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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考必备——刑法三字经

刑法三字经

故意犯,当负责;过失犯,规定看;

非故意,非过失,不可抗,不能见,不是犯。

满十六,负刑责;过十四,未十六,八种罪,当从减;

精神病,不负责;间歇正,担责任;未全丧,可从减;醉酒的,负责任。

聋哑盲,可全三。

正当防,无责任;防过当,当减免;防暴力,无过当。

避险的,不负责;过限的,当减免。

预备犯,比照来,可全三;未遂的,比从减;止未损,应当免。

共同犯,都故意。(要注意交通肇事逃逸的例外情形)

集团头,负全责;主犯的,参与罚;是从犯,应全三,被胁迫,当减免。

唆他人,照作用;未成年,当从重;唆未犯,可从减。

单位犯,判罚金;主管人,责任员,并判刑。

主刑五,附刑三;附加的,可独用;外国人,可驱逐。

有损失,当赔偿;同被罚,先个人,后国家。

轻微的,可以免。

算刑期,判决日。

管制的,三到二;守规定,同工酬,期满后,当众宣,先羁押,一抵俩。

判拘役,一至六;就近行,每一月,可回家,一两天,劳动的,酌量酬,先羁押,一当一。

有期刑,半年上,到十五;进监狱,要劳动,先羁押,抵着算。

无期犯,要入监,和劳动。

死刑犯,罪极重,非立即,可以缓,最高核,缓刑的,高院判。

未成年,怀孕的,不能死。

死缓的,无故意,减无期;重大功,两年满,十五年,到二十,算刑日,死缓满。

故意犯,查属实,先核准,然后斩。

罚金额,从情节,期限内,一或分;

期满后,不缴纳,强制行;不能全,可以追,无时限;不可抗,实有困,可减免。

政治权,主有四;选举权,言论等,担职务,当领导。

一年上,五年下;适用于,反革命,破坏重。

管制的,同刑期;死刑的,和无期,剥终生;减有期,三年上,是念下。

效力算,完毕日,或假释,当及主。

收财产,一或全,必需的,当保留,不是的,不能收;

有债务,正当的,经申请,应当还。

决刑罚,据事实,和性质,与情节,并危害,按规定;

有从重,与从轻,当在限,判处刑。、

具减轻,当法定,以下判;特殊况,最高院,来核准。

违法得,予追缴,或退赔;合法的,当返还;

违禁品,犯罪涌,要没收,缴国库,不得挪,自行处。

有期刑,五年内,故意罪,是累犯;当从重,假释的,从期满。

反革命,完毕后,随时犯,都是累。

自投案,供己罪,是自首;可从减,较轻的,可以免;

被强制,供未握,其他罪,自首论。

有揭发,供线索,属实的,是立功,可从件;

重大的,可减免;并自首,当减免。

犯数罪,除死刑,和无期,总和下,最高上,酌情判;

管制的,最高三;拘役的,就一年;有期刑,二十年;

附加刑,照样判。

宣告后,完毕前,有漏罪,先并减;犯新罪,先减并。

判缓刑,适用于,拘役犯,和有期,三年下;

据情节,看表现,有悔罪,无危害,可以缓,附加刑,仍须判;

拘役的,原判上,一年下,不能少,两个月;

有期行,原判上,五年下,定多一;

考验期,确定日,开始算;对累犯,不适缓;

守规定,无新漏,执行满,原判行,不再算,公开宣;

有新漏,得撤销,数罪并,重新罚;有违规,严重的,撤销缓,执刑罚。

死刑外,守监规,得改造,确有悔,有立功,可以减;立大功,应当减;

阻止犯,重大的;检举犯,重大的,和属实;

有发明,大革新;生产中,或生活,舍己救;

抗灾害,排事故,有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其他的;

以上是,立大功。

减刑后,无期刑,定多十;其他的,要执行,一半上。

要减刑,中级裁,合议庭,查属实,予以减,非法定,不得减;

无期的,减有期,从裁定,开始算。

有期刑,过一半,无期刑,过十年,守监规,得改造,却优惠,无危害,可以假;

特殊的,报最高;对累犯,十年上,暴力犯,不得用。

假释的,程序上,同减刑;

有期的,考验限,剩余刑;无期的,算十年;从假日,开始算。

守规定,无新漏,期满后,原刑完,公开宣;

有新罪,得撤销,数罪罚,先减并;

有漏罪,亦撤销,罚数罪,先并减;

有违规,严重的,剩余刑,要收监。

追诉的,不满五,过五年;五年上,不到十,过十年;十年上,有期的,十五年;

无期的,和死刑,二十年;必须追,最高检。

立案后,或受理,逃避侦,或审判,不受限;

控告的,当立案,而未立,也无限;

追诉日,犯罪日,连续的,或继续,终了算;犯新罪,前罪断。(指从新罪日中断重新算)

民族地,人大会,变通规,或补充,报常委。

公共产,以下算:国有的;集体的;扶贫的,公益的,捐助款,或专项;

管理中,使用中,运输中,私人产,以公论。

私人产,有以下:公民的,合法入,储蓄屋,其他的,生活料;

依法归,个人家,所有的,生产料;个体户,私营企,合法产;

依法归,个人有,股票卷,其他产。

工作员,公务员,及其他,行公务;

司法的,侦检审,和监管;

以下的,算重伤:肢体残,容貌毁;视听丧,和机能;及其他,重大的,伤人身。

本法称,违规定,乃法律,和决定;行政规,定命令;

首要的,是组织,策划的,和指挥;

告诉处,被害人;受强制,或威吓,检察院,近亲属,亦可告;

以上下,和以内,含本数;

受刑罚,入伍的,和就业,应当报,不得瞒;

本总则,适用于,其他法,特别规,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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