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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中学迁建总承包EPC项目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中学迁建

总承包EPC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余18279

招标人:杭州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人: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备案机关:

日期:2018年6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3)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前附表 (8)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12)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27)

第五部分合同条款 (33)

第六部分发包人要求 (125)

第七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142)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中学迁建总承包EPC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中学迁建项目已由余发改〔2017〕133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和招标人为杭州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概况:

2.1.1、项目名称: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中学迁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

2.1.2、建设地点:位于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堰港以东、新天路以西、星光街以北。

2.1.3、建设内容和规模:拟建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城东中学,发展定位为临平东大门高品质初中,建成现代化校园、智慧型校园、绿色环保校园;根据该地块规划指标要求,学校计划新建30班规模初中(另预留6个普通教室);规划建设教学楼、实验楼、行政楼、体艺楼、报告厅、食堂、地下停车场、300米田径场、标准篮排球场地等;规划用地55亩,地上建筑面积约329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4800平方米,规划设计建筑容积率≤1.2,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建筑高度≤25米(建筑面积最终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2.1.4、项目总投资估算为29920.96万元。

2.1.5、项目建设期:总工期 650 日历天,计划于2020年 4月30 日前交付使用。

2.2、招标范围:本工程建设范围和内容的所有专业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建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竣工图编制、组织验收、代为管理直至使用单位接手等相关资料的办理及保修服务等其他建设方面的内容,其中:

2.2.1、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外立面、强弱电、泛光照明、暖通、装修、人防(如有)、室外附属配套(含景观绿化及铺装、路灯、室外道路及广场、雨污水、消防、监控安保等)、室外综合管线、交通标志标线、高低配等专

业以及空气源热水(如有)、直饮水、厨房设备、客货电梯等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等;

2.2.2、设备采购: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设备的采购,但不包含其他投入运营的移动办公教学设备、家具采购,如餐盘、碗筷、保温设备、餐桌椅、分体式空调、课桌椅、教师办公桌椅、移动式家具(如摆书架)、可移动的体育健身器材、教学仪器、教师办公电脑、笔记本、学生机房电脑、照相机、打印机、扫描仪、摄像机、复印件、装订机等电子设备、文印设备、窗帘、卷帘、图书等;

2.2.3、建安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建安工程(如:基坑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消防、外立面、强弱电、泛光照明、暖通、装修、人防(如有)、室外附属配套(含景观绿化及铺装、路灯、室外道路及广场、雨污水、消防、监控安保等)、室外综合管线、交通标志标线、高低配、空气源热水(如有)、直饮水、厨房设备、客货电梯、机电抗震设施、气体灭火、围墙、大门等)以及七通一平、项目验收、移交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服务等。

2.2.4、总承包管理服务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协调管理、组织验收(含各专项验收)、咨询服务(采购管理、专业软件使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等)、代为管理直至移交使用方等相关资料的办理及保修服务以及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外部协调等管理和控制,以及对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供电外线、燃气、供水、电信等基础配套项目及对工程尚未完成的所有前期手续的报批报建、后期手续备案、产权证等配合协调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建建发〔2014〕424号文中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一批试点企业或函建字〔2016〕81号文中的浙江省工程总承包第二批试点企业或杭州市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内的企业,且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专业)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建筑专业)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3.3、在本项目投标期间,企业及上述拟派人员不在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余杭区建设主管部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4、报名时间

北京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时00分-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16时00分,逾期不予受理。

5、报名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交易中心窗口)。

6、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6.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6.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附联系方式,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6.3、企业设计资质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或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二维码标识必须清晰)加盖公章;

6.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

6.5、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7. 招标文件的获取

7.1、本次招标采用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制,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可自行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等内容。下载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5193757.html,)、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5193757.html,/)。

7.2、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应将投标疑问以不署名方式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上提出。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前在网上发布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7.3、只有参加报名且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其他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开发

招标代理机构: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地址: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址:

邮编:邮编: 311100

联系人:沈工联系人:曹竹君

电话: 0571- 89026036 电话: 0571-********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注:以上招标公告内容和要求如与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有冲突时,以招标文件为准。

杭州余杭生物医药高新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6日

第三部分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EPC总承包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EPC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8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4.4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资格后审的资料;

4.5本工程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依前附表第16项所述,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对于开工前现场已存在的所有附属物,请在本次投标中综合考虑,项目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前附表

三、投标须知

四、评标办法

五、合同条款及格式

六、发包人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格式

7.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上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解释

8.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不署名方式在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上提出。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在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统一以答疑纪要形式公开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并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答疑的形式进行解释。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可以以网上答疑形式修改招标文件,请投标人在开标前关注相关网站上的信息,自行在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2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请投标人在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5193757.html,或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f15193757.html,/ 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9.3投标人不得以未及时下载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为理由否认已在网上公开发布的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本项目所有在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的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均视作投标人已确定接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9.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备案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等内容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中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标、资信技术标两部分组成,各部分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1.1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承诺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5)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6)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1.2资信技术标

