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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美国一手操纵的一幕闹剧,其严重地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是对以国际法以及根据国际法建立的国际秩序的公然破坏,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2016年7月12日,由美国一手幕后操纵由菲律宾单方提起的中菲南海仲裁结果出炉。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中菲南海仲裁案具有严重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的违法性

纵观整个中菲南海仲裁过程,此次仲裁违反了一系列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因而具有违法性。

(一)中菲南海仲裁案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

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nvanda)或条约神圣原则(sanctity of tseaties,inviolalility of treaties),是条约法上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若一当事人因另一当事人之陈述产生依赖,则另一当事人不得否定其先前的陈述。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虽然有不同之处,但共同之处在于:对于当事人自己做出的承诺必须善意地遵守而不能出尔反尔。

菲律宾在此次仲裁中违反“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禁止反言”的原则主要表现有:

1.南海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其真实意图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明显不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仲裁程序。首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调整领土主权问题。其次,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行动等方面的争端已被中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于2006年声明明确排除在了仲裁庭管辖范围之外。菲律宾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当然应该遵守而不是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侵犯根据此公约中国所享受的权利。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收复了被日本侵占的南海岛礁,重新命名了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同时,对外公布了中国南海疆域图,

标注了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对此,没有任何国家提出疑议。而此后不久的1961年,菲律宾通过了《关于确定菲律宾领海基线的法案》。该法案继承了“美西条约”规定下来的“条约界限”,即从东经118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评析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 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无论是考古发现还是中外历史典籍都证明了这一客观事实。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承认我国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但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地质考古发现我国南海地区储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且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位置,相关的周边国家开始蚕食、侵吞其中的一些岛礁。而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加刺激了这些国家对南海诸岛的分割占领。这些国家声称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在南海领土主权问题上与中国公然抗争,大大提高了南海问题解决的难度,从而逐渐造成了今日南海的局势。 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中菲南海争端愈演愈烈,2013年3月下旬,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成为南海争端国状告中国的第一案,更是将中菲南海争端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向中国发出了《关于西菲律宾海的通知和主张声明》(以下简称《声明》)。2月19日,中国外交部将其退回菲律宾,并申明中国反对此种做法、希望菲律宾回到谈判桌上来的立场;而菲则表示将继续单方推进仲裁程序。至6月25日,五名仲裁员组成的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以下简称仲裁法庭)正式成立,并于7月11日在海牙召开了第一次会议。8月27日,仲裁法庭发布了第一号程序令,确定了书面程序的初始时间表和适用仲裁的程序规则。 (一).菲律宾对黄岩岛主权的主张是否合法 中菲争端的焦点就是黄岩岛领土主权的争端问题,黄岩岛的地理位置,对于中国神圣领土的完整性,对于开发南海的经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黄岩岛的战略位置同样对菲律宾至关重要,它离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仅300多公里,曾是驻

