文的情况,必须采用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1.谈判(negotiation )(续3)

?(4)约文的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各方确认该约文是有效的,并同意其作为拟缔结的条约的约文。

?约文认证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没有规定程序的,可采取暂签和草签的方式。

?草签是指全权代表只将自己的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签署在约文下面。

?暂签是指签名后需等待指示,如果当事方事后确认,暂签即具有签署的效力。

?约文经认证后,谈判程序结束,缔结程序进入签署阶段。

(二)条约的签署(signature)

?签署是指在条约文本上签字,以表示一国接受或初步接受条约拘束力。

?《条约法公约》12条规定:

?(1)条约规定签署有产生拘束力的效果时;

?(2)经谈判国协议确定签署有此效果时;

?(3)代表的全权证书中或在谈判过程中该国作出过这种表示时,签署才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

?除前述情况外,签署只是表示初步同意缔结相关条约,要使其对签署国有约束力还需当事国的批准。

(三)批准、接受、赞同

(ratification, acceptance,approval)

?1.条约的批准

?条约的批准是指缔约国的有权机关依据其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予以认可,以表示该国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

?由于对条约是否需要批准才能对本国产生拘束力这一点,各国国内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有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条约的批准程序,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对多数条约不需要适用批准程序。

1.条约的批准(续1)

?对于一国用批准的方式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情况,《条约法公约》14条规定:

?一是条约本身有这样的规定;

?二是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三是该国谈判代表对条约做出了须经批准的签署;

?四是该国对条约做出须经批准的签署的意思可以见于其代表的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这样的表示。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条约本身都对批准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2.接受与赞同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的约束还可以采用接受或赞同的方式。

?各国宪法规定不一,许多国家批准条约的权力由立法机关行使,缔约权则属行政机关,政府签订的条约为获国会批准,手续较为繁锁,也可能不被批准。

?《条约法公约》14条2款规定,接受和赞同与批准具有相同的适用条件。

?采用“接受”或“赞同”的用词,“其目的是在于使各国如遇批准方法确有困难时,可以简化其承担国际义务的方法。”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批准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

?交换批准书具有通知的效果。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条约在一方首都签署,则批准书通常在另一方首都交换。

?国际法没有规定交换批准书的时限。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较多,无法交换批准书,通常采用将批准书交存于条约的某一签署国或条约中指定的某一国际组织,并由他们通知各缔约国。

(五)中国条约缔结程序的规定

?1.概述

?中国有关条约缔结及缔结程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0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缔结程序法》规定。

?《宪法》规定了我国缔结条约的基本问题,《条约缔结程序法》则是根据宪法的基本规定而制定的具体程序。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该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2)条约的分类

?该法将中国与外国签署的条约分为两种类型,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订的条约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签订的条约。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1)

?(3)缔结条约的国家机关

?该法规定,中国同外国缔结条约的机关是国务院;

?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施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条约和协定的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实施。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2)

?(4).条约缔结的程序

?以国家和政府名义缔结条约的代表由外交部经国务院批准委派;

?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条约,其代表由该政府部门首长委派。

?谈判条约的草拟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由国务院审核;或由与协定内容有关的政府部门与外交部会商后决定;

?协定涉及重大内容或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同外交部或其他部门会商,并报国务院审核决定。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3)

?(5)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范围

?政治性条约;有关边界的条约或协定;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或协定;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或协定;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或协定以及其他需要批准的条约或协定。

?(6)条约或协定的批准与核准

?条约和重要协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述条约和重要协定以外的协定和其他条约性质文件,须经国务院核准。

2.条约缔结程序法基本内容(续4)

?(7)条约的生效时间

?条约或协定应当于缔约各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8)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多边条约或协定的接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根据条约类型的不同分别决定;多边条约或协定的接受,由国务院决定。

?(9)其他有关缔结条约的规定

?这部法律还规定了条约和协定的保存、公布、汇编、登记和文字等相关问题。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一)加入的概念

?条约的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的拘束,从而参加该条约,成为该条约缔约国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加入双边条约的情况很少,一国如果要加入双边条约通常是采取与另外两国重新签订多边条约的做法。

