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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名单(仅供参考)

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名单(仅供参考)
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名单(仅供参考)

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名单(仅供参考)

(一)职业卫生专家库

浙江大学:姚耿东,曹文俊,金力奋,王菁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张幸,钱亚玲,俞苏霞,唐红芳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马志忠,汪严华,冯伟英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杨锦荣,任一平,沈向红,盛琴琴,陈茼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王丽华,刘晓虹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旭初,姜彩霞,吴小辉

上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贾谊军

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莫建芳

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潘彩珍

富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志敏

浙江建安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陆石屏,蒋宝芳

杭州宁大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石长玉

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肖国兵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群利,毛国传

中国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顾国培

宁波市勤州区卫生监督所:周承来

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士典

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曹婉娟

绍兴市卫生监督所:孟兴寿

嵊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过伟军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郑步云

嘉兴市卫生学检测评价中心:李陆明

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传会

德清县卫生监督所:刘新华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陈伟平

衢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小林,聂臻

浙江科健安全卫生咨询有限公司:徐进

舟山市卫生监督所:沈永康

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王金富

临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朱崇法,尹月英

温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毛文祥

椒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诸葛勤

金华市金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寿贵(二)放射卫生专家库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马明强,金绍道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赵尧贤

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萧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寿卫国,李毅本

宁波市卫生监督所:蔡耀章

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董文骏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苏玉明,孙培芝

嘉兴市卫生学检测评价中心:李陆明

海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葛宗良

湖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传会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附件3: 浙江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管理是指建设项目自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批复之日起至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止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包括省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局)可参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省环保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分别由分管建设项目管理和环境执法稽查的局领导召集省局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建设项目管理处、辐射环境管理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等有关处室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日常事务分别由建设项目管理处和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审批、审查意见,并作出相应讨论决定。“三同时”管理联席会议根据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和建设项目管理处的建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三同时”监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三同时”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本处审批项目的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管理处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辐射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组织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配合执法总队做好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移动通讯,有关发射设备,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等)“三同时”跟踪管理,在作出审批决定或收到上级部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送至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对所掌握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 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负责建设项目管理处审批项目和辐射环境管理处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跟踪管理,参与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辐射环境管理处做好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三同时”跟踪管理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为辐射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政策法规处负责“三同时”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的审核。 计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控制处和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局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跟踪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周边敏感点、通讯频率、架线方式等是否与原申报内容、批复内容相符;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年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5年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中的研究开发专项、科技产业化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和公共科技服务专项。 2、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3、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项目(课题)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的资金。 5、合同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项目内容指项目研究内容,应包括技术路线、要解决的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点等;其他各类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要反映技术指标;科技产业化专项项目,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如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经济效益、示范基地等;其他根据计划要求应完成的考核指标。 7、合同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 8、乙方的归口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文件填写,各类代码按规定填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返回打印https://www.wendangku.net/doc/ac4519440.html,/art/2014/6/11/art_1161_6761.html 标 题: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文 号:浙人社发〔2014〕75号 正 文: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环境保护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和 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 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14日 浙江省环境保护专业 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 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环境保护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与研究、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 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高级 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具有以下学历(学位),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3.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维护员工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职业卫生培训管理。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工作细则 4.1安全环保科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4.2 教育培训内容 4.2.1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2.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2.4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2.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4.2.6 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4.3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4.3.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公司级培训由公司安全环保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3.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4.3.3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3.4各车间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

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4.3.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4.3.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部门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4.3.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4.3.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4.4 各车间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浙环发〔2011〕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1〕1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环保厅2011年1月30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浙江省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浙江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负责对在本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 第四条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资质审查与规范管理

第五条环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开展环评业务工作。任何个人和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均不得承接环评业务。 第六条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与评价范围相配套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七条环评机构应当按规定加强本机构环评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业务承接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环评相关业务工作,禁止借用或出借环评机构资质和环评岗位证书。 第八条在浙江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外省(市、区)环评机构须向浙江省环保厅报请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机构评价资质证书、单位法人、环评机构负责人、环评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情况,从事环评业务情况等。 三、环评机构业务行为监管 第九条环评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环评业务,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环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贿赂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环评合同。 第十条环评机构承接环评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其承接的环评业务必须与本机构资质等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新时代卫生职业

