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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及其法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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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及其法治价值

作者:李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

摘要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区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主要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程序自然法最大的价值是为法治确立了一套程序标准,即程序法治八原则,同时程序自然法也为良好的实体法的制定提供了程序保障,为实质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法律的道德性程序自然法程序法治实质法治

作者简介:李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1-0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则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以分离的,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的联系。富勒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坚持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认为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

一、法律的道德性

为了论证法律的道德性,富勒首先对道德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将道德区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在富勒看来,愿望的道德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是人类所应该追求的最高道德。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是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所有人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规则。富勒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则与美学最为类似。

富勒在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同时,将自然法划分为实体的自然法和程序的自然法两种。实体自然法是关于法律的实体目的和理想的自然法,富勒把它称之为“法律的外在道德”;程序自然法是有关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原则的自然法,富勒把它称之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主要解决的是如何使一部法律成为法律的问题,而法律的外在道德则主要解决的是如何使一部法律成为好的法律的问题。富勒论述的侧重点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内在道德是使以规则治理人类行为的事业成为可能的道德,它是法律能够成为法所绝对必需的先决条件。这个先决条件并不涉及社会价值的实体判断,但如果立法者要成功地完成其任务,就必须考虑这些原则,因为,这种程序自然法的缺乏都不仅仅会导致一套糟糕的法律体系;它所导致的是一种不能被恰当地称作为一套法律体系的东西。”因此,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可以使法律被称作法律的道德,一部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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