?条约的加入,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加入造法性国际公约的情况较多。

(二)加入的情况及程序

?《条约法》规定,一国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有三种情况:

?1.条约规定一国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得以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一国加入一项条约,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的保存国或有关的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缔约国。

?条约何时对加入方生效,由条约本身规定,

四、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为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所做的单方面声明。

?条约的保留只存在于多边条约中,双边条约不存在保留问题。

?关于保留的根据,有的认为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能力,为此可提出保留,并且保留的权利是绝对的;另一观点认为保留应得到全体当事国的一致同意。

(二)保留的限制

?公约折衷了前述两种观点,首先肯定国家享有保留的权利,同时规定这种权利受三种情况的

限制:

?1.条约禁止保留;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准许的范围之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符。

?提出保留的程序,公约规定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送缔约国和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如果保留是在签署须经批准的条约时提出,还必须由保留国在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时正式确认。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条约法公约》20条规定了保留的接受和反对的制度。

?1.对需取得缔约国全体同意情况下的接受,公约规定:

?(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2)如果从谈判国的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中,可以看出全体当事国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个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必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章程,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必须经该组织的主管机关接受。(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

?2.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某一缔约国或某些缔约国对条约保留的接受、反对及其效果,公约规定:

?(1)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这个接受保留的缔约国而言,在条约已经对这些国家生效的前提下,保留国即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2)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是必然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反对国确切地表示相反的意思,则条约在它与保留国之间不发生效力。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2)

?(3)一国的保留只要至少有另一个缔约国表示接受该项保留,保留即发生效力。

?3.对保留持沉默态度的效果,依照公约规定,除非条约本身另有规定,如果一国在接获关于保留的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时或至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为止,两者之中以较晚的日期为准,还未对保留提出反对,那么此项保留即视为已经被该国接受。

?但是在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已表明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的情况下,对保留的沉默不能视为接受该项保留。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3)

?4.对接受和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公约21条规定,对于生效的保留:

?(1)在一当事国与保留国之间的关系依照该项保留对有关条约修改的范围执行;

?(2)在保留国以外的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此项保留不产生修改条约的效果;

?(3)如果反对保留的当事国没有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此项保留的内容和相关条款被保留的部分在该两国之间不适用。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续4)

?5.保留的撤回和对保留反对的撤回

根据公约规定,对条约的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可以在任何时间撤回。

?公约22条规定了撤回规则:

?除非条约本身或另外经过协议,保留和对保留提出的反对,可以随时撤回,对保留的撤回,无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

?保留的撤回,自缔约国收到保留撤回通知时起,在保留国和该一缔约国之间发生效力;

?对保留反对的撤回,自保留国收到撤回的通知时起发生效力。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

?公约规定,条约应于生效后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或存档并记录。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是指缔约国将其缔结的条约送交特定的国际组织记录在案,以便公开发表。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制度在国际联盟时期就已经确定,这项制度的确立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秘密条约的缔结,特别是秘密缔结的军事同盟条约。这种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条约

起到了国际监督的作用。

?联合国继承了国联的条约登记和公布制度。

五、条约的登记与公布(续)

?《联合国宪章》102条规定:

?一、本宪章发生效力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之一切条约及国际协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

?二、当事国对于未经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登记之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

?联合国的这项条约登记与公布制度和国联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联合国没有像国联那样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必备条件,条约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只是不得在联合国的机构中援引。

六、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的生效是指一个条约对当事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国依照条约的规定开始享受条约的权利并承担条约的义务,它是一个条约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始。

?1.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包括:

?(1)条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条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或其后一定日期后起生效。采用这种生效方式的条约多是涉及两国双边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的条约。

(一)条约的生效

?2.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自全体缔约国明确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包括特定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在一些国际组织中,由于特定的国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或对组织的存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只有这些国家确定批准条约,该条约才能生效。

(二)条约的暂时适用

?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对于需要批准的条约,从签署到批准和交换批准书这段时间里,在条约尚未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缔约国为了将条约的全部或部分在条约正式生效前适用而采取措施适用条约的规定。

?简言之,条约的暂时适用是指条约在正式生效前的适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条规定了条约暂时适用的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是指:(1)条约本身规定有暂时适用;(2)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规定条约暂时适用。

