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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 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 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账册。

1、有醒目标示,数量固定,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实行每日每班交接制,双人双锁随身保管钥匙,班班交接,做到账目相符。

2、定期检查毒麻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药物性状。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标签模糊等药品,停止使用并交药房处理。

3、发现下例情况,应立即向医院,药学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骗或者冒领的。

4、所有毒麻类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并遵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有、借用、取用。

5、建立毒麻药品使用登记本,注明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规格、剂量、数量、使用日期、时间,护士签名,护士长检查妥善后及时凭专用处方和空安瓶补充完好。

6、毒麻药品必须专用红处方开具,项目填齐全,字迹清晰,不得涂改,特别是患者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名称、编号等,医生签名后,保留空安瓶。

7、建立麻醉药品残余药液销毁登记本,对于使用半支的毒麻药品应倾倒销毁,并双人复合,双人签名。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3587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精、麻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配备的麻、精药品由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药库管理: 1、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 4、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

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6、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门诊、病区药房管理: 1、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药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 2、门诊、病区药房发药窗口的麻、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3、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调配。 5、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 1.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 或死亡的药品。 2.毒性药品的管理,应做到专柜加锁、专人保管,并建立保管、验收、 领发、核对登记制度,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其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3.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完整、清晰,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处方应 当留存2年备查。 4.毒性药品的供应、调配,必须有医生签全名的正式处方,并由配方人 中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配制含毒性 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准确投料,记录完整。对处方未注 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二)麻醉药品 1.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2.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专用帐册、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的管理。不得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专柜实行双人双锁 管理。 麻醉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3.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写开方医生姓名,配方应严 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 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 浆剂不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超过7天。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应当留存至 少3年备查。 5.癌症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凭市卫生局核发的“晚期癌症病人麻 醉药品专用卡”,并指定本中心供应者,从第二次起交回上次取药空安瓿取 药(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发药部门凭处方与空安瓿到库房换取药品。 6.各病区存放的少量麻醉药品,应有专人负责、专柜(保险柜)保管登记。药剂科有权不定期检查。病房固定的麻醉药品换取时,必须凭处方和空 安瓿(安瓿上药名必须清晰可见)换取。 麻醉药品的采购,应持市卫生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麻 醉药品购用限量的规定,在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7.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 产生依赖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三)精神药品 1.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 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2.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 类和第二类。 3.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险柜)管理,建立精神药品收 支帐目,按季节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上报。 4.第一类精神药品由执业医师取得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后方可使用。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挂号;对不合适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挂号,挂号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管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管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管2年。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及流程.pdf

麻、精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 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 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 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 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 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 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 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 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 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 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 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 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 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及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培训结束后医院对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分别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及调 剂资格。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瑞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1.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 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2.临床科室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 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 盗设施。 4.手术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周转柜,领用基数不得 超过本科使用的数量。 5.手术室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同时开具药品调拨单和 专用处方,由公药室转帐从病区药房领用、入库验收并登记入册,周转柜应当每天盘点结算记录。 6.各病区领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同时开具药品领用单和 专用处方。 7.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领用人和复核人签字,做到帐、

物、批号相符。 8.临床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领用、储存、使用实行批 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9.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 保管、领取、使用、退回专用登记册。 10.手术室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从本科室周转柜 领取使用,并按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1.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 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2.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 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13.各临床科室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医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14.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瑞金医院 2008.1.15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她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91-14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颁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在医院内管理、开具、调剂麻醉、精神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管理要求 1. “枣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以医务部、药学部、护理部、领导组成。设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下称麻、一精)药品基数的相关科室、病房必须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

熟悉的人员专门(兼职)管理,该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2. 医院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科室目标责任制。麻精药品实行:药库、药房、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实行:双专人负责、专柜加双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五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实行批号管理。药学部建立麻、一精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3. 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一精药品周转柜,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一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4. 药学部建立并严格执行麻、一精的采购、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5. 医院定期对涉及麻、一精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汇编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精神文件。 四、责任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对本规定实施负责。 五、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二)《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处方管理制度》 (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四)《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五)《麻醉、精神药品空安瓿和废贴回收登记制度》(六)《麻醉、精神药品残损销毁报告制度》 (七)《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九)《麻醉、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十)《麻醉、精神药品患者随诊或复诊制度》 (十一)《麻醉、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制度》

(一)《麻醉、精神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制度》 1.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到具备麻醉药品经营资格的指定单位购买。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保持合理库存。根据需要提出合理购买计划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验收中如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样本

威远贤龙医院 麻醉药物、精神药物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保证临床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安全、合理使用,依照《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麻醉药物只限于医疗、教学和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向卫 生主管部门办理“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依照临床医疗、教学及科研需要由药剂科负责人持“麻醉药物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物申购单向指定麻醉药物经营单位购买。 二、买回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必要立即验收入库,采购和保 管当面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记录验收并双人签字。验收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采购和保管签字。 三、药剂科存储麻醉、精神药物应当设立专柜储存。专柜应当使用 保险柜,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进出专柜麻醉、精神药物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涉及: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按月盘点,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帐册保存到药物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门诊药房、住院药房、急诊药房及有关科室按医院规定基数进行周转,用于周转麻醉药物必要

