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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订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订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5修订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2002年8月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11月2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五条依法通过划拨和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使用、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租赁期内,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依法登记备案。未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依法收回、自动放弃、无人继承和其他原因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并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与开发区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土地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资料。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总量减少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对达到规定要求的,按改良面积20%核减开垦面积。

第十五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第十六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费具体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实行指标控制管理。全省基本农田不得低于现有耕地面积的80%。市(州)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分解下达后的指标总和不得低于全省所保护的基本农田的指标总量。

第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十九条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

第二十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新的用途补交相应的土地税费。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有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逐级报有该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条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

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审批程序:

(一)用地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或者最终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时报有关材料;

(二)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三)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征收土地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征地条件的,组织现场踏查,确定具体征地位置、面积;

(四)土地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地事务机构组织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征收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州)、县(市)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三十日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对拒绝、妨碍、阻挠或者拖延的,按《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耕地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确定;临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参照

当地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50%至70%确定;临时使用国有、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

前款补偿不足以弥补临时占用农用地而造成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补偿,但增加额不得超过前三年年总产值。

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由使用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因项目需要超过二年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

(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

(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

(四)积欠相关税费的;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第六章土地市场管理

第三十七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

(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

(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

第三十八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国有土地租赁,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

土地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长期租赁或者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土地用途出让的最高年限;短期租赁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土地租赁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出租的,应当由出租方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四十一条国有企业改革中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监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出让、租赁或者保留划拨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设商品房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向开发商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减免的税费。

第四十四条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按照批准成立开发区的性质、功能、发展方向等科学安排建设项目,合理利用土地。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用地。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全交易制度,提供相关服务。

实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根据城市规划及经济发展需要,以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统一供应土地。

鼓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将未利用或者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国家所获土地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返给原土地使用者。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让。

第四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区域性指导地价。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租金最低标准,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乡镇企业被兼并、购买,其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乡镇企业被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兼并、购买的,其集体土地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并由兼并和购买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十条乡镇企业以其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确定给新的企业,由新的企业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十一条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一)乡镇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承包的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地等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

(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使用情况;

(五)土地审批情况和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发证、行政处罚以及土地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第五十六条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

(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按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抵押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条件,批准减免有关土地规费的,批准行为无效,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追缴被非法减免的规费。

非法批准减免土地规费或者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擅自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更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图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

途的,其行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而擅自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者确权发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挪用、截留、侵占或者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或者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系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前通过实地调查,确定的该地前三年每年实际产值的平均值。

第六十九条涉及林地、草地、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2015年国考申论真题及答案副省级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卷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满分100分时限180分钟) 一、给定资料 1.“沃森先生,请立即过来,我需要帮助!”这是1876年3月10日电话发明人亚历山大·贝尔通过电话成功传出的第一句话,电视诞生了,人类通讯史从此掀开了一个全新的篇章。 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上月球刹那所说的名言“对个人来说,这只是一小步;对人类来说,这是迈出一大步”,牢牢铭记在地球人的心上。1969年7月20日,全世界5亿电视观众都看到了美国“阿波罗11号”登月宇宙飞船降落在月球上的历史瞬间。登月是人类航天科技的一大进步,正如登月者塞尔南所说:“在月球遥望地球,我看不到任何过节,我觉得地球就是一个整体。我的整个思想也就开阔了。” 1969年,互联网的雏形在美国出现。上世纪70年代初,实验人员首次在实验网络上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这标志着互联网开始与通讯相结合。到了90年代,互联网开始转为商业用途。1995年网络发展迎来第一个高潮,这一年被称为互联网年。 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曾经讲过:“将来人类的知识将会大大增长,今天我们想不到的新发明将会屡屡出现,我有时候几乎后悔我自己出生过早,以致不能知道将要出现的新事物。”他的话说得不错,如果让一个1900年的发明家想象今天的世界,他也许能想象出宇宙飞船、深海潜艇,但对核能、计算机、互联网、基因工程绝对一无所知。现在,知识爆炸给人类带前所未有的自信和乐观,有位作家这样写道:“我真诚地相信,我们生活在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知识时代,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了解”,“只要是人能想到的事,总有人能做到。”20史记科技的发展使这句话越来越像真理。20世纪是科学技术空前辉煌的世纪,人类创造了历史上最为巨大的科学成就和物质财富。 《韩非子·五蠹》中说,“世异则事异,事异泽备变”,“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意思是社会变化了,一切事情也要随着变化,世事变迁,情况因世事不同而有异,而措施也就应适应于当前情况,人类技术在每一历史阶段的迅速发展。正式因应“世异”的结果,从而也对人类社会生活和制度建设等诸多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技术创新是社会关系发展变革的无知技术力量。新的生产力的获得,将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并由此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进而引起社会关系的改变。“蒸汽、电力和自动纺织机甚至是比巴尔贝斯、拉斯拜尔和布朗基诸位公民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随着一旦已经发生的。表现为工艺革命的生产力革命,还实现着生产关系的革命”。野蛮时代发明的动物驯养技术,不仅为人类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丰富的剩余食物,而且为人类开始摆脱从自然界“掠夺式”获取食物提供了现实可能,成为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河道管理职责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及其人员正确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确保黄河防洪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水利部规章,参考黄委会和河南黄河河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乡黄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河道主管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实行权(力)责一致、团结协作、互利互惠原则。局属各河道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各部门应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确保黄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黄河防洪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黄河河道监督管理,实行各级各部门负责制。 第六条黄河水政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二)加强河道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第四条) (三)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有关事宜。