第三节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

?约定必须遵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信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万民法,中国古代法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古代社会,战争频繁,有关战争的同盟条约有对违反条约行为严厉制裁的规定。随着法律的发展,“约定必须遵守”逐渐被确定为一项国际法律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是指条约缔结后,缔约各方必须依据条约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不得违反。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续)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对维护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的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国际实践中经常出现违反条约的情况,这一原则才特别需要予以强调。

?联合国成立后,上述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完善了条约必

须遵守原则。

?当然,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不是绝对的。

二、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适用的含义

?条约的适用是指缔约当事国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用于现实生活,使条约的各项条款得以实现的活动。

?条约的适用包括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空间范围、条约在国内的执行以及条约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

?(二)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是指条约从开始实施到结束的时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通常在条约中明文规定。一般条约从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有效期的长短则会因条约种类的不同而不同。(三)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公约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该条在于明确条约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单一制国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权地区的全部领土,也包括联邦制国家的各邦领土。

?这项规则并不是绝对的,条约的当事国可在条约中明确地表示不同的意思,或另外经协议条约的全部或一部分只适用于当事国的某一特定地区,或排除条约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该缔约国某一特定地区的适用。

(三)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续)

?条约的空间适用范围还包括条约的域外适用问题。

?所谓条约的域外适用主要是指条约适用于当事国领土以外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一些规定公海、大陆架、外层空间或月球以及关于船舶或航空器事项的条约,以及条约为缔约国公民创设权利义务,而缔约国公民有在该缔约国领土之外的情况。

?国际条约中还有一些条约的适用范围与缔约国的领土无关。如国际组织的创立条约、同盟条约、经济援助条约、将某一争端交付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条约,以及一些涉及公民身份的条约。(四)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1.条约冲突的情况

?条约发生冲突的情况可分为两类:

?一是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当事国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这些条约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

?二是先后两个或几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这些条约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

?对这两种情况,《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在不违反《联合国宪章》第103条的前提下,处理发生冲突条约的当事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分别提出了解决办法。

(1)当事国相同的条约之间的冲突

?发生这种条约冲突的情况,不论条约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条约的冲突问题“实际上只是对于条约当事国的共同意思的解释问题。因为缔约的当事国可以协商补充或变更这些条约中相互冲突的规定。

?公约规定:①条约订明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符时,该先订或后订的条约优先;

?②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也是后订条约当事国,但是不终止或停止实施先订条约时,先订条约仅就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符合的范围内适用。

2.当事国不同的条约之间的冲突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第4款的规定,遇到后订条约之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分别按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先订条约仅就其与后订条约规定相符合的范围内适用;

?二是在一方为两条约当事国,而另一方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的情况下,该两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照两国同为当事国的条约的规定执行。

三、条约与第三国

?第三国是指条约缔约当事国之外的国家,包括尚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对需要批准或核准的条约没有给予批准或核准的国家,以及原来为条约当事国后来退出条约的国家。

?通常情况下,条约只规定条约的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对非为条约缔约方的第三国,不能为其创设权利义务,这是一项已被公认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

?公约规定了条约与第三国关系的一般原则是“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问题

?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条约的当事国有为第三国创设义务的意思表示;

?二是第三国以明示的书面形式表示其同意接受该项义务。

?在条约既不损害其权利也不对其课以义务时,第三国应当尊重该条约,并且不妨碍条约的实施。

?为制裁战争中的侵略国,对侵略国课以义务属于追究国家责任的性质,不能适用条约法上的这条规则。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问题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意思;

?二是第三国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与为第三国创设义务不同的是,第三国在表示同意接受权利时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只要第三国对创设的权利不表示反对,它即可享有这项权利。

3.第三国权利义务的变更或取消

?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义务所强调的条件是当事国与第三国双方的同意,而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更强调第三国的同意,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第三国的权利得到保障。

?4.成为国际习惯的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个条约所载的规则可能由于相当多的国家的承认,以及反复的国际实践而成为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它无论是否经过第三国同意,都对第三国产生拘束力。

