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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基〔2008〕71号

闽教基〔200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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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基…2008?7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农村中小学合格校建设与评估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要求,全面改善农村教育的条件和环境,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落实义务教育“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科学规划布局,加大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确保按照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要求,在全省范围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在2010、2012、2015年之前分批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使校校达到“四有”目标要求,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水平和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通盘考虑。县(市、区)要按照方便入学、兼顾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趋势预测,科学规划农村中小学校布局,确定合格校建设对象范围。除短期内规划撤并的学校外,原则上县城城区以外的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农村完全小学和初中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中初中部)要全部纳入建设和评估范围,促进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满足需求,均衡资源。按照校校达到“四有”要求,使每所学校具备满足基本教育教学需求的办学条件,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保证学生具有基本的学习活动空间和场所;有合格的教师,保证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保证实验和活动课程的有效开设;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保证寄宿学生在校的基本生活条件。同时,县域内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确保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基本均衡,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三)样本示范,分批推进。县(市、区)要选取部分办学基础较好学校,先行建设农村中小学合格校样本,为合格校建设提供示范借鉴,并按照省里确定的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实现年限,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一级办学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通过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按年度分批分期实施,确保如期实现校校达到合格办学标准的目标要求。在项目安排上,要优先安排乡镇所在地初中和中心校建设。

(四)动态管理,逐步提升。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合格校实行动

态管理、定期复查,保证其办学条件和水平在实现基本合格标准的基础上稳步提高,逐步达到较高的规划指标办学标准要求。对经复查发现的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限期整改,确保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

三、评估标准和程序

(一)评估标准。以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颁布的《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省教育厅制订的《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制订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办学基本合格指标为依据,制订《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校评估标准》(附后),分项目设定评估分值,总得分达85分以上(含85分),认定为“农村中小学合格校”。

(二)评估程序

1.县(市、区)教育局组织申报。根据县(市、区)整体规划部署,首先由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和测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申报表,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教育局。

2.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设区市教育局对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学校进行评估,对学校自评报告和申报表中的自评得分逐项审核验收。

3.设区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经设区市教育局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认定为“农村中小学合格校”,颁发合格校牌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将择时组织评估组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成设区市教育局取消其“合格校”资

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农村中小学合格校建设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将其作为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合格校建设和评估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加快工作进程,争取提前完成合格校建设任务,早日使校校实现“四有”目标。已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含2008年通过省级评估的县)在2008年底前应至少各完成2所合格校建设任务(初中、小学各1所),为全面推进合格校建设提供示范和样本。尚未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2008年底前建成1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合格校样本。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政府是合格校建设的主体。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编制好的《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和学校建设规划》,结合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等重点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组织好合格校建设和申报工作。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抓好合格校的评估和审批,做好相关督促和协调工作,严格评估标准和程序,以评促建,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

(三)纳入督导体系。将合格校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其评估内容、主要指标融合在“双高普九”和“对县督导”评估中。合格校建设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要依据。

今后,省级开展的有关中小学综合性先进评比表彰活动,评选对象必须首先取得合格校资格。

附件:1、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校评估标准

2、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校申报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农村学校建设意见

抄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文教卫体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供办,省

普教室,省电教馆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1: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校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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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校舍建筑面积应按不同办学规模达到相应的生均标准,小学每班按45人、初中每班按50人计算。办学规模低于和高于表中最小、最大办学规模的,套用最小、最大办学规模定额;办学规模介于各个标准之间的,以“插入法”按比例测算相应生均标准进行评估,保证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基本要求。

2、九年一贯学校和完中初中部的实验室及附属用房、各室设施配备等应按不同学段办学规模(班级数)和班额人数分别计算,不得以资源共享为由降低标准。

3、九年一贯制学校图书馆的借书处面积、教师阅览室、报刊种类、人员配备按初中标准,其他馆舍面积和藏书量按小学和初中标准分别计算;完中初中部图书馆与高中部共用,按包括高中部学生在内对完中进行整体评估。

4、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寄宿生及寄午膳学生的“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有关项目按不扣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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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学校

申报表

申报学校(盖章)

学校校长(签章)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报日期

福建省教育厅印制

二○○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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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学校规模表

领导班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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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情况表

专任教师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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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分课程情况表

藏书情况表

体育设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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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行政、生活用房情况表

注:条件暂不具备的学校加* 号项目可作为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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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合格学校评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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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申请表一式四份,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各留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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