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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域管辖的规避与规制的问题

关于地域管辖的规避与规制的问题
关于地域管辖的规避与规制的问题

关于地域管辖的规避与规制的问题

李居鹏

一、案情简介

住所位于江苏高邮市的张金宝于1998年6月25日与住所位于上海市A区的双湖公司签署一份《产品订货合同》,向双湖公司采购一台变频器;双方后又签署一份《变频器技术协议书》,约定了变频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格等。1998年7月10日张金宝出具还款承诺书书1份,写明8月5日前归还双湖公司58600元货款。在还款承诺书书左下方,住所位于上海市B区的陈东生签名并写有“保证”字样。后张金宝欠款一直未还,双湖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起诉到上海B区法院,要求张金宝支付双湖公司货款58600元,陈东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金宝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从来就不认识陈东生,其从未要求陈东生为其债务提供过保证,且陈东生的保证不是在张金宝面前所写,而是后来原告和陈东生私自添加上去的,原告的目的就是要使上海B区法院取得本案管辖权,属于恶意规避地域管辖权的行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上海B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上海B区法院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对陈东生的保证真实性的审查属于实质审查且要待正式开庭后才可查明。本案原告在起诉阶段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达到上海B区法院有权立案受理的程度,至于其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只有在案件进入实体审查之后才能认定,否则就是对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使案件“提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这显然违背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因此,裁定驳回张金宝的管辖权异议。

张金宝不服上海B区法院裁定,上诉至二审法院,被二审法院以同一理由驳回。

二、地域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第24条至33条(第25条除外)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是从纵向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而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来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三、常见的规避地域管辖的行为种类

所谓规避管辖的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受理案件,而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反而可以受理案件的行为。规避管辖权的行为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将不是被告的人虚列为被告,使没有法律关联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或者立案中故意把第三人列为被告,把被告列为第三人,规避地域管辖;或者擅自改变案件性质,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等等。具体如下:

1、将不是被告的人虚列为被告,使案件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使得没有法律上关联的法院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最常见的就是虚构保证人。

例如,本文开头所列举的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形。本案原告通过虚构一位位于原告所在地的保证人,并将保证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方式,使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再在正式开庭审理后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从而成功地规避了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2、利用法律对第三人规定的缺陷,将不是被告人的人列为被告,把真正的被告列为“第三人”,从而规避了真正被告人即“第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最常见的就是虚构债权转让。

还是以本文开头案例说明,本案原告还可以采取虚构债权转让的方式使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即双湖公司将对张金宝的债权转让给陈东生,然后陈东生在上海市A区法院起诉双湖公司,并将张金宝列为第三人(也可以将双湖公司与张金宝列为共同被告)。即可成功取得上海市A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的规定,第三人张金宝将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所以就只能由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管辖了。

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成为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而第三人与被告人承担的责任又往往存在同一性,第三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的义务,被告也就无需履行任何义务,因此,当事人才会为了规避地域管辖中的法律规定,将本是被告的人列为第三人,在结果上对原告而言无任何区别。

3、受理法院擅自改变案件的定性,从而达到取得案件管辖权的目的,这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法律欺诈行为。

我们仍以本文开头案例做说明,本案双湖公司与张金宝之间先后签署有《产品订货合同》和《变频器技术协议书》,根据《产品订货合同》,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仅看《变频器技术协议书》,双方之间又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如果双湖公司以承揽合同为案由的话,即可向合同履行地即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践中很多法院不愿意丢失已经受理的案件,即使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很有可能擅自改变案件定性,从而“依法”取得案件管辖权。这样的事例,笔者在实践中已经不止一次地遇见。

虽然,199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对与案件同类性质的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基本上给予了解决,从一定程度上能防止法院和法官对案件性质“识别”的随意性,这是立法的进步,但该司法解释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四、规避地域管辖的原因分析

1、法律规定规定不完善,导致当事人可以钻空子。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尽管不断完善,但仍难成体系,不完备、相互冲突的情形仍然存在,致使现行法规定的内容为当事人钻法律空子提供了条件。

