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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改进及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3、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

4、引入杠杆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

5、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改进

在“巴塞尔协议II”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III”对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如资本质量不高、数量不足,场外衍生交易产生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对再次资产证券化暴露产生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监管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交易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明确和加强了监管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7%,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此外,还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经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三、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信贷扩张和资本约束的矛盾。

中国的信贷扩张非常迅速,这势必会加大资本补充的压力,而巴塞尔协议III却十分重视核心资本的补充,这对中国银行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关于二级资本工具在“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

得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定,目前国内很多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都拥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这将给国内银行业通过发行长期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带来较大的冲击。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A股估值都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重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大。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3.满足监管需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重视流动性管理;但从盈利的角度,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显然比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收益要高出不少。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标准相比,实行巴塞尔协议III后,银行会选择会倾向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从而导致银行收益下降。然而,为了实现通过再融资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资成本,银行业又不得不尽可能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两难的境地。

4.负债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显然愿意持有更多的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和一般企业存款,而不愿意持有过多的同业存款。然而,对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因为网点数量不足,其吸收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能力不足,同业存款是其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无疑会加剧其经营压力。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表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加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国很多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快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

四、中国银行业的应对措施

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在巴塞尔III实施的过渡期内,需要加快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和业务转型步伐:

(一)必须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体系的建设。现代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一个以资本规划、资本补充、资本使用和分配、资本监控和考核、资本使用评估、资本规划修订为循环的经济资本管理体系。

目前很多银行正在全力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建设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各银行可通过新协议实施推进,促使银行员工认识理解各类业务的风险敏感性,在银行的业务流程中建立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建立风险定价机制,以经济收益指标作为业务准入和业务考核标准,强化风险管理意识,通过引入经济资本管理机制,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总之,银行各个层面都需要在精细化管理上下功夫,通过内部流程整合,强化资本使用效率,通过模式化业务运作,努力建设资本集约化管理和运营的银行。

(二)加快资产结构的调整。考虑未来在杠杆率监管指标的约束下,由于有些表外项目将采用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故银行在表内外资产的分布上,要强调收益的比较与权衡,通过调整资产结构,加大高收益表内资产的占比。

因此,商业银行的发展不能继续片面追求规模,需要加强提高表内外资产的定价能力,降低经营成本,以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增强内在资本补充能力,从而实现在有效经营、资本补充、长远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三)加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优化。未来银行监管将形成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框架,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将是银行监管的重要方向。目前国内很多银行正在积极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风险管理政策的完善,因此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以通过ICAAP 项目和资产负债项目的推进,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的监管会涉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各项内容及银行各类表外资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结构优化:在满足经营效益目标的前提下,倾向选择持有各类国债、央行票据和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或担保的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持有评级较高的非金融公司债券和资产担保债券;稳步调整负债结构,提高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的负债业务占比,适度降低对同业存款支持业务发展的依赖程度;适度调整保函、信用证等贸易融资表外业务的规模,做强做大其他贸易金融业务,如货押业务等。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银行的资本管理实际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存在的问题从数据基础、管理工具、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存在的各种差距,并结合这些分析及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了积极筹备的几项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资本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是以风险计量技术为核心,以数据基础、IT系统、计量技术、治理结构、政策体系和流程控制为基本元素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具有内在的复杂性。实施新协议必须对银行从数据、技术、管理、文化等方面进行细致的差距分析、影响评估,然后系统地进行各项准备,才能有效地推进实施的进程。 根据最近对欧洲银行的调查结果,他们对最大差距的看法是:60%认为在于数据、50%认为在于文化、40%认为在于风险计量工具和方法,其他少数的还有如人力资源、n系统、管理体制、文档化水平等方面。下面就我国商业银行这几方面的差距进行分析。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其中第二、第三支柱更多地表现在外

在管理要求上,而对银行提出严格技术要求的主要是第一支柱。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对第一支柱的差距是本文分析重点。 (一)数据基础差距分析 数据是新资本协议提供的资本计量方法的基础,也是差距最大的方面。汇丰、法国储蓄银行等的实践都证明,数据是实施新协议的重中之重。欧洲各银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大约70%的时间和金钱都花费在数据上。标普、穆迪等外部评级公司为建立自己的puStat、RiskCalc等评级系统都收集了上万家公司几十年的数据。新资本协议虽然没有这么高的要求,但数据对其IRB评级结果的影响很大。第一支柱为三大风险都给出了不同的计量方法,不同方法对银行的数据要求不同。根据银监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提出的以IRB法为目标的建议,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对内部评级法的最低标准的差距。其他风险类似。 1.数据定义不清晰 数据定义对数据质量的影响非常突出。因为IRB法要求对银行的各个数据库进行一体化,所以各个数据库的衔接及同一数据库数据的统一程序处理都要求对数据定义必须明确统一。这样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如风险暴露数量,及生成数据,如内部评级结果才具有可比性。一旦定义不清晰,就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而计量模型也就失去了基础。比如新资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自从20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以来,世界金融体系先后经历了1987年美国股 市大崩盘,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xx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化的全球金融危机。 频繁爆发的危机,带给全球经济金融体系严重伤害,引起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纷纷选择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进行政府干预,试图挽回不良影响,防止金融体系崩溃,帮助恢复全球经济增长;同时,也引发了对危机起因、经济增长模式、“大而不倒”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体制、机制、标准和跨境协调等方面的反思。 在金融监管领域,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纷纷出台了各自的金融改革方案,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新制定或修订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和监管当局之间相互合作的一系列改革文件,更加强调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更加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计量、识别和风险化解,尤其是细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措施,并提出了强 化宏观审慎监管改革框架,以减少金融危机事件对宏观经济的损失, 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由二十国集团共同推动的国际金融改革在银行资本、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新标准,同时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逆周期监管、跨境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欧美等国家在金融监管和治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采取的新措施,我们需要深入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适宜国情的改革方

