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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赛季段波民法直播课堂案例解析(一)

2019赛季段波民法直播课堂案例解析(一)
2019赛季段波民法直播课堂案例解析(一)

主客同?行行,波主浮沉。

2019赛季段波?民法直播课堂

直播时间:2018.10.29早上六点半

新浪微博:@司考?民商法段波

喜?马拉雅:段波_4n

微信公号:?民法段波

客观题QQ群:欢迎加?入2019法考宇宙波1群,群聊号码:936655496

主观题QQ群:欢迎加?入波主浮沉,群聊号码:173645079

配套题?目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见段波?老老师新浪微博

第?一讲好意施惠关系及其向法律律关系的转化

(?一)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律上的权利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如相约请他?人吃饭、为他?人?无偿带路路、容许他?人免费搭?车、在公交?车上为他?人让座等。法律律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在形式上都有当事?人的“承诺”,但是本质上不不同——法律律关系中的承诺产?生权利利义务,具有法律律效果;?而好意施惠关系中,承诺仅仅是?一种情意传达,不不具有法律律上的效果意思。?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律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利义务对应着法律律责任,能够得到法律律的强制;好意施惠关系不不会产?生法律律责任,因?而不不会得到法律律的强制。好意施惠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交领域、恋爱关系(如恋爱中的忠诚协议)与家庭关系(如与孩?子约定洗碗换取报酬)之中。

考查模型1|好意施惠关系与法律律关系的判定。

下列列情况属于好意施惠关系的有:AB。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律上的权利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到恩惠以增加双?方情谊的关系。法律律关系和好意施惠关系在形式上都有当事?人的承诺,但是本质上不不同:法律律关系中的承诺产?生权利利义务,具有法律律效果,能够得到法律律的强制;?而好意施惠关系中,承诺仅仅是?一种情意传达,不不具有法律律上的效果意思,不不会得到法律律的强制。故A、B项正确。C项,是服务合同中

的附随义务,不不属于好意施惠关系。D项,是?一种?无名合同,其内容为劳务的交换,属于?民事法律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A甲约?乙同看篮球?比赛并提供了了篮球票,?乙开?车路路过甲家时接甲同去

B甲为收买?人?心换个好名声请?手下员?工喝?酒?小聚

C旅店店主承诺在客?人指定的时间叫醒客?人

D甲为?乙免费教授外语,以换取免费使?用?乙的别墅度周末

考查模型2|合买彩票案

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合伙购买彩票,号码事先选定,四?人轮流去买,中奖奖?金金平分。则:ACD。A项正确,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是?一个不不确定的机会(如彩票中奖、保险理理赔等)。通过购买彩票获得这?一机会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B项,甲虽有共买彩票的合意但?欠缺承担如此巨额违约责任的效果意思。原因在于基于社会公共利利益,不不能让甲承担?足以毁灭其?生存基础的巨?大?风险。故B项错误。C、D项,四?人形成的买彩共同体实为合伙关系,携奖?金金潜逃和拒付垫款均违反合伙,须承担法律律责任。

A购买彩票为双务有偿射幸合同

B如甲值班时买错号码错失?大奖,其他?人可请求赔偿

C如甲中奖后携款外逃,其他?人有权要求其赔偿

D如甲替?乙垫付?一期购买款,然后?乙拒不不归还,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垫付款(?二)好意施惠关系向法律律关系的转化

1请客吃饭为典型的好意施惠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转化为法律律关系

(1)参加婚宴饮酒过度,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状告新婚家庭被驳回。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本案能否适?用该条?文呢?法院指出:由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活动要严格得多,对于双?方讼争的婚宴是否属于群众性活动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举办婚宴仅邀请亲友参加,并未?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该活动纯属个?人事务,不不属于法律律、?行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群众性活动的范围,现原告以此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对于死者,被告应否承担责任要以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本案审理理法院?民?一庭庭?长认为,从有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事实可知,死者阿杰作为?一个成年年?人,其理理应对?自身酒量量以及过量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阿强等?人未强迫阿杰喝?酒,在阿杰酒醉后已对其进?行行必要的照料料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医院治疗,?而醉酒所致神志不不清、呕吐、嗜睡等现象,为?人之常情,属普遍现象。作为婚宴主办?人,阿强等?人需招待宾客,忙于各种事务,不不能要求其对阿杰的情况作过度的注意,更更不不可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阿强及其家?人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理?人、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不具任何过错,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参?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年1?月15?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1/15/content_75627htm?div=-1。