四、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个别条款或词句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做的说明,其目的在于明确条约中因含义不清而产生分歧的地方,以利于当事国对条约的履行。

?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规则。

(一)条约解释的主体

?解释的主体是指由谁对条约进行解释,其实质是条约解释权属于谁。对于国际条约,有权解释的主体主要有当事国、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院、仲裁法庭。

?1.当事国的解释

?这是条约解释中最普遍的一种模式。条约是由当事国缔结的,当事国最了解条约缔结的意图、规定的真正含义以及条约成立的事实和法律情况。

?缔约国还是条约的执行者,它能够充分预见条约适用过程中的难题,因此各当事国有权解释条约。

2.国际组织对条约的解释权

?国际组织对其创立和活动的创设条约、公约有解释权。

?国际组织是根据这些条约创立的,并依据这些条约进行活动,同时它还是这些条约的执行机构,因此国际组织最了解本组织的宗旨、目的和意义,显然也就具有对这些条约的解释权。

?国际组织对本组织的创设条约、公约和章程是最权威的正式解释。

3.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的解释

?仲裁法庭和国际法院对条约的解释是基于相关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中所包括的争端解决条款和有关条约解释的条款而产生的。

?这种有权解释并不是当然具有的,它们只有在上述条款中规定当事国可以将有关条约解释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时才能获得对相关条约的解释权。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1.根据条约的上下文,进行善意解释。

?2.全面研究约文及相关所有文件, 对条约作出解释。

?3.为解释条约的目的,在必要时可以使用解释的补充资料。

?4.条约以两种以上文字为准时,“除依条约之规定或当事国之协议遇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之约文应同一作准。”

第四节条约的修订、中止和无效

?一、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国对已生效的条约在其有效期内增加、删除或变更某些条款规定的行为。

?相似的概念还有条约的修正和条约的修改。这三个概念在侧重方面有所不同。

?“修订”侧重的是对全部条约的整体变更;

?“修正”则是侧重全体当事国对条约个别条款的正式变更;

?“修改”则是指部分或少数条约当事国通过缔结新协议或当事国的事后实践对原条约所做的变更。

二、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

?(一)条约的终止

?条约的终止是指条约生效以后,由于条约法规定的原因的出现,条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再拘束其当事国。

?条约终止实施的一般原因在实践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条约到期、条约履行完毕、条约履行不能、条约解除的条件成立、条约被替代、全体当事国同意、退约、单方面终止条约等。

(二)条约的停止实施

?条约的停止实施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国于一定期间内暂停实施条约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条约本身并未终止,在一定条件下,条约的实施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恢复。

?《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停止实施的情况包括,当事国一方援引另一方违约、依条约规定或当事国同意、情势变迁等。

(三)条约的无效

?条约无效主要是指条约存在违反国际法的因素,其法律效力因此受到挑战。一般来讲,条约违反国际法会导致条约无效。

?公约规定了导致条约失效的原因:

?无缔约能力、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违反强行法等。

思考题

?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2.条约的名称有哪些?条约有哪些类型?

?3.试述条约的缔结程序。

?4.试述条约保留的概念及其规则。

?5.试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试述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7.试述条约的解释及其规则。

?8.阐述条约的适用问题。

?9.如何理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条约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10.什么是条约的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条约法知识点

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约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Westlaw China Delivery Summary Request made by:IP_USER USER11 Request made on:Monday,02March,2015at17:20Beijing Time Title: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23.5.1969 Delivery selection:Current Document Number of documents delivered:1 ?2007–2015,Thomson Reuters,all rights reserved.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ienna,23.5.1969 缔约方:多边 Signatory:Multilateral Treaties 缔约时间:05/23/1969 Date of Signature:05/23/1969 效力状态:有效 Validity Status:Valid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爰议定条款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and observance of,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namely,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一、重点提示 (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 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条约原文: (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海牙议定书》) (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 ①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华沙公约》)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 第一节概说 一、条约的概念(treaty) 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 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 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 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 二、条约的名称 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 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 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 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 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数据库完整性

