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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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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

货物和劳务税司

2016.04

前言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

前言 (i)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

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

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

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

第二章征税范围 (13)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

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

第七章征收管理 (6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

一、销售服务 (66)

(一)交通运输服务。 (66)

(二)邮政服务。 (67)

(三)电信服务。 (68)

(四)建筑服务。 (68)

(五)金融服务。 (70)

(六)现代服务。 (72)

(七)生活服务。 (80)

二、销售无形资产 (82)

三、销售不动产 (82)

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

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

(一)兼营。 (83)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83)

(三)销售额。 (84)

(四)进项税额。 (89)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90)

(六)计税方法。 (90)

(七)建筑服务。 (91)

(八)销售不动产。 (96)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00)

(十)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101 (十一)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 103 (十二)纳税地点。 (103)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04)

(十四)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05)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105)

(十六)其他规定。 (105)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

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06)

(一)进项税额 (106)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107)

(三)混合销售。 (108)

第五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解读 (109)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09)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9)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0)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10)

(四)婚姻介绍服务。 (110)

(五)殡葬服务。 (110)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11)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1)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12)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14)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4)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

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5)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 (115)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15)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115)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16)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16)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

得的运输收入。 (116)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17)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18)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

债务。 (121)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122)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24)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26)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7)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129)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30)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31)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131)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2)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33)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33)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35)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136)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136)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136)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136)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8)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138)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39)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40)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40)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0)

(二)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1)

(三)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41)

三、扣减增值税规定 (141)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4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45)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9)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149)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

行。 (150)

第六部分《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解读 (151)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解读 (160)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160)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原则 (161)

一、基本概念 (161)

二、遵循的原则 (164)

第三部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165)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解读 (178)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178)

第二部分《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 (179)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6号)解读 (194)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194)

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原则 (195)

一、基本概念 (195)

二、遵循的原则 (197)

第三部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198)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解读 (210)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210)

第二部分建筑业基本政策规定 (210)

第三部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1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解读 (223)

第一部分背景和目的 (223)

第二部分《办法》内容的逐条解读 (225)

第一章适用范围 (225)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226)

第一节销售额 (226)

第二节预缴税款 (230)

第三节进项税额 (231)

第四节纳税申报 (231)

第五节发票开具 (232)

第三章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 (233)

第一节预缴税款 (233)

第二节纳税申报 (234)

第三节发票开具 (235)

第四章其他事项 (23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 (238)

第一部分概述 (238)

一、背景情况 (238)

二、公告适用范围 (239)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239)

四、纳税申报资料 (239)

第二部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240)

第一节申报表主表 (240)

第二节附列资料(一) (252)

第三节附列资料(二) (257)

第四节附列资料(三) (265)

第五节附列资料(四) (269)

第六节附列资料(五) (272)

第七节固定资产表 (276)

第八节进项结构表 (276)

第九节减免税明细表 (278)

第三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281)

第一节申报表主表 (281)

第二节申报表附列资料 (287)

第四部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88)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 (294)

第一部分相关背景 (295)

第二部分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300)

第三部分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305)

第四部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307)

第五部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变化 (311)

第六部分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313)

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 (316)

第一部分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背景 (316)

第二部分代开发票部门 (316)

第三部分代开发票流程 (317)

第四部分风险管理 (323)

第四部分其他问题 (3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解读

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一、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影响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利国利民。

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值税纳税人;二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一)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2.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⑴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⑵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⑶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⑷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这是征税权的问题,是根据我国政府的管辖权限来确定的,只有属于境内应税行为的,我国政府才能对此有征税权,否则不能征税。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境内应税行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

(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如何理解境内应税行为,详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政策解读。

(二)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三)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不征税。

这里所说的“自我服务”,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

(五)例外情形。

前面我们介绍的四个条件是判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后缴纳增值税的基本标准,目前还有两类例外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第二种情形是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

1.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⑵存款利息;

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转让行为。

2.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六)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规定。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印发,以下称《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

主要考虑是,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新增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征税范围由部分应税服务扩大到全部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一词已不能涵盖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改为“应税行为”一词,用以涵盖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将“提供”改为“销售”。