第七条建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直管水工程及其设施(包括大堤临河50米、背河100米,控导工程临河30米、背河50米管护范围)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事行为的巡查、报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门查处第一款规定的水事违法行为; (三)配合水政监察部门做好河道内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建管部门应当对其技术方面严格审查,确保建设项目技术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建管部门应向水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审查报告; (四)加强河道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严把竣工验收关。 (五)对黄河工程突发事件负有快速处理、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 (二)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申请同级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请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九条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对本辖区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他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包括文书、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四)对已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按照《河南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规定》,水政部门负责河道建设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建设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需要修改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副省级)申论真题解析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副省级)申论真题解析 一、请在?给定资料1?的三处横线上各填一句话,使该资料的结论语义连贯完整。(10分) 要求: (1)准确、全面、精练; (2)在答题卡上按“可见,技术创新不仅……同时……因而……”的句式作答; (3)总字数不超过100字。 ?分析材料 材料1: “沃森先生,请立即过来,我需要帮助!”这是1876年3月10日电话发明人亚历山大·贝尔通过电话成功传出的第一句话,电话诞生了,人类通信史从此掀开了一个全新的篇章。 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上月球后所说的名言“对于个人来说,这只是一小步;对于人类来说,这是迈出一大步”,牢牢铭记在地球人的心上。1969年7月20日,全世界5亿电视观众都看到了美国“阿波罗11号”宇宙飞船降落在月球上的历史瞬间。登月是人类航天科技的一大进步,正如登月者塞尔南所说:“在月球遥望地球,我看不到任何国界,我觉得地球就是一个整体。我的整个思想也就开阔了。” 1969年,互联网的雏形在美国出现。上世纪70年代初,实验人员首次在实验网络上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这标志着互联网开始与通信相结合。到了90年代,互联网开始转为商业用途。1995年网络发展迎来第一个高潮,这一年被称为互联网年。 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曾经讲过:“将来人类的知识将会大大增长,今天我们想不到的新发明将会屡屡出现,我有时候几乎后悔我自己出生过早,以致不能知道将要出现的新事物。”他的话说得没错,如果让一个1900年的发明家想象今天的世界,他也许能想象出宇宙飞船、深海潜艇,但对核能、计算机、互联网、基因工程绝对一无所知。现在,知识爆炸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自信和乐观,有位作家这样写道:“我真诚地相信,我们生活在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知识时代,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了解”,“只要是人能想到的事,总有人能做到。”20世纪科技的发展使这句话越来越像真理。20世纪是科学技术空前辉煌的世纪,人类创造了历史上最为巨大的科学成就和物质财富。 《韩非子·五蠹》中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意思是社会变化了,一切事情也要随着变化,世事变迁,情况因世事不同而有异,而措施也就应适应于当前情况。人类技术在每一历史阶段的迅速发展,正是因应“世异”的结果,从而也为人类社会生活和制度建设等诸多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技术创新是社会关系发展变革的物质技术力量。新的生产力的获得,将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并由此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进而引起社会

