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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蒙城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我双方于2009年9月17日签订《蒙城宏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期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规定,2010年4月25日应竣工,目前已到竣工日期/已延误工期。
现正式致函你公司,请你公司加赶工期,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合同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
(以下无正文)
蒙城宏健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