主要考虑:一是新纳入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既包括服务,也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提供”一词无法涵盖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是将原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仿照增值税征税范围做了趋同性处理。营业税条例中的应税行为包含了三个动作:提供、转让、销售。而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在征税范围的表述上一般都较为简单,通常以货物和劳务的“供给”一词囊括所有的应税行为,这种表述既符合立法要求语言“简洁化”,也避免以多词描述应税行为而产生歧义。因此,本条将营业税条例中“提供、转让、销售”三个词统一规范为“销售”,既简化、统一了表述,又与增值税条例中应税行为的“销售”表述趋同。

【相关知识】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对国家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又称纳税义务人、课税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十四项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负有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以及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如何界定纳税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形式

(一)承包经营。

企业承包经营是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二)租赁经营。

企业租赁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企业承包经营与企业租赁经营相比,主要有以下差异:

1.基本内容不同。

企业承包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包上缴利润指标以及由此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企业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承租方对企业财产进行租赁经营,并向出租方交纳租金。

2.适用范围不同。

从适用范围上看,承包经营合同多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而租赁经营合同则多适用于小型企业。

3.抵押财产的提供与否不同。

在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方提供抵押财产不是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在租赁经营合同中,一般会明确承租人所提供的抵押财产。

4.对亏损的补偿来源不同。

发生亏损时,承包企业只要用企业的自有资金补偿即可,而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则须以抵押财产进行补偿。

5.新增资产的归属不同。

在承包经营的情况下,承包期间新增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承包前的企业所有权性质是一致的;而在租赁经营的情况下,租赁期间承租方用其收入追加投资所添置的资产,则属于承租方。

(三)挂靠经营。

1.挂靠经营的定义。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2.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

⑴它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以,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⑵它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经营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而自主经营的最大的特点在于独立核算。

⑶它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经营它是一种借用行为,而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了挂靠经营的暂时性。

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下的纳税人界定的原则

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

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管理模式,本次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仍然延用了这种管理模式,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

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二、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年应税销售额的含义

(一)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二)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四、特殊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主要是将“应税服务”改为“应税行为”。主要原因是:本次营改增改革已扩大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征税范围由“应税服务”扩大到“应税行为”。

【相关知识】

一、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二)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资格登记的有关事项,请参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有关规定。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理解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指标,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践中,纳税人只要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如何理解“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一)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

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

(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否“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情况。

三、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

税辅导期管理。

有关辅导期管理的具体要求,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将“资格认定”修改为“资格登记”。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理解本条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情况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项规定与增值税条例中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一致,同时增加了国家税务总局可以设定特殊情况不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截至目前,总局尚未发布不适用上述办法的特殊情况。

四、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即可。其兼有的应税行为,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将“资格认定”改为“资格登记”。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二、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的时候,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为:(1)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服务、土地使用权、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和邮政服务,税率11%;(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3)其他应税行为,税率6%。

三、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主要变化点】

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本条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一是代理人的概念不清,二是购买方可能对境外销售方是否有境内代理人或者境内代理人是否已扣缴税款的情况不清楚,因此未予扣缴税款,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存在一定争议。

【相关知识】

扣缴义务人,是指负有代扣代缴他人应纳税款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实际是一种为防止税款流失而采取的征管办法。确定扣缴义务人一般基于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易管理;二是纳税人的部分资金掌握在扣缴义务人手中。

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而委托代征单位,是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

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受托代征人不作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对不作为的委托代征人无法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只能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征人已代征未按期结报或占用的税款。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本条规定意在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集团纳税制度,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目前,集团纳税制度尚未在《增值税条例》中体现,《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条规定,对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试点过程中探索实施集团纳税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相关知识】

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集团纳税制度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目前,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开征增值税的主要国家相继引入了集团纳税制度。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政策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规定。

为便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问题。

【政策主要变化点】

本条与《原试点实施办法》相比,无变化。

【相关知识】

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

有关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有关营改增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请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3280301.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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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品质部培训教材---锂电池 精品

品质部培训教材Page 1 of 20 版本:A版品质部培训教材 目录 第一章:通用基础知识----------------------------------------------- (2-3) 第二章:通用品质技术知识----------------------------------------------- (3-7) 第三章:通用工艺知识----------------------------------------------- (8-10)第四章:通用标准---------------------------------------------- (10-15)第五章:程序文件知识---------------------------------------------- (15-16)附件:---------------------------------------------- (17-21) 附件1:品质常用术语-------------------------------------------------------------- (17-18) 附件2:锂电池行业国际/国家/企业标准------------------------------------------------ (20) 附件3:筛网目数与粒径对照表----------------------------------------------------------- (21)

