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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股东资格

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未对自然人股东资格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司法部门在审理行政许可、股权纠纷案件时较难操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两种人”)能否作为股东而成为投资设立公司的主体?实践中争议颇多,亟待厘定。本文试图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此进行分析。

“两种人”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民事活动。由此可见,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上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两种人”从事民事、商事行为受到诸多限制。股东作为一种特定的身份,其权利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也有严格的限制。“两种人”之所以不能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申请设立公司必然涉及重大资产处置行为,而该行为是“两种人”不得从事的。第二,股东权是股东身份派生出来的一种特有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他人不得代为行使。虽然《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但该条款并不符合《民法通则》规定适用的情形。并且,对于由股东身份派生的诸如参加股东会、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法律也未设定代理制度。第三,A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目的是营利,生产经营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往往难以预见和控制,而“两种人”并不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第四,《公司法》规定“两种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人事调整、分配决策大多由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决定,这就难以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经济责任承担上,均以股东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又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第五,“两种人”受主观能力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股东权利难以行使,遭侵权后也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救济,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第六,依据《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两种人”显然不能成为一人公司的股东。

因此,建议在《公司法》中就自然人的股东资格作出规定,以解决公司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实践中适用法规的难题。

“两种人”继受股东资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继受股东,同样面临本文所谈到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两种人”股东权利的行使、保护和责任的公平分担问题。即使试图交由公司自行解决,实践中也难以落实。

因此笔者建议,对《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作如下修改: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具有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财产权益,并依法予以转让。

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简析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厘定 (一)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即为本人或被代理人所为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的能力。因此,民事行为能力即为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公民(自然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对“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才能称之为法人,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概念的应有之义,法人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随着法人的诞生而产生,随着法人的消亡而消灭。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形不同。法律根据一个人可否独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把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拟制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法律拟制的分类,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两类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认可其进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活动为合法行为。 二、民事活动 (一)《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虽然在其法律条文中使用了“民事活动”这一概念,但

何为“民事活动”,《民法通则》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由《民法通则》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可知其法律逻辑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法律 条文中的“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 (二)民事活动的分类 1.民事行为的分类。人的行为可区分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及其他行为。合法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非法行为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其他行为分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民事行为,按其字面含义,应为“在民事领域内人的行为。”因此上述人的行为分类,就其“民事行为”可区分为:民事合法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及其他民事行为。民事合法行为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民事非法行为可分为民事侵权行为、民事违约行为。民事其他行为可分为民事防卫过当、民事避险过当等。 2.民事活动的分类。根据上述“民事活动即指民事行为”,民事活动与民事行为具有相同的分类,此不赘述。 (三)《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民事活动”的内涵 1.意思能力。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结果的精神性 能力,包含正常的认识力与预期力。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在民商法领域,如无特指,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简称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法构建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意图。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 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其心智不健全不具备相当的智能,不能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具备意思表示的能力,所以其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意思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如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 案例导入 张氏兄妹,父母已亡,张一为兄、张二、张三为妹妹,张一从小就智商不高(有点智障),一直和父母居住生活。1997年家中拆迁,三兄妹和父母名下各分得面积90平的房屋一套。2006年父母亲相继去世后,去世前,一家子就达成协议父母去世之后由张二照顾张一。父母去世后,张一就一人独居于他名下的房屋中,社区会安排保姆在每周四天到其家中简单的料理家务,之后张三实在看不过就将张一名下的房屋出租出去,将张一接到家中照顾共同生活。十年已过,张二见张一身体越来越差,故将十几年前一家人所达成的由张二照顾张一的协议拿出向法院申请确认张一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张一的监护人,但是由于张二张三对谁作为监护人未协商一致,该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全国人大1986年4月12日通过)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而造成的。 2.这类合同可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承认而生效,这种承认表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但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合同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在催告中一般要设定一个期限,本条规定1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并非所有的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年龄 18周岁以上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均应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注:十