第五章数据库完整性 一、选择题 1.有一个关系:学生(学号,姓名,系别),规定学号的值域是8个数字组成的字符串,这一规则属于__________。 A 实体完整性约束 B 参照完整性约束 C 用户自定义完整性约束 D 关键字完整性约束 【解答】C 2.完整性约束有两大类型,其中一种是静态约束,下面( c )不属于静态约束。 A.固有约束B.隐含约束C.语义约束D.显示约束 【解答】C 3.数据库的破坏一般来自四个方面,其中__________是属于完整性约束问题。 A.系统故障B.并发所引起的数据不一致C.人为的破坏 D.输入或更新数据库的数据有误,更新事务未遵守保持数据库一致性的原则 【解答】D 4. ________子句能够实现关系参照性规则。 A. PRIMARY KEY B. NOT NULL C. FOREIGN KEY D. FOREIGN KEY...REFERENCES... 【解答】D 二、填空题 1. 数据库的是指数据的正确性和相容性 【解答】完整性 2.完整性约束是指和。 【解答】实体完整性,参照完整性 3.实体完整性是指在基本表中,。 【解答】主属性不能取空值 4.参照完整性是指在基本表中,。 【解答】外码可以是空值或者另一个关系主码的有效值 5.SQL标准使用了一系列概念来描述完整性,包括关系模型的________ 、________和 ________完整性。 【解答】实体完整性参照完整性用户定义 6.数据库完整性的定义一般由SQL的________ 语句来实现。它们作为数据库模式的一部 分存入________中。