吉林省普通高中化学会考试题及解析.doc

2015 年吉林省普通高中学业考试化学学科模拟试卷 (第Ⅰ卷 40 分)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得分 题号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得分 一、选择题: (1~20 题每题 1 分,共 20 分) 1.下列物质不属于电解质的是( ) A. 蔗糖 B. H 2SO4 C. NaOH D.NaCl 2.下列四种基本类型的反应中,一定是氧化还原反应的是() A. 化合反应 B. 分解反应 C. 置换反应 D.复分解反应 3.胶体区别于溶液、浊液的性质是() A.能发生丁达尔效应 B.B. 能用肉眼将胶体与溶液、浊液分开 C.均一、透明 D.分散质会因重力而沉降 4.在氧化还原反应中,化合价升高失去电子的物质是() A. 还原剂 B.氧化剂 C. 萃取剂 D.溶剂 5.下列离子能够大量共存的是() A. H +、 OH - B.Na +、 OH - C. Ag + 、 I - D.Ba 2+ 、 SO42- 6.下列关于钠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钠燃烧时发出黄色火焰 B.钠燃烧时生成氧化钠 C.钠有很强的还原性 D.钠原子的最外层只有一个电子 7.制雕花玻璃时,用于刻蚀玻璃的物质是() A. 盐酸 B. 氢氟酸 C. 烧碱 D.纯碱 8.下列不能使有色布条褪色的物质是() A. 氯水 B.次氯酸钙溶液 C. 漂白粉溶液 D.氯化钙溶液9.下列气体中不能造成空气污染的是() A.N 2 B. NO C. NO 2 D.SO 2 10. 下列气体中不能用排空气法收集的是( ) A.H 2 B. CO 2 C.NO D.O 2 11. 在下列反应中,硫元素表现出氧化性的是() A. 稀硫酸与锌粒反应 B. 二氧化硫与氧气反应 C. 浓硫酸与铜反应 D. 三氧化硫与水反应 12. 下列各组气体在常温常压下不能共存的是() A.SO 2与O2 B. NO 与 O2 C. O 2与N 2 D.NO 2与 O 2 13. 决定元素种类的因素是() A. 电子数 B. 中子数 C. 质子数 D.质子数和中子数 14. 下列物质中含有极性共价键的是() A. 单质碘 B. 氯化镁 C. 溴化钾 D.水 15. 下列不能使大理石与盐酸反应速率加快的措施是() A. 升温 B.加入浓度更大的盐酸 C. 加水 D. 将大理石研磨成更细的粉末 16. 下列化合物中分子构型为直线形的为() A.甲烷B . 苯 C. 乙烯 D.乙炔 17. 能通过化学反应使溴水褪色,又能使酸性高锰酸钾溶液褪色的是() A. 苯 B. 氯化铁 C. 乙烷 D.乙烯 18. 一般说来,下列几种酒中,酒精含量最高的是() A. 啤酒 B. 白酒 C.葡萄酒 D. 黄酒 19. 下列物质中,与单质碘变蓝的是() A. 乙醇溶液 B. 苯 C. 四氯化碳 D.淀粉水溶液 2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有甜味的有机物都是糖 B. 纤维素不属于糖 C. 酶是催化剂,属于蛋白质 D. 油脂属于高分子化合物 二、选择题(每题 2 分, 21~30 题共 20 分) 21. 一氧化碳的摩尔质量为() A. 28g/mol B.28g C. 28 D.28mol 22. 下列溶液中 Cl- 的浓度为 1mol/L 的是() A. 1mol/L 的 MgCl 2 溶液 B. 1mol/L NaCl 溶液 C. 1mol/L FeCl3 溶液 D.1mol/LHClO 溶液 23. 胶体不具有的性质是( ) A. 电泳 B. 丁达尔效应 C. 聚沉 D. 能穿过半透膜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 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殖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跨界水域的养殖发展规划由相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没有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发展规划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申请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有与渔

吉林国土资源系统废止文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本通知附件所列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附件: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9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96份)