(2)何某?心情不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何某对郑某之死是否须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年卷三第1题考查过)

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而?一般情况下义务的来源有三种,分别是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和先前?行行为所引发的注意义务。本题中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但是有第三种先前?行行为引发的义务。饮酒客观上会导致饮酒者认知能?力力、控制能?力力降低,因此,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实施了了饮酒这个在先的?行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救护等保护义务。何某约郑某喝?酒后,放任对?方酒后驾?车离去,事实上已经使得郑某处于危险当中;何某对此危险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违反了了?自?己的先前?行行为所引发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不作为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共饮者的责任问题,以下四种情况下,共饮者需承担责任:①明知醉酒?人不不能喝?酒;②强迫性劝酒;③酒后驾?车、洗澡、剧烈烈运动未加以劝阻;④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2免费搭?车转化为法律律关系

容许他?人免费搭顺?风?车本身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下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法律律不不予?干涉。但与免费搭?车相关的法律律关系有?二,逐?一分析:

(1)免费搭?车是否属于合同关系(客运合同)?答:不不属于。?车主?自负?车费运送搭?车者,是?一种情谊的表达,?欠缺缔结客运合同的效果意思,因?而在免费搭?车中不不存在合同关系,不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免费搭?车是否可能存在侵权关系?在免费搭?车中,如果安全地将搭乘者送抵?目的地,将不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律关系;即使送错地?方,因为不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那么什什么情况下会产?生侵权责任呢?这就是免费搭?车的最?大?风险——交通事故。如果司机因急刹?车或者追尾等情况造成坐在?车?里里的?人受伤,此时就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但此处不不属于机动?车对?行行?人的侵权,因?而不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亦即,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伤亡的情况中,司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其他好意施惠转为法律律关系的例例?子

[例例]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料绳断?人亡。本案例例主要考查的是前?文提及的先前?行行为引发的注意义务。从题中不不难看出?乙和甲之间开始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两?人之间并没有服务合同,?乙没有义务为甲服务,但是现在?乙既然已经施以援助之?手,?而且因为?乙的援助?行行为导致甲将处于危险境地之中,那?乙就要尽到相应的保障甲安全的义务,否则就产?生相应的责任。此外,本题中的甲明知?用绳索下滑具有巨?大的危险,仍然没有拒绝,因此,甲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乙的责任。考查模型|好意施惠关系转为法律律关系对应的责任问题

兹有四个事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3/1)B

A①张某与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理与情理理

【实务链接】

案例例名称:丁某甲、钟某与吴某等?十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例出处:(2014)都江?民初字第10号

裁判要点: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约开展的户外?自助游活动,参与?人之间相互平等,不不具有管理理或被管理理的?行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自助、?自我管理理的关系,形成?一个临时性、松散性的团队,各?行行为?人之间具有相互照顾和注意义务,但此种义务是有限的,各参与者均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最?高注意义务。

中国民法学30年

中国民法学30年 关键词: 民法学//30年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 向成熟三个阶段。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 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30年来, 民法学界取 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恢复后 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 成果。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 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 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上世纪九十 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 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 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 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 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 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 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 动推进制度的变革。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 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 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 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 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

段波民法119背诵版预习题349问(2)

段波民法119 背诵版预习题349 问 根据段波民法百日通关方案 第一阶段任务知识点进行问答(2) 第六考区物、物权与所有权 1.人体的器官可以买卖吗? 【答案】不可以。 2.死者的遗体遗骨被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答案】可以。 3.土地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谁优先取得土地的孳息? 【答案】用益物权人。 4.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所有权归出卖人的这段时间,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吗? 【答案】不归。在买卖中,孳息采用交付主义。 5.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依然为个人财产吗? 【答案】是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有规定。 6.与人签订的不动产质押合同,是否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合同无效?【答案】不导致。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 7.当被他人非法侵占的所有物已经灭失时,主张返还原物,能否获得支持?【答案】不能。无法执行。