【解答】DDL 数据字典 7.关系模型的实体完整性在________ 中用________定义。 【解答】CREATE TABLE 、PRIMARY KEY 二、问答题 1.什么是数据库的完整性? DBMS的完整性子系统的功能是什么? 【解答】数据库完整性是指数据库中数据的正确性、有效性和相容性。DBMS 的完整性控制机制至少包括完整性约束的定义机制和完整性约束的检查机制。 DBMS完整性子系统的功能是: (1)监督事务的执行,并测试是否违反完整性规则; (2)如有违反,则采取恰当的操作,如拒绝、报告违反情况,改正错误等方法进行处理。2.完整性规则由哪几个部分组成?关系数据库的完整性规则有哪几类? 【解答】完整性规则由三部分组成: 触发条件:即什么时候使用规则进行检查; 约束条件:即要检查什么样的错误; ELSE子句:即查出错误后该如何处理。 完整性规则有以下三类: 域完整性规则,用于定义属性的取值范围; 域联系的规则,定义一个或多个关系中,属性值间的联系、影响和约束。 关系完整性规则,定义更新操作对数据库中值的影响和限制。 3.试详述SQL中的完整性约束机制? 【解答】SQL中的完整性约束规则有主键约束、外键约束、属性值约束和全局约束等多种形式。 △主键约束。它是数据中最重要的一种约束。在关系中主键值不允许空,也不允许出现重复,体现了关系要满足实体完整性规则。主键可用主键子句或主键短语进行定义。 △外键约束。根据参照完整性规则,依赖关系中外键或者为空值,或者是基本关系(参照关系)中的该键的某个值。外键用外键关系子句定义,并考虑删除基本关系元组或修改基本关系的主键值的影响,依赖关系可按需要采用RESTRICT、SET NULL、CASCADE方式。△属性值约束。当要求某个属性的值不允许空值时,那么可以在属性定义后加上关键字:NOT NULL ,这是非空值约束。还可以用CHECK子句对一个属性值加以限制以及使用域约束子句CREAT DOMAIN 定义新域并加以属性值检查。 △全局约束。在关系定义时,可以说明一些比较复杂的完整性约束,这些约束涉及到多个属性间的联系或不同关系间的联系,称为全局约束。主要有基于元组的检查子句和断言。前者是对单个关系的元组值加以约束,后者则可对多个关系或聚合操作有关的完整性约束进行定义。 4. DBMS的完整性控制机制应具有哪些功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1969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Entered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United Nations, Treaty Series, vol. 1155, p. 331 Copyright ? United Nations 2005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Done at Vienna on 23 May 1969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nvention, Considering the fundamental role of treaties in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Recognizing the ever-increasing importance of treaties as a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as a means of developing peaceful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whatever their constitutional and social systems, Noting that the principles of free consent and of good faith and the pacta sunt servanda rule are universally recognized, Affirming that disputes concerning treaties, like other international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peaceful mean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and international law, Recall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eo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treaties can be maintained, Having in mind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embodied in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ch as the principles of the 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ll States, of non-interference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of the 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nd of universal respect for, and observance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for all, Believing that the codification and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chieved i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will promote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t forth in the Charter, namely,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the development of friendly relations and the achievement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 Affirming that the rules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will continue to govern questions not regula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 ART I. I NTRODUCTION Article 1 Scope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pplies to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鉴于条约在国际关系历史上之基本地位,承认条约为国际法渊源之一,且为各国间不分宪法及社会制度发展和平合作之工具,其重要性日益增加,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及举世所承认,确认凡关于条约之争端与其他国际争端同,皆应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解决之,念及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及尊重由条约而起之义务,鉴及联合国宪章所载之国际法原则,诸如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及独立,不干涉各国内政,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等原则。 深信本公约所达成之条约法之编纂及逐渐发展可促进宪章所揭示之联合国宗旨,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之友好关系并达成其彼此合作, 确认凡未经本公约各条规定之问题,将仍以国际习惯法规则为准, 爰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导言 第一条本公约之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间之条约。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乙)称‘批准’,‘接受’,‘赞同’及‘加入’者,各依本义指一国据以在国际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际行为; (丙)称‘全权证书’者,谓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件;(丁)称‘保留’者,谓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戊)称‘谈判国’者,谓参与草拟及议定条约约文之国家; (己)称‘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已未生效,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 (庚)称‘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 (辛)称‘第三国’者,谓非条约当事国之国家; (壬)称‘国际组织’者,谓政府间之组织。 二、第一项关于本公约内各项用语之规定不妨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国内法上之使用或所具有之意义。 第三条不属本公约范围之国际协定 本公约不适用于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之国际协定或此种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之国际协定或非书面国际协定,此一事实并不影响: (甲)此类协定之法律效力; (乙)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照国际法而毋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此类协定者,对于此类协定之适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Audiovisual Library of International Law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作者: Karl Zemanek 维也纳大学名誉教授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奥地利代表团副团长 历史背景 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条约的国际习惯法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全面的规则。因此,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第一届会议上将其列为适合编纂的专题,并指定詹姆斯·布赖尔利为特别报告员。布赖尔利于1952年辞职,接替他任特别报告员的人中有两人,赫希·劳特帕赫特爵士和杰拉尔德·菲茨莫里斯爵士,重新开始这项工作,后者还采用了不同的方式。但两人都在未完成工作之前就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于1961年获任命的上一任特别报告员汉弗莱·沃尔多克爵士再次把工作方向定为编写能够成为国际公约基础的条款草案。他的六份报告使委员会能够于1966年向大会提交了最后草案,并建议大会召开一次国际会议,以缔结关于这个问题的公约。大会1966年12月5日第2166(XXI)号决议原则上核准了这些建议,并于翌年决定在维也纳于1968年召开第一届会议,1969年召开第二届会议。 谈判史上的重要问题 联合国条约法会议是成功地把表决作为其工作方法,并以大差额的多数通过条款草案的最后一届大型编纂会议。公约的最后案文以79票对1票、19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有两个事实促成了这一成就。一方面,涉及制订条约技术性较强方面的习惯法,除了次要细节外,几乎没有争议。另一方面,关于可能争议较大的涉及条约终止的一章,许多国家采取了适中的立场,考虑到无法知道今后最终将出现的情况,兼顾要摆脱条约义务的愿望和维持此种义务的愿望。 主要规定概述 《公约》第一条把适用范围只限于国家间(书面)条约,不包括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在其他方面,《公约》的头四编编纂过去已存在的习惯法,作出少数因逐步发展而需作出的修改。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第十章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 Chapter8 The Law of Treaties ?Teaching aims and requirements: ?教学目的与要求: ?This Chapter will help the students understand the definitions ,classification of the treaty. The students will be also required to get the idea of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treaty. They should understand interpretation, amendment and modification of treaties.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to treaties and the third parties is of great importance, so it should be required by our Students.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created the new rule and regulations to govern the relation of the States concerning the fairs of the treaty, which constitute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contemporary law of treaties, and which should be what the students must keep in their minds. ?本章的教学将帮助学生理解条约的定义和分类。本章还将要求其了解条约的缔结程序以及条约的解释和修改等等。缔约国与第三国的关系问题也极为重要,应该为学生所了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规范和调整国家之间的条约关系方面创设了一系列新的规则和原则,构成了当代条约法的核心内容,这也应该为学生牢记。 ?Key and difficult points: ?教学要点与难点: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Conclusion of treaties; ?●Treaties and third parties. ?● Treaty interpretation. ?●Termination of treaties. ?The introductory questions: (先行问题) ? 1 What is pacta sunt servanda? ? 2 What is law-making treaty? ? 3 Please expound the procedure of the conclusion of a treaty.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 ?(一)条约的概念 ?目前已生效的一部条约法公约是1969年《条约法公约》,它是确立国家间条约法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历届国际法考试题目