附件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 1 吉国土资储发[2001]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2 吉国土资储发[2001]4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实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 吉国土资储发[2001]15号关于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理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4 吉国土资发[2002]24号关于全省开展成果地质资料清理、补交、保护工作的通知 5 吉国土资储发[2002]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吉国土资储发[2002]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7 吉国土资储发[2003]2号关于残采煤矿资源储量清理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吉国土资储发[2003]9号关于采矿权出让前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9 吉国土资储发[2003]19号关于地质资料汇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吉国土资储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的通知 11 吉国土资储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 吉国土资储发[2007]21号关于甲类矿产零星残采小矿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意见 13 吉地矿管字[1990]第7号关于国营矿山采矿登记矿区范围公告、界桩埋设具体规定的通知 14 吉地矿管字[1991]第35号关于印发《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程序》的通知 15 吉地矿管字[1992]第10号关于做好组建兼职矿产督察员队伍工作的通知 16 吉地矿管字[1992]第26号关于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管理的通知 17 吉地矿管字[1993]第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法》、《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林省矿山企业“三率”考核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8 吉地矿管字[1993]第24号关于印发《集体、个人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2015年国考申论真题及试题解析(副省级)

2015年国考副省级申论真题及参考答案【中政申论版】 1 一、请在“给定资料1”的三处横线上各填一句话,使该资料的结论语义连贯完整。(10分)要求:(1) 准确、全面、精炼;(2)在答题卡上按“可见,科技创新不仅……同时……因而……”的句式作答;(3)总字 数不超过100字。 【题目解析--中政申论梁宇、许琴梅】 本道题属于概括类题型,主要考察应试者提炼信息和归纳、整合的能力。这道题的出题方式在形式上 还是比较新颖的,但类似的题型并不是第一次出现,2014年深圳市考的第一题就是类似的题型,在我们 中政申论方案学习的小伙伴应该比较熟悉了。 由填空中出现的几个关键词,可以得出这里实际是要我们依据前面的资料来归纳科技创新带来的影 响,而马克思就对科技创新的影响作出了具体的介绍——马克思指出,科技创新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把人从 繁重而单调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节约了劳动的时间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创造了更多的物质基础, 从而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分析到此,可以说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剩下的就只是组织和加工了。组织 答案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表述的简洁性,避免字数超出要求。 在这里需指出的是,“不仅……同时……”两者之间体现的是并列关系,很显然关于解放劳动力、创 造物质基础和节约时间属于并列的内容,而“因而”属于递进的内容,因此,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应 放在后面体现。通过这道题的作答应该知道之前向阳花木老师在一品论坛中为大家总结的逻辑衔接词的重 要性,不但适用于文章写作中,同样适用于阅读、小题型作答中,小伙伴们要注意强化这一块。 参考答案: 技术创新不仅把人从繁重而单调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同时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着新的物质基 础和必需的自由时间,因而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根本力量。 二、新技术的使用能否突破社会结构的屏障,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根据“给定资料2”,谈谈你的 看法。(20分)要求:(1)观点明确,有理有据;(2)论述全面,语言简明;(3)不超过250字。 【题目解析】: 1、本题很明显是一道综合分析题,主要考察应试者分析问题的能力。中政申论专家认为此类题型可 按照“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作答层次组织答案。 2、本题要求对题目给定的议题阐述看法并分析。中政申论提醒,一定要准确把握分析对象,即“新 技术的使用能否突破社会结构的屏障”,这是作答先决条件。具体作答:首先明确能否突破(材料明确体 现不能),然后分析为什么不能(新技术的使用为什么没有突破社会结构的屏障),最后辩证地总结并简要 提及措施。 3、题目要求“观点明确”,因此考生在作答开始就要表明观点:新技术仍未能穿透社会结构的屏障; 题目要求“有理有据”、“论述全面”,因此在“为什么”中要注重分析的辩证、全面与深入,不能顾此 失彼;题目还要求“语言简明”、“不超过250字”,因此还要注意语言表达的简洁性。

2015年吉林省中考物理试卷及答案

吉林省2015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物理·化学试题 ——物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2分) 1.下列现象中属于光的反射的是 A.立竿见影 B.黑板反光 C.雨后彩虹 D.海市蜃楼 2.下列过程中属于液化的是 A.积水干涸 B.大雾弥漫 C.千里冰封 D.霜满枝头 两端电压的电路是 3.如图1所示,能正确地测出小灯泡L 1 4.听到考试铃声,同学们立刻开始答卷,这个场景说明 A.铃声以声波的形式传播 B.铃声能传递能量 C.铃声属于噪声 D.铃声能传递信息 5.下列描述中,最接近实际的是 A.台灯的额定电压为220V B.教师内最高气温约为50℃C.试卷的宽度约为30dm D.一瓶普通矿泉水的质量约为5kg 6.如图2所示,能正确描述匀速直线运动各物理量之间关系的图象是