南海仲裁案 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

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全文

海牙常设仲裁法庭“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v.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牙,2016年7月12日 仲裁庭发布裁决︰ 今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仲裁案作出了一致裁决。 该仲裁案涉及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作用和海洋权利的渊源、某些岛礁的地位及其能够产生的海洋权利,以及菲律宾声称违反了《公约》的中国某些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考虑到《公约》对强制争端解决的限制性规定,仲裁庭强调,它既不对任何涉及陆地领土主权的问题进行裁决,也不划定当事双方之间的任何边界。 中国反复申明“其不接受、不参与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然而,《公约》附件七规定,“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附件七同时规定,在争端一方不参与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因此,在整个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骤验证菲律宾诉求的正确性,包括要求菲律宾提交进一步的书面论证,在两次庭审之前及庭审过程中对菲律宾进行询问,指定独立的专家就技术性问题向仲裁庭报告,以及获取关於南海岛礁的历史性证据并提供给当事双方予以评论。 通过2014年12月发布的《立场文件》和其他官方声明,中国明确表示,仲裁庭对本案涉及的事项缺乏管辖权。《公约》第288条规定:“对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据此,仲裁庭於2015年7月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於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其中对一些管辖权问题进行裁决并推迟对其他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仲裁庭接着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开庭审理。 今日的裁决审议了《关於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未决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庭有权管辖的菲律宾诉求的实体性问题。根据《公约》第296条和附件七第11条的规定,该裁决具有终局性和拘束力。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 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於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於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岛礁的地位︰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分析报告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分析报告 南海自古一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了南海,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南海实施有效管辖。由于南海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菲律宾内部政治斗争和中国长期以来对中菲南海争端的不够重视的原因,同时还有区域外大国介入的原因,南海问题更加不稳定,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影响。 中国一直致力于和平解决中菲南海争端,面对争端现状和趋势,要全方位思考、多角度采取措施。携手两岸人民,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 一、中菲南海争端的历程 中菲南海争端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驻菲律宾苏比克湾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主权,擅自将黄岩岛开辟成为靶场。 1997年4月30日,菲律宾两位众议员公然搭乘海军舰艇登上黄岩岛,他们在岛上竖旗立碑,并对中方人员进行拦堵和恫吓。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海军巴拉望号在海南省三沙市黄岩岛海域抓捕12艘中国渔船上的中国渔民。 2013年3月26日,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而国际法庭欲“强行”仲裁南海争端。 2013年4月初,中菲南海争端并未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而是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并在争端一方菲律宾的要求下,进入到争端解决机制之一的“仲裁”程序

中。 2013年7月16日,菲律宾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国际法庭对中菲南海争端仲裁程序已经开始。 二、关于中菲南海争端问题的定义 中菲南海争端问题主要是指我国与菲律宾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及资源争端。位于北纬3°40’至11°55’,东经109°33’至117°50’。南沙群岛西邻越南,东邻菲律宾,北续中沙、西沙与海南岛相望,南临马来西亚。南沙群岛由230多个岛、洲、礁、沙、滩组成。 三、中菲南海争端问题出现的原因 1.丰富的资源 南海地区的气候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灌木繁茂,海鸟群集。水产种类繁多,是中国海洋渔业最大的热带鱼场。同时蕴含大量的矿藏资源,其中尤以油气资源极其丰富。 2.重要的战略地位 南海素有“亚洲地中海”之称,是沟通两大洋和联系三大洲的海上枢纽,是我国海上石油和贸易的生命线。南海是世界上最繁忙的航线之一,被称为“世界第三黄金水道”。 3.菲律宾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 菲律宾国内民主问题、宗教问题突出,政治派系竞争激烈。菲律宾政治人物将南海争端,用来转移矛盾、分散民众对国内问题的关注的筹码。 4.中国对中菲南海争端的不重视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南海仲裁案中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详解(内行看门道,2016年7月12日仲裁结果公布)法客帝国 原文阅读提示:近日,负责登记和管理南海仲裁案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宣布,将在7月12日就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即通称的“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持续超过2年、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南海仲裁案的结果即将出炉。众所周知,南海及其岛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地,近年来由于东南亚某些国家的擅自开发,导致争端不断,并引发了本次的仲裁案。在仲裁裁决出台之际,小编将以问答的形式,让读者充分了解南海纠纷以及此次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在裁决结果正式出台后,小编将进一步为大家跟进。法客阅读提示:2016年7月12日17时,也就是今天,中菲南海争议仲裁庭将公布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在此间,大家先了解熟悉案件的背景、过程、法律程序及相关的法律问题。要不然,作为法律人,看不懂、也说不明白这个仲裁案呢。故此,法客特整理分享本文。[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南海争端的背景是什么? 南海又称“南中国海”,是太平洋的近海。北接我国大陆,东邻台湾与菲律宾,西通著名的马六甲海峡,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公里。由于连通马六甲海峡、巽他海峡以及龙目海峡等重要海上交通线,南海是世界上第二繁忙的海上运输航道。

