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92号令的实施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一、为什么要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的需要。近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

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二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察。

二是突出了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规定》增加了“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章节,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当明确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具备培训条件、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等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行为。

三是提高了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条件。一是将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实行统一标准,不再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划分,即新任职的所有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

产相关工作经历。二是自2018年6月1日起新上岗的煤矿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是改进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考核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为落实上述规定,《规定》中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等内容。同时,考虑新《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上述人员考核前必须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为此《规定》在保留每3年考核一次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经过培训方可参加考核的强制性要求。

五是规范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减轻企业负担,《规定》中取消了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每3年复审1次的要求。

六是强化了安全培训事中事后监管。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

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条件在《劳动法》中有较为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在此不再重复规定。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及答案

2018年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试题 2018.3 姓名: 成绩: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施行日期: 。 ( ) A 、2018年3月1日 B 、2017年12月11日 C 、2018年1月11日 D 、2018年1月1日 2、 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含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 ) A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B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C 、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 ) A 、六 B 、七 C 、五 D 、四 4、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 》后,方可上岗作业。 (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B 、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安全员资格证 D 、煤矿自卸车操作证

5 核一次。() A、七 B、五 C、三 D、一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工作适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A、安全培训 B、考核 C、发证 D、监督管理 2、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A、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B、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C、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D、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从业人员,包括。() A、煤矿其他负责人 B、其他管理人员 C、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 D、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和临时聘用人员 4、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 案的内容包括:。() A、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汇编

、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科负责全矿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 工档案,实现一人一档,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情况,负责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培 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 核工作,审核外出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并严格把关。 2、负责对矿新招职工各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 安全操作技能,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同时必须 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六个月以上 复岗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的从业人员组织进行教育培 训。 3、培训科每年底必须制定好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报分管领 导审核,矿长批准后向各单位下达培训学习计划。 4、培训科根据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任课老师进行备课,授课老 师要按照计划进行培训,每次授课给予补助费用元。 30

5、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准时参加,无 故未参加矿组织培训的人员罚款200 元。 6、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将人员花名册前一天交到培训科,培训科负责将人员进行核对,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人员负全责。 7、培训科负责对管理干部进行每月一考,严格考试纪律,对考核不合格的后两名罚款100 元,对考核较好的奖励前三名各100 元。 8、学员要遵守学校纪律,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严禁在教室吸烟,酒后学习,否则罚款50 元,端正培训态度,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尊敬老师,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 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 、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的《煤炭安全规程》,有计划地对井下作业人员及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建设一支合格的员工队伍。 2 、培训科的培训目标是:通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使学员掌握本工种应知技术理论和应会的实际操作技能,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素质。根据安全生产特点,举办各特殊工种的人员安全培训班,确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我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安全培训档案管理,使职工的培训有据可查,增强培训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监科,负责安全培训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全培训档案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培训档案室,配备熟悉业务的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维护、使用、保管等工作。 2.档案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档案盒等设备、设施以及防火、防盗等器材,防止档案丢失、坏损。 3.档案资料必须做到规格、式样统一,选择档案盒或档案夹的装订的方式进行存放。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原则上采用A4(试卷可用A3)规格纸张制作。 (三)安全培训档案管理内容 1.上级有关安全培训文件、规定。 2.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文件、规定、计划、总结。 3.本单位有关安全培训会议、安全培训检查记录等原始资料。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5.其他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四)安全培训档案的归档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档案应进行编码管理。编码方法应一致,力求简单,便于查找。应归档资料: 1.档案目录,列出相应档案资料的目录清单。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贴照片和有姓名的页)、培训记录、再培训记录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在安全培训档案室内专柜存放。 4.外派培训人员清单及资质、初训、复训等相关资料信息。 5.矿内自主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培训测试等。 6.其他应归档的培训资料。 (五)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 1.安全培训档案室设备、设施配备,制度建设,卫生管理等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2.各部门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每月底)报送有关的入档资料。 3.新增安全培训资料必须在收到应归档资料10日内归档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相应记录。 4.安全培训档案不得复制、复印、抄录,确需复制、复印、抄录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复制、复印、抄录件上标注“与

