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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海案始末

胡文海案始末
胡文海案始末

再续〈山西杀人犯胡文海事件始末〉思考

8个月过去了举报无门后竟在3小时内,14人被枪杀3人重伤

2001年10月26日晚上,在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一个有着300多户人家、1000多口人、村里和附近有很多煤矿的村庄,发生了一起特大持枪恶性杀人致14人死亡案,在不到3个小时的时间内,9户人家、8男6女被杀,3人重伤

。血案之残酷令人震惊。

2001年12月2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26”血案,并当

庭宣判:胡文海犯故意杀人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两罪并处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海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青海胡文海的二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胡文海、刘海旺、胡青海不服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省高院驳回。2002年1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公处大会”,宣布了对3名案犯的终审判决。10时30分许,胡文海、刘海旺两人被执行枪决。

杀人是为“除掉贪官”?

“李利生家关着门,估计是锁住了。我听见他老婆跟他说话。我说,利生,开开门,我是文海,找你有点儿事谈一谈。他说,文海哥,你进来吧。门一开,我就端起枪来。我一端枪,他就害怕了,说文海哥,不是我,全是胡根生指使的。我说你早干啥来?我给过你机会……” 胡文海法庭供述

前村支书李利生家是胡文海此次报复杀人的最后一个目标。胡文海开枪打死了李利生夫妻及其16岁的女儿,终于完成这场疯狂杀戮。下面是胡文海被捕后与警察的一段对白:警察:知道为什么逮你吗?胡文海:知道,杀了点人。警察:杀了一点?你杀了14个!胡文海:14个?打伤不止吧,打死不知几个。还有一些不在,在的话,还干他。警察:你知道后果吗?胡文海:知道,知道,我得给人家抵命。晋中市公诉机关及法庭将胡文海杀人的原因定性为“报复杀人”;而胡文海则始终认为自己做的是“除掉贪官”之

“义举”。

胡文海被打,有人调解:缝一针给1000元

1996年夏天,胡文海曾被同村高家兄弟打伤,这起伤害案堪称两年后他在大峪口村大开杀戒的导火索。

1996年6月19日晚9时许,胡文海在自家果园里浇地时,被相邻地块的高彦苏、高彦堂兄弟手持铁锹朝脑袋劈来。手无寸铁且毫无防备的胡文海,脑袋被劈中两锹;当第三锹劈来时,他赶忙用手去挡,结果这一锹劈在了他手臂上。胡的弟弟胡青海见状,飞奔过来,拼死将其兄救下。

事后胡文海没有报案,据他说,是因当时没有第三方见证,担心报案后,公安机关会以“浇地纠纷”为由,轻率处理。

胡文海坚信这绝不是什么“浇地纠纷”,因为他从小性情暴躁,是大峪口村的强人,很少有人敢惹,胡家又是村里大户,而高家兄弟是十五六年前从河北省井陉县迁移此地的,独门小户,两家平时没有什么矛盾,浇地当晚亦未发生口角。但从高家兄弟的动作来看,他们是要把他“往死里闹”,所以,胡文海认为高家兄弟背后一定有人指使;他们是要“暗杀”他胡文海,“杀人灭口”。

有两处蹊跷似乎也证明了胡文海的推测:一是事发当晚,高彦堂全家4口连夜搬走,不知去向;二是胡文海从医院回来的第二天,原支书胡根生去他家里,说受村支书李利生高彦堂姐夫所托,前来调解此事。

“胡根生说利生说了,缝一针给你1000元,缝23针给你2.3万元,我说我不是要钱,我跟利生关系也不错。我就是想知道,到底为什么要往死里闹我?是谁指使高家兄弟往死里闹我?” 胡文海法庭供述

胡文海怀疑胡根生、李利生、刘海生等人指使高家兄弟“暗杀”他,并偷偷展开调查,但没有找到确凿证据。据原煤矿矿长刘海生说,此后胡文海还曾打过高彦苏三四次,逼他说出受谁的指使,但高彦苏没说。