11.2.1资信部分

(1)企业基本能力情况(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2)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3)投标人业绩所获奖项情况;

(4)投标人人员安排情况;

11.2.2技术部分

详见第六部分发包人要求EPC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

11.2.3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

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浙江省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要求进行报价。

13.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包括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和内容范围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不可预见费等,最高限价见前附表规定。投标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特点有效的在各分部分项中控制建设经济指标进行报价,凡超过相应最高限价的均作废标处理。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设定投标总报价的风险控制价(见前附表规定),如中标价低于该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电汇转账形式(无息)额外提交的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

13.3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等均为含税全费用价格。

13.4相关费用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1)、设计费主要包括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和内容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的费用;由于规划原因等客观因素引起的总平方案及初步设计调整、优化等一切前期设计的调整,由EPC总承包单位无条件落实,相关费用已包含在上述设计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2)、建安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和内容范围内的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前期准备、措施费、保修等工程费用;其中设备购置费是购置或者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国产或者进口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包括设备及备品备件的费用(不包括施工设备);

3)、总承包管理及试运行服务费:

①、总承包管理费主要包括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和内容范围内组织设计、设备购置、建筑安装施工、试运行、组织验收及代为管理直至移交使用方等相关资料的办理及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以及对工程总承包管理应获的利润。内容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

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保险费、税金、其他费用及利润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②试运行服务费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派驻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指导人员,并提供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电费、工具等必要的条件及相应的准备、维护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

4)、不可预见费=[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3%。(不发生不予支付)。

13.4关于品牌的相关要求:

①招标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确定品牌,并充分考虑供货、产品更新换代等风险进行报价,若投标人选定的品牌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货,将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推荐的其余品牌中指定,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②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设定了品牌范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品牌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的证明材料。评标时,评标专家应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进行谨慎评审,对推荐品牌外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不足时,评标专家在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废标。

③对于招标人未推荐品牌范围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中档及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在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13.5除非招标人规定,投标人自行报价的内容不得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

13.6投标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计入总承包管理费中。

13.7本次招标商务报价需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各投标单位商务报价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分列明细及总价。若投标单位认为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表格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概算工程量清单等有含糊不清的或有漏项的,投标人可自行参照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补充并计入报价中。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规

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下列形式: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至专户,投标保证金可以网银/电汇形式提交。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需在网银/电汇凭证上明示用途和投标项目,以便查对核实(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一退),保证金交纳后,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凭网银/电汇凭证(原件或复印件)至银行窗口办理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并预留联系人电话,该递交函将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的重要凭证,逾期未办理视为无效投标。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附窗口出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复印件。

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须在开标前一个小时向投标保证金专户管理窗口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确保投标保证金缴纳名单的准确性,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负责。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会议,以备核查。

区内企业可按《关于建设工程区内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余建[2013]23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于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

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7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8条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31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17、投标预备会

17.1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另行书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派出代表出席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

17.2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和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

17.3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3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做出澄清和解答;

17.4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余杭区建设工程招标网及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须知第9.3、9.4款规定执行;

17.5未出席投标预备会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8、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本项目不采用)

18.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8.2款的规定;

18.2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招标人只考虑根据基本技术要求提交了符合评标标准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替代方案(如已提交)。

19、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9.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23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9.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9.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9.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资信技术标分别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商务标”或“资信技术标”,同时在投标文件上均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20.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年月_日时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20.3除了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2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20.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20.1款、第20.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

21、投标截止日期

21.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7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标人;

21.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4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根据评标办法的需要递交各类证书和资料文件的原件(不需密封)及原件目录清单。招标人派人收取各投标单位原件时,应按目录清单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所有原件均应为真实有效的材料,如弄虚作假则一经查实后立即取消中标资格。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原件资料将被拒绝。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 具有本须知第20·2款所要求的标注;

(3) 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 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3.4根据本须知第21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5根据本须知第16·6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预审材料的更新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如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发生变化的,须将相关材料重新更新并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以证明其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如果在评标时投标人已经不能达到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五)开标

25、开标

25.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5.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并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以及未提交上述证件原件,作无效标处理。

25.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5.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 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2款规定;

(2) 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并当众拆封(开标顺序为:开标先开资信技术标的密封袋,在资信技术标部分评审完成后再开商务标部分的密封袋,若资信技术标部分经评审后被否决的则不再开启其商务标部分的密封袋);

(4)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资信技术标部分经评审后被否决的则不再开启其商务标部分的密封袋。

25.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未签字的视为无异议)确认后存档备查;

25.7在开标过程中相关评标得分情况均不予当场公布。

26、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26.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单位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26.2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按废标处理:

(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9.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工期、保修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0)投标人资格(含总承包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1)投标函中招标人、工程名称等关键内容错误或大写报价无法进行宣读的;

(1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投标人的价格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13)投标人擅自将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作变动的(除规定可以变动的内容外);

(14)按本须知第32.1款原则进行修正错误后,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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