2、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中国作为一个疆土辽阔、地域宽广,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考虑一个诉讼费用的问题。作为原告来说,如果案件要到异地起诉的话,他可能要缴纳不定数的实际费用(全国各地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实际费用却是“因地制宜”的),这是其一。第二,如果原告异地起诉的话,可能要先期支付差旅费、取证费、律师费(大部分当事人喜欢雇用当地律师)等各项费用。有人要说,如果诉讼胜利的话,这些费用应当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可是执行呢——这又是一个变数!作为被告来说,其理亦同。被告同样也不愿因为一场意料之外的诉讼牵扯自己很大的精力。因此,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愿离开自己的住所地,额外支付一笔“不必要”的费用去打一场不知输赢的官司!

3、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由于众所周知的体制上的原因,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当本地的企业和部门作为被告时,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当地政府和领导往往以“注重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等借口,对法院施加影响,要求法院依照其意志为本地当事人服务。而法院迫于压力,往往在争夺管辖权上大做文章。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往往是侵权或不履行义务的主体,过多地把案件管辖权划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也给当地法院的公正司法带来负面的影响。一方面,公正司法、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是人民法院建设的目标,也是法官所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法院又必须与当地的政府和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法院机关的正常运作。而当地的企业或部门作为被告时,由当地法院来审理,这就使法院陷入尴尬境地。不依法审判又难以回避法律本身的评判,和上诉审、再审的检验;依法审判可能招致地方保护主义者的不满,进而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陷入不利,会使法院的工作长期处于不利的局面。最后,法院只能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本地当事人结成了利益共同体,成了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和地方保护主义者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正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公正司法的破坏,导致司法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公正的形象。

4、司法腐败问题。按理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司法独立统一、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国家,不论在什么地方的法院进行诉讼(港澳台除外),适用的法律、经历的程序都应当是相同的,至少没有大的区别。但是,当事人为什么还要这样大费周折、不择手段的去争这个管辖权呢?这就是司法腐败问题。当事人愿意找自己熟悉的法院打官司、愿意找自己熟悉的法官打官司,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的选择可能会给他带来某些非正当的利益,既包括程序利益也包括实体利益。对一些明显规避管辖权的现象,其实在立案环节就可以审核出,但是有些法院和法官纵容当事人,甚至还是当事人的参谋,替当事人出谋划策以达到管辖目的。

五、如何对规避地域管辖权的行为进行规制

1、针对原告虚构保证人的情况,法律应明确规定当出现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作为被告,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又分属不同管辖地域时,由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其理论依据在于,相对于主债务而言,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除非债权人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即应当根据就重避轻原则,使对保证人的诉讼依附于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活动。

2、针对原告虚构债权转让的情况,法律上应该明确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规范第三人和被告的责任区别,不应将第三人成为替代被告的牺牲品。

3、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考虑建立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选择管辖制度。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选择管辖制度,是指跨区且诉讼标的较大超过一定数额的民事诉讼,适用管辖规定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允许当事人选择一无任何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法院进行诉讼,使原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案件管辖权,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的地域管辖制度。其具体的设想是:在兼顾两便原则、两审终审制及级别管辖不变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属同一中级法院辖区而分属不同基层法院辖区,且标的较大超过一定数额时,赋予一方当事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选择一邻近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第三地法院管辖的权利;属同一高级法院辖区而分属不同中级法院辖区,赋予一方当事人在高级法院辖区内选择一邻近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第三地中级法院辖区内法院管辖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高级

法院辖区,且其标的超过一定数额时,赋予一方当事人选择一邻近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第三地高级法院辖区内法院管辖的权利。

4、在司法层面上,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对刻意规避地域管辖权的行为加强审查:比如加强对被告资格的审查,一案有数个被告的,要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防止当事人虚设被告,争抢案件管辖权。加强对诉讼证据的审查,防止当事人以与本案争议无关的证据误导法院,错误确定管辖权。当事人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真伪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对伪造管辖条款妨碍民事诉讼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加强对管辖异议目的的审查,发现管辖权异议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当事人企图利用管辖异议拖延诉讼的,要尽快裁定驳回。