同时,南海底层有极其丰富的油气田资源,根据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的预测,南海海底的石油储备可能达到110亿桶。南海上有约250个岛屿、岩礁、珊瑚礁以及沙洲。中国于上世纪30年代划定U型线,明确该U型线内部的岛屿为中国领土。1946至1947年,国民政府为执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通过海军实地接收、勘探并绘制版图,确定了U型断续线,即目前中国所主张的“九段线”的原型。 在中国宣布对南海海洋权利以及相关岛礁主权的1947年,东南亚各国并未提出异议。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始,越南、菲律宾等国开始觊觎我国南海诸岛。目前两国占据南沙群岛岛礁共计四十余个。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还在九段线内开采油气资源。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争端的导火索。国民政府主张的“十一段线”以及新中国继承的“九段线” 2、南海仲裁案是怎样提出的? 2012年中国与菲律宾就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发生纠纷,其后,菲律宾于2013年1月22日向中国发出照会,要求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即退回该照会,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仲裁的立场。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提交了仲裁申请书,阐述了其实体主张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该案登记于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国际仲裁院(PCA)名下,并由PAC 负责文件保管及仲裁庭指定的其他工作。3、仲裁经历了哪些主要程序?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下)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 宋燕辉:《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5年卷第1期(总21期),第294~360页。 接公号文章《(中)中菲南海仲裁案:有关低潮高地、岩礁和岛屿的主张》。六、菲律宾就争议岛礁提出的主张 菲律宾在其诉状中辩称,太平岛、中业岛和西月岛不具有足以维持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的自然条件,如果没有外部定期的必需品补给,太平岛和中业岛上的小型人类社区将无法生存。不论岛上军队和海岸警卫队人员轮值周期有多久,都不等于持久的“人类居住”。此外,这2个岛上的军民都不从事生产、销售或交换活动,而这些是维持稳定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式。[1]因此,菲律宾称这3个岛屿都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还主张黄岩岛内的6块在高潮时露出水面的珊瑚岛礁面积太小,是荒芜之地,无法维持人类居住。这些岛礁缺乏淡水、土壤、动植物,并不适宜居住,也没有任何经济生活的要素。因此,菲律宾称这些岛礁“无可争议地属于第121条第3款的‘岩礁’,也因此没有权利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菲律宾还称,仁爱礁、美济礁、西门礁、南薰礁和渚碧礁都是低潮高地,中国在除了仁爱礁以外的其他4块

礁石上都建造了设施。而除了西门礁、南薰礁,其他3块礁石都距南沙群岛其他所有高潮时仍露出海面的岛礁12海里以外。因此,菲律宾主张仁爱礁、美济礁和渚碧礁没有权利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也无法通过占领或其他方式取得主权。根据这3块礁石所处的位置,他们要么构成沿海国的大陆架组成部分,要么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底区域。[3]至于西门礁和南薰礁,菲律宾认为,无论最终判定哪个国家对其拥有主权,该国都会占取这些岛礁,并用他们作为测量这些岛礁领海宽度的基点。[4]菲律宾在诉状中声称,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在高潮时有部分露出水面,和黄岩岛一样,他们都只是勉强露出水面的很小、很贫瘠的礁石,没有淡水,没有食物和种植庄稼的能力,没有植被和供人类居住的生存空间,也无法维持本身经济生活。因此,菲律宾主张赤瓜礁、华阳礁和永暑礁是《公约》第121条第3款定义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5]菲律宾在诉状中声明,越南和马来西亚也持同样的观点,即南海南部的11个岛礁均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有中国主张南沙群岛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6]菲律宾关于南海北部和南部12个岛礁的法律性质和权利的主张,引出了一个与仲裁庭对此案的管辖权及菲律宾诉求的可受理性密切相 关的重要问题。尤其值得质疑的是,菲律宾的主张是否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确有根据。