7.多媒体教室中的投影仪与日光灯是联的;遥控器通过发出对投影仪进行控制。 8.给汽车加油时,能闻到汽油味,这是现象;汽车发动机用水作冷却剂,这是利用了水的大的性质。 9.运动会上常用气球来装饰会场。如图3所示,在烈日暴晒下,通过的方式,使气球内能,气球内气体膨胀做功,可能导致气球胀破。 10.如图4所示,通过水瓶可以看到放大了的文字。这是因为装水的水瓶相当 于透镜,形成了文字正立、放大的像。 11.生活中,“吸”字表述的现象,其原因各不相同,如图5所示,用吸管“吸”饮料时,饮 料是在的作用下被“吸”入口中的。用吸尘器“吸”灰尘时,灰尘是由于空气流速越大,压强越的缘故被“吸”入吸尘器的。 12.改装电路时不小心使火线和零线直接连通会造成,导致电路中的非 常大,产生大量的热,使导线的温度升高,很容易造成火灾。 13.如图6所示,根据磁感线方向,可以判断;电源的a端为极,小磁针的b端为 极。 14.如图7所示的装置中,两支铅笔构成了一个,可以轻松地举起很重的书,小指离支点越远,所用的力越。 15.如图8所示,电源电压不变,当开关S由断开到闭合时,电压表的示数,电流 表的示数。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长春市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94年12月28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1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1995年2月10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具体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动植物保护、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条例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引进、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五)引进和创新相结合; (六)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科技人员引进、开发、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

土地管理规定

×××公司土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保证正常生产占用土地,合理控制土地费用,有效减少或杜绝乱压、乱占、污染等事件的发生,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管理条例》及中石油下发的《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生产建设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公司土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土地管理办法。 1、临时征地、永久征地费用分类 1.1投资类:钻井施工占地、电力施工占地、管线施工占地、新井场道路占地(包括老井场未永久征地的占地)和永久征地。 1.2成本类:老井压裂、道路拓宽、管线泄漏、油水淹地、修井作业等临时占地。 2、投资类用地定额标准: 2.1 临时占地: 2.1.1开发钻井(包含井场、生活区、进井场道路)

2.1.2进井场路线的确定:进入施工现场路线由生产管理部指定,宽度按照水田6米、旱田4米确定。 2.1.3管线施工临时占地: 2.1. 3.1管径在114mm以下(含114mm)的单管、单井三管、单井掺输等管线临时占地宽度为6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8米。 2.1. 3.2管径在114mm-159mm以下含159mm的单管或双管管径大于159mm掺输支干线的临时占地宽度为8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0米。 2.1. 3.3同沟双管或三管中有一根管的管径为159mm或单管管径在219mm管线的临时用地宽度为10米,采用机械挖掘、回填时管线临时占地宽度可放宽至12米。 2.1.4高低压配电线路施工占地:只能提供一条道路低压线路4~5米,高压6~8米(包括杆位占地、材料占地)。 2.2投资类临时占地补偿原则: 2.2.1钻井施工临时占地:如果有青苗的情况下,除给当年青苗补偿外,再按年产值的100%给予地力恢复费(土地复垦费);非蔬菜地的地力恢复费按大田产值补偿(第一年60%、第二年40%)一次性结清。 2.2.2占地损害严重的(主要指泥浆坑、水田填石料部分),在处理时要单独丈量面积,一律按该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7倍给予补偿土地复垦费。 2.2.3油、水管线沟施工占地:有青苗的地块需补偿100%青苗补偿,无青苗的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令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辖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河道主管机关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专管机构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除涝、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

2015国考申论真题及答案(省级副省级)