至于胡根生等人为何要“暗杀”胡文海?胡文海说,乌金山镇供销公司经理贾润全曾向反贪局举报大峪口村煤矿“3年少报5万吨产量,偷漏税100万元,少交管理费25万元”的情况。贾告状前,曾找胡文海商议过,因此胡文海便成了胡根生等人的眼中钉。

记者找到贾润全,询问那次告状的结果。贾润全说,他向晋中市反贪局举报后,反贪局批了“速交榆次区税务局稽查处处理”。稽查处去了五六趟太原大峪口煤矿的煤运往

太原销售,查不出证据,此事就不了了之。

“村民利益的代言人”

记者问贾润全是否受到过胡根生等人的报复?贾润全说:“刘海生发现我在告状,打过我两拳。”告状的贾润全只是挨了两拳,而跟他“商议”过的胡文海却被人“往死里闹”,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在法庭上,胡文海这样解释:“我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从小到大的性格就是仗义执言,敢作敢为。村里的那些无权无势的善良村民和我和睦相处,有时,我就成了他们利益的代言人。胡根生曾经说过,大峪口村除了胡文海敢告我,谁还敢告?”据此,胡文海推测,胡根生一伙认为是他指使贾润全等人告状;把他除掉,就没人再敢告状了。1999年6月19日被劈伤后,胡文海就起了杀心,剩下的日子不过是在寻找证据,等待机会。他曾设想过在除夕之夜大开杀戒:“等春节晚会一开始,我就干,一个也跑不了!”

可以说,这时的胡文海已经成了一个高度危险人物。可惜的是,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竟然丝毫没有引起当地任何治安、民调部门的注意!后来,倒是胡文海自己有所转变。

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签名,举报8个月没有结果全

“2001年1月,通过查账,我看见这几年他们大致贪了500多万。我看到他们贪污了这么多,就不想陪他们一起死了,想通过正当渠道告他们。”

胡文海拿到了村煤矿1992~1993年度的工资表。因煤矿实行计件工资,所以,根据工资表可推算出煤炭产量。证据在手后,胡文海又挨家挨户地跑,共征集到大峪口村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签名,然后开始了长达8个月的举报。

他最早找到的是乌金山镇负责纪检的崔副书记。崔副书记说过两天再去查,但却一直不查。于是,胡文海开始越级上访——从镇、区、市一直到省,他循着公安、纪委两条途径逐级举报。

贾润全说:“胡文海告状前,我告诉他两条经验:一、必须有足够的时间,专门去告,而不能捎带着告。二、还得有资金:出去要坐车、吃饭,必要时还得买点小礼。文海在村里承包过煤矿,知道得比我多。我说你可别像我,告了个没结果。”

结果,8个月过去了,胡文海真的告了个没结果。

一审庭审中,胡文海盛赞省纪委、省公安厅的接待人员态度热情,办事迅速:“对我的上访材料,省公安厅迅速批到晋中市公安处,公安处1个月后批到榆次区公安局,结果,公安局整整压了5个月……”

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这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乌金山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据胡文海说,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

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搪塞胡文海。胡提出自己可垫支办案经费,该大队长又以“人

员也不够”来敷衍。

“10·26”血案发生后,崔副书记及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长都受到了纪律处分。“

这14个人死得确实冤,可以说他们都是死在贪官手里了……胡文海告状,如果你们查了,这些人有犯罪事实,就审;没有犯罪事实,就治胡文海的诬陷罪——你把他关进监狱里,他还怎么行凶杀人呀?”胡家兄妹多次对记者感慨。

法制阳光照不到的角落

在采访中,记者感受到,大峪口村就像一个法制的阳光播撒不到的地方。村民们说,大峪口村的村干部说是选举,其实还是上头任命;“村务公开”这些政策在这里根本就看

不到。当胡文海被高家兄弟打伤后,他没有报案,而是一心想用自己的方法来了结此事;高家的老大高彦苏此后数次被胡文海殴打,他也没想过报案,而是整天心惊胆战地等待下一次报复的来临……

公平而论,胡文海曾经一度想走上法制轨道,这对这个“高度危险人物”来说,当是一个值得赞赏的转变。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他的努力被一道道无形的屏障给挡住了。

那些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在冷漠地一次次将他拒之门外时,可曾想到自己的行为究竟会给他些什么样的感受?