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

从菲律宾提起仲裁谈我国如何解决中菲南海争端 一、南海问题的困境黄岩岛事件显现出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贯的克制与谨慎,相关国家间虽早已达成广泛共识,但具体的谈判工作还未真正开始,争端的悬而未决已严重影响到我国战略利益的实现;近年来一些国家又举动频频、用意挑衅,使问题在不断升温中渐入困境,短期内难以得到彻底解决,仍在和谈协商等政治途径上徘徊的现状似乎遭遇了瓶颈,国际上建议法律途径解决的呼声越来越高。然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不可贸然为之,在我国作好接受该方法解决的充分准备之前,必须重视以下不可忽视的风险与难题:首先,争端涉及“六国七方”,百般复杂,而裁判的相对性令其只能在协议适用的当事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最终裁决作出,也难以为争端各方所承认而执行。其次,裁判者的主观因素与美日等域外国家的干涉存在微妙关联,虽原则上必须公正裁决,但现实中可供选择的裁判员,难免会受到国际政治和舆论的影响。最后,为了维持领土归属确定后的安定性、发展性与连续性,国际判例都倾向于适用“实际占领、有效控制”理论来决定领土的最终归属,目前原属我国的岛礁被周边小国非法占领,虽不能产生“有效控制”的法律效力,但若争端久拖未决,法庭或仲裁庭也并非没有可能基于稳定发展之考虑,而裁判维持“实际占领”。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2013年起南海方面更是波谲云诡、纷争迭起,周边国家肆意挑衅,觊觎之心昭然,其中菲律宾率先打破现状,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法庭,继而于同年7月宣布仲裁程序已

经开始。为了达到仲裁的管辖权要求,菲律宾罔顾中国在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保留,刻意绕过划界和主权争议,回避了各种程序性难题,专攻对划界标准的处理问题,即中国“断续线”主张有违公约精神;中国占领的岛礁都是水下暗礁或岩礁,不能享有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权利;中国正在侵害菲律宾依公约主张的相关权益,法庭应予以制止——以上事项因与主权划界争议无关而适用公约的管辖。目前局势下我国立场仍是坚持国家间协商谈判,暂不接受法律途径的解决方式,因为一旦同意仲裁,由于前述风险,法庭大有可能作出不利于我方的实质性判决,中国在南海问题的处境势必更为被动。即使判决无力实际执行,菲律宾也定会借此推波助澜,将问题复杂化、国际化,联合东盟国家、域外国家援引该案例攻击中国之主张,极大损害中国的国际信用及形象。必须承认,菲律宾此次提起仲裁是有备而来,中国必须谨慎应对。三、“岛屿主权”论证往之不谏,来者可追。我们应审时度势研判事态发展,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当下尽管中国有权坚持不应诉,但与其一味被动回应、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不如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方为上策。在坚持谈判协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史料和法理研究、做好充足法律依据的准备工作似乎已箭在弦上。关于该点,我们可以分为岛屿归属和海域划界两大方面来准备,而陆地决定海洋,岛屿归属的落定是海域划界的基础,菲律宾此次诉求避重就轻、心虚回避主权也提醒了我们,只有先从岛屿“主权属我”方面着手,才能再谈断续线、再谈海域划界、再谈究竟谁受侵犯,才能从根源上给对方以有力的回击。我国是最早发现、

南海仲裁

南海仲裁案 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 v. 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指菲律宾向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1]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已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因而诉请仲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10月29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作出裁决。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中国外交部2015年10月30日作出回应: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就有关问题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不承认常设仲裁法院对此案的司法管辖权,也拒绝接受菲律宾任何形式有关此案的和解建议 此案的实质:没有拘束力的单方面无效仲裁 涉事国家:菲律宾、中国 中方态度: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 事件过程及我国的反应: 一、外交部声明(2015年10月30日) 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全文如下: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二、2015年12月21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21日表示,中方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国的领土主权由中国人民自己做主。 洪磊说,菲方在庭审中罔顾历史事实、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妄图否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效力,这恰恰说明中菲南海争议的本质就是领土争议,仲裁庭对本案完全没有管辖权,也恰恰说明所谓仲裁案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