储存于保险柜,周转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收支帐目,做到帐物相符、班班交接并作好交班记录,病区做好使用登记,未使用完药物必要丢弃并双人签字。 四、使用麻醉药物医务人员必要是执业医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 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能对的使用麻醉药物并经医务处批准,方可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未获得麻醉处方权医生不得擅自开具麻醉处方。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生名单由医务处和药剂科备案。药师经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获得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方能调配麻醉药物和第一类精神药物。 五、开具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必要使用专用处方。 六、具备麻醉药物处方权医师在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 疼痛初次开具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应做到1、亲自诊查患者;2、为患者建立门诊病历并记录患者就诊时间、病情、疼痛限度、开具麻醉药物或精神药物名称、数量;3、规定患者或家属订立《知情批准书》一式两份;4、在患者门诊病历中保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知情批准书》、患者户籍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在处方完后将门诊病历交门诊部统一保管。 七、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物、第 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时,麻醉药物、第一类精神药物注射剂每张处

麻醉药品五专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用量)。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5)、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6)、出库后及时核对库存,出库单据上发药和领用部门均需双签名、专用帐册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满后2年。 4、专用处方 (1)、医院可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及调剂培训和资格授权工作。 (2)、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院执业医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XXX人民医院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处方权。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 3、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已在本院注册的高级医师、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务科负责组织。审核通过后,由医务科下发通知至有关科室(临床科室、药剂科、收费科)存档备查。

4、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科、药剂科、收费科备案。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6、凡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规定的,医院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科上报县卫计局按相关规定处罚。 7、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医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自动停止。 8、退休药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辞职、调离、私自离岗药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权自动停止。 9、具有本院处方权的科室正、副主任任免情况由院办通知医务科。已在本院注册、退休、辞职、调离、私自离岗的高级医师和在手术麻醉科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医务科。 二、处方书写要求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肖店乡卫生院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doc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

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

麻、精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所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称麻、精药品)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使用,药事科要严格执行其有关规定,实行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麻、精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须具有药学专业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门诊药房、病区药房的麻、精药品管理由主管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专人负责。各科室、手术室、急诊室配备的麻、精药品有主管护师专人负责管理。 药库管理: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

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门诊、病区药房管理: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药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门诊、病区药房发药窗口的麻、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调配。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处方的调配人和复核人应当仔细核对麻、精药品处方,并进行签名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患者使用的麻、精药品为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瓶或者废贴的数量。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临床使用管理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必须是执业医师或高级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的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 (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二、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完整版)麻醉精神药品三级、五专管理制度和流程

麻醉、精一药品“五专”管理制度 1、专人管理 (1)、药库由专人合理申报计划,保持合理库存。药品采购人员须经过批准,凭“印鉴卡”向省、市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由药品经营企业送到药库,采购、保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 (2)、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3)、入库验收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内容。 (4)、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科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人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专柜加锁 (1)、药库、药房、各病区、麻醉科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安装有防盗门(窗),并安装报警装置;药房安装有防盗门(窗);各病区、麻醉科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保险柜实行双人开启,一人保管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 3、专用账册 (1)计划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库和各药房出库必须进行专用账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应商、质量情况、验收/发货人领药人、复核人签字等内容。 (2)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各药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药房凭请领单同时附上与请领单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到药库领取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高危毒麻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高危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1、毒药、麻药及限制性剧毒药的管理,必须按照“中国药品管理法"及药政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设专人加锁,建立专帐,购进、请领、使用现存等数目清楚。所用药品包装、标签等及时回收,妥善处理,教务处长及主管校长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2、使用毒、剧、麻药由实验教师提出实验项目,实训中心主任签字,教务处长、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请领。 3、学生使用毒、剧、麻药,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应用精密天平称取,严禁超量使用,剩余量要妥善保管,并认真填写“毒、剧药使用登记卡’’。 4、易燃、易爆、易腐蚀性、刺激性药品,应于普通药品分开存放,按其性质分类存放。 5、放危险品场所必须设有防火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严禁个人私自动用或外借毒、剧、麻药品,违者按国家规定处理。 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麻、精神药品及毒性中药的品种范围应根据《中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床科室储备的毒、麻、精神药品,仅限该科室常用和急救用的品种,并建卡建册,实行"四专":即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每班交接,交接班时帐物相符。用后凭处方、安瓿和登记本向药房领取。剩余药液须经两人查看弃去,共同签名。 三、毒、麻、精神药品用量必须严格按处方限量执行。 四、外出执行临时任务,确需携带毒、麻、精神药品时,需经医务处同意,可预领一定基数,严格掌握使用管理,并填写登记清楚。完成任务后,凭处方、安瓿报销。 五、此类药品标签有明显标记,在标签显著位置上分别注明"毒"或"麻"的字样,定期检查以防失效、过期。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完善麻醉科麻醉药品管理制度,麻醉用药均应凭处方领取。麻醉结束当日,由麻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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