举报无门、屡屡“碰灰”之后,胡文海血液中的另一种东西蠢蠢在动。胡文海已决心

要用一种最古老、最血腥、最恐怖的手段来了结一切恩怨、纠纷。

“4年来,我和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一些官老爷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我们到哪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

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我不能让这些蛀虫们再欺压人了……实际上我每年的炒股收入都有四五万元,我完全可以不管这些事,但是,我不能,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这样做,我不能对此置之度外。我知道我将死去,如果我的死能够引起官老爷们的注意,能够查办那些贪官污吏,我将死而无憾。否则,我变成厉鬼也不放过他们……”2001年12月2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胡文海的这段最后陈述,引起了旁听席上阵阵掌声。

滥杀无辜的胡文海已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胡文海案带给我们很多人的,应该不仅仅是单纯的思考而已吧?!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亿万富姐的“本色神话” 2009年12月18日面对死刑宣判,吴英一脸平静 时代周报记者陶喜年 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 1981年5月20日出生,星座是金牛座,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去姑姑的美容院学美容技术,后结识了丈夫周红波,一起开了家女子美容院(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做起了生意。之后因发展需要在西街开设了贵族美容美体中心,当时几年“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不少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最大的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商机,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又接收了喜来登娱乐城,成了娱乐城的老板娘。 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在东阳,吴英的姑姑是最早做美容生意的。在这家叫“吴小珍诊所”的美容店,吴英学了一年多,就跑到宁波慈溪,与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此时,吴英才15岁。 在慈溪期间,年轻的吴英结识了许多人。若干年后,俞亚素等一干宁波人,成为最早借钱给吴英的放贷者。 吴英在慈溪呆了半年左右,即回到东阳,告诉父亲想继续读书。吴永正四处找人,总算连人带户口地把吴英安排到2年制的东阳市技校学习。但让吴永正失望的是,读了1年半后吴英又有了经商的念头,辍学离校。吴永正只有安排吴英重新到姑姑处学美容。他认为,吴英只有学到一门手艺,以后才能过上好日子。 2000年,还在吴小珍处学美容的吴英认识了东阳人周红波。次年,两人订婚。此时,吴英已积累了不少客源。以周红波为主要出资人,吴英出任老板,两人在东阳市区十字街开了一家“一生美美容美体沙龙”店。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

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亿元,至案发尚有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辩方律师称,根据法理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满足: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条件。而吴英投资本色,是不可能知道自己的经