六、结语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法院在调节社会的利益冲突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司法公正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追求的目标。尽管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有很多,但从地域管辖制度入手,对一些不适应当今社会条件和容易导致地

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的管辖规定和做法进行修正与完善,不仅使其更加科学合理,也能有效地消除影响公正司法的因素,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当事人,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行政诉讼中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中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2、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⑷防止滥诉。

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4、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

2020年高考山东版高考地理 10.山地垂直地域分异规律图的判读

10.山地垂直地域分异规律图的判读 典图探究 典图展示 自主探究 图1 四川省某山地垂直自然带分布示意图 读图1,完成下列问题。 (1)甲表示的植被类型最可能是 ,并说明理由。 试答: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该山地位于四川省,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地带性植被为常绿阔叶林。山地基带带谱与山地所在纬度带谱一致,所以甲表示的植被类型最有可能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 (2)影响该山地东西两坡植被类型差异的主导因素是 ,并说明理由。 试答:水分 根据图中信息可知,山地东坡为夏季风迎风坡,降水较多,为森林带;西坡为背风坡,降水较少,植被主要为荒漠和草原。所以,影响该山地东西两坡植被类型差异的主导因素是水分 图2 某山地南、北坡的植被垂直带谱 读图2,完成下列问题。 (3)该山地位于 (温带、热带、亚热带),并说出判断的理由。 试答:亚热带 从图中可以看出该山地山麓地带的植被为常绿硬叶林,其对应的气候为地中海气候,说明该山地地处地中海气候区,位于亚热带 (4)据图判断,该山地阴坡是 ,迎风坡是 。 试答:北坡 北坡 类题指导 1.通过山地带谱的基带名称确定山地所在的温度带

所谓基带,即高山山麓的自然带,因位于垂直自然带的最底层而得名。如果山地最底层自然带是常绿阔叶林带,说明该山地位于亚热带地区。 2.通过山地带谱的数量判断山地所处纬度的高低 通常,带谱数量越多,山地所在的纬度位置越低,反之则越高。因此,纬度低的高大山岭,自然带数量要多于纬度高的山岭。若是赤道地区的高大山岭,自然带从山麓到山顶的变化规律与由赤道到两极的变化规律相似。 3.通过同类自然带的海拔判断纬度高低 同类自然带在低纬度的山地分布海拔较高,在高纬度的山地分布海拔较低。 4.利用自然带判断南北半球 通过山地自然带的数量,判断阳坡和阴坡,进而判断山地所在的南北半球。北半球的山体,南坡获得的光热多于北坡,南坡自然带数目多于北坡,或南坡基带自然带的分布上限高于北坡;南半球则相反。如下图所示: 5.根据雪线的高低判断迎风坡和背风坡 雪线高的为背风坡,雪线低的为迎风坡。(山地迎风坡降水丰富,冰雪量大,融化慢,因此雪线低;山地背风坡降水少,冰雪量小,融化快,因此雪线高) 6.根据不同山脉自然带分布海拔的不同,判断坡向 (1)东西走向的山——自然带分布海拔高的为阳坡,自然带分布海拔低的为阴坡。(如喜马拉雅山) (2)南北走向的山(温带地区)——自然带分布海拔高的为背风坡,自然带分布海拔低的为迎风坡(如太行山:迎风坡降水多,但气温稍低,在相同的海拔处,背风坡降水量比迎风坡少,但气温偏高,故背风坡的自然带分布海拔比迎风坡高)。如下图所示: 应用体验 读“我国某山地典型植被带谱图”,回答下面两题。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应当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基础发展而发展。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数量的增加,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经济活动和交往的频率大大提高,空间不断扩展,由此引发的跨县区、地(市)区和省区的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对于这些案件来说,难以体现公正,其制度的缺陷凸现出来。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研究,并探讨对其完善的措施。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述。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①。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确定的基础上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权限问题。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行政区划;二是根据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