2019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多向解读和运用:南海仲裁案

2019 高考时新作文素材多向解读和运用:南海仲裁案 南海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照会中国驻菲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相关南海“海洋管辖权”争端提起强制仲裁,并声称其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此后,中国政府发表关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全面系统阐述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以及仲裁庭对本案明显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不过,在菲律宾执意推动下,仲裁庭仍然强行推动程序。2016年7月12 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作出最终“裁决”,荷兰海牙法庭判菲律宾“胜诉”,并声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并否定了中国主张的“九段线”。 多向使用 近年来,中国南海问题矛盾凸显并且愈演愈烈。而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的非法无效的所谓最终裁决,也使得原本和平、安定的南海,空气中处处弥漫着浓重的火药味。 一、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角度来看 国家有大有小,领土有多有少,皆属历史形成,谁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借机侵占他国领土。中国在南海享有的主权和合法权利,是中国人民千百年来在南海开发经营、有效管辖乃至抗击列强中逐步建立的,任何人试图靠一纸裁决,掠走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神圣领土,都是徒劳的。 适用话题:维护国家主权、寸土不失、捍卫领土完整、国家利益等。 二、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看 仲裁解决不了中菲在南海的争议,只会刺激对立情绪,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中菲两国是搬不走的邻居,在南海问题上,只有坚持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平等对话、谈判协商,才能更好地解决争端问题,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适用话题:和平解决争端、对话协商、尊重事实等。 三、从和平与发展的角度来看 世界贸易一体化格局正在给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深刻影响力。只有在和平、和谐、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给国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和福祉。 适用话题:走和平发展之路、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互利共赢等。 写作示例 1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 近日,“南海仲裁”闹剧持续升温发酵,不过冗长的“裁决书” 掩盖不了其法理的严重缺失,有失偏颇的依据经受不了历史的考验,煞费苦心的语言遮不住裁决的荒诞不经。真实的历史不会因谎言而改变。从东汉杨孚的《异物志》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到二战的重要成果《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要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南沙群岛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任何人想要侵犯中国主权和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长江时评《“南海仲裁案”引发的思考》) 2谈判协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出路 因为历史原因,南海地区仍存有一些涉及领土主权、海洋权益争端的复杂难题。解决这些难题,不但是划定一条海上界限的问题。要让一条海上界限得到接受和尊重,必然要涉及历史、法律、政治乃至民族感情等诸多因素。对于利益深度交融、命运紧密相连的地区和国家来说,相比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谈判协商的方式在解决复杂敏感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中占据着更多优势。它最能体现各国的自主意愿和主权平等谈判结果,最易为当事国人民所接受,引起的震动也最小。南海和平稳定牵系中国和其他南海周边国家的共同福祉,坚持平等谈判和友好协商,才能使南海成为永久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钟声《谈判协商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出路》 3和平发展才是时代潮流

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

菲律宾闹剧: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英文版) 发表于2016年7月13日作者danke 在上周7月5日的文章里,我们就分享了有关菲律宾南海闹剧的一些新闻热词,包括所谓仲裁庭的名称和仲裁相关的一些词汇,感兴趣的可以移步至:南海仲裁案英语热词|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今天是7月12日,是菲律宾南海闹剧案,也就是南海仲裁案的裁决的日子,一下子朋友圈都火爆了关于中国一个点都不能少的图片,足以显现我们高昂的士气、不屈的意志和捍卫主权的誓死精神。有关最终裁决的中文翻译版已经第一时间发布在了:菲律宾闹剧:南海仲裁案裁决全文(中文版)。 也有很多朋友表示对英文原版的裁决文感兴趣,一是想从原文角度了解下本次裁决的全部内容,二是想参考了解下相关裁决的英文表示方式,第三自然是更重要的是看看闹剧最终出的是一个什么样漏洞百出的裁决文件,我们好好地给他找找茬。 由于原文有501页,我就不在正文复制粘贴了,实在是放不下。另外一方面,真是觉得帝国主义忘我之心不死啊,你们几个小子闹着玩,还费那么大劲搞个500来页的判决材料来,吓唬谁啊? 此处是下载链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ad3925055.html,/s/1gfi9Z7l 密码: 794i 补充: 为了方便大家阅读,我从整个裁决文件里面,把裁决的正文找出来了,贴在下面。 国际常设仲裁庭南中国海案裁决英文全文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12 July 2016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 A unanimous Award has been issued today by the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arbitration concerned the role of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status of certain maritime features and the maritime entitlements they are capable of generating, and the lawfulness of certain actions by China that were alleged by the Philippines to violate the Convention. In light of limitations on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Tribunal has emphasized that it does not rule on any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land territory and does not delimit any boundary between the Parties. China has repeatedly stated that “it will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 Annex VII, however, provides that the “[a]b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 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 Annex VII also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does not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a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 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 Accordingly,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 the Tribunal has taken steps to test the accuracy of the Philippines’ claims, including by requesting further written submissions from the Philippines, by questioning the Philippines both prior to and during two hearings, by appointing independent experts to report to the Tribunal on technical matters, and

