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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外金[2005]27号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

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财金[2005]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转发政府贷款申报程序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5年6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财政部文件

财金〔2005〕37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利用外国政府

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

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

根据与贷款国有关机构签署的双边协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就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及有关工作程序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北欧投资银行以及由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的项目。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借、用、还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财政部其他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规章和规定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应明确要求拟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同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和项目所在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对外偿债能力以及项目自身的财务状况等对项目进行审查,落实项目

的还款责任,确定贷款国别和项目类别。

三、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函和申请表格(表格见附件);

(二)项目建议书(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三)环境评价报告(如贷款国有特殊要求,应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四、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后,就前款所述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照有关援助国的发展援助政策要求以及贷款国政府承诺资金的情况,统一安排对外提出,并及时函告省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其他相关部门。

五、省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已对外提出项目的通知函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选定采购公司。为保证贷款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和事先与潜在供货商接触所导致的对个别厂商的倾向性,对申请使用限制性采购的贷款项目,评委会应对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一视同仁,不得将是否事先参与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对外商务活动作为评标依据。招标选定采购公司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招标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采购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业务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和商务谈判工作。

六、有关转贷银行接到财政部的通知后即可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开展项目的转贷工作。

七、项目对外提出后,如需变更贷款国别、贷款金额、项目类别及转贷银行的,省级财政部门应报财政部批准。

八、贷款国政府机构对华提供政府贷款的条件以及对财政部对外提出项目的贷款承诺,应以财政部发布的信息或通知为准。为避免多头对外而引起工作混乱,在未商财政部之前,任何单位不得

以申请利用该国贷款为由,要求贷款国政府机构(包括贷款国驻华使馆)对财政部尚未提出的贷款项目提供贷款条件、采购比例及贷款承诺。

九、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此前财政部下发的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告知财政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府贷款项目程序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部署。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200份2005年4月21日印发

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发布时间:2018-06-11 浏览次数: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87号令试题

1、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公开招标数额标准。A A、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B、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设区的市级 C、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D、省、自治区;省级、设区的市级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的原则确定。A A、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 B、有利于项目落地 C、有利于节省资金 D、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条件;(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A A、组织招标 B、抽取专家 C、组织评标 D、主持会议 4、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设定最低限价。C A、也可以 B、同时 C、但不得 D、合理 5、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通过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选取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

抽取供应商总数的()倍。B A、一 B、两 C、三 D、四 6、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公告内容应当以()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B A、5个自然日;省级 B、5个工作日;省级 C、5个自然日;市级 D、5个工作日;市级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C A、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B、资格要求; 资格要求 C、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要求 D、评审因素;评审因素 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A A、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B、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C、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截止 D、报名截止 9、投标有效期从()之日起算。A

安徽省财政厅全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采购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招标书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资金来源 买方已筹集了一笔可靠资金,用于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序号1所列的项目采购的费用。根据《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的规定,出资方和买方已将本项目委托给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以 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 2、本次招标方式及投标人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3规定的招标方式。 凡是符合招标公告中规定资质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一、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前附表

四、合同条款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人须知补充事项 七、合同特殊条款 八、服务需求一览表 九、技术要求 第二章 一、投标函 二、开标一览表 三、供货及投标报价表 四、零配件表 五、规格相应表 六、供货及投标技术方案 七、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没有满足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有权要求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个工作日按招标邀请书(公告)或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传真、 信件、电报等)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对在此规定时间

以前收到的、且需要做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刊登在“安徽政 府采购网”上,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 6、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可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政府采购中心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上,并对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采购中心可以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如果作出延长投标截止 日期的决定,采购中心将以说明函的形式刊登在“安徽政府采购网” 上。 (三)、投标书的编制 7、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投标人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须使用中文。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书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8、投标书构成 投标书应包括第条第二章中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书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书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未征得政府采购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招标文件的格式、条款和技术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书在评标时有可能被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4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财预[2016]1803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预〔2016〕1803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省财政厅制定了《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8日