辖权的立法思想。 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从审判的实践看,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它反映出了现实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即在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中,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保护原告的权益,把便利原告进行诉讼和合法权益的实现作为设置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重要因素。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却恰恰相反,把所有的便利都让给了被告。特别是跨区的诉讼中,原告往往要千里迢迢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疲于奔命不说,而且在食、住、行方面要花费大量的财力。而被告却可以座等家中,以逸待劳,利用地缘优势,使其在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特别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受到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制约,许多人从时间上和经济上无力承受诉讼所引起的沉重的负担,而只能无奈地放弃诉讼。这种以被告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在诉讼的便利上,存在轻原告重被告,漠视了原告的权益问题,有失公平。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一般情况:被告住所地 自然人:即我们一般的个人。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 院管辖。 1.住所地(户籍所在地,即户口本上的地址)。 2.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指公司、机构之类的)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注: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 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 原告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注:有关身份的诉讼一般是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离婚、收养等)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 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三)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专 属 管辖专属管辖:即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既排除了外国法院的管辖,也排除了当事人协议方式选择的管辖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官管辖(例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完整版)地域分异规律

穿衣指数是根据自然环境对人体感觉温度起主要影响的天空状况、气温、湿度及风等气象条件,对人们适宜穿着的服装进行分级,以提醒人们根据天气变化适当着装。读我国某日穿衣指数落区图,回答1-2题。 1.如图所示,由海南背心—广西、湖南短袖—湖北衬衣—河南西服—河北、辽宁大衣—吉林、黑龙江厚羽绒服的变化体现了地理环境 A.从沿海向内陆的地域分异规律 B.山地的垂直地域分异规律 C.由赤道到两极的地域分异规律 D.非地带性现象 2.新疆和海南的穿衣指数不同,反映了区域环境的 A.整体性 B.联系性 C.开放 性 D.差异性 下图为我国某区域年降水量及植被类型分布。读图,完成3-4题。 4、图中甲、乙、丙、丁四地的典型植被分别是 ( ) A.草甸灌丛、常绿阔叶林、高寒草原、高寒荒漠 B.高寒荒漠、高寒草原、常绿阔叶林、草甸灌丛

C.高寒荒漠、草甸灌丛、常绿阔叶林、高寒草原 D.常绿阔叶林、高寒草原、高寒荒漠、草甸灌丛 4、导致甲、乙、丙植被更替的直接原因是 ( ) A.热量 B.降水 C.地形 D.土壤 读南美洲自然带分布图,回5-6题 5.自然带①出现在南回归线附近的沿海 地区,这种分布属于( ) A.从赤道到两极的地域分异现象 B.从沿海向内陆的地域分异现象 C.垂直地域分异现象 D.非地带性地域分异现象 6.自然带②南北延伸较长,主要是受到沿岸( ) A.向南流动的寒流影响 B.向北流动的暖流影响 C.向南流动的暖流影响 D.向北流动的寒流影响 读“安第斯山西坡不同地带垂直景观略图”,完成7~10题。 7.甲、乙、丙代表的景观分别是( ) A.雨林常绿硬叶林荒漠或半荒漠 B.雨林常绿硬叶林草原 C.雨林落叶阔叶林草原 D.雨林落叶阔叶林荒漠或半荒漠 8.甲、乙、丙景观体现的地域分异规律是 A.纬度地带性规律 B.经度地带性规律 C.垂直分异规律 D.地方性分异规律 9.影响图中5°S~30°S安第斯山垂直自然带分布较少的主要因素是( ) A.热量 B.光照 C.水分 D.相对高度10.图示山麓自然带中,导致丙自然带所跨纬度最大的主要因素是( ) A.纬度位置B.海陆分布 C.洋流 D.地形 导致100N-50S和300S-370S两段垂直自然带数量差异的原因是() A.相对高度洋流 B.地形洋流 C.纬度海陆分布 D.纬度相对高度读图,读图,回答11~12题。 11.最适合图的图名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8年新增)(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即为当事人有关管辖权的约定,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甲乙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如果双方真的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假定发生纠纷后甲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A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假定甲拟起诉,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614778797.html,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备考之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作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南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具体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的相关概念辨析