2018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 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 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从事煤矿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与 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技术、通防、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局规定的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1)原煤生产有关的地面工种(22种) ①电工作业(8种):

安监总局令[2017]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 2018年1月11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第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1

附件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7修订稿)

2017年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及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说明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实施说明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取消和下放行 政审批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 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 矿安监局组织修订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决定 的需要。近 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发〔2015〕11号),先后取消了“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 两项行政许可,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是适应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传统的培训 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指令性培训比较多,煤矿企业自主培训偏少,安全培训重形式、轻效果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升安全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

是突出依法行政。《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 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项,确保了监督检查于法有据。 是突出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 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通过强化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安全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到位。 三是突出完整性和适用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3个部门规章中适用于煤矿的内容进 行整合优化,纳入《规定》中。明确了煤矿不同层级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要求,形成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的 “一本通”,更加有针对性地指导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由原七章四十六条调整为八章五十条,重点对 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是理顺了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目前部分省份煤矿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给煤矿企业造成了负担,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理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体制,《规定》中明确:省、自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

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三)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试卷带答案

2018年度《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培训考核试卷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计20分) 1、煤矿企业应当每年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4、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部门审核属实的,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 5、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统一的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考试满分均为一百分,六十分以上为合格。() 6、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得上岗作业。() 7、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 8、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10、“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填空题(每小空2分,共计50分)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中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和其他从业人员。 2、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 和。 3、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为。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2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总局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2018-03-13 12:26 来源:煤矿安监局行业安全基础管理指导司 分享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更多 打印字体:【大中小】 关于《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 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 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 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 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部门。 3.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本条中的“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4.第八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保存。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了煤矿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等重要信息,是

煤矿安全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论文 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要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就是效益。安全是人类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为社区社会稳定、为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和企业的长足发展做出贡献。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近年来,随着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分析原因,几乎每一起事故都存在着安全培训不足的问题。那么要搞好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树立“防为上”的思想,加强安全培训,扎实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安全是人类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过程中永恒的主题,是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的基本保障。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企业安全生产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为员工带来幸福、社区社会稳定、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

安全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二、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 煤矿作为高危行业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煤矿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首先必须要做好各级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也就是说安全培训是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有效途径。 (一)煤矿事故的根源是安全培训不足。 近年来,我国煤炭产量逐年攀升,与此同时,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也更加严峻,各类煤矿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有许多鲜活的生命瞬间陨落,有无数幸福被泪水淹没。痛定思痛,矿难事故频发固然有其客观的因素,如煤矿开采要面临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运输以及随着开采深度增加而带来的地热等,还有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但认真剖析原因,不难发现,几乎每一起事故都是煤矿职工的行为不规范所致,根源不外乎两个:一个是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差;另一个是对安全技术不懂,违章蛮干,最终都存在着安全培训不足的问题。 对于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或不懂技术的违章蛮干,发生事故那是必然结果,不发生事故才是幸运。然而对于有些事故似乎是客观原因造成,但事实上如果安全培训到位,依然可以减少或避免。 例如,鸡西局某矿一次瓦斯事故,造成100余名矿工死亡的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教学提纲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安全培训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安全培训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依法组织实施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规定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参加培训。 煤矿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依照大纲进行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中央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企业所属一级煤矿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煤矿企业(集团)总部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驻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条前款规定以外所辖区域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和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培训人员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矿务局,煤矿以及从事煤炭开采的各类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宏发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 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 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矿劳动人事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 理工作。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并支付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 <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所称煤矿企业是指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前述各单位所属的子分公司,各类煤矿。 所称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安全生产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 两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矿长助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发布7月1日起施行.doc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发布7月1日起施行 - ;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发布总局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 以下是《规定》全文: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

最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以下是笔者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

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