第一章品质部员工通用基础常识 1、国家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五月一日一天,八月十五日一天、十月一日三天,总共十一天法定假。 2、火警电话是119,急救电话是120,匪警电话是110,电话故障拨112,交通事故拨122。 3、员工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优秀者可提前满试用期,需要延长试用期者,最多可延长至六个月。所有员工上班时须提前五分钟到 岗,以便进行交接;下班时须整理好工作环境,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4、火警现场员工,如有可能,须在第一时间关闭现场各种电源,然后向起火方向相反之救生门撤离,如有较大浓烟,应立即蹲下, 用湿衣服或湿毛巾捂住口。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放在指定位置,并处于完好状态。 5、填写文件记录时,内容应正确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更改涂写,如果填写错误,要用划线方式更改并签名注明日期,不得使 用涂改液。品质月报须在每月二日前完成,如果二日是周六或周日,则向后顺延;所有报表及文件,请在当日内存档;请保持您的报表清楚明了,注意日期及签名是否完整,请不要在报表上使用涂改液;归档文件应在封面注明年份、日期,记录名称及部门资讯,以便查询。所有岗位必须受到相关培训后方可上岗,没有受到培训之人员,有权要求上司对其进行相关培训。 6、上班及开会最少提前3-5分钟到会;如因不可预知之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请提前通知您的上司或会议召开人; 所有班组,必须实施早会制度,以确保各种信息在品质部能得到充分沟通,时间及长短可以由当班组长确定,但一定要召开。 7、在上班前,请仔细地检查一下自己,你的着装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在上班时间,有任何电话,包括公事或私事,请走出车间接听, 请控制在3分钟内; 8、如果别的部门需要您离岗协助,请先会知您的上司并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岗;上司安排您的工作时,请您确认您是否接受过相关培 训或对标准清楚明了,如果没有,请对您的上司说明,请求支援;事情完成,请向您的上司汇报;如果属品质部应知应会的,您有权要求您的上司对您或安排您进行培训;如果得不到满意答复,可以越级上诉;报告不越级,上诉可以越级;上司交待您要完成一件事情,如果在实施过程中您遇到之前不曾预料或不可越过的困难,请及时向您的上司汇报;如果完成,请记得要向您的上司回复。 9、电话铃响三声,请您务必接听,第一句话请说:你好;出差在外,如有疑难问题,请记得随时请教您的上司,请记得与公司随时 保持了联络; 10、如果您对品质部有什么建议或抱怨,请不要保持沉默,请及时向您的上司反映---因为大家相信您所做的一切,都是在为品质部 这个团队的成长在努力; 11、没有错误的客户,只有永远正确的客户,任何时候,请注意您的言行,不可非议客户,任何时候,请您尊重我们的客户,不论 这个客户对我们多么的重要或者多么的不重要;请品质部所有同仁认真对待每一宗客户投诉,从来没有哪一宗错误是单独存在的,一定有很多错误发生时才会导致一宗客户投诉的出现;请尊重我们品质部的每一位同仁,请尊重比克天津公司的每一位同仁。请务必记住:尊重他人就是尊重我们自己;请在所有人面前坚持您的判断,因为您可以对所有人说:我坚持因为我专业; 12、在上下班时,第一件事情或最后一件事情检查您的周围环境是否符合5S要求;用完的工具或文件,请务必记得回归原位,因为 我们的同仁可能随时需要它;下班前走出车间的最后一件事情是请问自己:我今天所有的事情都做完了吗?如果您有培训需求,请知会您的上司。您的成长,就是品质部和您一起成长。 13、所有须检来料,请检查完毕后方可上线,未作检查来料不得上线生产;所有来料品质超出允收标准时,请及时填写进料检验报 告,交上司处理,经上司审批并签上处理意见后,转发给各相关部门;如果你发现未经检查或标识的来料在生产线上使用,请制止或及时通知你的上司;盖章时请将章盖正并清晰明了。所有出货须经OQC检查,未经OQC检查的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流出公司;在检查产品时候,请注意各种包装物的洁净程度。如果我们不能做到,我们就没有理由要求其它部门做到这一点; 14、请随时提醒您自己注意:是否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标识,是否所有的产品都正确存放于应存放的位置;所有要求输入电脑的 数据库之报表,请务必在第二个工作日过完前输入,如果您有适当的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请将您的理由会知给您的上司;所有涉及要退货的原材料,请IQC在第一时间知会您的上司,由他来处理; 15、品质部发出的品质异常联络单及矫正预防处理单,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回,若因任何原因不能追回,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 跟踪此案顺利关闭为止;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多项选择题 1.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ABCD)的税收征管模式 A.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B.集中征收C.重点稽查D.强化管理 2.(AB)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 A.申报纳税B.优化服务C.集中征收D.强化管理 3.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衡量标准是(ABCD )。 A.执法规范B.征收率高C.成本降低D.社会满意 4.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ABCD)等工作。 A.税款征收B.税务稽查C.审批减免缓抵退税D.违章处罚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AB )工作相结合。 A.案头分析B.下户实地调查C.催报催缴D.违章处罚 填空题 1、(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2、(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 3、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4、(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5、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6、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7、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8、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9、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11、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12、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 13、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 15、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制定本制度。 16、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简答题 1、简述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简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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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品质管理培训教材(一)