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试论中菲南海仲裁案 邢广梅 【专题名称】国际法学 【专题号】D416 【复印期号】2014年05期 【原文出处】《国际关系研究》(沪)2013年6期第42~56页 【英文标题】A Discussion on the Philippines'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Case against China 【作者简介】邢广梅,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研究员、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就中菲南海争议启动国际仲裁程序,引发国际社 会的高度关注。菲提起仲裁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及附件 七规定,其真实诉求是获得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主权,以及明确菲群岛基 线向海200海里海域为菲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便以“合法”身份开采其 中的海洋资源。中方基于菲方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共识、菲所提事项 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以及对中方的不实指责等拒绝参与仲裁。未来仲裁 法庭可能受理菲部分诉求,并作出对中菲有拘束力的裁决,由此给中方带来 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然而,争端方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须在彼此尊重的基 础上寻找双方均能接受的方式,达成的协议才可能被双方自觉遵循。 【关键词】中菲/南海争议/仲裁案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外交部向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递送菲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的照会(以下简称《照会》)、书面通知及说明(以下简称《通知和说明》)①,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例南海声索国“状告”中国的案件。菲律宾提起的是什么国际法律程序?其法律依据、诉求和意图是什么?中方的立场及主张怎样?菲律宾寻求仲裁的程序和实体性缺陷是什么?案件进程及影响如何等?这些都是学界及海洋实务界需倍加关注的问题。本文试作初步分析,供专家学者商榷与参考。 一、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依据” 本部分介绍并分析中菲之间存在的南海权益纷争内容、可采取的法律解决方案及菲律宾提起仲裁的法律“依据”。 1.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具体内容 中菲南海②权益纷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二是两国主张重叠海域的管辖权冲突。岛礁主权归属问题包括两部分:隶属于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被菲律宾称之为“卡拉延群岛”的南沙部分岛礁。从历史到今天,黄岩岛主权归属中国,结论清晰、证据确凿,无争议可言。③因此,目前中国政府只认为中菲在菲占南沙岛礁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④关于海域划界问题,中国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南海U形线⑤,菲律宾的管辖海域主张线是菲律宾群岛基线向海方向延展200海里的外部界限。两条主张线在南海区域分别位于对方主张的管辖海域内,之间形成较大面积的重叠海域。双方在该海域的管辖权发生冲突,表现为驱离、抓扣对方渔民、禁止对方勘探、开采油汽及矿藏资源,另一方抗议或反制等。中国学界认为南海U形线的正式确立比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的1994年早了46年,是至今有国际法效力的中国权利主张线,两国海上权益纷争需双方谈判协商解决。⑥菲方则认为中国南海U形线缺乏法律依据,且内容不详,不承认其法律效力。⑦两国立场分歧在于黄岩岛是否存在领土争议、南沙岛礁归谁所有,以及南海U形线能否作为中方管辖海域主张线等方面。 2.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 从现有国际法规定考察,解决中菲南海权益纷争的法律方式包括国际司法、仲裁、调解、咨询等四种类