地域管辖的相关概念辨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7、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上海高中地理一模简答题汇编专题地域分异规律

地域分异规律 (2018.崇明.一模)欧洲西部是个风光怡人,社会经济发达,而且经常创造奇迹的地区,读图文资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下图主要为欧洲部分区域示意图,阿尔卑斯山脉是欧洲南部最雄伟的山脉。 材料二:2017年10月10日凌晨,世界杯足球史上的又一个奇迹诞生了,那就是人口仅有33万的去年欧洲杯大黑马冰岛,历史上第一次杀进了世界杯。冰岛也是史上人口最少的世界杯参赛国。冰岛几乎整个国家都建立在火山岩石上…… 材料三:甲、乙两城市纬度位置和海拔高度相近,上表为两城市主要月份降水量(单位:mm)分布表 22.阿尔卑斯山脉山脉南北山麓的自然带分别是什么?分析该山脉南坡雪线分布高度夏季高冬季低的原因。(6分) 答案: 22.南麓亚热带常绿硬叶林带,北麓温带落叶阔叶林带 南坡雪线夏季高是因为地中海气候夏季受副热带高气压带下沉气流控制,高温少雨;冬季南坡处于中纬 西风的迎风坡,降水多,所以雪线低(2分) (2018.奉贤.一模)读欧洲部分地区气候分布图和丁山脉自然带的垂直分布图,回答问题。(20分)

23.欧洲各地自然景观差异明显,写出图中甲地所处的自然带,由甲地到丙地自然带的变化反映了哪种地域分异规律?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因素是什么?(3分) 24.如右图所示,比较丁山脉南坡和北坡雪线高度的差异和自然带分布高度的差异,并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4分) 答案: 21.温带落叶阔叶林带纬度地带性热量(3分) 24.雪线北高南低,自然带南高北低(2分)南坡是迎风坡多地形雨,北坡是背属坡,降水少(2分) (2018.松江.一模)(一)加拿大落基山南段的众多国家公园,自然风光美丽壮观,吸引了世界各地游客。读图回答问题。(20分)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 杨介寿内容摘要: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引发了众多的争议。本文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综合评述了各种新管辖理论,提出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本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院有关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有意利用、不方便法院Abstract The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of cyberspace tort disputes have given birth to much debates.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upon traditional principles of jurisdiction, the author generally expressed his opinion on new theories arising from this field and put forward that the local court in the plaintiff's residence should have the priority to

deal with such actions unless it was considered as a forum non convenience. In such a circumstance, the local court in th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could bee a stand-in. There must be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laces where the infringe act is mitted and where it ends when we try to make a determination of th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And where the terminal puters or the ICP severs located and whether they are intentionally used by relevant parties even could be the referenced factors in such a job.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as also bought out his advice for legislation of cyberspace tort disputes by adequately opening out shortages in two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RC.Key Words: cyberspace tort,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plaintiff's residence, place of an infringe act, intentionally used, forum non conveniencee如果不是互联网,大概谁都不会想象得到,有朝一日关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争议会闹得如此沸沸扬扬。在我们所能接触到的已付诸司法实践的网络侵权案件中,几乎找不出一例不涉及管辖争议的案件来。虽然存在并不仅仅在于被感知,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已经成为相关的当事人、律师甚至法院必争的领土。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和网络管理的非中

几种特殊犯罪的地区管辖问题

几种特殊犯罪的地区管辖问题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在地区管辖中,涉及对诸如国际犯罪,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等特殊犯罪的管辖问题,人们的认识和做法不尽相同,笔者试就此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求确立统一标准。 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根据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建国以来,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1 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决议》;2 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3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4 《海牙公约》;5 《蒙特利尔公约》;6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等。根据上述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了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劫持人质罪的义务。对上述犯罪的外国人,不论其犯罪地处何处,只要进入我国领域,公安司法机关均有抓捕权,此类案件由捕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此类案件是外国人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关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由捕获此类犯罪外国人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应当由与之对应的市、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该船舶的船籍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有些发生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当船舶最初停泊在我国口岸时,案件可能尚未破获,经过很长时间才破获此案,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船籍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妥当,这样便于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则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口岸或该船的船籍港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些情况下,从大局出发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台湾、香港或澳门法院管辖。这一方面是从一个中国的原则出发;另一方面依据当地法律审判,对被告人来说更有利于迫使其认罪服法,因为被告人熟悉和遵守的应当是本地区法律。 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国人,则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