国际法历年考题集锦 第一章 国际法概述 国际法渊源 1.简答:一贯反对者规则(00年考研初试) 2.简述国际法的编纂 (07考研复试) 3.国际习惯法的证据 (06年本科期末考题) 4.名词解释:法律确信。(07年本科期末考题) 5.试论国际习惯法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01年考研初试) 6.试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03年本科期末考题) 7.论述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04年本科期末考题) 8.论述国际法庭判决作为国际法辅助渊源 (04年,07年本科期末考题)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1.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 (04年期末考题) 2.试论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03年考研初试) 3.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 (04年考研初试) 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06、07年考研专业复试)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国家的权利 (07年考研初试) 2.国家的要素。(06年考研专业复试) 3.巴勒斯坦是国家吗?(07年本科期末考题) 国家领土 1.名词解释:时际法。(99年考研初试) 2.结合国际法院判例,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01年考研初试) 3.国家领土取得变更的方式。(05年本科期末考题) 4.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04年考研初试) 5.阐述国际地役的含义。(98年考研初试) 6.结合国际法院判例,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01年考研初试) 7.试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03年考研初试) 承认与继承 1.政府的财产继承。(04年本科期末考题) 2.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01年本科期末考)

3.承认的构成说。(07年本科期末考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基本权利 1.试论国际法上的不使用武力原则 (00年考研初试) 2.名词解释:干涉。(00年考研初试) 3.试论人道主义干涉问题 (02年考研初试) 4.简答什么是不干涉内政原则(02、04年本科期末试题) 5.关于国家自卫权 (05年本科期末考题) 6.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的内容。(06考研复试) 7.论述合法使用武力的情况及其法律依据。(08年本科期末考题) 8.历史角度论述国际法对于主权的限制 (05年本科期末考题) 9.试论述国家主权原则在当前国际关系中的意义 (98年考研初试) 管辖与豁免 1.简述属人法的含义。(2000年考研初试) 2.国家的属人管辖、外国人的定义及地位。(06年考研复试) 3.国家的管辖权。(05年考研初试) 4.试论普遍性管辖权问题。(02年考研初试) 5.简答国家有无域外管辖权。(04年考研初试) 6.北朝鲜难民进入第三国驻华使馆所涉及的国际法问题。(06年本科期末考题) 7.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和国内法院管辖的关系?(08年本科期末考题)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1.简述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98年考研初试) 2.简述卡尔沃条款的内容和意义。(03年本科期末考题,00年考研初试) 3.简述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02年考研初试) 4.难民的地位。(03年考研初试) 5.简述拒绝司法的含义。(99年考研初试) 6.试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99年考研初试) 7.从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角度谈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03年本科期末考题) 8.“或引渡或起诉”的意义?(08年本科期末考题) 9.试论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99年考研初试) 10.简述外交保护的前提条件 (02年考研初试) 11.简答难民的地位 (03年考研初试) 人权 1.简答:《国际人权宪章》。(07年本科期末考题) 2.简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克减条款”的内容和意义(03 年本科期末考题) 3.论述国际人权法是弱法中的弱法。(05年本科期末考题) 4.国际人权条约中不可克减的权利。 (06年本科期末考题)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