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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水办[2008]366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08.09.09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办〔2008〕3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 二00八年九月九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 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一日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项目档案是该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记录。为了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为今后工程的使用、养护、改建、扩建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同时参考了《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该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档案包括工程项目的提出、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勘察设计、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最终工程质量评定、竣工到工程管理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科研试验、计算、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各施工、设计、监理、科研、试验、建设等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并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兼管此项工作,负责督促各项目负责人对应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准确程度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审查结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遵照国家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

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 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 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 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 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 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 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92]8号国家档案局颁发) 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项目(工程)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四条归挡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档案的完整指按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国档发[1988]4号文件所确定的内容,将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应该归档的文件、资料归档,各种文件原件齐全。 档案的准确指档案的内容真实反映项目(工程)竣工时的实际情况和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档案的系统指按其形成规律,保持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科学,组卷合理。 档案保管条件符合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库房技术管

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 0mm。 第七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初步验收和竣 工验收。竣工验收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参加。 在大、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当地的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九条国家档案局和省级档案局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档案机构,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则分别由相关的地方档案行政管

最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

公司建设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及移交管理细则建筑施工工程竣工资料是反映建筑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许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是单位工程日后维修、扩建、改造、更新的重要档案材料;为加强本公司各个竣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确保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同时确保各相关部门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及移交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凡我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均属工程项目资料档案范围。 2、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3、工程项目资料档案必须要纳入公司职能部门管理制度和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范围之中,做到项目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与竣工资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竣工图的验收同步进行。 二、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1、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部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文件、包括综合管理、工程管理文件、施工、竣工、预算、决算等方面材料,均应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后归档,具体归档范围及归档时间见附表一。 2、归档的文件应该是原件(材料质保书、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使用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如特殊原因无法归原件的请在复印件上写明原件在哪里、复印人、复印日期,并盖项目章;如竣工资料是复印件

请写说明,并由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工程应在施工前确定具体归档份数。 3、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5、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 6、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日期及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7、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210㎜),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所有材料合格证及小的质保书都要贴在A4纸上,并盖项目章。 8、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用蓝晒图归档的竣工图应是新蓝图。 9、所用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尺寸为:50㎜×80㎜。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蓝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 三、整理原则和方法 1、要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规律,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要反映项目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并具有成套性。 2、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整理归档。 3、确定归档材料的“件”,一般以每份材料为一件,按照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步骤进行。 4、归档文件的“件”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卷内不应有重复文件;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交办发[2007]436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完成;

(项目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重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

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保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交通部《交通档案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查考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凡经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档案部门组织。 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交通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组成员由交通部档案馆、项目主管单位、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三)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交通部档案馆或受委托组织验收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按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如在交工验收阶段已经完成了项目档案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可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自检。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及整理规范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

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关于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规定

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定 第一条、竣工文件材料包括竣工图和工程管理文字材料。竣工文件材料是工程建设的全面总结,是基本建设的重要技术档案,是工程项目投产后的生产管理、维修、改造、扩建的依据,竣工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第二条、竣工文件材料必须与工程建设的实际相符,要在工程建设的程序中形成和积累。确保竣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做到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准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组卷应遵照GB/T11822-89《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原则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专业特点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图是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真实记录和反映第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工程的技术材料,各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都要重视竣工图的编制。 第五条、案卷质量要求及文字材料、图纸的整理组卷要求: 1、组卷原则。竣工档案的组卷要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案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符合其专业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工程文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单位工程按先文字材料后图样材料排列;文字材料和图样材料均按专业分类。 2、所有竣工图均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

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竣工图章、竣工图核定章、已执行章规格尺寸详见图1、图2、图3。 3、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4、施工图没有变更的,应在原图签右上方加盖“竣工图章”如果此处有内容,可在原图签附近空白处加盖,如原图签周围均有内容,找一内容比较少的位置加盖。 5、施工图中有部分需变更的,可在原图上修改,并在修改部位加盖“核定章”由修改人签章。全图修改后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6、改动大的施工图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图纸编号应采用原图号,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7、竣工文字材料部分的设计修改通知单,如果已按通知单作了修改的,应加盖“已执行章”。在修改的图纸上加盖“核定章”。 8、施工图中需修改的部分必须用炭素笔修改,并在变更处标注上“见x年x月x日x号变更字样。 9、竣工图必须使用新蓝图,图面整洁、线条字迹清楚、修改符合技术要求,图纸反差良好,能满足缩微和计算机输入要求。禁止用在施工现场受到磨损、残缺和有油垢的旧图纸编制竣工图。 10、组卷前要详细检查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是否按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做到不丢项不漏项,并且图物相符。 11、竣工文件材料必须用炭素墨水书写清楚,字迹工整、纸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 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 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 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 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纳入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工作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盟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盟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档案局备案。 (四)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 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五)自治区档案局对盟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内部事项 注意保存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SZ01028 第1版签发:艾宝俊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1.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1.4凡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为上海市或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集团公司重点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自管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自管项目),竣工验收前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1.5项目档案验收依据为: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007年8月10日发布2007年8月24日实施

档案验收办法》、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 2职责 2.1受集团公司委托,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情报中心档案管理室(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室)负责跟踪、监督、指导有关项目单位做好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和自管项目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并组织落实项目竣工后的档案验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自管项目的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 2.2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进度的同时,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做好项目文件的建档、档案管理及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 2.3项目单位为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由各子公司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组卷等工作,并接受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对项目档案的验收。 2.4项目单位为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即集团公司自管项目),由项目单位(或由其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项目档案的管理要求,负责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组卷等工作,并接受档案管理室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档案管理室归档。 3项目档案验收流程图(见附件1) 4项目档案验收组织 4.1项目档案验收一般根据谁批准立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 4.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集团公司或省级政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福建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每年审定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省档案局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分为监管类和服务类;分级管理:分为省级为主监管项目和设区市为主监管和服务的省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不论是否实行竣工验收,都必须通过档案专项验收。 二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组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类项目 1.属分解到省档案局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 2.属分解到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含省属企业,下同)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 3.属分解到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的项目档案工作,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委托各设区市档案局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档案局备案。 (三)服务类项目 1.属交通、能源、社会事业、城建环保和水利类的项目,其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省主管部门档案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 2.其它服务类项目主要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2006年6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 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 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

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文件 水办〔2008〕366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二00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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