万毅-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解释问题

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解释问题 万毅①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依赖于法解释技术而生效,因此对刑事诉讼法之中的诸多概念、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阐释,方能构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微观基础。站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立场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其中所谓“犯罪地”一词,应当解释为包括“犯罪结果地”、“犯罪预备地”,而不应包括“被害人所在地”、“销赃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在毒品犯罪、网络犯罪、手机短信诈骗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的中,对“犯罪地”一词,可允许作适当的扩张解释。 【关键词】管辖犯罪地犯罪结果地犯罪预备地 当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成为学界热题之际,学者们更多地将精力倾注于讨论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设计。然而,立法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由于立法与司法在时空上的间距,单靠立法、修法永远不可能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围绕法律适用所发生的“释法、用法”难题,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并非是实现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唯一路径。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较之刑事诉讼法修改,规范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适用,以防止实务中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故意曲解或误解,或许才应该是当前更为紧迫的学术任务。因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10余年来的情况表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施缺乏法律解释方法的指引和解释技术的规范,一些当初设计良好的法律条文在实践中遭到曲解(如律师会见权),背离了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因此,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关键,除了需要在立法环节创制一部接近完美、垂范久远的“良法”之外,更需要在司法环节创建一套正确解释、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方法和技术,并据此对充斥于刑事诉讼法之中的诸多概念、术语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阐释,唯有如此方能构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微观基础。正基于此种考虑,笔者在本文中以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制度中的“犯罪地”一词的解释为范例,探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在刑事诉讼法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①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高中地理新高考第17讲 自然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

第17讲自然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 2017版课程标准 内容要求 学业层级2018年四省市教学内容建议核心素养要求 运用图表并结合实 例,分析自然环境 的地域分异规律 等级考 运用图表并结合实例,分析自 然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 综合思维、区域 认知 [知识体系构建] [主干知识整合] 一、陆地自然带 1.成因 2.特点:具有一定宽度、呈带状分布的陆地自然带。 3.陆地自然带与世界气候类型的对应关系 不同的气候形成与之相对应的自然带,不同的自然带都有与之对应的气候类型。如下图所示(以北半球为例):

[易误辨析] 1.气候类型与自然带是一一对应关系吗? 提示不一定。同一种气候类型可能形成不同的自然带,如:温带大陆性气候可形成温带草原带和温带荒漠带。同一个自然带可能发育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如:温带落叶阔叶林带发育在温带季风气候和温带海洋性气候条件下。 二、陆地环境的地域分异规律 分异规律形成基础影响因素典型地区图示 由赤道到两极的 地域分异(纬度地带性)规律热量太阳辐射 低纬度和高纬度 地区及中纬度一 定范围内 从沿海向内陆的 地域分异(经度 地带性)规律 水分海陆位置中纬度地区山地的垂直地域 分异(垂直地带性)规律水热状况地形 低纬度、海拔较 高的山地 特别提醒自然带之间的界线是模糊的,并不存在明确的界线。由于不同自然区域间的水热条件具有过渡性特征,自然带之间也相应地具有过渡性的特征。[易误辨析] 2.纬度地带分异规律总是东西方向延伸南北方向更替吗? 提示不一定,南北美洲西海岸的自然带是南北延伸,南北更替。