中菲南海问题

中菲南海问题 摘要:中菲南海问题和周围几个国家及美国的关系,使问题越来越严重与复杂 关键:南海中菲争端国际管理 前言 南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但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东南亚国家纷纷抢占南海岛屿。目前南海争端已成为全世界涉及国家最多、情况最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之一。菲律宾是东南亚国家中最早对南海提出“主权”要求的,是除越南之外占领南海岛屿最多的国家。2009年2月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南沙部分岛屿与黄岩岛划为菲属,至此,菲律宾共侵占南海10个岛礁,将40多万平方公里海域划为其领海。菲律宾的行为侵犯了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制约了中国经济增长、威胁了中国的国防安全、影响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解决中菲南海争端有助于解决整个南海争端,特别是在在当前短时期内解决整个南海争端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如果能将菲律宾当作突破口,从经济、政治、法律、国防等各方面努力,和平解决中菲之间的争端,受“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影响,与其他国家的争端也会容易解决。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一直致力于和平解决中菲南海争端,以求得和平、发展、双赢。中国希望与其他国家一起为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整个人类文明和世界和平与进步做出贡献。。中菲南海争端的内容是南海岛屿主权之争、油气资源之争、海域划分之争。南海具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是争端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菲律宾国内将争端看成政治斗争的工具,是争端产生的菲律宾方面的原因;中国长期对南海争端重视不够,是争端产生的中国方面的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争端加剧的法律方面的原因;美国、日本、印度的介入成为中菲南海争端产生的外部原因。中菲南海争端出现了国际化、集团化、复杂化的趋势,归纳出了争端的发展对中国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中菲南海争端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制约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威胁了中国的国防安全,损害了中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形象。因此,解决中菲南海争端已经变得非常迫切。解决中菲南海争端的对策:加强与菲律宾的经贸合作、资源开发,发挥中国的“巧实力”,是解决争端的重要对策;增强海权意识,维护中国合法的海洋权益,是解决争端的保障性对策;加强国际法研究,削弱菲律宾南海“主权”的法律依据,是解决争端的法律对策;加强与美国、日本等国家及东盟的沟通,避免争端国际化、集团化、复杂化,是解决争端的外部对策;加强两岸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这是解决争端强有力的内部对策。中菲南海争端由来已久,解决起来需要智慧、需要努力。虽然在争端中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也存在着战争的危险,但中菲关系大局是稳定的,两国关系主流仍然是友好合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菲律宾和中国在经贸等领域合作不断扩大,我们相信在两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菲南海争端是能够和平解决的。 中菲对峙南海 美菲联合登陆演习。美国的角色,将会成为周边国家解决南海领土争端的一个不确定因素。此次黄岩岛对峙在1949年后的南海冲突史上算不上激烈,但此次对峙隐隐暴露了南海争端升级的迹象。当隶属中国农业部的渔政310船奉命后撤,菲律宾却在增派舰船前往黄岩岛海域。黄岩岛对峙会就此告一段落,还是会再次逐渐升级,犹未可知。新一轮南海对峙。黄岩岛位于南中国海中沙群岛,鱼类丰富,历来是中国传统渔区。由于是中沙群岛中唯一拥有露

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一年后看南海仲裁案三个失败点 2017年8月10日 许多人都还清晰记得去年7月,南海仲裁案宣布时中国人的震惊,以及舆论界汹涌的讨论。当时甚至有预言,“南海形势将让中国濒临绝境”。 然而,一年后的南海安宁复归,秩序良好,没有谁想要去效仿菲律宾“状告”中国。《凤凰大参考》归纳这一演化的三个原因,并深析南海仲裁案带给世界的三大提示。 “都是礁”的裁决冲击多国 8月6日,中国和东盟外长在马尼拉举行的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上,顺利通过《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COC)。这条新闻并未被媒体大加报道,但它却代表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演化。 南海会从此风平浪静吗?德国《焦点》周刊称,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后,未来南海上的事情有了法律保障。周边国家冲突可能性也将大大减少。菲外交部发言人也表示,该框架的通过标志着创建一个“实质性的、有效的”承诺。菲方的这一表态,不禁让人将一年前南海的形势(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宣布)进行对比。整个南海仲裁案看似中国被否定的一塌糊涂,但实际上本案带来了什么呢?