品质管理培训教材 1、质量意识 质量意识是一个企业从领导决策层到每一个员工对质量和质量工作的认识和理; 质量意识解,这对质量行为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质量意识体现在每一位员工的岗位工作中,也集中体现在企业最高决策层的岗位工作中,是一种自觉地去保证企业所生产的交付顾客需求的产品—硬件、软件和流程性材料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志力。企业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质量意识则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基础。质量意识是通过企业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质量责任等来建立和施加影响的,并且通过质量激励机制使之自我调节而一步步地、缓慢地形成起来的。 2、品质意识 品质意识就是指人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品质(包括产品品质、工作品质)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活动的客观及主观的看法和态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对提高产品品质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以及对提高产品品质的决心和愿望。而人的行动受大脑意识支配,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动,一个有错误品质意识的人,很难想象他能做出好的产品。只有当他的思想意识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再加上相应的工作技能,他才会做出好的产品。一位哲学家曾经说过:“高度”很重要,它反映出一个人的修养和内涵,一个做过大事或见过大事的人,想平庸都难。可想而知,品质意识对产品品质的重要作用。品质作为企业的命脉,产品的品质不好,就会失去市场,没有市场,企业就失去生命。所以,作为企业的职员工,必须具有这种提高产品品质的决心和愿望,也就是要求企业的全体职员工树立良好的品质意识。 二、怎样树立品质意识 第一,树立品质是企业命脉意识 要全员认识到:产品的品质不好,产品就没有市场,产品没有市场,企业就失去了利润来源,时间长了,企业就会倒闭,随之而来的就是员工失业。当然对于我们公司来说,目前产品市场良好,也希望以后更好,但我们要“居安思危”,要把我们的产品品质做得更好。 第二,树立品质的客户意识 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把自己看成客户,把自己看成是下一道工序的操作者,把自己看成是产品的消费者。这样,在工作当中就会自觉地把工作做好,大家都把工作做好了,产品的品质才会有保证,如果在工作中偷工减料,危害的将是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三,树立品质的预防意识 “产品的品质是生产出来的、设计出来,不是靠检验出来的,第一时间就要把事情做好。”这不是一句口号,这很好地体现了产品质量的预防性,如果我们的品质控制不从源头控制,我们将很难控制产品的质量。即使生产中投入大量的检验人力去把关,生产时由于没从源头去控制而产生的大量次品甚至废品,产品的成本将