新时代卫生职业精神体会

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讨论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既是我们从医者的一种态度,又是我们从医者对医学事业的信念、信心和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向。同时,医疗卫生职业精神不仅是社会风气的一个缩影,而且直接关系着医院兴衰、事业成败。 习总书记提出的“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语言凝练,极富时代感,精准的反映出医疗卫生行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神圣使命、特殊价值和崇高境界。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凝聚起磅礴力量,已成为我们卫生行业改革发展的核心动力和重要抓手。 没有人能和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务工作者相比,更能掂得出生命的分量。敬佑生命,已成为白衣天使的毕生信仰,成为仁医良医的精神支撑。患者“因为信任,所以相托”。因此,我们提倡的职业精神首先是尊重生命,把患者的需求和利益置于核心位置。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天职。医学的特殊性赋予了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责任。当灾难袭来时,医务工作者更是抢救生命的重要力量,尽心竭力用精湛的医术护佑公众安康。在实际工作中,救死扶伤不是凭靠热血和激情可以实现的,医务工作者必须得有为患者除病祛疾的真本领。要承载患者的信任与期待,需要医务工作者细致入微

的密切观察、冷静专业的诊断、及时准确的处理。这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扎实的专业技能、严守专业准则。一丝不苟的“三查七对”,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等诊疗规范,日常诊疗细节的背后,都是医务工作者对患者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和专业操守,用勤勉敬业、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浇筑起救助患者的坚实根基。 “做医生不容易”,如今不再是医务人员自己发出的喟叹,当人们看到医务人员甘于奉献的职业品格,这一声感慨已成为社会各界对医者群体的认同和敬重。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医生在诊桌前的紧张忙碌,半天劳累却连一口水都不敢喝,为的就是尽量节省诊室外患者排队等待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医生一路狂奔冲向抢救室的身影,无论电话铃响起时身处何时何地,医护人员都毫不犹豫地奔向自己的岗位,为的就是给病床上的生命抢回一分一秒;越来越多的人看到医生躺在走廊地板上入睡时的疲惫,十几个小时甚至几十个小时的手术下来汗流浃背,为的就是能看到更多患者带着健康和笑容安心回家。甘于奉献这种爱和品格在医务人员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 作为医务工作者都应当具备一颗对世人的怜悯之心、展现出对患者的深挚情感,不推诿、不嫌弃,尽自己所能无差别地给予治愈和抚慰。这些年来,我们从因为抢救患者、感染非典病毒而离世的医生身上,看到了大爱无疆;我们从各种灾难发生时,依然坚守岗位的医生身上,看到了大爱无疆;

职业卫生专家考试题

青州市职业卫生专家考试题 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分数: 一、是非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2分。 1、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所提供复印件上签章。(√) 2、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3、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行业管理。(×) 5、高温高湿作业指车间气温35摄氏度以上或相对湿度达90%以上。(√) 6、制鞋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是粘合剂中的挥发性物质“苯、甲苯、二甲苯”。(√) 7、采石、石雕、水泥等粉尘危害行业的作业工人只需配戴一般卫生口罩就可有效防止尘肺病。(×) 8、电焊工人除应注意眼睛防护外,还应防止焊尘、焊烟对人体的危害。(√) 9、屏蔽高频最磁场辐射源时,选用的材料最好是铜材。(√) 10、生产环境中的气象条件(微小气候)主要指空气的温度、湿度和风速。(×) 二、单选题(每题2分) 1.工业毒物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有3个,即(C)。 A、口、鼻、耳 B、食物、空气、水 C、呼吸道、皮肤、消化道 D、以上都是 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要求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A) A.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B.全年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 C.全年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下风侧 D.当地夏季主导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下风侧 3. 对正常人耳刚能引起音响感觉的气压成为听阈声压,声压增大至人耳产生不适感或疼痛时称痛阈声压。听阈声压和痛阈声压之间相差(D) A、80dB B、85dB C、100dB D、120dB 4. 呼吸性粉尘是指被吸入呼吸系统的粉尘,其中粒径较小的部分(B)以下能进入到肺泡区的粉尘 A.2μm B.5μm C.10μm D.5mm 5.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A)