8.当侵犯占有人已经不再占有该物时,向其主张返还原物,能否获得支持?【答案】不能。无法执行。 9.抵押权人依照物权法第34 条主张返还原物的,能否获得支持? 【答案】不能。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占有的权能。 10.遗失物的拾得人没有拒为己有的意思,其对遗失物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吗?【答案】不是。是无权占有。 11.遗失物的拾得人没有拒为己有的意思,其对遗失物的占有是善意权占有吗?【答案】不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区分标准是“是否知道”,拾得人知道物品是拾得的,属于恶意占有。 12.遗失物的拾得人将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是否因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权利人基于此主张赔偿损失就应当予以支持? 【答案】不一定。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损失赔偿是一般规定(物权法第244 条),当符合拾得遗失物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11 条的规定,拾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13.占有辅助人,是否属于承担返还义务的义务人? 【答案】不属于。 14.权利人向相对该权利人的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的,能否获得支持? 【答案】不能。 15.某人对矿藏的所有权归属有争议的,该矿藏的所有权归属需经法院判决确认吗? 【答案】不需要。矿藏无条件归国家。

2019-2020南京审计大学812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考研真题

南京审计大学 201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笔试)试题(A卷)科目代码:812 满分:150 分 科目名称: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 注意:①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②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本试题纸或草稿纸上均无效;③本试题纸须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一共6小题,每小题5分,一共30分) 1.形成权 2.简易交付 3.共同侵权行为 4.特殊防卫 5.间接故意 6.从犯 二、简答题(本大题一共6小题,每小题10分,一共60分) 1.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效力。 2.简述留置权及其成立条件。 3.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 4.简述罚金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5.简述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6.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本大题一共2小题,每小题15分,一共30分) 1.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论刑罚的功能。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一共2小题,每小题15分,一共30分) 1.张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四处求借而不得,遂与其父母商量,希望父母卖掉住房借款给他,遭到拒绝。几个月后,张某以给父母买保险为由,拿到父母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又到父亲的书房偷拿走父母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张某持上述证件和伪造的卖房授权委托书,将父母的房子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出售。刘某有意购买,本欲先看房,但张某称没有钥匙,而父母去探望国外的姐姐一个月后才能回来。刘某听信张某的说辞,支付了90%的房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一个月后,刘某前往收房,张某擅自出售父母住房之事败露,张某父母严词拒绝了刘某的收房主张。 请分析回答: (1)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3)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 2.某市规划局局长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私交甚好,该公司也经常到市规划局申请各类行政许可。2012年,王某提出借台车用用,该老总当天晚上派人将一辆奥迪送到王某手上。2015年,王某到党校进修,把车借给了其做生意的表弟使用。2018年,王某被监察委查处。请问对王某行为应如何定性并详述理由。 科目代码:812科目名称:民法学与刑法学综合第1页共1页

《综合基础知识》题库考点题库解析《民法》(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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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题库考点《民法》(2021年最新 版) 1、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_____。 A: 蓝天幼儿园 B: 某公司的分支机构 C: 某国有企业 D: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张 参考答案: CD 本题解释: CD[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厂或者营业部)、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故排除A、B。本题正确答案为CD。2、判断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_____ 参考答案: 正确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正确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4、多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empirenews.page--] 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民法学(2)(专科必修)》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民法学(2)》2019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债 2.不安抗辩权 3.侵权损害赔偿4.名誉权 5.财产继承 二、填空题(每空l分。共22分) 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返还定金。 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保证方式分为()和()两种。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和()。 4.生命健康权包括()、()、()。 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 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 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的商标的权利。 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留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遗嘱为准。 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原则。1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或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项或二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信托人依信托合同从事信托业务时可能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信托人是该合同的 ( ) A.中介人 B.代理人 C.当事人 D.利害关系人 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利性演出,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B.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第八章物权槪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持征 物权的槪念 二.物权的特征 考点: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 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甬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 而债权的客体則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則没有: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总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理物上请求权啲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耍采取賠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星本煉則 考点1: 物权法基本原則的范圉 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以及物权公示.公倍原則 考点2: 物权法定原則的含义 K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 法律规定 考点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眼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1: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水 佃权、用益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昭 置权; 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两类物权设迪的目的不同,前者 设定的口的在于对他人Z物的便用收 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 保债权的实现: 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独 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冇从屈性 质: 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 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多 元^ 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 同。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丫致该 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 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木身: 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考点: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为 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 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考点: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 权、典权: 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 置权: 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考点: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原 物、请求排除防熱请求防止妳眾请求 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章所有 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槪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槪念 考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 的财产序有占有.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二、所有权的持点 考点: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 恒久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r概说 二.所有权的枳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 物权?惫味袴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 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 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娜折。第三 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考点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耍有生 产.先占、添附.抢得遗失物.发现埋濒 物及密慝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 是国?家所有权辖有的取得方法。 考点2: 先占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无主物: 2、必须是动产: 注解: 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人的尸 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动物 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野生动 物?以及他人序冇独占的先占权Z物. 如特定水而内的水产品.不得为先占标 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恿思占有无主物; 考点3: 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泯合. 附 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財产上 増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惫增添?并 就财产返还时附屈物如何处理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 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资令拆除:不能 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 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賂偿贵 任。 考点4: 纟民法通则0第79条第2款