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决算,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 (一)坚持全面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坚持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 (三)坚持促进改革,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政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坚持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省市县各级各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转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不含参保单位和个人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 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预[2015]14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激活沉淀财政资金的通知 (财预〔2015〕142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政策落实评估暨政策再落实推进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积极财政政策有效落实,现就加快预算执行、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沉淀问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安排预算 1.增强预算安排科学性。完善公用经费定额体系,合理保障基本支出需要;加强项目支出科学论证,充分对接部门和基层实际,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方式和重点,努力实现财政资源配置公平、高效。积极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跨年度

实施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年安排预算,做到预算安排与资金需求相衔接。 2.提高预算编制精细性。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切实减少二次分配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细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本级支出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支出内容;专项转移支付分县区、分项目编制。扎实做好项目支出前期准备工作,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就能执行,从预算安排的源头解决“钱等项目”问题。 二、合理分担支出 3.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在合理划分省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完善现行配套政策。对省级事权,由省级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市县共同事权,明确各级支出分担比例,由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市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4.落实重大政策资金。中央和省出台的重大政策,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或市县事权的,市县要不折不扣保障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规[20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事、财务部门: 为规范推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具体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和欠费补缴问题 (一)暂不能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

有关规定确定个人缴费工资的参保人员,其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和规定的缴费工资上、下限确定。 (二)每年1月1日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期间,缴费工资上、下限仍延用上年度标准,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的次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新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改革后,不再开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证明。 (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时,利息

安徽省财政厅红头文件上行文请示模板图解

000001 份数序号,机密 /以上文件用此号 公文格式样张 根据国务院国发 〔2000〕23 号文 或急件 特□急 红色反线,156mm 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不能出现书名号套书名号 空2行 这部分空着给上级领导批示用 「、眉首5个要素,约占1 - 2弱^1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XXX 的请示 1 」 I -- L_, ---- XXXXX : 1作者 事由 全称、规范简称或统称,不能多头主 送,更不能直送领导,3号仿宋。 1 / XXXXXXXXXXX XX 空1行 □ D 2 占 1 XXXXo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盖印这一页若无正文,不能打“此页 无正文”,要把上页正文调整到此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y xxxxxxx □ □附件:1.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2. xxxxxxxx 上行文的请示、意见要注上 联系人和电话,便于联系。 口□(联系人:XXX 注释:1、XXXX, 2、XXXX, XXXXXX ,电话:XX XXXXXX X 三 、 版 记 , 四 个 要 素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苏财购[2018]1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3.19 【实施日期】201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8〕12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边界和购买目录,努力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绩效进一步提升,扎实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做好2018年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定的内容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超范围或变相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货物、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行为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抓好重点领域购买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大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社会管理性服务、技术性服务等重点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的跟踪管理。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各级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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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标 签】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收支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文 号】苏财综﹝2004﹞99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08-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财政部关于江苏省教育地方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12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对《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2]195号)中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重新编制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4年)》(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公布全省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同时,对于列入《基金目录》公布的项目,应规范管理,严禁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以后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审批权限,凡需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基金目录》中公布的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本通知发布时我省继续保留执行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通知发布后,凡未列入《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和《基金目录》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农业税附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

财〔2002〕号 - 安徽省财政厅

财库…2012?128号 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 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明确要求地方财政要在预算单位中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这一要求,以及省财政厅和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17号),结合省直公务卡试点单位的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全面推开公务卡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方便预算单位减少现金结算的需要,更是推进 -1-

党风建设廉政建设的需要,希望各预算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准备到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涉及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等各个方面。各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在职人员的信息确认、系统调试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三、实施到位:为了有序稳妥的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拟在4月至7月分四批在省直预算单位中启用公务卡,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具体单位与启用时间详见附件。 四、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等相关资料信息,发布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请注意及时查看。 (联系人:谷媛,联系电话:5100283) 附件:2012年省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分批名单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公务卡△改革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依申请公开 安徽省财政厅办公室印发160份 2012年2月7日印发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 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库[2016]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完善,适度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的类级、款级科目之间增设“款级控制科目”(详见附件),以便与2018年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相衔接。在2017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内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间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向我厅申请办理。 (二)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二、关于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 (三)对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为财政自动生成和单位自编两种形式。附件中加“*”标注的款级科目,由我厅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自动生成不足的部分可补充编制,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一并使用。 (四)对于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 (五)基本支出支付方式在附件中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单位自行选择。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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