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卷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综合管理类 (满分100分时限180分钟) 一、给定资料 1.“沃森先生,请立即过来,我需要帮助!”这是1876年3月10日电话发明人亚历山大·贝尔通过电话成功传出的第一句话,电视诞生了,人类通讯史从此掀开了一个全新的篇章。 美国宇航员阿姆斯特朗登上月球刹那所说的名言“对个人来说,这只是一小步;对人类来说,这是迈出一大步”,牢牢铭记在地球人的心上。1969年7月20日,全世界5亿电视观众都看到了美国“阿波罗11号”登月宇宙飞船降落在月球上的历史瞬间。登月是人类航天科技的一大进步,正如登月者塞尔南所说:“在月球遥望地球,我看不到任何过节,我觉得地球就是一个整体。我的整个思想也就开阔了。” 1969年,互联网的雏形在美国出现。上世纪70年代初,实验人员首次在实验网络上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这标志着互联网开始与通讯相结合。到了90年代,互联网开始转为商业用途。1995年网络发展迎来第一个高潮,这一年被称为互联网年。 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曾经讲过:“将来人类的知识将会大大增长,今天我们想不到的新发明将会屡屡出现,我有时候几乎后悔我自己出生过早,以致不能知道将要出现的新事物。”他的话说得不错,如果让一个1900年的发明家想象今天的世界,他也许能想象出宇宙飞船、深海潜艇,但对核能、计算机、互联网、基因工程绝对一无所知。现在,知识爆炸给人类带前所未有的自信和乐观,有位作家这样写道:“我真诚地相信,我们生活在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知识时代,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了解”,“只要是人能想到的事,总有人能做到。”20史记科技的发展使这句话越来越像真理。20世纪是科学技术空前辉煌的世纪,人类创造了历史上最为巨大的科学成就和物质财富。 《韩非子·五蠹》中说,“世异则事异,事异泽备变”,“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意思是社会变化了,一切事情也要随着变化,世事变迁,情况因世事不同而有异,而措施也就应适应于当前情况,人类技术在每一历史阶段的迅速发展。正式因应“世异”的结果,从而也对人类社会生活和制度建设等诸多领域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认为,技术创新是社会关系发展变革的无知技术力量。新的生产力的获得,将引起生产方式的改变,并由此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进而引起社会关系的改变。“蒸汽、电力和自动纺织机甚至是比巴尔贝斯、拉斯拜尔和布朗基诸位公民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随着一旦已经发生的。表现为工艺革命的生产力革命,还实现着生产关系的革命”。野蛮时代发明的动物驯养技术,不仅为人类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和较丰富的剩余食物,而且为人类开始摆脱从自然界“掠夺式”获取食物提供了现实可能,成为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05-01-20 执行日期:2005-3-1 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20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发包方得合法权益,稳定与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得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就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得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得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与“四荒”等其她土地。 “四荒”就是指未开发利用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得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得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得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农村土地得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农户、个人与单位就是农村土地得承包方。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得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得,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九条未划为基本农田得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得,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得,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得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或承包合同约定执行。收取得荒芜费计入公积金。 第十一条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发包方对依法收回承包得耕地与草地,因生产周期没有结束,不能及时收回得,待本生产周期结束后再收回。

2015年吉林省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试题

2015年吉林省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土地估价中的技术处理不正确的是。 A: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选择的比较案例应为3年内成交的交易实例B:当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宗地价格时,计算土地开发费用应准确区分宗地红线内外的开发程度 C:收益还原法中估价对象的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实际经营的财务报表分析获得 D:剩余法中未来开发完成的房地产价值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 E:时间因素 2、衡量不同税差别的最重要标志是.【2008年考试真题】 A:纳税人 B:课税对象 C:计税依据 D:税率 E:土地 3、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实例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日地价的方法是__法。 A.收益还原 B.成本逼近 C.路线价 D.市场比较 4、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年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获得执业资格的土地估价师可以从事()的评估。 A.地表的权利  B.地表及地下空间的权利  C.地表、地下及地上空间的权利  D.地表、地下空间、地上空间、地上附着物、定着物及相关权利 5、有一临街宽度为10m,深度为6m的矩形宗地,平均价格为1000元/m2,则此宗地价格为__元。 A.10000 B.50000 C.60000 D.6000 6、在下列指标中,属于数量指标。 A:小区建筑覆盖率