六至十八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不能完全辨认年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精神壮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根据以上规定,若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口头与某人商定购买力某人一辆摩托车,人们容易认为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这个合同的标的太大,且与该未成年人的的生活没有多少关联,可以认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事实上,新合同法对这个问题有了较明确的回答,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些合同,要等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原告许某某在某乡从事个体饮食业,被告巴某某(1983年1月28日出生)于1997年至1999年在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原告处搭伙,被告父母经常为其交钱和粮食。1999年10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2年间其累计欠饭菜款4515元,成品粮572斤,并要被告同时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572斤,另一张为欠现金3915元,且言明数额小的欠条向被告父母索要,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被告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对上述情况原告均未告知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原告持被告所写的小额欠条向被告家长索款时,被告家长以饭费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而引起纠纷。原告于2000年1月持欠条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欠款4515元及所欠粮食572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初中期间在原告处搭伙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与其年龄相适应。原告在无老师和学生家长在场时,要求被告出具数额大、小各不相同的两张欠据,其中要求大额欠款待被告离校打工后归还,有悖于社会公德,有碍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帮助,原告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被告此时书写欠据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所欠原告572斤成品粮,予以认定,依法由被告归还。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应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公民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与《民法通则》的原则相一致,《合同法》具体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例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李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______市______研究所研究员,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李______,男,______岁,汉族,______省______市人,现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 请求事项: 因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父亲李______在文革中横遭迫害,被下放到______县农场劳动改造,在农场劳动受到严厉的人身管制,致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______年李______返回______市后,成天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经医院查证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精神状态仍不稳定,但可以辩认自己部分行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申请人的母亲因病去世,父亲李______经受不住丧偶的打击,开始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每天要把自己关在房里,不与任何人说话;要么整天在街上闲逛,拣很多废品放在房间里。经常痴痴呆呆,一个人自言自语,或是拿到什么摔什么。______年______月经______市人民医院检查确认:申请人之父李______为精

神分裂症。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李______从阳台上向楼下扔花盆,误伤过路行人马______,现马___已向人民法院提起伤害赔偿诉讼,要求致害人李______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由于李______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李______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李______参加诉讼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附:______市人民医院______年______月所作诊断证明。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 【为您推荐】北仑区律师珙县律师三河律师沙县律师商城县律师叙永县律师崇川区律师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可能或多或少的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益,但是法律效益又是根据我们的年龄或者其他方面而受到限制的,因此,我们每一个人所受到的法律保护也是不一样的。那么,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具体内容,下面就由律伴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断标准: 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 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的相关问题,小编为你总结在此,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可以产生与之年龄或者精神状态相符的民事活动,若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产生其他的民事活动时,其民事活动应由监护人陪同或者由监护人代理。以此减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我国民法律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司的民事行为能 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至于何种状况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己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_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善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对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 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地法定代现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 ;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什理碎吏注神 “=^自甜油衞帷人是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指,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后果由谁承担呢? 相关案例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子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民法同侧》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知识扩展 一、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子女生活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明确的,法律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总而言之,家长应当适当的约束小孩子的行为。不要让孩子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例 (2010-06-28 11:21:34) 转载▼ 标签: 法律 无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 申请人 顾纪英 财经 分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吴永平申请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 问题提示:监护人对植物人(被监护人)的治疗方案与被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产生分歧,能否认定其对被监护人不利? 【要点提示】 【要点提示】 本案中,吴永平与顾纪英之间就已变成植物人的吴松青是否应办理出院手续以及后续治疗方式产生分歧,吴永平遂向法院提起申请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案件索引】 一审:(2010)松民一(民)特字第5号 【案情】 申请人:吴永平(系被申请人之父) 被申请人:吴松青 法定代理人: 顾纪英(系被申请人之妻) 申请人吴永平诉称: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自被申请人出事后,申请人夫妇四处筹钱

为儿子看病,并将动迁款、借款计58万元交付儿媳妇顾纪英保管作为看病之用。2009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松江分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多次表露出不愿再给被申请人医治的态度并与申请人为看病的钱发生争吵。2010年1月29日,顾纪英未经申请人同意以没钱为由强行办理出院手续,再次与申请人发生争吵,最后由申请人再次办理了入院手续并住院至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申请人承担。鉴于被申请人的状况及其监护人的态度,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吴松青的法定代理人顾纪英辩称: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被申请人的妻子尽到了监护责任也没有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且申请人吴永平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来照顾吴松青,故不同意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请求。 【审判】 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顾纪英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09年7月25日驾车发生单车事故致脑部受伤,经医治目前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2010年4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在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0年5月13日出具华政[2010]法医精鉴字第2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吴松青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2010年1月29日前,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32万元均由顾纪英支付,该费用来源于申请人与顾纪英各自向亲戚的借款及房屋动迁款等;2010年1月29日后,被申请人住院医治的费用约6万元均由申请人支付,该费用来源于被申请人获得的补助及捐款等并存于其名下的存折;被申请人住院治疗期间,顾纪英均在其身边予以照顾;被申请人目前就治的医院医生介绍,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如果出院自己护理也行,但肯定没有住在医院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车祸导致精神障碍,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现监护人顾纪英间为治疗的方式有所争执,但不足以证明顾纪英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申请人目前年逾七旬,难以胜任监护职责,故本院指定顾纪英为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吴松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纪英为吴松青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顾纪英要为已成为植物人的吴松青办理出院手续,并在家照料他,这是否属于对其不利的情况。现实中,这个问题确实很难处理,植物人的治疗方式在医学界与伦理界本身就是存在争议,法律也很难作出最合理的判断,最好的办法是征询医生的意见。因此,法院通过征询为吴松青治疗的医生的意见,得出结论:“被申请人目前生命体正平稳,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最新《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殊情况:第18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变动的一些思考 在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公布,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本次公布的《民法总则》中,相对于原来的《民法通则》有了不少改变,其中就有关于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的变动。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上述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变动主要在这么几处: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 2、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变成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那这几项变更有何意义呢?可以说这几处3的变动是符合学术界的理论,也是能更好的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的。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处变动,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十周岁以上下调至了八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上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什么呢?一个孩子如果是6岁开始上小学一年级,10岁也就差不多在读小学四年级,按照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一个孩子,到了小学四年级仍然无法实施任何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出门买早餐,买文具,买书等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想想是不是很不可思议。而这次在《民法总则》中,把年龄下调至8周岁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了这个问题,当然,个人认为还可以再下调,但这样变动还是值得肯定的。 其次,就是“增加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条多年来在理论上甚至是实务中都是得到承认的,这一次是正式在法律中承认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的法律行为。那什么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呢?是不是说从经济层面来看,未成年人的财产增加了呢?(比如说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10元钱买了一个价值1000元的模型玩具。)并不是的,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增加或义务的减少,而没有相应的使其权利减少或义务增加。比如前面所述例子,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经济层面上来说,以10元买到了1000元的东西,对他来说是赚了,但在法律上来说,他在交易时增加了一个向对方支付10元钱的义务,并失去了对10元钱的所有权,所以并不能算是纯获利的法律行为。可能听起来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但为何这样规定呢?我举的例子比较极端,现实中可能是花10元钱买了个15、20元的东西,或是像预存话费送手机等情况,鉴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辨识能力也为成熟,对所买到的东西如何很难辨别,同时,在这些交易中有时还会存在其他的风险,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很难识别的。而且,何为在经济上获利也是个很难鉴定的事,出于种种考虑,更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法律上权利义务

