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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合同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大雄-江汉城(暂定名)

工程地点:潜江市

合同编号: 2012- 39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甲级A142003105

发包人:湖北潜江大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2-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湖北潜江大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湖北建艺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大雄-江汉城(暂定名)工程进行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电气、通风、空调、消防、智能建筑、人防专业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贰佰捌拾叁万陆仟柒佰元整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本工程按阶段进行设计,各阶段设计任务以甲方书面下达设计任务通知书为准。

2.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3. 各工程分区域分阶段设计,设计费也分阶段给付。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出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建筑、酒店空调等专业设计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根据业主的施工计划,分步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为业主的工程招标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照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

在所有完成的图纸及文件上加具印鉴;

为其他专业设计提供咨询与协调;

施工现场配合工作:

1.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2.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

3.参加基础及隐蔽工程的验收;

4.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

5.出席定期或突发的工地施工协调会议;

6.参与对立面主要饰材的选择;

7.参加主要设备的试车及验收;

8.配合业主的施工招标工作;

9.参加各单体及总体的竣工验收。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

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

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

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

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

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

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应保证所设计的图纸符合规划、建设、图审、人防、消防、等部门的

审查规定。并负责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因设计文件原因,造成审批延误,发包人有权

向设计人进行索赔。

6.2.8工程施工期间,设计人应及时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供设计变更服务及

出具变更单。如因设计原因造成较大变更,设计人应提供相关竣工图;如因非设计原因

出现的较大更改,由设计人负责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修改设计工作,但须由发包人按工

作量另行支付修改成本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双方协商解决支付设计费。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

天,应承担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

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

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若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应按发包人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停付设计费。

7.5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业务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全部已付款,并支付相当于预付款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设计人仍应足额赔偿。

7.6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期间如设计人长时间拖欠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或者是设计资料及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错误及设计人在项目实施期间极不配合,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其他

8.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荆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8 本合同一式 8 份,发包人 6 份,设计人 2 份。

8.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8.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盖章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 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本合同7.6条除外),如不领取施工图、不进行竣工验收(但事实已使用的)等,应按合同约定金额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的,按本合同规定承担逾期违约金。

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荆州市沙市区港隆大厦5楼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434000

电话:电话:0716-*******

传真:传真:0716-*******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市分行沙市支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420016286080530026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鉴定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经办人:

备案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设计小组名单》

附件二:设计成果提交及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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