三、非地带性现象 1.非地带性的含义:陆地环境因受海陆分布、地形起伏、洋流等因素影响使地带 性分异规律发生变化的现象。 2.具体表现 实际分布的自然带形成原因按理想状态分布的自然带 南美大陆西岸3°S~ 30°S狭长的热带荒漠带 位于东南信风的背风坡, 盛行离岸风;秘鲁寒流降 温减湿 热带雨林带(北);热带草 原带(中);热带荒漠带(南) 南美大陆南端形成的温带 荒漠带(巴塔哥尼亚沙漠) 安第斯山脉阻挡西风气流 深入内陆 温带草原带(中);温带落 叶阔叶林带(东) 赤道附近的东非高原呈现 热带草原景观 海拔高,气温低,降水少, 不能形成热带雨林气候 热带雨林带 马达加斯加岛东部、巴西 高原东南部、澳大利亚东 北部的热带雨林带 信风来自海洋,温暖湿润; 山地迎风坡,多地形雨; 暖流增温增湿 热带草原带 南半球缺少苔原带和亚寒 带针叶林带 南半球相应纬度带是海 洋,缺少陆地分布 苔原带、亚寒带针叶林带我国新疆天山、昆仑山山 麓地带分布的绿洲 高山冰雪融水使其地表水 或地下水丰富 温带荒漠带 考点一水平地域分异规律 真题研析 【例1】(2019·全国卷Ⅲ)我国某公路长500多千米,南北贯穿了多冰川的山脉,并跨越了多条河流。公路南端海拔约1 070米,为山前洪积平原上的绿洲。该公路山区段每年9月底至次年5月底封路禁行。据此完成(1)~(2)题。 (1)该公路位于() A.吉林 B.内蒙古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

近一段时间,我院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这其中有不少涉及到地域管辖,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何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法院管辖权方面,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就专利案件的管辖发布了一些相关批复。但是,针对目前出现的某些新问题,在实践中如何贯彻批复的有关精神,产生了一些不同看法,亦影响到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有必要统一共识,将法律解释规范化。以下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性问题谈些个人意见。 专利侵权案件具有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征,因此在法律适用上首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管辖的普遍性规定,即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又将侵权行为地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但是上述规定属于一般原则性的,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哪些具体行为是实施地,哪些是结果发生地判断不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一系列更加详细的司法解释。(应当指出,这一系列具体解释,都是从《民事诉讼法》第29条派生出来的,符合该条文的法律精神,在实际执行中不得任意作出扩大解释,凡违反第29条这一基本精神的,无效。) 下面笔者将在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性案件进行了归类,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立案时间1993年12月9日) 原告北京某研究所持有“汽车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在北京一批发市场上买到一种汽车用阀门,分析后认为,该产品落入了其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经调查,产品是由被告河南某附件厂生产的,但原告未收集到该附件厂在北京直接销售的证据。遂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附件厂停止制造行为,并赔偿损失。附件厂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其实施的生产行为是在河南,北京不是侵权行为地,此案应由产品制造地法院管辖。 在当时,除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法(经)发[1987]的规定,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认为,被告附件厂制造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地点及其住所地均在河南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它特别突出了制造地的地位,其目的是从便于将来实体审理,查清事实这个角度出发的。因为被告从事被诉侵权产品生产所使用的方法、生产线设备、材料、配方,以及将来认定侵权后,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调查的产品库存量、生产记录及经营情况均在其制造地,因此由制造地法院审理更为便利,这一点亦符合原告就被告的立法原则。当然,制造地也就意味着被告住所地,因为在实践中,制造地与被告住所地往往是一致的。但是这个规定存在一定的狭隘性。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被告所实施的制造、使用、销售(在外观设计案件中,是制造、销售)行为都是侵权行为。而实施、制造、使用、销售行为的地点(在外观设计案件中,是制造和销售)都属于侵权行为地,上述三地域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应有权在制造地、使用地或者销售地三个地域之间行使选择权,

论民诉中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即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在案件审判级别确定后对管辖权的进一步划分,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案件由哪一个法院管辖。因此,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和落实,两者共同构成了管辖制度的核心。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从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看,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其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根据上述标准,其中按照第一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按照第二个标准确定的管辖,就是特殊地域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既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那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使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实施原告就被告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诉,是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传唤被告参与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和勘验,有利于判决的执行。 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我国,所谓住所地,对于公民来说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是指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事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适用意见与合同法解释一对“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还做了以下补充规定:(1)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 ——“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 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 【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 【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 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明确规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合法且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力,也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条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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