案;对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及其陆续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思路、方法等内容,需要我们积极主动多层次、实质性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领域,提高我国监管当局国际话语权,促进国际金融秩序稳定。 鉴于此,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主线,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围绕银行机构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设计为主题展开研究。 本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结合,比较分析法与实证分析结合法的方法,分别分析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巴塞尔协议Ⅲ在内的国际监管改革成果,以及中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做法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侧重探讨我国宏观金融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 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探讨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逆周期资本缓冲、动态差别准备金率等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效果,并在增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绪论,介绍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说明本文的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等。 第二章分析巴塞尔协议Ⅲ及其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 基于银行监管演变进程,通过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内容的简介,阐述银行监管理念、监管内容和监管工具的过程和创新,重点分析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等监管指标对银行业的影响,以及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定量测算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在各国的实践。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 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

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风险类型、计算方法和数据需求 《金融电子化》 2006年第6期文/刘世平申爱华田凤巴塞尔协议与旧协议相比,最明显的变化有三。其一,由原协议仅有的最低资本要求扩展为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共同构成的三大支柱;其二,在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又引入了对操作风险所需的资本要求,使得监管资本能够在更全面地覆盖银行面对的风险;其三,在信用风险的计算中提出了内部评级法,使得覆盖信用风险的资本金对风险的变化更加敏感。本文将着重介绍新《巴塞尔协议II》中考虑的三大风险的概念、计算方法及在新协议中计算风险的体系架构。 一、 信用风险 新巴塞尔协议中信用风险的暴露主要涉及公司风险、银行风险、主权风险、零售风险和股权风险五个部分。 1.信用风险的定义 信用风险,指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信用风险一般分为商业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范畴还可以进一步扩展到信用的接受者。例如购买者或借款方也可能承受供货方或银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供货方或银行可能因资金原因而无法提供商品、服务和使授信方的交易持续进行的融资活动。 2.信用风险的主要计算方法 (1)标准法。新巴塞尔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标准法是旧巴塞尔协议计算方法的延续。新协议对于银行的资产,按其是否有外部评级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的评级结果给予一定的风险加权,以弥补原协议在风险资产权数规定上的不足。在确定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对各交易对手的各种风险,如主权风险、银行风险和公司风险等都是在外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基础上确定风险权重。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模型计量信用风险,即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国家、银行、零售、股票等五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内部评级法对每一类风险都考虑了三方面因素:(1)风险构成因素,指各银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计数或标准的监管参数;(2)风险权重函数,该函数将风险构成因素转化成为银行计算风险权重资产的风险权重;(3)最低资本要求,指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方法时需要满足的法定资本量。 新协议最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IRB法。该法包括两种形式,IRB 初级法,IRB高级法。IRB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表现在,银行对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估计值将作为计算资本的主要参数。以银行内部评级为基础,可以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和交易对手交易记录的分析,对借贷者、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评级。 3.计算信用风险需要的数据 (1)标准法。标准法对于银行持有的各种不同的资产类型的债权,按照银行认定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给出不同的权重对应关系。在标准法中,外部评级占据核心地位。在新巴塞尔协议中分别规定了对于主权国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证券公司、零售资产、银行、公司、居民房产抵押、商业房地产抵押、逾期贷款、高风险的债权以及表外项目各自的风险权重。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在确定风险权重时,要先从风险暴露中扣减专项准备。 (2)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对于银行计算各种资产的信用风险提供了不同的风险权

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中违约损失率研究

新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中违约损失率研究 【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于2006年底正式在各成员国实施,内部评级法作为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其应用方法与技术正在被各国金融机构极力吸收采纳,各国商业银行都在为内部评级法的顺利实施作积极筹备。违约损失率LGD是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参数之一,它与内部评级法的顺利实施有很大的关系,然而,它是所有参数度量中较为复杂的,本文就结合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在对LGD进行理论剖析的基础上,就国际上关于违约损失率的估计方法进行分类和比较,讨论了不同风险暴露的LGD,并就违约损失率估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在我国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的主要工作及创新体现如下:一、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作比较分析,指出新协议对老协议的创新之处与区别所在。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引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内部评级法(IRB)。通过对IRB法中各类核心指标的详细考察,过渡到对参数LGD的研究,并对目前国际银行业及学术界估算LGD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估算LGD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探讨。二、详细分析了有关LGD的影响因素。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辅以图表工具,对LGD的涵义、影响LGD 的各种宏观影响因素(如经济周期、行业差异等变量)、微观影响因素(如债务资质水平、行业规模大小等变量)逐一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三、比较详细介绍了IRB初级法中LGD的度量方法以及度量规定。着重对初级法中影响LGD的抵押品进行详细地分析,涉及到抵押