论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

论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 ——从研究立场与路径入手 On the Knowledge Type of Civil Law of China 原载:法商研究(武汉)2009年2期,第126~132页 高平,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重庆400044) 内容提要:从研究立场上可以把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分为民法政策学、民法技术学及民法文化学。不同的立场决定了民法研究者采取不同的论证进路。随着中国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中国民法学的主导知识类型将会从民法政策学转向民法技术学。民法文化学作为一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不会成为主要的知识类型。 关键词:知识类型/民法政策学/民法技术学/民法文化学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定,民法俨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身,①民法学亦随之跟进,成了法学研究的重点。②至少从表面看来,民法学研究成果迭出,蔚为大观。在这个民法学已经成为显学的时代,我们不能陶醉于民法学的“繁荣”。除了继续跟踪国家立法、译介西方民法学研究成果之外,我们还需要对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立场、进路、范式、问题意识进行反思,以形成真正的“中国的”民法学,而不是德国的民法学或者是法国的民法学。但这并不是说,译介西方民法学研究成果已经是一项完成的事业,而是说,中国的民法学者应着手构建中国的民法学体系。我们必须承认,中国还仍然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期,中国民法学依然处于启蒙阶段,译介西方民法学研究成果仍是一个有待完成的任务。而中国的民法学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反思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有鉴于此,笔者试对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做一个初步的梳理,并对中国民法学的学术进路作一个简要的展望。 要想从纷繁复杂、斑驳陆离的民法学画卷上清晰辨识每一个图案与色调显然是一项极为困难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因而,笔者对中国民法学知识类型的勾勒只能是粗线条的。需要说明的是,类型化只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个方法,并不具有非此即彼的绝对意义。而且,同一个民法学研究者在不同的学术成果中可能呈现不同的面相,同样地,同一个学术成果中也可能包含了研究者不同的学术立场与知识类型。这一方面进一步加剧了类型划分的复杂程度,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了中国民法学界对自身的研究立场缺乏自觉地反思与定位。 一、政治家立场与民法政策学 说中国民法学研究者大多数是以政治家的立场从事民法学研究,中国民法学的成果大部分是民法政策学很容易招致大部分人的误解甚至反感,即使是善意的反对者大概也会批评这种观点失之夸张。这里,需要对政治家立场稍作解释。所谓政治家立场是指从变法的立场上来研究民法,或者说这种知识类型是立法论的。在笔者看来,立法在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事件,而是一个政治事件。历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法律都是因政治家的政治决断而诞生的,如民法学者津津乐道的《法国民法典》乃是拿破仑的作品。当然,这不是说,民法学研究者在立法中没有或不应当起作用,而是说,民法学研究者的作用只是基础性的,只能为立法提供具体的知识,不应当也不可能是决定性的。就此而言,大部分中国民法学研究者是基于政治家立场展开研究的。 由中国所处的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决定,市场经济所必需的许多规则、制度还处于空白或不完善阶段。由于中国曾经经历过法律虚无主义时代,更由于中国知识人传统的以天下为己任的情怀,因此对中国民法学者对于民法制度的渴望应给予“同情的理解”。甚至说,中国民法学者都患有程度不一的“立法饥渴症”。从这样的立场出发,中国民法学者眼中的中国民法制度破败不堪,亟须改进,要么立法,要么修法,进而形成了民