B:小区人均绿地面积 C:小区建筑面积 D:小区土地出让价格 E:土地 7、当某一地块的边际报酬曲线达到最大值时,该地块的总报酬开始。 A:以递增的速度上升 B:以递减的速度上升 C:以递增的速度下降 D:以递减的速度下降 E:时间因素 8、总费用是指为创造收益所投入的直接必要的__。 A.劳动费用、资本费用 B.劳动费用、资本费用、经济费用 C.经济费用、劳动费用 D.资本费用、经济费用 9、关于土地自然供给与经济供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经济供给是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没有土地经济供给谈不上土地的自然供给 B:土地自然供给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提高而增加,并在经济供给允许的范围内变动 C:土地经济供给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 D:土地自然供给受到土地需求的影响而变化 E:时间因素 10、以下属于农用地利用资料的是。 A:农业技术实验资料 B:人均耕地 C: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D:土地利用规划 E:合法性 11、某地块面积为2000㎡,城市规划规定的限制指标: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30%.在单位建筑面积所获得的利润相同的条件下,下列建设方案中最为可行的是。 A: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800㎡,总建筑面积为5000㎡ B: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1400㎡,总建筑面积为6000㎡ C: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600㎡,总建筑面积为5500㎡ D: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600㎡,总建筑面积为2500㎡ E:时间因素 12、土地是最基本的资产,无论是私有还是公有,明晰的__都是建立土地市场最基本的条件。 A.土地权利 B.土地产权 C.土地管理 D.土地分配 13、城市地价监测指标中,地价指数通常以地价水平值比值的倍表示。

2015吉林省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2015吉林省选调生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2015年吉林省选调生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2015年选调生申论技巧:分析句子的实质 选调生申论中有这样一种题型,给出材料中出现的某一句话,要求考生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围绕这种问法,其答案要点往往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对这句话中的关键词句进行解释和分析;二是对这句话所表达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评论。这类题型通常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即阐释类和评析类的试题。其答案和结构相对而言比较灵活,因此也使许多考生感到迷茫无从下笔。专家将通过对这类题型的答题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介绍,帮助考生抓住做题的本质。 一、判定分析的实质 一道分析题涉及到某一句话的时候,对于题目的本质的把握尤其需要细心。分析的本质是评析观点还是阐释句子意思,需要考生根据题目做出判定。通常情况下,一方面评析类试题所涉及的句子已经明确的表达出句子的观点,需要考生对其观点的是否全面合理做出判定和论证;另一方面阐释类试题所涉及的句子在表述上比较抽象,甚至有一定的陌生概念和哲学韵味,需要考生对其进行具体解释和分析,将陌生抽象的意思解释成通俗易懂的具体现象。 例1: 2012年国考(副省级) “给定资料5”中提到,某网站曾组织网民进行了一场讨论。请你根据“给定资料”,反驳“网民A”的观点。(20分) 这是一道典型的评析型试题,材料中已经明确表述了A的观点,要求考生对A的观点进行反驳并分析论证。

例2 :2013年国考(副省级) “给定资料2”中的文章作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比长城、故宫还要重要的财富。”请结合“给定资料”,谈谈你对这一说法的见解。(15分) 这道题目也给出了某人的观点,但却并非是要评价其观点对错与否,而是需要考生能够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并分析解释为什么说或者是从哪种意义上讲,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比长城、故宫还要重要的财富,是一道典型的阐释类题目。 二、把握分析的实质 无论是阐释类还是评析类,其本质都是需要考生在理解句子意思的前提下,对其作出判定和论证。总结起来包括三个步骤: 1.理解句子表面意思或者观点。无论是在例1中对A的观点进行反驳还是例2中对作者观点的解释,都需要考生首先弄清楚其观点本身。比如例1中A 的观点为:道德失范的根源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即认为目前社会上不道德行为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并且需要分析为什么错误。而例2中观点为:像戏曲、剪纸等这些无形的文化比长城故宫更重要,显然接下来需要分析为什么重要。 2.依据材料找到支撑要素。要论证例1中A的观点为什么错误及分析例2中为什么无形的文化比有形的更重要,并非依靠考生自身发挥,相反要求考生能够回到材料中寻找相关要素。并将找到的要素进行有条理的书写,组织成答案,这个部分是得分的重点。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松花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流域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松花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包括本省区域内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

江的干流和支流所流经的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第三条流域内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河段的水质目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跨市、县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松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渔业)、卫生、建设、交通、农业、牧业、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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