品的类型、抵押品的认定、抵押品损失后对度量LGD的影响以及巴塞尔委员会所作的相应处理等问题。四、对IRB高级法中度量LGD 的各种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对历史数据平均值法、资产估值法、因素模型法、死亡率模型、非参数法、拟合分布法和模拟技术等方法作了比较,其中拟合分布法为本文提出的一种新的度量方法。五、以对LGD的定性定量介绍为基础,针对不同金融资产(银行类资产、证券类资产以及租赁类资产等)的不同特性,对其LGD的特性、度量方法等问题分类进行了研究。其中加入了新巴塞尔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证券类资产、租赁类资产的关于LGD的定性研究及相关的定量研究,为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度量引入巴塞尔协议提供了启示作用。六、分析目前在度量LGD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例如度量LGD时折现率的选取问题,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相应提出了在我国估算LGD时所必需的配套措施、配套环境等。【关键词】: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内部评级法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F224;F831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4导言14-191、选题背景及依据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2010年Basel 协定III 坚持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的逻辑思路,对II做了完善和强化: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要求由2%提至4.5%,另加 2.5%的资本保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可以高达9.5%(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 3.以资本为手段来应对监管资本的缺陷(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 4.此外,还将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我国实施的巴塞尔协定相关内容 2007年2月28日,CBRC启动实施的工程,确立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分类实施:商业银行从2011年起资源申请实施协议)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金融(商业银行)分类: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8%≥*100%操作风险)5* BASEL III:

巴塞尔协议二

巴塞尔协议2005年9月16日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理论指导、行动指南和实践总结。协议实质是为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研究显示,全世界大约有100多个国家采纳了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日趋复杂,促使商业银行开始重视强化风险管理。20世纪80年代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后,西方银行普遍重视信用风险管理,并由此催生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在统一资本监管要求下,各银行积极构建以满足资本充足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资本作为直接吸收银行风险损失的“缓冲器”得到了广泛认同。20世纪9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在银行领域迅速普及,市场风险问题日益重要,推动了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努力推动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新战略,以应对多风险联动的管理压力。经多次征求意见,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具体内容 从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待巴塞尔协议,从1988年开始,协议始终强调稳妥处理“资本、风险、收益”三者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本与风险”的关系。资本作为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银行有足够资本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此,新旧巴塞尔协议都把资本充足率作为协议框架的第一支柱。新资本协议更加强调了资本应精确地反映银行实际经营中的风险,保证银行稳健经营。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不同种类的资产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制定风险加权比率,作为衡量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依据。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新资本协议的起草工作始于1998年。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内容由三大支柱组成: 支柱之一:最低资本金要求。新协议保留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对资本的定义以及相对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但风险范畴有所拓展,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同时覆盖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与1988年协议相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时,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乘以12.5(即最低资本比率8%的倒数),将其转化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操作风险资本)×12.5〕 支柱之二:外部监管。目的是要通过监管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确保银行有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便于正确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2014-09-01 00:11:49) 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从资本构成和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和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目的: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的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的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和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的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的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的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内容框架以供参考。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银行的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的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在中国的推进路径选择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在中国的推进路径选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受到了世界广泛关注。与次贷危机几乎同步,新巴塞尔协议在全球主要经济体开始实施,金融领域两个重大事件在时间上的耦合使得新资本协议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观点提出,新资本协议是建立在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先进做法的基础之上,而曾以风险管理著称的花旗、瑞银等国际化大银行不仅未能成为抵御次贷危机的中流砥柱,而且还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并由此质疑新资本协议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从银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出发,较为系统的梳理了巴塞尔协议的演进进程,分析次贷危机的成因及其对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指出次贷危机并未从根本上否认新资本协议,反而进一步凸现了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要性。 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委员会对协议文本做了许多改进,预计2010年底前完成相关测试工作并正式推出,这样,我国银行业就与国际先进银行在推进巴塞尔协议方面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中国的银行资本问题不仅仅表现为资本金的计量缺乏科学性和资本充足率不高,更根本的是银行资本的性质和概念没有得到有效确立,资本所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尊重和执行新资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充分认识到相应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先进的技术在完善的制度中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正是新资本协议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之所在。 本研究还对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以2008年末1093家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选取了81个财务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筛选出五个复合因子,并以这5个复合因子为自变量,建立公司违约概率的Logit判别模型。实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 (2014—09-0100:11:49) 分类:金融(商业银行) 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ReviewProcess andDisclosure&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manyoptions could be chosed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Process wasoperational controlledand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MarketDiscipline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mustbe disclosed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commonto all regulated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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