从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浅谈法理学视域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以辛普森案和佘祥林案为例 正义既是构建合法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构建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广泛渗透在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同时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理学领域中,正义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又称实质正义,是指作为立法的原则并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的社会正义或一般正义标准。程序正义,是指依法产生并设有权利、义务的,在运行中体现其内在品质,指向结果达到实体法正义目的的过程、步骤。[1][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05.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并以此来指导某些案件的审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怎样?当二者在法官断案的过程中发生冲突时,究竟何者更为重要?这一直是法理学及各国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1994年6月12日晚10时许美国家喻户晓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与其情人被人杀死于家中。4天后,辛普森被洛杉矶警方作为嫌疑犯抓获。1994年6月17日辛案曝光,美国的各种媒体无一不竞相密集报道,规模空前。辛案因而被称作“世纪性审判”。经过474天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审判辛普森无罪。就美国全体人口的抽样调查,67%的人认为判决不公,28%的人则认为公正。对辛普森案,做出无罪判决的美国法庭也意识到它很有可能放纵了一个杀妻的恶贼,但还是必须放掉辛普森。因为按照刑事诉讼的规则,控诉犯罪的一方必须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由于不能完全排除有辛普森之外的人作案的可能性,因此,法庭做出这样的选择:宁可放纵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危险,更不能树立坏的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借机滥权。 视角拉回中国,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佘祥林,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2012年第11卷第3期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11).3 I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研究 □李 艳 【摘 要】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 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 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文主要对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 帮助。 【关键词】危害性;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 【作者简介】李艳(1977 ),女,安徽无为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一、近年来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 2012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马宏江等16人利用汇佰利、国盛等公司进行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马宏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7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2012年2月1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0年4月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依法对王希田等八名上诉人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希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希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间,在长春市、大连市、天津市等城市共集资诈骗3.5万人次,集资诈骗总额达人民币8.6亿元。 2010年12月11日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对唐亚南等23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6月至2007年3月间,万物春公司先后在安徽、河南、山 东、江西等七省116个县、区非法集资共计973, 532,900.00元,涉及集资群众49786人次;共造成群众集资款333,949,170.00元无法返还。众多群众因参与被告人唐亚南等人组 织的非法集资,背负巨额债务并由此陷入生活困境。投资户周天明等人,因经济损失巨大、精神崩溃而发病,终因投资受 损无钱医治以致死亡。颍上县投资户彭杰, 在返款无望后因不堪重负上吊自杀。部分投资户为挽回损失,纷纷相互串联 不断到亳州、合肥、北京等地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亚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斯茶仙执行死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集资诈骗犯杜益敏执行死刑。同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郑存芬死刑。…… 二、集资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 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集资诈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集资诈骗,又称非法集资、乱集资,是20世纪90年代以 来我国金融“三乱”表现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是整顿、查处金融“三乱”的重点。集资诈骗罪既严重地扰乱了国家 · 55·

杜培武案件

例:杜培武案件(刑事诉讼的特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杜培武原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在一辆微型车上。被害人之一王晓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系杀警凶手而被抓到昆明市公安局。在专案组,杜培武经历了连续10天10夜的审讯,最后一无所获。6月20日上午,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测谎,最后的综合结论是杜培武在说谎,杜培武遂被当作杀害“二王”的重大嫌疑犯而被戴上了脚镣,经受了双手被铐起悬空吊在铁门上以及被高压电警棍逐一电击脚趾和手指等刑讯逼供手段。杜培武被迫“供述杀人的罪行”。专案组的其中一个小头目警告说:“如果翻供,小心收拾你。”从6月30日到7月19日整整20天,杜培武基本没有睡过觉。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在庭上杜培武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1999年1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只见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杜培武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可采纳之处”为由,终审改判杜培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杨等7人已被处决)。经查明,“二王”系犯罪嫌疑人杨天勇等人所杀。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刑讯逼供罪,一审分别判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政委秦伯联、队长宁兴华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1年零6个月缓刑2年。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已构成轻伤。(《南方周末》2001年8月24日;叶青:《刑事诉讼法:案例与图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7页,第276-283页。)分析:本案的程序问题:1、本案中侦查机关采用了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引入了科学证据,诸如“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等微量物证的同一认定、CPS心理测试、警犬气味识别鉴定等。——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2、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3、审判长的“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无罪辩护与举证责任问题。 1、科学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本案冤错的因素还涉及到警方技术问题,确证偏见渗入技术领域,后果将是严重的。由于传统和审判制度的原因,我们还很少看到中国律师会象西方律师那样和警方进行技术质证。本案辩护方的质疑证据没有被理会。