岛屿制度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里面的一项重要制度,临时仲裁庭关于“岛礁”法律地位的裁决最引人关注,在没有援引任何法律权威且不顾事实的基础上,其对“岛屿”概念做出了自己独特的狭隘解释,从而认为南海不存在任何享有完全岛屿法律地位的海洋地物,这样的结论为满足菲律宾其他诉求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为得出这一结论,仲裁庭不是将作为太平岛主人的中国台湾提供的辩护意见作为证据基础,也没有派任何仲裁员或专家证人进行实地考察(按卡洛玛法官的意见,从程序上来说,他们本该这样做,而且中国台湾方面一再发出邀请),而是完全依据菲方提供的证据展开讨论,这是不符合常理和程序的。 仲裁庭关于“岛屿”概念的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岛屿拥有维持稳定人群的客观能力(objective capacity which can sustain a stable community of people);官方人员不包括在维持稳定人群的能力范围之内;经济活动不依赖于外部资源(dependent on outside resources);等等。这些标准都超出了《公约》原有条款的规定。 引用美国佛吉尼亚大学教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释》主编迈伦?诺德奎斯特的话说:“如果引用仲裁庭适用的标准,如此理解产生的结果就是,连香港和新加坡都可能是礁。” “如果相同标准适用于美国,比如位于太平洋中间的美属约翰斯顿岛,现在拥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它的一些基本指标远不及太

南海仲裁:外交部严正声明

南海仲裁:外交部严正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 Stat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ward of 12 July 2016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郑重声明,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 With regard to the award rendered on 12 July 2016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established at the unilateral request of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lemnly declares that the award is null and void and has no binding force. China neither accepts nor recognizes it. 一、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时任政府单方面就中菲在南海的有关争议提起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郑重宣布不接受、

南海仲裁案英文版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V.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Hague, 12 July 2016 The Tribunal Renders Its Award A unanimous Award has been issued today by the Tribunal constituted under Annex VII to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Convention”) i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is arbitration concerned the role of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status of certain maritime features and the maritime entitlements they are capable of generating, and the lawfulness of certain actions by China that were alleged by the Philippines to violate the Convention. In light of limitations on compulsory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 the Convention, the Tribunal has empha sized that it does not rule on any ques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land territory and does not delimit any boundary between the Parties.China has repeatedly stated that “it will neither accept nor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unilaterally initiated by the Philippines.”Annex VII, however, provides that the “be sence of a party or failure of a party to defend its case shall not constitute a bar to the proceedings.”Annex VII also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that a party does not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a tribunal “must satisfy itself not only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but also that the claim is well founded in fact and law.”Accordingly, throughout these proceedings,the Tribunal has taken steps to test the accuracy of the Philippines’claims, including by requesting further written submissions from the Philippines, by questioning the Philippines both prior to and during two hearings, by appointing independent experts to report to the Tribunal on technical matters, and by obtaining historical evidence concerning featur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providing it to the Parties for comment.China has also made clear—through the publication of a Position Paper in December 2014 and in othe rofficial statements—that, in its view, the Tribunal lacks jurisdiction in this matter. Article 288 of the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In the event of a dispute as to whether a court or tribunal has jurisdiction, the matter shall be settled by decision of that court or tribunal.”Accordingly, the Tribunal convened a hearing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n July 2015 and rendered an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on 29 October 2015, deciding some issues of jurisdiction and deferring others for further consideration. The Tribunal then convened a hearing on the merits from 24 to 30 November 2015.The Award of today’s date addresses the issues of jurisdiction not decided in th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and the merits of the Philippines’claims over which the Tribunal has jurisdiction. The Award is final and binding, as set out in Article 296 of the Convention and Article 11 of Annex VII.Historic Rights and the ‘Nine-Dash Line’: The Tribunal found that it has jurisdiction to consider the Parties’dispute concerning historic rights and the source of maritime entitlements in the South China Sea.On the merits, the Tribunal concluded that the Convention comprehensively allocates rights to maritime areas and that protections for pre-existing rights to resources were considered, but not adopted in the Convention. Accordingly, the Tribunal concluded that, to the ex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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