江苏省第一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江苏省第一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单 经江苏省卫生厅审核,批准下列28家单位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批准项目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胡晓抒南京市江苏路172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放射卫生:A类、B类、E类检测评价;C类(1)(2)(4)(5)、D类检测 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解权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4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放射卫生:A(1)、B(2)检测评价;A(2)、B (3)、C(1)(4)(5)、D(1)(3)检测 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张敬平无锡市槐树巷4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放射卫生:A(1)、B(2)检测评价;B(3)、C(1)、D (3)检测 无锡市惠山卫生区防疫站钱少锋无锡市野花园67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放射卫生:A(1)检测 无锡市锡山区卫生防疫站许长征无锡市锡山区长亭二泉中路135号放射卫生:A(1)、B (2)、D(3)检测 宜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彭四盟宜兴市宜城人民南路205号放射卫生:A(1)、B(2)检测 江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潭永兴江阴市环城北路49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放射卫生:A(1)、B(2)检测 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洪卫徐州市中山南路5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放射卫生:A(1)、B(2)检测评价;B(3)、C(1)检测 新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戴福雷新安镇临沭中路168号放射卫生:A(1)检测 铜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韩令才徐州市二环西路53号放射卫生:A(1)检测 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孙雪照常州市健康路32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2、放射卫生:A(1)、B(2)检测评价;B(3)、C(1)检测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防疫站陶国勤湖塘镇人民西路11号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放射卫生:A(1)、B(2)检测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ZJSP15-2013-0007 浙环发〔2013〕3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环办函〔2011〕206号)的规定和省监察厅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 1 —

目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二、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废气、噪声等可能扰民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六条要求执行。 三、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目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发布。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列入《目录》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项目业主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切实减轻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并自觉接受各级环保管部门的监管。 五、本《目录》中涉及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附件: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 — 2 —

关于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的通知(2020)

关于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进一步充实专家人员队伍,优化评标专家专业结构,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评审)专家工作部署,现将2020年集中征集评标专家有关事项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评标(评审)专家征集工作,采取发布征集公告、对专家比较集中的院校、企业实施定向征集、走访行业协会、较大的代理机构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加大征集力度,积极扩充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专家人员数量。 二、明确征集重点 结合本地评标需求,重点征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电气设备、医疗器材、法律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业人员。 三、专家征集资格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根据工作需要,本次征集活动法律专业(C06)资格条件调整为取得法律类中级职称满5年(截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5.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6.熟悉计算机操作,具备参加电子评标(评审)能力。 有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 四、申报与审查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人须在“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下称“评标专

家申报系统”,网址略)中,按照《评标专家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登录略,附件3下载)要求,完成系统注册与登录; 2.申报人登录评标专家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前相关学习与测试; 3.申报人按要求在评标专家申报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选择专业、上传证件/证书彩色照片或扫描件;并将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打印件(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或人事托管单位公章)1份,连同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同等专业水平认定意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本人签名的《湖北省评标专家事前信用承诺书》(附件2),送交至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初审,市公共资源局地址及联系方式:黄冈市城东新区永安路特一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黄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电话(略)。 (二)资格审查 黄冈市公共资源局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人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省公共资源局复验。 (三)结果查看 申报人通过评标专家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的申报进度、审查结果。 五、征集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1月15日。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最新评标办法的通知

ZJKC02—2014—0018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 件 丽招管办…2014?16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 示范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