吴英案始末

吴英案始末 案情简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大事记: 2007年2月10日被当东阳市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融资情况: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从吴英案浅谈中国现阶段死刑存在的价值 作者:方若霖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关键词】死刑存在;价值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二审后,民众希望吴英可以免于一死的期望破灭。至此,关于吴英该不该死的讨论已上升到白热化的程度。本文不讨论吴英案是否存在何种黑幕,仅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死刑存在的价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从法律条文来看,吴英被判处死刑是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何这个“死刑”却引发了民众如此的热议?这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而同样只是经济型非暴力犯罪的吴英却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必然让民众和众多法学界的学者无法接受。究其本质,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生活,但是再完备的法律条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条文应用在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法理学的探讨来寻求一个“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主流学术观点的目标也是废除死刑,但任何一种学术观点都要受到各国具体国情的制约。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所说,“死刑作为理念是应该废除的,然而抽象的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而笔者认为现阶段的我国并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应限制死刑。 首先,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崇尚死刑的国家。死刑制度在我国延续千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观念在中国人的心里天经地义、根深蒂固。尤其是针对一些暴力型犯罪,甚至“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废除死刑一定要尊重民意,如果武断的全面废除死刑则违背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难以取得废除死刑应达到的社会效果。其次,很多西方国家可以废除死刑是政治经济高度发达下的产物。中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与生产力水平仍然不够发达,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经济基础,故不能简单的借鉴西方的模式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再次,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晚、程度低,死刑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犯罪的滋长,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广大民众的利益,死刑是一种必要手段。故现阶段死刑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刘涌案始末

刘涌案始末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1995年末,在筹办百佳连锁店期间,以恐吓手段,霸占双兴购物中心。 2.1997年4月21日,带人为别人出面说和,殴打并扎伤一人。 3.1997年8月7日,带人殴打沈阳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 4.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飞等砍伤盛京饭店总经理刘燕等三人。 5.1997年秋,指使手下殴打售烟户李玲等二人。 6.1998年4月20日,在迪厅跳舞与保安发生厮打。 7.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飞等划坏服装商刘志兰档口服装,砸坏试衣镜。 8.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飞等殴打周维杰,打砸办公物品。 9.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殴打烟商刘慕林。 10.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殴打烟商葛亮。 11.1998年10月30日,因纠纷指使手下刀刺周刚。 12.1998年11月,因与别人发生矛盾,持手下手枪朝酒店天棚鸣放一枪。 13.1999年1月,因争执,持手下手枪打伤李俊岩。 14.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孙岩。 15.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药房。 16.1999年10月,手下殴打烟商王永学致死。 1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飞等砍伤算命人崔岩。 18.1997年11月,送给沈阳市中院院长刘实3万美元。1997年3月再送20万人民币。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节送给沈阳市和平区劳动局副局长高明贤2万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给局长凌德秀1万元。 20.1999年5月,送给和平区劳动局局长姜新本10万元。 21.1998年8月,送给马向东2万美金。1999年5月,又送2万美金。 22.1999年7月;送给农业银行辽宁分行营业部副经理杨礼维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3.1999年10月,送给沈阳中院副院长焦玫瑰四个拼图凳子与一面镜子;1999年11月,送三星800手机一部;2000年春节前,送2万美元;2000年2月,又送人民币3万元。 二、故意伤害罪。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飞等暴打宁勇。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枪打伤时装店业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枪伤孙树鹏。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伤张绍波,并枪伤民警刘宝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非法持有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和小口径运动枪弹八发。 背景 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的22名被告,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刘涌被宣判死刑。在此案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沈阳市公安局长杨加林。 领导沈阳公安民警,成功打掉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世人有目共睹,但作为公安局长的杨加林,在这两年间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却极少为外人所知道。 2000年7月14日,当刘涌被从黑龙江省黑河市押回沈阳后,杨局长就接到了当时任沈阳市市长的慕绥新电话:刘涌的案子能立住吗,我听社会上说你们严刑拷打逼供,给他毒品,还让他做老虎凳。杨局长立即予以否认,并对慕绥新说:刘涌的案子铁证如山。 为办理刘涌黑社会性质团伙案,沈阳市公安局专门选拔了200多名民警,这需要经费。但就当沈阳市公安局向市政府申请50万元

吴英案件

吴英案始末盘点,吴英被人们称之为亿万富姐,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被指因集资诈骗二审死刑惹关注,国内外纷纷热议吴英案始末,网友热议,吴英案迅速由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吴英案始末:最高院出动死刑或将有余地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通报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刚刚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吴英简历资料: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