段波微信一天一小段2013427

2013427 一天一小“段”民法20130427 过失责任(近代民法三大原则之一) 侵权行为法为何要采过失责任主义?德国法儒耶林谓:“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般的浅显明白”。耶林氏的名言,充分表现当时的法学思潮。19世纪在重视个人的自由和理性,过失责任主义所以被奉为金科玉律,视同自然法则,其主要理由有三:(1)道德观念:个人就自己过失行为所肇致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乃正义的要求;反之,若行为非出于过失,行为人已尽注意的能事时,在道德上无可非难,应不负侵权责任。(2)社会价值:任何法律必须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过失责任被认为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因为个人若已尽其注意,即得免负侵权责任,则自由不受束缚,聪明才智可得发挥。人人尽其注意,一般损害亦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维护。(3)人的尊严:过失责任肯定人的自由,承认个人抉择、区别是非的能力。个人基于其自由意思决定,从事某种行为,造成损害,因其具有过失,法律予以制裁,使负赔偿责任,最足表现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过失责任原则对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具有两项贡献:(1)扩大了侵权行为法的适用范围。早期侵权行为法系采个别侵权类型,过失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性,打破了结果责任对侵权行为类型的限制,建立一般原则。19世纪以来,工业技艺进步,人类交易活动频繁,损害事故增加迅速,基于过失责任主义而建立的侵权行为法,在填补损害方面,担负着重要任务。(2)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结果责任主义之下,若有损害即应赔偿,行为人动辄得咎,行为之际,瞻前顾后,畏缩不进,创造活动,甚受限制;反之,依过失责任原则,行为人若已尽相当注意,即可不必负责,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活动。现代资本主义之发达与过失责任主义实具有密切关系。 一天一小“段”经典20130427 今天换个口味,轻松一下 @万国民法段波V:你只看到讲台上我指点江山,却没看到备课时我的惆怅痛苦;你有你的盗版课件,我有我的签约机构;你嘲笑我六个椭圆,我可怜你不像吃货;你可以轻视我的卖萌,我会证明这是谁的时代。梦想是注定孤独的旅行,路上少不了别离波嫂的思恋。但那又怎样,哪怕再苦再累,也要把波妞养大。我是段波,我为自己代言 一天一小“段”新法20130427 问: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是本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不同,决定了其责任的不同。例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自行或以与他人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行为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其没有实施提供行为,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需对网络用户的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司法解释规定了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其一是教唆侵权行为,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命题预测试题(十四)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命题预测试题(十四)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的选项的字母涂黑。每题1分,共40分) 第1题甲是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甲唆使配偶乙向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乙于是以虚假身份给自己的“私家车”投了全险(事后查明乙根本就没有“私家车”),甲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在不审查手续的情况下办理了此项业务。事后半年,乙伪造了交通事故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甲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办理了赔付业务。甲的行为构成( C )。 A. 保险诈骗罪 B.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C. 贪污罪 D. 保险诈骗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 第2题王某是某县公安局民警,在一次酒后不慎将装有警务配枪的手提包忘在酒楼而丢失。由于害怕受处分,王某未向单位报告枪支丢失一事,而是自己托朋友寻找。该枪支其实被无业青年陈某拾得,其在一次向朋友炫耀时,被派出所发现收缴。王某的行为构成( D )。 A.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 丢失枪支不报罪 D. 无罪 第3题下列合同中既属于无偿合同,又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B )。 A. 保管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证合同 D. 借款合同 第4题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 B ) A.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经理 B. 国有公司的董事 C. 集体企业的经理 D. 私营公司的董事 第5题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B )。 A. 返还财产 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 C. 恢复原状 D. 修理、重作、更换 第6题强某于2003年10月15日早8:10左右,骑着摩托行驶在312国道的瓜市桥上,与他同向的一辆绿色混凝土搅拌卡车突然将他撞倒,并把他甩出约十米,肇事司机见状后,立即加快油门逃逸。强某放在轻骑摩托车后箱的4.8万元现金因后箱破损而洒了一地。被告人张某与朋友李某驾驶一辆载满乘客的中巴车经过,李某发现倒在地上的强某和满地的钱,便叫张某停了下来,鼓动乘客纷纷下车“捡”钱,一些过路群众也加入进来。5分钟后地上已经分文未剩。捡完钱后,乘客上车,张某驾车逃走。张某与李某构成何罪?( A ) A. 聚众哄抢罪 B. 抢劫罪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一)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实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 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水平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理应遵循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理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 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 付相对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 承担相对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对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 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 的观点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点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 民事活动相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 遵守国家政策。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国民法学