加班工资也属于扣税的范围

加班费要缴税吗?加班工资也属于扣税的范围? 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上班,比上班更痛苦的,莫过于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加班,比加班病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 比天天加班痛苦的,莫过子天天免费加班! 某单位小王的工资是8000元。其中5000元是基本工资,2000元是绩效考核工资和交通补贴,1000 元是奖金,公司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工資,而不是全部月工资,本来加班就是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自己的辛苦所得,比起公司老总动辄百万元的年新和几乎所有个人开销全包的福利,那点加班费实在少得可怜,不过,虽然少,好歹公司还有加班费,小王的大学同学小明所在的公司,明确规定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你可以不加,但助误了工作不但要更赔偿公司损失还要被扫地出门。 财务发结小王的邮件中写道:加班费在扣税后已经打入个人银行账户,小王看了邮件中扣税二字,倒吸了一口凉气:就这点加班費还要扣税?扣什么税? “加班税”吗?于是,他写了由邮件给財务咨询这个问题,并上网搜索了有关加班费交税的资讯。 2012年,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一条纳税咨询解答引发了热议,热点集中于加班费是不是该教个人所得税。原来有没有加班税,加班税是新税种吗?为什么加班税看上去是专门针对工薪阶层? 加班费要交税,并不是自国税总局的答复才开始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加班费一直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过。员工因其任职、受雇从企业获得的所有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员工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交通费补贴、手机费补贴、加班费等任何方式出现,都合并在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中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把领取加班费换成调休更好,这样既不必缴税,也可以在有事情假的时候不会被扣工资。 有些人工作很忙,加班频繁,根本不可能用调休,那么请熟悉税法的专业人士帮忙测算一下,是否可以将加班折合的调休到年底一次折现,合并在年终奖中一并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规定中关于年终奖的税收优惠,一个学生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发放工资、年终奖和加班费时,采用了这个方案,最终为员工合法节省了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也没有任何纳税风险。企业花一样的成本,而员工却多拿了近20万元的奖金,何乐而不为呢? 学会计,做财务,到理臣教育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1条通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为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质安培训计划、配合组织实施计划、资料汇总与下发、总结。

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培训计划的审批和培训的组织。 3.区域公司: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质安培训,收集培训效果反馈单并上报;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质安培训,并将培训总结上报集团。 4.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 第二章培训计划制定 第5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根据需要每年年底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上报次年度安全、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填报《培训需求表》(《能力、培训和意识控制程序》附表)。 第6条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申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批。 第7条审批过程中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可以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协商调整培训计划,待双方确定后,计划审批通过。

第8条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可根据客观实际需要或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要求,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调整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需求表》,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培训计划实现 第9条计划审批通过后,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发布培训计划通知,并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实施培训计划,工程管理中心进行协助。 第10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第11条培训完成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将培训用到的资料汇总后下发给区域公司和项目部。 第12条区域公司和项目部参与培训的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反馈,填写《培训效果反馈单》,区域公司汇总后上传给集团工程管理中心。

房地产企业发票处理的关键问题

企业发票处理的关键问题分析 1,2012年所有的稽查工作都是围绕发票展开的。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强调,稽查要做到: “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温总的震怒: 2010年,审计署的一则审计数据显示,2010年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 2,发票税前扣除的规定: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

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合法的收据:向境外支付费用,以及支付境内的,凡收款方既不需交增值税,又不需交营业税,无需发票,收据+协议即可 合法入账凭证的种类 (1)财政收据(非税收入收据、捐赠收据、财政监制;不含资金往来结算收据) (2)税务监制发票 (3)自制原始凭证 (4)合同+收据+判决书/调解书/公证书(对方不交增值税/营业税) (5)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补救?汇缴结束前可以重新补开。 (6)“甲方供材”发票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合同外甲供,施工方清包工:材料发票(供应商)+工程发票(施工方) (7)取得建筑安装工程发票要注意哪些问题 A:销售自产货物并施工—自产货物发票+工程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 二○○八年十月九日 — 1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 2 —

第四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的受理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对外提供工作。要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章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向纳税人采集涉税信息资料。 第七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应当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税务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 对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应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 对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字体:【大】【中】【小】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27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

品质部新进人员培训资料

品质部新进人员培训资料 一、认识品质管理 1、什么是质量 质量是一个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2、什么是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关于质量体系相互的活动。通常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 3、什么是检验 检验是通过观察和判断,必要是结合测量、实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4、什么是验证 验证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5、确认的定义 确认是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使用及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二、 QC基础知识 1、什么叫做QC 简易的讲就是质量管理。 2、质量管理发展历程 1)认识品质管理 想获得品质必须认识品质管理,品质管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系统,经历了几个阶段。a.质量检验阶段QC(1920-1940年) 特点:专业检验工人按照技术文件的规定,采用各种检测技术,对产品进行各项检验和试验。做出合格与不合格判断,合格才能出厂,才能保证到达客户手中的都是合格产品。 优点:不合格品通向市场之路被切断。 局限性:能够"把关",不能"预防"。 b.质量控制阶段SQM(1940-1960年) 特点:将数理统计方法运用于质量控制之中,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统计手法(柏拉图、排列图、层别图、控制图)等。通过统计手法获得品质波动信息,对这些信息加以汇总,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波动异常因素,提高一次合格成品率,减少废品造成的损失。优点:既能把关。又能预防。 c.全面质理管理TQM(90年代) 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型复杂的机械,电子新产品的出现,使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等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光靠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已经无法控制,要达到上述要求,必须将质量活动向市场调查,产品设计,售后服务等过程扩展,以实现在产品形成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最新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节假日加班工资须缴个税 2012年02月21日03:20新京报[微博]张奕我要评论(1849) 字号:T|T 国税总局解答热点问题,加班费不属于补贴津贴,需按工薪收入纳税 本报讯(记者张奕)昨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加班费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对此,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夫妻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此外,针对有纳税人咨询“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纳税服务司明确无需缴纳印花税。 因为,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据了解,解答上述两个问题的“办税服务”栏目,是国税总局为了普法便民,在其官网特别开辟的纳税咨询栏目,该栏目承诺“有问必答”,同时,纳税服务