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涉案详情 拘留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与本色有关的债权债务,开始登记。(政府债没有出具) 一审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只有中专文化,曾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捕前住在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如被告人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被告人吴英除

吴英案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英。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余店2-121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2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岩修、许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及其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未到庭的被害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的陈述,证人金华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英的供述及借款协议书、借条、投资协议、银行汇票、购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雁峰、杨照东提出,被告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 一、被告人吴英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没有事实依据。 2、吴英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有关的房产、汽车、购买股权等活动,只有小部分购买了珠宝,且购买珠宝的目的也是为了经营。 3、吴英不具有“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其所借款项由于种种原因客观上无力返还,而不是有能力归还故意霸占不予返还。 二、被告人吴英在借款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三、本案所涉被害人均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不属“社会公众”,不能以非法集资论。 四、本案被指控的行为属公司行为,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所得借款也用于公司活动。 五、本案被告人吴英系本色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本案被害人借款时,有的是以单位的名义,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但所借款均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单位行为。 六、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集资款的数额、还款数额有的只是按照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客观、详实的证据。 2、集资款具体去向未经司法鉴定。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选编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选编 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 二一五年十二月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选编 编者按:月日,教育部党组召开视频会,对近期查处的中央音乐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所部属高校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采取这种方式、在这么大范围内通报违规违纪典型案件,主要目的就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敲响警钟、亮起红灯,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纪党规意识,校纪委将近期中央纪委,教育部,中共江苏省纪委、监察厅集中通报的涉及高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进行选编,希望各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院长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宴问题。年月,王次炤在其女儿举办婚礼中,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与该校有共建关系北京某国际艺术中心提供的婚宴优惠价格,邀请学校同事、下属参加婚礼并为婚礼服务(其中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人),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廉洁纪律。学校党委书记郭淑兰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虽有要求但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并致辞,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逄焕磊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对王次炤为其女违规操办婚礼未予阻止,亲自出席婚宴,没有严格履行监督责任。经教育部党组、北京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次炤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中央音乐学院党委常委、委员、院长职务;分别给予郭淑兰、逄焕磊党内警告处分。 北京邮电大学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问题。自年起,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北京邮电大学有关部门及科研人员通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浅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 ——以吴英案为例 邝嘉荣2013MBA(2)班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广东广州510641) 摘要:浙江东阳的吴英在八年间从白手起家到身陷囹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判处死刑。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本文创新之处在于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和管理学分析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了过往研究此案常用的法律视角和道德视角,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路径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析,提炼出民营企业进行民间借贷的动机和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间借贷;风险 一、引言 吴英(以下简称“吴”),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以开办美容院起家,先后经营千足堂、服饰店等以扩大投资,积累资金。自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以来,吴开始扩大规模经营并打造本色集团。2006年8月至10月,先后注册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8个公司。自2005年3月开始,吴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随后又通过高额利息方式,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集资7亿余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一些个人挥霍等。2007年2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色集团亦被查封。吴的行为反映了当下众多民营企业的现实发展问题:为扩大经营,通过支付高息吸引民间融资;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很可能深陷高利贷漩涡。“吴英”案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以下将通过三种方法论,分阶段扼要分析吴英案始末。 二、以与时俱进分析吴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吴充分运用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根本方法,完成了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 在各种行业中,服务业和商贸业的技术含量较低,行业形成期的主要开支集中在广告宣传,十分适合民营企业家进行创业实践。但瞬息万变的市场不仅要求经营者拥有高度的商业直觉,而且要以高速度跟进市场发展的主流态势,才能抢占商业先机。 尽管吴的学历不高,但其果敢的性格切合了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尤其是在从事汽车租赁业过程中,其孤注一掷的行为恰好乘搭上市场趋势的东风,故其创业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十分顺畅,能通过美容院、足浴店、汽车租赁、韩品服饰和娱乐城项目,获取充足的起步资金。 三、以实验法分析吴资本膨胀阶段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