《中国民法学》总论重要概念(上中下)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总论重要概念总结(上) 1.民事p2:与公共事务相对的私人事务。 2.实质民法p4: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3.形式民法P4:形式意义的民法,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并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4.财产关系p6:人们基于一定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财产构成财产关系的联系纽带。 5.人身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总称。 6.人格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7.身份关系p8: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8.文理解释p31:又称字面解释、字义解释,是指按照民法规范条文用语的文字意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民法规范的意义内容。 9.论理解释p32:又称逻辑解释、是指不拘于民法规范条文词句,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参考立法理由、基本原则,究明该民法规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和发展,以阐明民法规范的真实含义。包括: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和反面解释。 10.意思自治原则p43: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11.诚实信用原则p44: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良好的主观心理状态,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从而达到平衡市民社会成员利益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安全价值的目的。 12.民事法律关系p48:平等主体于民法规范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51:参加民法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4.民事法律关系客机p52:又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反映,成为主体活动的目标。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 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 一、单选 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 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甲与狮子合影并 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对各方 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 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 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 应自行承担责任 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 报应,快哉快哉!” 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 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 名 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 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 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 看管。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 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 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 锁将小门锁住了。钥匙由检修工人林某持有。一日林某因将钥匙丢失,只能撬开锁进入检修,离开时见天色已晚,又急着去朋友家喝酒,于是匆匆把门带上就走了。谁知次日一早附近小 区的赵某带自己12岁的小孩乙晨练,不留心乙进入围墙内玩耍,被电流击中,经抢救后双 臂截肢。关于本案的表述错误的是:( ) A.甲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的损失由甲电力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余由其父母承担 C.电力公司的高压电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D.乙的父母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亚洲人倾向于以百年和千年为单位来计算其社会的演进,把扩大长远利益放在首位”。①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也是第一部标志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民法草案——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诞生一百周年。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社会近代转型的号角,《大清民律草案》则开启了中国固有法制向近现代法制变革的端倪。近年来,学术界对中国民法及民法学自清末到1949年之前、②1949年至今60年③及改革开放以后30年④三种不同分期皆有研究,但是,研究百年中国民法史的文章并不多见。 百年中国民法史跌宕起伏,既是百年波澜壮阔的中国历史的一部分,亦是浩瀚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法百年史归其一点,就是为完成一部中国民法典而奋斗的历史,①因此,反思百年中国民法无疑应以历次民法典起草为路径。目前,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民法法典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远,究其原因,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路线上的根本分歧。?下文的分析拟将百年中国民法史分为三个阶段,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法治观及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为指导,以重要的民法草案或民事单行法的制定情况为依托,通过串联地标性的立法活动来述说百年中国民法史,并探究其背后的得失,说明民法典与政治、经济社会变迁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创新之间的关系,以此突出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展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中国特色与文化

内涵。 一、1911一1949:初期的移植与实践 (一)《大清民律草案》 在西方,“法律通常是尾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③但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建立却超越了近代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清史稿?刑法志》在述及清末变法时说:“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④光绪三十一年(1905)三月二十一日,沈家本上《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其中谓:“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彼时,无论朝廷谕令,抑或大臣之上疏、奏折、议论,凡论及修律,“乃群措意于领事裁判权”。此属通过法权统一,以维护主权的燃眉之举,中国近代法制亦因此而发轫。⑤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即在此背景下于1911年诞生。 收回治外法权之所以成为效法西洋制定民法的动因,是认为中国古代无近代西洋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律无法与彼时西洋之法对话。“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拟请敕下修律大臣,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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