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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它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和人权问题,无论古代,还是现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在东方社会,还是在西方社会,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纵观全国各大小媒体不难发现这一现象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更引发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一系列民事和刑事案件,破坏了社会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的现况,充分认识制止家庭暴力的意义,用法律的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使我们远离家庭暴力,建设美好家园。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对策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全国妇联曾有过调查: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庭暴力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是什么原因使同床共枕的夫妻成为陌路人,一个非常触目惊心的答案:“家庭暴力”。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做些什么 ,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已经

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一 家庭暴力的界定与现状
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1]
但在美国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则比较宽泛,美国并没有家庭暴力的标准定义,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家庭暴力法”(有时会有几个含有不同定义的不同法规),此外还有几个联邦法规也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惩处措施。美国《家庭暴力标准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家庭暴力:
(1)企图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害的;
(2)令家庭成员产生生理或心理上的恐惧;
(3)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家庭成员实施非自愿的行为”,但家庭成员的自卫行为不视为家庭暴力。[2]
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3]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有关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

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4]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
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
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
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
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
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
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
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二 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

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据调查,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施暴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二)行为的隐蔽性
调查显示,只有13.4%的妇女,经历10次以下的暴力侵害,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而绝大多数被调查者平均要经历24.3次暴力侵害后,她们才会向法律或社会求救。[5]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三)时间的连续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
(四)后果的严重性
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6]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最后,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进步。


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他们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简单的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
1.夫权思想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2.大男子主义
“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二)经济原因
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退休年龄等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和供养孩子,担心离婚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加之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不清楚,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

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担惊受怕、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三)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日趋严重,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
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占多数。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这方面,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恐惧心理; 2.为孩子、家庭着想; 3.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4.对以后生活的担忧,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的心理。 (四)法制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讲是法制对这一现象的制约不力造成的。总结起来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立法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

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难这一事。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二是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7]
四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对儿童和社会方面的危害也是不容轻视的。
(一)家庭暴力是诱发女性犯罪的的重要原因
我国1995年至2000年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7%的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不仅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女性从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们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时,他们就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这种迫害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时,有些就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对儿童造成严重的伤害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有幸福和快乐。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理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 ,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五 应对家庭暴力的建议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我国古代就有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的说法。若家庭不稳定,何以谈安邦定国。因此,建立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一)立法方面
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关注。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指南》、七部委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已有26个省市自治区颁布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还有一些地方推出了家庭暴力伤害鉴定专项服务,设立了救助站等。
即便如此,中国的反家庭暴力进展依然显得步履维艰。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条款都是原则性的,操作性并不强。[8]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反家庭暴力的经验证明,法律是解决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9]
1. 加强和完善立法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2. 构架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二)司法方面
司法机关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威慑作用及在社会所表现的群众信赖心里已深入人心,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已有一套完整的体系,所以针对家庭暴力的连续性、隐蔽性和严重性,建立司法控制为核心的体系是很有必要并且是可行的。但因制度的不完善而使执法的制约力度和对施暴者产生威慑作用不够大,所以可借鉴民事保护令制度,[10]在我国制定让受害者得到司法保护之类的制度。在家庭成员受到或即将受到家庭暴力的迫害时,即可向法院申请下发“保护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受害者予以及时的保护。并且同时对施暴者处以一定劳动处罚。劳动的收入补贴于执行“保护令”的费用。
2008年8月6日,无锡市崇安区法院作出了中国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是国内首次适用民事裁定制止家庭暴力。它将对人身的司法保护延伸至诉讼全过程。这是以民事裁定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探索,为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借签。[11]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防治家庭暴力的责任,尤其是公安派出所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应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家庭暴力类的案件,并且应当直接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证据依职权进行调取,避免发生当事人证据搜集难的问题。在审

理案件中发现有家庭暴力现象的应当依法给施暴者予以处罚和处理。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由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依据有关法律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于近日出台。[12]《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称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三)社会方面
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倡导尊重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暴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针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从而控制家庭暴力。
总之,对于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六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了。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充分利用立法的司法的以及社会的力量,家庭暴力行为一定会得到有效地遏制。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12-24
[2] 胡苷用 《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司法评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4] 人民网 《 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现状及分析》
[5] 北京晨报 《 面对家庭暴力近半女性选择忍》 2004-12-20
[6] 大河报 今日说法 《为反抗家庭暴力—儿子弑父酿悲剧》 2008-4-10
[7] 《20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口述》 宋美亚 张婕明 整理 2002-9
[8] 大河报 特稿调查 《无锡法院初试“反家暴保护令”》 2008-9-9
[9] 胡苷用 《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司法评介》
[10] 胡苷用 《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司法评介》
[11] 大河报 特稿调查 《无锡法院初试“反家暴保护令”》 2008-9-9
[12] 大河报 特稿调查 《无锡法院初试“反家暴保护令”》 20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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