{业务管理}某某某年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测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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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A、第一年至第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 B、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 C、第一年至第二年,第三年至第六年 D、第一年至第五年,第五年至第十年 6、某医药生产企业2008年销售药品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6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入10万元,该企业在当年所得税前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超过() A、600万元 B、603万元 C、1200万元 D、1206万元 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接受捐赠收入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企业按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A、预计金额B、估计金额C、定额数D、平均额 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项目中享受减计收入政策的是()。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B、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投资额 C、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D、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额 10、下列关于资产的摊销处理中,不正确的做法是()。 A、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支出,准予按成本扣除 B、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C、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化支出,不得计算摊销费用 D、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外购商誉的支出,准予扣除 二、多项选择题(从下列各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号写在题干中的括号内。答案选错或未选全者,该题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以下加速折旧的方法:() A、缩短折旧年限 B、双倍余额递减法 C、直线法 D、年数总和法 2、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税款。 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是,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品质部培训教材(全套43P)

文件编号:QC-001 发放编号:XXX-001受控状态: 受控非受控 版本状态:A/0 品质部培训教材(全套43P)(玩具电子塑胶厂专用) 编制:体系编制小组/日期:XXXXXXXX 审核:XX/日期:XXX XXXXX 批准:XX/日期:XXXXXXXX 2018年4月1日发布2018年4月1日发布 XX公司

目录 目录 第一章工作纪律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章抽样检验常识 第四章玩具安全标准常识 第五章ISO系列标准常识 第六章五金IQC 1.工作指引 2.检验常识 第七章电子IQC 1.工作指引 2.电子常识 第八章胶件IQC 1.工作指引 2.检验常识 第九章木器QC 1.工作指引 2.检验常识 3.质量标准 第十章公仔QC 1.工作指引 2.检验常识 第十一章工场QC 1.工作指引 2.检验及技术 附录一:XX盒上基本要求 附录二:警告语标示 附录三:杂色/黑点判断标准 附录四:客验货标准及特别要求 附录五:常见缺陷图示

第一章工作纪律 一、出勤 1.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请假应先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遇到特殊情况托人请假,事后须有充足的理由解释不能亲自请假原因,否则以旷工论处。 4.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遇特殊情况须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先征得组长、主管同意,否则以旷工论处。 5.每日旷工积累三天以上,作自动辞职处理。 二、清楚各自的工作职责,并认真履行。 三、工作中一切服从组长及主管的安排。 四、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QC无关的事情,如使用小刀/剪刀/抹布,挑针等,不得与人闲谈。 五、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好QC袖章。 六、以上纪律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者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开除的处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组长 一、总体要求 1.制定日常工作计划。 2.协助主管合理安排检查员的日常检查工作。 3.监督及评估检查员的工作纪律,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并提出任免建议。 二、检验前的职责 全面了解所检验货品的特性及一般的工艺要求。 三、检验过程中的职责 1.重点监督检查员的检验工作。 2.指导检查员运用正确的方法检验与测试货品。 3.跟踪不合格品的走向,并作妥善记录。 4.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反映。 5.巡查重点工位的加工质量,并及时向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反映。 四、检验后的职责 协助主管做好质量统计分析工作。 检查员 一、服从主管/组长安排对货品进行检测。 二、在《工作指引》的指导下检验货品的安全性、功能、外观、包装等。 三、发现问题及时向组长/主管反映。 四、及时做好质量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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