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一、如何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管辖法院 由其近亲属(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利害关系人向其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相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二、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三、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后,关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新的规定,虽然在表面上的不同不是很大,但是其深层的价值观变化还是很大的。新的条文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为您推荐】阳西县律师恩平市律师夏津县律师华蓥市律师南康律师开平市律师固安县律师 我们知道,小孩、精神病患者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那我国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有哪些规定?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2017最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主体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关论无行为能力人系主体 法定公民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在具备了一定的权利作为能力,他们的行为能力不能实现或受限。相应的他们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也同样不能实现或受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体和组织。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或承担和履行义务。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被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主体被称为义务人。 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在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并不完全相同。从当代世界的情况来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个人(自然人)组织和国家。其中个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个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基本的主体。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公民是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诸多领域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法律关系主体需要有一定的资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人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法律规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为法律关系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具备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可以行使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此时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行为能力,所以不为法律关系主体。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有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企 法·朱 俊光 2012 年4月 27日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为您推荐】五台县律师蓬溪县律师乐昌市律师大方县律师滕州市律师固安县律师兰山区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他们必须要有监护人来承担代理他们的民事行为。我国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律伴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回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监护人的职责在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进行监护,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15536632.html,/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书 篇一:证明 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系我村长期居住村民,并在我村有固定居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诚信守法,品行良好,无黄赌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家庭净资产元,上年家庭纯收入元。保证以上证明情况真实。 证明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经调查,情况属实,具备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具备我行规定条件。 调查人:调查人:年月日 推荐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身份证号码)系我村长期居住(一年以上)村民,并在我村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诚信守法,品行良好,无黄赌毒及酗酒等不良嗜好,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现向贵行推荐申请农户贷款,保证以上证明情况真实,如出现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自愿协助贵行进行贷款的发

放、管理、催收等工作。 推荐证明单位: 负责人: 年月日 注:此证明适用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采用多人联保方式的,对每个联保小组成员出具一份。 收入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 系我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人民币(大写):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年月日 如果保证人个人收入与家庭收入不易区分时,应提供家庭主要成员的收入证明。农户作为保证人时,可以由客户经理调查其家庭年税后收入作为依据。 篇二:职务证明书 职务证明书兹证明xxx,男,“政治面貌”,19xx年xx 月生,自xxxx年xx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 系我单位正式在职员工,现任xxx。特此证明。xxx 年月日篇二:在职职务证明书员工在职职务证明书职务证明兹证明童强,男,于xx年x月x日出生,自xxxx年起至今在我单位任局长一职。特此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怎么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怎么划分 【为你推荐】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定金能退吗效力待定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转租合同 民事法律领域中,民事行为能力是基本却重要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于许多人不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是多少,在民事活动中引起纠纷,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是什么?律伴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标准 (一)按照年龄怎样划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最新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下降到八周岁,但由于最新的《民法通则》要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才会正式实施,因此就目前来看,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仍为十周岁,原则上具体的年龄段为10周岁-18周岁。 (二)按照精神状态划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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