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原

则上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或异地抽取,但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原则上应采用“暗标”,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具体实施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设备招标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标,应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八部委2号令)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设计类项目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资信分值由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和项目设计人员能力等组成。 (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商务投标文件占75%,技术投标文件占25%。 商务投标文件由企业资信、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及延长服务期报价组成。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占30%、投标报价占25%,延长服务期报价占10%。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9号); (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 (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 (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单位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3、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单位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以及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做好培训记录。 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6、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7、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荆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名单

荆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库名单 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所学专业职务职称管理组参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 郑斌男荆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队长 2 邓云华男荆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环境医学副主任医师 3 王思望男荆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预防医学副主任医师 4 胡翠翠女荆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食品科学工程师 5 毛德寿男荆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法律职业监察 6 邓学芳女荆州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行政管理职业监察 8 钟明朗男公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数学副局长 9 彭震男松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电工程师 10 魏林男江陵县卫生监督局预防医学主管医师技术评审组 11 曾巍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工程高级工程师 12 梅方盛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任医师 13 贺勇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任医生 14 金爱银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任医生 15 纪天鹏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管医师 16 杨亚涛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 17 董四平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机化学主任技师 18 陈浩男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工程副主任技师 19 何冬明男荆州市卫生监督局临床医疗副主任医生

20 吴华男洪湖市卫生监督局预防医学主治医师 21 龚爱春男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卫专业主管医师 22 易发明男公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专业主管医师 23 潘佑文男江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营养与检测主管技师 24 胡志红女洪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医学主治医师 25 王振华男洪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医学主管检验师 26 李建军男监利县卫生监督局主治医师 27 彭军男监利县卫生监督局医疗卫生主治医师 28 王建军男监利县卫生监督局预防医学主治医师 29 张友新男监利县卫生监督局临床医学主治医师 30 王阳敏男监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治医师 31 梁治平男监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主治医师 32 张利民男中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 管厂 国际贸易机械工程师 33 陶兰女中石化江汉石油管理局沙市钢 管厂 机械设计制造 与自动化 国家注册安 全工程师 34 陈志才男沙隆沙隆达集团公司职工医院医疗主治医师 35 顾建中男湖北广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高级经济师 36 谢勉丰男湖北广兴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政治思想高级经营师 37 张润民男荆州市佳诺交通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 计算机工程师 38 李光亮男湖北华宇纺织有限公司纺织工程工程师 39 刘隆清男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机电一体化高级工程师 40 雷林男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化学工程工艺化学工程师 41 刘柳男湖北衡安注安师事务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工程师 42 张倩女荆州市博安咨询有限公司机械与工贸工程师 43 李才宗男荆州市博安咨询有限公司精细有机化工工程师

云南省职业卫生机构名单

云南省职业卫生机构名单 一、云南省冶金医院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二、云南泰安职业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三、云南君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四、文山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2、冶金、建材3、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五、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六、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8、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七、云南安益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乙级(第一类)。 业务范围:1、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2、冶金、建材3、化工、石化及医药4、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5、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6、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八、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2010年修订版)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2010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一节立案、不予立案、移送及销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暂扣、查封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程序 第五节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第七节文书送达 第八节行政处罚执行与监督 第三章行政处罚案卷规范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范围,不断提高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行政处罚实施规范; (二)组织开展本规范实施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三)对不按本规范执行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或采取通报批评等其他措施。 第五条各级环保部门的内设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或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范 第六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遵循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环境监察机构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其职责是负责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

况进行督促落实;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应诉等行政争议相关工作。 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固废监管机构)负责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相关文书的送达;对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并配合申请强制执行及复议、应诉等行政争议相关工作。 环保部门其他机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自然生态、辐射安全、监测信息、总量控制等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监察机构开展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为环境违法案件的审查机构,其职责是对监察机构、固废监管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监察机构、固废监管机构意见,牵头负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对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以及起草结案报告、整理制作处罚案卷等事项。 第七条环保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环保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资格,按照下列要求认定:(一)公民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法人应当经依法登记或取得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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