民政府公告》,《公告》称,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希望与本案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东阳市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集团及其有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权债务登记等工作。 《公告》要求与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有关的债权人(含自然人、单位、法人),于2月11日下午2点时起,携带相关证件和凭证,到东阳市建设路188-2号进行债权债务登记。 2007年02月10日,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东阳吴英—胡润榜上的“黑马富豪”马尾辫,黄马甲,当吴英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与2006年的那个传奇女子落差太大。在那一年,这个80后的女子毫无征兆地以36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6位,位居杨澜之后。她的财富积累于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诸多猜测令 当时的吴英犹如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备受媒体追逐。这是一匹资本黑马,吴英的“蹿富”主要靠的是借贷。随着庭审的深入,暴富神话也层层剥落,吴英真实“身家”也随之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案始末 东阳吴英的事情过去已经有一年多了,吴英也已经在牢里待着了,在东阳坊间传诵了半年之久的本色神话,好像在一夜之间就彻底破灭了,很多人问,为什么吴英不像现在那些温州老板一样跑路呢,为什么现在国家要扶持那些温州的企业,而吴英却要在牢里待着。哎,也许东阳吴英倒霉吧!我们来看看东阳吴英案的始末吧。吴英介绍吴英,生长在东阳的一个农民家庭。据说在她只有十多岁的时候,有人欠了她父亲近百万元工程款,打起了官司。吴英因此早早地领略到了社会上的人情世故。 或许是在东阳、义乌这片神奇的土地上有太多的商业故事和机会,让吴英的心不安分起来。没读完技校,吴英就辍学做起了生意。听说开美容院很挣钱,吴英开了一家西街贵族美容院,其中“羊胎素”项目帮她挣到了第一笔钱。紧接着,她又开出了东阳第一家足浴店千足堂。“嗅”到了汽车租赁业“暴利”,她就利用原先积累的资本一口气买下了十多辆车。“韩流”袭来,她又开出了韩品服饰店。此后,她成了喜来登娱乐城的老板娘。吴英在这些涉猎的行业中,挣到了自己的第一桶金。除了有形的财富,更重要的

是,吴英积累了丰富的人脉关系——很简单,吴英的客户几乎都是当地最有财富的一批人。事发前没有任何征兆在本色网络会所门口,一位本色员工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一些公司员工正在里面上网,突然间进来许多警察,还有政府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紧接着门口就被围上了警戒线,警察守在门口,不让外人进来。“我们都感到非常突然,还没反应过来,我们每位员工都被叫到劳动部门工作人员那里做了个登记,之后就全部出来了。昨天刚好是集团发工资的日子,我们都没想到会出这么大的事情。”这位员工说。在此之前,他已经有好几天没见到吴英及本色高层。有消息称,吴英几天前就已被警方控制,一些高层也被叫去“协助调查”。记者试图联系本色高层,但所有电话都显示关机。昨天晚上6点,本色所在的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都收到了街道党政办发来的一条短信,要求全体机关干部马上到办事处集合。没有人知道发生了什么大事。到了之后,他们才明白:本色出事了!“从今天开始,我们要同民警一道,24小时在本色的门店轮流值班了,具体到什么时候,还不清楚。”一位姓杜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记者看到,他们的手臂上,都带着“值勤”的红袖章。相关债权债务登记今起开始东阳当地对本色事件高度重视,相关会议一直开到晚上10点。昨晚10点半左右,在获得特别授权后,东阳电台最早发布了《东阳市人

此罪与彼罪之别--吴英案

析此罪与彼罪之区别-----从吴英集资诈骗案说起 摘要:资金如同人体中的血液,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向社会筹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金融活动。但是因融资政策所限,民间高息借贷引发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就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谈点粗浅看法。 关键词筹集资金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罪原则 案情简介:吴英,女,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3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因涉及中国民间借贷诸多法律问题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使得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难以界定,这是近几年来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的主要原因。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 (一)主观故意不同,侵犯客体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人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无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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